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千秋法治谁引领

  谁是史学家公认的法家始祖

纵观整个中国历史,有许多思想流派,它们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但有一种学说贯穿了整个封建历史,在许多地方都能看到它的身影,这个学说就是法家。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在法律界及法理学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而闻名,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在这些基础上,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制定各项政策提供了相当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伟大思想的精神导师

任何一种影响颇广的学说,其中都有一些贡献巨大的人物,比如说马克思和恩格斯,他们构建起整个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理论框架,树立起一种可贵的精神,成为思想理论发展的脊梁。类比而言,是谁构建起法家学说的理论结构,最后形成了影响中国两千多年的政治学说呢?

法家的痕迹早在春秋时期就有所表现,追溯到春秋时的郑国相国子产,最著名的莫过于助齐桓公称霸天下的管仲。他们的所作所为可谓后来法家理论的身体力行者,虽然他们的思想发迹很早,但严格地说,他们只是法家思想的萌芽,是思想的先驱,他们的思想学说只是他们自己初步总结出的经验,还没有形成一个大的思想流派,更别说有“法家”这个概念了。

而真正集法家的学说与思想的萌芽于一身,自立宗派,开百家之先河的,是战国时期的李悝。

李悝(前455年—前395年),也称李克,战国初期魏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曾任魏文侯相,主持变法,编撰《法经》,被史学家公认为法家始祖。

他之所以能成为法家鼻祖,主要缘于他主持的声势浩大的变法运动,这场运动将弱小的魏国推上霸主的神坛,拉开了整个战国波澜壮阔的时代序幕。

变法艰难何其多

当时的魏国,在变法之前面临的局面,也可以用内外交困来形容。外部环境上,诸侯之间的征战日烈,魏国的格局却比较尴尬。不比别的,只看韩赵魏三国,魏国是既没有韩国财大气粗,有没有招兵兵多将广。打不过别人还比别人穷,高不成低不就的,在战国这样吃人的乱世,魏国的“老大”魏文侯真可谓“压力山大”啊。

这样的压力下,魏国必须采取措施,走变法图强的道路。而李悝,就是完成这个使命的最合适人选。

在魏国立国的早期,李悝并不在魏国的权力中枢之中,他曾经担任过中山相和上地守,这两个地方,都是在毗邻秦国的西北边境上。早年的李悝,曾经多次率军和秦国交战,而他得到魏文侯的赏识,一是因为他的老师子夏是魏文侯的重臣,二是因为他的变法思想,切中了魏国的时弊。

在经历了数年地方官磨砺后,李悝最终成为魏国重臣,开始全面推行他的变法主张。

收拾的就是那帮官二代

首先,他要废除奴隶制时代的世袭制度。

李悝认为一个人做错了要惩罚,做好了就要奖励,同时对那些靠着爹妈给自己挣下的产业的懒惰的纨绔“官二代”们,应该将他们的产业全部收回,让他们明白要以好逸恶劳为耻,接受一下“社会大学”的摧残,知道社会的“阳光”是多么的“灿烂”,好好改一下一身的懒惰毛病。

然后从世界各地招募人才,如果他们帮助国家获得了成功,就奖励他们,因此,李悝专门设立了一种有赏有罚,唯才是用的用人制度,根据能力来选拔官吏,取消旧贵族原本享受的世袭俸禄,用来招募贤才,发展生产。

包产到户的开荒、分田地政策

其次,提出了“尽地力”的农业政策,革除旧有的阡陌封疆,鼓励自由开垦土地,提倡在一块土地上杂种各种粮食作物。

李悝给魏文侯算了一笔经济账: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民,种一百亩地,其收获的粮食要缴租、纳税、留下口粮,就基本没有剩余的了;倘遇到天灾人祸咋办?临时摊派集资咋办?年景不好咋办?地是靠农民种的,改善农民生活,必须增加粮食产量。

魏国有几百万亩土地,除去山、河、城、邑,可耕地六百万亩,农民好好种,每亩可增产三斗;相反,则减产三斗。这一增一减,全国就相差一百八十万石粮食,故提出“务尽地力”。由此可见,李悝是历史上最早的“重农主义”的实践者。

宏观调控也是要有的

接着,根据“尽地力之教”的政策,创立了著名的“平籴”法,可以算作最早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了。

李悝认为“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怎样妥善解决呢?即丰年,国家平价购进粮食,不让农民吃亏;荒年,国家平价把粮食卖出,保持粮价稳定。保持了粮价稳定,也就保持了国家的稳定,保持了政权的稳定。这也许就是最早的市场经济朴素思想的具体应用吧。

李悝的平籴政策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现实的谷物价格的昂贵,所以他着重丰年收购以备荒年抛售,从而才能压低谷物价格。

他认为影响谷物价格上涨的原因,除自然灾害而外,农民在乎常年份因生活困苦,提不起生产积极性以致农业减产,也是原因。可天灾之下,“人祸”更甚,“农民常困”的原因更多的是过分受到剥削,这也许是居庙堂之高的李相国没有想到的。

枪杆子里出“革命”

李悝很清楚自己要做的是什么事业,如果手里没有一支强大的武装力量,改革是无法贯彻落实下去的。

于是,他任用吴起改革军制,精选武士。创建了一支强大的军队——“武卒”,使“秦兵不敢东向”,保证了魏国改革过程中外部环境的稳定。

他建立“武卒”制,即对军队的士兵进行考核,奖励其中的优秀者,并且按照不同士兵的作战特点,重新将他们进行队伍编排,发挥军队的作战优势。

“魏武卒”是吴起训练的精锐步兵。吴起当年训练魏武卒,“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置戈其上,冠胄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可见其战斗力之强大。

通过武卒制度的确立,魏国拥有了一支强大的军队,在当时的战国军事界,有“齐之技击不可遇魏之武卒”的说法,即魏国的武卒战斗力,一度是整个战国版图上最强大的。

变法更要立法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实行法治,建立完备的魏国法律,对于国家法令、政府职能、官员的升迁奖惩、军功的奖励,都做了最完备的规定,这个法律的名字叫《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制度下的法律。

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雏形法典,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方方面面的建制,虽然其内容在今天已经失传,但是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里,它都是被后世各类学者推崇的法律典范。

《法经》早已不存,唯桓谭《新论》中有关于《法经》内容的简述,《晋书·刑法志》也有类似的记载。《新论》已亡佚,桓谭介绍《法经》的一条保留在明人董说《七国考》之中,是我们今天了解《法经》的重要依据。清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中辑有《法经》,夹杂了天尊、佛像等语,当是误引他书所致,故难以凭信。

第一个敢于吃螃蟹的大佬

作为战国时代最早的变法,李悝变法的效果是成功的。李悝在魏国的变法,不但影响了魏国的历史,更影响了整个战国的历史。

从某种意义上说,魏文侯时代魏国的李悝变法,其实就是整个战国时代变法的试验田,列国诸侯从魏国的强大过程里,看到了变法对于国家崛起的重要意义。从此之后,列国的变法轰轰烈烈地展开。当时几乎所有开展变法的国家,都把魏文侯和他治理下的强大魏国,作为变法的楷模和目标。

而魏国也同样是战国变法人才的“培训学校”,早期在其他国家主持变法的人才们,许多人都在李悝变法中扮演过重要角色,如后来主持了楚国变法的吴起,早年就是魏国李悝变法的助手。而列国变法中最彻底的商鞅变法,也基本是以李悝变法为蓝本。这时期的各类变法中,唯一和李悝变法无关的变法行动,应该就是燕国的“复古”改革,这种历史倒退的做法,引发了燕国本国的一场内乱,险些沦亡于齐国之手。

作为战国诸侯中第一个吃变法“螃蟹”者,魏国的国势,在魏文侯在位时达到了一个高峰。他在位的50年,是魏国雄霸天下,称雄于诸侯的50年。西面的秦国被他打得服服帖帖,东面的齐国唯他马首是瞻,南方的楚国遭到他联合三晋势力的一次次沉重打击。虽然与北方的赵国发生过摩擦,但韩赵魏三国中,魏国却是当之无愧的老大。而在当时整个战国大势中,也是国力最强者。

历史的丰碑

李悝生于周定王五十四年(公元前455年),卒于周安王七年(公元前395年),生平事迹几无记载,不能确知其详,但这并不影响他中国法家思想精神导师的地位。

公元2002年,占地四千公顷的中国第一座法制公园在北京密云落成,公园由神路、历史法典长廊、中国古代法典广场、中国现代法典广场、现代法律区域、外国古代法典广场、外国现代法典广场、历史法学名人趣味群雕、宪法广场九大部分组成,构思独特,富有创意。公园的核心部分就是三千平方米的中国古代法典广场,也称李悝广场。

广场上耸立着两座大型雕塑,前面是以竹简为造型的我国古代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即李悝编著的《法经》雕塑;后面是用九十多块汉白玉和青石组合而成的高8米、重300多吨的李悝坐像。这是一个象征,也是对一个人的纪念。有意思的是,我们的魏文侯到现在可还没有享受到这么高的待遇。

历史是最无情的,“风流总被雨打风吹去”,多少帝王将相的丰功伟绩至今早已作古。历史又是最慷慨的,那些传承与发展文化的先哲,他们的思想至今依然让我们受益匪浅。时代虽然变了,但不管是什么时候,总有一些人承担起传承文化的责任,“为往圣继绝学,为盛世开太平”,这才是中华民族屹立不倒的根源所在,才是中国崛起的最强动力。

  历史上法律界真正的平民代表

中国历史,就是一部高层人物的斗争史,因为都是高层人物之间的二三事,所以草根们都只是个看客,就像放在案板上等人宰割的鱼,只是看最后是哪把屠刀临身罢了。

学术思想也是如此,平民百姓根本无法支付昂贵的学习成本,也就没有资本去谈论学术,因为文化是需要不断积淀的,所以学术也就成为达官显贵的理论工具,虽然少数学说表达了对草根百姓的关心,但更多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怜悯。

可是,在中国历史上,真的有人“为民请命”,他的法律思想流溢着对草根的温馨关怀,他的司法理念体现了百姓心底最真实的心声,这个人,他究竟是谁呢?

草根出身的哲学家

中国出现过许许多多伟大的哲学家,但他们都是出身于较好的家庭环境,才能有相关的家庭底蕴进行文化熏陶。可是有一位异类却完全不同,他崛起于草根中的草根,干过木匠、种过庄稼,他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墨家学派的创始人——墨子。

墨子,名翟,战国初期鲁国人。墨子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科学家、军事家、社会活动家,墨家学派的创始人。

墨子精通手工技艺,可与当时的巧匠公输班相比。墨子擅长防守城池,据说他制作守城器械的本领比公输班还要高明。

他自称是“鄙人”,被人称为“布衣之士”。《史记》记载说墨子曾做过宋国大夫,墨子很可能是一个有相当文化知识,又比较接近工农小生产者的士。自诩说“上无君上之事,下无耕农之难”,是一个同情“农与工肆之人”的士人。

墨子曾经从师与儒者,学习孔子之术,称道尧舜大禹,学习《诗》、《书》、《春秋》等儒家典籍。但后来逐渐对儒家烦琐礼乐感到厌烦,最终舍掉了儒学,形成自己的墨家学派。

墨家是一个宣扬仁政的学派。在代表新型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崛起以前,墨家是先秦和儒家相对立的最大的一个学派,并列“显学”。《韩非子·显学》记载:“世之显学,儒墨也。儒之所至,孔丘也;墨之所至,墨翟也。”可见,墨家是当时的主流学派,声名显赫。

可惜的是,墨家到了汉初突然销声匿迹。直到近代西学东渐,人们忽然发现墨子当时就曾论述过逻辑、科学等有关内容,才再次受到人们的关注。墨子及其门徒的思想主要记载于《墨子》一书。

自然法的最早追随者

墨子的法律观念十分特殊,与其他诸子的绝大不同,在于其思想体系有一个“天”的存在,甚至把天作为一种信仰。

墨子的观点与老子有些相似之处,认为“道法自然”,自然形成的法律有他内在的道理,暗中符合了社会发展的道理,如有人用人的意志强行干涉法律的制定,有违天和。所以,墨子反对人造法,即法学家们根据社会现状制定的法律,比较遵循由风俗人情演变而来的法律。

