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东北部地区的封地(世袭)公国
伏尔加—奥卡地区的殖民化
在基辅国家处于巅峰的时代,伏尔加—奥卡地区系次要的边境地带。当时其人口仍然主要是芬兰人;时至今日,该地区几乎所有的河流、湖泊都还保留着芬兰语的名称。该地区的兴起始于12世纪初,当时该地区的主要城市大罗斯托夫(Ростов Великий)成为基辅大公弗拉基米尔·莫诺马赫旁系家族的世袭财产。莫诺马赫的儿子、王公尤里·多尔戈鲁基(约1090—1157年)是罗斯托夫第一位独立统治者。事实证明他是一位富有进取心的拓殖者。他建立了许多城市、村庄、教堂和修道院,通过慷慨配发土地和免除税收的方式,吸引了其他公国的居民来到他的地盘上定居。这项政策被他的儿子安德烈·博戈柳布斯基继承了下来。俄国历史学家柳巴夫斯基在对罗斯托夫地区历史上的地理状况进行仔细分析后发现,在12世纪末期,该地区已经是俄罗斯人口最密集的地区。 ㊟ 【М. К. Любавский, Образование основно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территории великорусской народности, Л., 1929.】 免除赋税、免遭游牧民族袭扰的安全感和相对较好的土壤质量,这些因素吸引了拓殖者从四面八方——诺夫哥罗德、西部疆域和大草原流向这里。(伏尔加—奥卡地区跨越了一条腐殖质含量为0.5%—2%的黑土带边缘地区。)拓殖者在这里的行为方式正如同几个世纪之前进入俄罗斯的拓殖者一样,先建造围栏,再在围栏周围分散形成由一户或两户居民构成的小型定居点。当地的芬兰土著淹没在了斯拉夫拓殖者之中,并最终因通婚而被同化。两个民族的混合产生了一个新的民族——大俄罗斯族。由于具有芬兰—乌戈尔族的血统,大俄罗斯族呈现出了其他斯拉夫人所没有的某些东方人特征(例如,高颧骨和小眼睛)。
罗斯托夫公国成了一个新的俄罗斯国家——莫斯科公国的摇篮。俄国历史编纂学传统上认为,莫斯科国家与基辅罗斯一脉相承,曾经由基辅大公们所执掌的政权从他们的手中被完整地传递至莫斯科的统治者手中了。
大部分西方学者也都接受这种基辅—莫斯科继承说。然而,这绝非一个想当然的问题。俄国著名历史学家克柳切夫斯基是第一位强调东北部公国和基辅罗斯之间存在根本差别的学者。后来,米留可夫指出,传统的观点起源于15世纪晚期和16世纪早期的莫斯科政论家的著述中。这些政论家希望为莫斯科统领整个俄罗斯,尤其是统领那些当时在立陶宛政权控制下的领土提供论证。沙俄帝国时代的历史学家则不加批判地将这种观点全盘采纳。 ㊟ 【П. Милюков, Главные течения русской исторической мысли, М., 1898.стр. 192–204.】 乌克兰学者米哈伊尔·赫鲁舍夫斯基以克柳切夫斯基和米留可夫的批评观点为基础,向前更进了一步。他辩称,基辅的正统继承者应当是在后来被立陶宛所占据的西部两个公国——加利奇和沃里尼亚——之中。因为正是在这两个公国,基辅的传统与制度得到了最好的保存。在赫鲁舍夫斯基看来,莫斯科是一个新的政治建构。 ㊟ 【В. И. Ламанский. ред. Статьи по славяноведению, СПб., 1904. I, стр. 298–304.译自Annals of the Ukrainian Academy of Sciences in the United States, II, No. 4/6 (1952), pp.355–64。】
新的政治观
