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美国宪法

      第1堂课源于开国时期的法治精神

    第一节从发现新大陆到独立革命

      一百年前,美国经历了一次移民潮,无数欧洲人饱经风浪乘船自欧洲来到美国,从纽约外的艾利斯岛入境。在自由女神足下,人们欢呼:“我看到自由和充满机会的新世界了!”

      自由神像在1886年10月28日揭幕,自此成了世界民主自由的象征。这座女神像是法国送给美国的。

      二百多年前,美国殖民地人民进行抗英独立战争时,法国是殖民地的盟友。当时法国和英国正在欧洲争霸,为了削弱英国的势力,法国对被压迫的殖民地人民大力支持,向他们输出作战经验、军械、船只和金钱。也幸好法国海军在1780年正式参加美洲的独立战争,不然独立革命或许还不能成功。当时法国的将士为了追求世界民主自由的理想,也自动来美洲协助大陆军;大陆军的名将拉法耶特,就是来自法国的志愿军之一。现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及其他不少城市,都有以拉法耶特为名的街道。

      美国建国十三年后,1789年法国才爆发大革命,推翻了法皇路易十六,踏上民主之途。为了纪念两国的革命渊源和人民的友谊,法国把自由女神像送给了美国。

    第一部分美国宪法 - 图1

      美国纽约自由女神像

      现在,每天数以千计来自全美国和全世界的游客在女神脚下仰望,有的更不惜轮候一两个小时,登上女神像的顶部。当他们站在女神的皇冠上透过小窗往外望,世界在眼下无限伸延,很多人都忍不住赞叹欢呼。

      可是,极目千里是要付出代价的。神像肚子里的楼梯,越高越狭,也越陡;游客往往爬得气喘腿酸,但大家都肯定那是值得的。

      自由,是要付出代价的;民主的道路,不是容易走的!

      美国人,从拓荒到现在,走了二百多年的艰苦道路。支持他们的,是民主精神;维系他们平等并进而不脱轨的,是共同信守的法律。

      所以,要了解美国的法律,一定要认识美国的民主精神。美国的民主精神和民主的体现,相对世界各国,即使是英国和法国,也是非常独特的。这与美国立国本来就缘自人民为了争取权利而反对政府强权有关。所以,谈美国法律,一定要从美国的建国目标和立国精神开始。

      一、英国雄踞北美洲

      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后的十六世纪,不但北美洲,就连整个西欧,都是英国、法国和西班牙争霸的地方。英国势力脱颖而出,始自1588年一连八天的海战中大胜西班牙。

      到了十七世纪,欧洲各国移民已集居北美洲东岸,例如英国人在新英格兰、荷兰人在纽约、德国人在宾夕法尼亚、法国人在加拿大和路易斯安那等。非洲的黑奴也在1620年第一次被运入美洲。从欧洲来的移民,不少是为逃避战祸、迫害,寻求宗教自由而来到新大陆的。为了生活,他们以合约工人的身份进入美国。这些工人为雇主工作几年后,就可以解除合约,并获配给一小块土地,成为独立的小农户。

      这时期在美洲的主要霸权握于英国和法国手里;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北美东部已经成为英、法的战场。从1756年到1763年的一段期间,英法为了争夺新大陆,战争连绵不绝,历史上称为“法国印第安人战争”。

      争霸的结果,法国战败,完全退出新大陆。根据1763年在巴黎签署的停战协议,英国占有加拿大全部和密西西比河的东岸(佛罗里达除外)。至于密西西比河的西岸,则成为西班牙的天下。

      二、殖民地人民反抗母国“沙文主义”

      在英法争夺北美洲的时候,英裔移民自然帮助祖国对付法国。英国能取得北美东部的霸权,殖民地人民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同时这些殖民地人民中也产生了不少战争和政治经验丰富的领袖。殖民地人民认为付出了血汗后,他们应该得到与英国本土的英国人民同样的地位和待遇。

      可是,当时在英王乔治三世统治下的英国,只视殖民地的人民为次等公民。那时欧洲的殖民地扩张本着“重商主义”(Mercantilism)的思想,认为殖民地的唯一价值在于为母国供应市场及原材料,如金、银等。换句话说,殖民地和殖民地人民的存在价值,完全为了母国。用现在的术语,就是殖民地母国“沙文主义”。

      自英国打败法国,正式统一北美东部以后,英国就开始加强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英国国会通过了一连串的加税、控制海运和打击走私的法案,都是对殖民地不利的,终于引起了殖民地的反抗和独立运动。

