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研究方法的反思
第十二章 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
——社会调查过程的一个反思
“权力”基本上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1〕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一、问题的提起
题目很大,引发这章内容的却是一件小事。
一年多以前,我到H省作田野调查,见到在该省政法委任职的一位大学同学。闲谈中,老同学谈到他随从的省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的一些轶事。这位公安局长是一位忠诚的、富有责任感的、关心人民疾苦的共产党人,经常微服私访,调查社情民情,一丝不苟。例如,在微服私访期间,他曾几次命令我的这位朋友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无中生有地“报案”,借此考察当地公安干警是否真正关心人民疾苦,以及他/她们的服务态度等。报案后,直到公安干警随同我的“谎报军情”的同学一同走出派出所大门,我的这位同学才亮出自己的身份,并对公安干警表示感谢。这些被考察的公安干警没有任何被愚弄的感觉。有时,在不说明自己真实身份的类似电话报案后,这位公安局长会掐着表,看公安人员能否在规定时间赶到所谓的“案发”(例如抢劫)地点,借此了解公安的常规反应能力;如果不能按时到达,这位局长会严厉批评当地的公安部门,令其整改。这些在新闻记者或电视剧编导笔下肯定是“主旋律”绝好素材的故事,说实话,也令我赞叹和感动。但也就仅此而已;对于我的调查和学术,这似乎是一件无关的事。
一年之后,我偶然想起了这些轶事,突然发现这些事其实很有些学术意味。我的兴趣是:这位公安局长用这种方法不也正在进行他的实证和经验研究,并由此获得他关心的——尽管他可能不称其为——“知识”吗?我们能否采用这种调查研究的“方法”呢?
至少在一定意义上讲,这位公安局长也在获得一种真正的知识(我将在后面对此有更多的展开),而这种知识同样是我——关心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者——希望获得的。而且,比起我下乡调查法院、公安干警的文化水平、收案率、破案率,或听取他/她们的介绍,观察他/她们的案件审理,这位公安局长的做法显然更有效、更直观;至少在某些问题上,他获得的有关当地“政法干警”的知识更准确,更有说服力,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更直接关联。但显然,我不可能使用这种方法。然而,为什么?人们会说,你要是这样做了,就有大麻烦了。的确如此,我们轻则可能受到警告:报假案明显妨碍公务;重者,我也许会被拘留;甚至——如果遇到个别有点“横”且“手痒”的警察——会受皮肉之苦。
好在我不曾这样做。但我没有这样做并不是出于对后果的考虑;而是——坦白地说——因为我从来就没有想到过这种研究方法。我的社会生活经历、地位以及我接受的关于如何进行学术研究的教育塑造了我的习性,塑造了同时也剥夺了社会调查研究中我的——如果不是听说了这个故事的话——想象力。在这里,同样的对于特定知识的关切和渴望——尽管出于不同的职业旨趣——却不能获得同一知识;同样的对于了解真实情况的真诚,并不能使我逾越在此获取知识的障碍。在一定意义上讲,我们完全可以说,这一知识确实“就在那里”;但对于我这个特定研究者来说,这个知识超越了我的能力,并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是确确实实不存在的。
因此,要问的是,我和这位公安局长的区别是什么?是什么构建了我和他各自对于获取知识之路径和方法的存在和不在?很明显,是权力(power)。这个非常简单的例子至少挑明了一点,权力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求知者对于求知对象的支配关系是获得知识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这一关系,至少在这一点上,知的关系就无以存在,最多只有一种求知的意愿,作为行动的知是不可能的。
