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世袭公国

如前所述,莫斯科在罗斯获得无可争议的支配地位主要经历了两个过程——外部过程和内部过程。外部过程的目标是同其他封地王公以及诺夫哥罗德和立陶宛展开竞争,使他们认可莫斯科的君主地位;内部过程的目标是使君主获得世袭或领地权力的属性,也就是说对领土及其人口具有完全的所有权。这两个过程的根源都是世袭思想。

所有权与统治权的混淆

历代弗拉基米尔大公,无论其来自莫斯科、特维尔还是其他封地公国,都将他们治下的疆域看作自己的世袭领地,即纯粹的财产。他们对于这些疆域的权力可以比得上罗马法中“所有权”拥有者的权力,这是一种被定义为“排他性的绝对所有权,包含了任意地使用、滥用和毁灭的权利”。 ㊟ 【Paul Vinogradoff in The Legacy of the Middle Ages, C. G. Crump and E. F. Jacob, eds. (Oxford, 1926), p. 300.】 起初,王公们的世袭诉求仅限于他们祖上传承下来的和个人获取的城镇,但自15世纪中叶,随着莫斯科的王公们实力的增长,他们开始公开觊觎整个罗斯的主权,范围广至罗斯的每一块土地。“属于我们的世袭领地不仅仅是那些我们现在所拥有的城镇,”伊凡三世的使者曾经对立陶宛人说,“所有罗斯的土地,基辅、斯摩棱斯克以及其他在立陶宛土地上的如今被(立陶宛大公)占据的城市,也都是依照上帝的意愿,自古以来就是我们的世袭领地,是从我们祖先那里传承下来的。” ㊟ 【M. Дьяконов, Власть московских государей, СПб, 1889, стр. 133.】 后来,当伊凡四世入侵从未加入过基辅国家的利沃尼亚时,也毫不犹豫地宣称利沃尼亚为自己的世袭领地。

把王国作为王公个人世袭财产的观念,与西方政治思想并非完全格格不入。在腓特烈二世与两位法学专家的谈话记录中包含了一段相关的对话。腓特烈二世问两位专家:“君主是否有权主宰其臣民所拥有的一切?”那位有胆量的答话者一口否定了问话,言道:“君主是政治意义上的主宰,但在所有者的意义上不是。” ㊟ 【Paul Vinogradoff, Roman in Medieval Europe (Oxford, 1929), p. 62.】 但是,世袭思想从未真正在西方扎过根。西方的理论家坚定地认为所有权与政权之间、所有权(dominium)与统治权(imperium)或司法管辖权(jurisdiction)之间是有根本差别的。对于私有财产所有者来说,“用统治权的方式行使政治权力”这种观念的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西欧有如此众多有影响力的私产所有者,足以使得这种观念不被接受。罗马法在12世纪的传播为上述差别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现代国家主权学说的奠基人让·博丹在其著作《国家六论》(1576—1586年)中提出,除了两种传统的单人执掌的政权——君主政权及其堕落形式僭主政权之外,还有第三种——“领主”政权(1606年有英语译者将其译为lordly,即“主子”政权)。在他看来,这种类型的君主制是经武力征服而形成的。领主君主制的显著特征是“王公成为其臣民之财产和人员的主宰,对其臣民的管制如同一家之主管制奴隶一般”。博丹补充道,尽管这种政权在亚洲和非洲很普遍,但在欧洲这样的政权只有两个,一个是土耳其,另一个是莫斯科。他认为,西欧的人民是不会容忍这种统治的。 ㊟ 【Jean Bodin, The Six Bookes of a Commonweale (1606) (Cambridge, Mass. 1962), Book II, Ch. 2, pp. 197–204.】

问题当然不仅在于概念与称谓。世袭制基于一种假设——统治者的财产与国家的财产不相区分,而西欧国家坚持认为这两者之间必须要划清界限。在法国,大约始于1290年,习惯上要求国王要将王室地产作为一项不可侵犯的财产来捍卫。自1364年之后,法国国王在登基时必须宣誓不抢占任何一部分王室领地,只有税收、个人财产和征服的土地例外。在16世纪,进一步明确了国王的战利品土地仅能供其支配10年,10年后这些土地就被归入王室领地。 ㊟ 【Jacques Ellul, Histoire des institutions (Paris, 1956), II, pp. 235–6, 296.】 作为西欧最有权势的人,法兰西的统治者就这样不得不放弃对王室遗产所有权的诉求;即使他们在实际中违反了原则,也不会去挑战其普遍的合法性。一位15世纪的西班牙法学家,简明扼要地阐述了西欧对“领主”或世袭统治的态度:“国王只是受信管理国家,而非主宰国家,因为国家的财产和权利是公共的,不可能成为任何人的私人世袭财产。” ㊟ 【J. H. Elliott, Imperial Spain, 1469—1716 (London, 1963), p. 73.】 关于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在中世纪及后来的西方政治理论和法学中,被视为公理;尽管偶尔被滥用,但在社会主义学说在现代盛行之前从未受到严重质疑。在西方思想中,区分合法国王与独裁暴君的一个普遍标准是:是否尊重臣民的财产。

