4 对社会组织的影响
在了解环境给俄国经济与人口造成的影响后,我们现在转而探讨其对俄国社会性质方面产生的影响。
首先要提出的事实是:俄国的地理状况不利于个体农业的发展。在这里似乎存在一个普遍规律,认为北方的气候有利于集体农耕:“一切都表明,北方的农田一直是由那些将农业开发视为集体劳动的人耕种的,而南方的农田则是由那些坚定捍卫每个农耕者在其土地上的独立与自由权利的人耕种的。” ㊟ 【R. Dion, Essai sur la formation du paysage rural francais (Tours, 1934), p. 31. Cited in Michael Сonfinо, Systèmes agraires et progrès agricole (Paris-The Hague, 1969). p. 415.】 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有许多,但归根到底所有的原因都和农耕季节的短暂有关。假设完成一项工作需要的农民数量是x,需要的时间是y,那么如果该项工作必须在1/2 y的时间内完成,则农民数量就应是2x,对于耕作所使用的役畜以及这些农民所用的农具亦是如此。一个恒定不变的事实是:在俄国所有农耕劳作都必须在4至6个月内完成(而不像西方农民那样可以利用8至9个月的时间)。这一事实要求农耕劳作必须在高强度的条件下密集进行,进而导致了所有资源、人力以及牲畜和材料的集中使用。在森林地带的气候条件下,一个农民与他的妻子、未成年的子女以及一两匹马是不可能应付过来的。他需要得到其已婚子女以及邻居的帮助。在南俄地区,这种集体劳作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弱,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革命以前俄国大部分的个体农庄(хутора)存在于乌克兰和哥萨克地区。
俄国农业的这种集体特征对农民家庭与村庄的结构产生了影响。
联合型家庭
直到一个世纪前,盛行于俄国农民家庭中的传统类型都是所谓的联合型。家庭由父亲、母亲、未成年子女以及已婚儿子与其妻子、子女组成。这种家庭团体的领导被称为“波利沙克”,通常是父亲。一旦父亲去世,家庭通常会解散。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父亲去世或者失去行为能力后,从兄弟中推选出一位继任“波利沙克”,从而维持原有家庭的继续存在。“波利沙克”相当于家长,在所有的家庭事务中具有决定权,制定田间耕作的时间表和播种也由他来安排。“波利沙克”的权威最初源于习惯法。19世纪60年代,村社法庭(волостной суд)承认其在家庭内部出现纠纷时所做的裁决具有约束力,进而使其权威获得了合法地位。家庭中所有财产视为公共所有。联合家庭在经济上具有很大优势。有关农村生活研究的专家普遍认可,俄国的农耕劳作最好是由大家庭构成的团队完成,而农民的表现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波利沙克”的智慧与权威。无论是政府还是地主都尽力维护着这种体制,这不仅是因为这种体制对于生产力有显著影响,而且因为其带来的政治和社会效益对政府和地主都有利。官员和地主都更愿意与一户之主而非普通家庭成员打交道。此外他们还乐于看到一种保障:在农民由于某种原因(例如疾病、酗酒)而无法干活时,可以得到亲属的照料。农民们自身对此有着更为矛盾的心情。他们毫无疑问地认可这种大家庭在经济上的优势,因为他们也在自发地发展这种家庭。但是,他们不喜欢几对已婚夫妇生活在同一屋檐下所造成的一些紧张关系;他们也倾向于独立持有财产。自1861年获得了人身自由后,曾经的农奴开始打破联合家庭模式,建立更小的家庭单元,结果严重损害了俄国的农业和他们自身的福祉。
农民村社
古代斯拉夫人的基本社会单元是部落公社。据估计,一个部落公社由大约50至60人组成,且全部具有血缘关系,作为一个团体共同劳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基于血缘关系的公社逐渐瓦解,让位于以公共所有耕地和牧场为基础的新型公社组织,在俄语中被称为“米尔”(мир)或村社(община)。对于这一著名体制的起源,一百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争论开始于19世纪40年代,当时有一群被称作“斯拉夫派”的浪漫民族主义者,他们认为村社是一种俄国独有的体制,并将其赞扬为一个证据,可以证实俄罗斯人没有西欧人那种贪婪的“资本主义”冲动,从而认为其注定能够解决人类的社会问题。