由此,我看到了,我们能获取的知识势必是局限的。我这里说的局限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不是出自个人努力程度、个人聪明和敏感程度的限制,也不是其他我们通常谈论的教育训练差异、文化差异、语言差异、性别或个性差异的限制,而是出自权力和权力支配关系上的差异。
这个结论,其实在社会学研究中“至今已觉不新鲜”了。福柯在一系列著作中,特别是在《惩罚与监禁》的讨论中提出了一个关于知识产生的激烈的、后现代命题——简而言之——知识是权力的产物。〔2〕萨义德在《东方主义》一书中,汲取了福柯的思想,探讨了东方学发生的历史的、社会的政治性条件。〔3〕他们都将权力支配关系视为某种知识发生的——至少是——根本性条件之一。这对传统社会学研究的某些方法论命题提出根本性挑战。他们将知识形成的过程客体化,成为社会学研究反思的对象。
这一点与布迪厄主张的反思社会学或“社会学的社会学”在原则上也是一致的,尽管使用的概念、术语和进路有很多不同。如果依据布迪厄的观点,我们可以将社会学调查研究视为一个场域,在这个场域中,知识的产生取决于至少是三种资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的调动和运用〔4〕;那么,拥有资本的多寡以及某一资本的多寡就可能影响了调查者的知识权力,进而影响他/她可能获得的“知识”的种类、数量和质量。
开头的故事以及这些随想,如果要对社会学调查研究真正有些意义,还必须进一步分析、精制和阐述。一方面,可能有人会从规范的观点论辩说,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追求的知识具有特殊性,它关心的仅仅是学术、是真知;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调查研究恰恰要排除这种权力和权力支配关系,因为权力和权力支配关系——至少按照传统的观点——往往(即使不总是)扭曲了学术的发展,妨碍了真知的获得。但上面的故事本身就否弃了这一观点。这位公安局长凭其权力获得的并非谬误,对学术也并非无关紧要(例如,如果我们希望了解某地正式法律机构的反应能力,了解干警为普通百姓服务的态度和质量的话)。
可能有人会从实证的观点论辩说,即使分析上述例子得出权力和支配性权力关系是获得知识的重要条件甚至前提条件的结论,但这种权力和权力支配关系也许只是获得某些知识的前提条件之一;这个例子不足以显示这种支配关系在社会学或人类学的田野调查研究必须存在,并总是存在。事实上,许多优秀的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在他/她们的研究报告和方法论反思中也一贯强调,要尊重你研究(求知)的对象、尊重异文化,要抱着一种谦卑的求知态度等;因此,至少在一个善良、真诚、科学和公正的研究者那儿,似乎不存在这种权力支配关系。并且,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也确实不存在上述公安局长的那种权力。据此,人们可能论辩或结论说,这个例子说明的问题缺乏一般意义。
这就意味着,要真正使这个例子对于我的研究有相关的和贴切的警醒意义,我必须进一步反思自己的田野调查,考察类似的权力和权力支配关系是否总是存在,依赖着什么以及是如何在我的调查研究中构建起来的。由此,我转向反思考察我进行的田野调查。
二、权力关系分析之一
我的研究是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的中国基层司法的运作。正是由于福特基金会的这笔资助,才支撑了我与我所关注的对象之间这种研究关系的建立。如果没有这笔钱,或者只有所谓的国家的或省、部的社科项目那少得可怜的钱(最多5万元人民币,不到6000美元),我和其他研究者就根本无法展开田野调查。注意,我并不是说,没有钱就根本不能研究基层司法;而只是说,正是靠了这笔钱——当然并不仅仅是钱,这一点我后面讨论——我们才可能到田野去实地考察基层司法。我们可以支付相关费用,可以尽量减少我们访谈的法院、公安、司法单位的负担,无须他/她们的经济花费或至少花费少一些(同时也摆脱“骗吃骗喝”的嫌疑,赢得一点在田野我们变得格外敏感的知识分子自尊心),进而可能赢得他/她们的合作,并使这种合作更为容易、更多一些。〔5〕在这个意义上,并且在一定层面上,是这笔研究资金才使这一研究关系得以建立和维持下来,我们才有可能获得关于中国基层司法状况的信息。
