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法史奇闻笑古今

  古代律师:刀笔之下断生死

律师,一向是高收入的代名词,而且在社会上都有不错的声誉和地位。可是在古代,有一群人做着和律师一样的事业,却被当成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即使是被帮过忙的百姓也对之不待见。这些人究竟是些什么人?他们为何出力不讨好,社会地位如此之低?

律师在中国的古代,叫做讼师。讼师是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以写状纸为职业的人,相当于履行现在律师的部分职能。

在中国古代,诉讼本身就被圣人认定是件不该发生的事。孔夫子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主持审判,我和其他人差不多,应该做的是让诉讼无从发生。这句话后来成了儒家有关诉讼问题的宗旨,后代儒生出身的官员总是宣称,为官一方的首要大事是“息讼”。而讼师却为民间提供帮助讼者打官司的服务,自然就成了各级官员的眼中钉。

按照儒家精神制定的古代法律,也从不承认讼师的地位,因此讼师在古代的社会地位十分低下。古代打官司不准代理,有身份的官员、士大夫、妇女可以由家人代为诉讼,诉讼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也不准“教唆词讼”,不准教别人如何打官司。为人起草诉状是可以的,但是不得加减情节和诉讼请求。当然有的讼师也会顶他人名字出庭,如被长官看破,免不了挨一顿打,“臀坚耐杖笞”就是如此而来的。教别人打官司的讼师、代他人出庭打官司的讼棍,以此为职业的,都要被判充军。印卖教导诉讼的书籍的,也要判三年徒刑。

因为讼师的行为违背了古代读书人所尊崇的儒学精神,所以近代以前的文学作品中的讼师形象大多丑陋不堪,最典型的是清初方汝浩《禅真逸史》第二十四回“伏威计夺胜金姐,贤士教唆桑皮筋”里描写的讼师管贤士,原文描述他的能耐是这样的:“枪刀不见铁,杀人不见血。棒打不见疼,伤寒不发热。毒口不见蛇,蜇尾不见蝎。苦痛不闻声,分离不见别。世上若无此等人,官府衙门不用设。”如此恶毒的人物,简直集世间原罪于一身。

虽然许多流传下来的讼师的形象十分不堪,但也有一些讼师确实办了不少实事:

曾六如的笔记《小豆棚》卷八记载一个湖州的女讼师“疙瘩老娘”就是这样一位讼师。她是个寡妇,也是个远近闻名的刀笔讼师,文笔言辞十分犀利,许多经年不结的大案子,凭她一纸数笔,就可以力挽狂澜而结案。她靠这个本事发了大财。

湖州有一个富家的年轻儿媳,丈夫死了后想改嫁,而公公不允许,想强迫她守寡。儿媳向疙瘩老娘求援。疙瘩老娘要求一个字一百两银子,总共向她要了一千六百两银子,写了一张十六字的状子,状子上是这样的:“氏年十九,夫死无子,翁壮而鳏,叔大未娶。”意思大致就是这个儿媳年龄才十九岁,丈夫死了,没有给她留下儿子,公公正值壮年,小叔子长大了尚未娶亲,都是单身。

在古代,影响一个女子在家族中地位的决定性因素,就是所生养的儿子的多少,俗话说:“养儿防老。”有儿子的话,即使是寡居,以后的生活和在家里的地位就都有了保障。没有儿子的女子守寡,无论是从家庭因素还是经济条件等多方面来说,未来的生活没有任何保障。同时,家里的两个至亲都是单身,按照当时的法律,公公与儿媳私通是死罪,而弟弟娶寡嫂也是死罪。更重要的是,古时的治政理念是以德治国,一旦出现这种乱伦的案件,会对地方官的政绩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这张状子呈上去,县官立即命令允许儿媳改嫁。

还有一次,江北地方连年歉收,米贩纷纷到江南地方收购粮食。江南人怕米价高涨,禁止大米出境,结果形成诉讼。米贩也去向疙瘩老娘帮助,疙瘩老娘索要三千两银子,写一张状子呈上,第二天县衙门就下令不得阻止粮食出境。那张状子写得一针见血入木三分:“列国分争,尚有移民移粟;天朝一统,何分江北江南。”对仗工整,说理透彻,实在是让人拍案叫绝。

诸如此类事件不胜枚举,由此可以看出,古时的讼师们的智慧的确不容小视。讼师在古代诉讼中,有时能够独当一面,在案件的胜负中起到关键作用,当然这与当时的诉讼程序不完备,重口供而轻调查,缺乏辩论程序有很大关系,因而在讼师的刀笔之下往往发生以一词一句而定乾坤的效果。

讼师的刀笔之功不仅在于其文笔之犀利,更是在于其对于事情的理解、解析有过人之处。虽然许多讼师品行不端,但是其中也有像疙瘩老娘那样的讼师,其存在对于那些面对高深莫测的衙门束手无策的百姓而言,无疑是遇到了救星,使百姓的意愿得到声张,对整个社会来说是有利的。

  少林寺曾公然抗拒朝廷“拆迁令”

近来有个很时髦的名词,叫做“强拆”。2007年3月初网上开始流传《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图片:一个被挖成十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重庆网友将其命名为“史上最牛钉子户”。

随后媒体披露,图片拍摄的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房屋产权人拒绝拆迁,开发商将周围房屋拆除后的场景。该房建筑面积为219平方米,属于营业用房。当地房管局称,该房是20世纪四五十年代修筑的,属于旧危房,当时周围已经拆迁,该房四周被挖下十多米的坑,成了“孤岛”。

和以上事例有着相同境遇的人和事还有很多,这就引得一大批“钉子户”迅速蹿红,他们苦大仇深,全是政府拆迁令下的“苦主”,因不肯搬离住房而遭到强拆,这一现象引起公众的广泛争议,有人从英语单词中找到灵感,戏称中国不仅是“China”,还是“拆哪”。

拆迁之议论,随着国家颁布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而告一段落。其实说起拆迁,历朝历代都不乏“苦主”。哪里有强拆,哪里就有“钉子户”,就连大名鼎鼎的少林寺也因此牛气了一把,公然抗拒皇帝下发的“拆迁令”,开历朝历代“钉子户”的先河。

真正的史上最牛钉子户

说起“钉子户”,什么是“钉子户”呢?《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在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时,讨价还价,不肯迁走的住户。

在古代那样“天老大,皇帝老二”的年代,要当一个“钉子户”,所面临的压力远远不是现代社会所能比拟的。也就像少林寺这样历史悠久、底蕴深厚的庞然大物,才经得起这么折腾。

大唐武德五年五月,皇帝李渊下诏,责令拆毁少林寺,解散众僧。

这很令人惊奇,少林寺不是有功于唐朝吗?怎么会遭到强拆呢?就在一年前,也就是武德四年的四月底,少林寺刚刚为大唐平定夏国和郑国立下大功,并被秦王李世民亲书嘉奖并赐寺田四千亩,少林寺惠场、昙宗、志坚等十三立功僧被晋封为将军僧。怎么政治风向一夜之间就完全改变了呢?

原来,当时唐朝初立,问题繁多,摆在李渊面前的第一道难题,就是要收回河南大地上的土地使用权,那时河南的土地兼并极其严重,佛教寺院也都是兼并土地的大户。于是,李渊颁布的减寺疏僧诏,洋洋洒洒古文数千言,只有一个意思,就是伪郑之地(即今天的河南和河北的一部分)范围内的所有寺观着其尽令废除。

这里面当然包括少林寺,而少林寺的下院十三立功僧人修行的地方,距伪郑的帝京洛阳只有十几公里。尽管少林寺出淤泥而不染,但一棍子打翻的可是一船的人,少林寺的众位高僧当然不干了,这不是“砸我们的饭碗”吗?

接到诏书后,全寺上下数百僧人俱不肯服从。上座善护把少林寺僧劫救秦王并助唐军擒拿郑王、攻克轘州之事拟表后,命慧玚昙宗二人前往觐见秦王,并请代为诣阙进表,恳乞留置少林寺。

李渊看到其他寺院的拆迁“成果”极为显著,而这些寺庙中最大的“老虎”还在“磨蹭”,于是雷霆大怒,再次下诏,希望从前王世充所据的“伪郑”之地民心向化,要“永固福田,正本澄源,宜从沙汰诸僧、尼、道士、女寇等”,这其实就是向少林寺下达了“强制拆迁令”。

但是少林寺上下团结一心,众志成城,集体抗令,李渊没有办法,毕竟唐朝刚刚建立不久,不能因此得一个残暴不仁的名声,于是默许了少林寺的“留置”。但是皇帝不顺心,少林寺当然也不好过,一纸诏令收回了秦王赐予少林寺的四千亩寺田。这样,就使数百修行的和尚们断了炊,没有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

在1500年前的帝王时代,也就是绝对专制的年代,大唐皇帝亲自下诏,寺院和众僧竟敢不听从,不拆迁,不离寺,堪称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上头有人好办事

少林寺之所以能成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最大的原因就在于,他上头有“人”。在唐朝政权内部有一个大大的“靠山”,这个“靠山”,就是李世民,也就是后来的唐太宗。

上文有提到,少林寺是有功于唐朝的。在唐朝出兵攻打郑国的时候,少林寺出手相助唐军不费吹灰之力就收复了几座城池,当时唐军的总指挥就是李世民,也就是说,李世民是少林寺送上军功的直接受益者,于是少林寺就此与李世民结下了不解之缘。

正是有这个“靠山”,少林寺才能一直稳稳当当,“有惊无险”,在少林寺遭“强拆”的时候,当时的秦王李世民正被太子一党挤兑,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

直到后来收走了四千亩田地,众僧们的三餐都无以为继。尽管如此,当年以十三棍僧为首的少林寺僧人仍旧团结一心,坚持不懈,不肯妥协。

这样的情况持续四年以后,发生了玄武门之变,太子李建成被秦王射死,李渊禅位,少林寺的后台大老板——秦王李世民终于当上了大唐国的第一把手之后,少林寺才又被重新赐地四千亩。李世民登基后还封昙宗和尚为大将军,并特别允许少林寺和尚练僧兵,开杀戒,吃酒肉。寺内有一块《唐太宗赐少林寺主教碑》,记述了这一段历史。

由此可见,“上头有人”就是好办事啊!

公权力行使需适度

不管是李渊强拆少林寺无果,还是现在强拆逼苦主自焚,其出发点都是有一定的道理,并不是完全出于一己私利。李渊是为了平抑土地兼并,今天的政府是为了推进城市化进程或改造旧城区。

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本意是好的,到头来却使一些人感到脆弱而无助,这与初衷大相径庭,自然让人无法理解。物极必反,正确的决定也要采取正确的方法,上面执行人员的行为显然已超过理性范围。他应该认识到:权力执行者,身负重任,不仅需要用心,更需要用脑。如果以自己掌握权力而膨胀,由此导致极端行为,最终会丧失行为的弹性。

政府执行部门如果不把握执行权力的尺度;老百姓的安全感何以体现?不合理的要求,是不能无原则地接受,也包括必要的冲突、果断的拒绝、严厉的批评。但像上述采取“强拆”的方式真是太不可取了。

凡事都是有“度”的,一念造福苍生,一念为祸世间,政府的确需要把握好这个“度”。

  引发商朝灭亡的三大奇案

一本薄薄的《封神演义》将一场王朝更替的盛大变革演绎得神乎其神,各路神仙纷纷登场,共同演绎了一场可歌可泣的社会闹剧。

虽然小说的作者运用夸张的想象力将真正的史实改得面目全非,但是却使当年的那场斗争变得家喻户晓。

我们都知道残暴的商纣王以及祸国殃民的妲己,他们的所作所为与后来的商朝灭亡有着扯不清的关系,可是今天的我们却很少知道,直接引发商朝灭亡的,却是除妲己之外的另外一位女子。她的死,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奏响了商朝灭亡的序曲,她所引发的“九侯受女牵连案”、“商纣脯鄂侯案”、“纣王囚周文王案”被称作商末三大奇案。

自古红颜多薄命

商朝的时候,在纣王的政府里,有三位大臣的地位最高,被称为“三公”,他们分别是九侯、鄂侯和西伯昌。西伯昌我们很熟悉,就是后来的周文王姬昌。

纣王即位之初也是个有为之君。据《史记》记载,商纣王博闻广见,思维敏捷、身材高大、膂力过人。他的才智足以对复杂的事情迅速作出准确的判断,他的力气足以徒手杀虎。他一手抓住九头牛的尾巴,往后一拉,九头牛只能向后倒退。

他曾经攻克东夷,把疆土开拓到我国东南一带,开发了长江流域。从此以后,中原和东南一带的交通得到发展,中部和东南部的关系密切了,中原地区的文化逐渐传播到了东南地区,使当地人民利用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发展了生产。这时的纣王应该说对中国的发展有着极大的贡献。

可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掌握无数人的生杀大权,越发让他骄纵残暴,长期骄奢淫逸的生活,腐蚀了他曾经积极进取的心。于是,他建酒池肉林,设炮烙之刑,沉溺酒色,奢靡腐化,残忍暴虐,荼毒四海,国势也日渐衰微。

作为亲眼目睹纣王变化的老臣子九侯,看到商朝因纣一人而江河日下,心中的伤痛难以言表,于是想出一个办法。他针对纣王好色的本性,把他自己貌美如花的女儿献给纣王,希望以女儿的“枕边风”来挽回那个昔日英姿勃发的纣王。

九侯的女儿蕙质兰心,愿意为父分忧,在入宫后很快博得纣王的欢心,纣王放在妲己身上的一颗心,渐渐转移到她的身上。

妲己蛇蝎心肠,暴君辣手摧花

九侯女的到来,夺走了原本属于妲己的宠爱,妲己自然对此大为不满。但是,长居于宫中的她老谋深算,心中早有定计。她先是假意呵护,让九侯女对自己丧失了防范之心。而后,妲己又故计重施,向纣王密言九侯女之父有谋反的野心。后纣王为了测探实情,问九侯女想不想当皇后,九侯女毕竟心思单纯,自然高兴得跳了起来,认为自己的付出开始有回报了,成为皇后之后更能影响到纣王了。

可是她的态度使纣王起了疑心,纣王逼着九侯女去酒池,逛肉林,九侯女破口大骂纣王,纣王火冒三丈,大声骂九侯女“淫妇”。召集了十几个身强力壮的男奴轮奸九侯女,在一旁冷笑着说:“你是贞洁的女人吗?”后来,九侯女被折磨致死。

九侯女芳魂已逝,妲己的目的达到了,可是纣王心里却越想越窝火,自己心爱的女人竟然敢管教自己,女人乖乖地不就行了吗,都是家长没教育好。于是,可怜的忠臣九侯由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死后的尸首也被纣王剁成了肉酱。此案震惊朝野,史称“九侯受女牵连案”。

仗义执言受牵连

眼见自己几十年的老友就这么被纣王处死,甚至连尸首都无法保全,无论是几十年的情谊,还是心中仍未泯灭的正义之心,都无法让鄂侯继续坐视下去。为此,他与纣王发生了剧烈的争执。

鄂侯在朝会上据理力争,想为九侯洗刷冤屈。纣王看着鄂侯竟然敢在朝会上当面顶撞他,心想,好啊,这些老家伙一个个翅膀都硬了,我刚处理了九侯,就让我赦免九侯的罪行,这不是让自己打自己的脸吗?这是居心何在?

