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封地罗斯时期的封建体制

封地时代的东北罗斯地区在许多方面类似于封建体制下的西欧。在此可以看到国家分解成小的、内向型的(封闭型的)、半主权的实体,以及公共秩序被私人协议所替代。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熟悉的封建制度,如豁免权和采邑法权。受这些相似点的影响,巴甫洛夫—西里万斯基认为:在12世纪—16世纪,尽管存在微小差异,俄罗斯也还是处于完全意义上的封建体制之下。 ㊟ 【总结于其著作Феодализм в древней Руси, СПб., 1907。对于俄国“封建体制”,Струве在其文章中有过精妙的论述,见«Наблюдения и исследования из области 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й жизни и права древней Руси», Сборник Русского Института в Праге, 1929.I, стр. 389–464。(重印于P. B. Struve, Collected Works in Fifteen Volumes Ann Arbor, Mich. 1970, XIII, No. 607。)】 这一观点对于苏联的历史学家来说是必须接受的,但是对于大多数不受审查制度束缚的当代学者而言,这一观点是不被接受的。正如在诸多争论中一样,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关键用词的定义,而这反过来又取决于一个人是否碰巧对探求异同感兴趣。近几十年来,历史学术语常常被赋予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以便使其适合于将极为多样化的民族与时代的历史置于一个共同的标题下。在以历史社会学或历史典制类型学为研究目的的领域,将“封建主义”用来宽泛地指代任何以政治上的非集权化、私法和使用非自由劳动力的自然经济为特征的体制确实是非常有用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封建主义”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历史现象,许多社会都可以说在某个时期经历过封建主义制度。然而,如果想要确定现代社会中纷繁复杂的政治与社会形态的成因的话,如此宽泛的用法就几乎没有什么意义了。特别是,要了解为何西欧所形成的一整套制度在其他地方是没有的(通过移民植入的除外),这就需要将封建制度下的西欧与其他的“封建”制度区分开来。一旦如此就会发现,西方封建主义实践中的一些基本要素在别的地方是找不到的,甚至在日本、印度和俄罗斯这样经历过长期的中央权威孱弱、私法盛行、市场经济缺失的国家也没有。

西方的封建制度具有三个本质特征:一是政治的分权化;二是封君封臣关系;三是有条件的土地占有。我们注意到,在俄罗斯要么根本不存在这些要素,要么即使存在也是在完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引发的后果也是完全相反的。

政治的分权化

在查理曼之后,西方的政治权威虽然在理论上属于国王,但实际上已经被伯爵、侯爵、公爵、主教以及其他具有实权的封臣所篡夺。在法律上,中世纪西欧国王作为唯一的受膏统治者,其地位仍然没有受到挑战,即使是在封建割据论盛极顶峰之时也是如此。国王可以依其意愿履行名义上的、已孱弱无力的权威。“在理论上,封建制度从未废除国王的权力,但是实际上,领主们已经将王权置于了括号之中,如果可以如此比喻的话。” ㊟ 【Jean Touchard, Histoire des idees politiques (Paris, 1959), I, p. 159.】

在俄罗斯则与之不同,原因有二。首先,基辅国家与加洛林王朝不同,没有中央集权的经历。因此,在封地罗斯的时代,没有一个谋求独断政治权威、统一天下的国王。相反,这里是一个由大大小小的王公组合而成的王朝,每一个王公对于皇位都有着等同的权利。这里不存在需要“置于括号中”的东西。第二,在中世纪的俄罗斯,波雅尔和主教都没能成功篡取王公的权威。分权化是由于王公数量众多,而不是因为实力雄厚的封侯分享了王公的特权所造成的。上述两种相互关联的因素对于俄罗斯皇权形成的过程以及俄罗斯专制体制的性质有着深刻影响,我们将在第三章里详述相关内容。