以至于梁启超认为“墨子非哲学家,非政治家,而宗教家也。”因为“墨家所谓天,与孔老所谓天完全不同。墨家之天纯为一‘人格神’,有意识、有感觉、有情操、有行为,故名之曰‘天志’。”墨子“因此创为一种宗教,其性质与基督教最相逼近。其所以有绝大之牺牲精神者全恃此。”从逻辑关系上看,“天志”是贯穿墨子思想的主线。

墨子认为天是有意识、有思想、有好恶的。墨子的“天志”是以“义”为转移的,“义”是价值准绳,“天志”有了“义”,便成了判断是非善恶的尺度和标准。

墨子提倡的“天下之明法”,指的就是“天志”。将之与《墨子·天志下》中“子墨子置立天志以为法仪”一语相联系,不难发现,“天志”其实就是墨子借助或寄托于天而塑造设计的社会法则,这似乎可以视为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最早维护百姓私权的法学者

墨子作为一个出身草根的杰出人物,无时不刻不为草根考虑。而这一切理念,凝结在他“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中,同时,这也是墨子一切政治法律观的出发点和归宿。

“兼相爱”要求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无分亲疏、贵贱与贫富,所谓“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即将别人的国、家、身当作自己的国、家、身一样尊重和爱护。

显而易见,墨子的“兼爱”与孔、孟的“仁者爱人”不同,后者以“亲亲”、“尊尊”为原则,主张爱有等差区别;前者以泛爱为原则,主张“远施周遍”,不分亲疏厚薄。儒家的爱重“别”,而墨子的爱重“兼”,而“兼”意味着平等,意味着相互的尊重,这就涉及了人的平等性问题,应该说,墨子“兼爱”说中包含了一种朦胧的平等权意识,这是墨子思想中最有价值之处。

墨子的兼爱思想里蕴涵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观,即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墨子·兼爱上》说:“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窃异室以利其室。”不尊重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才会去偷盗他人的财产。如果“视人室若其室,谁窃?”兼爱导致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尊重,自然也就没有人去偷盗了。

同样,墨子的非攻也包含了反对侵犯个人所有权之意。罪行的大小与所侵犯的财产的价值成正比。小到窃人桃李,大到攻人之国,都是不仁不义的犯罪,而原因在于不能兼爱,不能尊重他人的财产权。郭沫若说墨子兼爱和非攻的核心在于“尊重私有财产权并保卫私有财产权”。

最早提出国际法思想的牛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逐步深入,国际法,作为国与国之间交往的准则备受人们的关注。其实,国际法并不只是西方智慧的产物,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人提出国际法的思想原则,并为之奋斗终身,这个人就是墨子。

春秋战国时期,各大诸侯国之间兼并与争霸战争频繁,社会动荡。这些攻伐掠夺战争,贻误农时,破坏农业生产,使百姓饥寒冻馁而亡;残杀无辜、掠民为奴,使国家失去了劳动力;老百姓不能从事本业,被迫参与征伐,由此导致死亡不可胜数。

所以,这种兼并争霸战争,对交战双方的百姓来说是巨大灾难。墨子作为从草根崛起之人,是小生产者阶级的思想代表,他深切地知道百姓心中最渴望的是什么,他的思想当然要反映这一阶层的迫切渴望稳定和平的生存环境。

因此,墨子认为,天下的所有国家并没有大小强弱之分,都是“天”的城邑,从地位来说是平等的,由此提出处理国与国关系的准则:相爱、平等、互利。

墨子认为国与国之间攻伐掠夺战争的根源在于不相爱。他认为社会混乱的根源是由于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不相爱,之所以不相爱完全是出于个人自私自利和国家狭隘的爱国主义。

古今中外,各国之间只有存在对等的爱,才能消除此之间的敌视、掠夺和侵略之意,从而实现睦邻友好、和平共处。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时,世界各国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民带来的惨重灾难,为避免类似灾难重演,故在《联合国宪章》序言中说明:“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不堪言之灾祸,各国必须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这就十分明确地要求国家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以武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侵犯他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干涉彼此内部事务,在此基础上发展国家间和平容忍关系。墨子在论述国与国之间关系准则时,其起点和落脚点所反映的思想和今天的国家准则不谋而合。

现代律师的精神领袖

先秦之前诸子百家的哲学思想光芒四射泽被后世,影响人类之深之远永无止境,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产物,被统治阶级精心雕琢了二千多年,法律的实质内核哲理性、真理性和逻辑性却传承至今成为当代最为璀璨的上层建筑明星。

在三千年的中国文明中,儒家、墨家虽统属显学,两者境遇却悬差惊人,一个被世人尊为“人圣”,受人类敬仰千秋万代,一位鲜有哪代帝王推崇颂扬,甚至也没有哪个社会阶层崇尚墨家文化。对于中国法律民主日趋完善、科学的今天,出身工匠的墨子,同律师匠有着诸多同源成分,墨子的生平、学识和思想对律师执业很有借鉴意义。

中国这么多哲学大家,为什么律师界独爱墨子,原因是墨家倡导大爱无疆,提倡爱国、爱家、爱民,这是律师深至骨子里的理念。律师每日思维的常态和工作模式运用的是墨子学派创建的中国第一个逻辑思想体系。

虽然是完全不同于传承法律思想的法家,但墨家的法律思想也有它的独到之处。可惜的是,作为一种平民的学术,自秦朝以来就从历史中销声匿迹了,原因虽然不甚了了,但我们也能猜到一些,没有哪个统治者愿意这样一个准军事组织整天“为民请命”,这样的“不和谐”因素当然要趁早拔除,我觉得雄才大略的秦始皇不可能想不到这一点,于是,显赫一时的墨家就成了历史的尘埃,今天的我们只能从片言只语中领略他的独特魅力。

虽然墨家被“封杀”了,但是他的思想流传了下来,值得今天的我们去细细思考其中的道理。

  指导皇帝怎么收拾大臣的法学家

在漫长的中华历史中,皇帝这一特殊的角色总是吸引了太多的眼球。皇帝管理宇内群臣,如此庞大的工程,没有两把刷子是干不起来的。做皇帝也有做皇帝的学问,这门学问被称为“帝王心术”,是皇帝驾驭天下的制胜法宝。

其实早在没有皇帝的春秋战国时代,就有人对这种“帝王心术”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这种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家,被后人概括为“术”,成为法家理论三大派系之一,而法家之“术”的创始人申不害,也就成了中国历史上研究“帝王心术”这种特殊管理学的鼻祖,专门指导皇帝怎么收拾大臣。

颠沛流离的“天涯沦落人”

申不害,亦称申子,郑韩时期人,战国时期韩国著名的思想家。作为法家人物,以“术”者称,是三晋时期法家中的著名代表人物。

申不害身世坎坷,他在历史上总被蔑称为“贱臣”,这缘于他特殊的人生境遇。

郑国是法家的故乡之一,子产、邓析等都属法学大家,申不害受法家思想影响较深,同时,与当时很多法家一样,申不害也深受道家无为而治理想熏陶。申不害曾做过郑国的小官。

但郑国本来就是小国,子产去世后,国势式微,公元前375年,在申不害20~30岁的时候,郑国为韩国所灭,申不害从此成了韩国人,据说郑国战败后,申不害成了奴隶,但至少刚沦为亡国奴的时候,地位卑贱。是金子总是会发光的,后来,凭借自己的努力和才学,逐渐地又在韩国崭露头角,成为一名低级官员,后来获得韩昭侯的赏识,成为韩国的相国,可谓位极人臣,完成人生的华丽转身。

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在治学的过程中,申不害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思想。他的思想围绕君主如何管理人的核心命题展开,他将自己的这种思想理论称为“术”。

什么是“术”?申不害没有进行明确的解释。“术”是君主的专有物,是驾驭驱使臣下的方法。“法”是公开的,是臣民的行动准则,而术却是隐藏在君主心中,专门对付大臣的。

申不害说,“君如身,臣如手”,既然如此,君主仍要对付大臣是由复杂的社会斗争所决定的。春秋战国时,臣下弑君,酿成习气。现实告诉申不害,人君的主要威胁不是来自民众或敌国;而是来自大臣。所以,他一再告诫君主,对君臣关系要有清醒的认识,那就是不相信所有的大臣。

申不害的管理学思想,其核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任免、监督、考核臣下之术,史称“阳术”,这就是《韩非子·定法》篇所说的:“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二是驾驭臣下、防范百官之术,人称“阴术”。

看你们怎么敢玩猫腻

首先,要求君主掌握生杀大权,“操杀生之柄”,强调君主在国家政权中的独裁地位,要求臣下绝对服从君主,即“尊君卑臣”。君主要独断,要把生杀大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绝不能大权旁落。具体工作可以交给臣下,国君不必事必躬亲。

接着,君主要有“课群臣之能”,就是对群臣进行监督、考察、防范。国君任命了臣下,理所当然地要求臣下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令,并要防止臣下篡权夺位。因此,臣下是否真正胜任所担负的任务?工作业绩如何?其属下臣民有何反映?有没有违法乱纪、以权谋私的现象?有没有人要搞阴谋诡计?

所有这些都必须进行考察。这是保证行政工作效率和国治民安的重要手段。以上主要是“阳术”。

背后再来点“阴的”

但只有“阳术”还不够,还必须有“阴术”。因为做国君是天下之大利,人人都想取而代之。“天子轮流做,今日到我家。”这是从古至今的一句口头禅。君主要集权,某些权臣、重臣也会想揽权、篡权。

因此,在新兴地主阶级夺取政权之后,防止某些权臣专权、揽权,甚至进行篡权活动就成为当时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这就要求国君善于控制臣下,及时发现臣下的毛病和阴谋。为此,君主就需要设一些耳目,及时了解、掌握臣下的情况,后来就发展到搞特务活动。

申不害认为,要管理好群臣,必须要用两种手段,将阳术与阴术结合使用,“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才能牢牢地确立君主的无上权威,保持统治秩序的有序进行。

哥玩的不是革命

很多闻名于世的法家人物都有一次惊天动地的变法,申不害也不例外。他在韩为相19年,通过变法使韩国走向国治兵强。

但是,相比较起其他的变法,申不害的变法独树一帜。我们理解的变法,是变动原有的社会规则,打破现存的利益集团,影响幅度大,打击层面深,本质上是一次深层次的社会变革。

申不害的变革特殊就特殊在,他变法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官僚,而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没有其他变法那么强烈。具体的表现就是推广他的君主之“术”。

他的这一主张自然是针对韩国最要紧的内部问题,从一件事上就可以看出一些蛛丝马迹。

在申不害刚刚成为韩国大臣的时候,有一次,魏国发兵攻打赵国,一直打到了赵国的都城邯郸,但攻了很久,也没有攻下邯郸,魏、赵两国都派使者来想与韩国联合,韩昭侯想听听大臣们的意见,结果大臣们的意见都不统一,双方都争执不下,于是朝会陷入了停滞。

韩昭侯问申不害:“你看我与哪国联合好一些呢?”申不害刚接触韩昭侯不久,不知道韩昭侯是怎么想的,怕说错了话韩昭侯不高兴,便推托说要好好考虑考虑。申不害私下里却找到了赵卓、韩晁两位大夫,让他们分别劝说昭侯,一个说助魏,另一个说助赵,申不害则在一边注意观察韩昭侯对这两种意见的反应。

根据观察,申不害发现韩昭侯倾向于其中一种意见。当昭侯再次问他的时候,申不害就说出了韩昭侯所倾向的那种意见。韩昭侯听过之后,果然很高兴。

在这个故事中,申不害所运用的就是“术”。在当时,“术”确实能够非常有效地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冲突,很好地维护王权。这种“术”也正是韩昭侯所需要的,因为他看到了直接导致韩国弱小的原因,并不是来源于国外的侵略,而是在萧墙之内的火并,而“术”正是对付这种内部矛盾冲突的有效办法。所以,他在发现申不害这个善于用“术”的人才后,马上委以重任,令申不害为相。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学术以干韩昭侯,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