心里越想越腻歪的纣王再也无法忍受鄂侯的喋喋不休,直接将鄂侯下了大狱,你不是觉得我把九侯剁成肉酱不对吗?让你尝尝更狠的!

于是,同样是忠臣的鄂侯,被纣王做成了肉干。此案更是令整个商朝的朝臣见识到了纣王的淫威,史称“商纣脯鄂侯案”。

谁让你背后唧唧歪歪

自从纣王将鄂侯做成了肉干,群臣再也不敢当面言论此事。身为“三公”中的最后一位,西伯昌对此当然感慨颇多,免不得在背后发些牢骚。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早就对西伯昌不满的宠臣崇侯虎以此为据,向纣王进献谗言说:“西伯昌一直以来都在发展实力、积累威望,诸侯大多都心向着他,现在又有了不臣之心,怕是将来会不利于大王啊!”

不同于日渐衰败的大商,生活在陕西渭水流域的周族首领西伯昌广施仁德,礼贤下士,发展生产,深得人民的拥戴,周族也日渐昌盛。对此早有警觉的纣王顿时借题发挥,好啊,早就看你不顺眼了,你还敢撞枪口上,于是就将姬昌抓了起来,囚禁在当时的国家监狱——羑里。这时的姬昌已是82岁的老人了,这一关就是7年。此案史称“纣王囚周文王案”。

多行不义必自毙

后来,“九侯受女牵连案”、“商纣脯鄂侯案”、“纣王囚周文王案”被称作商末三大奇案。通过这三大案,纣王的目的达到了,他向自己的反对者们充分地展示出自己残暴的力量。

可惜,有道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纣王虽然通过这三大案打击了自己的敌人,可是却无法扑灭这星星之火。被关进大牢后,西伯昌卧薪尝胆,多方贿赂,引得纣王将其赦免。

回到周族的姬昌有如龙入大海,更是积极发展自己的实力,这才有后来的武王伐纣,结束了商朝数百年的统治。

至此,三大案奏响的序曲落下了帷幕,商纣王最后为自己的暴行付出了代价,也许他闹得欢的时候,忘记自己会有被拉清单的一天。毕竟,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解决财产纠纷的古代幽默判词

法官结案时,自然要草拟案情,作出判决。大多数判词是刻板冗琐的,但也有少数才华横溢且诙谐幽默的官员,给后人留下了一些短小精悍的判词佳句,使人读之不禁拍手称妙,其语锋机巧令人忍俊不禁,值得今天的我们去细细品读。

北宋崇阳县县令张咏发现管理钱库的小吏每日都将一枚小钱放在帽子里带走,便以盗窃国库罪把他打入死牢。小吏认为判得太重,遂高喊冤枉。张咏提笔写下判词:“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小吏无话可说。

南宋清官马光祖担任京口县令时,当地权贵福王强占民房养鸡喂鸭,反状告百姓不交房租,示意地方官代他勒索。官司到了衙门,马光祖实地勘验后,判决道:“晴则鸡卵鸭卵,雨则盆满钵满;福王若要屋钱,直待光祖任满。”

明朝代宗时,江西南昌宁王府饲养了一只丹顶鹤,为当朝皇帝所赐。一天,宁王府的一位仆役带着这只鹤上街游逛,不料被一户平民家饲养的一只黄狗咬伤。狗的主人吓坏了,连忙跪地求饶,周围的百姓也为之讲情。但那位仆役不顾众人,拉扯着狗的主人到府衙告状。状词上写着八个大字:“鹤系金牌,系出御赐。”知府接状,问明缘由,挥笔判曰:“鹤系金牌,犬不识字;禽兽相伤,不关人事。”判词堪称绝妙,给人入情入理之感,仆役无言以对,只得作罢。

明朝末年凌濛初编著的《初刻拍案惊奇》第十三卷《赵六老舐犊丧残生张知县诛枭成铁案》中,讲了一个儿子深夜打贼误杀父亲,本来杀贼可恕,但却因不孝当诛而被判死罪的故事。

某地有一财主赵聪,甚为富有,与其父赵六老分开生活。一天夜里,一人在墙上钻洞,爬进财主家,被家人发现,一阵乱棒,活活打死。待到举灯一看,被打死的贼子竟是财主的父亲!报了官,当地有关官员觉得甚难判决:儿子打死父亲,本应判死罪;而当时只知道是贼人并不知是其父,按理又不应死罪。知县张晋判道:“杀贼可恕,不孝当诛。子有余财,而使父贫为盗,不孝明矣!死何辞焉?”随即将赵聪重责四十,上了死囚枷,押入死牢。

明代天启年间,有位御史口才颇佳,一名太监心怀嫉妒,设法取笑御史,便缚一老鼠前去告状:“此鼠咬毁衣物,特擒来请御史判罪。”御史沉思片刻后判曰:“此鼠若判笞杖放逐则太轻,若判绞刑凌迟则太重,本官决定判它宫刑(阉割)。”太监自取其辱。

明代时,一年仲春,湖南长沙农村两户农民的牛顶斗在一起,一牛死去,一牛受伤。两家主人为此大吵大闹,不可开交,当地的县令也难断此案。这天,两家主人听说太守祝枝山察访民情路经此地,便拦路告状。祝枝山问明情况,当即判道:“两牛相斗,一死一伤。死者共食,生者共耕。”双方一听,觉得合情合理,于是争端平息,两户人家来往比以前更加亲密。

宋元丰年间,苏东坡在徐州任太守时,接到一法号怀远的和尚告乡民无端殴打出家人的诉状。经查,此僧身在佛门,心恋红尘。一日,怀远偷偷下山喝得酩酊大醉,回寺途中,见一少妇貌美,便动手调戏猥亵,被众乡民撞见痛打了一顿,怀远为免遭寺规惩处,谎称“乡民欺负出家人”,告到徐州府。苏东坡悉情后在原诉状上写下十四字判状语:“并州剪子苏州绦,扬州草鞋芜湖刀。”让怀远回去自悟。怀远回寺后想了几日,仍不明判词其义。后请教塾馆先生,那先生说,这两句话是歇后语,其后半部分是“打得好”。

苏东坡要到杭州来做通判。这个消息一传出,衙门前面每天挤满了人。可是,大家伸着头颈盼了好多天,还没盼到。

这天,忽然有两个人,吵吵闹闹地扭到衙门里来,喊着要告状。衙役出来吆喝道:“新老爷还没上任哩,要打官司过两天再来吧!”那两个人正在火头上,也不管衙役拦阻,硬要闯进衙门里去。

这时,来了一个骑毛驴,戴方巾,穿道袍,脸上全是络腮胡子的大汉,他嘴里说:“让条路,让条路!我来迟啦,我来迟啦!”小毛驴穿过人群,一直往衙门里走。原来他就是新上任的通判苏东坡啊!

苏东坡没来得及贴告示,也没来得及放号炮,一进衙门便坐堂,叫衙役放那两个告状的人进来。他问道:“你们两个叫什么名字?谁是原告?”两个人都跪在堂下直磕头。

一个说:“我是原告,叫李小乙。”另一个说:“我叫洪阿毛。”苏东坡问:“李小乙,你告洪阿毛什么状?”李小乙回答说:“我帮工打杂积下十两银子,借给洪阿毛做本钱。讲明不收利息;但我什么时候要用,他就什么时候还我。如今,我急等着银子娶亲,他不还我银子,还打我!”苏东坡问洪阿毛道:“你为啥欠债不还,还要打人?”洪阿毛磕头分辩道:“大老爷呀,我是赶时令做小本生意的,借他那十两银子,早在立夏前就买了扇子。想不到今年天气凉!这几天又阴雨,扇子放在箱里都霉坏啦。我实在没有银子还债。他就骂我、揪我,我在火头上就打了他一拳!”苏东坡听了,在堂上皱皱眉头,说道:“李小乙娶亲要紧,洪阿毛应该马上还他十两银子。”洪阿毛一听,在堂下叫起苦来,说道:“大老爷呀,我可是实在没有银子还债呀!”苏东坡在堂上捋捋胡须,说道:“洪阿毛做生意蚀了本。李小乙娶亲的银子还得另想办法。”李小乙一听,在堂下叫起屈来,说道:“大老爷呀,我辛辛苦苦积下这十两银子可不容易呀!”苏东坡笑了笑,说道:“你们不用着急,现在洪阿毛回家去拿二十把发霉的折扇给我,这场官司就算两清了。”洪阿毛高兴地抱来二十把白折扇交给苏东坡。

苏东坡将折扇打开,挑那霉印子大块的,画成假山盆景;拣那霉印子小的,就题上诗词,写好画好后,他拿十把折扇给李小乙,对他说:“你娶亲的十两银子就在这十把折扇上了。你把它拿到衙门口去,喊‘苏东坡画的画,一两银子买一把’,马上就能卖掉。”苏东坡又拿十把折扇给洪阿毛,对他说:“你拿这十把折扇到衙门口去卖,卖得十两银子当本钱,去另做生意。”两个人磕了头,道了谢,心里似信非信,谁知刚刚跑到衙门口,只喊了两声,二十把折扇就被一抢而空了。李小乙和洪阿毛欢天喜地各自回家去了。

苏东坡“画扇判案”的事,一下就在民间传开了。自从东坡画扇之后,人们也学起来。因为这一种有画有字的“杭扇”,既可以取凉,又可以观赏,很受顾客欢迎,所以从北宋一直流传到现在。

  关于男女那点事的古代雷人判词

中国古代地方官员大都科举出身,他们肚子中墨水多,即便是“判词”这种公文书牍,依旧文采可观。

过去甚至还有判词著作,如樊增祥便刊行过《樊山判牍》,将自己认为得意的司法文书收录其中,其中就有八篇判词;清末董沛著《汝东判语》,内收判词一百多篇,俨然是另一种文学创作了。

而在古代判词中,最好看的又莫过于关于婚嫁的判词,现挑选出十二则精彩的婚案判词,与诸君共赏。

唐代名臣颜真卿在做刺史时,曾经为一件离婚案写过判词,见于他的《文忠集》中。

秀才杨志坚之妻嫌丈夫贫寒,要求改嫁,颜真卿判词曰:“杨志坚素为儒学,遍览九经,篇咏之间,风骚可观。愚妻睹其未遇,遂有离心。王欢之廪既虚,岂尊黄卷;朱叟之妻必去,宁见锦衣。侮辱乡闾,败坏风俗。若无褒贬,侥幸者多。阿决二十后,任改嫁。杨志坚秀才,赠布帛二十匹,米二十石,便署随军,仍令远近知悉。”

杨妻为了自由只好委屈自己的屁股挨了二十大板,却不知道其后杨秀才是不是像同样被妻子抛弃的王欢和朱买臣那样,先穷困而后发达起来。

南宋清官马光祖担任京口县令时,有一个书生翻墙进入所爱少女房间,于是被押至官府。

马光祖问过案由之后,便出题《逾墙搂处子诗》对书生进行面试,那书生秉笔疾书:“花柳平生债,风流一段愁。逾墙乘兴下,处子有心搂。谢砌应潜越,韩香许暗偷。有情还爱欲,无语强娇羞。不负秦楼约,安知漳狱囚。玉颜丽如此,何用读书求。”

马光祖一见,大加赞赏,不但不责罚书生的非礼之举,反填一首《减字木兰花》词,判二人结婚:“多情多爱,还了平生花柳债。好个檀郎,室女为妻也不妨。杰才高作,聊赠青蚨三百索。烛影摇红,记取媒人是马公。”

南宋理宗年间,蔡公谟任某地郡守。桃溪乡有个黄舍生,也就是太学学生,状告自家小妾小蛮,娶她到家三年多了,却生不出儿子来,想把她逐出家门,并要她赔付三年饭钱十千铜钱,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故来告状。蔡公谟看完状纸,提笔写下一首判词:

实封状子判何难,试问因何诉小蛮?只为凤毛无所出,故论鹅眼不曾还。三年蜜意知多少,十索飞蚨亦等闲。寄语桃溪黄上舍,留些阴骘赴阎关。

诗中“鹅眼”、“飞蚨”都指钱,“凤毛”指先人遗留下的风采,“阴骘”即阴德。这件离婚案件怎么处理下文没有记载,有可能是准予离婚,而要黄舍生再赔付小蛮三年“青春损失费”十千钱吧。

明代福建龙溪县张松茂,与邻女金媚兰私通,被金家“捉奸成双”,把张松茂捆将到福建巡抚王刚中的大堂上,金媚兰跟着也跑来了。

王刚中一看二人外貌,都是眉清目秀,举止儒雅,不像是放荡奸邪的小人,便有心成全二人,便问道:“你俩会做诗吗?”张、金二人惊魂未定,听了这句有些莫名其妙的问话,都赶紧点了点头。王刚中便指着堂前檐下蜘蛛网上悬着的一只蝴蝶对张松茂说:“如能以此为诗,本官便可免尔等之罪。”

话刚说完,就听张松茂吟道:“只因赋性太癫狂,游遍花丛觅异香。近日误投罗网里,脱身还藉探花郎。”探花出身的王刚中心想此人才思敏捷,而且诗中有悔过之意,很是难得。便又指着门口的珠帘子对金媚兰说:“你也以此为题赋诗一首吧。”

金媚兰略加思索,随即念道:“绿筠劈成条条直,红线相连眼眼齐。只为如花成片断,遂令失节致参差。”

王刚中听罢,不觉击掌赞叹。见他二人郎才女貌,年龄相当,便提笔写判词道:“佳人才子两相宜,致富端由祸所基。判作夫妻永偕老,不劳钻穴窥于隙。”二人磕头拜谢。金家见事已至此,也就息事宁人,很快为二人办了喜事。

清朝康熙年间,福建泉州城外的“风月庵”中住有一位年轻貌美的小尼姑,该尼姑与一位姓孙的公子相爱,想还俗嫁给孙公子为妻,但又怕人说三道四。思前想后,便向州府呈状,请官府恩准。州太爷接状一看,觉得有些可笑,便在小尼姑的呈状上批道:“准准准,准你嫁夫君。去禅心,超梵心,脱袈裟,换罗裙,免得孙(僧)敲月下门。”

清乾隆年间,一寡妇想改嫁,但遭到家人与邻居的阻挠,她就向官府呈上状子:“豆蔻年华,失偶孀寡。翁尚壮,叔已大,正瓜田李下,当嫁不当嫁?”知县接状,挥笔判了一个字:“嫁!”

清代郑板桥任山东潍县县令时,曾判过一桩“僧尼私恋案”。一天,乡绅将一个和尚和一个尼姑抓到县衙,吵吵嚷嚷地说他们私通,伤风败俗。原来二人未出家时是同一村人,青梅竹马私定了终身,但女方父母却把女儿许配给邻村一个老财主做妾。女儿誓死不从,离家奔桃花庵削发为尼,男子也愤而出家。谁知在来年三月三的潍县风筝会上,这对苦命鸳鸯竟又碰了面,于是趁夜色幽会,不料被人当场抓住。

郑板桥听后,动了恻隐之心,遂判他们可以还俗结婚,提笔写下判词曰:“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从今入定风归寂,此后敲门月影遥。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堂郑板桥。”

光绪年间也有一寡妇要求改嫁,但因家里公公和小叔子反对而未能,她递交县令的状子上写着:“……翁无婆,年不老;叔无妻,年不小……”县令阅后在卷上判了8个字:“留则危险,嫁则干净。”虽没什么文采,但简洁明快,不失为一件好判词。

福建莆田县有一寡妇求批改嫁,太守易大人问她嫁给谁,寡妇答:拟嫁给东邻裱画的陈二官。易大人戏判道:“批改嫁,批改嫁,嫁与东邻陈二官。春色恼人眠不得,月移花影上阑干。嫁!嫁!嫁!”

哲学家冯友兰的父亲也曾判过一件偷情案件,冯父时任湖北某县县令。待问明案情后,判决道:“呜呼,玷白璧以多瑕,厉实阶离魂倩女;棼朱丝而不治,罪应坐月下老人。所有两造不合之处,俱各免议。此谕。”

短短几句话,有传说、成语、典故,文采斐然,处理得当,以不涉入私人感情纠纷为原则,难怪此判词当时在县里传诵一时。

十一

公元841年,即唐会昌年间,做了半辈子皇帝老师的白居易被任命为刑部尚书。他在任期间,有这样一个案情:某甲与妻子离婚后,妻子犯了罪,请求根据儿子的“恩荫权”(亲属立功可以替自己减刑)赎罪。某甲怀怒,断然拒绝。之后,妻子将向白青天做了汇报。

二性好合,义有时绝;三年生有,恩不可遗。凤虽阻于和鸣,鸟岂忘于反哺。旋观怨偶,遽抵明刑。王吉去妻,断弦未续;孔氏出母,疏网将加。诚鞠育之可恩,何患难之不救?况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岵”之无情?想《芣苡》之歌,且闻乐有其子;念《葛藟》之义,岂不忍庇于根?难抑其辞,请敦不匮。

白大人是站在中国古代伦理纲常的基础上,结合早在《诗经》出现以前就存在的普遍道德规范而得出的结论:那女子的请求是对的,儿子有义务庇护母亲。

为了把这道理讲明白,他先是找了两种鸟说明问题:凤凰虽然因为失去配偶不能和鸣,乌鸟却不会忘记反哺。

然后,他把西汉人王吉搬了出来(王吉因为他的妻子摘取了邻居家的枣而被王吉休弃,后来在众邻里的劝说下王吉才让她回家),接着搬出了中国封建礼教的最敏感部位——孔子家族(家族规定,子孙不许参加被休弃的母亲的葬礼,但是,如果孩子要求尽孝,还是可以通融的)。

白大人似乎言犹未尽,开始在为世人所熟知的《诗经》中寻找典故:即便前夫(“下山”代指前夫)万般愤怒,也不应该阻挠儿子思念母亲(“陟岵”喻思念母亲)的情怀。想想《芣苡》之歌吧(芣苡,就是车前草,古人相信它的种子可以治疗妇女不孕),你就知道妇女喜爱自己儿子的心情了;再好好想想《葛藟》的含义吧(《葛藟》一诗表达子女思念母亲的感情),难道你还忍心不让儿子庇护母亲?

在白大人那里,判词文体全用四六字的句子,非常工整,这份高级判官的工作让白大人过足了瘾,时间一长,远近闻名。当时不少准备考官入仕的人都以他的判词应答考问。

  苏轼弟弟嫁女为何嫁得倾家荡产

大文豪苏轼有一个令人羡慕的家庭,“苏门三学士”一时被传为佳话。

宋徽宗初年,苏轼的弟弟、“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苏辙,要嫁女儿。为了给女儿筹办嫁妆,苏辙特地卖了他在河南新乡购置的一块好地,凑了“九千四百缗(mín,古代计量单位)”,让女儿带进了婆家。

“九千四百缗”就是9400贯,虽说当时已经是北宋后期,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但是1贯也差不多相当于现在的300元人民币的购买力。那么9400贯相当于现在的多少?282万元!之后,苏辙在日记里说,他这是“破家嫁女”。换言之,为了给女儿办嫁妆,他几乎倾家荡产。

能够考中进士,并且位列唐宋八大家之一,家境自然不会差到哪里去,那么苏轼的弟弟苏辙为何嫁一个女儿就嫁得倾家荡产呢?

古代就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苏辙嫁女倾家荡产却与最近热炒的“婚前财产公证”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最近因为一系列婚前财产公证而议论纷纷的“舆论界”,随着《婚姻法》新解释的出台,论战逐渐白热化。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婚前所买房屋将可能成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这条意见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热议。人们觉得现在的婚姻就是“爱情买卖”,一切都被物质化了。

其实,婚前财产公证没什么可讨论的,在最讲道德伦理的古代,早就有成熟完备的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制度。宋朝时,父母在嫁女儿之前,也会替女儿立好婚前财产公证,以便一旦离婚,女方的嫁妆及嫁妆换钱后置办的房子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

“婚前所买房屋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古已有之,而且,在宋朝时就已经出现相当完备的法律规定,打离婚官司分割财产的事情均有法可依,且有执行过的案例记录留世。

宋朝的司法部门明确支持,女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所买房屋在离婚后仍归女方所有。父母在嫁女儿前,会替女儿立好“婚前财产公证”,约定如果以后离婚,女儿婚前的房子和地全都要一个不少地带回来。仅凭这一点,宋朝就无愧于历史上最具人文关怀的时代之一。难怪金庸等许多现当代名人在接受采访时都说,如果能回到古代,最愿意做宋朝人。

财产原来是谁的,离婚时就是谁的

“离知”是宋朝的法律术语,也叫“两离知”或“离”。大家都知道,休妻一般是男方主动,而“离知”则是男女双方平权,相当于现在的离婚。

宋朝时期规定,男女双方如果闹离婚,女方当初陪嫁过来的嫁妆仍然全部属于女方,不管婚后男方给了女方多少钱,也不管夫妻双方婚后担负了多少债务,都不能用女方的嫁妆去还。

同样,离婚时女方不得拿走男方的一点家产,只能拿走原本就属于自己的嫁妆。

宋朝时期的嫁妆是一个相当特殊的财产种类。嫁妆并不是单独注册在妻子名下的产业,官府要求财产都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在男户主名下,不管实际上他是否活着。然而,虽然女方的嫁妆全部要登记在男户主的名下,但是具体的产业则要求明确地标示出来,这个事实关系到对嫁妆的恰当使用,不仅女人有生之年有权掌管它,而且还与确立的所有继承人有关。

在兄弟同财共居时期,妻子的嫁妆被视为“妻财”,分家时不在分割的范围内;在夫妻“离知”时,法律将保护女方的婚前财产,即嫁妆或嫁妆换钱后置办的房子、田地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

宋朝有一本著名的法官判词大全,名为《名公书判清明集》,系判牍汇编,辑录了南宋时期朱熹、真德秀、吴毅夫、陈子华、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赵汝腾等28人担任官吏期间所作的一些判词。本书现仅存“户婚”一门,共22类,计117条,绝大部分属于民事案件的判词。其中记载了这样一条南宋法官的判决案例:

南宋时期有一个姓陈的老头,一纸状纸把他的儿媳蔡氏告上公堂,言其儿媳蔡氏把他家的田地多少多少亩和3间房子卖了,他要追回这个损失。判案的官员调查之后发现,这些田地和房子是蔡氏以前用自己的嫁妆换了钱后买的,后来又把它们卖了,而陈老头却说儿媳妇嫁到自己家,房子就是自己家的。

最后,这个官员依照宋朝的律例判决说,凡是女方用自己嫁妆购买的田产,包括从自己娘家陪嫁过来的田产,都不属于男方家族,不管婚前还是婚后,都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判决陈老头败诉。

不仅如此,这个主判的官员还给蔡氏写了一个证明,叫“田宅契”,相当于今天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官方证明这个田产就是属于蔡氏个人所有,“以杜绝他日之争”。就这样,这场官司就此息事宁人。

宋朝的法律有效地保护了在婚姻中很容易处于劣势地位的女方。《名公书判清明集》里还有一例妻子谴责丈夫未经她的同意卖掉女方嫁妆的案件,这对丈夫侵吞妻子嫁妆后,再去休掉女方的恶行进行了制约。

由此可见,对妇女财产的保护不只是一纸空文,在具体的实践领域,这项法律条令早已开始适用。

嫁女儿比娶媳妇贵多了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把“双刃剑”,它保护了妇女的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反过来,妇女也不得染指夫家的财产。

要知道,古代的妇女是不事生产的,不生产,也就没有新的财富,所以说,真正一辈子属于妇女自己的财产,只有婚前陪嫁过来的嫁妆。女方父母怕女儿去了婆家受欺负,或嫁妆少了在姑嫂之间无地位,都拼命地增加陪嫁。所以,宋朝姑娘出嫁,往往带着大量的土地和房子。

因此,宋朝嫁女陪嫁甚丰,与历代相比,宋朝人的财富相对比较富足,所以宋朝人很要面子,做什么都讲排场,所谓“风俗奢靡,日甚一日”,在婚嫁方面更是花样百出。从北宋中后期开始,女子的嫁妆越来越多,不仅有家具、首饰、铜钱,还有土地、房子,有时候多得吓人。特别是有钱人家嫁女儿,那陪嫁绝对是“富二代”的标准,动不动就是多少间房、多少亩地。

由此看来,也难怪贵为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苏辙老先生,嫁个女儿都快倾家荡产了,毕竟苏老先生是个文化人,自然比不得那些官二代、富二代了。

如此大量的财富流转,自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所以婚前财产的归属最后由国家正式出台了一个古代版“《婚姻法》司法解释”,很早就确立了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制度。

嫁妆如此厚重,相比之下娶媳妇的彩礼自然逊色多了,范仲淹老先生有一条家规,可以很明确地说明这个问题。

北宋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军事家和文学家范仲淹,曾任宰相这样的高官,自然积蓄不少。范仲淹发家之后,一个人把整个家族全养了起来,家族里不管谁家办红白事,都是范仲淹出钱资助。为了做到不偏不向,范仲淹定了一个规矩:凡是族里男孩娶亲,彩礼都要按20贯的标准去送;凡是族里女孩出嫁,嫁妆都要按30贯的标准去置。很明显,给女孩办嫁妆要比给男孩送彩礼负担重。