封君封臣关系

封君封臣关系代表了西方封建制度中个人的一面(而有条件的土地占有制则是其物质的一面)。封君封臣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封君要为封臣提供生存维持与保护,封臣则以宣誓忠诚和奉献作为回报。这种相互间的义务关系,在赞誉仪式(commendation ceremony)中被正式确立下来,受到相关各方以及整个社会的严肃对待。如果任何一方违反这种关系中的条款,这种契约即失效。从西方制度发展的角度看,封君封臣关系中的四个方面需要强调。首先,这是两个个人之间签订的私人契约,仅以两人的生命为时限。任何一方死亡,契约即终止。其中隐含了个人意愿;后代不继承封臣的义务。世袭的封君封臣关系在封建时代末期才出现,而且被认为是封建体制衰落的有力助推因素。第二,尽管封君封臣关系最初是两个个体之间的安排,但是通过分封的实践,这种制度催生了一整套人身依附网络。其副产品是一个将社会和政府联系在一起的强有力的社会纽带。第三,封君封臣关系中的义务对强势方(封君)的约束力并不低于对弱势方(封臣)的约束力。封君若未能履行其义务,则封臣的也相应解除其义务。马克·布洛赫在将西方封建制度与日本同名事物进行比较时写道:“(西方封建体制的)独创性就在于它强调了能够约束统治者的协议的观念。这样一来,即便西方的封建体制对穷人实施了压迫,但是这种体制还是将某种我们生活中依然想要的东西,真实地遗传给了我们的西方文明。” ㊟ 【Feudal Society (London, 1961), р. 452.】 这种东西当然就是法律,法律作为一种思想,适时地催生了法庭的建立。起初,法律是一种裁决封君与封臣关系中相关各方争议的方式,最终演化为公共生活中的常规形式。宪法,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普遍的封建契约的形式,即来自封君封臣关系的制度中。第四,封建契约,除了具有法律的一面,还有道德的一面。除了具体的义务之外,封君和封臣会相互承诺诚信,这种诚信也许无法衡量,但却是西方公民概念的重要来源。没有封君封臣关系的国家,或者是封君封臣关系仅体现弱势方对强势方单方面的义务承担的国家,很难培育其官员和民众的公共利益观念,而西方国家正是从这种观念中汲取了很大的内生力量。

那么,俄罗斯的情况又如何呢?真正意义上的封君封臣关系在俄罗斯是完全不存在的。 ㊟ 【封君封臣关系确实存在于立陶宛罗斯。来自伏尔加—奥卡地区的一些王公和波雅尔利用选择封君的权利将自己置于立陶宛大公的保护下,与其达成了契约,成为封臣。梁赞大公伊凡三世·费奥多罗维奇与立陶宛大公维陶塔斯之间大约在1430年签订的契约即是这类契约中的一个例子,在切列普宁编纂的《14世纪至16世纪封地大公的遗嘱与契约文献》(莫斯科—列宁格勒,1950年),第67—68页。在罗斯东北部地区,这类契约似乎闻所未闻。——原文注】 俄罗斯的地主阶层波雅尔,可以拥有武装,但是不对任何特定的王公负有义务。在王公与波雅尔的关系中没有任何相互承担义务的迹象。在西方的赞誉仪式中,封臣跪在封君的面前,封君合掌做出象征保护的动作,并将封臣扶起拥抱。在中世纪的俄罗斯,与西方的赞誉仪式相对应的是宣誓(亲吻十字架),波雅尔向王公行叩拜礼。尽管一些历史学家宣称王公与波雅尔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契约确定下来的,但事实是俄罗斯境内我们没有发现一份这类文献流传下来(这与立陶宛不同),从而令人十分怀疑王公与波雅尔之间是否存在过这种契约关系。没有证据表明,在中世纪的俄罗斯存在过约束王公和仆臣的共同义务,因而臣民也没有类似法律与道德上的“权利”,对法律和法庭的需求几乎没有。对现状不满的波雅尔无处获得满足,对其开放的唯一权利就是行使放弃权,进而另投他主。无可否认,可以说自由离开是波雅尔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个体自由的基本形式。从表面上看,这应当能够促进俄罗斯自由社会的显现。但是不以法律为基础的自由是无法进化的,并会逐渐走向自身的对立面。这是一种赤裸裸的否定行为,其中隐含着对共同义务的否定,或者甚至是对持久的人际关系的否定。 ㊟ 【1917年之后,俄国人和后来的苏联人在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后才了解这一点。列宁向农民、工人和少数民族做出慷慨承诺,允许他们掌握土地和工业,实行无限制的民族自决权,他在这么做时,对自由的承诺达到了极致,然而却没有在法律中做出界定,也不受法庭的保护,这些承诺最终产生了适得其反的结果。——原文注】 波雅尔可以随意离弃王公,这种权利迫使王公的行为方式同样也变得具有任意性。从长远来看,随着王公实力的逐渐增强,波雅尔则越来越多地痛惜他们曾经非常看重的“权利”。当莫斯科征服整个罗斯后,就不再有独立的王公让波雅尔可以随意投靠了。此时,波雅尔发现他们已经没有任何权利了。他们不得不承担非常繁重的义务,而得不到任何互惠。俄罗斯的法律缺失,尤其是在政权与臣服者之间的关系中,毫无疑问主要是因为缺失整体上的契约传统,而整体上的契约传统正是通过封君封臣关系根植于西欧的。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对分封体系的忽略。波雅尔一味效忠于王公,尽管富裕的波雅尔有时也会有自己的“封臣”,但是由于缺失体系上的忠诚纽带来连接王公、波雅尔以及波雅尔的封臣,因而无法形成相互依赖的网络,而这种网络恰是西方封建体制中的显著特征,对西方政治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有条件的土地占有