在俄罗斯,对这种领地统治的反对是不曾出现的。一位著名的波雅尔安德烈·库尔布斯基在立陶宛避难时曾与伊凡四世有过一系列通信,他在这些信中对将国家视为领地的一整套理论进行了质疑和抨击。但是,近来有研究对上述两者往来信件的分析显示,其真实性存在疑点,以至于不能再作为一个可靠的依据来使用。 ㊟ 【Edward L. Keenan, The Kurbskii-Groznyi Apocrypha (Cambridge, Mass. 1971).】 俄罗斯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经济条件下,私产制度既得不到习惯法的保障也得不到成文律例的保障,同时对罗马法的无知为从外部推行私产制度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因此,君主作为财产所有者与主权所有者的两种身份之间没有区别。随着莫斯科的扩张,新获取的土地立刻被并入大公的领地之中且被永久占有。通过这种方式,俄罗斯的君主制从封地公国的领主权中直接衍生出来,即从一种主要利用奴隶劳动的经济剥削安排中产生。

俄罗斯行政机构的领地起源

俄罗斯国家起源于王公的领地,这在其行政机构的起源中有所体现。不幸的是,1626年的莫斯科大火毁掉了中央行政机关的大部分档案,因此很难确定俄罗斯的中央行政机构是何时、在何种环境下建立起来的。然而,现有的、可以确信的资料充分表明,俄罗斯的中央行政直接脱胎于最初负责管理封地王公私人领地的机构。莫斯科王公的宫廷(двор)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大约直到16世纪中叶之前)一直发挥着双重功能——管理王公的产业以及公国其他的事务。该问题的一位权威学者写道:“在1550年代—1560年代的改革之前,掌控整个(莫斯科罗斯)地方行政体系的正是王公的宫廷……时存国家行政机关的几乎所有主要部门都集中在它的手中。” ㊟ 【Н. Е. Носов, Очерки по истории местного управления рус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первой половины XVI века, М.-Л., 1957, стр. 322;详见А. А. Зимин, Исторические записки, No. 63, 1958, стр. 181。】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莫斯科的行政执行机构,即“衙门”普利卡斯(приказ) ㊟ 【俄汉词典一般将приказ译为“衙门”,该词还有“命令”的意思。——译者注】 ,经历的演变。术语“普利卡斯”的词源可追溯至封地公国时期的用语:如前面提到过的“命令者”(参见64页),是指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家奴和侍从,他们主要管理大的领地,无论是公国的还是私人的。普利卡斯即是这些人所掌管的机构的名称。除了个别可能的例外,最早的莫斯科普利卡斯似乎是在16世纪下半叶才建立起来的,即莫斯科在成为帝国首都100年后。在那之前,服务于王公的管理者(即德沃列茨基和布特波雅尔)继续根据需要在王公领地以外的地区履行着公共行政职能。随着其他封地被莫斯科所征服和吞并,那些被废黜王公的宫廷仆从被调往莫斯科组建新的行政管理机构。因此,莫斯科就出现了一些新的行政机构,专门管理梁赞、诺夫哥罗德和其他地区。这类地区性普利卡斯每个都是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对于其管辖的地区来说具有全权。在16世纪被征服的喀山公国以及17世纪的西伯利亚,也采用了类似的安排。如此一来,伴随着这些纯功能性管理机构的发展,莫斯科出现了以地域划分为原则的管理机构。这种管理机构的存在,阻碍了国家中任何一个地区发展出自治机构,甚至阻碍了地方政治认同感的发展。正如米留可夫所言:

在我们的国家机构成立之初,我们就与西方产生了巨大差异。每一个地区都建立了严密而独立的、通过特权纽带联系起来的整体……我们的历史没能创造出任何持久的地方性关系或是地方组织。一旦被莫斯科吞并,被吞并的地区就立即解体成原子,政府能够将它们塑造为想要的任何形态。但是,从一开始,政府就满足于将这些原子彼此孤立,并通过行政联系将每一个原子与中央连接起来。 ㊟ 【П. Н. Милюков, Очерки по истории русской культуры, 6-е изд., СПб., 1909, ч. 1, стр. 197.】

