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法海溯源踏浪行
象征法律的神奇独角兽
韩国首都在将名字由“汉城”改为“首尔”之后似乎仍难摆脱中华文化的印迹,在2008年时确定的城市象征物“獬豸”曾经引起了韩国专家学者有关“象征物是否源自中国”的热议。那“獬豸”到底是什么?它又蕴涵着什么深意呢?
非同一般的神兽
獬豸,也称解廌或解豸,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上古神兽,体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类似麒麟,全身长着浓密黝黑的毛,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通常长一角,俗称独角兽。
它拥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是中国古书中常见的一种神兽,能辨曲直,汉杨孚《异物志》对獬豸特性的概括最有代表性:“性别曲直。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咋不正者。”意思是说,獬豸能区分好人坏人,看到两人打架,它会用角抵理亏者。听到有人吵架,它会用口咬挑起是非的一方。
相传,先秦官员断案折狱,曾用獬豸辨别其中曲直,其中声明最盛者莫过于帝尧时期的刑官皋陶。传说中皋陶曾饲有獬豸,凡遇疑难不决之事,悉着獬豸裁决,均准确无误。所以在古代,獬豸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
我们的祖先在创构“法”字上,其渊源颇具智慧和神话色彩。在古代,现在的“法”字被写作“灋”,其中蕴涵着深刻的寓意。从字的架构上看,“灋”字的左边是三点水,代表着取法平如水之意。它的右边是“廌”下边一个“去”,“廌”,即神兽獬豸,将“廌”编成“法”字的一部分,取的就是獬豸代表判断曲直的法律的含义。
传统文化中隐含的投影
由此,獬豸在汉字文化中又与“法”结下了不解之缘。之后多方面文化的影响,獬豸在古代作为法律象征的地位就这样被认定下来。
后来,出于便于书写和记忆的需要,“廌”字从“灋”中被隐去,简化为“法”,然而它所象征的中国法律传统文化并没有随之消失。獬豸在我国古代法制监督史上仍有着非凡的含义。
作为中国传统法律的象征,獬豸一直受到历朝的推崇。相传在春秋战国时期,楚文王曾获一獬豸,照其形制成冠戴于头上,于是上行下效,獬豸冠在楚国成为时尚。秦代执法御史带着这种冠,汉承秦制也概莫能外。
到了东汉时期,皋陶像与獬豸图成了衙门中不可缺少的饰品,而獬豸冠则被冠以“法冠”之名,执法官也因此被称为獬豸,这种风尚一直延续下来。至清代,御史和按察使等监察司法官员一律戴獬豸冠,穿绣有“獬豸”图案的补服。
不仅在服装,在皇家建筑方面,獬豸的形象也必不可少,如明孝陵和十三陵的镇墓神兽,还有故宫太和殿、乾清宫内威严的独角兽,都是獬豸的化身。直到今天,在我国一些法院门口布置的代表法律的护门神兽也是獬豸。獬豸文化的源远流长可见一斑。
历史传奇中的法律神兽
獬豸在我国古代文化中影响十分深远,许多故事和传奇都有獬豸的身影出没:曾在古颍州做过太守的北宋大文学家、书画家苏轼在《艾子杂说》中讲了“獬豸辨好”的寓言故事。
早在战国时期的齐国,有一次,齐宣王问艾子道:“听说古时候有一种动物叫獬豸,你熟悉吗?”艾子答道:“尧做皇帝时,是有一种猛兽叫獬豸,饲养在宫廷里,它能分辨好坏,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艾子停了停接着感慨地说:“如果今天朝廷里还有这种猛兽的话,我想它不用再寻找其他的食物了!”
这讽刺当时的官场奸臣和贪官太多了。
还有关汉卿《玉镜台》第一折中“生前不惧獬豸冠,死来图画麒麟像”的戏词就运用了獬豸的形象。还有四大名著《西游记》所描述的地府中的“谛听”神兽,它在辨别真假美猴王时也是用的同獬豸类似的异能。
民间文化显真迹
在民间,许多地方的文化都深受獬豸的影响。比如说客家人,在长期迁徙和生产生活中,客家人以古代獬豸崇拜为基础,创造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闽西“獬豸”文化,其核心内容即聪灵、刚强、公正、诚信。
“獬豸”文化主导着闽西客家人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思想方法、审美情趣、道德规范等各个方面,客家人亦是“獬豸”文化的忠实践行者。在国家前途一片灰暗之时,以刘亚楼、杨成武、傅连暲、张南生、邓子恢、张鼎丞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共和国将军,为了民族和国家,秉承已经融入血液的“獬豸精神”,为中国的未来前仆后继,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作为法律的象征,“獬豸”文化不仅有着厚重的历史文化积淀,在新时期更为其赋予了新的内涵和使命。在积极倡导法制建设的今天,“獬豸”文化所体现的价值观符合“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其所提倡的公正、诚信的社会道德价值观,有利于祛除各种“庸俗文化”、“腐朽文化”,营造廉洁清正的社会氛围;其所提出的树立廉洁理念、提倡廉洁精神、营造廉洁环境的重要任务,对于推进政府的反腐倡廉工作具有深远的积极影响。
弘扬“獬豸文化”,对于社会的和谐,法制的进步无疑是一针“强心剂”,这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的文化财富,我们应当珍惜这笔财富,共创更美好的明天。
世界上最文明的监狱制度
2010年对于中国的司法界来说是个不平静的年份,其中不少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争议。先是药家鑫,后是李昌奎,他们的判决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这些案件中,死刑的适用与否是争论双方的核心焦点。
对此,中国司法界在关于死刑的适用尺度上一直议论纷纷,有人认为中国应该追随世界潮流,彻底废除死刑,并由此抨击中国监狱制度的“黑暗”。什么“躲猫猫”、“喝水死”、牢头恶霸、刑讯逼供,除此之外还有诸多不和谐现象,都成为批判中国法治现状的现行“证据”。
我的老师曾介绍过他去参观北欧监狱时的经历,那里简直就是个三星级宾馆!什么设施都有,几个人一套“公寓”,“吃香的喝辣的”。跟这样的外国监狱相比,中国的监狱制度的确够“黑暗”啊,十来个人挤一间牢房,饮食状况也不尽如人意,受人争议也是在所难免的。
说起最文明的监狱制度,其实在我们中国的古代,而且诞生在距今两千多年的奴隶制时期,当时刑罚野蛮,肉刑适用广泛,但就是在这样一个野蛮的时代,却产生了世界上最文明的监狱制度,也许最黑暗的地方孕育着光明吧。
这项监狱制度几千年来深深地印在了中国文化的土壤里,一个成语高度地概括了它,那就是“画地为牢”。
司马迁的《报任少卿书》就曾记载:“画地为牢,势不可入,削木为吏,议不可对,定计于鲜也。”
相传上古时刑律宽缓,人们都很自律,道德高尚,如果有人犯了错误,就在地上画个圈把他限制住以示惩罚,即使这样,哪怕他身边空无一人,他也绝不会提前走出圈子半步。
据说,画地为牢是上古四圣之一的皋陶发明的,他是舜帝执政时期的士师,即司法长官。
皋陶在掌管司法时,“画地为牢”成为最初监管犯罪之人的囚禁场所,我国从此有了监狱。从此,“皋陶造狱,画地为牢”正式流传下来,而造狱的先驱皋陶,则被尊为狱神,被全国上下多数监狱立为自己的神灵。
但真正将“画地为牢”发扬光大的,是孔子所推崇的周文王。
《封神演义》第二十三回:“文王曰:‘武吉既打死王相,理当抵命。’随即就在南门画地为牢,竖木为吏,将武吉禁于此间。”原因是打柴的武吉到西岐城卖柴。在南门,正赶上文王车驾路过。由于市井道窄,将柴担换肩时不知塌了一头,翻转扁担时把守门的军士王相打死,被捉来见文王。
文王说:“武吉既打死王相,理当抵命。”命在南门地上画个圈做牢房,竖了根木头做狱吏,将武吉关起来。三天后,大夫散宜生路过南门,见武吉悲声痛哭,问他:“杀人偿命,理所当然。你哭什么?”武吉说:“家有七旬老母,孤身无人照顾,怕被饿死!”散宜生入城进见文王,说:“不如先放武吉回家,等他办完赡养母亲的后事,再来抵命。不知如何?”文王准许,就让武吉回家去了。文王是明君,把武吉画圈囚禁是因为武吉误杀了人;文王是贤君,允许武吉先赡养母亲然后偿命。这也是我们最熟悉的典故了。
虽说是小说演义,但也取材自真实的故事,这种用高尚的道德,约束犯人的自由,然犯人心甘情愿地待在画的一个“小圈圈”里,没有任何强制的行为拘束,真可谓世界上最文明的监狱制度了。
这项举措在民间影响巨大,衍生出无数的说法。在古典四大名著《西游记》第五十回就描述了孙悟空给唐僧画地为牢的故事:“古人画地为牢,他将棍子画了圈儿,强似画地为牢,假如有虎狼妖兽来时,如何挡得他住?”
历史上有周文王“画地为牢”的传说,犯了法的人还能够在给他画的圈圈里老老实实地服刑,那是一个多么理想的文明国度。想想当前的法治状况,我们不得不发出一声叹息。
“画地为牢”虽然美好,但是是建立在圣人高尚的道德感化下的产物,是不能推广成为国家的制度的,而废除死刑同样如此,这样的措施本身没错,但错的是现在就把它推广,这是不适应当下中国法治现状的超前举措,但仍然需要我们在将来去努力实现。
回顾古代的历史,像“画地为牢”这样文明的刑罚方式不在少数,值得现在的我们去回味、反思。
古代最早公之于众的法律
现在,我们想看法律的具体条文,了解国家对相关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可以去书店买一本精装价廉的法条,或者在网上轻而易举地搜索到相关法律的具体条文,我们想了解法律的途径不胜枚举。
不公开的法律最可怕
可是在两千多年以前的中国,这是无法想象的,因为当时的法律秘而不宣,是不向平民百姓公开的。
古代国家在未有法典之前,大都经历过一个秘密法的时期。上层贵族社会认为刑律越隐蔽越好,绝不能让国人知道。这样才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
在我国春秋时期以前,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奴隶主贵族进行判断的时候,往往会标榜自己是遵从“礼”的原则,自己是以礼治国,依礼治国。“礼不下庶人”,所以老百姓们犯什么法都任由贵族官僚们宰割。更何况他们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法,稀里糊涂的,任由贵族官僚们摆布了。
有古籍记载的很多事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张三和李四同村,有一天,张三进城赶集,回来的时候,李四发现,他被人砍去了左脚,就问张三:“你是左脚呢?”张三说:“我犯法了,被官府砍了!”李四又问:“那你做错什么了?为什么被罚啊?”张三说:“我也不知道。”于是两个人一起于莫名其妙中郁闷着、恐惧着。这就是刑法不为百姓知晓,则其威慑深不可测!不知道自己怎么做才是守法良民,这可真是恐怖,想遵守都不知道遵守啥规矩!