人亡政衰的历史迷局

申不害在韩国实行以“术”为主的法制,经过15年改革,加强了君主集权,使韩国“国治兵强”,政治局面比较稳定,国力也有所增强。但实行这种政策也产生了另一个后果,即“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

这种改革弊端十分明显,“术”取决于君主本人的才能,君主本人比较正确,有能力,国家就会比较兴旺;相反,国家就会陷入混乱,老百姓就会遭殃。正因为申不害与韩昭侯用“术”有余,定法不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因此,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韩国的问题。韩昭侯一死,韩国很快又衰落了。但申不害重“术”的法制思想却为历代封建帝王加强君主集权提供了理论和经验,也为一些人搞阴谋诡计开了先河。

可惜改革并没有彻底地推行下去,在一次与魏国的战争中,韩国元气大伤,多项改革措施给恢复经济建设让位,后来申不害去世,改革后继无人,申不害的改革就此无疾而终了。

韩昭侯此时也变得怠惰,疏于朝政,在国都修筑高大的城门,一直到死,再也没出城门一步。韩国的国势又衰弱下去,再次成为任人欺凌的国家。能够果断地任用申不害变法,韩昭侯应该是个有作为的君主,可惜不能善终,应了一句古话,善始者众,善终者寡。

历代帝皇之先师

申不害以术治国,对韩政权的巩固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后世帝王中,首先是秦始皇利用这种领导学一统天下。历代帝王在其统治政策中,也或多或少地用申不害的术去治御臣下,从而加强帝王的权力,成为申不害之“术”的具体实践者,申不害可谓历朝历代皇帝的老师了。

司马迁在《史记》中充分地赞扬了申不害的变法成绩,说申不害在韩国变法的十几年里,国家太平、富强,兵力也非常强大,使别的国家对韩国不敢有吞并之心。而且,韩国还扩大了自己的疆土。

公元前353年,韩国攻打东周,占领了好几个城池,公元前346年,韩国又和魏国联合出兵,占领了楚国的上蔡。

因此,申不害是历史上一个不容忽略的改革家,尤其是他提出的官员考核制度,给后代的君主选拔官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认为法律无用的伟大哲学家

说起法律的作用,不说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就是人治盛行的古代,也没有人敢说法律没有任何作用。无论是要贯彻法律到底的法家,还是提倡德治的儒家,都不否认法律在统治中的积极作用,在自己学说中,对法律的论述一直是诸子百家争论的焦点。

但是,有一位伟大的哲学家却认为,制定法律还不如不制定法律的效果好,反对一切人为的法律,提出如此另类的“异端学说”,这个人是谁呢?

想化作蝴蝶让自己飞的思考者

庄子,战国时哲学家,姓庄,名周,也有说是叫子沐。汉族,宋国蒙人,也就是今天河南商丘东北,做过蒙地方的漆园吏。

庄子是我国先秦时期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文学家。原系楚国公族,楚庄王后裔,后因乱迁至宋国蒙,是道家学说的主要创始人。与道家始祖老子并称为“老庄”,他们的哲学思想体系,被思想学术界尊为“老庄哲学”,然文采更胜老子。代表作《庄子》并被尊崇者演绎出多种版本,名篇有《逍遥游》《齐物论》等,庄子主张“天人合一”和“清净无为”。

庄子最著名的言论,莫过于“庄周梦蝶”这个神奇的命题。

在《庄子·齐物论》中记载:“过去庄周梦见自己变成蝴蝶,很生动逼真的一只蝴蝶,感到多么愉快和惬意啊!不知道自己原本是庄周。突然间醒过来,惊惶不定之间方知原来是我庄周。不知是庄周梦中变成蝴蝶呢,还是蝴蝶梦见自己变成庄周呢?”

庄周化为蝴蝶,从喧嚣的人生走向逍遥之境,是庄周的大幸;而蝴蝶梦为庄周,从逍遥之境步入喧嚣的人生,恐怕就是蝴蝶的悲哀了。这种似懂非懂的神秘思想境界,也许是庄子所坚持的“道”之所在吧。

自然之道的不雅之处

说起庄子之“道”,看着玄之又玄,其实有着它内在的高深哲理,突然让我想起《庄子》里的一则故事。

一个很喜欢道学的人请教庄周:你所说的道在哪里,为什么我看不到?庄周答:“道无所不在。”那人不解,要求说具体一点,庄周就说:“在蚂蚁身上。”那人说:“道那么高深的东西,怎么可能在蚂蚁这种卑贱的小生命上面呢,大师您在开玩笑吧,请告诉我真正的答案,我可是真心来学道的。”

庄周闻言,说道:“那换个说法吧,道就在厕所里的大便中。”那人见庄大师越说越粗俗,觉得是对自己心中的神圣的道的亵渎,愤然拂袖而去。

事实上,庄周一开始就已经告诉他真正的答案:道无所不在,既然无所不在,那小蚂蚁身上,人的排泄物中,自然都有天道了。可惜的是彼人既无悟性亦无灵性,我们的庄大师只好黑色幽默之后转身到梦里追蝴蝶去了。

没有法律会更好

虽然庄子是道家的杰出传人,但是他对法律的见解也凝聚了他的道家思想精髓。

庄子生活在一个乱世,所谓“福轻乎羽,莫知之载;祸重于地,莫知之避”。残酷的现实让庄子深深思考:怎样才能消解人生苦痛?什么样的社会才是理想的?为此,庄子提出了回归自然的思想。他想借此摆脱世俗名利的诱惑和道德仁义的束缚,从而达到返璞归真、回归自然的目的。庄子和老子一样,认为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弊端都是由人类文明造成的,人类只有放弃改造自然的企图和人为的仁、义、礼、智等,变有为为无为,才能恢复淳朴的人性和真实的自我,保持原始、宁静、和谐的社会生活状态。

在法律思想方面他继承了老子的清净无为的思想,并且进一步发展为法律虚无主义。庄子的法律思想是批判型的,他对封建统治者的仁、义、礼、法、刑进行了无情的揭露与批判,并主张人要回归自然,才能维持社会的和谐状态。

庄子和老子一样,也认为在人定法之外,还存在一种来源于自然的自然法则或自然秩序。他把这种自然法则或自然秩序也称为天道。在《庄子》各篇中,都充满了对天道的赞美与颂扬。

庄子认为人们必须效法与遵循天道,要循道而趋,而不可背道而驰。庄子的自然法思想和老子的自然法思想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老子崇尚自然法,并不一概反对人定法。而庄子则对人定法则持基本否定的态度。庄子认为法并不像法家所说的那样神圣,刑罚也并非治国之良策。

为什么会这样?庄子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与刑罚破坏了自然,扰乱了人心,违反了人性。在庄子眼里,只有自然法才是公正无私的,而一切人定法都是对自然的破坏,也是最不公正和自私的。

所以说,庄子认为法律是无用的,甚至是在起一定的副作用,没有法律,这个社会会更美好。

“醉翁”之意不在“酒”

庄子曾经说过,“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偷窃细微之物的小偷遭受刑杀,而盗窃整个国家的大盗却成了掌握国家权柄的诸侯。

法律与刑罚对窃国大盗不但毫无约束力,反而成为他们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和维护其一己之利的工具。这样的法律与刑罚是有害无益、荒谬绝伦的。庄子分析指出,人民犯罪是由于统治者实行暴政和征发无度造成的;要防止犯罪,就必须取消法律与刑罚和一切违反“天道”的人为的行为规范。庄子对封建法与刑的抨击,在当时却很有针对性。

据史籍记载,商鞅之法刑及三族,在道路上扬起灰尘的人就得给脸上刺字;齐宣王时,齐国都城郊外有一处狩猎场纵横四十里,专门为达官显贵娱乐所用,而当时,齐国的刑法规定,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像这样过于严厉的刑罚以及双重标准地区别对待造成了极大地社会矛盾,庄子的上述言论,就是针对这种酷刑滥罚而发的。

庄子猛烈抨击儒家、法家及各学派的法学主张,将法律、教化与军事、音乐、礼制并列为“五末”,认为:“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形(同刑)名比详,治之末也”。

庄子实际上是借否定法律、道德来抨击统治者利用法律、道德欺骗、愚弄、镇压人民的现实。从这点来看,庄子的法律思想还是有其积极因素的;但他将此推向极端,导致“法律无用论”,对后世也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中西自然法思想的异同

庄子的自然法思想的平等自由观和西方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的卢梭的观点有许多相似之处。

卢梭出身低下,一世穷困,终身未仕。他十分同情社会最底层的广大人民,主张人性自然说。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是一律平等的。他在《民约论》一书中开宗明义“人是生而自由的”,而“没有平等,自由便不能存在”。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并没有君王、臣子、富人,彼此一律平等。以此反证不平等是与自然本性相悖的。

庄子在论说人类社会不平等的某些现象上是和卢梭一致的,但在消除不平等的途径和手段上却和卢梭的主张大相径庭。

在卢梭看来,使人重新得到平等的途径是找出一种理想的政治结合形式。在这种政治结合形式中,人类能获得更高阶段的平等和自由,这样一种形式就是基于社会契约的实行法治的民主共和国。而当暴君蹂躏法律和人民时,使人重新得到平等的手段是以暴力反对暴力。

在庄子看来,消除不平,首先要根除人的情欲。因为人有所思,有所虑,才出现彼此、是非,物我只有“纯粹而不杂,静一而不变,谈而无为,动而以天行”,即排除一切杂念,置七情六欲于度外,顺任自然,无为以行,断七情,绝六欲,超脱世俗之外,才能达到人类复归平等自由的自然状态。

庄子和卢梭有着截然不同的人生境遇和时代背景,庄子的法律思想也无法和卢梭的理论比出个高低。虽然他们的思想基础建立在不同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之上,但在抗议社会黑暗、幻想一个自由平等社会、尊重自然等方面有相似的趋向,他们都是东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先驱。

庄子思想的现代意义

庄子,一个时代的异人,在命定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与古代中国思想家自由观完全不同的绝对的、个体的、精神的自由。

这种蔑视权势、淡泊名利和脱离现实的“虚无”是《庄子》自由观的表现形式;追求人格的独立和精神自由,是《庄子》自由的最有价值的内容;而“坐忘”等消极方式,则是其达到精神自由的途径。在封建社会形成的初期,《庄子》首先从思想上向这一剥削制度挑战,在批判、揭露封建法制的罪恶和否定其理论依据方面有不可低估的意义,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古代个人意志的觉醒。

庄子的“反法律”给予我们一个全新的视角,去审视现代法律运行中的得与失。

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并不是一种高高在上的东西,相反的,既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全民遵守的行为规范,而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依契约合意而建立的,那么,法律的存在,源于民众的意志,法律的灵魂条款,就应该是泥巴条款而不可能是帝王条款。

只有公众对法律不再表现为畏惧或疏远时,遵守法律并不是害怕惩罚而是出于内心的敬畏之情,才意味着真正的法治社会。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某个意义上也是法律去神圣化的过程。

法治要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

老子和庄子都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他们生活的时代,先于秦始皇,所以他们没有总结出“失礼而后法”。

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一个没有诚信的民族,有什么前途可言呢?

一个没有诚信的法官,会践踏法律;一个没有诚信的律师,会践踏法律;一个没有诚信的原告或被告,会践踏法律;一个没有诚信的监管者,也会践踏法律;一个没有诚信的立法者,还会践踏法律。

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最后的规则底线,而今天的我们却总是喜欢去看看这法律的底线有多浅。很多人甚至不希望去了解法律、接近法律,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去深思。

现在的法律已经不仅仅是国家统治的工具,更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有力护盾,法律智慧保护有心人,不会袒护那些漠视等待法律去救他的人,只有每一个人都拿起法律的武器,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法治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

  唯一提倡法治的儒学宗师

中国古代的历史,自秦朝以来,基本就是儒家的发展史。随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政策的实施,儒家开始正式作为封建帝国的官方哲学而流传于世。儒家最核心的思想,就是提倡人治,靠圣哲、贤人的力量感化众生,来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

可就是这样一个提倡人治的学派,竟然诞生出一个提倡法治的儒学宗师,他的思想学说,影响了整个封建时代,是儒家先秦时期最负盛名的代表人物之一。如此独树一帜而惊才艳绝的人物是谁呢?