按照当时的购买力来换算的话,范仲淹所说的1贯大致相当于现在的4000元,20贯即8万元,30贯即12万元。也就是说,在范仲淹的家族里,男孩娶亲需要送8万元的彩礼,女孩出嫁则要带12万元的嫁妆。

可以说,嫁个女儿比娶个媳妇贵多了,如此反差巨大的性价比,更是给重男轻女的学说增添了市场。

“佳婿”太金贵,一般人嫁不起

嫁女需要丰厚的嫁妆,娶媳妇者自然就有一夜暴富的机会。

南宋淳熙年间,太学生黄左之登第后,做了汝阳王的女婿,便“得奁具五百万”,顿时“化穷薄为富豪”。

可见,在宋代想得到一个“佳婿”,要付出多么大的代价。在当时就连宋神宗的弟弟杨王赵颢,都因为女儿太多,又差不多都到了可以婚嫁的年龄,然而杨王赵颢毕竟私产有限,不得不向宋神宗伸手,提前预支一些俸禄。

因此,南宋袁采在《袁氏世范》卷中说:“有生一女而种杉万根者,待女长则鬻杉以为嫁资。”家里生了女儿如果不早种杉树做准备,等到女儿长成之时,不是债台高筑,就是嫁女失时。这也是为何宋朝盛产“剩女”的原因之一。当时可真是富了一群女婿,穷了一帮丈人。

同样,婚前的财产对于女人来说至关重要,如果女方出嫁时,没有任何嫁妆,一般的家庭是不会答应迎娶的。

在宋人刘府的笔下,曾记录了一个官员女儿王琼奴的故事。她曾锦衣玉食,擅长刺绣且会作诗,十几岁时父亲被免职,返家途中父母双双过世。琼奴的兄嫂掌握着大部分家产,因为没有嫁妆,未婚夫拒绝娶她。最终,留在琼奴身边的一个老仆人说服她给一位富官做了妾。刘府描写了琼奴此时的惨状,经常被富官的正室妻子殴打。

在宋朝,为了界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女方的父母会在女儿出嫁前,也就是双方订婚的时候,将嫁妆清单列好,上面一条条地写着“某物有多少”。男女双方要把所有陪嫁的田、房、财产一个一个写清楚,然后双方共同签字。万一以后夫妻离婚,这张纸上的所有东西女方都要带回娘家,一个都不能少。这就是我国较早的婚前财产契约,也就是现在的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不一定是好事

以史为鉴,虽然婚前财产公证能够省却很多的麻烦,但是带来的麻烦也不少。抛除夫妻之间的信任问题,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都不见得是好事。

如果任其发展,就像宋代一样,平时疼爱自家千金的老丈人们个个比赛看谁给的嫁妆多,社会上又像古代一样“男贵女贱”,难道不是开历史的倒车吗?到时有什么男女平等可言?而且现在有的女人比男人还能赚钱,未来社会是不是“女尊男卑”,犹未可知,如果真是那样,更成一锅粥了,社会哪有什么秩序可言?

在选择婚姻的道路上,需要更多的理性,毕竟,只有最适合的才是最好的,如果两人合不来,钱再多有什么用呢?家和才能万事兴啊!

  宋代进士们为什么老被捉去当女婿

科举制,作为古代最先进的人才选拔制度,一直是古代社会中优秀人才的聚集地。在这样千军万马中杀出来的进士们,个个都不是一般人,如此优质的钻石王老五当然引得各家长辈们纷纷使出浑身解数,钓一个金龟婿就赚大发了。

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

宋代的时候,有一个新及第的年轻举人,相貌堂堂,举止不凡,为一权势之家看中。揭榜之日,权势之家便派出十多个壮丁将青年簇拥至其家,该青年无奈,只好被裹挟着前往。不多时,一位着高官袍服的人来到青年面前,问道:“我只有一个女儿,长得并不丑陋,愿意嫁与公子为妻,不知可否?”此青年深深鞠了一躬,推辞道:“我出身寒微,如能高攀,固然是件幸事,要不您等我回家和妻子商量一下再说,如何?”围观众人见状哄堂大笑,随即散去。

还有一个叫韩南的人,刚考中了进士,很快便有人来向他提亲,问到他的年龄时,他苦笑地作了一首绝句:“读尽文书一百担,老来方得一青衫。媒人却问余年纪,四十年前三十三。”其回答不可谓不幽默。这位韩南老先生在73岁的高龄仍会有绣球抛来,真是莫大的讽刺。

在宋代,这样的“榜下捉婿”的例子不胜枚举。所谓“榜下捉婿”,即在发榜之日各地富绅们全家出动,争相挑选登第士子做女婿,那情景简直就是抢,坊间便称其“捉婿”,宋人笔记对“榜下捉婿”多有涉及。一些富人为攀新科进士为婿,每每不惜重金,堪称人文史上奇观了。朱彧《萍州可谈》卷一载:“近岁富商庸俗与厚藏者,嫁女亦于‘榜下捉婿’,厚捉钱以铒士人,使之俯就,一婿至千余缗。”

刚直不屈的正直进士

“捉婿”者中还不乏当朝高官。宋真宗时河北人范令孙登甲科,宰相王旦就把他招为女婿。有位新科进士叫高清,品学平平,宰相寇准却将自己的侄女嫁给他,寇女死后,另一位宰相李沆又将女儿为他续弦,时人称这些幸运儿为“天子门生宰相婿”。

当然,及第士人中也有不媚权势者,宋仁宗时,颇得仁宗宠爱的张贵妃的叔父张尧佐看中了刚及第的冯京,就派人把他拖到家中,欲嫁小女于他,并冒称是皇帝的旨意,还摆出了丰厚的嫁妆,而冯京只是“笑不视,力辞”。

宋高宗时著名的“六贼”之一的奸相蔡京就在“榜下捉婿”时遭挫:他欲把女儿嫁给新科进士河南人傅察,傅婉拒,令蔡京大不快。

“六贼”中的另一位朱勔在洪皓等待第三轮考试——殿试时就要把自己的妹妹嫁给他,洪皓谢绝了他。登第后,朱勔再次向洪皓请婚,而且送给他大量的钱财,并许以显官,不过洪皓依旧是坚决拒绝了这门婚事。

法律规定的高收入高待遇

宋代为何会出现“榜下捉婿”的婚配奇观,且这样的奇观还屡屡上演?

这得从宋代文官地位说起。

在唐代,士人取得功名后还要经过考试合格才有资格担任官职,到了宋代,只要是进士五甲以上就可直接授官,而且升迁的速度和级别之高也是其他途径入仕的人所比不了的。司马光与苏轼的恩师陈襄就曾在他的《仙居劝学文》里这样写道:“今天子三年一选士,虽山野贫贱之家所生子弟,苟有文学,必赐科名,身享富贵,家门光宠,户无徭役,休荫子弟,岂不为盛事?”

宋朝是中国科举制度最完善的时代,考试取士为朝廷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科举胜出者名利双收待遇丰厚,致使人们把赶考走仕途作为人生奋斗的终极目标,一旦金榜题名,那娶富豪家千金的“洞房花烛”也就马上接踵而至了。

宋太祖时就有“不杀文臣”的条训与崇文抑武的国策,以后的宋代历任统治者都一以贯之,导致无论从物质还是精神意义上来说,宋朝都堪称文人士大夫如鱼得水的时代。他们多出身于庶族寒素之家,全凭个人奋斗才突破逆境,跻身于统治集团成员之列。现代有很多文人都很向往宋朝,比如大名鼎鼎的武侠大师金庸先生与学者余秋雨等。

宋代的文官官俸高,接受的赏赐也重。不仅如此,还可以荫及家人,差科全免,成为社会上享有特权的“官户”阶层。而这些待遇,在宋朝的相关法律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可谓法律保障的高收入、高待遇。

连宋真宗赵恒都有些眼红,在诗中表达了这层意思:“富家不用卖良田,书中自有千锺粟;安房不用架高梁,书中自有黄金屋;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出门莫恨无随人,书中车马多如簇;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

诞生于宋代的一组神童诗:“天子重英豪,文章教尔曹;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少小须勤学,文章可立身;满朝朱紫贵,尽是读书人”。“自小多才学,平生志气高;别人怀宝剑,我有笔如刀”。“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将相本无种,男儿当自强”。“学乃身之宝,儒为席上珍;君看为宰相,必用读书人”。“莫道儒冠误,诗书不负人;达而相天下,穷则善其身”。更是将读书博取功名赢得远大前途渲染得淋漓尽致。

宋代的高级官员中,科举出身者占了压倒优势。就拿北宋时期的正、副宰相来说,科举出身的人就占到了90%以上,南宋比例更高。当时评价一个家族兴盛与否,有无美好的未来,其中关键的一条就是看其有几人登科或几个女子嫁给士子。这样,金榜题名的士人自然就成了豪富之家择婿的首选,屡屡上演“榜下捉婿”也就不足为怪了。

但大宋官位毕竟有限,经不起天下人争抢,只有佼佼者才有望胜出。

这便造就了众多未婚大龄青年乃至大龄壮年。这也影响了大宋的女士们,“女怕嫁错郎”,既然做官的吃香,大家闺秀们便挤破头争当“官夫人”,于是出现宋朝特有的“榜下捉婿”怪圈。宋人把“择婿”说成“捉婿”,又戏称为“脔婿”,“脔”乃肉块,可谓比喻形象,又颇带讽刺意味。

捉的不只是女婿,更有家族的前途

虽然前一个“钻石王老五”的标准是主要的,但是其背后的原因也是不容忽视的。

因为在古代社会中,女性出嫁不仅仅是一个家庭走进另一个家庭,也不仅仅是个人角色从女儿到妻子的转变,她还肩负着更重要的使命,那就是担当联系两个家族的纽带。这一作用在当时人眼中是被重视的。宋代也不例外。

因而为女儿选择理想的婚配对象常常是使父母伤脑筋的大事。不过,所谓的理想对象既不是女儿的个人意愿,也不是从女儿的角度来考虑的,而是父母主要是父亲从维系和发展家族的角度来考虑的。

基于这个角度,古代社会中的婚姻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男女之间的爱情,而是两个家族未来的休戚与共,由此产生的一些包办婚姻,这与当时社会观念对婚姻认识的影响有关。

婚姻不只是财产的结合

“榜下捉婿”其实也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即宋代的婚姻观念在发生着重要的变化。从魏晋南北朝、隋至唐中期,由于门阀制度盛行,婚姻对象的选择是有着严格的门第限制的。

到唐中后期门阀观念开始衰落,经历五代,到宋代,门第观念已经淡薄,婚配更注重个人才能和钱财,而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则与宋代高度发展的经济、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

所以,对于宋代此种婚姻观念的评价应该辩证地看,较之前代的门第婚而言,宋代的婚姻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历史的进步,不过对于后世的论财婚而言也可谓一种滥觞,对今天所谓的“婚姻经济学”更是一大警钟。

  梁山好汉们为什么不怕坐牢

我们在看《水浒传》时,发现一个很奇特的现象,就是梁山好汉们杀人放火十分随意,谈起坐牢来,更是如吃饭喝水般简单,就像去旅游了一番回来,这十分令人费解。

最典型的是梁山的大哥宋江,他在杀了阎婆惜被抓住之后,被判刺配沧州。他的父亲宋太公在他被抓时就教导他,你到江州去,不要去做强盗。宋江知道父亲是什么意思,就回应道:“皇上新立太子,已大赦天下,必当减罪。孩儿服刑也有期限,将来还可回来看望父亲。”

林冲的老丈人在林冲被发配前也对林冲说:“今日权且去沧州躲灾避难,早晚天可怜见,放你回来时,依旧夫妻完璧。”他所指的,也是让林冲等皇上大赦。同样地,许多梁山好汉在一有了人命案后,大多选择出去避避风头,实在不行,就老老实实地吃官司,因为他们知道他们的官司往往都吃不久,坐一会儿牢就出来了,到时还是一条好汉。如此一来,这牢狱之灾何惧之有?

不怕坐牢的背后奥秘

那么梁山好汉们为什么知道他们的牢狱之灾往往不会长久?他们不怕坐牢的底气在哪呢?

