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律师的命运靠技能
第1章技能之于律师
第1节技能改变命运
法律知识并不能改变自己的命运,是法律技能决定着未来。之所以说技能改变命运,是因为技能创造财富。律师间的距离一般是在执业的头十年拉开的。如果十年还没有什么起色,那就说明在对待法律技能的态度上出现了重大问题,必须彻底加以调整。律师技能的问题长期被忽视了,因为观念被误导了。知识并不创造财富,是技能创造财富。
法律知识是法律技能的基础,但仅仅是基础。必须实现从法律知识到法律技能的跨越,不然法律人生就是不完整的。以法律技能实现法律知识能量的释放,方可造福于社会,真正实现法律知识的价值。
律师的竞争是残酷的。技能差的律师出局,技能一般的律师为生存苦苦挣扎,只有那些技能强的律师如鱼得水,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得到了丰厚的回报。在执业律师的世界里,没有法律技能的律师会被人蔑视,甚至得不到同情。在这个职业群体中,居然还有人为温饱担忧,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当事人是律师的衣食父母,可当事人只相信技能,只相信实力,不相信眼泪。实力能带来欢笑,而眼泪只能带来更多的眼泪。残酷吗?在有竞争的地方,人们都会看到残酷。
律师的名气和口碑往往能吸引当事人光顾,但赢得案件却只能凭律师的技能。只有赢得案件,才能获得赞誉。办案程序一旦启动,律师的名气就让位于律师的技能。案件的进展是否顺利和最终是否能赢完全取决于律师技能的运用和发挥。
没有技能的律师是脆弱的,不强调技能的律师事务所也是脆弱的。因此必须时刻铭记:律师的成功不是来自学历和天赋,而是技能。
第2节一杯酸奶,一瓶汽水,一袋花生,一张身份证
首先,你需要学会观察律师。
律师是什么样子的?这肯定是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此项职业的青年关心的问题。想全面了解律师的形象,有一种最简单的方法——“四个一”,即“一杯酸奶,一瓶汽水,一袋花生,一张身份证”。
一杯酸奶——早上8点钟,你买一杯酸奶,到区法院门口,站在那里,待上两小时。一会儿你就会看到律师们陆续到来,他们有的是走着来的,有的是骑自行车来的,有的是打车来的,还有的是自己开车来的,各不相同。他们的穿着打扮也不一样,有西装革履打领带的,有穿着短袖衬衫不打领带的,有穿着律师袍的,还有穿着T恤衫、休闲装的。他们有的拿公文包,有的提皮箱,有的拿着提兜,还有的拿着纸袋子。这些律师有的是与当事人一起来的,有的是早早前来等候当事人的,还有的是当事人临近开庭还找不到他的。就这样,你在这里观察一个星期,目睹律师百态,你就会有比较。有了比较,就会有对自己的定位和要求。在这些律师中,你可能觉得有些很粗俗、无聊,有些很值得敬佩和仿效。最后,你可以在心中得出律师形象应该是怎样的结论。回去之后,用一个星期体味、感受和写出总结。
一瓶汽水——再过一个星期,还是早上8点钟,你买上一瓶汽水,到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观察一个星期。看看这里的律师是什么形象,看看他们与去区法院的那些律师有何不同。这些律师的打扮是否更正规、言行举止是否更得体。观察之后,再用一个星期体味、感受和写出总结。
一袋花生——此后,再拿出两个星期,每天拿上一袋花生,早上8点,到高级人民法院门口默默观察。高院处理的大多是上诉案件,也有标的一般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案件。你看看出入其间的律师的做派风度、穿着打扮、言谈举止、所用的交通工具以及守时程度有什么不同。在这里要观察两个星期,因为这里才是你的目标。如果你只喝酸奶和汽水,不吃这一袋花生,就只能说明你没有志气,因为这里才应当是你将来主要的用武之地。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球反恐的大形势下,可暂不去。不然,在最高人民法院门前连续和持续地站立与徘徊,大概会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如果你特别想去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所在地海牙亲身感受和感悟,那就请登录国际法院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网站,也会收获颇丰。
通过上述观察,你就能知道律师到底是什么样子。也许你平时接触过律师,但那只是生活中的律师,这里看到的才是工作中的律师。不过,法院门口看到的律师还仅处于备战状态,尚未走上厮杀的“战场”,你只能看到他们的前期准备工作。想到战场上去看一看吗?那就要——