事实上,没有钱,许多研究就根本无法进行。这一点,几乎为所有的社会学、人类学甚或所有的学科研究——而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或者人文学科——的研究者承认。尽管有了钱并不意味着研究成功,但有了钱,对于那些愿意做一点切切实实的实证研究的学者来说,至少是拥有了一种对你希望研究的问题或对象建立这种支配关系的可能,一种获得某种或真或伪的知识的渠道,一种就此问题的可能的发言权(例如出席某个会议,提交论文,发表研究结果)。在这里,钱既是权力,也是权利。这里可以说有一种非贬义的“权钱交易”。〔6〕
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诚然;但也如今人所言,钱不是万能的。钱并不足以保证这种支配关系的稳定,有时钱还会破坏和损害这种权力支配关系。例如,向受访者支付“工钱”,有时可能会令他或她过分“积极”合作,有意迎合我们;在中国当下,有时也还可能令某些人感到自己仅仅被当作信息渠道,自尊的受访者反而会拒绝合作。在某些领域,钱更是难以保证被调查者真诚有效的合作。这一点在我的有关司法的社会学调查中就很显著,如果不是更突出的话。
司法是国家权力运作的一套系统,有它内在的正式非正式的制度。这些制度使这一系统以外的人难以进入,使系统内的人对外来调查者往往会保持某种戒心、疑心,并因此拒绝与我们合作;而这实际上就是在抵抗我们试图建立的那种支配性权力关系。因此,要对他/她们施加某种影响力,使他/她做一些在没有这种影响力时即使我们不增加其经济负担也有充分的制度性或个人性理由拒绝做的事〔7〕,我们就必须有其他资源来保证作为我们调查了解情况之前提的支配性权力关系。
我的研究就遇到这种障碍。其实,我们的调查并非要获得什么秘密信息,我们没有任何窥探国家司法机密或单位私隐的企图。我们希望了解的都是一些非常平常的情况。但我们本能地知道,如果没有某种权力的保证,我们完全可能受到冷遇。因为受访法院和法官没有任何必要同我们这些陌生人交往,我们与他/她们没有丝毫关系、不可能给他/她们带来任何直接利益而唯有可能惹出麻烦。为了打破这种障碍,为获得受访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和合作,我们调动了各类资源。
我们利用了一些上级政法机关向其下属的我们将去调查的基层法院打了“招呼”,有些是口头的,也有的是从上级政法机关开了介绍信。除此之外,根据中国社会目前颇为流行的有些事情往往必须“公事私办,私事公办”才能办成的“规矩”,我们借助了同学、师生、同乡等熟人关系,向有关法院的一些人,特别是院长、副院长打了招呼。事实上,在选择调查哪些法院时,我们就考虑了诸如此类的因素,并没仅仅考虑取样的代表性——情况非常近似的两个基层法院,你为什么选了这个,不选那个?这仅仅是取样问题吗?我们选择调查的法院都有我授过课的学生〔8〕,并且还考虑到这些学生在当地法院是否担任了一定职务或至少有一定的活动能力(也就是有一定支配能力)。
这也就是说,为保证他/她们与我们合作、为我们获得知识提供便利,我们至少利用了两种资源。一种是正式的、上级法院系统或政法系统的权力;另一种则是由我在先前的社会交往中累积起来的非正式的权力资源,当然这后一种资源也许只是在传统的和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才有可能,甚至更为必要。这两种资源,从反思层面上看,都客观上强化了我们对于求知对象的支配性权力关系。
这里的分析是抽象的,但田野调查中,这却是我们的实在经验。当我们调动使用的这类权力资源数量不同时,我们调查访谈的收获也明显不同。当然,我不敢声称,这两者之间一定有齐整的因果关系甚至对称的关联关系。即使调查者的自身因素保持不变,资源运用之多寡也不是收获多寡的唯一决定因素;因为受访者本人的习性(有些更开朗、坦然一些,有些则交谈相当慎重)的影响,调查者运用同样的资源所形成的支配关系及其深浅、稳定程度不总是相等(此中寓意我后面还将讨论)。但是这种资源运用之多少确实与获取相关信息的难易程度关联。在某县法院,除了有我教过的一个学生在此任职外,我们既没有运用正式法院系统的资源(没有从上级法院或政法委开介绍信或让它们打招呼),也没有或是没有动用其他熟人关系;我们的访谈受到了礼貌、适当的接待和配合,但当我们希望查阅他/她们在访谈中提到的一个案件卷宗时,就遇到了一些麻烦——最终也没看到。当然,如果我是对方,我也会如此行为;他们的谨慎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们所希望了解的情况,因此,有时无法获得或无法得到原始资料的补证。在另一法院,我们动用了几乎一切可能的、后来看起来过于充分的关系〔9〕,我们得到了很全面的合作,尽管我们希望了解的情况并不超过在前一地的法院。