      波士顿倾茶事件

    第一部分美国宪法 - 图2

      1770年到1783年这一时期,在美国历史上被称为独立战争时期。首先发难的是波士顿,当地商人抗议英国垄断茶叶贸易和赋重税,他们联合起来,爬上英国的货船,把船上所有的茶叶倒进海港里。那个抗议的暴动,后被称为“茶叶派对”(香港及内地出版的历史书,常把Tea Party译为“茶叶党”,这是一种误解。因为,Party用于这事件上,是取其诙谐戏谑,还有讽刺的意思,跟群党是没有关系的)。随后在东部各地纷纷发生抗议活动和武装反抗,造成英国母国与北美东岸殖民地之间水火不相容的局势。

      这时期的英国殖民地(现在美国东岸地区)分为十三省(或有译为州)统治,省长由母国委任。省长虽有英国驻军做后台,但再不能完全控制当时已经十分独立的移民。经过十六、十七两个世纪再加半个十八世纪,新大陆的殖民已不再是单纯的拓荒者了。英国政府鞭长莫及,殖民渐有与母国分庭抗礼的实力,而人口亦达到三百万之多。

      早在美国独立革命战争开始时,十三省已培养出不少领袖人才,多为律师、商人和地主。哈佛大学在 1636 年于麻省建立;同时为了大众能读懂圣经,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在1647年规定每五十个家庭以上的城镇,就建立一家学校。一百多年间,殖民的教育水平普遍提高,与原有的欧洲移民祖先大有分别。

      在殖民抗英运动蔓延起来后,各殖民地的人民领袖很快就组织起来。1774年,各州代表在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举行了第一届大陆会议(Continental Congress)。

    第一部分美国宪法 - 图3

      第一届大陆会议

      参与国会的五十六个领袖中,三十个是律师,九名农人,九名商人,三个磨坊技师,三个公职人员,一名测量员,一名木匠;这五十六人中五十五个是在殖民地出生的。

    从三十个律师这么大比例可以预见,从大陆会议开始,法律为本的倾向就很强了。直到今天,美国国会里律师与其他职业人士相比,比例依然很高。1995年的美国国会四百三十五位众议员和一百位参议员中,就有二百二十九位有律师的背景。律师对国家政治的参与,可以说是美国从开国延续至今的传统。

      三、独立宣言与革命胜利(1776—1783)

      殖民地反抗英国的起源是殖民要求获得与母国人民同等的权利、地位和待遇,包括在经济上、贸易上和政治上的权利,所以革命者最早的口号是“没有代表便不能赋税”等。可是,英王乔治三世和英国议院坚持殖民地只是母国的附属,只能听命于母国。此时还有消息传出英王准备招募一万两千名雇佣兵调往新大陆,这使殖民地人民的愤怒更加高涨。殖民地领袖最终于1776年在费城召开第二届大陆会议,以“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名义,通过了杰弗逊所起草的独立宣言。

      据历史学家估计,在独立宣言发表前,北美洲的殖民中约有三分之一是要求独立的,约有三分之一持中立态度,剩下的三分之一仍然效忠英国。后者被称为托利党或保皇党。

      独立宣言签署公布后几年间,这个自称为“美利坚合众国”的新政府,得到法国的援助,与英国驻军及从德国聘来的雇佣兵打了好几场历史上有名的战役。到了1781年,英国已无兴趣继续耗下去了。最后一场大战,英军在将军康沃利斯指挥下,于弗吉尼亚省的约克城向指挥美军和法国海军的乔治·华盛顿将军投降。1783年,美利坚合众国由富兰克林代表,与英国在巴黎签订和约,英国正式承认美国独立,而美国的独立战争也正式结束。

      第二节制宪会议与《人权法案》

      一、制宪会议(constitution convention)

      对美国历史有兴趣的人,除了自由女神像,可能还要探访费城的历史纪念博物馆。穿过狭窄的街道和小小的广场,游客可以参观当时举行会议的厅堂、签署宪法的桌子和宪法的原本,还可以进入最早的联邦最高法院。

      波士顿是美国独立革命的起源地,费城则是美国建国的摇篮。十三州宣布成立“美利坚合众国”的大陆会议,就是在费城举行的。

      熟悉美国法律的人都知道,美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非常独特的。美国有联邦法律和地方法律(地方法律包括州法律、市法律等),权责分明。什么事情联邦政府可以管、什么不能管,什么事情属于州或地方政府管,在法律上都划分清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中央政府可以做的一些事情,美国联邦政府却没有权做。只要不违反联邦宪法,州和地方都可以我行我素,依自己的法律行事。如果有冲突各持己见时,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要上法院,根据宪法来决定孰是孰非。这种制度其他国家很少见,也是外人所难以理解的。

      要了解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必须得从美国建国时的立国源起和立国精神说起。

      美国殖民地独立运动刚开始时,抗英的十三州曾在1774年联合起来,在费城组织了第一届殖民地大陆会议,又于1775年组织了第二届大陆会议,目的是联系和领导各州的独立运动。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发布独立宣言,脱离英国。1777年,大陆会议出台了《邦联条例》,建立起邦联政府。1783年英国正式承认殖民地的独立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签订了巴黎和约。

