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的话

    许多在引领企望民主政治之实现时,极力倡言法治之重要。诚然,这种行动,与民主政治之实现,并非不甚相干。不过,在这些人中,似乎普遍流行着一种错误观念。他们以为所谓"法治",就是人民守法,政府行法。他们以为这样作去,一个国家便可望跻于民主国家之林。不幸,这种想法,用逻辑传统底名词来说,就是"不相干之谬误(fallacy of irrelevance)"。我们用筷子固然可以挟肉,但是我们也可以用筷子挟白菜。嗜肉之徒不能说用筷子与有肉吃有何必然关联。依同理,如果仅注重法治形式,一个国家固然可能走上民主之途,但也可能走上极权之途。因为,我们只能说极权国可恶,但我们不能说极权国毫无司法。如果所谓"法治"是上述意义之下的"法治",那么极权首领可以振振有词地说:"我们底法治比你们行的更彻底。"在事实上,即使是这个地球上低度的极权地区,其统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所加于人民的精神与身体双方的束缚,也远多于任何高度民主国家。我们能够因此说这样的地区比民主国家更行法治些吗?吾人须知,如果所谓"法治"就是在法律形式之下实行治理或统治,那末这样的"法治"是可作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之工具的:民主政府固然可以用这样的"法治"来推行民主政治;极权政府同样可以利用它来推行极权统治。君不见极权人物,他明明要杀人,明明要消灭异己;但他先"颁布惩治反革命条例"。这就是使杀人合法化。杀人合法化,可以杀得振振有词,杀得冷静,杀得整齐划一。从这一角来看,上述意义之下的"法治",对于极权统治而言,如虎添翼:它使极权统治多一个"武器"。这个"武器",可使极权统治之下的地区造成静待宰割的"革命秩序"。悲夫!

    依照这一番解析,吾人可知,上述意义之下的"法治",根本是中立性的东西:它与民主政治并非有必然的血缘,固然真正的法治在近代系由民主政治衍产出来的。上述意义的"法治"之于民主政治,只是一种必要条件(necessary condition),并非充足而必要的条件(Sufficient-necessary condition)。这也就是说,没有上述意义的法治一定没有民主政治:但有了上述意义的法治,而其他条件未满足时,不必即有民主政治。由此可证:行上述意义的法治,不必是民主政治的保障,更不必是到民主政治之路。

    海耶克教授在此指出,法治底根本着眼点是保障人权,保障无可侵犯的人权。这真是画龙点睛之笔。有而且惟有从保障人权这一点出发来建构法治,并推行法治,才能实现货真价实的民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