三、权力关系分析之二
我们既直接借助了机构的上下级关系,也通过私人启动了机构的上下级关系;但机构关系的影响力在非常具体的层面有时还是有限的,特别当我们以访谈和参与观察为手段时。下级法院可以接受上级法院或有关机关关于协助我们学术研究的指示,但这不能保证下级法院中每个具体的受访者顺从。具体的受访者可以应付,而不是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我们访谈。他/她没有必要谈自己的经验和内心感受;可以多谈,也可以少谈;这并非他/她的职责;他/她甚至会反感上级的指示——即使不一定而且也不必公开表示或流露。这时,我们调动的正式权力资源,在个体层面上实际起的作用完全有可能是负面的。
特别是当我们调查人民法庭时,这距离我们起先诉诸的省一级机构的权威已经隔了好几级,情况更可能如此。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县官不如现管”,“强龙压不过地头蛇”之说;因此,只要这种“给予协作”的指示不是来自现管,人民法庭法官几乎可以不理,只是应付。许多人民法庭法官的根子主要扎在乡里,他/她们对上级机关几乎没有什么太多的指望(提拔或其他),从理论上看,他/她们对我们这些调查者们更可以无所顾忌。在这个意义上,依赖机构上下级关系建立起来的、获取知识所必需的支配关系不可能长期稳定,而必定如同任何其他机构的上下级关系一样,是流变的。〔10〕在这样的情况下,反思起来,我发现,为强化我们借助上下级关系建立的支配性权力关系,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在个体层面建立一种私人关系,特别是在我们与受访者之间,软化上下级之间的权力关系。
建立这种私人关系仍然可以诉诸多种资源,但一个可能更重要的资源就是可能对受访者个人直接发挥作用的我们的身份,我们的日常行为等。回顾起来,我们的调查实际大量利用了这一资源,特别是我的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这种身份。在某法院访谈调查时,一些受访者都多次强调这是中国最高学府的学者第一次来此调查,称这将在他/她们本地历史上记上一笔(这种言辞在言者方面可能非常真诚,但对我们是一种痛苦的夸张)。又如,先前我的教学曾给这些学生(法官)留下了很好印象:务实、懂得且理解法官苦衷、讲课生动、理论联系实际等,加之了解我是留美多年的博士,所有这些综合起来令他/她们觉得我的调查访谈是对他/她们的真正关心。尽管我们一再明确告诉他/她们,访谈并不打算也不可能给他/她们带来任何物质利益或工作环境改善,但他/她们还是认为自己平平常常、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没有什么理论的实际工作能得到“学者”特别是“北大学者”的重视,这本身就是对他/她们的一种承认。当我们住在乡里的8元一夜的“宾馆”时,他/她们甚至说让我们吃苦了——尽管我们指出,他/她们年复一年在此工作,我们不过是在此待两天而已。
坦白地说,我们主观上并没想利用受访者的这种心理,但我们还是感到,由于“文化资本”的悬殊,这种在受访者看来“深入基层”的姿态使我们获得了大量的布迪厄所言的“象征性利润”。这实际上大大增加了我们可利用的资源,由此建立的互动关系更多是个人性的,而不是凭借上下级机构的权力关系。这便利了我们的调查和访谈,实际是强化了求知上的那种支配性关系,尽管是一种双方自愿合作的支配性关系。
北大教授、留美博士的身份并不总是有效。并非所有法官都会“睬”你的这种身份。尽管社会地位的差别在一般情况下更可能给高位者带来符号性利润,但对于一些有个性的人来说,这种差别反而令他/她们更不愿合作。中国有些普通人是很有些名士风度的,而且在当代中国与我同龄的这一代人中可能更多一些,或者说残存的(令我遗憾地!)更多一些。