就像张三的事例一样,“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如果法律不公布的话,那么的威力将是无穷尽的。你不知道什么叫犯法,也不知道会受怎样的惩罚,惶惶不可终日,根本不敢与政府对抗。这就形成了贵族官僚巨大的司法特权,贵族可以随意出入人罪,定罪量刑没有任何限制,冤假错案和家常便饭一样随意,导致百姓们谈“法”则色变。
子产铸刑书
但是,这一情况在春秋时期发生了变化,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国公布,史称“铸刑书”。
子产,即公孙侨,字子产,又字子美,春秋时期郑国杰出的政治家。郑简公十二年(前554年)为卿,二十三年(前543年)子产执政郑国。
子产执政前,晋楚两强争霸,郑国身处两强之间,内部贵族矛盾重重,郑国贫弱而混乱。子产执政后,一方面,运用其政治智慧在列强之间穿梭外交。另一方面,开始在郑国内部变法图强,大力改革郑国的土地和税赋制度。规定城市和乡村各有一定的制度;贵族和平民各有不同的服色;废除土地定期分配使用的井田制,划清田地疆界实行土地私有,挖好沟渠;把村组织编制起来;按土地面积免征首赋税等,史书称之“作封洫、作丘赋”。
子产执政后一年,刚开始时变法,阻力很大,社会上流传一首歌:“硬逼我把好衣服收藏在家,硬把我的田地左编右查,谁要去杀子产啊,我一定参加!”执政3年后,社会上又流传一首歌:“我家有子弟,子产来教育开导;我家有田地,子产使产量提高。要是子产去世了,谁能像他一样好?”子产执政共21年,郑国大治,国势由弱变强,国人称颂,诸侯宾服。
子产命令把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到鼎上,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这是国家常用的法律,其实也是对他从公元前543年以来所进行的诸项改革的总结。他通过法律的形式巩固自己改革取得的成果,向全社会公布,以后有人要推翻他的改革措施遇到的阻力将是空前的。
他对已有的刑法加以修改,在这个基础上主持编订了3种刑法,并将其公之于世,让老百姓明白法与非法的界限,知道犯了法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无疑是进步的法制理念,当然也打击了贵族特权。由于子产铸刑书打破中国历史长期以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政治传统,受到了一些贵族的猛烈抨击。
有维新就有守旧
例如,晋国大夫叔向就非常不满,不惜冒干涉别国内政之嫌,派人送给子产一封信表达了他的强烈抗议。
历史却给了这位自命不凡的老先生一个响亮的耳光:在子产改革七八年后,又有突出成就显现出来的时候,叔向还闭眼不看事实,一味指责子产不该公布法律而放弃“礼”的说教,对这种顽固守旧、盛气凌人的做法,子产不客气地回答说“吾以救世也”。事实上,到子产于公元前522年(郑定公八年)去世,郑国一直治理得很好,周旋于晋楚两霸之间,处置得宜,维护了郑国的利益和尊严。孔子听到子产死,流着眼泪说:“古之遗爱也。”称赞子产的仁爱,有古人的遗风。郑国也并没有衰败。足见叔向的看法是错误的。
子产公布法律,限制了贵族特权,促进了郑国农业和商业的发展,开启了中国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也顺应了当时历史发展的潮流。因为春秋时期,宗法贵族减弱了气势,新的地主阶层兴起。各利益集团、社会阶层以及经济条件都在发生变化,“铸刑鼎”这一重大改革措施符合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还有后来人
子产其实并不孤单,子产的理念也被后人继承下来。就在子产铸刑书的23年后,也就是昭公二十九年(前513年),晋国的赵鞅、荀寅占领汝滨,命令晋国民众各出功力,共鼓石为铁,铸造一个刑鼎,把晋国前执政范宣子所作的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
这样的举措理所当然地迎来了新一轮的强烈抨击,可奇怪的是,这次抨击的主力确是对子产大加赞赏的孔子。孔子如当年叔向攻击子产铸刑书一样,对赵鞅铸刑鼎进行了如出一辙的攻击。孔子说:“晋国抛弃了法度,恐怕要灭亡了。当年晋国恪守唐叔制定的法度,民众尊敬贵族,贵族管理百姓,贵贱有序,因此晋文公得以成为诸侯盟主。今天的晋国却抛弃这个法度,搞了一个刑鼎,民众都依照刑鼎的规定生活,再也不害怕和尊敬贵族了,我们这些贵族的饭碗岂不是要砸了吗?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孔子一向最重视礼,不看重法律,他甚至认为法律是有害的。所以,他对“铸刑鼎”如此猛贬,并不奇怪。孔子认为,如果用法律治理国家,那么人们就专注于法律,只求免予犯罪,而失去内心的廉耻,这样的社会未免太不理想,应该追求天下为公,人人讲仁爱,家家睡觉不关门,根本就没有小偷盗贼才对。
孔子的确有他自己的道理所在,可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就如同开篇所说,贵族官僚的刑事裁量权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最终的结果就是司法的极度不公正。
晋铸刑鼎毕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它打破了统治阶级专断刑律、任意处置剥夺百姓权利的不合理局面,像孔子开办私学打破学在官府的教育体制一样,它在开启民智、唤醒人们自我意识,以至打破旧的政治格局、推动社会改革进步方面意义是不可低估的。晋国之所以在春秋时代霸业长盛不衰,主要原因不是国君代代都是明君,而是卿大夫中精明强干者随时推翻消灭专政弄权危及晋国以及多数卿大夫利益的豪门强族,栾氏、范氏、中行氏等的相继灭亡及削弱,都是这种新陈代谢的表现。而三家分晋,韩、赵、魏成为战国时代法家的主要发源地,应当与晋国的这个重视法制建设和普及的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
中西成文法之比较
其实,铸刑书、刑鼎也并不是中国特有的事情,其他的古文明也有类似的事情。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是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的,比我们子产的刑鼎要早一千三百多年,在21世纪初被法国人在伊朗挖了出来。
罗马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因为据说刻在12块铜牌(也有说是着色的木牌)上,故而得名,比我们子产的刑鼎晚84年。在高卢人入侵罗马的战火中铜表全部被毁,原文散佚,但也能从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见梗概。人类的祖先不约而同地寻找一种永久坚固的方式来留存和公布法律,大约就是为了不让任何一个字磨损,为了让法律的权威不受执政者个人意志的影响,为了让民众有个稳定可预见的行为规范,使人民免受法律朝令夕改、避免官吏玩弄辞令的祸害。
可惜的是,不知为什么人家的石柱法、铜表法都以各种形式流传下来了,偏偏我们的刑鼎找不到实物,也不知晓其内容。几千年漫长的岁月里我们精心保存了很多东西,包括各式各样的鼎,却单单遗失了子产的那口鼎。也许,它还在中原郑州一带那厚厚的黄土层里埋藏着,记录并目睹着黄土地上数千年来上演的一幕一幕。
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强调“公开、公平、公正”。其中,“公开”包含的内容很广泛,有法律公开、庭审公开、判决结果公开,等等。“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法律的实质就应使人人皆知、人人遵行,并人人会用。现在,“公开”制度已成为我国依法治国中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制度,现实中还存在许许多多的阻碍,历史遗留的问题依然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中。
当代法律之滥觞
有则笑话说得生动形象:一位行人在街上走,突然一群警察将他按倒在地再踏上数只脚,行人哭喊:“为啥抓我!我犯了什么法?!”警察答曰:“你自己心里清楚犯的什么法!那么多人我怎么就抓你一个?!”行人无语问苍天,我真的不知道啊……
学期中,我们去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看到一个老大爷走过来,我们正想上前宣传我们的活动。那位老大爷一听我们是在说法律,脖子一缩,连连摆手道:“我是良民,我没有犯法!”然后行色匆匆地躲我们而去,似乎有一只洪水猛兽在他背后追赶。
现在的新闻报道中,依然有许多奇怪的字眼,如什么“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模糊其词,混淆视听,不知其所云。企业拒绝员工要求时,也说什么“这是我们公司的内部规定”,这是“内部”的什么规定?
这样的实例还有很多很多,现在的我们对于法律仍然有许多的误解,很多人现在依然对法律是敬而远之,我们国家的信息公开程度依然有待发展,我希望我们也要向先贤一样,敢于打破长期以来腐朽思想,大胆创新改革,推动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发展。这样,我们的生活才没有那么多的疑问和顾虑,才能更幸福更美好。
中国最早的财产税法
税收一直是个敏感问题,它影响到每一位公民的收入。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最终以3500元作为起征点,旷日持久的争议算是落下了帷幕。可是,仍然有不少税种饱受争议,其中关于财产税的废立,社会舆论已经争论得面红耳赤了。
汉朝就有财产税
财产税并不是近代资本主义兴起以后才产生的事物,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汉朝,我们的祖先就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实施了一项法令,对富有者征收财产税,来达到平抑社会贫富差距和扩大政府财政收入的目的,这项法令,当时称作算缗令。
经过长期的战乱,新立的大汉王朝面临的是一个百废待兴、民生凋敝的局面,为了发展国力,汉初的领导者以黄老之学作为指导思想,无为而治,实行一种较为自由的经济体制,由此经济蓬勃发展,几十年间一跃成为世界一流的超级强国,是“文景之治”盛世形成的主要源动力。
可是,自由经济体制的背后,是社会财富分配的极度不均,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大儒董仲舒曾在给汉武帝的信中曾说道:“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可见当时的情景。
在汉武帝时期,北征匈奴,西通西域,东伐朝鲜,南抚夷越,国家发动了一系列历时长久、规模巨大的战争。其中,武帝一朝对匈作战持续时间之长,战争规模之大,可谓空前绝后。据《汉书·食货志》记载,元朔四年后7年时间里,仅筑卫朔方、赏赐将士等军费开支,就达到了二三百亿,还不包括所谓的“兵甲转漕之费”。要支持这些庞大的军费开支,单凭政府的一般财政收入是不可能的。
为此,汉武帝在经济领域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利用国家政权干预、管理战时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支持对匈奴作战。这些措施主要包括盐铁官卖、均输平准、改革币制、算缗告缗、增加算赋甚至卖官鬻爵。
但是,这些收入依旧无法缓和越来越严重的财政赤字,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武帝将目光瞄准了已经“养肥”的商人阶级。
宰的就是“奸商”
武帝选择拿商人阶级开刀不是没有缘由的。中国古代是以农立国,一向就有重农轻商的传统,把农看做是本业,把商看成是末业。到秦汉大一统的时代,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上的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更是不能容许商业的畸形发展。因为商人剥削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尤其是富商大贾,肆意兼并农民,使农民贫困化,这样就破坏了封建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因此,先秦以来的一些地主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大都主张重农抑商,并进一步形成秦汉两代的重农抑商政策。
