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1996年,我曾总结在美国执业和生活多年的经验,写成了《美国法律》一书,分别由香港三联书店和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颇受读者好评,被不少中国的大学或法学院采用为参考书,于是很多学生和年轻律师成为读者,有些更成了朋友。一晃眼十二年,期间我收到不少朋友和读者的鼓励和宝贵意见,我两年前着手修订,增加了很多新的篇章内容,法律出版社的编辑花了不少精力编排,便有了这本新书。
四个阶段——追寻美国文化的总结
1959年我从香港负笈美国,在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 念大学,第二年选修了一科美国历史课程,希望多了解点美国文化。当时我刚念完香港会考课程,脑袋里装满了不是鸦片战争、洋务运动、三民主义,就是秦皇汉武、赵匡胤陈桥兵变黄袍加身的故事。我这个为了应付中学会考而习惯把历史背得滚瓜烂熟,并入了大学历史系的学生,虽然尽了很大的努力,考试取得还算不错的成绩,但老实说,修了一年美国历史课程,谈到是否真正了解美国文化,基本上仍是交白卷。
在香港念中学时曾读过名著《飘》,对于林肯总统解放黑奴和南北战争,至少还有点熟悉,但读到美国开国时成立的宪法大会,杰弗逊和汉密尔顿政治路线的辩争,最高法院的重要体制等题目,很抱歉,当时我只是囫囵吞枣,不知所云。
这经验很容易解释,以年龄、经历和在美国社会生活的体验,我那时刚在起步初阶,也就是这里所说的第一个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学毕业后,直至取得历史学的博士学位,最后成为教师,分别在费城 Villanova 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任教那几年。
随着年龄和经验的增长,加上多年来在美国生活的体验和学术上不断地磨炼,个人在思想上自然成熟了一点,这包括对美国社会、文化和历史的认识。不过,多年来在大学“象牙塔”里,还是限制了我对美国生活和文化的实际体会。无论在大学讲课时如何充实讲章,最后还是觉得自己的认知过分抽象,深度不足。就以美国人常常挂在口头上的一句话——“我选择第五修正案!”(I am taking the Fifth Amendment!)来说,当时印象模糊,只知这句话本来与刑事案件有关,表示当事人拒绝作答。又例如另一句话:“不要把事情变成联邦案!”(Dont make this a Federal case!),我稍知其意是叫人不要小题大做。然而,再深入一点,我和许多人一样,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第三阶段是读法律学院到开始执业当律师的二十几年时间。
假如有人问我,当大学讲师和当律师最大的分别在哪里?我的答案是:当了二十多年律师最大的收获,是有机会接触到各种社会人物,从杀人犯到大商家;也有机会碰到各种环境和场合,解决过千变万化的各种问题,从而充实了个人对社会、人生、人性的体会,真正了解了美国社会、文化和制度。
第四个阶段,是在很偶然的机会下,开始为香港的《信报》定期撰写一个题为《美国法律浅谈》的专栏,并且一写就持续了三年多。后来我又断断续续为美西版的《星岛日报》撰写一些普及法律教育的文章。我的专栏里除了介绍美国的法律和制度外,还包括美国社会趋势和时事评论。写专栏除了必须时刻留意时事,不断做研究工作外,最主要的是迫使我在最忙的时候,也要抽出时间来沉思、组织、反省,将眼前所见的现象,融会过去的经验和知识,构思文章的主题。这点我感谢当年《信报》的总编辑沈鉴治先生给我绝对的言论自由和勉励,还有《信报》读者的支持和鼓励。《美国法律浅谈》的专栏文章,后来结集成为《美国法律》一书,即这本新书的前身。
两个目的——从新移民到老华侨
韶光逝水,转眼间我已由当年的年轻香港留学生,成为在美国生活了四十多年的“老华侨”了。