在不去尝试解决历史学家关于“大俄罗斯或乌克兰,到底谁才是基辅遗产最好的继承者”这一争议的情况下,人们不能忽视基辅—莫斯科继承说的批评者所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事实上,莫斯科大公国的确采用了根本性的政治创新举措,这使其与基辅在构造上有着很大的不同。这些创新的根源,许多都可以追溯至莫斯科大公国的形成方式。在基辅罗斯以及所有其衍生出来(不包括东北部地区)的公国中,都是先有居民后有王公,定居点形成在先,政治权威随其后而至。相比之下,东北部地区在王公的发起和支持下,殖民化已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因此,这里的政权要早于定居点。结果是,东北部的王公们所享有的权力和威望,是诺夫哥罗德和立陶宛的王公们所无法想象的。他们认为并宣称土地归他们所有,包括城池、森林、耕地、牧场和航道。因为正是由于他们的活动而使城池得以拔地而起,森林得以耕垦为田,河流得以开辟通航。由于这种思想的延伸,居住在这片土地上的人要么是他们的奴隶,要么是他们的佃户;在任何情况下,这些居民都不能谋求拥有土地,也没有与生俱来的个人“权利”。因此,一种财产专有的观念就这样覆盖了东北部边疆地区。这种观念贯穿于政权的整个体系之中,使这一地区的政权与俄罗斯其他任何地区,或者就此而言的欧洲大部分地区都有着本质的差别。
封地公国:一种财产形式
在中世纪的俄罗斯,用来表示财产的术语是“沃特齐纳”(вотчина)。这一词语常见于中世纪的编年史、遗嘱以及王公之间签署的协约中。该词语与俄语中的“父亲”(отец)一词系同根词(即от)。“沃特齐纳”实际上相当于拉丁语词patrimonium,两者内涵相同,意为从父亲那里继承过来的物品和权力。在那个既对财产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也没有法庭来维护个人对财产诉求的时代,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财产被认为,即便不是唯一的,也一定是最好的所有权证明方式。“这件物品是我父亲留给我的”这句话意味着“这件物品无可争议地属于我”。如此言语在一个父权制非常活跃的社会是很容易理解的,尤其是在底层人群中。财产虽然形式各异,但没有被做出区分。地产是世袭财产,奴隶和贵重物品也是,捕鱼和开矿的权利同样也是,甚至一个人的血统或出身也都属于世袭财产。更重要的是,被视为商品的政治权威也同样是世袭财产。如果考虑到俄罗斯早期的政治权威本质上是由外族征服者集团所操控的征收税贡的权力,即一种经济特权而非其他任何东西,那么这就根本不足为奇了。因此,很自然地,许多保存下来的东北部地区王公的遗嘱,读起来就像是普通的商业财产清单,清单中将城市及其领地毫无区分地与贵重物品、果园、磨坊、养蜂场或是成群的马匹混为一谈。莫斯科大公伊凡一世在其遗嘱中将莫斯科公国称为其世袭财产,因而认为自己完全有权将公国传给其子。伊凡一世之孙德米特里·顿斯科伊在其遗嘱(1389年)中,不仅将莫斯科公国定义为世袭财产,而且还将大公的头衔也定义为世袭财产。在正式性和合法性方面,罗斯王公的遗嘱完全符合普通的民事文书,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得到了第三方的见证。
作为私人财产,东北部地区(也仅仅是在东北部地区)的公国,是被依照与财产相关的俄罗斯习惯法传统遗赠的。也就是说,在为妇女、通常也为教会机构预留出生活必需品后,公国被分为价值大致相等的若干份,在男性继承者中进行分配。对于现代的观念来说,这种做法或许是奇怪的。现代观念习惯性地认为国家是不可分割的,认为君主制国家遵循的是长子继承制,但长子继承制其实是一种相对现代的现象。尽管有些原始社会也偶尔采用这种制度,但是其古老的程度仍然未知;这种制度既不为罗马人和日耳曼蛮族所知,亦罕见于伊斯兰文化中。它最先出现在一些特定的地方,在这些地方,财产绝不仅仅用于维持其所有者的生存,而是使其所有者有能力实施军事或其他活动,即意味着财产不能被缩减至某个能保证其功效的最低值以下。长子继承制的流行可以追溯到由查理大帝赐予的圣俸。随着封建制度和有条件的土地所有制的蔓延,长子继承制在欧洲被广为接受。关于有条件的土地所有制度与长子继承制之间的联系,英格兰的例子最为引人注目。在英格兰,自主产权最不发达,长子继承制最发达。在西欧,长子继承制在封建制度中幸存下来,原因有二:一个是因为罗马法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而罗马法中完全没有关于“有条件的所有权”的规定,并倾向于扫除封建习俗强加在年龄最长的继承人身上的诸多限制,把原本作为一种托管的形式转变为彻底的所有权;另一个原因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年龄较小的儿子得以在不必继承父亲的一份地产的情况下,也能维持生计。然而,长子继承制在俄罗斯从未扎根,因为在这里,对长子继承制来说所有必需的条件全都缺失,包括对罗马法的了解和制造业或贸易方面的发展机会。俄罗斯习惯法的一条稳固原则,是在男性继承人中平均分配全部财产,统治者试图改变这一传统的所有努力皆以失败而告终。