      从1777年到1789年这段时期,十三州名义上的最高组织,先是第二届大陆会议,后是邦联议会(1781年《邦联条例》正式生效后,大陆会议改称邦联议会),算是美国的中央权力机构。可它在法律上和在实际上都没有真正的权力,不能有效地指挥和动员十三个成员州。独立战争胜利后,经济的混乱和政府积存的债务,造成严重危机,中央既无权力,也无办法处理。

      在面临政治和经济崩溃的危急关头,各州代表于1787年5月齐聚费城,目的是修订《邦联条例》。可是会议开始后,与会代表发觉实在有必要重新制定一个约法,重新组织一个中央政府。于是,这场会议成为了美国的制宪会议。

      五十五个来自各州的会议代表,后来都成为美国历史上的名人,包括成为美国华盛顿在制宪会议上讲话第一任总统的乔治·华盛顿、第四任总统的詹姆斯·麦迪逊,还有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他们当中好几个是独立战争时期的军官和英雄。当时主持会议的是华盛顿,为会议作记录的是麦迪逊。麦迪逊被后世公认为美国“宪法之父”,他在制宪会议开会前参考了超过二百本书,对如何草拟宪法和建立新政府下了很大的苦工。在开会时,这位年仅三十六岁、身高只有五英尺二英寸的律师,语惊四座,字字珠玑,其他代表心悦诚服。因为他对起草宪法的超卓贡献,后来很多历史学家评价他起草宪法的功劳比当第四任总统的成就还要高。

    第一部分美国宪法 - 图4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

      宪法的草稿在1787年6月得到十三州中的四分之三,即九个州通过,正式成为宪法(余下的四个州后来也通过了)。宪法得到所有州的同意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中以纽约州州长乔治·克林顿反对最激烈,他认为宪法侵犯了州的独立权力。为了得到纽约州公民的支持,拥护宪法的主要人物如汉密尔顿、杰弗逊和麦迪逊等在纽约的报刊上写了一连串的文章,解释美国宪法的原则和起源。这些文章后来结集成为《联邦党人文集》。这本文集加上麦迪逊的会议记录,是解释美国宪法来龙去脉最重要的文献。

    宪法通过后,美国第一届国会随即在1789年3月4日正式召开,国会处理的第一件事是通过十条宪法修正案,后来总称为《人权法案》(Bill of Rights),是美国公民享有基本法律权利的根据。

      二、美国开国特色与法律传统

      以上只是简要地介绍美国由建国前三百多年到独立战争的历史。本书主要是让读者了解美国法律,历史的描述重心在原则而不在细节,所以在此只提出几个值得注意的特点。

      第一,美国殖民地十三州脱离英国时,主持大局的殖民地领袖是一些在文化、教育、经济发展和财富上已达到相当高水平的人,而不是一般开荒的工人或农夫。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和耶鲁大学等已成立多年;制宪会议的代表中,不乏这些著名大学的毕业生,其他人也多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律师、地主或军官。

      第二,美国从独立运动开始,律师就在政治和立法上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律师在政坛上的重要性维持了二百多年,对美国社会的法治传统,有着重大的贡献。反过来说,如果二百多年来政治是由军人把持的话,美国历史就必须全部改写了。美国宪法一开始就规定军队由文官(civilian)组成的国防部控制,由总统做总司令,这是一个最重要的决定。

      第三,殖民地十三州的人民虽然来自欧洲各国,但主要的文化传统,特别是政治和法律传统,均来自英国。事实上,在1776年宣布独立之前,殖民地十三州本身的组织已颇具规模,每州都有一个州长和立法会(Legislative Assembly),同时采用英国普通法的司法制度,包括陪审团审讯等。美国虽说脱离了英国,但在法律制度和民主概念上却承继了英国文化多方面的优良传统(如当时英国已有议院来限制君主专制)。

      第四,反过来说,美国的独立运动不单是由于对英国统治者英王乔治三世不满,也是对英国刑事制度的专横不满。在以后讨论到“权利法案”时,我们会再详加分析。

      第五,起草美国宪法的主要人物,大都受十八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影响。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等书籍对美国立宪都有重大影响,后世已有不少专书讨论。在这里,我们要指出,美国宪法的几位重要起草人,基本都受过教育,有智慧有理想,同时也具备实践经验。麦迪逊的名言,正好用来总结美国宪法的精神:“因为人性的缺陷,所以我们需要我们的宪法;因为人性的优点,所以我们的宪法才有可能实现。”