一般商人掠夺农民的主要办法,是在买贱与卖贵之间进行勒索。一方面,小农经济薄弱,经不起任何风浪,国家的急征暴敛、私人的债务以及婚丧、疾病、凶荒等,都强迫他们把自己的产品“半价而卖”。而另一方面,当农民迫于饥寒,急需粮食、种子、衣服之时,商人又以加倍之利售与。所谓“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正反映当时商人任意控制价格的情况。而“商则长诈,工则饰笃(弄虚作假)”,又说明在买卖过程中进行欺骗,也是商人剥削农民而获利的重要手段之一。这种情况必然要激化社会矛盾,甚至会引起大规模动乱。
汉武帝看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巩固封建统治,加强对匈奴的防御和反攻力量,他开始重用“兴利之臣”,并决定首先向商人开刀。这就是元狩四年,武帝根据御史大夫张汤和侍中桑弘羊的建议,颁布了打击富商大贾的算缗令。
按财产比例上税
史书记载:“诸贾人末作贳贷买卖,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意思就是除有市籍的“贾人”之外,其他的“商以取利者”也同样要缴纳算缗钱,即对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征税。算缗的征税对象是商人的“物”,即对财产征税。《正义》:“一算,百二十文也。”“二千而一算”,则每二千钱抽取百二十钱,税率为百分之六。
“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从事手工业劳动的“工”这一阶层,收取税率为百分之三的财政税。
“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这是征收的车船税,对“非吏比者”即非官吏的车船所有者征税。其中,“非吏比者”每辆车收税百二十文,“商贾人”每辆二百四十文。“船五丈以上”,统一征收百二十文。其中“三老”出于敬老,“北边骑士”出于战争需要,不在征收之列。
“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这是对逃税者的惩罚规定。逃税者除没收财产以充缗钱外,更是要戍边一年,罚做苦役。
大公无私的义商标兵
谁愿意将自己的财产白白上交给国家呢?算缗令一出台就遭到大工商业主的激烈反对。《史记·平准书》记载,算缗令公布之后,“富豪皆争匿财”,与政府相对抗。但是正在这时,却有一个人表现了与众不同的态度。这个人的名字叫卜式。
卜式是一个经营畜牧业发家的洛阳商人。最初他只有羊百余头,十几年间,增殖十倍,置买田宅,成为豪富。早在汉与匈奴开战之后,卜式慨然上书,自愿捐出家财的一半,输作边用。武帝颇为惊异,派遣使者问卜式:“你是想当官吗?”卜式回答道:“我从小就是一个放羊的,不懂当官,不愿意。”使者又问:“那么你是有什么冤情,需要朝廷来替出洗清吗?”卜式答:“我平生与人没有什么争执,乡里关系和谐,没有冤情。”使者又问:“那么既然这样,你到底想要得到什么?”卜式说,“天子讨伐匈奴,国民自当有力的出力,有钱的出钱,只有这样,匈奴才可被灭。”
后来,卜式几次要求把自己的财产捐给国家。到了“算缗令”公布的这一年,卜式又向朝廷捐出二十万钱,以济国家之急。武帝听到后,当即对他特别嘉许,拜为中郎,赐爵左庶长,田十顷,同时布告天下,以示百姓。后来,还让他当上了仅次于丞相之位的御史大夫。
“竭泽而渔”的恶法
尽管有卜式这样的例子,然而榜样的力量却很有限,商贾们仍然无动于衷。这件事让武帝十分不高兴,为了将算缗令贯彻到底,武帝想出了一个釜底抽薪的办法,于是颁布了告缗令。
告缗令的实质,就是鼓励举报,有敢于告发的人,政府赏给他没收财产的一半。
这个“告缗令”等同发动了一场“挑动群众告发群众”的“人民战争”。此令一出,几乎所有中产以上的家庭全数被举报,社会秩序顿时大乱。朝廷内部对这一法令颇多非议,武帝不惜用杀戮的办法来对付所有的反对者。这场举报运动持续推行3年之后,“告缗遍天下”,中等以上的商贾之家大都被告发抄产,政府没收了难以计数的民间财产以及成千上万的奴婢。没收的田地更多,大县有几百顷,小县百余顷,不少中等以上的商贾因而倾家荡产。而政府的收入却大大增加了,国库也稍稍充实起来,皇家上林苑里充满了没收的财物,并专设水衡官来管理其事。
在民间集体破产的同时,国库为之一饱,汉武帝满足了他的战争预算,却断送了整个帝国经济发展的前途,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中产阶级全部破产,帝国经济由盛转衰,不复文景之治的盛况了。
汉朝财产税的反思
征收财产税这个举措本身没有错,但是过于急促的步伐,过于粗暴的手段,将原本优良的法令演化成了赤裸裸的暴政,这又是谁之过呢?历史已离我们远去,现在我们探究一下其中的问题:
首先,从税率的角度来看,财产税的设置不仅要考虑公平,也要兼顾效率。然而,西汉时期的算缗、告缗制度只是考虑了社会公平,而没有兼顾效率。西汉初年的“抑商政策”并没有压抑住商人势力的发展,这些造成了当时社会的贫富差距加大。通过算缗制度来调节收入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告缗制度的惩罚过于苛刻,造成了商人承担的实际税负过于沉重,最终导致商贾中产以上的人都因此破产,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算缗对经济造成了极大的无效率,成为西汉衰落的一个原因。
其次,从税种性质来看,财产税应当作为地方税而不是中央税。然而,西汉时期汉武帝却将财产税作为中央税,这直接导致了财产税的征收遭遇了很大的困难。单纯从正当激励上来看,地方政府对此的积极性并不高。根据史书记载:“天子既下缗钱令,而尊卜式,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可见,算缗制度刚开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虽然史书中将其归咎于商贾隐匿财产,但是本人认为基于理性的“经济人”假设,每个人都有隐匿自己财产的激励。所以,算缗制定初期推行不善的关键因素在于政府的征管,导致征管不利的原因是地方官员缺乏积极推行该制度的激励。
再次,从税收归属来看,财产税作为受益税,汉武帝却仅将商人的财产纳入征收的范围,这明显造成了税负的不公平,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据史书记载,西汉时期的商人势力在经受严重打击后并没有销声匿迹,而是与官僚、地主逐渐合流,加剧了土地兼并的发展。这充分说明了只对一个阶层征收财产税会导致该阶层通过隐匿阶级身份的方式逃避税负,而这种隐匿阶级身份的行为容易造成社会混乱,税收征管的成本增加。
最后,从税收的征管来看,财产税的征管可以鼓励举报,但是应当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汉武帝在推行算缗制度时感受到了很大的困难,于是,巧妙地推出了告缗制度作为补充。告缗制度激励了对于隐匿财产的举报,促使了算缗制度的顺利进行。然而,西汉的惩罚制度过于严厉,举报奖励过于优厚,造成了很大的问题:一方面容易形成一个专门以举报为业赚取收入的阶层;另一方面容易造成举报数量的过多,增加了税收监管成本。根据现代举报制度运行的实践经验来看,举报还会引起被举报人对举报人的报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后来者居上
“算缗令”和“告缗令”,因其产生后果之恶劣,在后世臭名昭著,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很少有人再敢尝试。不过过了将近一千年,又有一位英武皇帝重新把它们捡了起来。
公元779年,那是中唐时期,37岁的李适即位,是为德宗。当时帝国刚刚经历了安史之乱,地方藩镇力量雄厚,德宗想要彻底割掉藩镇割据这颗大毒瘤。要削藩就要有钱,于是,德宗决定学习汉武帝。公元783年,朝廷宣布征收两个新的税种,分别是“税间架”和“除陌钱”。
所谓“税间架”,实际上就是房产税,它规定每栋房屋以两根横梁的宽度为“一间”,上等房屋每年每间征税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税务官员拿着纸笔算盘挨家挨户实地勘算,若有瞒报者,每隐瞒一间杖打六十。而“除陌钱”则相当于交易税,无论公私馈赠还是各种商业收入,每缗征税五十钱;若是以物易物,亦当折合时价按照相同税率征收;隐瞒一百钱的杖打六十、罚钱两千。
为了足额征收,朝廷还出台了举报有奖的政策,这一制度无疑是从“算缗令”和“告缗令”脱胎而来的,推行之后,民间怨声载道。中唐之后帝国辉煌不再,其很大的原因是治国者改变了盛唐时期所推行的轻赋简政政策,税收越来越重,以致扼杀了民间的活力。
历史的声音
以上两次历史上征收的财产税可谓是臭名昭著,当然,作为老百姓的我们自然希望政府能够少征税,或让财政的支出更加透明化和公平化。
近几年来,国家财政收入不断再创新高,中央及各级政府征收的税收、土地收入以及国有企业的利润总额已经超过了12万亿元,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这个比例在中国历代最高。以史为鉴,现今的社会财富分配模式应当进一步向民生倾斜,毕竟,百姓才是国家兴旺的根基。
古代法律是如何惩罚盗贼的
盗贼这个角色在我们生活中耳熟能详,在冯小刚的电影《天下无贼》里,黎叔说他最看不起打劫的,“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为何?因为黎叔是“偷儿”,而“偷”里面可是大有文章的。
不管是打劫的,还是“偷儿”,在古代,有一个词概括得好,叫“盗贼”。
盗本是“贼”,贼本是“盗”
我们经常说“偷盗”,可见在现代汉语词义中,“盗”这种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小偷,可是在古代却完全不同。
严格而言,“盗”和“贼”是指两种不同的行为,古之“盗”多为窃盗之人;古之“贼”,皆谓强盗。中国古代,经常用“贼”来称呼强盗;“盗”则不同,虽然有时它能够同时指称小偷与强盗两种人,但主要是指后者。古之“盗贼”只是偶尔才会指称盗与贼两种人;今之盗贼则往往既指称小偷,也指称盗贼。
古今“盗贼”区别如此之大,词义正好相反,真可谓盗本是“贼”,贼本是“盗”。
像“盗贼”这样一个人人喊打的角色,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却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只看人类法律的发展史这一方面,“盗贼”在法律中的地位,就可以构成一部“法律发达史”。
过街的盗贼,人人喊打
人类的世界自从脱离了原始社会,就有了私有财产的概念,于是,不少人急功近利,想“不劳”而获,于是盗贼这个“光荣”的职业就此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盗贼的出现,自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别人辛辛苦苦的劳动所得,被盗贼或“妙手空空”,或明火执仗的一阵工夫就拿走了,这事情搁谁身上能受得了啊?谁都想偷懒,你能偷我就不能偷?
这下,社会的统治者着急了,如果人人都干盗贼去了,整个国家的人吃什么喝什么啊?于是,盗贼这个行当早就上了黑名单,法家的创始人李悝在制定中国第一部法典的时候就明确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盗贼很不幸地被列入了“盗贼”的行列,成为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
盗贼之流还算“人”吗
其实,深受盗贼荼毒的,是广大的劳动者,他们对盗贼可是“爱得深沉”。作为公认的代表平民思想的学术流派——墨家,它所提出的法律思想比法家、儒家等惩戒盗贼的学说更进一步,这种思想归结起来就六个字——“杀盗人,非杀人”。
什么叫“杀盗人,非杀人”?顾名思义,学术一点就是杀了盗贼,不同于杀一般无罪的人,不以杀人罪论处。通俗地说,就是盗贼不是人,正当防卫杀死盗贼不受什么处罚。
这个理论是怎么来的呢?墨家学者运用类比的方法进行了逻辑推理:
车是木头做的;乘车却不是乘木。盗贼是人;盗贼多并不是人多;没有盗贼,并不是没有人。厌恶盗贼多,并不是厌恶人多;希望没有盗贼,不是希望没有人。这是世人都认为正确的,那么虽然盗贼是人,但爱盗贼却不是爱人;不爱盗贼,不意味着不爱人;杀盗贼,也不是杀人。看似没有相关的政治、法律理论做支撑,得出了这样一个法律格言。
收拾盗贼那是应该的
连主张“慎刑”的老好人墨子,对于盗贼却毫不手软,声称要“杀之无罪”。墨家本身的许多成员都是社会底层的普通大众,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自然有一种特别的愤慨。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重视劳动的国家,“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理念已经深入我们每一个人的骨髓。根据这种理念,“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像盗贼这样的“不赖其力者”,自然无人可怜,在他们遭受国家打击的时候,只会人人叫好,谁会去主张他们的人身权利?