在东北部地区,一个王公死后,其公国即被他的儿子们所瓜分。每人可以获得一份,在俄语中称为“分地”(удел)。在私人领地上也遵循完全相同的做法。俄语“分地”一词在英语中的对应词通常是“appanage”,该词是借自法语关于封建主义词汇中的一个术语。一位比利时的中世纪史专家亚历山大·艾克对这一用法给予了十分中肯的批评。理由是:尽管这两个词皆是指统治者遗赠给其子嗣的财产或是“生计”,法国的规矩是这种遗赠以受赠者的寿命为期限,受赠者死后要将财产归入国库,而俄罗斯的“分地”则是一种永恒的、世代相传的财产。 ㊟ 【Alexandre Eck, Le Moyen Age Russe (Paris, 1933), p. 43n .】 不幸的是,“appanage”的概念已经根深蒂固,尝试替换它似乎是并不可行的事。
俄罗斯的王公从其父亲那里继承下来的财产,成了其祖传的财产或世袭财产,即“沃特齐纳”。一旦到了拟定遗嘱的时候,他也会照旧把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从其父亲那里继承下来的世袭财产和自己获得的财产,在自己的子嗣中进行分配。这种世袭制度导致东北部地区的公国面积不断缩小,其中一些到了最后在规模上甚至缩减至小块地产的尺寸。这种细分发生的时代,即12世纪中叶至15世纪中叶,在历史文献中被称为“封地时代”(удельный период)。
历史研究中经常出现的风险之一是难以将理论与实践区分开来,这种情况在其他地方的案例没有比在俄国更甚,在那里,人的雄心总是远远地跑在了事情的可行性前面。尽管在理论上,公国属于王公,但是在现实中,没有哪个统治者拥有足够的财力和管理能力,来执行自己的所有权。在中世纪的俄国,对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有效所有权(不同于理论上的所有权)的建立,恰如洛克与其他一些古典理论家所想象的那样,即把物体从其“原始状态”中“剥离”,并将他们与某人的劳动相“混合”。一个典型的公国,其领土的90%是荒地,因此属于无主财产。克柳切夫斯基以如下文字描述了封地罗斯时期所有权是通过宣示获得而非继承获得的程序:
这块土地是我的,因为是我的人开垦了土地,他们是被我束缚在这块土地上的——这就是第一批俄罗斯地主获取土地私有财产的辩证过程。在罗斯时期,占有无主的荒地是获取土地财产的主要方式,因此这种司法上的逻辑在当时是很自然的。 ㊟ 【В. О. Ключевский, «Подушная подать» и отмена холопства в России, в Опыты и исследования: Первый сборник статей, Петроград, 1918.стр. 315–16.】
王公们无力亲自去开拓广袤的疆土,但他们非常希望看到自己的土地上人丁兴旺,因为拓殖活动可以富饶一方土地,为他们带来收入。他们招揽富足的军人、修道院和农民家庭来到自己的土地上定居。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封地公国都出现了三种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1.王公的私人领地,由其直接开发;2.地主以及修道院的庄园;3.由自由农开垦的土地,即所谓的“黑地”。从经济的角度看,这三种土地占有形式除了面积大小之外并无太大的差别。封地罗斯时代是没有大庄园的。甚至最大的地产也只是由数量众多的小单元构成,这些小单元包括:由一两个家庭构成的小村落、渔场、养蜂场、果园、磨坊、矿场,所有这些都沿河岸和孤立的森林空地凌乱分布着。
王公的领地