      麦迪逊的意思是说:因为人有性恶的一面,必须立法来限制;同时,因为人有性善的一面,才能成就一个法治的社会。

      第六,美国虽然是新大陆国家,只有两百年的历史,她却是近代民主革命的老祖宗,也是法治社会的先行者。殖民地十三州在1776年宣布独立,而身为世界民主革命先锋的法国,在13年后才爆发大革命。

      美国立国之始就有一套全新构想的宪法,再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所以,美国在建立法治社会方面,占了领先的地位。

      反过来说,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初期只制造了拿破仑称帝的机会。拿破仑野心独裁,但最具讽刺意味的一点在于,他最伟大和最有永久意义的成就,竟然是把十八世纪前法国积存的各种法例、规条甚至风俗、传统都组织整理起来,成为一套整体的法典,亦即著名的《拿破仑法典》。直到今天,法国仍然沿用拿破仑奠定的法典和制度。因为绝大部分欧洲大陆的国家也采用相似的制度,所以亦被称为“大陆法”,与英美的“普通法”在法律制度上分庭抗礼。有关这两种主要法律制度,下文我们会有较详细的比较。值得指出的是,在十八世纪末,只有三百万人口的美利坚合众国,虽然只是一个新兴的小国,但她在民主革命和法治传统方面,已取得领导性的成就。

      美国的法治精神,从开国时代便早早确立。

      第三节法治精神与美国宪法

      一、美国独立——一个保守的革命

      美国的独立革命虽是历史上民主运动的先锋,但与后来1789年开始的法国革命、1917年爆发的俄国大革命,甚至中国近代延续了近一百年的革命相比,实在是太温和了。也可以说,美国的革命只是一个保守的革命。

      美国的独立革命,相对来说,较少有其他革命尸骨如山、血流成河的屠杀、暴力和动乱,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它只是一个政治的革命,没有其他革命所包含的激烈社会阶级斗争,无所谓把传统连根拔起,也不存在抵抗外侮和侵略。

      美国的独立革命,主要是殖民地人民在他们的精英领导下推翻了英国的统治,所以是一个政治权力转移的政治革命。独立后的美国基本延续了独立前的社会和文化,并没有阶级斗争、报复和仇杀。同时,美国地理位置得天独厚,独立后也没有外国强敌虎视眈眈。这与法国、俄国及中国的革命环境和命运完全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1787年北美十三州在费城召开美国制宪会议时,五十五位代表中,有三十位是律师。设想若在近代其他国家的大革命中,这三十位“秀才”律师代表很可能早已被军人所取代。美国经过一场激烈艰苦的独立战争后,能够马上踏上法治、立宪、平等、自由和民主的道路,原因之一便是独立前的社会和文化传统在独立后得以保持稳定和延续,这也可算是近代历史上的奇迹。

      二、法治精神

      今天的读者在阅读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的记录时,对于远在二百多年前的先人能够在激烈辩争中仍然保持礼貌、绅士风度和互相尊重,应该印象颇深,毕竟这是今天许多国家的国民代表所做不到的。制宪会议对后世的贡献不只是创造了一套不朽的宪法,还有立宪代表在辩争时容纳不同意见的度量以及接受法律制裁的精神。美国人这种度量和精神,基本上从开国维持到今天。老布什和克林顿1992年在竞选总统时激烈辩论,事后总会互相握手。克林顿获胜当选总统,下台的老布什马上致电恭贺,并保证尽力合作帮助克林顿政府接手。我把这种表现简称为美国法律的体育精神,本书下文将有更详细的讨论。

      政府如果没有遵守法律的精神与容纳批评、异见的度量,宪法和法律就会形同虚设。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政治上总是“成者为王,败者为寇”,权力到手就会消灭异己。当然,这种传统亦不单存在于中国,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经历过封建专制的阶段,例如英国,也是走了很漫长的道路,才见民主开明。美国开国很迟,没有历史的包袱,也是其得天独厚的地方。

      1787年在费城开会的美国制宪会议代表意识到专横的不会只有乔治三世,所以从开始建立宪法时,他们的主要目的就是利用重重的法律牵制,防止像乔治三世般的统治者卷土重来。甚至可以这样说,美国宪法是建立在恐惧上的:恐惧独裁统治者的出现;恐惧权力过强的中央政府;恐惧个人自由在政府的控制下丧失;甚至恐惧在民主制度下多数的民众会压迫少数。

      明白了1787年起草宪法时代表们的恐惧,我们就不难理解美国的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了。

      三、从自然规律到宪法

      从十七世纪到现代的西洋文化词汇中,最有哲学意味的几个字,除了上帝(God)外,可能是自然(nature)、定律(law)、人性(human nature)、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人权(human right)、理性(reason)。这几个字联系起来,就是所谓“启蒙”(Enlightenment)。或多或少地,这几个字都包含在杰弗逊振奋世界的《独立宣言》里:

      “我们持有如下可以自我证明的真理: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天赋他们有一些不可割离的权利,包括他们的生命、自由和寻求快乐的权利。”

      原文如下: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liberty,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Law这个词,在英文既可指规律或定律,也可指法律。启蒙运动的成就之一,就是把“定律”与“法律”联系起来,成为一个前后衔接的和谐整体。

      今天,世界上任何一个中学生,都会在物理课上念过牛顿的三个定律。不过,他们或许不知道,牛顿对十七、十八世纪欧洲社会的影响,比他在科学上的成就超出千百倍。

      牛顿的古典物理学证明,不但我们这个世界受着物理的规律控制,就连天体运行,都有一定的自然规律。

      再进一步,哲学家会问:人类社会是否也有自然的规律呢?

      洛克和卢梭的答案是:有!他们的解释亦称“社会契约论”,包含以下要点:

      在原始世界里,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自由的个体。他享有自然赋予他与生俱来的权利。但在原始社会里,弱肉强食,没有秩序,没有安全,只是混乱一片。后来,为了互相依靠,互保安全,人民于是组织起来,和他们的领袖立了一个约法。人民愿意接受集体的约束和领导人的指导,放弃绝对的个人自由,以换取法律的保障和集体的安全。如果这个领袖违反了人民和领袖间的约法,滥用权力,人民便可以把领袖推翻,改换另一位领袖。

      杰弗逊的《独立宣言》里提及的天赋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寻快乐的权利,都是从启蒙思想衍生而来的。

      结语

      美国的宪法只有二十多页,文字清楚简要,读起来并不难懂。我们不妨看看其前言:“我们,美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美的联合体,建立公义,确保内部安宁,提供共同防卫, 推广普及福利,以及保卫我们天赋的自由,同时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于此颁布及确立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不过,简单的文字背后,是意味深长的哲学和影响深远的历史背景。我们只要了解起草美国宪法的代表们所处的阶级和文化、他们对君主专制的恐惧,以及启蒙主义里自然定律、自然权利、人权、个人自由等概念,那么,看起来十分枯燥无味的美国宪法,就会变成一份生动且能刺激思考的文献。

      第2堂课宪法、民权、法律

      讨论归讨论,现实是现实,1787年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要解决的不是哲学上的疑问,而是如何组织一个新政府,缓解处于崩溃边缘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危机,同时亦要为国家的长远前途、自由民主建立稳固的基础。1787年美国开国祖先所讨论的问题,在二百多年后的今天仍然存在,只不过问题的解答因时代、环境的变迁而略有改变而已。

      当然,在民主国家里,法律是社会的反映和缩影。在美国二百多年的历史里,宪法也偶有重大的修改。例如解放黑奴,还有容许女人投票选举的第十九修正案,其对整个美国带来的长远而具有震撼性的影响,毫无疑问。不过,除了个别的法律和环境变迁外,本堂课简单介绍的几个问题,可以说是美国宪法内近乎永恒的主题。

      第一节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关系

      美利坚合众国是在殖民地十三州同意下组成的,所以从一开始,宪法的起草人便要考虑如何让十三州保持独立和权力。宪法的第一章第八节说明:宪法列出了联邦政府被授予的权力;所有没列明的权力,仍归各州政府。

      美国政府的权力分配,与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的权力是由中央层层向下分配的,而美国则恰恰相反,中央的权力来自地方,由地方联合起来赋予。

      一方面,以杰弗逊为首的共和派(Republican),一贯主张避免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而削弱了各州的主权,同时还要避免造成像乔治三世般的暴君卷土重来的机会。一般来说,杰弗逊所代表的主要是十八世纪的农民、地主等来自乡村的阶级。

      另一方面,由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主义者(Federalist)则强调要建立一个有力的中央(国家)政府,否则,在十三州各自为政的情况下,国防、贸易、财政等重要问题是无法解决的。与杰弗逊相反,汉密尔顿这一派所代表的是城市人民、工业家、商人等,他们都希望有统一的交通系统、货币和税制,因此认为需要一个有力的中央政府。

      联邦政府是否过强?权力是否过大?州政府的权力和自由是否被华盛顿所盖过?从开国到如今,这永远是美国争论不休的问题。

      美国每一个州都有州的宪法和州政府。除非州政府的政策或州宪法抵触了联邦宪法或法律,不然联邦政府或联邦最高法院无权过问州的事情。联邦最高法院在历史上有过十分活跃和“多管闲事”的时代,也有尽量不过问州政府的阶段。

      到目前为止,美国还是两党相争。一般来说,民主党倾向主张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他们指出,如果没有林肯坚持统一,南部各州的奴隶制度不会自动取消。没有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央政府坚决执行民权法案,美国社会到今天可能还停留在种族分隔的阶段。