在各地法院的法官中,都有一定数量的军转干部和复员军人。其中有些人,就他/她们个人的能力、智识而言是相当不错的。但由于中国社会各地,特别是城市与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他/她们当年往往只有从军才能走出农村。特别是在十年“文革”期间,从军其实是当时有一定文化的青年人的最好出路。1978年恢复高考后,他/她们也许未能考上大学,甚或因为是现役军人根本不能或没获准考大学,以后陆续退伍转业地方,安置在法院或进了法院。他/她们工作能力甚至学识都不弱,但没有文凭,专业半路出家,他/她们多少有些失落感,因此自尊心比较强。此外,他/她们毕竟是见过世面的,甚至本人就曾指挥过“千军”(但不是万马),已经不是那么容易为某个人的身份(即使是名人)左右。如果仅仅了解我现在的身份,他/她们很容易将我视为“幸运儿”,归入另一范畴,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这时,我的另一重经历——70年入伍在部队待了5年多,再加上留美博士,这双重经历更容易打破他/她们对我的“分类”,使我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在他/她们眼里不再只是一种姿态,而有了一种真实的亲切感。在多次访谈中,我都听到诸如此类的话,“你们不一样,你们务实”。我不仅因此获得了更多的符号性利润,而且更容易听到一些他/她们对法院工作的真切感受。我的丰富经历不仅对法院中的军转干部有亲和效果,事实上,对我这一年龄层的许多法院干部都相当有效。
但我想强调几点。首先,绝不能将这种求知上的支配关系等同于人际交往上的支配关系;前者是一种因社会结构以及人们的社会预期不同构建起来的仅限于求知上的支配性权力关系。只有在人际交往上建立了一种常识意义上的平等关系,才可能建立并维系更为稳定可靠的求知上的支配关系。其次,这种以看似平等交往关系为基础的支配性求知关系并不仅仅是或主要不是个人的某种表示或努力就可以建立的。就如同我的从军生涯的例子表明的,这种关系的建立要有一定可信的社会经验作为基础,例如类似的或相近的生活经历。这(指类似的经历,而不是指有从军的经历)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学的深入调查,特别是心态调查中非常重要。没有多少受访者会“对牛弹琴”的;虽然谈不上“士为知己者死”,但是“酒逢知己千杯少”在中国目前社会中,大致还是普适的;有类似的生活工作经历往往是这种“知己”的先决条件之一。
第三,这种人际关系是双方在日常行动中构建的,不是一方精心策划操纵可以实现的。因此这种关系能否建立并不是确定的,甚至总是存在各种被颠覆的可能。当我们调查行将结束离开某法院时,一位法官说,大意是,“我们看得出来你们不能喝酒,但是你们喝的时候,还很实在;都喝了下去,没有耍滑头,你们都是实在人”。我们由此得知,自己的一言一行实际上也都在对方观察之下。“你站在桥上看风景,看风景的在楼上看你。”〔11〕我们同样是被调查人的研究和调查对象。假如我们平时不是那么坦诚,不是所谓的“性情中人”,很有可能,我们的调查就不会有那样便利。
问题是我们的坦诚或其他努力并不需要什么额外的付出;我们的行为不过是日常一贯的为人处世。但也正因为这一点,我才有这番感慨,甚或是一种内疚?!由于社会结构和认知因素,一些再平常不过的行动都使某些人获得了“符号性利润”,进而客观上保证了我们对于知之对象的支配性权力关系。
四、启示
一位人类学家反对我的这种他认为是“后现代”的分析。〔12〕他的理由是,有相当的人类学研究不是如此,并以他自己当年在台湾山地的研究为例。他细致描述了自己如何长期生活在“田野”,熟悉了当地人们的各种习惯,懂得了他/她们的语言;特别是如何装作睡着了,实际却在聆听当地小伙子评价和议论女孩子;又如何假装有事出去,在一个避人的地方将所见所闻记录下来。据说这里没有支配性权力关系。
有两点应当予以分殊。一点是一般性的命题,即权力资源并非研究的唯一条件,这我同意。权力资源是知识生产的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仅仅有了权力资源就可以获得知识。事实上,有些研究项目的资金并不少,有的同样获得了有关国家机关的支持,而由于研究者能力不足或干脆就是马虎,其获得的研究成果往往惨不忍睹,简直是对“研究成果”一词的亵渎(假如研究成果还有“本质”的话)。另一方面,有些领导干部还是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尽管他拥有很大的权力,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可以利用这种权力、动用诸多资源,他本人也真心希望了解真实情况,也不行。确实,获取知识并不仅仅要求有上面提到的各种资源;知识的产生还必须有传统意义上的研究者本人的知识和能力。〔13〕