一张身份证——凭身份证进入法庭旁听。在这里,你又会看到另一幅律师百态图。律师们有歪着身子坐的,有正襟危坐的;有的照起诉状一字不漏地念,有的则准备十分充分,拿出一份漂亮的代理词;有的律师发言时指手画脚而被法官敲槌警告,有的发言冗长令法官昏昏欲睡,但也有的发言丝丝入扣、引人入胜,让法官不禁凝神谛听。在这里,作为入门的重要一课,你要先观察一个月,此处将是你未来的主战场。
律师的课堂在哪里?在法庭(因为仲裁案不允许旁听)。在那里,你是现场观看比赛,参赛者就在你面前施展自己最好的技能,精妙之举和败笔之作你都能一览无遗,还有什么地方能比这里更能使律师趋之若鹜呢?可现实的情况与理性的期待正好背道而驰,没有多少律师到法庭去为学习技能而旁听。
这种旁听是在看律师们上演实剧,而且不要门票,演出会使你感到犹如进入早已憧憬的梦境。如果不迈进法庭,一切都像海市蜃楼,可望而不可即。以后,你可能成为梦的主角,梦境又会随着你的意愿而不断变化,这是多么引人入胜的前景。你与你敬仰的法官相距咫尺,颔首示意,你与鼎鼎大名的律师擦肩而过,偶像级的人物在你的面前站起坐下。这里是专业人士聚首的场所,处处散发着专业氛围不可抗拒的诱惑,一个“法”字成了令人凛遵的神圣召唤,一个“法”字成为律师生命中永恒不变的焦点。法庭就是律师接受召唤的金色殿堂。
在法庭旁听,还可以同时思考如何作出判决。听完双方的陈述、论辩,你可以尝试作出判决,然后与宣判时法官的判决相互对照。也许最初你很难做到与之接近或大致吻合,但是没有关系,你可以反复练习。最后,你会做到写出的判决和理由与法官的基本一致,此时,你的信心将迅猛增强,你的水平也空前提高了。
如今,又有多少学生和律师助理循着“一杯酸奶,一瓶汽水,一袋花生,一张身份证”的过程进行了这种观察呢?你要想成为一个成功的律师,最好试着这样做一次,因为你已经立志毕生从事这项事业。这是你一辈子的追求,一辈子的梦想,一辈子的生活!
笔者想起了在海牙的一段经历。那么多的律师从世界各地赶来旁听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实际上在网上就能看到直播,但他们依然亲身前往,这其中有一种朝拜圣殿般的感觉。照他们的话讲,能聆听世界顶级审判,是在圆心中的一个梦,庭散人离,便可以对自己的心有一个交代:我去过了。
进入法庭的时候需要以证件换卡,笔者是用律师证押在那换的通行卡。在拜见恩师王铁崖大法官后,笔者旁听了当时的审判。当时是在审克罗地亚的将军Plaskic。目睹辩护律师的风采,感觉真是不一样。别的国家的律师说起来都是激动不已,但笔者从未有过刑事辩护的经历,所以触动不大。离开的时候,笔者的律师证引起了几个国外律师同行的注意。我们交换欣赏了不同国家的律师证。
有一个小话题。有个外国律师同行问笔者是否为国家司法机构指派而来,中国律师界是否将有大的举动。笔者故弄玄虚,不置可否。但私下一想,这不就是早晚的事么,真该有这样的规划。外国人实际上对中国人了解不多,总以自己的思考习惯来推测我们的计划。中国有一些在美国拿到博士学位的理科学生开始再读法学院的JD。美国的一些机构便马上开始关注,认为中国将在法律领域有重大举措,并对中国为什么让理科的博士念法学院的JD作出种种分析和猜测。实际上,这些人完全是出于个人的考虑,并非受政府的指派,或为政府某种特别计划的组成部分。反过来讲,这些外国人的猜测多少也应引起我们的思考,这也是一种提示。这如果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的话,那就应该有所准备,以便能将工作做得更好。
第3节律师的世界有多大?
星星点灯,照亮回家的路。律师这个神秘而迷人的职业到底有着多少传说?在经历了一杯酸奶、一瓶汽水、一袋花生、一张身份证的观察之后,你就应该思考以下问题:
●律师是怎样的一群人?
他们的家人、邻居、朋友、朋友的朋友,甚至是一些完全不认识的人,前来求助,带着影响其工作和生活的最私密和最棘手的问题来找他们,请他们指明一条法律上的出路。这是对他们的信任,他们也出于对自己能力的自信,开始帮助这些陷入困境的人分析危机,提出方案,进行协调,求得和解,达成协议,或者进行代理,出庭辩护,向前来求助的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他们,便是本书的主角——律师。
●律师的舞台有多大?
现实的世界是律师施展技能的舞台。围绕在律师身边的是这个世界中的各种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秘书、助理、当事人、对方律师、对方当事人、法官、检察官、记者、证人……律师心中的世界更是广阔无垠,无边无际。律师以宽容和睿智拥抱这个世界。
世界太大,容易迷失,律师应恪守那些工作和生活的信条,在滚滚红尘中保持一个清醒的自我。
律师的世界是一个自由、宽容和博大精深的世界,充满梦想是这个世界的精髓。
●律师过着怎样的生活?