采邑(поместье)是西方封建体制中物质的一面。采邑,即财产,无论是土地还是职位,都是作为封臣效劳封君的回报临时性给予的。虽然现代学者不再坚持“欧洲封建时代几乎所有的土地都是有条件持有的”这种观点,但是无人会质疑采邑是当时最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有条件给予仆从财产在其他地方也有,但是采邑与封君封臣关系的结合却是西欧独有的。

直至最近人们都还普遍认为,至少自14世纪30年代开始,在封地罗斯就存在某种有条件的土地占有形式,当时莫斯科大公伊凡一世(“钱袋”伊凡)遗嘱中的一段话暗示了这种土地占有制的形式。然而,俄罗斯中世纪土地所有制方面的权威专家维谢洛夫斯基认为,上述观点是基于对文本的误读而得来的,实际上,俄罗斯最早的采邑出现于15世纪70年代的被征服的诺夫哥罗德的土地上。 ㊟ 【Феодальное землевладение в Северо-Восточной Руси, М.-Л., 1947, I, стр. 264, 283.】 在那之前,无须承担义务的世袭领地是俄罗斯唯一的土地占有形式。在封地罗斯时期,土地占有与承担义务之间没有任何正式的联系纽带,这表明俄罗斯的封建体制不具备西方封建体制的基本特征。有条件的土地占有制于15世纪70年代出现在俄罗斯时,不仅不是一种封建制度,反而是一种反封建的制度,是专制君主为摧毁“封建”的王公和波雅尔阶层(详见第三章)而引入的。“当他们(俄罗斯的自由人)成为封臣,他们得不到来自君主的任何补偿,或者至少他们没有封地,即他们主要依靠自己的世袭财产(即世袭领地)来维持生活,”彼得·司徒卢威写道,“而当他们开始获得以庄园为形式的封地时,他们就不再是封臣,即契约仆从了。” ㊟ 【Струве, «Наблюдения», стр. 415.Струве用“vassalage”一词特指自愿条件下,而非强制条件下履行义务。】

封地罗斯时期有一个与西方的采邑职位相对应的职位,即所谓的“卡尔姆列尼”(кормление),或者说“食邑”,是一种地方行政管理职位。但是,这类职位的任期是有限制的,最多两年,且不允许成为任职者的世袭财产,而西方的采邑职位一般都是能够世袭的。实际上,这种职位是罗斯王公们给予信臣的一种红利,以代替该付给他们的钱财,因为罗斯的王公在钱财方面一直处于极度缺乏的状态。