我不能同意他的是,他用来支持前一命题的那些实例,以及对这些实例的分析定性。在我看来,这些“调查技术”的运用,在一定层面上,也是一种权力资源的运用——请注意,权力的经典定义是“行为者影响其他行为者的能力”,这其中必然包含了行为者以某种方式掩饰自己的行为、令其他行为者行为如常的能力。通过这些方式,他将自己变成——实际伪装成——被调查研究群体中的一员,研究者由此增加了其获取材料和知识的能力。“堡垒是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的”。只要熟知《智取威虎山》故事的人,就会发现至少在获取不对调查者开放的知识这一层面上,下乡调查的人类学家与假扮胡彪深入虎穴大智大勇的杨子荣先生并没有什么区别。这种类比丝毫没有一点贬低或抬高社会学或人类学研究者的意思,而仅仅是由于在原来似乎没有关系的两个现象之间建立一种联系,更有可能产生一种反思的震撼。
在我看来,关键可能不在于学术研究中有没有权力资源的介入,而在于这种权力行使是否对所调查研究的人有伤害。不知因为什么缘故,在汉语世界中,我们已经赋予了权力(power)这个概念一种道德上的贬义,似乎权力总是很糟糕、很坏的东西,甚至与恶等同(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包括我自己的行为可能都显示出对权力的追求);似乎一旦权力资源介入了学术研究,学术本身就必定有了道德耻辱。但权力并非如此,它可以是建设性的,关键看你如何使用;即使是政治性的权力也是如此。许多学者的研究已经展现了这一点〔14〕,日常生活中也有大量的例证(那位公安局长的权力行使就是一例)。因此,我不想多论说了。
其次,传统的权力观不仅往往——如福柯所言——从法律上界定,而且习惯于将权力实体化了,视其为一种物,一种特权,往往为某些人所专有,因此无法更细致复杂地分析权力的运作,无法将权力视为一种结构关系,一种网络,一种综合效应。本章的分析指出,在社会学、人类学调查研究中,也有,甚至必须有权力资源的介入和调动。我们不能因为自己不是官员,似乎研究的目的纯粹为了知识,就否认研究中具有甚至是必定具有权力因素。社会学、人类学研究中有无权力资源的运用,并非研究者研究时主观上是否有伤害被调查对象这样一种道德或不道德的动机规定的。
本章指出了这一点,有什么意义呢?首先,这也许有助于我们对所谓研究方法的反思。关于社会学或人类学的田野调查,学者已经写了大量的著作。其中有许多著作,特别是教科书,往往将田野调查作为一种方法,作为一种获得“就在那里”的知识的方法,作为一种进入既定知识宝藏的路径。我们被告诫了种种调查时的注意事项,但往往是一些技术性的指导,例如通晓当地语言、注意参与观察、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要给调查者带来不利后果、也不要让被调查者有不合理的“获利”预期、要有可信赖且熟悉当地风情的“内线”等。这些当然都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经验,随着这种经验的累积,似乎形成了一种关于社会学或人类学的普遍适用的调查方法。尽管也有对这些方法的反思,甚至不时有严格的批判,诸如关于价值无涉的讨论等。但是,比方说,这个价值无涉问题讨论的一个基本假定或前提假定就是,只要遵循这些原则,就可以获得可靠的、肯定的乃至完全的知识。本章至少是对这种方法论的一种质疑。它显示,在一定层面或针对某些问题,由于可调动的权力资源不同,人们可能获得的知识是不同的。我没有公安局长的权力资源,我就无法获得他可以获得的知识。那种抽象的、容易或已经被普遍化的社会学或人类学调查方法是可疑的。
其次,我的反思也显示,在社会学调查中,我们为求知所运用的权力不是本章一开始提到的公安局长运用的那种正式的和法定的权力,而是一种基于多种权力资源(但也包括正式的权力资源),由此形成的支配性权力关系也不相同。但这种支配性关系还是必须存在的。简单说来,就是要把握一个尽可能稳定、“真实”的对象。只有这样,你才可能获得某些你认为重要的信息和知识。正是在这一支配性关系形成之中,你求知的对象得以逐渐呈现,泄漏其信息,你获得了一种称之为知识的东西。知识的获得在这里实际上是一个对求知对象的支配性权力形成和发生影响的过程,是一种“征服”的过程,是一个突破障碍和开拓进路的过程。
当然,由于是同具体人打交道,在这个场域,并不仅有社会调查者拥有资本或拥有绝对优越的资本,被调查者也都或多或少地拥有某种资源,因此,这意味着任何社会学调查势必是一种双方基于各自拥有的资本的博弈,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但在另一个意义上,它也可以说是一场双方参与的游戏(在英文中博弈和游戏是一个词),一种合谋。由于获得知识的过程就是进入这个场域和把握研究对象的实践过程,是这种支配性权力关系形成的过程,因此,在调查实践中,并不存在一个先进入,再获知的先后次序。