这种思想发展到极致,就剥夺了盗贼在法律上的人格权,杀了盗贼,不按杀一般无罪的人论处。法律上的如此规定,使社会上对盗贼的否定性评价就更为不堪了,甚至没有了完整的人格权,可以说是“里外不是人”了。
盗贼也有个三六九等
社会主流思想的基准如此,纵观古今,盗贼们可谓没有过上一天的“好日子”。《尚书》中记载了严重的惩罚,警告军队不能偷窃百姓财物,说明西周时法律已经有明确的严惩盗贼行为的规定。
后来,战国时期的李悝制定《法经》,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行于盗贼”。也就是说,在传统的政治智慧中,治理国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打击“盗贼”。
秦汉两朝沿袭了这一思想,并有所发展,后来的历朝历代大多传承了汉朝的法律,对于盗窃,都加以重罚。
后来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对盗贼行为的认定进一步细化。
首先,把“盗”分为“强盗”与“窃盗”两种。凡以威力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谓“强盗”;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谓“窃盗”。
然后把“贼”也分出了“杀人不忌”及“逆乱者”两种。可见,古代的“贼”罪也分为一般杀人贼和“逆乱”贼两类。所谓的“逆乱”贼,主要指以武装形式进行反抗斗争的人民群众及统治阶级内部叛逆行为。
那时候的人们已经把“盗”与“贼”看作是一种渐进的关系,经济反抗往往会转化为政治斗争,在“盗”与“贼”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说“盗”罪是“贼”罪的最初形态,“贼”罪则是“盗”罪的发展结果。
重上加重的严酷刑罚
因此,自北齐之后,历代统治者都把“盗”与“贼”视为一体,在立法中合为一篇,并且从刑罚的角度来看,对“盗贼”的惩罚也越来越重。
北宋初,宋太祖为缓和阶级矛盾,稳定政权,标榜“仁政”,曾多次更定“窃盗律”和“强盗法”,以减轻“盗罪”的处罚。又定“折杖法”,以杖作为流、徒、杖、笞的代用刑。并立“刺配法”,以代杂犯死罪。此举皆有轻刑之意。
但是,强劫贼罪,特别是谋反、谋叛、谋大逆等直接威胁、损害皇权和国家根本利益的重大犯罪的处罚,则通过《宋刑统》中的附令敕进一步加重了,这也是对“盗”与“贼”两种不同性质行为的区别惩罚。
但随着盗贼的增多,宋太宗在调兵遣将进行军事镇压的诏书中说:“其贼党等,或敢恣凶顽,或辄行抗拒,即尽加杀戮,不得存留。”开始举起屠刀。于是,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宋英宗别立“盗贼”重法:宋神宗颁发《盗贼重法》,到了宋哲宗时“重法”更加严酷,但效果十分之差。
由此,到了宋徽宗时期,开始征剿并用,矛盾才稍有扭转。不过,平心而论,宋朝打击的对象主要还是劫掠,而非窃盗。而且,还曾经减轻饥民盗窃之罪,“故饥民可悯而不可疾,可济而不可杀”。
到了元朝,许多原始社会保留下来的野蛮刑罚自然不需多提,简直骇人听闻。而以“重罚”而闻名于史的明太祖朱元璋更是“磨刀霍霍”,盗贼们行动起来更得夹着尾巴了。
历史的进步,法律的革新
不只是在中国的古代法律,古巴比伦法、古代希伯来法、古罗马法中都有着类似的规定,不同形态的社会,在对待盗贼这件事情上,难得达成共识。“杀死夜间盗贼”成了一种正当行为,面对百姓们手持的屠刀,盗贼们只能呜呼哀哉了。
这一情况直到近代以来才有所转变。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法律对盗贼的人身权利也有所保护。中国在1957年法律改革后,盗贼的生命健康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不过,法律的保护程度较低。
到1984年,盗贼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对盗贼的生命安全承担“人道的责任”,也就是一种公平的责任。盗贼法律地位的提升被认为是一种法律的进步,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的重视与保护。
古代没有原则的杀死正在行窃的盗贼是不为罪的,而现在法律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只有当盗贼的行为直接威胁被告生命的情况下,被告才可以使用致命的武器对付盗贼,否则,被告要对盗贼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这不只是法律理念的革新,同时也是社会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
十恶不赦究竟是哪“十恶”
我们都知道,中国古代的社会,其实就是一个人情的社会,一个人犯了什么罪,有许多种办法干涉司法程序的审判,如请皇帝下个诏令啦、上书喊冤不合情理啦、法官于心不忍高抬贵手啦,甚至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按官的品级来抵罪,或者用钱抵罪,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但就是这么多的减刑手段,却有十类人是什么样的办法都不适用的,就算皇帝下令都无法赦免,究竟是什么人竟然如此不招人待见?究竟是造下多大的罪孽才能遭受如此的境遇呢?
十恶不赦的来龙去脉
说起这十类人,有一个我们十分熟悉的成语就是来源于有关这十类人的法律制度,这个成语就是“十恶不赦”。
“十恶不赦”,常用来形容恶贯满盈、罪无可恕之人。其中的“十恶”指的是什么呢?有不少人以为是“吃喝嫖赌抽,坑蒙拐骗偷”,其实这就大错特错了。
在现代汉语中,成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在我国古代的刑罚律令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却是实有所指的,这是一项明文规定的法律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进行减刑时必须注意的最重要的原则。
“十恶”,最初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
“十恶”作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随着制度的发展,最早出现在由北齐尚书令、赵郡王等撰写《北齐律》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
《齐律》曰:“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八议制度也是《齐律》首创的被后世广泛借鉴的律令之一,是专门为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也就是先前所说的一些可以减刑的法定门道。但是《齐律》明文规定:犯重罪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重罪十条”把以上十条罪行称为“十恶”,并且规定绝不赦免,到了隋唐,经过隋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对之进一步的修订,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
无法饶恕的十种行为
“十恶”究竟是哪十类恶棍?这十类恶棍做了一些什么事才够得上不赦的“十恶”呢?
首先,对于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们来说,最不能忍受的,就是直接对他们做一些“小动作”,什么“小动作”呢?首当其冲的,就是百姓造反了。所以,“十恶”第一条,就是“谋反”,很好理解它的意思,就是指企图推翻朝政的行为。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之后的两条也是大同小异,谋大逆,是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是指背叛朝廷。
其次,也是“十恶”之中的主要成分,就是触犯人伦道德底线的一些出格行为,这些行为,凡是有自己人格尊严的人,都不会允许这样的行为发生,下面一一列举:
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的行为。
不道,指杀一家无辜百姓达3人以上,或者是用肢解身体等残酷手段致人死亡的举动。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道德,更是跨越了做人的底线,人到这份上了,和野兽有什么区别呢?
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我觉得碰到这样的事情,作为受害人,无论男女都无法忍受吧。
最后,还有一个著名的罪名,叫做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的行为。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这也是皇帝维护权威的看家本领,你对皇帝尊不尊敬,皇帝说了算,皇帝说你冒犯了他,你没冒犯也只能当做是冒犯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呢?于是,拿这招收拾起看不顺眼的官员来,那是一抓一个准,当官的都怕你,皇位才坐得安稳。
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十类恶棍的十种恶行,更是威胁到整个封建社会最根本的社会秩序,如果任其发展,人与人之间都没有什么道德可言了,可以说人类社会直接退化到了原始时期。
因此,自隋代在《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因此,民间遂有“十恶不赦”之说。
历史上,文学作品中第一次出现“十恶不赦”这个词,是在元曲大家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里:“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
其实将这“十恶”放到今天,一样不能赦免这些罪行,我国现行的《刑法》对这十类行为都制定了十分严重的罪名和适用刑,可见,不管人类社会如何发展,有些东西其实是共通的。
古代法律中的婚姻规则
婚姻,古学谓之“昏姻”或“昏因”。《说文解字》曰:“礼,娶妇以昏时,故曰昏。”何以要在昏夜娶妇呢?原来,我国最初的婚姻是掠夺婚,掠夺的妇女要在黑夜里才能得手。后世结婚便沿用了这个习惯,都在夜里迎娶,由此逐渐形成了婚姻的概念,同时把婚姻之礼称为婚礼。
娶老婆必备的一套手续
此外,婚姻的成立,程序上必须符合“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为六礼之首。《礼记·昏义》有云:“纳采者,谓采择之礼,故昏礼下达,纳采用雁也。”就是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去求婚。纳采礼物用“雁”,其中有两层含义:一是取阴阳往来,妇人从夫之义。所谓“雁木落南翔,冰泮北徂”。夫为阳,妇为阴,用雁者,取其妇人从夫之义。二是不失时,不失节。雁为候鸟,秋去春来,从不失信。
问名,即男方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名有两种,一为名字之名即女子出生三月时所命之名。二为名号之名,即以姓氏为名之类。至于男子之问名,在纳采时先已通报,故问名只问女名而不及男者。问名礼物仍用雁。礼序为“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问名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防止同姓近亲婚姻;二是利用问名得来的生辰年月日,占卜当事人之婚姻是否适宜。
纳吉,就是男方家卜得吉兆后,备礼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
“纳吉”和“纳征”,这两项礼目往往并在一起进行。这是订婚的主要手续,宁波人对此称做“文定”,宁海人称“下定”,也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金,一般都使用实物和代金。宁波习俗按女方当事人年纪为依据,一岁用老酒一担,以16岁计,送酒16担。约合48块银元的聘金。有些地方也用稻谷计算的,每岁一担稻谷,价值与老酒差不多。这一礼目中双方都用红绿描金书帖,也叫“龙凤书帖”。帖上写的都是一些吉利话,但有一定的程式,男方写“素仰壶范,久钦四德,千金一诺,光生蓬壁”;女方回帖则写:“一枝幸附,三生契合,七襄愧极,九如庆祝”等话。
请期,就是男家择定婚期,备礼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请吉日将迎亲,谓成礼也”,即近代意义上的择日。《礼仪·士昏礼》云“: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男家通过卜问神灵,确定了娶亲吉日后,即派人告之女家,征求女家的意见。
亲迎为六礼最后一道程序,即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新娘。亲迎意义有二:一则表现由从妻居制向从夫居制转变以后,母系风俗的传承。男子亲自去女家迎接新娘,表现出对女子的尊重。但同时,它也含有从夫居这一婚制的到来是不可扭转的事实,表现出男子要求从夫居的强烈愿望。
亲迎被看成是夫妻关系是否完全确立的基本依据。凡未亲迎而夫死,女可以改嫁。然而,一旦举行了亲迎之礼后而夫死,按礼俗规定,新妇就只能认命,“从一而终”了。
六礼已毕,只意味着完成了成妻之礼,还须在次日完成“谒舅姑”,即成妇之礼;若公婆已故,则于三月后至家庙参拜公婆神位,称“庙见”。之后,婚礼就宣告完成,婚姻关系也最终成立。
合法离婚的必备要件
同时,关于婚姻的解除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同婚姻的缔结一样,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据史籍记载,西周婚姻的解除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被称为“七出三不去”。
七出,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七出”一词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做“七弃”。内容如下:
(一)“不顺父母”,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二)“无子”,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
(三)“淫”,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四)“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妒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五)“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六)“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七)“窃盗”,指妻子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即存有私房钱。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保护妇女的婚姻法规定
三不去,则是因为七出所包含的范围甚广,可资夫家利用为借口的可能甚大,因此,西周婚姻制度中订立了三不去,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来保障婚姻的稳定。三不去指:
(一)有所娶无所归,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二)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三)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后来发达富贵了。
在这三种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七出的条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离婚。
七出在古代中国,代表了一种在婚姻制度中,一方面防止婚姻任意被结束,但另一方面却同时能保障丈夫及其家庭的利益的规定。这规定使得在婚姻关系中,妻子一方处于弱势,丈夫一方能较主动地决定婚姻的延续与否。另外,对于传统中国原本就处于弱势,难以独立生存于社会的妻子来说,七出的规定也最低限度地保障她不至于因丈夫个人的好恶喜好,而任意被抛弃。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于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动要求离婚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员,会以七出的法律来要求双方离婚,使妻子能脱离恶夫。
但是,与自身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丈夫在封建家长制束缚下亦无离婚自由权。离婚权实质上操纵于男方家长手中,男女双方只得听任其摆布。《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不愿刘兰芝离开焦家,但是在焦母的坚持之下,刘兰芝依然被休,充分地体现了这种封建家长制的弊端。
这一法律制度影响极为深远,以致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有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古今“婚姻法”的惊人相似
近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让大家对“离婚”的含义有了新的理解。
其实,最新“解释”的司法初衷还是好的,维系家庭稳定是基本。“劝和不劝离”、“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新的解释对婚姻投机者进行了警告。比如,“婚姻致富”的可能性就小了。因为,公婆给儿子买的房产,离婚后媳妇是无份的,而这也是遵循法律理论上的财产分割原则,从道理上客观地来说,是很公道的。
媳妇离婚后分不到夫家买的房,让我想到古代婚姻中的“休妻”。就像先前所介绍的,被“出”的女人不享有财产分割权,夫家的一根草都不能拿走。而今天的《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也是这样,与古代的离婚竟然有惊人的相似,可以说是承继了古代离婚后在财产分割上的传统观念。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与古代婚姻法虽有异曲同工之妙,但不意味着正式实施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是一种历史的倒退,这样的财产分割规定反而更为合理,符合国情。东西是谁的就是谁的,本来就是夫家的嘛,它与离婚妻子没有财产分割权是两回事。
在古代同样也是这样。过去妻子被“出”后,也不是说一点儿财产也不能分割,但较为有限,如当年嫁到夫家时陪嫁的嫁妆、衣服什么的,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带走。允许带走嫁妆的“条例”,在历代婚姻法规中几乎都是不变的。
所以,《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公婆给儿子买的房子,离婚后儿媳妇没份”,颇有点古代“休妻”的味道,但两者又有本质的区别。虽然说有些将婚姻物质化的意味,但是符合传统的中国婚嫁家庭伦理和市场经济中财产的处置规则。
《婚姻法》新解
在这个“笑贫不笑娼”的年代,《婚姻法》新解释的出台堵死了一些人的生财之道,人们对此也议论纷纷,很多人觉得这是对女性权益的侵害。
对此,我认为当前争论的焦点本身是很不“靠谱”的,因为法律是一个社会的最后底线,不是说平时的家庭矛盾都需要法律来解决,法律是一种解决矛盾的办法,并不是平时生活的道德风向标。前一段时间,微博上疯传的一段老太太的话,我觉得挺有道理的:“现在说婚姻法好的男人,都是想离婚的男人;说婚姻法不好的女人,是没本事的女人;真正居家好好过日子的夫妻用得着婚姻法吗?”
