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的程序和语法

    ——《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文版序

    2006年夏天在CES上海年会上与孙涤兄重逢时,曾听他谈到翻译亨利·M.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计划和进展。读过孙文先生写于1917年的《民权初步》的人,都能领会这项作业的“为往圣继绝学”之深远意义。因此,我一直在翘首期待译著发行的消息。前不久接到他的电话,告知经过近两年的努力,书稿即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付梓,并嘱我作序。这当然是很荣幸的,并且义不容辞。

    众所周知,早在90年前,孙文先生就提出了“集会者,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的命题,并且强调习练演试罗伯特议事规则之类集会方法论的重要性。令人遗憾的是,20世纪里接踵而来的战乱、权谋、强制、意气之争以及形形色色的暗盘交易,使得基于程序和论证规则的协商式民主政治的构思一直无从落实。尽管当代中国呈现出“文山会海”的景观,但“集会多有”似乎未必能直接导致“民权发达”。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条正是讨论和决定的过程往往不符合甚至是在践踏那些公平合理的议事规则。

    进入多元化、信息化以及全球化的时代之后,在有的场合,情况似乎还略见颓落。例如,即使属于同一组织或团体的人们也时常感到沟通困难,自上而下的传达和调节不再灵通,严格遵守先例或传统的那种整合方式还难免有些因循落伍之虞,等等。而另一方面,适当协调不同价值以预防冲突的社会需求日益迫切,为了应付各种崭新的挑战更必须集思广益。与此相应,怎样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以及合作式的集体决定正在成为21世纪人类的根本性任务。

    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温孙文先生的遗训是适时的。2007年,孙涤兄在推出编著《议事规则导引——公司治理的操作型基石》(与郑荣清合作)之后,又与袁天鹏合作,完整迻译《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这部宏著,其立意非常高远,当然不限于为90年前的命题续写新篇章,还试图把企业治理、组织治理、国家治理以及全球治理等不同层面的有序化原理,通过共和主义决策的会议技巧衔接成天衣无缝的整体。

    罗伯特议事规则在本质上属于对社团和会议进行有效率的民主化运营的操作手册,可以为制度设计提供一套编码,可以为不同群体之间交换意见、达成和谐提供约定俗成的语法。对涉及各种私人利害关系的社会事务作出决定之际,尤其是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不同的实体性价值冲突实所难免,有时还会表现得极其激烈,甚至残酷。即使出于善意或公心的目的以及具体诉求,相互之间也有抵牾之处,需要适当的权衡和调整。为了排难解纷、促进妥协、作出正确的决定,必须制定和施行公平合理的标准,通过中立的、客观的、有效率的技术性方式来统筹兼顾各个方面。在这个意义上,罗伯特议事规则是纯粹程序主义的。

    通读《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我认为值得反复咀嚼和认真实践的是贯穿全书的“三纲五常”。这里的所谓“三纲”指三大权利,即多数者的权利(多数者的意志可以约束少数者)、少数者的权利(尊重少数意见,只要有一名提议、一名附议即可成立动议)以及缺席者的权利(必须满足法定人数,提供事先告知)。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都属于群体性权利。在公共选择过程中,作为行动前提的个人权利以及受到行动影响的整体权利也不可忽视,应该纳入议事规则“三纲”的视野之中进行适当的考量。

    所谓“五常”是五项基本原则,包括:(1)基于保障个人权利和平等自由的理念而确立的一人一票原则;(2)以进行真正的对话性论证和充分审议为目的而确立的一时一件的原则;(3)为节约会议成本、提高决策效率而确立的一事一议的原则——已经议决的事项不再重复讨论,除非有2/3以上的多数赞成再议;(4)多数票决定原则,即过半数可通过具有全体约束力的议案,重大事项应提高多数通过的量化标准(例如2/3或者3/4的绝大多数);(5)法定人数生效原则,出席者在没有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作出的表决没有效力。

    就会议运营而言,罗伯特议事规则提供了大量的标准、手段以及具体的机制设计案。不妨特别提起的是会议主席的权限和职能、对会议纪要的严格要求,以及促进讨论的组织方式这三个基本方面。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话语空间非理性化的问题,动议因附议而成立、提议人首先发言、发言不得离开主题、尚未得到发言权者不得提议、在议事中的发言不受追究、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发言权的行使受到适当节制等一系列技术性规则,也的确应该如孙文先生所说,作为“议事之学……童而习之”。

    纵览今日世界,民主业已成为一种潮流。然而对民主的理解仍然存在微妙的差异。约瑟夫·A.熊彼得曾经下过一个经典性定义,即关于个人通过竞争选票获得决策权的制度安排。着眼点在竞争性选举。与此不同,尤根·哈贝马斯认为民主是沟通行为与法律形式相互交叠的结果,是一种通过程序进行自主性决策的实践。这种程序民主观实际上把价值相对化的契机嵌入政治过程,能在促进对话和协商的同时增强社会的反思理性,有利于矫正各类原教旨主义的偏颇。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罗伯特议事规则从系统边界的安定化、结构性正义以及讨论的操作技术等不同层面或者维度,给哈贝马斯式的程序性民主政治的构思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实例。

    这本享誉世界的操作性手册不是从特定的意识形态或者道德规范来衡量是非或界说正义、再反过来推导出正确的决策过程,而是相反,认为协商审议的程序本身即具有本源性价值。也就是说,在讨论过程中,不预设关于正确答案的实质性标准,而是以根据议事规则进行辩论和证明的结果来决定取舍。因此,在组织和会议的运营中应该确立这样的信念:程序正义优先于结果正义——这就是罗伯特议事规则给我们的启示。借用孙文先生的表述,即民权初步始于程序。

    2007年霜叶初染时节,于神户六甲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