也正是在实践的意义上,我甚至怀疑有什么独立于社会学知识产生过程之外的方法或方法论,知识论和方法论在这里是一致的。从这一结构角度看,无论人文、社会或是自然知识,其形成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如果不是同一的话。其差别也许仅仅在于研究者所面对的分别是文本、人的活动和自然。
如果这一结论成立,因此,我们就必须重新理解我们可能获得的知识之边界。由于基于资本的权力支配关系并不如同我们想象的那样,只要注意某些事项,只要有真诚的求知欲望就可以建立起来;由于赋予我们权力的资源无论是类别还是数量都是有限的,而且各种资源都会消耗(当然也会有增补),因此,拥有资本的多寡乃至某一种资本的多寡势必决定了而不仅仅是影响了调查者可能获得的“知识”的种类、数量。我们往往不能有效地建立对于求知对象的全面支配关系,我们只能在我们的权力资源的范围内构建这种关系,因此,我们绝对不能由于做出了一个出色的研究而以为获得了真理。在我看来,我也许永远不能获得本章第一节的公安局长获得的知识,而同样,这位公安局长由于他的权力资源构成限制也不能获得我所能获得的知识。
此外,正因为指出了社会学调查研究中有权力资源的调度和运用,有被调查者对于调查者之权力的抵抗,我们才应更加慎重地调度和运用我们手中的权力资源,对以这种方法获得知识的运用更为慎重,对可能产生的后果更要高度慎重。这不仅因为目前至少有些研究或调查采用了不那么光彩的手段,确实给那些无害于他人或不严重损害他人的被调查者带来了种种不便和难堪,而给调查者自己带来巨大的、不同形式的收益。〔15〕最重要的是,如果遗忘了调查研究者自身对权力资源的调度,仅仅关心所谓的“真实”,“为了知识而知识,为了学术而学术”,那就会为自己不恰当、甚至是不正当地运用权力资源找到一种正当化理由。真实,和虚假一样,有时也是致命的(对于他人)。
本章不仅仅要给出这样一个似乎是道德主义的提醒。如果前面的分析能够成立,且推至极致,那么这种关于权力资源的分析也可能有助于重新理解许多学科的研究特点。
自然科学中,例如物理、化学的研究,由于研究对象一般是没有生命的,研究所需的支配性权力关系之建立往往不太需要运用社会资本或文化资本;即使偶尔调动这些资本也往往是为了获得经济资本(例如一位博士生导师更容易获得或获得更多的研究经费),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不能直接对其研究对象起作用(一个分子不会因为是一个博士生而不是一个本科生在做实验而表现得更为合作)。
在人文科学中的文学或历史学研究,其研究对象实际主要是各种文本(广义的,包括史料等),因此,对文本建立支配性权力关系也不需要多少社会资本或文化资本。但由于文本的意义是社会确定的,而不是文本内含或固有的〔16〕,研究者的社会资本或文化资本就将扮演相当重要的、往往是间接的作用。同样的关于李白的研究成果,如果研究者是一位终身研究李白的教授,而不是一个无名小辈,前者更可能为社会重视,也更可能影响社会其他读者对李白的阅读,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社会生活中这一文本的常规含义。
社会科学,特别是社会学和人类学,其研究对象往往是,尽管并不必定是,活生生的人和人的生活。相比之下,这是一种更不容易支配并要求合作的对象,这就需要更多的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来保证支配性权力关系的形成和持续。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所有这些资本都不足以保证必需的支配性关系,不能保证研究对象给予合作。对于这些学科来说,田野工作因此不可避免。在这个意义上,田野工作未尝不可视为一种通过解除研究对象之警惕与抵抗,保证支配性权力关系之建立,保证研究对象的合作的手段(请回想前面的《智取威虎山》的比喻)。
当然,许多研究并不整齐地落入某一个学科领域。例如法学,它既要同文本(法律、判例)打交道,又要同人(法官、律师、原被告等)打交道;即使是同文本打交道,法律文本也不同于文学文本。〔17〕因此,这里的分析仅仅是初步的、大略的。但这种分析或许可以作为对不同学科特点研究的一个补充性进路,尽管不是,而且也不应当是一个替代性进路?!
