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口费”葫芦案
(注:原载《财经》总第237期。)
从“钳口令”到“封口费”,仅从言路管理方式的这种变化,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当今中国市场化,已经到了万物皆商品的程度。如果硬要抬竹杠往好里说,这意味着强制力的减弱,合意性的增强,似乎颇有那么一点梅因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味道。然而如果实事求是地往坏里说,这完全可以算作社会黑帮化、权力运作私人化的一个标志。
做了见不得人的事,怕知情者揭露,就付一笔钱款——封口费——来购买沉默。这种暗盘交易在古今中外的江湖上不胜枚举。但是,像2008年9月25日发现的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公然给60名真假记者发放“封口费”那样的消息,实在太罕见。像2009年4月28日在河北康保县法院开庭审理的张家口市党委宣传部竟然提供封口费那样的案件,实在太罕见。封口费由一级党政机关来支付,封口费能支付给如此众多的媒体从业者,把这两者联系起来思考片刻,你就会感到不寒而栗。
这里存在三大问题。
首先,为什么市党委宣传部要支付封口费?理由很简单,因为在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禁止违法经营煤窑的背景下,关于矿难的负面报道会影响到以采煤为支柱的当地经济发展的现有机制,会影响相关当局的形象和政绩考评,甚至会“问责”掉几顶乌纱帽。何况报喜不报忧早就是宣传部的金科玉律,对于一些主事者而言,规定三七开的报道口径、撤除不符合主旋律的稿件,等等,与采取经济手段控制信息流之间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用广告费来诱导公众传媒、用封口费来阻拦记者发稿,俨然已成为对新闻报道进行规制的一种新方式、新手法,主事者不以为怪。
其次,既然封口费比矿难的法定赔偿额要高昂出许多,为什么煤矿老板还愿意支付、并且支付得起?理由很简单,因为他们有强烈的动机要“花钱买稳定”,他们也有丰沛的财力来“花钱买稳定”。既然这种违规的矿业经营活动能带来暴利,而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真相被曝光之后,就势必要面对被查封的危险,权衡之余,花些封口费来破财免灾还是合算的。在政府看来,让肇事企业出钱来摆平也比启动正式的禁止机制合算得多。这就像《三国演义》里的故事,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更重要的是,如果地方政府与企业主在隐瞒信息、屏蔽公众知情权方面立场一致,那么支付封口费还有企业变相向政府购买保护、政府变相向企业征收特别税费的含意。在这样的情况下,报刊记者面对的是非常强有力的官商联盟,因此,采访和撰稿的风险也就随之变得非常高,反过来说,利诱的效果则极其明显。因为接受封口费无异于参加一次低风险、高回报的合伙事业,比冒着政治风险爬格子、挣稿费要合算得多。
在这里,我们所看到的其实不只是双赢,而是煤窑老板、地方政府以及传媒业者的三赢、共赢。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精英集团“铁三角”联盟的山寨版。在这里,我们也就遭遇到第三个问题,即:为什么封口费发给那么多的人还能奏效?因为只要有一个职能部门打报告,只要有一家媒体如实作报道,付出的所有成本都会变得毫无意义。对于支付封口费的一方而言,风险极大,没有比这更容易导致破产的投资了。尽管如此,支付封口费的行为还是不断地、反复地出现,表明付费方具有胜券在握的强烈自信,凭什么?
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权力集中化、只对上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使众口铄金的效果无法显现,使封口费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实报道的风险太大,而抵制收买的动力太小,于是乎,出现真假记者排队领封口费这样的怪象也就不足为奇了。如果说防民之口胜于防川,那么防记者之口则胜于防盗。一旦公众传媒堕落到这种程度,所谓“无冕之王”也就无异于丐帮了。如果说司法腐败构成司法不能独立的理由,那么新闻腐败则构成新闻不能自由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制度改革终将陷入困境的大怪圈。
面对这样的问题状况,归责的对象却总是个人。在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曝光后,涉案人员数十人都由有关行政部门、媒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做了处理,并对已查实的4名新闻记者给予了制裁。在张家口市党委宣传部封口费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那位记者关键遭到涉嫌强迫交易罪的起诉。但是,有关单位以及新闻管理体制的责任却无人追究。
记者之所以也能寻租,是因为他们掌握着话语权,也就是疆·路易·塞尔邦·舒雷贝尔所说的那种“第四权力”。如果存在自由而公平竞争的出版市场,如果社会透明度较高,新闻腐败本来是比较容易得到遏止或预防的。但是,当新闻业具有垄断性或者受到限制时,信息发布的数量和范围可以得到相当有效的控制,话语权也就在不同程度上被绝对化了,腐败便因而滋生。
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张家口市党委宣传部封口费案发之后,涉案记者关键遭到刑事起诉,但这个关键案的审理过程却不允许旁听。这样的事实在以下双重意义上更进一步证实了问题的根源在体制:
(1)如果仅仅是个别记者的堕落与犯罪,没有什么好隐瞒的,公开审判正好可以惩一儆百。既然遮遮盖盖,就说明我们面对的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大面积的结构性腐败,或者说制度腐败。
(2)应该允许旁听的案件却不能旁听,也是要屏蔽公众知情权。这样的做法在本质上与封口费事件并没有什么差异。
众所周知,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现在,关键案把这两项关键性制度的重大缺陷叠加在一起呈现出来,迫使我们不得不说:只要继续以这种方式来处理,那么消除新闻腐败或者司法腐败也就俟河清之无日了。
200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