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农民社会的结构

地主农民与国有农民

现在我们把话题转到农奴制上。农奴制与家庭和村社一同构成了旧制度下俄国农民社会的三个基本结构。

研究以统计数据为起点。如果认为,在1861年之前,大部分俄国人都是农奴,那将是严重错误的。在废除农奴制之前所做的最后一次人口普查,即1858—1859年的人口普查显示:俄罗斯帝国人口总数为6000万,其中有1200万是自由人:贵族、神职人员、市民、个体农民和哥萨克等。剩下的4800万基本上等分为两类农村人口:国有农民(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е крестьяне),尽管他们被束缚于土地之上,但他们不是农奴;地主农民(помещичьи крестьяне),生活在私人拥有的土地上,人身受到束缚。后者为真正意义上的农奴,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7.7%,约2250万。 ㊟ 【А. Тройницкий, Крепостное население в России по десятой народной переписи, СПб., 1861.】 地图3展示了农奴密度最高的两个地区:作为莫斯科公国摇篮的中部省份,那里是农奴制的发源地;西部省份——瓜分波兰得到的土地。这两片区域中超过一半的人口是农奴。一些省份的农奴比例甚至高达近70%。越是远离中部和西部地区,农奴制越不盛行。在大多数边疆地区,包括西伯利亚,农奴制并不为人所知。

2 农民社会的结构 - 图1

3.解放前夕的私有农奴(1858—1859年)

国有农民的成分非常复杂,其核心由皇室领地上的居民和剩余的“黑地”农民构成,绝大部分“黑地”农民被君主分配给了侍臣阶层。上述两个群体在16世纪下半叶就已经被束缚于土地之上。18世纪加入他们行列的有:来自还俗的修道院和教会土地上的农民;各类非俄罗斯族群体,包括鞑靼人、居住在俄国中部的芬兰族裔、西伯利亚和中亚的游牧民族;还有一些不隶属于任何领地的独立耕种者,其中包括破落的贵族。由于国有农民既无须支付租金,也不用替地主劳动,因此他们被要求支付比地主农民更高的人头税。没有官方授权,他们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村庄。在其他方面,他们则是相当自由的。他们可以通过缴纳所需的许可费用加入商贸群体,这一群体中也确实产生过相当多的商人以及手工业者和产业工人。尽管他们对自己耕种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他们处置土地的方式就同他们已经拥有了土地的所有权一样。农民投机者的活跃使政府在18世纪中叶颁布了严格限制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商业活动的法令,不过这些法令有多大的效力是令人怀疑的。此时,各级政府也强制国有农民加入村社,而此前农民是以家户为单位持有土地的。国有农民生存的噩梦就是压榨他们的官员,而他们没有任何办法能对抗官员。这种状况一直到19世纪30年代晚期,尼古拉一世设立了国有资产部,专门负责管理国有农民,情况才得以改变。此时,国有农民被赋予了土地所有权以及获得了建立自治机构的许可。从那时起,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自由民。

代役租和强制劳动条件下的农民

关于地主农民,即农奴,也是有不同类型的。区分标准在于,农民在履行对地主的义务时是仅以或主要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来完成,还是通过劳役或强制劳动的方式来完成。这两类群体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北部林区和南部或东南部黑土带为地理界线的。