在许多反映古代帝王生平的电视剧中,我们总能够听到一个熟悉的名词,叫大赦天下。

大赦天下是一种中国古代独特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为名,发布大赦令,对全国已判罪犯普遍赦免或减刑。

中国古代封建帝王掌握子民的生杀予夺大权,常以施恩为名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皇帝驾崩、更换年号、皇帝生儿子、立皇后、立太子、皇帝打了大胜仗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天下大乱或者自然灾害,也会大赦,因为自然灾害的时候,民不聊生,犯罪现象就会增多,所以皇帝就大赦天下。也有一些情况正好倒过来,大丰收,经济形势很好,然后皇帝一高兴,也宣布大赦,来缓解社会矛盾。

通俗一点讲,就是将大赦令中提到的天下所有的罪犯,赦免他们全部的罪行,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说古代大赦还有一种说法,叫做与民更始。

哪天高兴就大赦一下

大赦这种政治制度是从汉朝开始的,从此,历朝历代都将这种制度延续下来。大赦的理由十分广泛:有关于皇帝私生活的,如皇帝生了一个儿子或者女儿、册封了皇后或册立了太子、新皇帝登基等;还有是关于朝政的,如朝廷打了胜仗、大丰收、人口连年增长等;反过来有时也同样大赦,如天灾、皇帝驾崩、打了败仗等。因此在古代的中国,大赦的频率相当得高。

从汉朝到隋唐,大赦的频率在逐步的增加,到了唐宋时期达到了顶峰。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唐宋时期,平均十八个月,皇帝就会发布一次大赦令。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徒刑的年限一般都比较长,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还有无期徒刑。可是在封建社会的唐朝,徒刑最高期限只有三年,的确有一定的道理。在大赦的频率高达1.57年一次的情况下,刑期未满就被赦免放出的事情并不少见,所以定更高的年限也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

在唐宋之后,大赦的频率就开始逐步递减。元朝的时候大概平均两到三年一次。到了明朝,降为平均五年一次,最后清朝的时候大约平均十四年才会有一次大赦,并且将全部赦免罪行改为减刑一等。

无法赦免的十类“恶棍”

大赦,并不等于将所有罪犯都赦免。在我国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有“十恶”之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随着制度的发展,“十恶”之罪名遂逐步形成,后在隋朝正式出现。

自隋代在《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因此,民间遂有“十恶不赦”之说。除此“十恶”不赦以外,通观大赦历史,历代帝王罕有赦免贪官污吏。

唐王朝是中国历史上下诏大赦最频繁的朝代之一。唐太宗时,国力强盛,四夷臣服,在这种大好形势下,唐太宗下诏大赦天下,规定不论罪恶轻重,包括死罪在内,都予赦免。但赦令中却特别申明:官吏枉法受财者不在赦免之列。贞观九年,雨水成灾,西戎扰境,太上皇(高祖李渊)死,唐太宗认为是德泽未遍所致,于是再次下诏大赦,但仍然强调不赦赃官。紧接着的历代唐朝皇帝在大赦之时,无一不强调官吏犯赃不予赦免的规定。

宋王朝亦规定官吏贪赃枉法为不赦之罪。宋太祖赵匡胤在位期间,曾两次下诏大赦天下,但都规定:“官吏受赃者不赦。”不仅如此,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

大赦制度的前世今生

大赦并不是古代所独有,近代的律法中也同样有大赦。近代各国也有大赦,但与中国古代的大赦已大为不同,不是出于恩典,而是国家的刑事政策。

大赦的适用范围很广,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由于大赦是国家的一项重大行动,通常是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于宪法中也规定了大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现行的中国宪法则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中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但在其他国家,大赦仍然广泛存在。

在司法实践上,我国已经停止了特赦的实施,使大赦这种制度仅限于形式,不再具有实质上的法律效力了。

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刑事制度,从最早的中国汉朝直到今天,大赦制度已经绵延了约两千年之久。虽然性质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依然值得我们去学习其中的道理,感悟历史的变迁。

  具有法律效应的巫蛊奇术

提起巫蛊,人们一般会想到苗疆少数民族神秘莫测的巫术,影视作品中也常有这样的情景:巫师用一根根细针扎在一个人偶上来诅咒仇敌,然后被诅咒者百病缠身,灾祸频发,厄运不断,这就是巫蛊之术。

巫蛊之术的奥秘

巫蛊,是一种古代信仰民俗,即用以加害仇敌的巫术。起源于远古,包括诅咒、射偶人(偶人厌胜)和毒蛊等。诅咒在原始社会已很盛行,古人认为以言语诅咒能使仇敌个人或敌国受到祸害。

巫,原意为祝,指向鬼神祝祷祈求。但是“巫蛊”的巫,却是指祈求鬼神加害于人。蛊有二意,一为器物被虫咬坏;二为使人受迷惑,昏狂失性。“巫蛊”的蛊,是后一义。

《后汉书·皇后纪》中颜师古注曰:“巫师为蛊,故曰巫蛊。”一言道明了巫蛊的关键在于“蛊”。

蛊,音同古,相传是一种人工培养而成的毒虫。隋唐以来,就有史料记载造蛊之法。据《通书·六书略上》说:“造蛊之法,以百虫置皿中,俾相啖食,其存者为蛊。”《岭南卫生方》也如此记载:“制蛊之法,将百虫置器密封之。使其自相啖食,经年后,独存者为蛊。”也就是说,将不同种类的多只毒虫(俗称百毒)放在瓦罐或坛中,使其互相咬杀,并吞食尸体,最后存活下来的毒虫就叫“蛊”。

用蛊术害人的迷信方法有许多种:有的用木刻成仇人形象,然后刺心钉眼,以为这样就能够祸及仇人;有的假装鬼神依附,借以欺弄或恐吓他人,等等。

其实蛊就是一种毒虫,所说的巫蛊之术就是用这些毒虫的毒素去害人,但由于传说中蛊是从上古时期流传下来的邪术,人们迷信它的效力。又因为古时候缺乏医学知识,所以人们才将这一现象和巫术联系到一起,成为一种流传很广的巫术。

无处不在的巫蛊之术

巫蛊的传说可以追溯到史前的原始社会,接下来的历朝历代都有关于巫蛊的记载。

据《左传·隐公十一年》记载,郑伯伐许,颍考叔被本国大夫公孙阏(子都)用暗箭射死。战争结束后,郑伯为惩治射颍考叔的凶手,命军队出貑(公猪)及犬、鸡,诅而射之。传世之《祖楚文》,据考为秦惠王诅咒楚怀王的告神之辞。

“太康文学”的主要代表、西晋时期著名文学家潘岳,也就是成语“貌比潘安”中的潘安,曾在他的《西征赋》中写道:“吊戾园于湖邑,谅遭世之巫蛊。”

《续资治通鉴·宋太祖乾德二年》中有云:“徙永州诸县民之畜蛊者三百二十六家,于县之僻处,不得复齿于乡。”

古典四大名著之一的《红楼梦》中第二十五回及第八十一回,赵姨娘买通女巫马道婆剪纸人和做木偶人陷害凤姐与贾宝玉,也属此类。

诸如此类的史料不胜枚举。但其中最著名的确是汉武帝时期的“巫蛊之祸”以及隋文帝时期的“猫鬼之狱”。

战国晚期及汉代,由于民族的迁移与混合,巫术之风由草原地区浸染中原,逐步由下层流行至上层。京都长安(今陕西西安市)成了神巫聚集之地,汉初有梁巫、晋巫、秦巫、荆巫等,汉武帝时又立越巫,甚至还有胡巫。神巫教人埋偶人、行祝诅,还进入宫廷活动。战国后期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邹衍就是一位大巫。武帝时的大儒董仲舒著《春秋繁露》,书中也有五行及祈雨巫术。儒家一向以理性见称,但汉儒则多信巫术。可见其时巫风浸润之广。

两汉时期,诅咒术十分盛行,蛊祸频发。武帝元光年间,皇后陈阿娇失宠,曾使用巫蛊之术诅咒其情敌卫子夫。武帝觉知后将她废黜,《史记·外戚世家》有详细记载:“(陈皇后)闻卫子夫大幸,恚,几死者数矣。上愈怒。陈皇后挟妇人媚道,其事颇觉,于是废陈皇后,而立卫子夫为皇后。”而其中的“挟妇人媚道”,唐朝史学家司马贞在《索隐》中解释道:“《汉书》云:‘女子楚服等坐为皇后咒诅,大逆无道,相连诛者三百人。’”就是指巫蛊之术。

虽然株连三百多人,但比起汉武帝后期的“巫蛊之祸”来,还真是“小巫”见“大巫”了。

因巫蛊之术而毙命的倒霉太子

事件起于征和元年,即公元前90年,公孙贺是当时汉朝丞相。为了替儿子赎罪,他答应为汉武帝捉拿阳陵大盗朱安世。朱安世被捉后,为了报复,向汉武帝写了一封揭发公孙贺的信,朱安世在信中写出了公孙贺的种种罪行,甚至说公孙贺密谋要取代皇上;在皇上经常出入的甘泉宫路下埋下木偶,巫蛊皇上。很快,这封信便转到武帝刘彻手中。

本性猜忌多疑的刘彻看了这封信,雷霆震怒之下下令火速查究,查究的大事自然由江充负责。江充派手下罗织罪名,趁机把公孙贺的人马一网打尽。公孙贺与敬声一同被捕入狱,严刑拷打,蔓引牵连,使很多人无端获罪。最终,公孙贺父子惨死狱中。江充还不过瘾,还要灭公孙贺全家,甚至皇后的姐姐卫君儒也未能幸免。

这一巫蛊案使武帝更加疑神疑鬼,总怀疑有人用巫蛊术来暗害他。因此,这种迷信猜忌之心又被江充利用了。江充除去了公孙贺后,把矛头指向别的手握重权的皇亲国戚。诸邑公主、阳石公主、卫青的儿子长平侯卫伉也都受到牵连,并全部被杀。江充非常得意,又把仇恨的利剑指向曾得罪过自己的太子刘据。

一天,武帝神思恍惚,隐隐约约看到几千个木人,手拿着兵器,凶神恶煞般向他袭来。他惊醒后,觉得浑身酸软,毫无力气,锐气精力荡然无存。此后的刘彻,精气散逸,身体一天不及一天。武帝认为此乃巫蛊所致,命江充从速查实。

江充和心腹按道侯韩说、御史章赣率领大量爪牙进入后宫,对每一个宫都掘地三尺,搜查木偶,甚至武帝御座下的地面也被挖掘了。太子东宫和皇后中宫,也要挖地三尺。

太子刘据和皇后卫子夫恼怒万分,但有圣旨在,太子、皇后也只能听之任之。江充分部挖完之后,奏报刘彻,声称在东宫和中宫挖出的木偶为数最多,并且每个木偶身上都写了许多咒语,诅咒武帝,言辞不堪入目。武帝刘彻龙颜大怒,可仔细想想又不至于此,便召太子入宫,想要问个究竟。

太子得知自己被江充诬告,非常恐惧。刘据清楚武帝偏信江充,打算出城面见父皇,解释清楚。他又有些畏惧,唯恐刘彻不问是非曲直,就置自己于死地。

刘据真的无计可施,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采用了少傅石德的计策,派人佯称天子使者,收捕江充,一举把江充及其死党杀死。

江充被杀死后的当天夜里,太子派心腹假称天子使者,进入皇后居住的未央宫,告知皇后大祸临头,情况危急万分。刘据调用皇后御厩车马、射士,私自派人打开长乐宫中贮备武器的仓库,紧急调用长乐宫卫士,大肆搜捕江充党羽。京师长安乌烟瘴气,宫中血雨腥风,一时天下大乱。

太子刘据最终战败,带着残兵败将逃出京城长安。丞相刘屈耗率军占领京师后,把这次叛乱的主谋全部缉拿,众多的太子宾客和太子少傅石德以及太子家小全部被杀。皇后卫子夫感到脱不了干系,也自杀身亡。

不久太子的行踪被发现,太子被迫自缢而死。

太子刘据全家死亡殆尽,但武帝想不通,依然派人调查此事。一年后,此事才真相大白。太子真的是无辜,皇后也是冤死,这纯粹是由佞臣江充策划的一场宫廷巫蛊冤案。史书记载,汉武帝时期的这些巫蛊案使两位太后被杀,两位丞相被腰斩,太子刘据和两位公主、皇孙罹难,遭牵连的人前后超过10万人,晚年时汉武帝已感到巫蛊术的危害,了解到太子被巫蛊所害,遂诛灭江充家族,继而筑“思子台”,并在太子蒙难处筑“归来望思台”。武帝在思子台上老泪纵横,品尝自己一手酿成的苦果。

这次起于征和元年十一月的巫蛊之祸,延绵数年,牵连诛死者有帝国的继承者皇太子、卫皇后,公孙贺及刘屈氂二丞相,诸邑、阳石二公主及三皇孙,还牵涉许多公卿大臣和重要人物,如江充、韩说、章赣、苏文、石德、赵破奴、任安、暴胜之、田仁、朱安世、商丘成、张富昌、李寿、马通、马何罗、景建等,都城长安在这次政治动乱中致死者数以万计。其结果,导致了汉帝国统治上层一次严重的政治危机,酿成武帝后期政局空前之巨变。

小小的巫蛊之术,竟然产生如此强烈的法律效应,甚至一度影响了一个王朝的命运,真是令人感慨。

猫鬼随行,命不久矣

隋朝宫廷也发生过一次无形的蛊乱。隋代大将军独孤迤的家里,有一个名叫徐阿尼的丫头,有拜猫鬼的习惯。

猫鬼,就是古代行巫术者畜养的猫,有鬼物附着其身,可以咒语驱使害人。就这样,每天深夜子时,她都偷偷地起床,备供品焚香向猫鬼祭拜,因为子属鼠,子时拜猫,暗示以鼠祭猫。她越拜越灵,猫鬼常把别家的财物搬给她。独孤迤还没有做官的时候,在家闲居,有饮酒的嗜好,他的妻子不肯给钱买酒,独孤迤只得向徐阿尼讨酒。阿尼回答说:“没有钱买酒。”独孤迤说:“你为什么不叫猫鬼到越公家取钱买酒?”阿尼只得暗中祈祷,不到一个时辰,买酒的钱就送到了,独孤迤就这样贪而无厌地不断叫阿尼向猫鬼取钱买酒。