“三进三出”的最牛校长

这个人我们多多少少听过他的一些名头,他叫荀子。

荀子名况,字卿,周朝战国末期赵国猗氏人,也就是今山西安泽人。战国著名思想家、文学家、政治家,儒家代表人物之一,时人尊称“荀卿”。

荀子是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集大成者,也是先秦儒家的最后一位大师。后人对荀子争议颇大,有的说他是孔门嫡传,有的说他是儒门异端;有的说他是法家,是黄老思想家,有的说他是经师,是专制主义理论的祖师……

荀子之所以如此引人非议,在于他思想之驳杂。先秦诸子的思想倾向都很鲜明,学派归属一般不成问题。只有荀子是个例外,在他的统一的理论体系中融汇了不同学派的思想观点。正是这种“海纳百川”的学术气象,奠定了荀子思想巨人的独特地位。而他这种驳杂的思想来源,与他在稷下学宫的经历是分不开的。

稷下学宫可谓中国最早的综合性学术机构,齐国稷下之学正盛,齐王招集天下贤才而“尊宠之”。田骄、慎到、接子这些著名的学者,都齐聚齐国稷下学宫,号为列大夫,享受优渥的政治生活待遇,不治而议论,作书以刺世。荀子来稷下游学,但他对诸子之事都有批评,认为“非先王之法”,当时的他已经50岁了。

公元前286至前285年,齐王灭掉了宋国,荀子曾进行谏诤要重视德治,但当时刚取得军事胜利,正在高兴头上的齐王怎么会扫自己的兴呢?荀子的主张当然不获采纳,于是失望的荀子就离开了齐国,结束了他第一段稷下学宫的生涯。

公元前284年,燕将乐毅率燕、赵、韩、魏、秦王国之师攻齐,陷齐都临淄。齐襄王复国后,吸取先王的教训,又招集亡散的学士,重整稷下学宫,“修列大夫之缺”。这时,荀子在楚国,正逢秦将白起攻楚,陷郢烧夷陵,举国大乱,楚人仓惶迁都于陈。

荀子在战乱中离楚来齐,参加稷下学宫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于田骄等老一辈的学者已死,慎到、接子又不在齐国,荀子凭他的学识和才德,在复办的稷下学宫中“最为老师”,“三为祭酒”,可谓稷下学宫的领袖,成为稷下学宫有史以来最牛的校长。

一生漂泊,客死他乡

齐襄王死后,荀子在齐国郁郁不得志,秦国于此时聘请他入秦,荀子遂离齐赴秦,对秦国的政治、军事、民情风俗以及自然地形等都进行了考察。他建议秦昭王重用儒士,“力术止、义术行”。秦昭王虽然口头称善,但他事实上正忙于兼并战争。所以,荀子的学说在秦国无法得到推广,于是,荀子只好离开秦国而往游他国。

后来,荀子到了赵国,曾在赵孝成王前与临武君议兵,提出了“善用兵者”“在乎善附民”的主张,以“王兵”折服了临武君的“诈兵”,使赵孝成王和临武君都不得不称“善”。但处于“争于气力”的当时,赵王“卒不能用”。于是,他只好离开家乡而又回到齐国。

齐国这时齐王建在位,但朝政由齐襄王的皇后控制。荀子向齐相进言,论述齐国内外大势,劝他“求仁厚明通之君子而托王焉与之参国政、正是非”,并对“女主乱之宫,诈臣乱之朝,贪吏乱之官”的弊政进行了批评。

结果,正如《史记·孟荀列传》所载:“齐人或谗荀卿,荀卿乃适楚,而春申君以为兰陵令。”荀子冷言进谏反而受到了谗言的攻击,因此他在齐国再也待不下去了。于是他转而赴楚,正碰上楚灭鲁新得兰陵之地,因而被春申君任命为兰陵令。

荀子在楚为兰陵令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他任职不久,就有人向春申君进谗,于是,他只好离楚而回到赵国。在家邦,荀子这次得到了较高的礼遇。任他为“上卿”或“上客”。楚人听到后,就劝谏春申君,春申君又“使人请孙子于赵”。荀子致信辞谢,对楚政多所批评。春申君深为后悔,又一再坚请。可能是为春申君的诚意所动,荀子又回到楚国,复任兰陵令。

前238年,楚考烈王卒,春申君死于政治斗争。荀子失去政治上的依靠,废官居家于兰陵。“著数万言而卒,因葬兰陵”。最后客死于兰陵,结束了他短暂而又辉煌的传奇人生。

“法律和道德一样重要”

在春秋战国的战乱年代,学者们的观点大多“非黑即白”:有的觉得道德至上,道德能让统治更稳定和谐,如儒家;有的认为法律是万能的,一切问题用法律都能得到圆满地解决,如法家。

作为独树一帜的传奇人物——荀子,一个儒家的“宗师级高手”,他思想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在强调德治的同时,并没有处于学派观点的偏见,清晰地认识到法律可以弥补许多道德“管不到”的灰色地段,德治与法治应该放在同等的地位,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这就是他“隆礼重法”的著名思想。

“隆礼重法”,是荀子对儒家思想进行改造而提出的新思想,这是基于人性恶的理论。他认为,人生来就有欲,“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有欲必有争,因此人性是恶的。“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要发挥“礼义”的教化作用,借以改造生来不良的人性,同时还要并用刑罚制服性情顽劣之人。他在性恶论的基础上,把儒、法两家对立的政治主张结合起来。

在国家治理上,荀子非常看重“礼”。荀子认为礼从区分与调节不同人的利欲关系中产生。在治礼的过程中,不能只顾及人的欲望,而要让物与欲两者相持而长,在物质的增长和欲望的增长之间保持平衡。

在荀子看来,人的天然本性是追求利欲的,而礼的作用则在对人的利欲的无限追求作出限制,二者之间不免有冲突。为了确保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转,礼的遵循不免要诉诸一种强制性。由此,礼转为法。因此,荀子常有“礼法之枢要”“礼法之大分”的提法,而以礼法并称。在荀子那里,礼是介于义和法之间的一个范畴。在义礼并称时,礼多是指道德。

在礼和法并称时,礼多指制度。荀子说礼是法之大分时,既是指礼为立法的原则,又是指礼作为原则的道德立场。法的制定和形式不纯属利益分配的问题,还有一个道义问题;法的一律化打破了贵族和平民的界限,使一切人平等。但是礼的持守却仍然使有学养的人们不至于沉落。荀子可以说是顾及现实的利欲追求和必要性而又坚持道德理想,力求在二者之间保持平衡的思想家。

也就是说,在礼法关系上,“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是法律制定的来源依据,法是对礼的必要补充。“宽猛相济”,礼法结合,王道霸道并用,提示出维护统治秩序的真谛,既需要暴力的强制,更需要说教的教导。

将“霸道”与“王道”杂之

中国历史上有一个著名的辩题,就是霸道为上,还是王道为上的问题。这也是儒家和法家争锋的焦点。“王道”是说君主以仁义治天下,以德政安抚臣民的统治方法。“霸道”指以武力、刑法、权势等统治天下的政策。

对礼法、王霸之争,荀子提出了“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的命题。

他认为,“王道”和“霸道”并不是不能兼容。由此提出了礼法并举、王霸统一的主张。他认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礼以定伦”,法能“定分”,二者可以相互为用。只是法的特点表现为通过赏罚来维护等级秩序。

荀子毕竟是一位儒家的学者,他认为在礼与法的关系上,还是礼高于法,礼为法之大本。只讲法治,不讲礼治,百姓只是畏惧刑罚,一有机会仍会作乱。他把“法治”称为“暴察之威”,“礼治”称作“道德之威”。法治至其极也不过为“霸”,而不能成“王”。如果以礼义为本,则法治就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了:“故礼及身而行修,义及国而政明,能以礼挟而贵名白,天下愿,会行禁止,王者之事毕矣”。

也就是说,礼义是立法的精神,是立法的原则。如果人们爱好礼义,其行为就会自然合法,甚至不用刑罚,百姓也能自然为善。总之,荀子的礼法兼施、王霸统一,是对礼法、王霸之争的总结,开创了汉代儒法合流、法儒并用的先河。

思想光辉照古今

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学说,对于维护长达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专制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谭嗣同说:“两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纵观历史,我们发现谭嗣同说的基本属实,历朝历代的皇帝,虽然都尊崇儒学,但都基本沿用了荀子“隆礼重法”的主张。

事实上,汉王朝建立后,经过汉初黄老之学的盛行和汉武帝的“独尊儒术”,至汉宣帝时,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学说遂被确立为“霸王道杂之”的基本国策而延续下来,也被称为“儒皮法骨”,就是外表包装了层儒家思想,其实奉行的是法家学说。

汉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莫不以儒家文化与法家文化互为表里,以礼治与法治、王道与霸道兼施并举,作为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基本国策,这充分反映了荀子学说对中国封建文化的深远影响。

直到今天,“隆礼重法”的思想依然具有借鉴意义。我们从近代走到今天,打破了人治的尊崇,实现了法治的普及。虽然现状依然不容乐观,很多人对法律依然存在误解,但我们需要警醒的是,法律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我们不能从一个“人治”的极端,又走向一个“法治”的极端。

  让秦始皇疯狂崇拜的法家牛人

说起秦始皇,扫灭六国,一统天下,千古功过,任人评说。从偏安一隅的诸侯,到混一宇内的伟大帝国,真可谓完成了前无古人的世纪伟业。

能让秦始皇崇拜的牛人

秦国能统一天下,离不开秦始皇嬴政本人的雄才大略。但是,作为一个生于侯庭大院、长于妇人之手的公子哥,最后成为杀伐果断、统一中国的“始皇帝”,他凭借的,不仅是秦国强大的军队,还有高超的政治智慧。在他成长的过程中,吸收了各种先进科学的学说,这些都成为他最后能够统一中国的思想根源,而其中有一种学说对他的影响最为深刻,甚至改变了他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他也对这种学说的开创者推崇备至,可谓真心的“铁杆头号粉丝”。

公元前234年,秦王嬴政看到了他的大臣李斯献上的一本巨著,见其文而赞叹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是什么人竟然有如此魅力,他的著作竟然能引得始皇帝能生出“能一起游完就死而无憾”的感慨呢?

“结巴”的雄辩者

这个人名叫韩非,战国晚期韩国人,韩王室诸公子之一,他以前是李斯的同学,与秦相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

韩非子口吃,虽然不善言谈,但是善于著述。韩非与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韩非子博学多能,才学超人,思维敏捷,李斯自以为不如。韩非子写起文章来气势逼人,堪称当时的大手笔。凡是读过他的文章的人,几乎没有不佩服他的才学的。

韩非是战国末期带有唯物主义色彩的哲学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但古人认为是阴谋学家,韩非的著作一大部分是关于阴谋的。

韩国在战国七雄中是最弱小的国家,韩非身为韩国公子,目睹韩国日趋衰弱,曾多次向韩王上书进谏,希望韩王安励精图治,变法图强。但韩王置若罔闻,始终都未采纳。这使他非常悲愤和失望。他从“观往者得失之变”之中探索变弱为强的道路,写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十余万言的著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抒发了忧愤孤直而不容于时的愤懑。

铁杆粉丝的疯狂追星

韩非的书流传到秦国,由老同学李斯献给了年轻有为的秦王嬴政。嬴政博览群书,可是没有一部书能给他如此说不清道不明的奇特感受。

作为一个玩弄政治的行家里手,看到《韩非子》的嬴政大有一种“吾道不孤”的感觉。

嬴政大体廓清了《韩非子》概貌,一时万般感慨。通过多年政治斗争练就的“火眼金睛”,年轻的秦王认定,《韩非子》无疑将成为传之千古的法家巨作。这部新派法家大书前所未有地博大渊深,初读之下难以揣摩其精华所在,精读之后方能领略其坚不可摧。特别是将法家法、术、势熔于一炉而重新构筑出一个宏大的法家学阵。

对于以商鞅为轴心的法治派,《韩非子》一如《商君书》明晰坚定,除了更为具体,倒看不出有何新创。这一点,很令景仰商鞅的秦王欣慰,认定韩非是继商鞅之后最大的法家正宗。很多自己想到了的,书中说得很明白,很多还没有想到的,《韩非子》为秦王的思绪指明了道路。一时之间,一种崇拜之情油然而生,感慨道:“这辈子如果能和他一起游完,人生都没有什么遗憾了。”

嬴政毕竟不是一般人,想到就要付诸行动。于是,史上最“兴师动众”的追星行动开始了。

霸气外露的秦王为了能见到“偶像”,虎躯一震,秦国军队顿时云集秦韩边界,下达了最后通牒:“交出韩非,或者战争!”