律师,特别是那些处于创业阶段的律师,过着像隐士一般的生活并像马一样拉着法治之磨缓缓转动。律师崇尚法律服务上的敬业,追求执业技能上的完美,是社会公正和美德的建造者,是受到社会尊重的特殊群体,正战斗在开创法治新时代的最前线。
当今这些艰苦奋战的人,最值得下一代人奉为楷模和永远怀念。后辈律师技能上的长足进步,都是站在先行者的肩头上取得的。律师的技能是一种智慧。每个律师都应将自己的智慧奉献给社会,使整个社会尊崇法律。律师有责任努力促使法律公平地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从而让法律变得更值得尊崇。律师的工作是神圣的。律师是民众心目中的优秀群体,完全不同于过去的讼师或师爷,更不是旧社会的讼棍。
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守护神。他们每天都以自己的行为护卫飘扬在共和国大地上的法律至上的猎猎大纛。任何违背法律的做法或现象,不管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都会引起他们振臂疾呼,并痛加针砭或无情抨击。他们被赋予了这样的特权,在法庭上的大声疾呼和慷慨陈词不受法律的追究。
走近律师,才能了解律师,而且要用心去了解。不然,即使自己已经成为了律师,却也还不能了解律师的定位、形象和使命。律师需要有人去用心解读,但能解读正确者又有几人?
笔者就曾对英文单词lawyer有过误解,认为只包括执业律师。现在才知道,也包括法律学者。此时,它的意思是:精通法律的人。由于当时还没有意识到这一步,所以见到lawyer这个词就翻译成律师。有一次,恩师王铁崖先生让笔者翻译《圣雷莫海战规则》,其中就出现了lawyer。这个词。笔者当时还纳闷,怎么会有这么多律师关心国际法中的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并且还关心其中的海战规则?但自己当时就以想当然的心态认为lawyer就是执业律师。这个误解险些出现在1996年《中国国际法年刊》第565页和第567页,最终笔者含糊地将international lawyer译为国际法工作者。由于当时心存疑虑,所以,这个不确定的翻译并没有出现在该期《中国国际法年刊》笔者所写“从《圣雷莫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手册》看国际海战规则发展的几个阶段”之中。看来当时的这个措施是明智的。虽然这样翻译了,但心中一直存在疑问,觉得律师关心这样的事有点蹊跷。后来,笔者在1999年春节前到荷兰海牙参加国际会议的时候,专门就这个问题请教了国际红十字会的首席法律专家盖塞(GASSER)先生,这才知道原来这个词有法律专家的意思。但一般的法律专家并不称自己是lawyer,只是一些曾经做过执业律师,后来又从事教学或人道主义活动的人才这样称呼自己。这些人的习惯是,一旦做过律师,便认为是毕生的荣耀,在任何场合和任何时候都称自己是律师。还好,笔者的翻译并不算错。只要读者不认为参加会议的人都是当时持有律师执照并参加了该年的年度注册的律师,笔者的翻译就还说得过去。当笔者在会后到恩师王铁崖大法官于海牙的府邸过大年初一的时候,向王先生提到这件事,王先生再次嘱咐笔者,做事要有严谨的态度,不管是做律师,还是做教师。这件事一直令我难以忘怀。
第4节新时代,新技能
何以能得心应手,唯有朝乾夕惕。律师业绩优劣高下不同,褒贬毁誉不一,多因执业技能运用有别。同为律师,同是运用执业技能,结果却有霄壤之分,体现出的是功力深厚程度的差异。
律师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本领就是当他不知晓某种事情时对这种不知的感知能力(the ability to“know when they dont know”)。Michael Hunter Schwartz,Teaching Law Students to be SelfRegulated Learners.2003 Det.C.L.Rev.,p472.换句话讲,律师要意识到哪些知识是该知晓却不知晓的,更应意识到哪些技能是该掌握而没有掌握的。
法律知识对于法律服务市场而言,是一种不能兑换的货币,在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技能之前,它仅是一种拥有和收藏,而法律技能则是硬通货。法律知识是远期汇票,而法律技能则是现金。
律师的技能不是科学而是艺术。2+2=4,500年前是这样,500年后还是这样。但法律上的事情却不是这样。同一个案件,20年前审是一个结果,20年后审又是一个结果。即使是现在审,谁敢保证不同的法院会作出相同的判决?甚至谁敢说同一个法院肯定会有相同的判决?