独孤迤因内戚关系做官以后,有一天他在花园里向徐阿尼说:“你叫猫鬼向独孤皇后(独孤迤同父异母的姊姊)说:我家没有钱,请皇后常常赐钱给我。”阿尼就照他的话向猫鬼祈祷,猫鬼果然走到隋宫,向独孤皇后取物。徐阿尼有一次在宫中一间空房里,安排一张桌子,桌上置放香粥一盆,汤匙一只,用汤匙敲响了粥盆说:“猫小姐,你快来吃粥。但是你不能住在宫里。”她一面叩头祈祷,口里念念有词,没有多久,她的面色铁青,四肢像是有鬼在牵她,并说:“猫鬼到了。”这件事被人向隋文帝参了一本;文帝说:这是一种妖怪,下令把徐阿尼赶走,不久独孤迤被处死刑,他的弟弟向文帝哀求,才免官为庶人,猫鬼也消失了。这个故事在《隋书·外戚传·独孤迤》中有详细记载。

正因为巫蛊之术为祸十分严重,历代封建王朝对巫蛊罪都是严刑惩治。汉《贼律》规定,巫蛊者处死。北魏律规定:“巫蛊者,负羖羊,抱犬,沉诸渊。”宋朝四大部书之一的《册府元龟》记载隋开皇十八年即公元598年五月诏:“畜猫鬼蛊毒厌魅野道之家,投于四裔。”唐律规定:“诸有所憎恶而造魇魅,及造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杀法。”元律规定:“诸魇魅大臣者,处死”,“诸妻魇魅其夫,子魇魅其父,会大赦者,子流远,妻从其夫嫁卖。”

此外,因为蛊毒与巫蛊含义不同,所以历代律令对此有特别规定。北魏律规定:“为蛊毒者,男女皆斩,而焚其家。”《左传·昭公元年》唐孔颖达疏:“以毒药药人,令人不自知者,令律谓之蛊毒。”隋律、唐律都以“造畜蛊毒”(用毒虫制药害人)为不道,在十恶之列。唐律判绞,随后元明清基本沿袭了这些法令。

现代也有巫蛊

巫蛊之术不仅在封建社会影响深远,即便在当代,它的影响仍没有完全消除。2005年6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施巫蛊术惹出的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案件内容是这样的,60岁的乔峰与49岁的高山是江苏省如皋市某镇同组村民,两家南北近邻素有矛盾。2004年10月,高山在自家房屋后树立四扇石磨,正对乔峰家楼房大门。石磨外侧有镜子对着乔峰家,其中一面镜子上写着一“死”字。

乔峰认为,高家在其屋后正对自家安置四扇石磨及写有“死”字的镜子,以巫蛊手段诅咒自己及家人,使自己整天感到心神恍惚,无心农事,给自己及家人造成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并影响了自己在外工作的子女的正常生活,并因此将高山起诉至法院。

石磨及镜子本是日常生活用品,本身并没有特别的意义,但在特定条件下会被赋予特定的内涵。在本地习俗中,石磨及镜子有一种磨人之类的迷信说法,有时被作为一种诅咒他人的巫蛊之物。高山在其楼房屋后正对乔家竖立石磨,安置镜子,镜子上写有“死”字,其设置石磨、镜子的行为应认定为针对乔峰及其家人进行诅咒的巫蛊行为,其主观恶意明显。巫蛊行为是一种封建迷信,有悖于社会之公序良俗,其本身虽不会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但对于相对人而言无疑会心存疑虑、顾忌,感到精神压抑、郁闷等,由此而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

因此,法院认为,高山应当立即停止一切巫蛊行为,并给予乔峰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以使乔峰达到一定的心理平衡,其数额由法院衡情酌定。法院最后判决高山立即停止对乔峰的所有巫蛊行为,将石磨及镜子移走,高山赔偿乔峰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作为一种曾经具有法律效应的宗教邪术,巫蛊之术直到今天依然留有痕迹,就其本身来说,却是人类复仇心态的体现,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

  惊堂木里学问多

说起法官判案,给人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最后宣判时敲的一下法槌,顿时全场肃静,一场官司接近尾声。虽然现代的许多法律制度都是“舶来品”,但是法槌可不是“洋货”,在古代,“法官”都手持一个另类的“法槌”,威风不可一世,这个法槌是什么呢?

另类的“法槌”

古时候,发生的案件都由县以上的衙门受理,衙门负责案件的审讯、处理和宣判。在许多历史题材的电影电视剧中,我们可以经常看到古时候衙门在审案子的过程中,县太爷坐在公案后发问,无论是在哪部影视作品中,公案上有两样东西是必不可少的。一样是签筒,里面装着很多由竹片或者是木片做成的签票,而另一样,则是一块长方形的硬木。使用时,县太爷用中间的手指夹住,轻轻举起,然后在空中稍停,再急落直下,“啪”的一声巨响,吆喝之声震荡公堂,使听审的人产生一种心理畏惧,还没有用刑就把堂下之人吓得魂飞魄散,对接下来的审讯不敢怠慢。这块用来震慑犯人的硬木就是俗称的惊堂木,它就是古代法官判案的“法槌”。

惊堂木的正式名称叫“气拍”,又名醒木,也有叫界方和抚尺的,是一块长方形的硬木,有角儿有棱儿,取“规矩”之意。因其一响之下,满堂皆惊,具有严肃法堂、壮官威、震慑受审者的作用,所以俗称“惊堂木”。

惊堂木的历史源远流长,相传“惊堂木”为虞舜时以正直著称、掌管刑法的士(狱官之长)“明五刑,弼五教”的皋陶首创,距今有四千多年悠久历史。《国语·越语》中记载:“惊堂木,长六寸,阔五寸,厚二寸又八。添堂威是也……”由此可见,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开始使用。

现代影视的穿帮镜头

现代影视作品中,不管是什么历史背景,所用惊堂木大多都有一些精美的龙纹。其实,唐代之前,“惊堂木”并无图案,只是为方便起见,将其顶面做成弧形而已。

唐太宗时期(公元627年~650年),开始有人为了美观,在惊堂木上雕刻动物图案,有龙,有虎,有狮,不一而足。武后(武则天)永昌年间(公元689年),朝廷把惊堂木图案规定为龙形,取龙乃皇权之象征意。宋代为卧龙,龙、龙纹大都是3爪或者4爪,张牙舞爪;元代刻三爪或四爪龙形,嘴尖头大,颈细身肥。

明代龙形略有变化,嘴凸头大,颈粗身肥,刻有五爪,且头上有角。到了清朝康熙年间(公元1662年),又将惊堂木上的龙形加以统一修改,使之嘴缩身瘦,看起来就像一条小蛇。

惊堂木的选料极为讲究,以结实耐用为本,多为质地坚硬,纹理细腻的高档红木,如檀木、酸枝、黄花梨、鸡翅木、黄杨木等,敲击桌案时声音响亮。但北方也有用桑、枣、黑槐木制作惊堂木的。

惊堂木的重量也有一定之规,净重应该是二斤十三两五钱四分。两斤代表南北两京,十三两代表南七北六十三省,五钱四分则代表五湖四海。从这些寓意来看,惊堂木重量的定规应该是在明朝永乐迁都北京以后,只有那时的行政区划才符合醒木定规的寓意。

身份不同,称谓也就不同

“惊堂木”经历代制度的沿革与演变,从开始只是官员才能使用,后来流传到民间,成为上至“九五之尊”的皇帝,下至“三教九流”的艺人,皆沿袭使用的物事。只是由于使用人身份不同,“惊堂木”大小不同,名称亦随之各异。有民间流传的一首《惊堂木》诗,其诗曰:

“君称龙胆凤翥妃,

文握惊堂武虎威;

戒规振坛僧道津,

唤醒压方紧相随。”

诗意是说,皇帝使用的“惊堂木”称“龙胆”,又称“震山河”,其意是天子一拍,四海皆闻,以显示其至高无上的权威;皇后使用的“惊堂木”称“凤翥”,又称“凤霞”,以显示高贵;丞相使用的“惊堂木”称“运筹”,亦称“佐朝纲”,以显示其宰辅重任身份;将帅使用的“惊堂木”称“虎威”,又称“惊虎胆”,用以壮军威;御史、知府、县令等文官使用的“惊堂木”称“惊堂”,以助声势,严肃气氛;和尚、道士使用的“惊堂木”称“振坛”、“驱邪”、“戒规”、“醒木”、“令牌”,都用以醒神;私塾先生用的“惊堂木”称“醒误”,亦称“呼尺”或“戒尺”,用以维持课堂纪律;当铺用的“惊堂木”称为“唤出”;中药铺、医生使用的“惊堂木”称为“慎沉”,又称“审慎”;客栈柜房使用的“惊堂木”称“镇静”;说书艺人使用的“惊堂木”称“醒目”,又称“过板石”、“拎儿”、“止语”等,开篇前一拍,是在告诉听众保持安静,说书马上就要开篇了。

据一些老艺人说,“惊堂木”共有十三种说法,除了以上所述之外,还有糕点店饽饽铺也有一块,称为“茯苓”,舞台演戏时用的小木头,谓之“如意”,南方叫“响堂”。这些“惊堂木”已经不是原来严格意义上的惊堂木,但它们都能辅助使用人强化渲染气氛,用处大同小异,只是封建社会等级森严,随着使用者身份的不同而有了不同的称谓,故将它们划为一类。

连阔如老先生曾在他的《江湖丛谈》一书中用一首诗来描述此事:

一块醒木上下分,上至君王下至臣。

君王一块辖文武,文武一块辖黎民。

圣人一块管儒教,天师一块警鬼神。

僧家一块劝佛法,道家一块劝玄门。

一块落在江湖手,流落八方劝世人。

江湖朋友不供我,如要有艺论家门。

戏说“法槌”的缘起

因为“惊堂木”的走入民间,有些野史记载惊堂木的来源与明太祖朱元璋拉上了关系。

明太祖朱元璋小时候有5个要好的朋友,大家一起放牛,一起打斗游玩,还结拜为兄弟,朱元璋是大哥,分手时,朱元璋拿了一个扁木头,锯成六截,每人一截,朱说:“这是一根木锯出来的,就作结拜兄弟的凭证吧。”

后来,朱元璋做了明朝开国皇帝,而他结拜的5个兄弟,分别做了武将、知府、医生、教书先生和说书艺人。他们聚在一起,上京见朱大哥。

朱元璋见少年时期的结拜兄弟来了,非常高兴,便设宴款待。席间,大家拿出当年结拜的物证——那截木头,意思要大哥封官。朱元璋为难了,封得太小嘛,兄弟的情面又过不去,封大些嘛,那些跟自己打江山的开国功臣怎会服?朱元璋心生一计,便说:“别急,还是先封木头吧。”他先封自己的那块叫“龙胆”,将军的那块叫“虎威”,知府的那块叫“惊堂”,医生的那块叫“压方”,说书艺人的那块叫“醒木”,教书先生的那块叫“戒尺”。

于是,皇帝的诰封便一直流传下来。各式各样的“惊堂木”就此产生。

中国“法槌”的历史与渊源

一直到民国初年,法院的法官使用的依然是惊堂木,直到今天,还能看到它的影子。我国从2002年6月1日起,全国人民法院都使用“法槌”,以维护法庭秩序、体现法律尊严、控制庭审节奏。这是在重新审视我国古代“惊堂木”的作用,并借鉴于西方国家在法庭中使用法槌的基础上采用的新举措,实际上是属于古代“惊堂木”引申与革新的产物。我国“法槌”两头为对称的半圆形,材质采用黑檀木,底座以整块硬木刻挖而成,敲击声音清脆响亮。

“法槌”虽然是从古代“惊堂木”引申、脱胎而来,有其继承与创新关系,但又其有现代时代的民主特色,所以当今的“法槌”与古代“惊堂木”两者之间又有显著的区别:古代“惊堂木”时代,审案官吏是主体,当事人是审讯对象,往往容易给人产生恐惧感;现代“法槌”时代,当事人是主体,法官是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槌”是公正的象征。

历史在进步,旧有的制度在时代的潮流中延续下来的背后,已经被赋予了新的内涵。铭记历史,并不意味着拘泥于历史,仰望星空,我们才能看到前路。

  古今中外几次十分荒唐的禁猪令

盘点数千年历史,你会发现不少十分荒唐的法律。今天所说的禁猪令,也是其中的一种。而在历史上几次荒唐的“禁猪令”中,以明朝明武宗朱厚照的最为雷人。

爱玩“猥琐”的“潇洒哥”皇帝

说起明武宗朱厚照,数遍中国历朝历代的帝王,也很难找到像他一样有特色的皇帝了。

明武宗朱厚照是公元16世纪中国的一位封建皇帝。他生于公元1491年,降生5个月后就被封为皇太子。14岁登极,统治王朝国家16年。公元1521年在他将及“而立”之年时死去。

当年明月在他的《明朝的那些事儿》中评价朱厚照是“号称明朝276年来最能闹的一位皇帝”。能闹到什么程度呢?清朝的史料反映,在清朝时期,如果皇子们读书不认真,就会被师傅训斥一声:“你想学朱厚照吗?”由此可见朱厚照的“独特魅力”。

朱厚照这家伙很有意思,放着全天下最豪华宽敞的别墅——皇宫不住,偏偏喜欢“另起炉灶”,住在“小家碧玉”的豹房。瞧不起全天下最大的官——皇帝,于是自封了一个“威武大将军总兵官镇国公朱寿”的官衔。把全天下最尊贵的女人——他的后妃们打入冷宫,就是喜欢玩点“小猥琐”,四处追求霸占民女、寡妇、孕妇、歌女、妓女,以寻欢取乐。

诸如此类的搞怪事件不胜枚举,在封建社会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下还如此随心所欲,不愧是史上第一“潇洒哥”皇帝,有一次去南方收拾一个造反的亲戚——宁王,走到路上这位“潇洒哥”突发奇想,下了一个神奇的诏令,把整个大明朝搞得鸡犬不宁。