韩国君臣登时就成了热锅上的蚂蚁,可是有什么办法呢?“七雄之末”如何抵挡秦国日益强盛的兵锋?于是乖乖地交出韩非,为了两国之间的“和谐”,派他出使秦国,其实就是作为人质。这样,秦王也就圆了他的“追星梦”了。

受人崇拜的优质内涵

韩非能让秦王如此推崇备至,自然有他的过人之处。

牛顿曾经说过:“我之所以能取得现在的成就,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韩非同样也如此,韩非站在春秋战国法家先贤的肩膀上,着重总结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融为一体。

韩非认为,“法”与“术”两者缺一不可,都是国君进行统治的手段。他认为商鞅注重法,使秦国“国富兵强”。但是不懂得国君使用“术”的重要,没有“术”来察知臣下的不轨行为,因此国家虽然富强,只是增加了大臣的财富和势力。

申不害注重“术”,而“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也就是说,他不长于法,不注意统一法令,因而引起了社会混乱。所以,韩非批评商鞅、申不害说:“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韩非按照自己的观点,论述了术、法的内容以及二者的关系,他认为,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同时臣下必须遵法。同申不害相比,韩非的“术”主要在“术以知奸”方面有了发展。他认为,国君对臣下,不能太信任,还要“审合刑名”。在法的方面,韩非特别强调了“以刑止刑”思想,强调“严刑”、“重罚”。

韩非认为,光有法和术还不行,必须有“势”做保证。“势”,即权势,政权。他赞赏慎到所说的“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提出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的论点。

尤可称道的是,韩非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思想,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是法家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思潮的有力回击,倡导人与人面对法律都是平等的。

人生下来就欠收拾

韩非的法治思想适应了中国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需要,在中国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过程中起了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改革图治,变法图强,是韩非思想中的一大重要内容。他继承了商鞅“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思想传统,提出了“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观点,主张“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

说起这些思想的来源,他的这些思想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荀子“性恶论”思想,他的“法治”,对付的是人恶性的一面,因为他认为人性本恶,所以就需要去规范。

而他的这些思想,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建立封建的中央集权专制主义国家。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利害关系,人的心理无不“畏诛而利庆赏”,人君的职责就在于利用“刑”、“德”二手,便民众畏威而归利。

王图霸业自此始

综上所述,韩非综合了法家三大思想,以商鞅的法治理论为起点,吸收了慎到的势治,申不害的术论,并把三者融为一体,建立了一个法、术、势三者结合的君主专制理论。不仅如此,他还对其政治理论进行了哲学上的论证,从世界观、历史观、人性论上为其学说找到了理论根据,他吸收和改造了老子的辩证法和荀子的唯物主义,发展了性恶论。

他的政治理论,实际上为秦统一天下,实行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统治,做了理论上的准备,成为此后中国封建主义政治体制的指导思想。就其主体而言,它实是一部主要论述君主如何才能管好臣民、稳坐江山、富国强兵乃至称王称霸的“帝王之学”。

这些帝王之学可谓拨开了嬴政心中的迷雾,嬴政这些年所做的,不就是《韩非子》中所说的那样吗?而且韩非的学说更加系统,更加科学,更加先进。如此学说,自然被嬴政奉为治国的法宝。韩非本人自然也受到“始皇帝”的疯狂崇拜了。

具有国际影响的帝王学说

自秦始皇运用韩非的学说一统天下后,韩非的治国思想成为历代达官贵人、公子王孙、王储君主秘藏的必读之书,对历代君王和近现代政治家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毛泽东在读史时经常提到韩非子,他的一些重理论著作中的某些观点亦发端于韩非子,譬如著名的《矛盾论》、“阳谋”等。

在各国的学者中,人们往往将《韩非子》与另一个号称影响西方历史进程的十大名著之一,尼科洛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一译《君王论》)相对比。众多的汉学者普遍认为,《君主论》与《韩非子》相比,《君主论》无论是从政治学上,还是从文化意义都远远比不上《韩非子》。可以说,《韩非子》是韩非献给帝王的统治术。

可惜的是,《韩非子》之命运,与韩非本人的悲剧命运如出一辙:在一个以求变图存为主流的时代,在变革家手中,它是焚毁黑暗的熊熊火把;在迂阔守成的保守时代,在阴谋家眼中,它是权术之道的狰狞利爪。用之于变革大业,《韩非子》是开山利斧。用之于权术阴谋,《韩非子》是一剂鹤顶红!

韩非其人其书,被锐意进取者们一代又一代地揣摩着、发挥着,被传统的保守主义者们一代又一代地诅咒着、谩骂着,不能以公法灭其学,则必以口诛笔伐追诬其人,追诛其心。但是,不管如何咒骂,《韩非子》始终都是揭示权力场变革法则的历史镜鉴,当道者尽可以公然反对,然却不得不悄悄地按照其法则运行。

亡也秦王,兴也始皇

在秦王的想象中,韩非应该是一个羽扇轻摇、满腹经纶的俊逸名士。可惜,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见到韩非期期艾艾、说话不利索的真实形象时,顿时偶像的形象如从云端跌入低谷。

虽然对偶像的外观很失望,但秦王看重的是韩非的才华,对韩非还是予以重任,但是这种信任反而害了他的“偶像”。

虽然韩非的到来是李斯出谋划策。但是李斯很忌妒韩非,因为韩非的到来威胁到了他的地位。

在秦国东进战略中,韩非一力主张先对付较为强大的赵国,然后再对付韩国。这一主张正好与秦王本人的想法背道而驰,秦王有些不悦。李斯看到了这点,于是对秦王说:“韩非是韩国公子,最终都要为本国利益着想。现在您不用他,又让他在秦国长期逗留再回去,这不啻是自留后患啊,还不如将他除掉。”

秦王认为李斯说得有理,便把韩非交司法官吏治罪。李斯又派人送毒药给韩非,让他及早自杀。不久秦王有些后悔,派人去赦免韩非,可是韩非已经死了。

虽然韩非被秦王杀死了,但是他的思想却被秦王完整地继承了下来,并且身体力行,运用这种思想一统天下,从此,他的思想成为历朝历代皇帝的必修课。

韩非的身体被秦王杀死了,但他的思想却被始皇发扬光大,倘若韩非泉下有知,不知该是哭,还是笑?历史总是有一些恶趣味,让今天的我们了解其中的奥妙,领略历史的独特魅力。

  最早反对祖宗之法的青年学者

看过有关宋朝、明朝或清朝政治题材的历史剧,我们或多或少都听过一句话,叫:“祖宗之法不可改!”这往往是守旧派为了反对改革者进行变法时,提出的最强论调,这与中国历史上一个独特的现象有关。

崇拜祖先那是老传统啦

“祖宗之法”,也叫“祖宗家法”、“祖宗法”、“祖宗之制”、“祖宗法度”、“祖宗典制”、“祖宗故事”,等等。后世帝王对其开国祖宗,一般都持有祗畏敬奉的心态,也力图总结并继承他们的治道家法。在家国同构的封建政体下,家法族规作为“准法律规范”得到统治者的承认,形成家法补充国法、国法混同家法的独有的历史现象。

我国从原始氏族社会开始,就流行“祖先崇拜”,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这种思想留下了许多足迹:从春秋时期的孔子开始,他提出“克己复礼”,恢复的就是“周礼”,而孔子崇拜的,是著名的周公旦;到后来历史上的不少变法,打的旗号就是“托古改制”,其实也是“祖先崇拜”的一种模式。

这种思想发展到极致,就成了“祖宗之法”,一个王朝的开国皇帝为了使自己制定的制度能够长久维持下去,不让子孙后代胡搞,就定下了一个大原则,叫“祖宗之法不可改”,把话先说绝,认为这样他所建立的帝国就能长治久安了。

可是,“祖宗”已经作古,他制定的“成法”也经不住时间的打磨,世事变迁,沧海桑田,当初的“良法”过了几十年说不定会变成“恶法”。但是,“祖宗们”不只说了这么一句话,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非议“祖宗之法”者,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即使有“祖宗之法不可改”的禁令,但也挡不住智者对于真理的追求。有一位年轻的学者,在两千多年以前的汉朝初期,就提出了一种思想,坚持与时俱进,可谓是反对“祖宗之法”的第一人。

闪耀一时的政坛新星

这个人,我们在课本上曾学习过他的文章,文章名为《过秦论》,他就是贾谊。

贾谊,汉族,洛阳人,也就是今河南省洛阳市。西汉初年著名的政论家、文学家、法学家。

年轻的贾谊由他的老师河南郡守吴公推荐,20余岁被文帝召为博士。不到一年,被破格提为太中大夫。年轻的他一时成为政坛上最闪耀的明星,提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深得汉文帝的赏识。

但是,这些改革措施触动了大批老臣们的利益,同时年轻就得居高位更是招致许多人的嫉妒,尤其是得罪了汉文帝的宠臣邓通。于是,外有大臣攻击,内有邓通进谗,内外夹攻,使贾谊不但不能施展他的才能和抱负,连在西汉朝廷中立足之地也没有了。其结果是,贾谊被贬出京师,到长沙国去当长沙王的太傅。

长沙国地处南方,离京师长安有数千里之遥。当时交通不发达,长途跋涉,历尽千辛万苦,自不必说。更使贾谊难受的,是心中的悲愤。他有满肚子的学问,心中有远大的抱负,本想辅佐文帝干一番大事业。如今受谗被贬,受到这样的挫折,使他深感孤独和失望。

居安思危的“盛世”明白人

虽然贾谊所处的时代,正是后来史家称颂的“文景之治”的辉煌时代。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各种新的社会矛盾也正逐渐暴露出来并日益突出。

汉文帝时,诸侯王割据势力同汉中央政权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刘邦在世时,封了九个同姓王,这九个王封地面积的总和,超过了汉中央政府直接统治的地域,形成了尾大不掉的局面。

这些诸侯王都有征集军队、征收赋税、铸造钱币、任免官吏的特权。他们是地方军阀势力在汉初政权中的代表,他们大都和高层贵族相勾结。他们利用封国的“合法”身份,招降纳叛,培植党羽,网罗孔孟之徒,无视中央权威,妄图篡位夺权,严重地威胁着汉初的中央集权制。

贾谊敏锐地觉察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他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指出汉中央和诸侯王的关系,就像一个人得了手足肿胀病一样,小腿肿得像腰粗,手指肿得像大腿,平坐着不能伸屈,一二个指头抽搐,全身则跟着疼痛,若不抓紧解决,必为难治之症。

可惜的是,西汉当时一般的臣吏只是颂扬文帝的顺治功德,忽视或有意忽略当时已出现的以上社会矛盾,最后贾谊只能抱着遗憾离开人世了。

时势是在不断变化的

贾谊面对当时貌似“和谐”的政治形势,进行强烈的抨击。首先就是反对由汉朝建国以来确立的“祖宗之法”——黄老之学。

他认为正是黄老之学长期过于放松的治国理念,导致地方权力做大,已成尾大不掉之势,汉初统治者所采取的黄老“无为而治”思想进行的统治,此时已不能适应这种紧迫形势。

为了论证他的思想,他提出了“变法因时”的思想。在总结秦王朝二世灭亡教训的基础上,得出了关于秦亡的重要结论:“仁义不施,攻守之势异也。”