      相对而言,共和党一般认为联邦政府权力过大,扼杀了各州的独立和自主,鼓吹恢复“州权”。

      第二节三权分立的政府和权力制衡

      念过世界历史的中、小学生,大概都知道美国政治体制和宪法是建基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原则之上。理论如此,实际的施行却不容易解释,这也是美国政治的一个特色。

      国防是很典型的事例。一个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中,没有比国防更为重要的了。美国宪法故意把国防的责任一分为二:总统是三军统帅和外交领袖;国会则控制财政,包括国防军费,并且只有国会才有权正式宣布对外开战。1941年12月7日,日军偷袭珍珠港,重创美国的太平洋舰队。当天,罗斯福总统要求召开国会,国会一致通过对日宣战。这就是一个实例。

      以总统为首的政府每年都要提交联邦政府的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由国会通过拨款执行。国会没有权力指令总统做什么不做什么,但掌握财权是国会的武器。国会对于不希望政府做的项目,只要不予拨款,政府就难以进行了。一般来说,国会过半数投票议决了的事情,必须由总统签署,政府才可以实行。假如总统反对国会的决议,可以不签署,或施行总统否决权。总统否决后,议案会被送回国会讨论投票,这个回合,国会必须以2/3大多数票通过,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迫使总统执行。实际上,如果总统运用到否决权,一定是因为手握较为有力的理据,因此国会也不能不认真地重新考虑总统的意见。所以,僵持的局面不是经常出现。这是国会与总统互相制衡的机制所在。

      不过,国会和总统互不妥协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例如1995年岁末,国会和克林顿总统因财政预算僵持不下,互不让步。国会不通过预算案而另提一个预算案,总统不妥协而宣布联邦政府关门。这是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联邦政府与国会第五次因为谈不拢而关门了。不过以前关一天半天就解决了,这回关了二十多天才完场。如果到最后国会和总统仍不妥协,那就要将问题交由联邦最高法院来决定了。

      我们花笔墨来解说美国政府的分权和运作,目的是要指出美国一切运作都要根据法律,国会与总统也同样要守法。美国一切都以宪法为本,而宪法的最终诠释者是联邦最高法院,所以在三权当中,司法权力似乎最大。可是,联邦最高法院终身制的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国会任命,而经费全部来自国会,所以也要受国会和总统的制衡。

      因此,莫说一般官员,即使是美国总统,虽被认为是全世界最有权力的领袖之一,但他在国内的政治系统里并没有左右一切的权力。即使对于本职范围内的国防、外交事务,总统也难免要使出九牛二虎之力向国会或游说或威迫(并非指以权力压之)或利诱(并非指行贿),或是直接争取民众的支持,才能推动他的政策。我们从前有句话说“长安居大不易”,其实美国是“华盛顿居大不易”,或者可以说“民主总统不易为”!

      第三节法律保障个人不受政府限制和压迫

      美国殖民地的抗英独立运动,本来是由于对乔治三世漠视殖民地的自由和人权的不满而引起的,所以在1789年第一届国会召开后,第一件事就是通过了宪法第一条到第十条修正案,总称《人权法案》。

      这十条修正案,与美国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吸收了乔治三世政府专横的教训,《人权法案》立法限制联邦政府压迫普通人民,内容包括军队不能乱入民居、拿了东西不能不付钱等条文。

      要再三指出的是,美国宪法,包括《人权法案》在内,本来是为了组织联邦政府同时又要限制联邦政府欺压人民而产生的。美国建国初期,联邦宪法并不能左右州政府的政策,特别是在处理黑奴的问题上,各州政府都是独立的。联邦宪法最终凌驾于各州的黑奴政策,是靠一场惨烈内战得来的。

      美国历史上最大的转折点,当然是1861年爆发的南北战争。它在民权和法律上最重要的影响,是促成1868年通过了第十四修正案。

    第一部分美国宪法 - 图5

    美国南北战争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部分内容是:“没有任何一州可以制定及执行任何褫夺美国公民的权利或豁免权的法律;在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下,任何一州亦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能在其管辖范围内拒绝任何人的公平法律保护。”

      今天,任何一个州的一位居民,如果认为所住州的政府在立法或执法时对自己有所歧视或迫害,或损害了他的人权,他可以根据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入禀联邦法庭,控告该州政府违反联邦宪法。而在第十四修正案出台前,这位居民只能向本州法院、根据本州宪法求救。保障少数人、保障每个人民,是美国宪法的目的。