哈克斯特豪森在其1847年出版的一部书中将这种观点介绍给了公众。在19世纪下半叶,俄罗斯米尔在西欧成为一些关于原始社会公社土地占有理论的起点。然而,1854年,这些关于村社的解读受到了所谓“西方派”阵营的主要代表人物鲍里斯·契切林的挑战。契切林认为,农民村社从起源上讲,既非古老的,也非土生土长的,不过是俄国君主政府在18世纪中叶所引入的一种保证税收的手段。按照契切林的观点,此前俄国农民是以户为单位持有土地的。后来的研究使得争论的界限变得更模糊了。正如契切林所主张的那样,当代的观点认为帝国时代的村社的确是一种现代体制,尽管其年代要比契切林所认为的更久一些。另一个人们普遍认同的观点是:来自国家与地主的压力对村社的形成起到了主要作用。同时,经济因素似乎也对村社的演化产生了影响,主要表现在土地的使用和村社占有制之间存在明显的关联:在土地资源稀缺的地方,以村社占有制的形式为主导,而在土地资源富裕的地方,则主要以户为单位,甚至以家庭为单位占有土地。在这场争论中,无论哪种观点更接近真理,帝国时代的绝大多数俄罗斯农民都还是以村社占有制的形式持有土地;在中部省份,村社是普遍存在的。耕地按照土壤品质和与村庄的距离被划分成若干区域。每户都有权根据其成年成员的数量从划分好的区域中获得一条或几条带状土地;成年成员通常的定义为所有年龄在15岁或17岁至60岁—65岁之间的男性及年龄在48岁以下的已婚女性。带状地非常狭窄,只有9英尺—12英尺宽,数百码 ㊟ 【1码约合0.914米。——编者注】 长。一户可以有30条—50条或者更多这样的带状地,分散在村庄周围十几个不同的地方。这样的安排旨在使每一个农民都有能力支付自己的地租和税收份额。由于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规模上扩大或者减小,村社会定期(例如每9年,12年或15年)进行自己的人口统计,根据统计结果实施“黑色重分”(черный передел),即对所有带状地进行重新分配。这种体制意在保障每一位农民都有一块合理分配的土地,每一户家庭都具有足够的土地以维持自身生活并履行其对地主与国家的义务。实际上,农民不愿意离开那些他们已经投入了时间与精力的带状地,尤其是在因村庄人口增长而重分土地,致使他们分得的土地数量减少时。因此,当局就不得不反复介入,通过法令强制实施土地的再分配。
偶尔会有人将革命前的村社与共产党政权在1928—1932年间所采用的集体农庄(колхозы)进行类比。除了二者所共有的一个负面因素——没有土地私有制之外,这种类比并没有可取之处。二者存在根本上的不同。村社并非集体性质;村社中的农耕活动是以户为单位实施的私人行为。更重要的是,生活在村社中的农民对其劳动产品具有所有权,而在集体农庄中,劳动产品归国家所有,国家给为其工作的农民支付报酬。苏联的集体农庄制度最接近俄国农奴制中的一种名为“月粮”(месячина)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地主围住他的土地并让农民为其全职耕作,付给农民工资以维持其生存。
村社与联合型家庭不同,联合型家庭是一种通过经济需要和来自上层的压力相结合而强加在农民身上的一种社会单元,而村社则享有农民对其的忠诚。它提供了高度的安全,而没有严格抑制行动自由。村社还给予所有人使用牧场的权利,并使得协同耕作成为可能,这在俄国的主要气候条件以及开放式农田的体制下是极为必要的。开放式农田体制是由所有波利沙克组成的村社委员会制定的。经济学家将村社批评为“挂在那些更有进取心的农民脖子上的磨盘”,农民对于这种批评置之不理并仍然坚守着村社体制。1906年11月,帝国政府采取简化程序将带状地整合到个体农庄中。这一立法在边疆地区收效有限,而在中部地区,则直接被农民忽略。 ㊟ 【至1913年,只有17.7%农户使用该项权利将自己的条形地带合并,并离开村社,这些人大部分是在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参见:А. Н. Челинцев, Сельскохозяйственная география России (Berlin, 1923), p. 117, and Lazar Volin, A Century of Russian Agriculture (Cambridge, Mass. 1970), p. 107。——原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