王公是公国中最大的土地所有者。他收入的大部分来自对其私人领地的开发利用;王公的经济实力依赖于他的家族和家族财产。其运行和管理靠的是一支以被称作霍洛普(холоп)的奴隶为主要劳动力的队伍;在某些公国中,这样的劳动力队伍几乎全部是由奴隶构成。奴隶主要有两方面来源。一方面是战争。许多奴隶都是在攻打邻近的公国时抓获的战俘以及战俘的后代,这在封地时代是非常普遍的,又或是在开拓莽林的过程中俘获的人员。奴隶的另一个来源是穷人,他们或是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迫为奴,或是为寻求帮助和庇护而自愿为奴。历史经验表明,基于奴隶劳动的经济,其决定性因素通常不在于需求而在于供给。也就是说,奴隶制经济成形于大规模奴隶供给的条件下,而这些奴隶还必须有工作可做。 ㊟ 【美洲的奴隶制经济不适用于这条规则。——原文注】 同对奴隶需求量巨大的拜占庭之间的贸易中断,造成了12世纪和13世纪俄罗斯出现了奴隶这种人口商品过剩的情况。有记载证实,在一场胜仗之后,5个奴隶被以1只山羊的价格出售。这种过量的奴隶供给,给封地王公与地主转向开发土地资源提供了一个强烈的诱因。
对封地王公来说,其家庭的经济重点不在于谷物种植。王公的家庭对谷物的需求很容易得到满足,且盈余并无太大的用途;虽然诺夫哥罗德会购买一部分粮食,但其需求量也同样有限;至于将其用于酿酒,俄罗斯人直到16世纪才从鞑靼人那里学会这门手艺。王公家庭的主要精力是在副业上,对于副业的精力投入使得一些王公家庭转型成为热闹而繁忙的商业企业。下列描写的虽然是稍晚时代的现象,但其主要概况与封地时代是一样的:
王公的府邸……不仅仅是国家的政治中心,亦是王公家族企业的中心……在莫斯科王公们的遗嘱中,莫斯科是一个农场,这甚至常常遮蔽了莫斯科作为首都的显耀身份。在15世纪,莫斯科周边环绕着一系列大大小小的村落和空地,散布在莫斯科河和亚乌扎河流域,都是大公和封地王公的财产。在商贸区和城镇中坐落着他们的庄园、果园和犬舍,及其手工工匠和园丁居住的社区。沿着亚乌扎河、涅格林纳亚河、克利亚济马河排成一列的是王公们的磨坊。莫斯科河和霍登卡河低岸辽阔的草场也是王公们的财产,有一些是没于水下的。莫斯科郊区居住着王公的佃农和奴隶,以及猎户、驯鹰手、驯犬手、放马童。距离莫斯科河较远的地方分布着养蜂场(即所谓的多布利亚京斯基蜂林),养蜂场星罗于村落之中,这里居住着养蜂人。克里姆林宫正是坐落于这些小村庄、果园、苗圃、犬舍和磨坊之中,半遮蔽于王公的庭院及其仆从的宿舍、仓库、粮囤,以及放鹰人、裁缝、工匠的屋舍群落中。这种万花筒般的图景映射出了王侯经济所建立的大型农业格局的鲜明印记。其他王公的府邸也是如此景象。在梁赞公国的首都佩列斯拉夫尔,我们发现了同样排列的王公庭院;在城市的范围中有王公的磨坊、田地、牧场;在商业聚集区有渔民和驯鹰人,这些都是王公的财产,更远一些的地方有他们在郊外的养蜂人。 ㊟ 【С. В. Бахрушин, «Княжеское хозяйство XV и первой половины XVI в.»,见于其Научные труды, М., 1954, II, стр. 14。】
王公领地内外的管理
这些综合性区域的管理任务被交给了王公庄园(двор)的家丁。这些家丁同样主要是由奴隶构成。不过即便身处这些岗位的是自由人,也大都处于一种半依附地位,即没有雇主的允许是不能轻易离开的。王公庭院中级别最高的官位是“德沃列茨基”(дворецкий),即“管家”或者说“总管”。德沃列茨基手下有各种不同角色的侍从,每一个角色都负责一项特定的经济收入。有专门负责掌管养蜂场的官员,也有专门负责掌管果园的官员,还有专门负责掌管驯鹰事务的官员(驯鹰的目的不是取乐而是狩猎)。能够产生收入的财产被称为“布特”(путь)。负责掌管“布特”的官员被称作“布特波雅尔”(Путные боярин或путник)。布特波雅尔会分得一些村庄和产业,所得的收入用于维持自身及其下属的生计。王公庭院的管理行为是按经济原则来组织的:也就是说,布特波雅尔在其特定的经济产业中对奴隶和其他雇佣农民拥有管理权和判决权。对于分配给他个人的村庄和产业,他也享有对其中居民同样的权威。