是啊,如果一对夫妻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的退路,我觉得这段婚姻能存在多长时间实在是个很耐人寻味的问题。如果一对夫妻好好过日子,何须琢磨“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不离婚研究它干什么?
一场《婚姻法》的争论,暴露的不是中国立法水平的问题,却是直接揭露了当今社会婚姻关系的紊乱和脆弱,浮躁的婚姻,浮躁的社会,这才是问题的本质,这才是我们需要真正反思的问题。
古代超越法律的免死金牌
古代是一个人治的社会,皇帝为了拉拢臣子,保证臣下的人对自己的忠心,巩固自己的统治,将一些带有奖赏和盟约性质的凭证发给自己的功臣和忠臣,以示宠幸,这些凭证类似于现代普遍流行的勋章(或奖章),只不过其形制稍有不同内涵较为宽泛。其中有一部分凭证尤为特殊,皇帝为了表彰一些功臣的杰出贡献,它上面的文字主要著录受赐者的显赫功勋,颂其美德,是镌刻在铁制的器物之上,赋予了功臣所在家族以后犯下杀身之罪时,可免去刑责,这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通过授予一定的凭证来体现,起到向全社会的公示作用,这种凭证,就是大名鼎鼎的丹书铁券。
小旋风的“看门”法宝
读过《水浒》的人,都知道“小旋风”柴进有一件护身护家的宝贝,名叫“誓书铁券”。
“你不知!俺这村中有个大财主,姓柴,名进,此间称为柴大官人,江湖上都唤做‘小旋风’。他是大周柴世宗子孙,自陈桥让位,太祖武德皇帝敕赐予他‘誓书铁券’,无人敢欺负他。”第五十二回,写柴进被知府高廉抓进衙门,柴进说:“小人是柴世宗嫡派子后,家间有先朝太祖‘誓书铁券’。”此回的另一处,则称为“丹书铁券”。
这样一块护身的“宝贝”,因为其具有免死的特权,所以民间又把丹书铁券称做“免死金牌”。连死罪都能免,更何况其他的法律呢?因此,丹书铁券除了为持有者带来无上荣光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隐形特权。
我国古代“丹书铁券”制度始于汉代。据史料载,汉高祖刘邦夺取政权后,为巩固统治笼络功臣,颁给元勋“丹书铁券”作为褒奖。刘邦建立了汉王朝后,“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帛礼仪;又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于宗庙”,这是有关丹书铁券的最早记载。其中的“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契”,即皇帝与功臣、重臣之间信守的凭证。“丹书、铁契、金匮、石室”,即以铁为契,以丹书之,以金为匮,以石为室,将皇帝与功臣、重臣的信誓用丹砂写在“铁券”上,装进金匮藏于用石建成的宗庙内,以示郑重和保证“铁券”安全。
“誓约”的法律产物
铁券的出现绝不是孤立偶然的因素,而是有它的渊源和原因。
铁券具有盟誓信诺性质,因而,铁券的出现与古代的盟誓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所谓盟誓,是指人们用言辞共相约束。盟誓由来已久,起源于原始氏族社会,那时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对自然、生命等认识有限,人们产生了灵魂不灭、万物有灵的原始世界观。对神灵和祖先的崇拜,使盟誓的存在有了思想基础。与盟者向神灵祖先祷告、订约,并发誓遵守。利用鬼神的威力加强盟誓的双方的约束力。《诗·卫风·氓》中云“信誓旦旦”。
在盟誓的过程中司盟或诅祝要撰写盟誓的言辞,即“载辞”,并将盟辞记于简册上,作为凭证。之后,“既盟则贰之。”可见,盟誓的载书有两份,一份作为存档的副本收藏保存,以后若有纠纷,以为凭据。另一份埋于地下或沉于河中。盟誓虽是当时社会发展的产物,但其实质是为统治者政治服务的。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中央权威、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政治作用,所以,盟誓制度一直被后世沿袭。铁券是盟誓制度演变的一种新形式,丹书铁券作为盟誓制度的文化载体之一,同样也分为两部分,受券人与朝廷各执一半。
铁券自肇始后,名称亦有所不同。西汉时,称为“丹书铁契”,也称为“符”。史载:“迹汉功臣,亦皆割(剖)符世爵,受山河之誓。”《汉书·高帝纪》载,“甲申,始剖符封功臣曹参等为通侯。”从“铁契”这个名词来看,体现了很明显的盟誓契约性质。而将铁券称为“符”,也是侧重于铁券作为盟誓信物的特征。可见,在西汉初期,“丹书铁契”和“符”称法上虽有不同,但本质上是一样的。
在“铁券”诞生之初,还无免罪和免死等许诺,仅作为一种加官晋爵、封侯纳妾的凭证。获赐铁券的功臣及其子孙常因细故获罪,直至被处死。
南北朝至隋唐时期,北魏孝文帝颁发给皇室宗室、亲近大臣的“铁券”是作为护身防家之用。南朝的宋、齐、梁、陈四代,颁发“铁券”已较为普遍。隋唐以后,颁发“铁券”已成常制,凡开国元勋、中兴功臣以及少数民族首领皆赐予“铁券”,也给宠宦、宦官颁发“铁券”。到宋、元、明时期,“铁券”颁赐逐渐趋于完备。
不靠谱的“免死金牌”
自铁券制从汉初肇始后,历代帝王总是把它作为“固皇权”的工具而加以利用。因为帝王们的贤愚不同,喜恶差异大,所以由铁券也引发了几出悲喜剧。
南北朝时,割据势力对峙,城头经常变换大王旗。史载,北魏巴州刺史“始欣恐获罪,阴来请降,梁武帝遣使以诏书、铁券衣冠等赐之”。结果梁武帝不损一兵一卒,就扩大了自己的兵力和地盘,后人评论说:“盖铁券之力也。”
唐德宗时期,中央集权衰弱,藩镇雄悍崛起,不听皇帝调遣。当年朔方节度使“李怀光既解奉天之围,不获朝见,因大怒。德宗遣中使谕旨加太尉,赐铁券。怀光怒甚,投券于地”。结果皇帝想用高官、铁券笼络也不奏效,反而加速了李怀光的反叛。李怀光叛唐不久,因失人心,终为部将所杀。
五代时,后唐庄宗灭后梁颇得力于大将朱友谦,庄宗曾亲“赐之铁券,恕死罪”。但事态的发展,令庄宗一改初衷。后来他听信奸侈的谗言,逐渐感到朱友谦有反骨,终于捏个罪名,将朱本人及其族人200余口一并斩绝。朱妻张氏临刑,要刽子手从腰间取庄宗所赐的免死铁券,嘶声呼叫:“此皇帝所赐也。”抬出铁券来讨饶也无济于事,刽子手们狞笑道:“正是今上叫斩耳!”