荒唐皇帝的荒唐法律

正德十四年十二月下旬,明武宗朱厚照南巡从扬州到南京的路上,发布了一道圣旨。这道圣旨既不关乎南征宁王朱宸濠,或叛乱平息的善后事宜,更不关乎国家重大的政策举措。皇帝圣旨竟是禁止民间养猪、杀猪、吃猪肉的事。

这诏令一下,全天下的人也跟着鸡飞狗跳,《明实录》记载:“时上巡幸所至,禁民间畜猪,远近屠杀殆尽。田家有产者悉投诸水。是岁,仪真(县)丁祀,有司以羊代之。”

什么意思呢?农民被迫把家里养的猪,杀净吃光,小猪也一起扔掉。猪肉作为食品,也是一种商品。禁猪使生猪和猪肉在市场上绝迹。仪真县逢丁祀日祭孔,祭品中必须有猪肉给孔夫子吃,现在猪肉绝迹,只好让孔夫子尝羊肉了。

很快,这一纸禁令使明朝的家猪变得差不多像现在的华南虎一般金贵,险些断了香火。若是相机发明得早,恐怕那时还会发展出几个周正龙来。到了第二年清明节皇上要用猪来祭祀时,一时竟然无处可寻。

为什么朱厚照突然要下达这样一个荒唐的法令呢?原来是因为这位“潇洒哥”突然想明白一个问题,姓“朱”与“猪”是同音的啊,要避讳!而是他恰好出生于猪年,双“猪”同庆啊,看来猪和我的缘分实在是不浅啊。因此,朱厚照认为养猪、杀猪、猪瘟、猪狗不如一类的词都不利于他这位朱姓皇帝,于是便下令禁止百姓养猪。

武宗“禁猪令”发布后,受影响最大的是江北地区,后来一直蔓延到京师。一个月后,留守京师的内阁大学士杨廷和才知道这件事,于是他于正德十五年二月专门就此事上了一道《请免禁杀猪疏》。

他从崇尚科学和关心民生的大局出发,逐条驳斥了明武宗所有的禁猪理由,并建议重新颁诏天下,废止禁猪令,让百姓安于生计。正德十五年(1520年)三月,礼部上奏说国家的正常祭典都要用牛、猪、羊“三牲”,如今猪肉绝迹,无法按常例进行,请求更改。迫于各方面的种种压力,明武宗不得不悄悄取消禁令,“内批仍用豕”,只是在圣驾所过地方稍为回避即可。一场只坚持了3个月,却被后人笑话了近五百年的荒唐的禁猪闹剧宣告结束了。

禁猪是假,心慌是真

类似于“禁猪令”的荒唐法令,并非明武宗首创。如唐朝李姓皇帝因为“鲤”与“李”同音,就禁止人们烹食鲤鱼;宋徽宗因为自己生肖属狗,曾下令天下臣民禁止杀狗。明武宗颁行的“禁猪令”,不过是拾人牙慧而已。

那么,明武宗为什么要颁行“禁猪令”呢?表面上看,明武宗生于辛亥年,生肖属猪,且“猪”与“朱”同音,所有人都应该避讳。显然,明武宗已经把养猪、杀猪这件民间寻常事视为对皇帝的大逆不道行为。为此,明武宗还抛出了吃猪肉会生疮,会对健康不利的荒诞观点。

“禁猪令”充满愚昧迷信的思想和滑稽可笑的逻辑。而实际上,明武宗之所以要不顾一切地禁猪,是由他当时的危急处境和失衡心理所造成的。

正德年间,宦官专权,吏治败坏,土地兼并严重,武装起义频发,国家极度动荡,政权危机四伏。各地藩王见明武宗一直没有子嗣且不理朝政,大都蠢蠢欲动,伺机取而代之。

正德五年的宁夏安化王朱寘鐇的叛乱,正德十四年江西宁王朱宸濠的起兵,虽然均被镇压下去,却让明武宗感到了自己的地位岌岌可危。同时,明武宗身边的不少近臣也纷纷反水,另寻新主,如其最宠信的“豹房”大管家钱宁就与宁王勾结密切。

在这种众叛亲离的形势下,明武宗的心理逐渐失衡,心理负担日渐加重,即使在南巡途中肆意寻欢作乐时,其神经仍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他看到人们杀猪吃肉,就会觉得不舒服,就会联想到自己被杀的惨状。通过禁止人们杀猪,可使自己在心理上得到一种莫名其妙的慰藉感和安全感,这是明武宗发布“禁猪令”的真实心态。

因为一头猪引发的法案

关于“小猪”威力,法国的皇家成员们的确深有体会。早在中世纪的时候,许多家猪在巴黎城中漫步,自由散漫。这种无视王权、不知自律的做法的确危害到了皇家安全。谁能想到,历史风云际会,一只小猪竟然也会颠覆或者改写一个王朝的历史?

1131年,一头猪钻到了法国国王胖子路易六世的儿子的马蹄之下,结果导致了这位王位继承人坠马身亡。猪在巴黎的发展史从此也被改写了。自由的行走是不可能的,它们纷纷被圈养起来。到14世纪的时候,法律还专门规定小城堡的专员们有责任杀死在街上闲逛的猪。

当然,并非所有的猪都是平等的。比如,圣安东皇家修道院里的猪仍然可以尽情享受巴黎街道上的荣华富贵,可以在巴黎的烂泥里嬉戏、觅食,谈情说爱,因为国王弗朗索瓦一世先生恩准了这项特权。几百年后,我们在奥威尔的《动物庄园》读到的“所有动物一律平等,但是有些动物更加平等”,便可以从这里找到一些蛛丝马迹。

这项法令一度影响到了几百年后的法国。

1539年,法国当政者是弗朗索瓦一世,被称为“法国文艺复兴之父”。这一年,这位皇帝颁布了一道赦令,解决巴黎的卫生问题——“蒙上帝之恩,法兰西国王弗朗索瓦,告示从今往后的众人,我们充分认识到我们的巴黎城及其郊镇十分恶臭,如此破败乃至于一些地方骑马和乘车均有极大的险难和不便……”

第24款:“为此,我们要求和命令各街警卫官、区长和民团五十人队长向巴黎司法官及其刑事官在法令公布一周内书面汇报各街区所有没有茅厕下水沟的房屋。一周后,命令所涉房屋领主和业主,门房和租户,让其知晓在接到书面在册命令3个月内必须修建茅厕下水沟,否则将没收其房屋……”

第29款:“命令在上述地区持有和饲养小猪、母猪、公猪、鹅雏、兔子和鸽子的所有上列人等,不得有任何借口,一律将所提到的小猪、母猪、公猪、鹅雏、鸽子和兔子亲自或者让人送到巴黎城外和近郊饲养,否则将处以没收上述物品并且进行体罚……”

不过,事与愿违的是,弗朗索瓦一世的“环保风暴”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直到两个半世纪以后的19世纪,巴黎仍是一幅世纪末的图景,污秽仍然占据着相同的地位。

“意犹未尽”的禁猪令

由此看来,对于猪的“痛恨”,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立场完全一致,不同的是直到今天,我们还是放不下心里的这点“疙瘩”。

2007年11月26日召开的第32次广东省东莞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东莞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养猪,仍进行生猪养殖活动的场所发现一个、清理一个、查处一个,直至猪场彻底消失。

后面对全国媒体和网友的质疑,东莞市市长李毓全在全国“两会”期间透露,东莞市政府已经取消“禁止养猪”政策。他表示:“本来我们认为这个想法是比较符合东莞实际的,但后来我们听了很多意见,再根据有关的政策,觉得这个做法不恰当,所以我们就取消了!”

看来直到今天,我们对猪还是“恨犹未尽”啊,为此荒唐几把又“何妨”呢?

  唐宋徒刑为什么很少超过两年

对于“坐牢”,在常人眼里肯定是一个不吉利的词语。它的背后,是长年累月的牢狱之灾。其实我们俗称的“坐牢”,有个比较正式的称谓,叫做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现有刑罚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即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的可以延长到25年;死刑缓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有期徒刑2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不得少于13年,也可延长到20年。

相对于动辄数年、十数年的有期徒刑,比较一下唐宋时期的司法状况,就会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当时的犯人坐牢,很少有超过两年以上的人,有的甚至被判了几年,不过几个月就把他放了出来。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这其中有什么奥秘吗?

法定刑期就很短

翻看唐朝、宋朝的法律文献,就会惊奇地发现,当时的徒刑,他们的刑期最高都不超过三年。徒刑以三年为刑期上限,一至三年分为五个刑法等级。

为什么呢?其一,受当时的医疗条件、生活水平所限,人均寿命普遍不高,能活过四五十岁,已经算是长寿了,一下子判个十几年,很有可能大多数都老死狱中了,客观上不符合当时的社会现实。

其二,古代不像现在一样人力资源及其低廉,当时人口总量并不多,每一个人都是宝贵的人力资源,用于生产和耕作,如果大面积长期地拘禁起来,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三,古时候的刑罚目的是让犯人知错,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法定刑期较短,给予犯人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知道犯错以后的严重后果,以后就不会再犯。

最后,古时候的徒刑,不仅仅是把人关在监狱里,还有强制性的高强度劳役,相当于现在的有期徒刑再加上劳动改造,刑期过长的话,很多体质较弱的犯人很容易累死狱中,这也是刑期较短的客观因素。

实际上的刑期更短

那就奇怪了,虽然法定刑期较今天的水平大大缩短,那也是最高不超过三年啊?为什么说是很少有超过两年的呢?

这个就与我国古代独有的一种奇特的司法现象有关了,产生这种现象的,是一种法律上的赦免制度,具体实施起来,有一个我们很熟悉的词,叫大赦天下。

中国古代封建帝王掌握子民的生杀予夺大权,常以施恩为名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皇帝驾崩、更换年号、皇帝生儿子、立皇后、立太子、皇帝打了大胜仗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天下大乱或者自然灾害,也会大赦,因为自然灾害的时候,民不聊生,犯罪现象就会增多,所以皇帝就大赦天下。也有一些情况正好倒过来,大丰收,经济形势很好,然后皇帝一高兴,也宣布大赦,来缓解阶级矛盾。

具体实施起来,即效力及于全国的赦宥。对于一定时限内的犯罪,不问已否发觉,已否结正,都予以赦免。已经赦免的犯罪,不许他人再向官府控告。谁以赦免的犯罪事告发别人,就以所告的罪惩罚原告。赦前犯罪已执行的,不认为有前科。

这种大赦天下,除了一些特殊的犯罪不能赦免以外,其他的罪名一律在大赦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皇帝一大赦天下,全天下大多数犯罪分子的罪名就都赦免了,正在行刑的就此完事,正在坐牢的回家庆贺一下。

大赦之外还有特赦

大赦之中,也有许多门道。

有一种大赦,叫郊赦,即皇帝到南北郊祭祀天地后颁行的大赦。汉文帝十五年“夏四月,上幸雍,始郊见五帝,赦天下”。

这是比较早的记载。自晋以后,一般都在南郊祭天时行大赦,郊祀年年举行,并不是每次都行赦。到宋代,郊赦成了定制,皇帝每三年一次亲祀南郊,同时颁行大赦。

还有一种叫恩常赦,也就是指恩赦和常赦。

恩赦是遇到非常庆典进行的赦免。一般除谋反大逆、谋杀故杀、十恶等真犯死罪以及军务获罪、隐匿逃人、侵贪入已不赦外,其余一概赦免。

常赦是指寻常的或按常例进行的赦免。一般限制较严,凡刑律中“常赦所不原”条开列的罪名,除非诏旨临时有特别规定外,都不赦免。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赦免制度,叫特赦,古时又叫曲赦,即局部地区的赦宥,亦称“赦”或“特赦”。

曲赦的名称,最初见于西晋泰始五年的“曲赦交趾、九真、日南五岁刑”。宋马端临《文献通考》中有关于宋代赦宥制度的记载:赦免只限于京城、两京、两路、一路、数州、一州的,称曲赦。

而颁布赦令的诏令,被称为赦书,五代、唐、宋亦称“德音”。唐、宋时,赦书须在举行赦典的公开仪式上宣读,然后由宰臣交刑部颁发各地方,广为宣布。

赦书有一定的体式,须写明赦宥的原因、期限、赦罪的范围等内容。《唐律疏议·名例》载,发出赦书当天黎明以前的犯罪一律赦免。

《旧唐书·刑法志》载,行赦那天,宫城门外右边设置金鸡和鼓,将罪犯集中到门前,击鼓一千下,宣读赦书,然后将他们释放。该赦书用绢写好,颁布到各州。

有这么多赦免的门道,犯人们想坐长久一点的牢狱都比较困难,更别谈高出两年以上的徒刑了。

到了元代,大赦的频率就有所下降,大概就是平均两三年来一次,还是比较频繁的。到了明朝就大幅度降下来了,平均五年多才来一次大赦,然后到了清朝,大赦就越来越少,平均14年多才会大赦一次。而且清朝一般采取的大赦是打了折扣的,不是把罪犯的罪行全部赦免,而是给予普遍的减刑。

人治干涉法治,人命大于法令

对于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里曾谈到中国古代的皇帝大赦,对之批判了一通。

他说,中国皇帝不讲道理的,没有逻辑性,因为皇帝也是最高法官,你判了他刑,你怎么又去赦免他,他觉得这个不正常,因为在欧洲判刑是法官判的,然后国王作为最后的公正主持者,来赦免罪犯。

的确,皇帝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却总是在亲手破坏自己所指定的法律,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说到底,中国古代是一个人治的社会,法律更多是一种摆设,它的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它的实际意义,刑罚成为统治者施恩的手段,法律还有什么权威可言呢?