所有这些自然而然地对沙皇俄国时期缺少任何能与中央政府抗衡的、有效的地方权力支点产生了深刻影响。

为了代替转移至莫斯科的地方行政机构,莫斯科王公的宫廷在被其征服的公国中设立了行政分支机构。这些机构发挥着私人和公共的双重职能,与王公宫廷在自己的封地公国之内发挥功能的情况一样。在商贸扩张的压力下,由于莫斯科的领土不断增长,莫斯科宫廷行政机构改组为“宫廷衙门”,这是第一个有可靠信息的普利卡斯,毫无疑问也是最为重要的。即使如此,莫斯科扩张的速度还是超过了王公内务机构的处理能力。因此,随着时间推移,独立于宫廷的、原始的国家行政机构开始逐渐显现。其中最早独立出来的就是财政衙门,随后其他各种不同职能的管理机构也相继出现。 ㊟ 【А. К. Леонтьев, Образование приказной системы управления в русском государстве, М., 1961.】

莫斯科的行政机构是从旧的领地体制上发展起来的,在其整个演变历程中保留了领地体制的强烈印记。如同封地“布特”(参见63页)一样,莫斯科的普利卡斯是按照收入来源而不是按照公共责任的原则进行组织的。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在于,就像领地的管理一样,普利卡斯是以获取商品和服务为目的而设置的。和以前一样,每个普利卡斯都赋予它自己有自身的财政支持手段,每个普利卡斯都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其人员进行执法。这些封地时代的遗迹一直深嵌于俄国的政府管理体制中,直到彼得一世才开始学习西方模式,在行政管理中采用理性主义原则,并制定了国家预算。

在西方,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同样也是脱胎于王室领地的管理机构。但是,对于俄国而言引人注目的是,领地体制下的机构转变为公共机构的时间过于滞后。在法国,这种转变完成于14世纪,而俄国则到了18世纪才开始。如果考虑到这两国几乎在同一时间,即1300年左右开始构建民族国家,那么这种滞后就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值得重视。再者,在俄罗斯,领地范围与公共范围之间的差别非常模糊,这一实际情况不可能不影响到行政管理机构的行为。西方封建体制创造了一系列的机构(法庭、御前会议、三级会议),这些机构拥有独立于国王宫廷的身份,这一事实虽小,但强化了人们关于公共秩序的意识。16世纪的英国宪法理论家托马斯·史密斯做出了非常好的解释,即把主权描述为国王与国家在议会召开时融合的结果。在俄罗斯,国家行政机构的形成不是因为承认“王公和国家是分离的,需要相互独立的机构”,而是因为王公的宫廷仆从不再能够应付全部管理任务。“统治者与国家是相互分离的两种身份”,这种认识对于任何一个具有封建历史的国家来说都是很自然的,但这种观念直到18世纪作为西方知识分子影响的结果才传播到俄国。然而此时,该国的政治思想与实践已经完全成形了。

关于莫斯科的国家机关脱胎于领地管理机构的另一项证明,与俄罗斯官员的薪酬支付方式有关。在封地公国中,王公的宫廷仆从须在封地之外(例如在“黑地”)履行职责的情况相对不常见,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据推测其工资可能是由地方居民负担的。这种用钱或实物支付的报酬被称为“食邑”(字面意思是“供养”)。莫斯科的沙皇将这一制度保留了下来。居住在莫斯科的普利卡斯及其他机构的官员和直属于君主的官员,其工资报酬从沙皇财政中支出。但是,国家根本没有资金用于拨付给地方行政机构,这些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定期供款以及完成特定工作后收取报酬的形式获得食邑。这种制度同样保留了下来,直到彼得一世引入了国家官员定期薪金制度;然而,因财政困难迫使彼得的直接继任者暂停了薪金支付,彼得之后的俄国官僚阶层再次在很大程度上回归到了靠土地吃饭的境地。

由此看来,无论是在组织形式还是在对公务人员的报酬支付形式上,莫斯科国家都沿用了封地公国的习俗。这一事实是对领地体制起源说的有力证明。

未能区分的王室财产与国家财产

关于该论点进一步的证据还有:俄罗斯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没能把三种类型的财产区分开来——属于君主个人的财产、属于国家的财产、属于公民私人的财产。在封地时代,土地的私有财产权是以世袭领地的形式得到认可的。但正如下一章将讨论到的,在15世纪—16世纪,莫斯科的君主制成功地消灭了保有绝对所有权的财产,把世俗范围内的土地占有变成了以为国家服务为条件的占有形式。直到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的1785年,俄国的土地所有者获得了对其土地财产的明确法律权利,土地的私有产权才再一次显现于俄罗斯。鉴于这一背景,早在中世纪晚期时法国就进行了的对国王私人财产和王室财产的区分,在很晚才被俄国认可就不足为奇了:

无论是在莫斯科的封地还是在由莫斯科历代王公建立的弗拉基米尔大公国,乃至莫斯科公国,我们都没有发现任何迹象能够表明国家财产的存在与王公财产有所区别。在莫斯科只存在大公的土地财产,而非国家的土地财产。大公的土地财产分为黑地和王室土地,后者属于大公的家庭财产并承担着供养王室家庭的特殊责任。但是两类土地都同样属于君主,就土地的责任来说甚至并不总是能够区分开来。大公对待这两类土地的方式并无两样。黑地可以划归王室土地,王室土地也可以变成黑地。二者皆可作为领地或世袭领地进行分配,或是移交给儿子、王后、夫人、女儿、僧侣等。我们的资料没有对王公购买的财产、从私人手中没收的土地,以及其他一些获取手段不明的财产进行区分。所有这些财产被不加区分地称作“君主的土地”(государевые земли),并以相同的原则进行管理。 ㊟ 【В. Сергеевич, Древности русского права, 2-е изд., СП6., 1911, III, стр. 22–3.】

在俄罗斯,沙皇保罗一世是第一个尝试将王室的土地与国家的土地区分对待的。他成立了一个名为封地署(Департамент Уделов)的机构,专门负责管理罗曼诺夫家族的财产,其收入用于维持皇室家庭成员的开销。在尼古拉一世时期,该机构于1826年升格成为沙皇政府的一个部——宫廷与封地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Императорского Двора и Уделов),享有免于被参议院(Сенат)和所有其他国家机构管控的权利,仅对沙皇本人负责。1837年沙皇政府成立了国有资产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х Имуществ)管理国家资产。在此之前,国家与皇室资产的收益是混为一谈、不加区分的。同在此前,俄国历代沙皇可以随心所欲地将大片国家土地附带数十万农民移交或出售给个人。然而,即使经过这些改革之后,皇室财产与国家财产之间的区分仍然得不到严格遵守。国有资产部的成立并非为了满足法律规范,而是因为不满于对数百万国有农民的管理方式。建立上述两个部的沙皇尼古拉一世,可以毫不犹豫地将农民从皇室土地转至国家土地,反之亦然。事实上,在18世纪初期之前俄国都没有国家预算,且在1700年后的预算直到1862年仍属于被高度严守的国家机密,这也为沙皇的上述做法提供了便利。

作为全俄罗斯的领主,莫斯科的统治者对待他的王国就像其祖先对待自己的土地财产一样。在17世纪中叶之前,俄罗斯一直缺失国家的观念,即使在引入了国家观念之后,也处于未能很好地消化吸收的状态。正是因为国家观念的缺失,其必然结果——社会,亦不为人知。 ㊟ 【一些学者,如约翰·基普(John Keep)在《斯拉夫与东欧评论》(Sla-vonic and East European Review, April 1970, p.204)上的观点,以及汉斯·托克(Hans Torke)在《加拿大斯拉夫研究》(Canadian Slavic Studies, winter 1971, p.467)上的观点认为:在俄罗斯,社会的出现早至17世纪(基普的观点),甚至早至16世纪中叶(托克的观点)。基普教授的观点基于俄国公职阶层躁动不安的论据,但他的结论是,那是公职阶层试图从国家获得一些自由的尝试没有成功。托克教授的论据表明,16世纪的俄国政府意识到可以利用各种社会财产来助其管理国家。我所理解的“社会”这个概念,也是西方对“社会”概念通常的定义,是蕴含着国家对社会群体的法律地位及其合理范围内自由活动权利的认可。这种认可是在叶卡捷琳娜二世统治时期才出现在俄罗斯的。——原文注】 现代俄语中的“社会”一词是общество(一个18世纪时的新词),而莫斯科罗斯时期则是用земля一词来表示社会。在现代俄语中,该词的意思是“土地”,中世纪时期该词意指“能够创造收入的财产”。 ㊟ 【Г. Е. Кочин, ред., Материал для терминологического словаря древней России, М.-Л., 1937, стр. 126.】 换句话说,这一概念不是被看作对君主,即沙皇的抗衡,而是被看作沙皇所剥削的对象。俄罗斯世袭政权的用途与其他地方的一样,都是为了榨取国家能够提供的全部收入和劳动力。君主政体没有互利互惠的观念,不认为应该对国家有所回馈。贾尔斯·弗莱彻,伊丽莎白时代的诗人和国务活动家,曾于1588—1589年间到访俄罗斯,留下了现存的,从很多方面来说都是最好的有关俄国的第一手资料。他谈到伊凡四世曾把他的人民比喻成胡须或是绵羊,为了使其很好地生长就要经常修剪。 ㊟ 【Giles Fletcher, Of the Russe Commonwealth (London, 1591), p. 41.】 无论这一比喻是真实的还是由英国商人虚构的,都准确反映出了莫斯科政府对内政策背后的精神,或者说就此而言,任何世袭或领主类政府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