历史上还有些“功高震主”或拥兵觊觎皇权的将相,皇帝对其猜忌时,常把颁发铁券作为防范措施。辽道宗耶律洪基即位后,皇室权臣耶律重元握重兵,搜权威,野心勃起。道宗虽察其心迹,但“欲擒故纵”,除不断褒奖外,又“册为皇太叔,免拜不名,为天下兵马大元帅,复赐金券”。这枚金券恍若麻醉剂,更使耶律重元志骄气满,胆大妄为,最后被道宗抓住他的罪状,一举剪除。
《水浒传》第九回提到一位小旋风柴进,他是前朝周世宗柴荣的子孙。宋开国后念柴家“禅位”有德,也颁发了铁券给周世宗的后人。但北宋末年,柴进的叔父柴皇城虽有铁券在手,高唐州知府高廉(高太尉的叔伯兄弟)的亲戚殷天赐竟霸占柴家花园,并将柴皇城打死。
帝王常以颁赐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恩宠,赏赐给勋功、重臣和将帅,对维护统治者政治,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积极的、重要的作用。铁券自出现后,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铁券不仅成为神圣君权的象征,也成为时人建功立业的标志和理想追求。
铁券是一把双刃的利剑,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免除死罪成为铁券最重要的内容和特征,用铁券誓词公然规定受赐铁券者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在客观上允许拥有铁券者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恃权犯法,这既体现了君权的至高无上,又与神圣不可侵犯的皇权相矛盾、相冲突。在古代封建礼法制度森严的社会,很多时候,铁券免死只是流于形式。统治者为了自己的统治利益,并未真正兑现铁券免死功能,拥有铁券的勋功之臣被诛杀的例子屡见不鲜。
可见,铁券并非是万能的护身符。另外,铁券赏赐的同时还有大量物质上的奖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深了王朝中央财政的负担,铁券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免死金牌”不一定能免得了死
有一句话说得极好:“不要随便相信承诺,因为承诺只有在当时是真的。”看来,即使是帝王丹书铁券的承诺,也很难保证。而在贪官酷吏恶霸地头蛇的眼里,“县官不如现管”,就像先前所说的殷天赐,当朝太尉叔伯兄弟的小舅子,纯属八竿子打不着的亲戚,就能将柴家这样显赫的前朝皇族逼到如此境地,可见,丹书铁券在某些人眼里甚至可能一文不值。从某种意义上讲,还真得“感谢”殷天锡,毕竟是他们使丹书铁券缺牙豁嘴,显示了它的本色,使众多有恃无恐的“金枝玉叶”不再自我感觉良好。
古人曾经倡导“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念,可惜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一个个丹书铁券暴露出了现实生活的赤裸裸的不平等,帝王们纷纷将“丹书铁券”赐予功臣,搞“法外施恩”,“铁”了心地偏袒爱护手下功臣,无他,只是权衡政治利益之后的缓兵之计罢了。“兔死狗烹,鸟尽弓藏”,一旦坐稳江山,牢控权力,“丹书铁券”又能奈何?承诺是手段,争取对方信任和卖命维护自己的统治是目的。
现代的社会,法治观念已深入人心,但现实生活中还是有许多人在面对法律的时候具有一些隐形的特权,这值得我们去反思。虽然没有绝对的平等,但我们希望将这种可能趋于无穷,正视现实中的不平等,我们的国家才能走向更为辉煌灿烂的明天。
世界史上水平最高的古代法典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水平高低,往往从它颁布的法典就可以看出这个国家的法治情况。因为法典就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书面体现,法治的进程与立法水平的发展是休戚相关的。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曾经铸造了无数的辉煌,其中唐朝,无疑是中国历史上最鼎盛的朝代之一。一个社会繁荣昌盛的背后,有一套优良的法律制度在支撑运作,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内涵和精神令人称道。在唐朝,中华法系在发展到巅峰的同时,一部伟大的法典见证了这段历史,这部法典就是《唐律疏议》。
最牛法典的牛气之处
《唐律疏议》,又称《律疏》,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52年)编定的唐律。由长孙无忌等19人编定,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这取代了自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所编定的《唐律》,成为唐朝的根本法典。
《唐律疏议》正式的名称是《永徽律疏》,《唐律疏议》为后世对其之通称。宋元时称做《故唐律疏议》。其后有唐一代再无更改,一直使用,对后世之立法如《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有深远影响,并直接影响东亚及东南亚多国的立法。
任何一部经典的法典,都需要深厚的历史积累和繁复慎重的制定过程,《唐律疏议》同样如此。《唐律疏议》集中国法律思想之大成,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进一步推进“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将礼与法完美结合,使汉代肇始之“春秋决狱”正式废止。
《唐律疏议》的诞生,唐朝执政者不断发展、完善法律制度和思想的产物。
《唐律疏议》的结构形式和大部分律名,与隋《开皇律》基本相同,这是因为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高祖于武德元年(618年)六月诏废隋《大业律》,暂用隋《开皇律》。同年十一月颁布五十三条新格,对隋《开皇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同时命令尚书仆射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至武德七年三月编成,四月颁下施行,此即为《武德律》,这是唐朝的第一部法典。
不要继续搞“山寨”
《武德律》实质上就是对隋朝《开皇律》的照搬照抄,也就是个唐朝版“山寨”《开皇律》。这部法典已经有些不适应当时的社会现实。于是,贞观元年三月,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以“宽简”、“平允”和“划一”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正月颁行,是为《贞观律》。
《贞观律》的刑罚有所减轻,律条也比较完备。《贞观律》改变了“一准开皇之旧”的面貌,确立了独立的风格和体系,是《唐律》的奠基,《唐律疏议》就是在它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而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永徽元年正月,唐高宗下诏:“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由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尚书左仆射于志寧、刑部尚书唐临、大理卿段宝玄、尚书右丞刘燕客、御史中丞贾敏行等人,“广召解律人”,编定了《永徽律》,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12篇,共502条。
永徽二年闰九月完成新律12卷,奏上颁行。显庆二年前后,唐高宗根据实际需要,又进行了一次小的调整,《永徽律》就是《唐律疏议》的主体。
《永徽律》制定后,由于律文追求宽平简明,而现实的情况是复杂多变的,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唐律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官在定罪量刑时缺乏具体的裁量幅度,在科举考试的法律内容也缺乏统一的标准,这就影响了唐律的实施效果,由此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
所以,唐高宗就下令,对《永徽律》的法律条文逐条进行“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是以律疏的形式体现,与《永徽律》合为一体,这些律疏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正式的司法解释,体现了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
因此,《唐律疏议》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当时的立法者创造性的于律条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范,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大创举。
道德其实也是法律,玩的就是“礼法合一”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内容。《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有以下两个特色:
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体现了古代“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如《贞观律》中的刑罚,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条,减流为徒者71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这点与当今的“去死刑化”趋势不谋而合,看来不管是古代还是在当今,减轻刑罚的强度都是历史发展的潮流。
唐律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较为宽简的法律。《唐律疏议》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现代法律的总则,表达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其余17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具体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的各种条款。
《唐律疏议》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统称为五刑。十恶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所以列于首篇。犯十恶罪者皆处以重刑,不享有赎、免等特权,所谓“十恶不赦”就是这个意思。
八议,八议制度起源很早,唐律则规定得更为详备。八议的对象主要指以下几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总之,不外乎皇帝的亲戚故旧,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予处罚。这种特权制度,反映了等级和阶级差别。
唐律《名例律》还规定了一些原则,对如何认定犯罪性质和确定刑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划分公罪与私罪,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关于合并论罪的原则,关于累犯加重的规定,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关于类推的一般原则,等等。关于老幼废疾减刑的规定,关于同居相瞒不为罪的规定,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充分证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当完备和相当细密的。
国家强盛的最强动力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
唐代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被来往于长安的外国商人、僧侣、留学生传播到四方,是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6卷,共分12篇,其篇名与次序都与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内容也多有相似。朝鲜的《高丽律》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唐律相同,在内容方面,如刑名种类和对特权阶级的优待条款等,也都与唐律极为相似。在越南,历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
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同一个法系。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体系,它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处,又有自身固有的特点。他以自己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典,其立法精神和水平广受古今中外学者的赞誉。
法典专美于前,后人怎能落后?
一个国家的繁荣昌盛所需要的因素是多元的,法治建设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盛唐威加四海,宇内臣服,靠的不仅是强大的军队和繁荣的经济,还有国家科学严谨的法律制度维持优良的社会秩序,这样国家才能得到更好地发展。当今世界的美国同样如此,其经济军事实力之强,放眼地球,没有一个国家可与之抗衡,但日益强大的国力背后,有着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律体系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动力,其三权分立的体系原则在当今世界诸国中,可谓执行得最为彻底,令人称道。
相比以前,现在中国的经济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很奇怪的是,这个国家的成就和问题好像在进行赛跑一样,巨大成绩的背后,社会问题也同样突出。作为世界五大国之一,我国的法治进程举步维艰,各项法律制度并不健全,我国至今也没有制定出自己的民法典,立法水平相比起历史的辉煌也略显黯淡。所以更需要进一步加强推进法制建设的力度,构建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修好“内功”,毕竟“内刚”才能“外强”,否则,只能是“GDP世界第二”的花架子。
明白人心里很清楚,我们不需要什么“虚荣”的好名声,什么时候我们的人均收入能达到世界第二,什么时候我国的法制健全、司法独立,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国家进步的好处,得到百姓的认可,我们的国家才算真正崛起,才能算是完成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名声是可以买来的,但成绩都是做出来的,没有百姓的认可,就算买到“GDP世界第一”的名声,又有什么用呢?
古代斩首为何选在“午时三刻”
小时候看《水浒传》,觉得最精彩、最激动人心的情节就是“劫法场”:第四十回“梁山泊好汉劫法场白龙庙英雄小聚义”里,宋江、戴宗被押到法场,“报道一声:‘午时三刻!’监斩官便道:‘斩讫报来!’”正在此时,梁山好汉一齐发作,“十字路口茶坊楼上一个虎形黑大汉,脱得赤条条的,两只手握两把板斧,大吼一声,却似半天起个霹雳,从半空中跳将下来”。
又如第六十二回“放冷箭燕青救主劫法场石秀跳楼”,卢俊义要被处斩,也是在十字街头法场上,也是“午时三刻到了”一声喊,刽子手就要动手。等在酒楼上的石秀吼一声“梁山泊好汉全伙在此!”拔刀跳下去,拖起卢俊义就走。
为什么梁山好汉们总是在“午时三刻”开始动手呢?为什么当时行刑总是选在“午时三刻”?