封建传统缺失的政治后果

中世纪时期的俄罗斯没有像西欧那样的封建制度,这对俄罗斯政治发展道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其偏离了西欧的发展道路。封建体制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与国家体制相对立的秩序。通常所说的“封建”意味着“内向的”(封闭的)、无组织的、公共精神缺失的。这种用法通过法国大革命和19世纪自由主义政论家的鼓吹而广为流传,但却不为现代的史学家所认可。现代的史学家深受西方封建主义所固有的隐蔽向心趋势以及这种趋势对现代国家体制形成的巨大贡献的影响。事实证明,随着加洛林王朝崩溃而导致公共权威衰落并在一些地方消失之后,封君封臣制是公共权威的绝佳替代品。当西方的国王无力再作为领土的统治者而使用公共权威的时候,他们至少还能够通过个人对封臣的留置权来强制使用权威。起初,封建权威仅可延伸至那些向国王宣誓效忠的封臣;但在一些西方国家,封建权威最终拓展到了封臣的封臣。这样一来,借助封建等级制度,一条命令链条就形成了,尽管最初是私人的和契约的性质,但却类似于通过公共的和义务的方式发挥作用。现代国家中出现的一些极为重要的政治制度也起源于封建制度。封建体制下的御前会议(curia regis),起初是由皇室的封臣聚集而成的一个为国王出谋划策的议事机构,这是国王作为封君有权提出的要求。在13世纪的法国,该机构变为皇家政府的一个中央机构,雇用受薪官员。13世纪时,法国和英格兰的三级会议,从国家紧急状态时的临时召集演变为议会,将其曾经必须履行的义务转变成了权利。英格兰和法国的司法体系同样脱胎于封建制度,即封臣有接受由其封君之外其他人主持的公开法庭的权利。因此,尽管封建体制显示出了全面的无政府倾向,但还是为西方的君主贡献了一套极好的工具以巩固自己的政权并组织中央集权形式的国家。对于封臣人身和采邑进行凌驾与控制的君权,可能、且在一些地方已经在事实上变成了一种构建主权的方式,使其得以凌驾和控制所有人以及这些人所居住的领土。事实证明,德国和意大利的统治者没能正确利用这套工具;英格兰、法国和西班牙的统治者在这方面则是成功的,自1300年以来,他们为打造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这三个国家中,封建体制皆成为孕育现代国家的摇篮。 ㊟ 【关于封建体制对现代国家形成的贡献,可参见Heinrich Mitteis, Lehnrecht and Staatsgewalt, (Weimar 1933)。】

缺乏封建制、也不存在有条件土地占有制的俄罗斯封地王公,与西方的国王相比处于很大的劣势。只有在自己的私人领地上,他们才是主人。因此,他们对囤积地产表现出强烈欲望是很自然的事情。他们购买土地,交换土地,通过联姻获取土地,通过暴力强占土地。这种欲望所产生的后果是,封地王公中的那些更有抱负者逐渐蜕变成了普通的商人,进一步强化了他们头脑中原本就十分强烈的占有本能。

基于这一背景,当“国家”与“主权”的概念一来到俄罗斯(发生在17世纪),俄国人就会本能地透过世袭传统这面棱镜去看待这两个概念。莫斯科的沙皇们以地主的眼光来看待他们那地跨从波兰到中国的辽阔疆域的帝国,与其祖先看待小小封地并无二致。以私有财产的方式对待领土及其居民的思想观念,在俄罗斯统治者和官僚阶层的头脑中根深蒂固。19世纪的俄国沙皇,尽管接受的是完完全全的西式教育,但仍固执地拒绝在自己的国家中推行宪法,他们的行为方式无异于普通的财产所有者,担心一些法律先例危及自己的地位。从气质上看,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是立宪君主的理想人选。然而,他也没能使自己主动走上宪政之路。或者说,当他被迫通过宪法后,他也没去遵守宪法,因为他把绝对权威视为某种信托财产,他有义务将这份信托财产完整地传给自己的继承人。世袭心态构成了威权主义的智力与心理基础,这是大多数俄罗斯统治者的共同点。而威权主义的本质即在于拒绝赋予“土地”这一世袭财产以离开其拥有者(即统治者和他的“国家”)而单独存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