在王公的领地之外,管理的职权则降至最低。世俗和教会的土地所有者皆享有广泛的豁免权,从而得以对其庄园的人口征税并行使判决权,而那些黑农 ㊟ 【黑农(черные крестьяне),直译为“黑色的农民”,指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的自由农。——译者注】 则通过公社组织实施自我管理。然而,至此,由于需要履行特定的公共职能(例如:收税以及在蒙古人统治时期收缴贡物),这些事务被委托给了管家及其下属。因此,王公的庭院管理具有双重性质。其主要任务是管理王公的产业,一旦有需要就会扩展至管理整个公国,这是所有世袭类政权的一个本质特征。
正如人们所预料的,那些被赋予了管理职权的奴隶,不久就会将自己与那些从事体力劳动的奴隶区分开来,从而形成一个介于自由人与奴隶之间的社会群体。在一些文档中,这两类人通过分别被称为“命令者”(приказные люди)与“劳动者”(страдные люди)来加以区分。因管理职责以及被赋予的权力,“命令者”组成了一个低阶贵族群体。尽管如此,他们仍然没有任何受官方认可的权力,他们的行动自由也受到严格限制。在封地王公之间签署的条约中,常常会有一些用来保证缔约方不相互诱骗各自宫廷侍从人员的条款,并用专用名词“слуги под дворским”(宫廷管家手下的侍从)、“дворные люди”(宫廷中人),或简写成“дворяне”来指代这些侍从。这一群体后来成为莫斯科公国和沙俄帝国官僚阶层的骨干。
对封地王公个人领地的介绍已非常多。在其领地之外,封地王公所享有的权威可谓稀缺。大多数居民仅仅对其有纳税的义务,他们可以自由地从一个公国迁移至另外一个公国。自由人在罗斯土地上享有迁移权的观念牢固根植于习惯法,并在王公间签署的条约之中得到正式承认。这种情况的存在当然是反常的。因为,尽管大约在公元1150年之后,俄罗斯王公逐渐转变成为具有强烈专权意识的地域统治者,但是从他们的军事扈从以及生活在他们领土上的平民的行为方式上看,罗斯似乎仍旧是整个王朝的公共财产。前者属于公职人员,后者则只租种他们认为条件最理想的土地。解决这对矛盾成为俄罗斯近世的主题之一。直至17世纪中叶,这一对矛盾才得以解决,那时莫斯科的统治者,即全罗斯的沙皇最终得以成功地迫使军事扈从阶层和平民阶层保持了稳定。而在此之前,罗斯的统治者是定栖的,而人口是流动的。封地王公可以对居住在其公国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征税,但是无法左右这些纳税者们的生活方式;他们因缺少臣民而无法形成公共权威。
波雅尔及其土地
除王公之外,中世纪东北罗斯地区仅有的土地拥有者是神甫和波雅尔。关于神甫财产的问题将在关于教会的一章(第九章)中进行讨论,本章仅涉及世俗财产问题。在封地时代,术语“波雅尔”指的是世俗的土地拥有者或者“领主”。 ㊟ 【在17世纪初期,“波雅尔”成了一种名誉上的官位,主要授予沙皇最显要的仆从,总数不超过30个。该官位的获得者有权参加沙皇的杜马会议。在此,波雅尔一词将沿用其原始含义。——原文注】 这些波雅尔的祖先曾供职于基辅国家王公们的德鲁日纳中。与他们的主人一样,这些波雅尔发现从国际贸易与劫掠中获得财富的机会越来越小,因此在11世纪、12世纪他们逐渐转向开垦土地。王公们无法再为波雅尔带来收入或是赐予他们劫掠而来的战利品,于是就从自己所拥有的大片无人耕种的荒地中拨出一部分,分配给波雅尔。这些土地成了世袭财产,拥有者可以将其传给自己的继承人。12世纪初的法典《罗斯真理》(Русская Правда)第91条规定,如果波雅尔没有子嗣,他的地产在其死后由其女儿继承,而非上交国库。这项规定表明,当时波雅尔是其财产的绝对拥有者。波雅尔对奴隶劳动的依赖显然低于王公。他们把自己大部分的土地都租给了佃农,有时会给自己留出一小部分,由奴隶耕种或者由佃农以劳役支付地租的方式耕种(这种方式在俄语中称为“боярщина”,后来简写为“барщина”)。规模较大的庄园则模仿王公产业的管理方式,按照“布特”的类别进行内部组织,且交由专人进行管理。比较富有的波雅尔实际上拥有主权。王公产业的管理者很少去干涉其手下的人,有时还会有正式的禁令禁止他们这么做。