完全不同的“时”与“刻”
这个得从我国古代的计时办法说起。现时每昼夜为二十四小时,在古时则为十二个时辰。古时的时辰不以一二三四来算,而用子丑寅卯作标,又分别用鼠牛虎兔等动物作代,以方便记录。
具体划分如下:子(鼠)时是晚上十一时到凌晨一点,以晚上十二点为正点;丑(牛)时是一点到三点,以两点为正点;寅(虎)时是三点到五点,以四点为正点;卯(兔)时是五点到七点,以六点为正点;辰(龙)时是七点到九点,以八点为正点;巳(蛇)时是九点到十一点,以中午十点为正点;午(马)时是十一点到下午一点,以中午十二点为正点;未(羊)时是下午一点到下午三点,以下午两点为正点;申(猴)时是下午三点到下午五点,以下午四点为正点;酉(鸡)时是下午五点到下午七点,以晚上六点为正点;戌(狗)时是晚上七点到晚上九点,以晚上八点为正点;亥(猪)时是晚上九点到晚上十一点,以晚上十点为正点。
古代除了用圭表、日晷计时外,还以漏刻计时。这种计时方法分一昼夜为一百刻(一刻相当于今天的14.4分钟)。“漏刻”中的“漏”指漏壶;“刻”指刻剑。漏刻是一种比日晷用途更大的计时器,它可以用来计时、守时,而且不受夜晚和天气变化的限制。
最早的漏壶很简单,就是一把带提梁的壶,在壶的下边留一小孔,箭秆上有刻度。看水退到哪一刻度就知道是什么时间。经过不断改进,漏刻的结构日臻完善。我国目前现存最完整的一件古代计时漏刻,是元代所造,现收藏于中国历史博物馆。这套漏刻由四个漏壶组成,安放在阶梯式的座架上,高2.64米。
由上而下,最上层的漏壶叫做日壶,第二层的叫做月壶,第三层的叫做星壶,最下层的叫做受水壶。日、月、星壶的下部都有一个滴水龙头,水依次沿龙头下滴。在受水壶铜盖中央,插着一把固定的铜尺,自上而下刻有子到亥时,共十二时辰。另外还有一个木质的浮箭,固定在浮舟上,紧靠铜尺,指向时辰刻度。
漏刻在中国古代计时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直到近代西方钟表传入并在中国推广,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综上所述,“时”和“刻”实际上是两套计时系统单位,换算比较麻烦,平均每个时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
“午时三刻”的奥秘
“午时”一般约合今天的中午十一点至十三点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点,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当时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
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和他被处死有关联的人员。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
于是,午时三刻成为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时间,这应该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在古典文学中,不只是《水浒传》,其他的古典小说里也常常会有“午时三刻”行刑的情节。比如,《古今小说》第三十九卷“任孝子烈性为神”,讲任珪被判凌迟处死,押赴刑场,“只等午时三刻”。结果任珪居然在刑场上端然坐化。
其实,不只在中国,几乎全世界所有的古代国家在执行死刑时都是要求在白天进行。比如,20世纪以前欧洲国家普遍都是在“日出之时”处刑。这里的共同考虑因素显然有防范上的理由,也有威慑民众的理由。不过像中国那样考虑鬼魂阴气因素的却很少。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报应”,得到“福报”是善事积累的结果,得到“恶报”则是恶事积累的结果。对于强调“香火传承”、恐惧“断子绝孙”的中国人来说,“报应”是影响人们行为的最重要的因素。
佛教传入后,因果轮回的说教和传统的“报应”观念相结合,更在民间根深蒂固。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的俗谚就是最典型的表述。
按照清代长随的教科书《公门要略》的说法,当时的法官在死刑执行令上签字时,是由刑房书吏将死囚的犯由牌(也称姓名标子)倒呈长官,长官提笔,刑房书吏就势往上一拖,让死囚姓名上勾到红笔痕,这就算是那支笔签发的死刑执行令,法官不直接对此负责。那支笔就此抛弃,再也不用。而监斩官为了辟邪,出发监斩时总要穿上全套公服,罩一件大红斗篷来避邪。行刑结束后,总要绕道城隍庙去烧香,让城隍老爷管住可能跟在身后的鬼魂。回衙门后还要大放爆竹,官轿再进大门。全体衙役出动,在大堂院落排列整齐,挥动棍棒“排衙”,驱赶鬼魂祟气。
《水浒传》第一百一十回讲处死王庆,“刽子手叫起‘恶杀都来’,恰好午时三刻”。所谓“恶杀(煞)都来”,是让死者记住是恶煞神取了他的性命,不要来缠刽子手。而行刑结束后,就如第四十四回病关索杨雄在市心里行刑后,就有一批帮闲朋友上来给他披红挂彩,弄点鼓乐吹吹打打,到城中热闹的酒店喝酒,以赶走可能跟随而来的鬼魂阴气。
说起来,中国文化的宗教色彩不浓,可是实际上鬼魂因素却总是在民众乃至于官府的日常活动中表现出来,文学作品中“午时三刻”杀人时辰,就是这种鬼魂因素起作用的例证之一。
“午时三刻”问斩犯人还有另一层意思。在“午时三刻”,人的精力最为萧索,往往呈现昏昏欲睡的状态,处于“伏枕”的边缘,所以此刻处决犯人,犯人在被砍头的瞬间,也许痛苦会减少很多。如此看来,选择这样的时间来处决犯人,也有一些体谅犯人的考虑,体现了古代严酷法治下尚存的一丝人道主义。
不只是“午时三刻”才杀人
那么,是不是古代法律规定在“午时三刻”行刑的呢?并非如此。
比如,唐宋时的法律规定,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斋戒日,二十四节气日,每个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杀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在此期间都不得执行死刑。
而且还规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况下也不得执行死刑。有人计算后认为,按如此规定唐朝一年里能够执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在行刑的时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在未时到申时这段时间内,也就是在大约合今下午一时到五时之间行刑,其实并不是“午时三刻”。
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规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对于行刑的时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上在清朝的小说里,这种“午时三刻”行刑的描写就不太多。比如,《醒名花》第七回里说:“当时秋尽冬初天气,凡各府州县监牢内,有那十恶不赦的重囚,例于此时处决。是日双流县知县高捷,接得圣旨到来,开读过了,即把处决有名的几个斩犯,到了五更时分,绑到十字街坊行刑。”这说的就是在大清早行刑。
相反,也有黄昏行刑的。清人笔记《梦厂杂著》里记载了梅州的一桩奇案。当地一个强奸杀人犯蔡阿三被判死刑。钉封文书(死刑执行令)到达时,恰好知州公出,州里只有一个吏目(管治安和监狱的小官),无法监斩。吏目找来当地驻军的游击(军官)商量,那游击说:“文武一体,我为什么不能监斩?如果按制度请邻州的知州来监斩,至少要3天,会延误期限。”吏目就拆了封,下令提取死囚。两人商议停当已是下午,拖拖拉拉到行刑时已近黄昏,来到城外刑场,天下起雨来,天色更暗。
那挑来临时充当刽子手的营兵从来没有杀过人,行刑前一杯连一杯地灌酒壮胆,持刀上场人已大醉,听到一声“斩”,挥刀一砍,见死囚倒地就报“斩讫”。吏目和游击都躲得远远的,不敢上前验看,派一个千总(军官)验看。那千总上前马马虎虎瞄了一眼,就说:“身首分离一丈多远,还活得成吗?”于是草草收场。可第二天收尸,却找不到尸首。游击和吏目惊惶失措,在刑场附近悬赏搜寻,总算在一个茅坑边上找到了蔡阿三。
原来,昨晚那一刀砍在了肩膀上,他半夜醒来挣扎逃走,无奈伤重走不远。吏目叫来刽子手再补几刀,才算完事。这事被上司发觉后,两广总督亲自审讯,定刽子手和千总是“得贿卖放”,判绞立决;吏目决囚漫不经心,处绞监候;知州和游击都为玩忽职守,判充军。
可见,“午时三刻”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行刑时间,明清小说里“午时三刻”行刑的说法就应该只是当时官府的惯例,或者是说书人、写书人的普遍看法。
本身不存在的午时三刻
先前说了,除明朝以外,其他朝代其实并不是严格按“午时三刻”这个时间段执行死刑的,更有意思的是,从严谨的角度来看,“午时三刻”这样的说法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
为什么呢?因为过去根本不存在“午时三刻”这么一个时间,要么就是午初三刻,那就是11:45;或者是午正三刻,则为12:45。在古代,提时间时,必提到某初或某正,而某时,仅为对一个时辰的笼统说法而已。所以“午时三刻”的说法实际不存在。
先前所提到的“午时三刻”,其实就是“午初三刻”,可能是小说家们或者民间认为“午初三刻”不顺口,就叫成“午时三刻”。
毁灭文化脉络的可怕法令
文化一向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在文化的领域里,各种思想极其活跃,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就对文化界进行一些限制性的措施。但是,“矫枉过正”一向是我国历史上政策实施的光荣传统,于是,对文化的限制措施走向了极端,诞生出一个可怕的怪胎,它就是文字狱。
专门整知识分子的法令
文字狱,顾名思义,就是因为文字而产生的刑事案件。在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社会里,专制统治者往往借“疑似影响之词”,罗列罪状,滥杀无辜,制造“文字狱”以达到消除异端,钳制思想,维护专制统治的目的。而文字总是出于文人之手,受文字狱之苦的,自然是知识分子。在封建统治下,君权神圣不可侵犯,文字狱的发动不受任何约束,形式也十分残酷。所以,可以说文字狱是专整知识分子的“特种刑庭”。
一般狱讼,总是先有犯罪嫌疑或行为,然后据以判处的。文字狱却不是这样。文字狱往往是先有特定的对象,而又没有相应的条款定他的罪名,于是就从他的文字作品中找证据。也就是说,文字本来无罪的,只是“有罪者”的文字才“有罪”。统治者今天看这个人顺眼,这个人的文字就没有问题;明天看这个人不顺眼了,这个人的文字中就有问题一大堆。只要是笔头下写出来的文字都可以作为文字狱的罪证。大到几十本的专门著作、文集诗集,小到一篇短文、一首诗、一封书信甚或一两句诗的断句、一两句写下来的言语。自己作的,传抄别人的,以至传抄古人的,发展到后来,戏曲、音乐、绘画以至于刻图章等,一个都不放过,凡是与文字有关的,也都列入文字狱的罗网了。
断章取义,微言“大罪”
在罗织罪名的时候,就在“有罪者”的文字中一个个地咬文嚼字:先是给文字添加一些牵强附会的象征义,或者是文字之间有一些不敬之词,也能给个“大不敬”的帽子,诸如此类手段都挑不出毛病来的话,查出错字也是能够杀头的了。清代皇帝雍正,猜忌年羹尧,因为他的功劳大,难下毒手,这就指责他在奏折里,把“朝乾夕惕”写作“夕惕朝乾”,是“大不敬”,有该死的罪。清代皇帝乾隆,自称“古稀皇帝”;有个不识相的大官名叫尹嘉铨,也自称“古稀老人”。乾隆认为他佞妄,又不好治罪,于是造了一个“为父请谥并从祀文庙案”这个文字狱,把他绞杀。就像这样的案件,只要一经挑剔,立刻就能罗列出一大堆罪状,这就是所谓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了。
文字狱的处理,也是相当残酷的。总是被逮捕,被抄家,坐监牢,受审讯。审讯的时候,常用酷刑;审讯的结果,总归重判。至少是终身监禁,流放边荒,充军为奴;大多是杀头处绞,碎剐凌迟。如果人已经死了,还免不得从坟墓里刨取棺木,拖出尸身,碎剐焚烧。而且一人得祸,株连极广,往往一杀一大片。所有近亲家属,不管知情不知情,识字不识字,一概得“连坐”。文字狱一构成,就意味着血淋淋的一场灭家的惨祸。所以一人被捕,常常举家自杀,以免受辱而终难逃一死。
文字狱的历史,大概从文字诞生之日起已经开始。在文字诞生不久的夏朝,就发生了一起文字狱。《韩诗外传》中有记载云:“桀为酒池,可以运舟,糟丘足以望十里,而牛饮者三千人。”关龙逢进谏曰:“为人君身行礼仪,爱民节财,故国安而身寿也。今君用财若无尽,杀人若恐弗胜,君若弗革,天殃必降而诛必至矣。君其革之。”立而不去朝。桀囚而杀之。这是中国最早的有史料可证的文字狱,足以可见文字狱的源远流长。
看你不爽就灭了你
自此之后,历朝历代都或多或少地发生过文字狱。《史记》的作者司马迁,因创作史记而得罪了汉武帝,结果被处以宫刑。他的后人也遭受了同样的命运。《汉书》记载,司马迁的外孙杨恽因《报孙会宗书》令“宣帝见而恶之”而以大逆不道的罪名判处杨恽腰斩。魏末“竹林七贤”之一的嵇康因写作的《与山巨源绝交书》令司马师“闻而恶之”而被斩于东市。
在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太平真君十一年(公元450年)六月,北魏大臣崔浩因主持编纂的国史直书揭露了北魏统治者拓跋氏祖先的羞耻屈辱的历史,被北魏世祖下令族诛,同时株连被杀的还有崔浩姻亲范阳卢氏、太原郭氏和河东柳氏等北方大族,史称“国史之狱”。
北宋大诗人、大词人苏轼就曾因为所作的诗中,被指“包藏祸心,诽谤谩骂”,得罪当权者,被捕入狱将近五个月,罪名是包藏祸心、谤讪时政。主要的根据是《山村五绝》、《八月十五日看潮》、《和陈述古冬日牡丹》等几首诗。史称“乌台诗案”。
以上列举的,都是历史上明清以前影响力较大的文字狱,其他的小案更是不胜枚举。文字狱真正的“辉煌”时代是明清两朝,其中,尤以康雍乾时期为最。随着明清两朝封建专制的不断发展,君主集权逐步踏上巅峰,随之而来的就是对于思想界的严厉统治,而其主要手段就是制造文字狱。
其中最为甚者就是乾隆皇帝,他是中国历史上最热衷搞文字狱的皇帝,制造的文字狱案件总数在140次以上,连疯人说疯话都不放过。就编写《四库全书》一事来说,查缴禁书竟达三千多种,十五余万部,总共焚毁的图书超过七十万部,禁毁书籍与四库所收书籍一样多。乾隆皇帝的目的的确达到了,他获得这样的一种无上威严,一种绝对的权威,百姓们都不敢留字迹,不敢说话,整个社会都死了,真正到了“万马齐喑”的地步。与此同时,他为自己骄傲的王朝敲响了丧钟,也为中华曾经最为璀璨文化的衰落撰写了最后的墓志铭。
文字狱的反思
很多人将文字狱产生的原因归结于儒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上,认为儒家就是靠依附于权力生存的,没有独立的学术人格,只知道不断讨好君权,支持君权的扩张,同时它又从来就没有制约君权的能力,造成君权的无限泛滥,由此产生了文字狱。的确,文字狱诞生的根源在于权力的过于集中,但是权力的过于集中真的是儒家带来的吗?如果是这样,那孔子周游列国宣传自己的政治思想为何备受冷落?秦始皇焚烧的著作主要是哪家的经典?坑杀的书生又大多数是谁?