      第四节黑人与少数族裔的权利

      北美洲的第一个黑人奴隶,是1620年从东非输入的。到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召开时,黑人大概占美国四百万总人口的20%。当时除了极少数“自由”黑人以外,大部分黑人都是奴隶。从弗吉尼亚州来的华盛顿、杰弗逊、麦迪逊等,都拥有奴隶。起草《独立宣言》名句“人皆生而平等”的杰弗逊,据说还有一个为他生了六个孩子的女奴隶。美国一部名为《杰弗逊的一生》(The Life of Jefferson)的电影,就描绘了杰弗逊充满传奇色彩的生平和时代。当时北方的几个州均反对奴隶制度,制宪会议因而并没有提出取缔奴隶,也没有解决有关奴隶的纷争,这就种下了七十年后南北战争的种子。

      我们谈论与个人有关的美国法律时,不能不追溯民权运动的发展。

      在南北战争后,胜利的北方联邦政府随即在1865年以压倒性的票数通过第十三宪法修正案,永远取消奴隶制度。打败仗的南方各州在当时自然无力反对,但它们消极抗议,拒绝认可这条修正案。在南北战争结束一百三十多年后,1995年3月,密西西比州的州议会才终于正式认可这条取消奴隶制度的宪法修正案。换句话说,到了1995年,美国五十个州才算真正全部一致地公认取消奴隶制度。

      即使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民权运动情绪高涨的时候,反对完全取缔种族隔离的美国人大概仍占众数。1963年,黑人对种族歧视的抗议正达到高潮,但另一方面,特别是在南部的几个州如阿拉巴马州、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等,白人的反民权运动也越来越激烈。这几个州的州政府公开声言拒绝联邦政府所推行的民权平等法案,当年阿拉巴马州的州长乔治·华莱士甚至准备在6月10日亲自挡在阿拉巴马大学门口,不容许黑人学生进入。

      根据理查德·里维斯在《强人总统肯尼迪》(President Kennedy:Profile of Power)一书中的描述,上述时期正是如箭在弦的紧张时刻,来自得克萨斯州的副总统林登·约翰逊劝告肯尼迪总统一定要明确地表明立场,

      否则虽然黑人会相信他是全力支持民权运动,但白人(特别是南部的)却会以为肯尼迪支持民权运动只是为了争取选票,其实心底是倾向白人的。约翰逊的意思是,肯尼迪一定要清楚有力地支持民权运动,就算因此而失去南部民众的选票,也是无可奈何但必须付出的代价。

    第一部分美国宪法 - 图6

      肯尼迪总统

      肯尼迪总统听了约翰逊的忠告,毅然作出决定,于1963年6月10日在全国电视广播中正式宣布全力支持取消所有种族隔离行为,实现种族平等。并且,他声称这个决定并非基于政治或法律上的考虑,而纯粹出于道义。他认为美国人一定要决定自己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民族。肯尼迪表明了坚定的立场后,南部几个州见大势已去,坚守无益,反对民权运动的暴力活动才低沉下去。三个月后,肯尼迪被刺杀,副总统约翰逊继任总统,大力推行民族平等,成为民权改革的主力旗手。在约翰逊的领导下,国会通过了一连串的民权法案,成为现代民权的基础。

      美国宣布独立时,黑人究竟是否算为人口统计的一部分?南部几个州本来要求在人口调查时把奴隶算进去,经过激烈争辩后,国会代表达成妥协,决定在统计人口时,一个黑人算为3/5个人,以此来决定众议院的代表数目。如此一来,没有人权和选举权的黑人,竟然可以算是3/5个“人”。这永远使美国黑人引以为耻,也永远是美国宪法史上一个不可抹除的大污点。

      第五节人权法案的历史演变

      当年,克林顿总统上台后,先后提名了两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其中一位是布雷耶。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聆讯时,一位参议员问布雷耶:在过去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中,他认为哪一件是有关美国宪法的最重要案例。布雷耶毫不迟疑地回答: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布雷耶所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以下简称“布朗案”),发生于1954年,被誉为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该案结束了美国开国以来的种族隔离政策,近三十年的民权运动由此拉开序幕。

      为什么“布朗案”有这么重大的意义?我们试看在此之前两件涉及种族问题的著名案例。

      一是在南北战争前兴讼的“司各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v.Sanford,以下简称“司各特案”)。“司各特案”的原告是一个黑奴,他在密苏里州的联邦法庭控告他的主人,要求恢复自由。这件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法院在1857年作出最后裁决,大致内容如下:

      首先,自美国开国以来,黑人便被视为低等阶级, 奴隶和奴隶的后代,都不算是联邦的公民,没有公民权利。假如个别州解放或给予奴隶以州的公民权利,那亦仅限于该州范围之内。其次,奴隶是主人的财产,财产是受到联邦宪法保护的,所以政府不能剥夺主人的财产权。换句话说,在联邦宪法内,黑人根本不是人。