1998年7月16日二稿
7月25日三稿于北大蔚秀园
注 释
〔1〕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邓正来中译本[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页595。
〔2〕 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by Alan Sheridan, Vintage Books, 1978.
〔3〕 Edward W.Said, The Orientalism, Penguin Books, 1978.
〔4〕 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以及,包亚明[主编]:《布尔迪厄访谈录——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包亚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5〕 我们访问的基层法院经费相当困难,不仅办公经费极为缺乏,而且许多法院的法官只发80%的工资。在一个贫困县,一位法官告诉我去年12个月中,有9个月每月只发了不到200元,其余的100多元由于各种费(例如扶贫、集体组织的“自愿捐款”,抗洪抢险费等)而暂时不发或扣除了。
〔6〕 在这个意义上,许多本来更应强调实证研究的学科,在中国目前,其“研究成果”会大量依赖抄书、“攒书”,包括利用古籍,为什么?除了中国文史哲“述而不作”的学术范式、缺乏实证研究训练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许就因为没钱展开实证研究。如果这一猜测成立,那么,从这一角度看,钱的问题甚至会影响一个民族的学术发展的总体格局。
〔7〕 请注意,这实际上隐含的就是政治学上对权力的最常见的定义: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
〔8〕 在我们访问的一个法院中,其中有我教过的担任了各种职务的四名学生,此外,还有担任了相当领导职务的北大老校友,熟人的同学在此担任一把手。就在这个法院的辖区内,我们的访谈有最大的收获。
〔9〕 仅举一例,当我们抵达该城时,我们发现竟然有两个机关同时派了车接站,令我们这些调查者内心极其不安。
〔10〕 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同前注2;又请看,本书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的第3—6节。
〔11〕 卞之琳:“断章”,《雕虫纪历》,人民出版社,1979年。
〔12〕 这是李亦圆先生在评论此文时的观点。
〔13〕 但这一点也还可以论辩。我们的知识能力是从哪里来的呢?我们的许多观察和分析能力,特别是用来分析的理论框架,并不是因为我们身体长大了,就自然获得了,这是我们从长期受教育、学习、训练的过程中获得的。另一方面,也不是所有的人、或有同等智力潜能的人都能获得这种学习、训练的机会,这些机会实际上与许多个人的家庭的富裕程度,社会生活环境(请想一想“穷人的孩子早当家”以及“培养一个贵族需要三代人”这些俗话中所隐含的财富对于人的不同能力的塑造)相联系。如果将这种能力的一部分视为一种已经沉淀的财富,那么,这个关于权力资源调度的命题——至少在逻辑上——对于知识能力的形成仍然是成立的,尽管我不那么确定。相关的问题,但是在美学趣味上的研究和分析,可参看,Pierre Bourdieu, Distinction: A Social Critique of the Judgment of Taste, trans. By Richard N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14〕 除了前面提到的福柯之外,又请看,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页9。
〔15〕 最突出表现在一些有关真人真事的新闻和文学报导,例如《马家军调查》(赵瑜,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年)引发的争议。
〔16〕 这类著作很多,可参看,Stanley Fish, Is There A Text in This Class?: The Authority of Interpretive Communiti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0;中文材料请看,斯坦利·费什:“文学在读者中:感受文体学”,钱彦[译],盛宁[校],集于王振逢、盛宁、李自修[编],《最新西方文论选》,漓江出版社,1991年。相反的观点,可参看,赫施:《解释的有效性》,王才勇[译],三联书店,1991年。
〔17〕 参看,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究”,《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3期。又请看,Richard A.Posner, Law and Literature: A Misunderstood Rela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8,特别是第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