还有许多人认为文字狱是中国封建专制特有的产物,并以此作为抨击中国传统文化的有力论证,甚至有的词典也如此定义。可是,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是在中国封建专制影响下设立的吗?数以千计为真理献身的科学家是葬身在中国的封建专制之下的吗?
文字狱的背后,最根本的,是国家公权力“捞过界”,国家权力极度膨胀以后,就想把它的威力,施加到人的精神领域,于是,就产生了文字狱这样的极端手段。
即使在号称民主的美国,每年被查禁的书无法统计,在海峡的对岸,也曾经有数十年的“白色恐怖”。文字狱,并没有埋葬于历史的烟尘之中,它仍然是孳生在中华文化肌体上的一颗有害的“毒瘤”。
以史为鉴,我们不能把文字狱的原因归结得过于片面,我们应当正视文字狱,它为后人提供的警示与教训是绝不能忘记的。谨记文字狱给我们的国家、民族、社会等各个方面带来的危害,才能免于重蹈覆辙。
古代违反户籍法的“高考移民”
近来教育界那叫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先是内地高考状元们组团奔向香港大学,让已经是老牌名校的“清华北大们”颜面失尽,引起人们对现行教育制度的讨论。紧接着,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著名法学专家郭道晖等在内的15名学者及社会人士,联名提请国务院,呼吁取消高考和招生工作中的考生户籍限制,引发了全国网民们新一轮的“头脑风暴”,大家各抒己见,一时风起云涌,好不热闹。
“高考移民”是非多
说起高考户籍限制所产生的问题,就不得不说起其中最典型的“高考移民”了。
产生“高考移民”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地域之间的教育发展水平差距悬殊,所以实行各省、市、自治区分别进行评卷和划定高考录取分数线的政策。
不平等的教育政策自然有漏洞可钻,部分考生利用各地存在的高考分数线的差异及录取率的高低,通过转学或迁移户口等办法到高考分数线相对较低、录取率较高的地区应考,这被称为“高考移民”。
大体而言,高考移民的移入地区分为三类,一是京、沪等经济水平高而高考录取分数线低的直辖市,二是海南、安徽等经济水平低且高考录取分数线也低的东部省份,三是海拔高、经济和教育水平低而高考录取分数线更低的西部地区,包括西北和西南省区。
中国自恢复高考制度以来,有关高考移民的现象愈演愈烈,教育部、各省招考办也采取多种措施遏制高考移民现象的发生,但所起的作用有限。
其实在科举盛行的古代,早就有“高考移民”一说,由此可见“高考移民”的确为我国教育界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仔细研究历史,你会发现古代参与“高考移民”的有我们认识的“熟人”呢!
靠“高考移民”出头的大诗人
其中,大名鼎鼎的诗人白居易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读《白居易年谱》,瞧出来一点小猫腻:白居易祖籍山西,生在河南,户口则随他爷爷,属于陕西省渭南县下邽镇的居民,这厮参加科举考试,应该去陕西渭南才对,但他乡试那年没去渭南,而是去了安徽宣城报考。这在唐朝可是违法行为,因为唐朝法律规定,所有参加科举考试的考生必须在其户口所在地报考。
白居易不傻,绝不会无缘无故以身试法,他之所以去安徽报考,一定是因为当时安徽的录取率比较高。
要知道唐朝科考跟现在高考一样,各地录取率高低不等,有的地方考生多、录取得少,竞争激烈;有的地方则考生少、录取得多,轻轻松松就能考中。
柳宗元在《送辛生下第序略》中说过:“京兆尹岁贡秀才,常与百郡相抗。”意思就是首都地区录取率非常高,一个长安城取中的人数竟然跟一个大省取中的人数差不多,想想今天的教育界,不也是这样吗?历史总是会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
不光唐朝,两宋和明清也是这样子。北宋时江南考生多而录取少,很难考中;北方考生少而录取多,容易考中。明清时内地考生多而录取少,很难考中;边疆考生少而录取多,容易考中。
宋朝文坛大腕欧阳修曾经给皇帝写信说:“东南州军进士取解者,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西北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十余人,是十人取一人。”录取率低的省份100∶1,录取率高的省份10∶1,地域差别如此之大,自然让考生们眼红,纷纷玩起旧版的高考移民小游戏,白居易只是玩家之一罢了。
清末状元实业家背后的猫腻
“高考移民”未必是真的移民,很多考生只是弄一假户口,为了取巧投机,假冒他省之籍投考者,称之冒籍。
这招儿在过去风险不小,因为古代考生必须互相做报,一个考生犯了事儿,其他考生也跟着倒霉,为了自身安全起见,大伙检举揭发的积极性都非常高,很容易把你弄假户口的事儿给捅出来。
即使你跟同学们关系铁,那监考的老师也不是吃干饭的,他们还有一道“审音”程序,就是要听听你说话的口音。“这位同学,Where are you from?”“阿拉是老北京啦。”得,一张嘴就露馅儿,你分明是上海人嘛,打回原籍,取消考试资格。
但是,无论多严的制度严防死守,总是会有几条“大鱼”漏网,像我国近代的实业家、政治家、清末状元张謇,在参加童生试时,也是冒籍考中的。
张謇是江苏省海门县常乐镇人,那时海门属于通州,由于其世代务农,祖上没有参加科考之人,在其老师宋璞斋的建议下,认一如皋人为祖父,更名张育才,在同治七年,在如皋参加科举考试,并顺利通过童生试中的县试、州试,并且在最后院试时名列前茅,获得秀才称号。
本来考中秀才是很高兴的事,谁知道遇人不淑,他冒认的祖父,是一个抽大烟的破落户,为人阴险狡诈,借机向张家勒索财物,为此张家负债累累,原本的小康之家几乎倾家荡产。这还不算,一遭拒绝,“祖父”还会向官府告发张謇不孝,同治十年四月,张謇听说官府要拘押他,就连夜冒雨潜逃。
最后,终于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主动请求革黜秀才身份,让其回通州原籍考试。他的这种做法得到了一些正直官员的支持,最后经礼部核准,同治十二年,张謇被划归通州本籍秀才。光绪十一年,张謇中顺天乡试,成为举人。光绪二十年,慈禧太后六十大寿,举行恩科会试,张謇得中状元。
由此,我们也能看出,冒籍的类型和冒籍的案件都是多种多样的。但不管哪种类型,他们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想通过冒籍这种方式金榜题名,这样一来,必然给冒籍地的士子造成不公。
与国际接轨的“高考移民”
把视角拉回到今天,“高考移民”奇招迭出,甚至走上了国际化道路,有的学子为了上大学放弃中国国籍,成为“国际高考移民”,在让人拍案惊奇之余,给予人们看待问题的新视角,更值得人们从本源上去探究现象的原委。
虽然同为高考移民,但是这种“国际化”的“高考移民”,相对于国内的“高考移民”,负面作用更加严重。
首当其冲的就是国内高考的公平性。如果说国内高考移民只是利用区域分数差来增强高考竞争力的话,那么“出国转内销”式的“国际高考移民”则干脆绕过考试本身,这对于高考公平原则的漠视更为彻底。
其次,当国内考生青灯黄卷夜半苦读时,那些凭借资本优势、跨国移民的学生却可优哉游哉地跨入大学校门,受到损害的不仅是客观的录取结果,更是人们对资本强势下实现教育公平的信心;同时,对外国真留学生也构成“不公平竞争”,这些“假洋学生”在“中国汉语水平考试”中,势必会构成对其他国家考生排他性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来说,留学生作为国际文化交流的重要内容,如果这方面都受到“作假”的侵袭,不论是对于学校还是国家,国际形象都将受到极大损害。
无论是哪种高考移民,都是凭借各种政策漏洞、利用各种资源进行“曲线救国”,其实质是文凭崇拜、名校崇拜在资本优势下衍生出的怪胎。出现“国际高考移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离不开当事人主观的原因,也离不开现有制度的缺漏。
专家初试招,敢问户籍之轻重
面对当今中国教育问题中的诸多乱象,总有一批人在湍急的暗流中上下求索。15位专家上书,建议取消高考中的户籍限制,取消分省份命题,恢复全国统一考试,就是对当今教育制度改革的一种尝试。
因为现今的户籍制度不仅限制了许多人的权利,更是为很多人带来了不少的特权,最典型的就是北京户口,其背后的隐形福利是其他省份的户口难以望其项背的,只受限于中国沉重的人口压力,户籍政策一直没有放松对人身的控制,中国的流动人口一旦不受控制,所引发的社会后果实在太可怕了。
这只是权宜之计,这样的窘境会慢慢改善,不能因此漠视因其产生的新问题。时代需要国家保障公民更多的权利,在2012年的“两会”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谭志娟代表建议,取消高考户籍限制,以学籍认定高考资格。越来越多的声音在呼唤,或许在不远的将来,高考户籍制度的限制将越来越宽松,以上可以说是新一轮改革之前奏,之后引发的改革会逐步深入到更深的层次,我们拭目以待,看它如何潮起潮落。
后记
耗费数年的心血,《非常法史——历史上的法律趣事》一书终于出版。
从小到大,一直执迷于历史,喜欢泛舟书海,寻找苍茫寰宇下的神秘规律。每读到一本好书,总是会兴奋好多天,一时忘乎所以,就像挖掘古墓的摸金校尉,总是无法抗拒宝藏的诱惑。
后来,就喜欢把自己看到的、想到的写下来,自娱自乐。上了大学,学了法律之后,感觉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挺好玩,想用自己的笔去演绎出一个生动的中国法律史。
于是,就开始自己看书,自己琢磨,用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对法律史进行剖析。当然,课本上的知识实在是枯燥无味,需要自己多查资料下工夫。
看多了法律史上著名人物、事件,还有苦心孤诣的法学家们,领略他们独到的治国智慧。直到今天,他们的思想与理念仍未落后,值得今天我们借鉴的地方很多,在学习的过程中发现了许多有趣的地方。
本书以古代法律及其文化脉络为主线,对法律史上一个个鲜活的人、一件件引发强烈反响的法律事件就行还原。还原这些有趣的历史现象后,引经据典并提出自己的想法,凝聚成一篇篇文章,汇总起来即成本书。
当然受自己的水平限制,只能将逝去的历史用自己的话描述那段波澜壮阔的历史,带读者一同品味历史文字背后的奥秘。也许未必有什么学术深度,但是只要读者觉得看过本书有所收获,带来一些全新的感受,就足以慰藉。
在这里,十分感谢对我写作给予大力支持的家人、同学以及出版社的编辑们,没有你们的支持,我可能坚持不到今天。
前进的道路上布满荆棘,我很庆幸自己能够赶上这样一个时代,我很庆幸我能清醒地知道自己的追求是什么,自己想走什么样的路,于是有了这本书的出现,于是有了一段难忘的奋斗历程。
这是一段难忘的回忆,承载着一曲青春的旋律,也许每个人的青春都有所不同,但前进的我们不曾孤独。
本书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