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口出”的律师
(注:原载《财经》总第233期。)
对一个公益律师的行政处罚,正在成为重新审视律师事务所与行政权之间关系的又一个公论焦点。
据报道,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不久前责令忆通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6个月,理由是该所违反了司法部2004年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9条第(19)项规定,采取出具介绍信的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但是,制裁对象表示不服,并主张已经取得的律师执业证被扣押的过去那桩行政举措本身就是不清不白的。在这里,是与非的判断,首先取决于律师执业证的有与无。
大家都知道,中国的律师执业证制度非常有特色。司法考试合格者经过实习后要从事业务活动,还需要通过一个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执业证,并且必须每年办理更新手续。这意味着不是作为自治团体的律师协会,而是各个特定的律师事务所在对一切律师实行强制加入制;而司法行政部门又通过许可证制度对一切律师事务所实行管理的承包责任制。
这也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无从成立的,否则任何律师都可以自我解决执业证问题。这还意味着律师的锅碗炉灶实际上必须每年一换、凭票供应——李苏滨律师以及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现在面临的口舌是非,就是来自那个享有发放票证的权力的行政部门的断炊威胁。
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看,围绕律师的执业资格历来存在完全不同的价值理念。反映到这个实例中,就表现为当事人各执一词。综合忆通律师事务所的主张,以下几点很值得注意:第一,李苏滨早就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如果要吊销它,必须由核准机关或者制裁组织发布书面通知,否则就难免显得鬼祟。第二,李苏滨的律师证件被没收的原因在于他曾经对当地司法局的不正当收费提出指控并胜诉,有行政部门乘机报复的嫌疑。第三,处罚的依据是行政规章,其内容与2008年实施的新《律师法》第50条不能吻合;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并不涉及执业证问题。
但是,在这里首先有必要澄清一点,鉴于律师的使命和职能活动的特殊性,为了维护其品位和社会信誉,即使法律无明文,也还是可以通过职务行为规范对律师进行惩戒或者行政处分的,甚至可以启动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律师伦理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法制化了,类似趋势在欧美以及日本也能看到。反过来也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中国律师管理法规和行业规范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律师的职业伦理,对此无可非议。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充分认识到,围绕律师伦理存在着完全不同的理解,法制化的形式和内容也都会随之而变化。
例如在现代法学理论中,法律人对司法制度以及实证法体系的忠实义务以及伦理标准按照职务的不同进行了以下区分:对法官更强调独立性和公正性,对检察官更强调作为整体的步调一致,对律师更强调为客户利益而上刀山、下火海的大智大勇。但在目前的中国,我们还会发现这类差异也分别差异化了的现象:对法官反而更强调一体化原则、对检察官反而更强调进行法律监督的独立性、对律师反而更强调行政控制。总之,仿佛把各种评价的指针都分别做了一百八十度的位移。法官和检察官从国家领取俸给,但律师的收入来源在民间、在客户,在这样的饭碗分置的格局里还要继续对律师的口舌加强行政控制,似乎总有那么一点名不正言不顺。
换个角度来看,按照社会分工原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同,具有中介和服务的性质。这就决定了他们带有浓厚的草根气息,必须在不同的场景里分别扮演辩护士、谈判代表、顾问、协调者、掮客、鉴定人等不同的角色。因此,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的精神是律师赢得社会信赖的根基,也是律师事务所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如果律师受制于行政部门,这些特性势必弱化,为客户守密的义务以及利益相反代理的禁则就将变得毫无意义。而严格保守客户的秘密、禁止利益相反的代理,这正是律师伦理的核心。由此亦可以推论:当司法行政部门试图通过执业证的扣押或吊销来压抑那些异己律师,甚至对仗义执言的律师进行打击报复时,根本不可能提高律师的伦理水准,只会进一步促进法律界的道德滑坡。
倘若我们在这里止步,不继续讨论价值理念和法学逻辑,那么仅就对违反行政规则的行为的行政制裁而言,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的线索就应该到洛阳司法局的举措里去寻找、求索。为什么李苏滨律师要就2000年的年审注册费提起诉讼?胜诉判决的理由究竟是什么?在2002年办理执业资格证年检时,当事人的律师证件被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扣押的来龙去脉究竟如何?他没有接到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的书面通知的原因何在?对于没收执业证的行为他是否向其他机关表达过不服?忆通律师事务所怎么就没有为李苏滨申请执业证?只要这些疑云不消散,争议就很难化解。
另外还有一条解决问题的线索,是忆通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即:退一步说,哪怕李律师丧失了律师执业资格,也无须劳驾海淀区司法局来对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因为中国的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律师对业务的垄断性地位,普通公民也有权染指代理之羹。更因为李苏滨到北京后,从来就未以职业律师的名义单独办案,而是作为助手与该所其他有证律师一起行动。所以,无论如何都不存在所谓“违法执业”的问题。这样巧舌如簧的辩解的确是很“律师”的,也是很无奈的,有一种莫名的悲哀从字里行间渗透出来。
既然忆通律师事务所对海淀区司法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如果公听会未能修改有关决定,那么接下来就会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请求复议,进而还有可能启动行政审判程序提出取消之诉。在某种意义上也不妨说,这里将会呈现出一条在司法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来回盘桓的律师自我维权的路线,以“归律师所有、由律师管理、为律师办事”的职业团体自治为行进的最终目标。
200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