      司各特要求恢复自由的控诉,结果被法庭驳回来。这一裁决,与中国当年上海租界公园“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标志使中国人感到屈辱难忘一样,给黑人带来的耻辱不言而喻。“司各特案”裁决几年后,南北战争爆发,林肯总统解放黑奴的决定,与美国整个历史和社会的演变,确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南北战争中获胜的新联邦政府,针对“司各特案”对黑人不公平的裁决,在国会通过了联邦宪法第十四及第十五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宣布任何人包括奴隶的后代,只要在美国出生,即可成为美国公民,享有生命、自由、平等的法律保障。第十五修正案则赋予了黑人举选权。

      然而,废除奴隶的宪法修正案并没有真正消灭种族歧视。特别在战败的南部,黑人的处境比原先更糟糕。到了十九世纪末期,政治、文化、经济等因素使种族歧视变本加厉,受害人不单是黑人,同病相怜的还有来到新大陆淘金、开矿和筑路的华人。除了一系列的排华法案在此时通过之外,在西部的几个州,华人被殴打和屠杀的事更是层出不穷。专为留难中国移民而设的天使岛移民站,就是在1900年建成的。

      “司各特案”标志着南北战争前黑人争取平等民权的困境,而1896年的“庇利斯诉费格森案”(Plessey v.Ferguson,以下简称“庇利斯案”)则标志着战后民权发展的开倒车。“庇利斯案”是当时一位黑人控告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实施种族隔离政策,例如州内的火车厢分成黑人和白人车厢,黑人不能进入白人车厢。黑人控告州政府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人人享有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这项控诉因为与联邦宪法有关,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在1896年裁决:只要路易斯安那州另设有专门给黑人的交通工具和学校等设施,则隔离政策就没有违宪,因为这虽然是隔离,但却是平等的(separate but equal)。因为“庇利斯案”的裁决,自1896年开始,在所谓“隔离但平等”原则下,种种隔离政策,在美国,特别在南部各州,施行了半个世纪。

      前述联邦最高法院在1954年裁决的“布朗案”为什么在民权法律发展中那么重要?“布朗案”的原告是堪萨斯州一个黑人女孩子莲达·布朗,她要进入白人的小学被拒,因而提出控诉。1954年最高法院以九对零票对“布朗案”作出判决,推翻了以前“庇利斯案”有关“隔离但平等”的决定,否定了隔离政策在联邦宪法的合法性,重新确定了种族平等的原则。当年代表布朗的律师,就是后来成了联邦最高法院自由派法官的马歇尔。

    第一部分美国宪法 - 图7

      马歇尔大法官

      他在约翰逊总统时代被委任为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法官。

      “布朗案”虽然在法律上获得胜利,成为黑人民权运动史的里程碑,但它没有马上为少数族裔带来平等权益。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后,保守的南方反响极大,几个南部州表示不会遵守法院的决定,并且坚持隔离政策。当时的艾森豪威尔总统为了维护联邦宪法,毅然派遣联邦军队护卫黑人进入白人学校上课。

      以上是从法律历史看美国平等民权的发展,不过,美国民权能有今天,也不单是法律所赐。“布朗案”不单是宪法上的里程碑,更表明了法院为正义而敢犯众怒的勇气,显示出政府维护法律的坚决行动,以及一般美国人的奉公守法。没有这种守法精神和法治传统,一个暂时不受大众欢迎的裁决,就无法被人民文明地接受。

      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似乎和我们关系遥远,其实息息相关。希望移民美国的外国人大概都知道,按照美国的移民法,凡在美国出生的婴儿自动成为美国公民,这即是源自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每年有不少中国港台、东南亚和墨西哥的产妇千方百计跑来美国产子,目的无非是为孩子取得美国公民权。针对这种情况,1995至1996年间美国兴起了一股反移民潮,共和党曾经在国会提出修改第十四修正案,改为:即使在美国出生的婴儿,如果父母不是合法移民,该婴儿也不得成为美国公民。当然,修改宪法不是儿戏,共和党这一提案很快就销声匿迹了。不过,这也反映出美国人对近年来美移民的反感。

      美国这一颇为特殊的“出生地公民权”法例,根源就是上述的“司各特案”。因为有“司各特案”的不公平,南北战争以后联邦政府才通过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这一修正案与美国人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我们在以后的章节再讨论。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美国法律上虽然已规定所有公民人人平等,但实际上歧视仍然非常严重。一些白人的住宅业主会、乡村俱乐部、大学以及各种公共机构的规章含有歧视的条文绝不出奇。我的一位地产经纪朋友因为买卖一宗房产而发现该区的业主会在1948年所订的章则,竟有一项规定该等房子只容白人购买;除了修理及家务工人,非白人不许进入该住宅区。为此,朋友感到很错愕及气愤。这类规章,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次又一次的判例而被定为违反宪法,后来才被取缔。美国社会种族歧视现象大大减低和少数族裔能够平等抬头,则是六十年代以后的事情。所以我屡说移民的公民权得来不易,移民者应该特别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