根据个人多年在美国社会生活的经验,幸运地通过大学、研究院和法学院的训练,对专业知识和思维方法的掌握,事实上是下过苦工的;但谈到公民教育和对美国文化的真正认识,却是在几十年没有导师和教材的情况下,靠自己个人的思维、体会和探索得来的。在这个过程中,碰过一回又一回的钉子,受过不少教训。很多经验是从犯错中学回来的。
关于美国法律的中文书籍本来不多,即使有,也多是供给学者参考用的,不是流于深奥,就是枯燥乏味。要不然就是过分实际狭窄、使读者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完全缺乏介绍美国整体文化历史概念和法律制度的背景,更谈不上有公民教育的意义了。
我定下第一个目的,就是把自身一点一滴积累的,以及在专业上碰到不同人物和处境的经验,与学术知识融贯起来,希望对初到美国的学生或新移民有所帮助,让他们对美国法律的精神实质和美国文化有一个较整体和原则性的理解,不要重蹈我盲人摸象的覆辙。
本书的第二个目的,是写给法学院学生、律师和普通读者看的,让他们对美国法律有一个一般性的概念。这些读者或许不一定会来美国长期居住,但他们或会来此旅游、经商,考取美国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基于好学和好奇心,有认识美国社会的兴趣和需要。
我寄望读者会对美国社会、文化、政治制度有追寻和探讨的兴趣,可以作独立的思考和客观的评价,亦可以理解一些美国的社会现象。
两个方法——苏格拉底式问答及案例教学法
两千四百多年前的希腊大哲苏格拉底是一位教育家,他的教学方法被后世所推崇,被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他向学生不断提出问题,直到学生哑口无言为止。他的道理是:第一,如果一个人不会问适当的问题,自然也不会提出适当的答案;因此他用不断提问的方式,启发学生的思想。第二,追寻真理,就要不断问答、辩论和接受挑战。
结果,苏格拉底虽然因个人行为不容于雅典的当权者而死,但流传下来的苏格拉底式问答,到今天仍是美国大学课堂里主要的教学方法。特别是美国的法学院,更是苏格拉底方法的最彻底,也是最极端的奉行者。因为传统的法学院教育理论,要锻炼学生的性格,使他能在高度的压力和恶劣的环境下,仍可以保持镇静,有条不紊,对答如流。
读者了解苏格拉底穷追猛打的问答方法在美国法学院的地位,就可以体会和欣赏到法庭聆讯或审讯时双方的唇枪舌剑、质询盘问,甚至法官毫不留情地责骂律师的情况,其实是法学院课堂的延续。
在美国的法学院,与苏格拉底式问答并驾齐驱的教学方法是哈佛法学院开创的“案例教学法”。该方法是让法律学生研读实际的案例,从而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原则。
1865年,一艘美国商船在风暴中沉没了,只剩下几个在救生艇上漂流的水手。几天后,饥渴交迫的水手实在忍受不住了,经过公平的抽签,他们把不幸抽到“死”签的那个人杀掉,其余的人吃他的血肉维生。救援人员发现他们的时候,只剩下一名水手大劫余生,于是他被控以谋杀及吃人肉的罪名。读者认为这水手的罪名应该成立吗?
这一名案就是我在法学院念刑法的第一课,刑法教授就以这件杀人啖尸案开始,讨论所谓 Law of Necessity 的演变。所谓Law of Necessity,是指在某种情况下,为了生存而杀人是可以作为辩护理由的。这就是以个案教学的典型例子。
为了让读者能够更贴切地体会到美国法律精神和演变,本书基本上也有意使用苏格拉底式问答和案例教学法,希望能够启发读者的兴趣。
法律虽然是很严肃的话题,但与生活和社会息息相关。法律的内容可能很枯燥难懂,但我希望这本书读者读来轻松愉悦,能对美国社会和法律有一个基本的概观。触类旁通,掌握了美国社会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对于美国社会很多难以理解的现象,就知其所以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