贾谊认为,夺天下是攻,需要暴力;治天下是守,需要非暴力。君主夺取天下以后,“进取之时去矣,并兼之势过矣”,但秦王朝仍袭旧制,守着“祖宗之法”,没有与时俱进,也就是说,秦王朝之所以灭亡,是因为它用打天下的方法来治天下。因此,秦不可能不走向倾覆。

贾谊在当时总结秦亡的教训,其目的在于为西汉的统治者提供施政借鉴,不要再犯秦王朝曾犯过的悲剧性错误。

贾谊清楚地认识到法律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适应时势的变迁。黄老之学铸就了汉帝国“文景之治”的辉煌,却也埋下了地方割据的祸根,贾谊认为,不应该抱着“黄老之学”不放,而应创造出适合时代需要的法律制度。

与时俱进,才能开拓创新

虽然贾谊一直不认为自己是个法学家,但是我认为它却贯彻了法家思想最精华的一部分。

法家思想的精髓是什么呢?它不是“法治”,也不是“术势”,而是商鞅的“不法古,不循今”,韩非的“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说得明白一点,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熟知的“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

《五蠹》还有一句话:“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无论是上古施行仁义,还是中古追逐谋略,或是当今注重强力,这都是不错的,因为这些措施都是适应了各自时代特点,都是符合当时时代的要求的。

在秦始皇统一六国的过程中和巩固国家政权的建国初期,仍然坚持采用一些弱民、防民的严刑峻法措施也是必须的,但是毕竟“马上得天下,安能马上治天下”?而此时秦始皇仍然奉行严酷残暴的统治,还死抱着自以为是的法家思想,而不知他已完全背离了法家思想的核心而变得顽固守旧了。

汉朝的情况同样也是如此,长期自由放松的经济政策的背后,是地方军阀的崛起,时局的发展印证了贾谊的预言,后来汉武帝的诸多加强中央集权的政策,或多或少地运用了贾谊的思想,贾谊虽然活着没有见到自己的思想成为治国方略,但我相信他九泉之下也是可以瞑目的。

治国方略“礼”为先

虽然秦朝灭亡了,但它依法治国的思想依然深深镌刻在这片曾经统治的土地中。但是,法律毕竟是种刚性的统治秩序,许多领域法律无法涉足,比如道德,等等。只靠法律来治理国家,会产生很多问题。

贾谊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来自道德的力量,具体的形式,就是奉行儒家的学说。因此,他提出“礼”是治国之本,提倡德教化民,相比较起刑罚,用一种柔和的方式更容易让民众接受。

同时,“道德”的力量是可以在行为形成前就积极预防,实施治理的时空环境宽裕,工作可以全面设计、系统实施,不像刑罚那样只能在行为形成、产生之后才开始运行,管控方很难主动、全面、系统实施因而十分被动。

并且德教化民是实施与行为发生之前,行为者个人、管控方、社会都不会受到这些不应当发生的行为的拖累、纠缠和耗费,比滞后实施的刑罚给个人、管控方、社会造成的危害要小得多。

除了行之以礼之外,贾谊也注重法,他认为礼与法各有不同的作用,“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意即“礼”的作用是在行为发生之前,把罪恶消灭在萌芽状态,也就是阻止人们犯罪,“法”是在行为发生后给予惩罚,从而使人们畏法而不敢再犯。

软硬兼施方为上

他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法制权势比礼义更为重要,“仁义恩厚,此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此人主之斤斧也。势已定,权已足矣,乃以仁义恩厚而泽之,故德布而天下有慕志。”只有掌握了“权势法制”,才能谈行仁义的问题。这就是说,权力是实行政策的前提,没有权势,仁义只能流于空谈。

可见,贾谊很看重“法”的作用。贾谊的主张是,治国不是不要刑罚,但应约法省刑;刑法固然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要以礼义为主,即把“礼义”作为治国安民的主要手段,“礼”制约不住时再制之以“法”。

贾谊同时也说明了德教化民的缺陷,德治的作用不具体、不直接、不及时,因此,往往在个人、管控方、社会三个方面都不容易得到承认,更难以高度重视,因而会有操作不到位因而效果更差的可能。也正因为如此,德教化民的同时,也必须要坚持刑罚惩戒的功能,必须实现两者有主有辅却相辅相成。

贾谊的这些思想主张将“礼”与“法”相结合,礼法并用,可谓传承了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后来,汉武帝正是遵循了他的思想,虽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是依然没有放弃法家的主张,实行一种“儒皮法骨”的治国方略,到东汉形成了“霸道”与“王道”杂之的统治思想。

早亡的“先知”

公元前168年,贾谊在忧郁中死去,当时他才33岁。

纵观贾谊一生,虽受谗遭贬,未登公卿之位,但他的具有远见卓识的政论和建议,文帝还是比较重视,大略是实行了的;这是那些身居高位而庸碌的公卿们所不能比拟的。正如北宋的改革家王安石所说的:“一时谋议略实行,谁道君王薄贾生?爵位自高言尽废,古来何啻万公卿。”

贾谊的进步主张,不仅在文帝一朝起了作用,更重要的是对西汉王朝的长治久安起了重要作用。

景帝刘启时,晁错提出“削藩”政策,是贾谊主张的继续;景帝三年吴楚七国之乱,证明了贾谊对诸侯王的分析的正确性;平定吴楚七国之乱之后,汉王朝就乘机削弱地方诸侯王的力量,使他们仅得租税,而失去了直接治理王国的权力。

到了汉武帝刘彻的时候,颁行主父偃提出的“推恩令”,允许诸侯王将其封地分为若干块,分给自己的子弟,从而实际上分散和削弱了诸侯王的力量,这更是贾谊提出的“众建诸侯而少其力”方针的全面实行了。

贾谊关于禁止私人铸钱、由中央统一铸钱的主张,汉武帝时也实行了。汉武帝还进行了对匈奴的战争,抛弃了贾谊引为耻辱的和亲政策,受到打击的匈奴从此一蹶不振。贾谊对西汉王朝的长治久安作出了如此杰出的贡献,使汉武帝十分感念,为了纪念他,就提拔了他的两个孙子为郡守。

这位反对“祖宗之法”的学者最后还是取得了胜利,打倒了盛行一时的“黄老之学”,为汉帝国迎来了新生。由此可见,权力的强制力并不能阻挡人对真理的追求,直到今天,历史的车轮依然在滚滚向前。

  第一个用儒家经典判案的法官

当今世界的法律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分,它们之间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承不承认司法判例的法律效力,即以前判过的案子能不能像法律一样,后世的法官可以参照案例的刑罚适用进行宣判,于是,判例成为一个特殊的法律渊源,和明文的法律条文一样,具有同等的地位。

大陆法系是不承认判例的司法效力,它只认制定出来的法律条文。而以上所述却是英美法系的重要特征,所以英美法系又被称为是“判例法”。

由此联想到我国古代的判案方法,说起来竟与英美法系的特征有异曲同工之妙。不同的是,我国古代的法官在判案时,遵循的不是基于法律条文产生的判例,而是先秦时期的儒家经典。法官们往往根据儒家经典中的片言只语定罪量刑,成为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

这种方式成为古代法官判案最重要的司法原则,而他的发明者也因此名垂青史,他的光辉不只闪耀在法律的领域,更是照亮了整个封建社会的政治天空。

博学多才的鸿儒大家

董仲舒,汉代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教育家。汉族,汉广川郡,也就是今河北省景县人。

董仲舒一生经历了文景之治,汉武盛世,这是西汉王朝的极盛时期,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国力空前强盛,人民安居乐业。

在思想文化方面,汉初社会也是宽舒自如的。孝惠帝除“挟书之律”,置写书之官;武帝时又广开献书之路。很多因秦始皇焚书坑儒而秘藏起来的儒家典籍,纷纷再现于世间;很多退避于草野的儒学之士,也渐渐走出了山林。

民安于太平,士乐于学业,于是讲学通经之士,再聚徒众,复兴儒业,儒学阵营,陡然大具。经师们为了经世致用,取悦当道,解经说义,绘声绘色。家有家风,师有师法,形形色色,粲然明备。

董仲舒,就是在这样一个社会安定,学术自由的背景下,走上仕学之路的。

董仲舒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一直韬光养晦,政治上一无建树。但他并没有消极适世,他一方面广招生徒,私相传授,为汉朝培养了一批推行儒学的合格人才。

《史记》说董仲舒弟子通经学者“以百数”,而且都很出色,褚大为梁相,嬴公为谏大夫,吕步舒为丞相长史,吾丘寿王则官至光禄大夫侍中。大史学家司马迁也曾师从董仲舒,《史记》中对董仲舒的《春秋》之学多所阐发;也正是受孔子困厄著《春秋》、左丘失明著《左传》事迹的鼓舞,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发愤撰著《史记》这部千古名著。

另一方面,董仲舒又谨慎地观察现实,潜心地研讨百家学说,特别是深研汉初以来一直占统治地位的黄老之学。他要构建一个前所未有、兼容诸子百家的新儒学体系,以适应西汉社会大一统局面,就像当初的周公制礼一样,构建出属于大汉王朝的和谐社会。

给皇帝头上戴个金箍

董仲舒的发迹,来源于他为汉武帝献上的“天人三策”。这“天人三策”,是董仲舒继承了先秦的天命思想,又汲取了阴阳五行的理论,创造的“天人合一”的神学体系。

这种神学体系的价值,不仅在于说明宗法礼制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在于论证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的神圣性,通过这种“神圣”,董仲舒为至高无上的皇帝头上戴上了金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君王的胡作非为。

与孔子“敬鬼神而远之”的态度和荀子“天人相分”的理论不同,董仲舒提出了最高精神本体——“天”的学说。

“天”是董仲舒的神学唯心主义世界观的最高范畴,也是他的思想体系的基础。董仲舒继承了殷周人格化的“天”,吸收了思孟学派的“天人合一”的观点,还利用和发展了邹衍的阴阳五行学说,创造了“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系统地论证了“君权神授”的问题,满足了汉武帝的政治需要。

在董仲舒看来,天是有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人格神,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创造者和最高主宰。“天者,百神之大君也。”“天者,群物之祖也。”自然界的变化,四时的运行,都是天的有意志的行为,比如天有木、火、土、金、水五行,它们分别对应了自然界春、夏、季夏、秋、冬的季节变化,也分别象征着生、长、养、收、藏这五种现象与人类活动。由于天和人相类相通,所以天能干预人事,人的行为也能感应天。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有着两种不同的含义。

首先,这种“天人感应”要求君主“法天而立道”,对于人民不仅要有“威势”,也要重视“教化”,积善累德。这样,天下人就会视之若父母,“故天瑞应诚而至”,就会有各种祥瑞的事件发生,这就是所谓“天瑞说”。

其次,倘若君主逆天,不行德政,就会激起天的震怒,出现各种灾异现象如水旱灾、火灾、虫灾、地震、日月食等,以示天对国君的谴告和惩罚,这叫“天谴说”。

董仲舒的“灾异谴告”说实际上是先秦“天罚”论的翻版。不过它的现实意义更明显,它告诉君主,天对君主行为的好坏都会有所表示,如果谨慎地按照“天意”行事,就可以防民作乱;如果违反“天意”,恣意妄为,就要受到天的惩罚。这种理论警告国君要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像给皇帝头上戴了个“金箍”。

思想统一,是为了法律的统一

董仲舒在历史上最有名的,不是他的“天人三策”,而是说服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很多人认为这一政策埋葬了多少优秀思想,用极端手段断送了其他学说生存的土壤,是中华文化史上的灾难,简直就是儒家版的“焚书坑儒”。

汉武帝和董仲舒这么做有他们自己的道理所在。他们都看到了当时社会上的“乱象”,人心紊乱,思绪不定,社会持续动荡,武帝时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大一统”的国家,但政治上的大一统需要思想上的大一统才能长期维系下去。