世俗的世袭领地是完全拥有自主权的财产。领地的拥有者临死之时,在为其妻子和女儿预留出生活保障之后,其世袭领地会在男性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分。世袭领地还可以被自由出售。后来,在16世纪中叶,莫斯科公国实施了一项法律,授权世袭领地拥有者宗族内的成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40年),赎回卖给外人的地产。在封地时代不存在这样的限制。尽管波雅尔几乎一直在服军役(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产业收入不足),但由于其对位于王公领土范围内的世袭领地具有完全所有权,因此并未被要求为该王公效力。在基辅罗斯,王公的德鲁日纳中的成员是自由人,他们自主推选首领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为首领效力。该传统可追溯至古日耳曼的习俗,按照这种习俗,首领在自己身边拢聚了一帮临时志愿军。自由选择首领的现象在包括诺曼人在内的日耳曼人中非常普遍,直到受到附庸关系的限制。在俄罗斯,自由效力的传统在基辅国家分裂后仍然存在,并持续了整个封地时代。现代国家中的公民,如果在其身处的社会或国家中持有地产,则需向该社会或者国家支付地产税,但是可以自由建造合法住宅并可以在任何地方找工作,而波雅尔的情况与现代国家中的公民没什么不同。习惯法保障了波雅尔依照他们自己的选择为俄罗斯王公服务的权利;他们甚至可以服务于外国统治者,例如立陶宛大公。王公之间所缔结的条约通常会包含确认该项权利的条款,且常常采用标准的措辞:“波雅尔与自由仆从可在我们之间自由选择。”通过行使其“断绝关系”或“拒绝(отказ)”的权利,服务者可以随时离开他的王公。这一事实解释了为什么封地王公在管理他们的私人领地时更愿意使用奴隶或半依附的人员。
“黑地”
“黑地”是指那些既非被王公所占用,亦非被世俗和宗教世袭者所占用的耕地,即属于应纳税的土地(区别于教会和侍臣阶层的“白地”,无须纳税)。“黑地”大部分是农民在林中自行开垦的耕地,但是城镇和贸易点也常常被包含在这一类别中。农民组织成自治社区,社区成员共同完成大量的田间耕作,并分担纳税义务。“黑地”的法律地位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虽然农民表现得好像那是自己的财产一样,将其出售或遗赠给子女,但“黑地”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农民,关于这一点有一个事实可以证明:没有男性后代的农民,在死后其土地会被并入王公的地产,波雅尔的土地则不会被并入王公的地产,而是直接传给女性后代。“黑地”农民在各方面都是自由人,可以自由迁移到各地;当时流传着一句有趣的话:在“黑地”农民的面前,是通向俄罗斯全境的“畅通而没有边界的道路”。“黑地”农民向王公缴纳的税,从本质上看是某种形式的租金。他们居住在自给自足的社区中,偶尔也会有王公的仆从前来造访。与波雅尔一样,他们不隶属于王公,而是王公的佃农。他们与王公的关系属于私人(经济)性质而非公共(政治)性质。
从上述所有关于封地公国的内容来看,显而易见的是,中世纪时期罗斯王公的公共权威,即他的统治权或者司法权是极其微弱的。除了奴隶和家仆之外,他无法强制任何人遵从他的意愿行事;任何其他人员——军士、农民和商人——都可以舍其而去,离开他的公国前往其他王公的领地。豁免文书最初是为了吸引殖民者而发布的,然而其最终的功效是使得生活在世俗和宗教世袭领地上的大部分人口得以摆脱王公的管辖。封地王公所享有的现实权威都源于其对土地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即来自罗马法所界定的统治者的地位。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可以说俄罗斯作为一个国家组织,从一开始就具有了明显的世袭性质。其根源并非来自君主与臣民之间的关系,而是来自领主与其领地上的依附及半依附劳动力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