直到19世纪初开始实质性地转向黑土带之前,俄国的主要农业区都位于针叶林带的中心区域。我们前面提到过,这里的土壤和气候条件允许居民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但是积累不了多少盈余。由于这一原因,大量生活在林区的农民,尤其是莫斯科附近的农民,都只是名义上的农民。虽然他们一直与出生地的村社保持着关联,同时缴纳人头税和自己的租金份额,却不再耕种土地。这类农民游走于各地务工,谋求收入,在工厂和矿山里打工,充当雇工和商贩。例如,城市中的许多车夫和娼妓都是农奴,他们把部分收入交给自己的地主。缴纳租金的农奴常常会成立合作社,名为“阿尔得利”(артель),以合约的方式为私人客户工作,利润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在泥瓦匠和木匠群体中存在大量这样的合作社。其中最著名的一个是银行信使的协会,其成员在组织的担保下经手大量资金,显然具有很高的可靠性。在19世纪40年代,在俄国东北部地区,25%—32%的男性农民常居住于自己所属的村庄之外。 ㊟ 【И. Д. Ковальченко, Русское Крепостное крестьянство в первой половине XIX в, М., 1967, стр. 86.】 在一些地方,农奴将土地出租给邻村的其他农奴或者四处游走的雇工,自己则转向全职手工业。由此,在19世纪上半叶,俄国北部地区出现了许多村庄,整村的农奴人口都从事各类商品生产,其中以棉纺织行业为首,该行业逐渐成为被农奴制造商实际垄断的一个行业。

在北方,由于农业带来的回报太小,地主更愿意对农奴课以代役租。经验表明,让农民自由发展,他们很清楚如何能够赚到钱;富有的农民即意味着丰厚的租金。对于富裕的农奴商人和农奴手工业者,我们将在有关俄国中产阶级的章节中加以探讨,他们的主人则以租金为外衣对他们强征个人所得税,税额可以高达每年数千卢布。在农奴制改革前夕,在7个中部省份,有67.7%的农奴属于代役租农奴;在这些省份,强制劳役这种形式局限于男性农奴数在100人或低于100人的较小的庄园。北方的农奴可供自己支配的土地更多,因为北方的土壤产出效率较低,地主对土地的兴趣也不大。除非非常富裕,否则这里的地主往往将领地交给农奴以获得固定的租金,而他们自己则迁入城市或加入侍臣行列为国家服务。在北方,每名男性平均可分得11.6英亩土地,而在黑土带则只有8.6英亩。

在南部和东南部,地主农民则面临不同的境遇。在这里,肥沃的土地促使地主安心管理自己的庄园。这种趋势开始于18世纪下半叶,但直到19世纪才变得显著。北方的地主越是缩减农业生产,就越能刺激南方增加农业生产。因为北方省份的需求创造了一个不断扩大的粮食产品市场。随着国外市场的开放,这一刺激更加强烈。在俄国击败奥斯曼帝国、控制了黑海北岸之后,敖德萨和其他几个暖水港的建成,打通了俄国向西欧出口粮食的通道。在英国废止了《谷物法》(1846年)后,南俄地区的小麦出口出现了显著增长。这些变化带来的净效应是劳动的地区分工;在19世纪50年代,黑土带成了俄国的粮仓,生产了全国70%的谷物,而北方省份则承担了全国3/4的工业商品生产。 ㊟ 【ibid, p. 68–9.】 南方的地主开始按照英国和德国的模式合理规划自己的田产,引入三叶草和萝卜的种植,并尝试使用科学的方法饲养牲畜。这类农奴主对租金不感兴趣,而对劳动力感兴趣。在19世纪60年代,在南部地区仅有23%—30%的农奴是代役租农奴,其余的,即全部农奴人口的2/3都属于服劳役的农奴。在理论上,通过劳役的方式耕种的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农民替地主耕种的土地,另一部分是农民为自己耕种的土地。然而,其中的规则没有通过法律固定下来。存在许多种可能的方案,包括各种各样的代役租与劳役的混合方式。最苛刻的劳役形式是农奴“月粮”(参见25页) ㊟ 【在南方,由于农业更加有利可图,所以这里的大型农场比北方更多。1859年,在4个典型的北部省份(弗拉基米尔、特维尔、雅罗斯拉夫尔和科斯特罗马),只有22%的农奴依附于拥有过千农奴的地主。而在黑土带(沃罗涅日、库尔斯克、萨拉托夫和哈尔科夫)这一数字则是37%。——原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