于是,汉武帝要稳定的统治秩序,董仲舒要统一各方的学术观点,为构建大汉“和谐社会”铺路,两者一拍即合,“新焚书坑儒”就此上演。

其实,董仲舒不仅提出了要统一思想,独尊儒术,禁止其他的学说和思想;更重要的是,通过统一思想,进一步统一国民对法律的认知。

首先,董仲舒强调法律思想必须统一,这样才能“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法律思想统一的前提是“邪辟之说灭息”,奉儒家学说为尊,毕竟董仲舒是吃儒家这碗饭的,不能把饭碗砸了。所以,这里要统一的法律思想是儒家的法律思想,而不是其他学说的法律思想。

随后,董仲舒阐述了统一法律思想的重要性。他认为,在“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的情况下,会出现“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的局面。儒家学说的确立,使儒家的法律思想的地位同时确立,儒家的法律思想要求避免不确定的、常变的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常变,会形成“民不知所从,下不知所守”的局面。据此,董仲舒所主张的是国家要有确定不变的法律。确定不变的法律制度的前提是法律思想的统一性,它对巩固国家的统治、稳定社会、安定民心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后,董仲舒认为法律必须明示于天下,这样才能做到“民知所从”、“下知所守”,起到安定社会和维护统治的作用。神秘的、不公开的、少数人掌握的法律对国家的统治副作用极大。董仲舒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将它作为治国方略提出,这也成为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个特点。

当法官得多看看《春秋》

董仲舒开判案风气之先,成为汉朝以后法官判案方式的典范,他的判案方式被称为“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其中所载的事例、判例作为分析案情、定罪量刑的依据。要求将《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可以说,“春秋决狱”,是以儒家思想指导司法审判,把儒家经典法律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董仲舒是引经断狱,把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

《春秋》决狱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儒家的刑罚思想已随意识形态领域的“独尊儒术”而取得正统地位,另一方面也表明西汉中期封建法制还不够成熟和完备,“三纲五常”所体现的封建宗法等级原则尚未具体化为法律规范,因而在纲常原则与司法实际之间还存在不少矛盾,需要用经义决狱的方式予以调整。董仲舒身体力行,积极参与了《春秋》决狱的实践,直到老病家居以后,汉武帝还常派廷尉张汤到他家“问其得失”,他“动以经对”,并作《春秋决狱》,可谓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判例法专著。

《春秋决狱》共收录典型判例二百三十二事,但该书已失传,其他史籍保存了少量的春秋决狱案件。

从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法官在判案时,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这是“春秋决狱”中最重要的司法原则,被称为“原心定罪”。

举一《春秋决狱》中的案例可以具体说明: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儿子为帮父亲打架,误伤了父亲。

儿子的本意是为了救父亲,如果机械地引用汉律的“殴父者当枭首”规定处理,将儿子处死,太有违情理。董仲舒依据《春秋》经义认为:“父子至亲”,儿子眼见父亲生命受到威胁,出于孝心持杖救助,其主观动机不是故意伤害父亲,故不能处以死刑。相反,依据“原心定罪”的原则和儒家经义,应无罪免刑。

从以上几个案例可以看出,董仲舒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不是按照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是从客观事实出发,遵照儒家精神,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动机、目的、故意与过失等),在综合权衡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基础上,裁量刑罚。如果行为人出于善的动机,而其行为虽然导致了危害性的后果,但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从实际出发,根据《春秋》精神,比较恰当地处理案件。

古代司法界的“潜规则”

两汉“春秋决狱”最盛行,但仅是政治、司法惯例,尚未形成法律制度。汉武帝时,儒家理论成为国家的政治法律指导思想,因统治者的提倡,又因依秦律而制定的汉律与儒家精神的诸多冲突,故以董仲舒为始,“春秋决狱”逐步形成风气。司法官以经义为依据判决,被告及其亲友也以经义进行辩护。

虽然如此,两汉时期的“春秋决狱”仅仅是一种政治和司法上的惯例,尚未形成法律制度。因为从现有的史料中尚未发现关于“引经决疑”或者“春秋决狱”直接的法律规定,只是统治阶层提倡或认可,在政治、法律领域流行而已。

由此可见,“春秋决狱”这一中国最早的判例法传统,其实一直只是司法界的“潜规则”,只是具有实际的法律效力而已。

作为法律不完善时期的特殊产物,“春秋决狱”毕竟不是长久之计。于是在“春秋决狱”的同时,汉以后的各王朝通过频繁的立法活动,将儒家的精神不断地渗入封建法律之中去,到唐代,礼与法完全融合在一起,达到“礼法合一”的程度。因法律已体现了儒家的精神,“引律决狱”与“春秋决狱”已没有什么区别,“春秋决狱”因没有必要而不再流行,所以,至唐代,春秋决狱基本结束。

“判例法”传统的影响

今天看来,像“春秋决狱”这样,法官判案不看法条而去看几本有关哲学的名著,根据上面的话来判案,想想挺荒唐的。但是,根据原心定罪的原则细看案例,的确有它的道理所在,要不也不会成为两千多年法官判案的传统了。

不可否认,“春秋决狱”在当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一方面,引经决狱是汉代儒生实现其公平正义之社会理想的一个途径。另一方面,“春秋决狱”同时弥补了制定法的滞后和不足,在当时法律、法规都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依据儒家经义使案件得以妥善处理。此外,“春秋决狱”也为当时已经甚为酷烈的司法实践注入一股慎刑、德治和教化的活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严刑峻法的弊端。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春秋决狱”这种方式也有其自身的缺陷:

首先,因为儒家的经典并非法律,它不具有法律条文的规范性和确定性,其简约的文字和深奥的含义常使人作出不同的解释,而且司法官也不可能完全通晓儒家经典。

其次,董仲舒在引经决狱中确立的“原心定罪”的原则,即使对封建的法制而言,也是极具破坏力的。这项原则赋予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该原则运用到极端之后,“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这就必然给不法之吏舞文弄法、上下齐手提供条件,从而带来司法的随意性,容易导致“罪同而论异”的严重后果。这正是“所欲活,则附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的司法腐败现象。

最后,在引经决狱的过程中,用封建正统的世界观任意改变法律的规定,以致引经破律,从而使本来就不稳定的法律进一步失去应有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法律最后就成了摆设。另外,“春秋决狱”使儒家思想中许多消极因素得以扩张,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对人们思想的控制。

这些严重后果归结起来就一句话,法治沉沦于人治,司法处处是人情。这其中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有太多给人钻空子的空间,在中国这样重人情的社会尤为明显,这也是近代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不采纳英美法系的重要原因。

“春秋决狱”以儒家思想作为法律上定罪量刑的依据,在融合了儒家、法家等诸多思想主张,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标志的同时,也因其判案的主观性强,司法官员经常以自己的个人好恶任意定罪,扩大了法律的随意性和任意性,背离了法律的公正性、正义性的要求。

当代的法治建设在借鉴吸收传统法律思想精华的同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完备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法律技术和完善法律实践。

  逆天而行的法家狂人

曹操因《三国演义》飞入了千家万户,千秋事迹任人评说,随着今天我们对史料的进一步解读,又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浮现于当今的学术界,为我们的茶余饭后增添了许多谈资。

儒法两家掺和着玩

假如有人问:“曹操的思想属于哪一家?”一般人大多会回答:法家。

这也难怪,曹操崇尚严刑峻法,因此,许多人认为曹操是法家,曹操的思想应该是以法家思想为主也不足为怪。但是,在逐渐深入了解到魏武帝曹操的具体事迹中的细节后,发现不少有趣的事情,值得今天的我们对曹操姓“儒”还是姓“法”进行一些新的探讨。

早期的曹操“任侠放荡”,喜欢当一名“游侠”,同时代的袁绍、张邈等许多人也如此。这个时期应该说法家思想对曹操影响并不深,因为韩非子对游侠一类人是排斥的,包括在他“重本抑末”的思想里。

随着他“举孝廉为郎”,开始进入官场后,法家思想在他的行动中初见端倪,如棒杀蹇硕之叔,整治贪官污吏。后来有一段时间,曹操“托疾病,辄告归乡里”,其原因便是因为“权臣专朝,贵戚横恣”,突然让我想起孔子说的“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政府腐败无能,就卷铺盖回家吧!

由此比照,可见曹操思想中受儒家影响不小。

学儒家,先把学习搞上去

建安八年五月,曹操颁布的《修学令》,表明了他要实施以礼教化民众的决心,这与曹操的一位谋士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位谋士,叫袁涣。

袁涣初归曹操,便对曹操说:“夫兵者,凶器也,不得已而用之。鼓之以道德,征之以仁义,兼抚其民而除其害。”提倡以道德仁义教化民众,曹操深纳其言。袁涣归曹操是建安三年吕布覆灭之后的事,可见曹操最迟在这个时候就有实施以礼教民的想法,大概由于战事频繁所以没有出台具体政令。

魏国建国初,曹操升袁涣“为郎中令,行御史大夫事”,袁涣又上言曹操:“今天下大难已除,文武并用,长久之道也。以为可大收篇籍,明先圣之教,以易民视听,使海内斐然向风,则远人不服可以文德来之。”曹操“善其言”。其治下,刘馥于扬州“聚诸生,立学校”;杜畿在河东“亲自执经教授”;杨俊治南阳“宣德教,立学校”。因此可见,曹操并非在说空话,而是有实际行动的。

以礼教民,以德化民是儒家一贯的主张。观先秦几位大儒,孔子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孟子有言“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荀子亦云“劝教化,趋孝弟”。至汉代董仲舒也认为“教,政之本也”,主张君主应该“立辟廱庠序,修孝悌敬让,明以教化,感以礼乐”。由此观之,以礼教民的政策体现了曹操儒家思想的一面。

仁教之中不忘法家“本色”

在实施以礼教民政策的同时,曹操同样不忘推行他崇尚的严刑峻法。首先突出的一件事就是“制新科下州郡”,何夔上言曹操:自从丧乱以来,人民流离失所,现在虽然稍稍安定,但是归服教化的时间很短。所下达的新法令,都是用严明的刑罚来整饬法令,统一国家的教化。我所管辖的六县,辖界刚刚划定,加上闹饥荒,如果一律用法律禁令来整治,恐怕会有不服从教化的人。有不服从教化的人就不得不诛杀,那么就不是观察民情设立教化顺应时势的意图了。

古代帝王把京都以外的地区划分为九等徵收赋税来区别远近,制定三种轻重不同的刑法来平定治理社会混乱的局面,我的愚见认为这个郡应该遵从边远地区、新封王国的法律,这里的民间小事,派主管官员临时根据情况灵活处理,对上不违背公正的法度,对下顺应百姓的心愿。等过了三年,老百姓安居乐业,然后用法令整治他们,那么就没有什么地方行不通了。

曹操听从了何夔的建议,将新科推广至治下各县。不仅如此,曹操还将教刑结合,曹操曾对高柔下令说过:“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表明了曹操实施教刑结合的思想。

王修治魏郡时,“明赏罚”;苏则在金城设禁令,“有干犯者辄戮,其从教者必赏”等等。足以说明曹操崇尚的法治也在其治下各县得到实施。

此外,曹操甚至“议复肉刑”,并且得到陈群、钟繇的赞同,但由于王朗等众多参与议会者反对,加上军事繁多,暂且罢议。

教刑结合的思想来源于董仲舒“德主刑辅”的思想,只不过在社会动荡的背景下,曹操必须采取“德刑并重”方能更好地治理其辖下郡县。

儒法皆施抑制土地兼并

曹操的另一土地政策是抑制土地兼并,其中最有名的政令莫过于建安九年(公元204年)颁布的《抑兼并令》。

土地兼并一直是王朝兴衰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先秦的儒学大家孔子说过:“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然而,孔子却没有明确的抑制土地兼并的主张。之后的孟子、荀子也没有明确的抑制土地兼并的主张。商鞅、韩非子等法家流传于后世的相关著作,皆主张重农抑商,但对于抑制土地兼并的思想的叙述则很少。