近代各国也有大赦,但与中国古代的大赦已大为不同,不是出于恩典,而是国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适用范围最广,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仅免除刑的执行,而且使罪、刑从根本上消灭,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于大赦是国家的一项重大行动,通常是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机关决定。

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也是中国古代法治状况的一种悲哀。

  包公判案时鲜为人知的糗事

包拯在民间文化中一直占据着一个独特的地位,从热播的《少年包青天》等影视剧中可以看出其人气之高。近千年来,包拯在历代人民的心目中,一直是刚正不阿、为民请命的包青天。他断案如神的形象早已深入人心,在流传下来的许多大案奇案中显示出过人的聪慧与胆识。

包拯年轻时,曾当过天长县(今属安徽)县令。一日,有个农民到县衙告状,说他的耕牛的舌头被人割掉了。(宋代为保护农业,曾颁布法令,严禁屠宰耕牛。)但是由于凶手是趁着夜间休息的时候作案的,而且没有留下任何蛛丝马迹,因此判断起来非常困难。

包拯问:“你来告状,别人知道吗?”那人回答:“不知道。”

“耕牛被割去舌头,邻居知道吗?”“我没有跟别人说过,别人也应该不会知道。”

包拯心里一下有了计策,对告状的农民说:“听我的吩咐,你回去偷偷地把牛杀了,把肉卖出去。但切记一定不要声张。我会有办法找到那个割牛舌的人。”农民虽然心里有些疑虑,但仍然按包拯的嘱咐去做。隔了没几天,有个人跑到县衙告那个农民私宰耕牛。包拯知道这个人就是割牛舌的凶手,看到他自投罗网,心里很高兴。他听完诉状,大喝道:“大胆刁民,你为什么要割掉耕牛的舌头?”

那人万万没有想到包拯会查出自己,顿时呆若木鸡,只得供认出割牛舌的经过。

原来,此人是牛主人的仇人,想害牛主,便偷偷地割了牛舌头。他以为牛没了舌头便不能吃草,牛主人只能将牛杀死,这样就要触犯私宰耕牛的法令,想借此陷害牛主人。聪明过人的包拯,将计就计,找到了割牛舌的人,并依法治了他的罪。

此案的顺利告破,使包拯赢得了断案如神的美名。

但是历史上真正的包拯并不像小说戏剧描写的那么神,他也是一个有血有肉的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他在判案的过程中也有判断失误、上当受骗的时候。

怒斥恶吏,重罪轻罚

包拯在担任开封府尹时,有个人犯了罪,被官府缉拿归案,按刑律,将受杖打惩罚。

古时候的杖刑是五大刑罚之一,可不是老师体罚学生的教鞭,每一杖都是实打实的,几杖下去皮开肉绽那是常有的事。那人被判杖刑,顿时就慌了,就托关系找到包拯手下的一个小吏,“意思”了“意思”,希望能够免伤筋动骨的刑罚。

那个小吏见犯人如此“上道”,于是就支了一招,与犯人约定:“等府尹(包拯)审案时,肯定要我来记录你的罪状,到时你大声呼冤自辩,我自有办法为你减轻刑罚。”

犯人心领神会,等到包拯一上堂,犯人便照小吏的吩咐,拼命为自己分辩。这时,小吏摆出一副凶神恶煞的样子,大声呵斥:“别再多说了,快快受了杖责,滚回牢房去吧。”

包拯一生中最见不得的就是贪官污吏恃强凌弱,见这书吏卖弄权势,便要打击这个小吏的嚣张气焰。于是将那小吏当堂责罚一通,而反过来将那个犯人的脊杖改成臀杖,从轻发落了。

包公的一顿数落,却正中小吏的下怀,包拯为弱者伸张“正义”的时候,却不知道那小吏正低着头偷笑呢。

包公被蒙蔽,小人很得意

号称严明的包拯被如油猾吏蒙住了眼睛,堂堂的朝廷命官却在一个小吏面前栽了大跟头,称得上包公一辈子数得着的糗事了。

包拯之所以名垂千古,正是因为他有一颗嫉恶如仇的心,这颗心不因外物所动,即使是皇帝的亲戚,他照样秉公处理。

可是,包公这颗“嫉恶如仇”的心,却为小人所利用,这小吏可是个“人精儿”,他对包拯的脾性可是摸得“门清”。包拯平时最看不惯官吏仗势欺负囚犯,怀疑小吏打算敲诈囚犯,说不准他还认为书吏不替犯人求情,反而对犯人态度生硬,大约是没有受到什么好处,因而基于对书吏职业道德的评判,一时冲动,代替了法律的评判,作出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于是,他叫人当场打了小吏一顿,转而对囚犯宽大处理。不知道这正中了小吏的计谋。小吏利用包拯嫉恨官吏苛刻的心理,达到索贿营私的目的,实在是狡猾透顶。

最后,整个案件的结果就是:包公伸张了“正义”,罪犯成功减刑,小吏有了笔“外快”,“皆大欢喜”。

公正之心不容有失

在我们谴责那个狡猾的小吏的同时,有没有想过,让这件案子变成闹剧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什么?

疾恶如仇,是一个正直、善良的人所应有的道德品质。惩恶扬善,社会才会稳定、发展,法律正具有这样的社会功能。司法官面对人世间的种种恶行,如果无动于衷,放纵犯罪,无疑将为道德所不齿、法律所不容。

然而,法官审案不能以道德的评判来代替法律的评判,不需要疾恶如仇之情,疾恶如仇也需依法进行,要准确地举起手中的法律之剑,使正义得以弘扬,邪恶得以惩处,这才是法官应有的品质。

这案件看上去是狡猾的书吏猜透了包拯的心思让包拯上当受骗,但是包拯为了有意打击小吏的嚣张气焰,主观武断,轻易改变刑罚,虽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矫枉过正,不知道自己被小吏给卖了。

我们敬包公,敬的不只是他为了公道而嫉恶如仇的高尚品德,更多的是不偏不倚的公正心,而非为了“嫉恶如仇”而有失公正。法官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非道德评价,因为道德评判与法律评判的事实基础不一样:道德评判不需要对事实进行充分、严谨的核实,而法律评判却要建立在被证据证明的事实基础之上。

因此,在对一件事的道德评判与法律评判在许多时候有不一致的地方,而这些地方就成为一些人牟利的“温床”。比如案中的小吏,就是一个很鲜活的例子,而提供这个“温床”的,却是我们伟大的包公。

惩恶扬善需依法

但这并不是说,包公疾恶如仇错了。问题的根源在于,包拯过多地将个人的道德情感带进审判,不利于公正审理案件,罚不当罪。

历史上犯同样错误的法官,并不只有包公,有的甚至意气用事,丧失理性,办了冤假错案。比如宋朝的理学大师朱熹,也曾有这样的糗事。

朱熹任浙东提学时,浙江台州太守唐与政因为官妓严蕊有诗词上的才华,两人时相往来,但并没有什么不轨的行为。唐与政自恃才华,批评朱熹“字也不识”。

结果朱熹很生气,跑到台州来找碴,认为唐与政这样的风流官员肯定和官妓严蕊有通奸这一道德问题,于是借此弹劾唐与政。为了取得证据,对严蕊严刑拷打,逼取口供,造成了冤案。具有强烈道德情感的朱熹,因为道德价值上的评判遮住了眼睛,导致了法律评判上的错误。

这就是我要说的,法官不能依道德的善恶标准来评判案件,而要依法律的规定来判决案件,尽管有时你在道德情感上有所倾向,但你在办案时绝不能因为疾恶如仇而失去公正性。

将公正放在第一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避免先入为主,理性地公正司法。道理虽然简单,可是纵观古今,又有多少人能真正做到呢?如包公这样的人物,因一时失察,也闹出这样的糗事,直到今天,为诸君笑耳。

  因一场版权官司而热销的“武侯秘籍”

近年来,不少人在炒作“小月月”、“90后贱女孩”、“凤姐”、“著姐”等新闻屡屡见诸媒体,用所谓的“行为艺术”来标新立异,其实,众位读者在新奇过后不免有些反胃。这样炒作的低水平已经够丢人现眼的了,更别说还有伤风败俗之嫌。

说起书商中的炒作高手,现代人比民国人差得很远,如小巫见大巫。且看民国年间发生的“武侯秘籍”炒作事件,当事三方对“武侯秘籍”版权的激烈争夺,瞒天过海,引得天下人随起心动,真是大气魄、大手笔,令人对其厚黑之术感慨不已。

突然冒出来的“武侯秘籍”

在20世纪20年代的上海,在市场上颇具影响力的《申报》、《新闻报》等差不多在同一时间刊登同样内容的广告,其内容是:

关中某世家子,祖先曾在陕西某县西南石壁中发现一批古代帛书,其中数卷经专家考证审定为蜀汉丞相诸葛武侯所著,乃武侯在行军途中用以占卜战事胜败的秘籍,与时下社会流传的金钱神课等算命书绝不相同。

其中预测的汉代以来重大事件与后来的历史事实完全相符,如能认真阅读,大到国家休咎,小至个人吉凶,尽可笼于一袖。现因家道中落,且有重大变故,急需款项,故将该书特地从关中携来申城,待价而沽。如有兴趣者,请速来某地联系洽谈,过期不候!

正在大家对此将信将疑之际,后续的东西跟进了。数日后,在两报同样版面,又刊出了某书局委托某大律师代表购买该书版权的声明:前日关中某姓出售诸葛武侯秘籍一事,其版权已由本书局与该姓协商订立契约,以重价购得。因无书名,故委请某史学家定名为《诸葛武侯未来预知术》。本书局考虑到该珍籍系某姓世代相传,恐有族人异议而发生争执,故特登报声明。如有异议者,请在一个月内由族人共同洽商解决,凡有利权出入与本书局概不相干。逾期即按契约规定,将该书公开出版发行。

石击水中层层波。两则煞有介事的广告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时成了热点,读者都在静观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果然不出一月,报上又有关中某姓族人代表刊出启事称:诸葛武侯秘籍系本族共有的镇宅之宝;先祖遗嘱,倘有关涉全族安危的重大变故,经族人开祠堂公议,得到全体同意,才可出让,此外任何个人均无擅自处理之权。因此某人与某书局所订的版权契约,显系无效,该书局如贸然出版,决当对簿公堂云云。

版权之争难解难分

版权之争不断升级,火药味越来越浓,看来少不了打官司来解决,这更加引起了人们的兴趣。

笔战仍在继续。数日后,某大律师又代表某书局登报警告说:“关于《诸葛武侯未来预知术》一书,该姓族内对出售版权发生争执,纯系某姓族内私事,与书局买主概无牵涉。且局方已预付定金,订立出版契约,完全符合法律手续,岂可因族人内讧而任意毁约。本律师特此警告,今后如再发生任何影响本局利益的事端,即当依法呈请法律解决,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三方各执一词,都不妥协。接下来只能去对簿公堂了,此时,自然是赚足了眼球。很快,某书局以关中某姓“诈取钱财、制造事端”为由,委托某律师向租界会审公廨提起诉讼,被告为出让该书收取定洋者与反对出售者。

鹿死谁手,读者们都在拭目以待。

开庭时,大家都蜂拥而至。三方当事人都委托律师代表,原告、被告没有一个亲自出庭。在法庭上,律师们唇枪舌剑,唾沫飞溅,法庭辩论十分激烈,旁听席上坐满了好奇的看客。但开庭多次,均未判决。最后由法官调解,达成三方和解协议:该书版权仍由某书局收购,但为照顾该族利益,书局自动增添售价若干,所得由该族公议,在族内按股均分。于是,一场热闹异常的官司,就此宣告结束。

狐狸尾巴露出来了

和解协议签署后,该书局很快就在各报刊登巨幅广告,内容为:“本局为将武侯珍贵秘籍公之于世,不惜花费巨资,几经周折,终于购得版权并于近日出版。该书已经由专家考定,确系真品;一册在手,料事如神。欲购者勿失良机。”

到这里,我想各位看官都明白了:此书要想不热销都不可能了。因为经过半年多新闻媒介的“热炒”,上海对该事原委几乎是妇孺皆知了,且又借重诸葛丞相之名,所以即使老于世故者也认其为真。该书面市广告后,顿时洛阳纸贵,来购者车水马龙络绎不绝,初版数千册迅即销售一空,以后再版十余次,始终供不应求,出版商赚得盆满钵满,数钱数到手抽筋。

真相,总有一天是要大白于天下的。后来,人们终于知道了,所谓的“武侯秘籍”,纯属假货。原来,这是两个穷困潦倒的文人处心积虑的自拉自唱的闹剧。他俩为了脱贫致富,动起了歪脑筋,将流行的各种占卜书改头换面,汇总选编,而伪托“武侯秘籍”。所谓关中某显宦后裔的出让者及反对者,都是子虚乡里的乌有先生;报上所刊广告及律师声明,其实都是他俩瞒天过海一手炮制的;法庭上原被告三方,都是他们联手书局在幕后操纵的。最后,这两个穷文人靠这本欺世盗名的书而咸鱼翻身,跻身于富人行列。

民国的牛人就是多,连骗子都如此高智商,炒作炒得也是高水平,令人不齿之余,也不得叹其骗术之高明。相比之下,现在那些“标新立异”的“沽名钓誉”之徒,实在是相去甚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