直到西汉孝景帝时期,开始出现“罔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并兼”,土地兼并问题日益严重。武帝时期,董仲舒上言请求“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并之路”。儒家有比较明确的抑制土地兼并的思想主张,大约始于此。以此观之,曹操抑制土地兼并的思想直接来源于董仲舒的思想,而董仲舒的儒学是包含了一些道家、法家思想在内的新儒学,毕竟要抑制土地兼并光靠德治是不行的,更需要有法治作后台,这也就是所谓的“阳儒阴法”,也因此曹操抑制土地兼并的指导思想是儒家思想,行政手段则体现法家思想。

儒家思想主张“德主刑辅”,而法家思想则主张“刑主德辅”,曹操则取了平衡点。

唯才是举显“儒法合流”之思想

曹操的用人思想十分著名,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叫“唯才是举”。

儒家是非常重视道德的一个学派,所以当时有“才能”跟“性格”可不可以分开的争论,儒家说不能分开,儒家贤能这个“贤”字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是好人,另一方面是能干的人。儒家认为,一个能干的人没品德的话,越能干,越会做坏事,这不叫贤人,叫奸人。

曹操用人政策,易中天教授较为完整地归纳出了五点,具体特点就是“德才皆重,以才为先”。即注重所用之人的才能,即便其品行稍差,也可以接受,最重要是有才。

譬如魏种,他曾经背叛过曹操,曹操也发誓抓到严惩他,结果等到真正抓住他的时候,却只是说了句“唯其才也”便饶恕了他,对他依旧给予重用。

譬如郭嘉,郭嘉平时“不治行检”,陈群非常看不惯郭嘉这种不注意品行的习惯,于是“数廷诉嘉”,而郭嘉依旧“走自己的路,让陈群去说吧”,曹操也没有因此责怪过他们中任何一人。

这样看来曹操“唯才是举”的用人思想似乎不是儒家思想,其实不然。曹操“唯才是举”的用人观的根本指导思想还是儒家的“任贤”的用人思想,只不过为适应当时社会,他必须做出调整,但这种调整并非放弃了对“德”的要求,因为观曹操一生的用人事迹,他并非完全放弃对人才的“德”的要求。

不拘一格的政治狂人

在一个代表儒家思想的贵族势力空前发展的时代,在儒家的思想已经渗透到这个社会的骨髓的时候,曹操却抡起法家的“大棒”,横扫八荒,反社会发展潮流而雄起,无异于逆天而行。

纵观曹操的一生,他坚持了一辈子的法家主张,被他的儿子曹丕一一推翻,唯才是举的用人政策变成了“九品官人法”,从此“上品无寒门,下品无雅士”,世家大族垄断国家人才录用渠道长达几百年,除此之外种种措施不胜枚举。

曹操的人生际遇让我想起另一个鼎鼎大名的儒学宗师——荀子,作为儒家的标杆和旗帜,培养出来的学生却一个一个都是最纯粹的法家人士,如韩非、李斯等,历史总是有着惊人的相似。

曹操和荀子,如果我们片面地将其贴上标签,觉得曹操姓“法”,荀子姓“儒”,这都是不妥当的,他们的思想融贯儒法,开创了一条新的思路,很难说有明晰的界限,他们的思想超脱儒法之争,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境界,就像现代基因学的研究成果:杂交品种更具优势,曹操和荀子将儒法两家杂交而用,成就了一番伟业。于是,曹操横扫北方,统一天下的大部分地区,荀子的学生韩非、李斯助秦始皇一统天下,成就亘古未有之事业,令无数后人观瞻和仰望。

但是,随着自东汉以来世家大族经济政治势力的强势崛起,儒家思想随着士族政治时代的来临,摆脱西汉时“王霸道杂之”的窘境,真正成为实质上的官方哲学,曹操的一些法家之举自然成为这股历史潮流的“眼中钉肉中刺”,以司马家为首的大贵族利益集团群起而攻之,于是,最坚持法家思想的曹魏最先消亡了。

曹操因“法”而兴,最后曹魏却因“法”而亡,就算穿了一件儒家思想的“马甲”,也挡不住历史潮流的动荡。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历史总是这么无常。

  狄仁杰是如何成为“中国福尔摩斯”的

狄仁杰字怀英,唐代并州太原人;唐(武周)时杰出的政治家。在他身居宰相之位后,不畏权贵,辅国安邦,对武则天弊政多所匡正,可谓推动唐朝走向繁荣的重要功臣之一,后人称为“唐室砥柱”。

作为旷世奇才,狄仁杰一生政绩显赫,刚正严明,其主要功绩有:第一,劝说武则天立李显为太子,并为恢复李唐天下作出重要贡献。在狄仁杰死后,他的学生张柬之发动政变,恢复了“唐”国号;第二,为唐朝举荐了一批优秀人才,如张柬之、桓彦范、敬晖、窦怀贞、姚崇等。时人谓之:“天下桃李,悉在公门矣。”狄仁杰回答说:“荐贤为国,非为私人也。”一时传为美谈。

久视元年(700年),狄仁杰病故,朝野凄恸,武则天闻讯泣言之:“朝堂空也!”赠文昌右相,谥曰文惠;唐中宗继位,追赠司空;唐睿宗即位之后又封之为梁国公。

与其他宰相级的大政治家不同的是,狄仁杰还以擅长法治而名世。唐高宗仪凤年间,狄仁杰升任大理丞,他刚正廉明,执法不阿,兢兢业业,一年中判决了大量的积压案件,涉及1.7万人,无冤诉者,一时名声大振,成为朝野推崇备至的断案如神、摘奸除恶的大法官。

有关狄仁杰亲身参与诉讼断狱的记载,在《旧唐书》上有记载,最著名的就是断“权善才(大将军)误砍昭陵柏”案件。据载,权善才时任武卫大将军,误砍了昭陵(李世民陵墓)上的柏树,这个在今天看来只需处以罚款的事却被高宗李治无限“上纲上线”,说什么使他(高宗)不孝,要杀权善才。狄公据理力争,以律法为依据,以委婉却不失力度的议论语言为武器与高宗辩论,最终以“明主可以理夺,忠臣不可以威惧”以及“臣闻逆龙鳞,忤人主,自古以为难,臣以为不然。居桀、纣时则难,尧、舜时则易”这样两方都可接受的语言化解了这场诉讼,救了大将军权善才的性命。

第二件则是“智斗来俊臣”。这次是狄公入狱,为自保而为的。武后称制,重用周兴、来俊臣等人施以酷吏,他们罗织罪名,陷害残杀李唐旧臣,狄仁杰亦未能幸免。他入狱后,为避免来俊臣等人施以酷刑,先承认了自己谋反的事实,而后以天气变化,送冬衣让家人取出棉花为由,写下血书,上呈武皇。毕竟,武后是相信狄仁杰的,经过一番讨论,狄公终于脱险,被贬彭泽令。

狄仁杰任侍御史期间,负责审讯案件,纠劾百官。任职期间,狄仁杰恪守职责,对一些巧媚逢迎,恃宠怙权的权要进行了弹劾。调露元年(679年),司农卿韦弘机作宿羽、高山、上阳等宫,宽敞壮丽。

狄仁杰上奏章弹劾韦弘机引导皇帝追求奢泰,韦弘机因此被免职。左司郎中王本立恃恩用事,朝廷畏之。狄仁杰毫不留情地揭露其为非作歹的罪行,请求交付法司审理。唐高宗想宽容包庇王本立,狄仁杰以身护法:“国家虽乏英才,岂少本立辈!陛下何惜罪人以亏王法。必欲曲赦本立,请弃臣于无人之境,为忠贞将来之戒!”王本立最终被定罪,朝廷肃然。

由于审案公正严明,狄仁杰在民间的知名度、美誉度甚高,其形象被民间美化与拔高。清初的时候,已经有一本小说《武则天四大奇案》风行于世,其主人公就是狄仁杰。虽然里面也有一些历史事件和人物,但内容基本都是编出来的一个个破案故事。后来有所谓“四大公案”小说,即《狄公案》(狄仁杰)、《包公案》(包拯)、《海公案》(海瑞)、《施公案》(施仕纶)这一类的“侦探小说”,在社会上影响很大。

这里面,包公是中国人最熟悉的。不过走出国门,名满全球的,还是狄仁杰。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得归功于一个荷兰作家,他叫高罗佩。

高罗佩,字芝台,是罗伯特·汉斯·古利克的中文名。高罗佩是荷兰汉学家、东方学家、外交家、翻译家、小说家。作为荷兰职业外交官,他通晓英文、中文、日文、梵文、藏文、德文、法文、印尼文、马来文、拉丁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古希腊文和阿拉伯文等15种语言,曾派驻泗水、巴达维亚、东京、重庆、华盛顿、新德里、贝鲁特、大马士革、吉隆坡等地,职务从秘书、参事、公使到大使。尽管仕途一帆风顺,但流芳后世的却是他的业余汉学家的成就,荷兰人对中国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也应归功于他对中国文化的传播。作为一个西方人,高罗佩不但能用白话文和文言文写出漂亮的文章,还擅长用中文写作律诗、绝句等近体诗词。

由于对中国文化的强烈认同和沉迷,高罗佩一心想找一个有教养的中国女子终身为伴。20世纪40年代在重庆任荷兰使馆一秘时,他爱上当时在大使馆任秘书的江苏名媛水世芳女士。水世芳为清代名臣张之洞的外孙女,其父亲水钧韶曾在中国驻列宁格勒总领事馆工作,后来任天津市长。水世芳不仅是名门之后,而且是齐鲁大学毕业生。1943年,高罗佩与当时22岁的水世芳结婚,以后共有4个子女。

在重庆时,高罗佩除了俘获中国美人的芳心,还读到了清代无名氏小说《武则天四大奇案》,他对这部小说中主人公狄仁杰屡破奇案大为折服,继而把西方侦探小说和中国公案传奇做了深入的研究和比较后,高罗佩认识到书中所描写的中国古代法官的刑事侦讯本领,无论在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侦破奇案的能力方面,还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素养方面,比起福尔摩斯、格雷警长等现代西洋大侦探来,均有过之而无不及。他还发现中国公案小说在西方侦探小说问世前,就已在东方盛行了好几百年,而以探案为题材的短篇故事甚至在1000多年前就在中国广为流传,其中英雄人物的形象也早出现在若干个世纪以前古代中国的舞台上,或被当时的说书人描述得栩栩如生。

他也惊奇地发现中国读者喜欢读西方的侦探小说,这些小说在西方水平很低,而且当时翻译成中文后水平更低了,中国源远流长的公案传奇在西方却屡遭讹传和贬低,中国古代法官的形象在西方也常受到歪曲和损害,高罗佩对此深为不平。

于是,他想到了将中国文化传播到国外的一个切入口,开始着手翻译《武则天四大奇案》——因为西方人特别喜欢侦探小说。高罗佩先是将之译为英文,又以狄仁杰为主角用英语创作了《铜钟案》。

他原本准备在中国出版《铜钟案》的中文本,但由于中国出版商尚未意识到该作品的巨大价值,表现并不积极,高罗佩只好先出版英文本。

没想到《铜钟案》在西方大获成功,在出版商的一再催促下,高罗佩只能继续收集和组织当时中国民间流传着的狄仁杰断案故事。但写着写着,他感觉故事性太差,于是干脆自己来编,这下一发不可收拾,一口气写了16个中长篇和8个短篇,所以有了《迷宫案》、《黄金案》、《铁钉案》、《四漆屏》、《湖中案》等。高罗佩将这些故事集在一起,统称《狄法官的破案故事》,即《狄公案》。它们在西方引起了轰动,狄仁杰遂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被誉为“中国的福尔摩斯”,赢得了盛誉。20世纪80年代,这部巨著翻译成中文回到中国,成为“出口转内销”的经典产品,在读者中反响很大。

这部经高罗佩重新编排的中文小说《狄公案》,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唐代的司法、政治、行政、吏治、外交、军事、工商、教育、文化、宗教、民情、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全书均以仿宋元话本体裁写成,这在世界汉学著作中是独一无二的,这也是高罗佩对世界汉学发展的一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