正因为律师技能是艺术而不是科学,所以要随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其目标很明确,即在现时的情势下能最有效地为当事人服务。如果说20年前外语水平对律师执业还没有大的影响的话,现在则完全不同了。从发展的眼光来看,法学院学生和年轻的律师助理如果失去外语能力的支持,那么在未来就很难有大的作为。对于网络资源的利用,特别是宽带上网的要求,如果说在10年前还是一种律师办案的形象时尚的话,可在今天,这已成为降低办案成本和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成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一种必需。
第2章律师的品质
第5节是技能抬起你的腿
刚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进入律师事务所,成为第一年助理。转年后,你自然成为第二年助理。依次递进。如此这样,律师事务所不再期待你继续做目前的工作和仅具有当前的技能,因为会有人来代替你做这些事情。你要么上一个台阶(move up),要么出局(move out)。跳上新的台阶不是由于时间的自然推移,而是工作能力由量的积累到质的升华的结果。年轻律师都希望能抬腿跳跃,但怎样去跳呢?
你在金字塔的塔底,每上一个新台阶,都要靠技能抬起你的腿。作为助理,你在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地位不高的人,但在你承办案件或接受办案律师交办的任务时,你必须以“我就是最好的律师”自居,使案件的处理精品化。你不能仅仅满足于完成任务,不能仅仅因为超越了要求的最底线而沾沾自喜。凡是优秀律师已经做到的,你都应当做到。要回头看你办过的每一个案件,将缺失和遗憾铭记在心,以便以后办案时引为殷鉴,警钟长鸣。
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一般就再没了毕业意识。其实,律师执业中也有一次次的毕业。每次毕业,技能就上了一个新台阶,钱袋也跟着鼓了一块。而没有毕业的人相对于那些毕业的人来说,就是在不断地留级,相互间的层次就这样一点点被拉开了。
第6节律师技能的三个方面
在梵语中有这么一句话,说是一个人如果具有梵语中以“V”打头的五种东西,就会变得很伟大。这五种东西就是外表端庄、个性、语言能力、学识及谦卑。一个辩护律师必须拥有上述品质,如果想获得成功并达到职业的顶峰,就必须更多地具备这些品质。[印]查德里赛克哈里·阿亚,侯君丽译:《法律的实践》,收录于[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8页。这些品质只不过是律师技能基本功的一部分。
完整地说,律师的基本功分三个方面:思考为内功,语言是外功,横亘二者之间的是律师的职业道德。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三项齐备方能成为律师界的精英。
一种种技能就像一个个奇妙的音符,运用得当,就可以奏出你律师生命的美妙乐章。
第7节比智慧更有力的是道德
律师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但又是一个充满危险的职业。有许多律师就是在执业过程中翻船的,最终身陷囹圄。有时是因为太投入了,以至于模糊了律师与当事人的区别,有时是因为太想当然了,以致忽视了社会对律师的容忍程度。有的令人惋惜,有的更带有悲壮的色彩。
要培养一名成功的律师,家庭和社会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因此,付出了巨大成本的家庭和社会对律师就会有相当高的期望值。对于一个律师来说,必须要对这种期望值有一个恰当的平衡和把握。
笔者建议所有的律师都将律师职业规范置于案头,日日研读,切不可稍有逾越。律师的行为规范必须遵守,它不仅是律师自我发展的要求,也是整个社会对律师的要求。
律师的活动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这种情况在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中特别明显。在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律师的工作和从事过律师工作的背景在目前还没有什么特别明显的作用,但从发展的趋势来看,中国律师的活动将在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律师队伍的日益壮大和律师活动的特点使律师成为一个在社会中能释放巨大能量的群体。正因为如此,社会就有必要对律师的行为加以规范。
律师的职业道德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的义务和对法律的义务两个方面。对当事人最重要的道德要求是保密的义务(duty of confidentiality),对法律的最大道德要求是竭尽全力(to the best of your ability)清除程序不公的现象(procedural irregularities)。执业技能只能成就会办案的律师,而执业技能加上执业道德才能成就卓越的律师。
第8节社会责任感
我国宪法在世纪之交作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这是我国几千年文明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于无声处听惊雷,1993年的宪法修改把中国的经济制度改了,1999年的修改把中国的政治制度改了,中国从此永远改变了几千年的人治历史,将从理念上和制度上逐步过渡到法治社会。伟大的策划者们刻意低调,其他专业的人士对此也意识不强。但律师们对此应充分认识并积极投入。
法治将成为这个国家的理念。从注册为执业律师的那一刻起,每个律师便成为这个理念的守护者。任何律师都没有理由拒绝增强自己的技能,因为法律技能将是守护者手中的利器。真理和正义也要由实力去捍卫,空有雄心壮志,没有真正的技能,就无法胜任律师这个职业。对于律师这个行业,执业技能的发展才是硬道理,别的都不过是锦上添花而已。
当律师接手一个案子后,很难说他是否还属于他自己。在笔者看来,在更大的程度上,他属于整个社会。
有一位杰出的律师曾言,如果你最初是为了挣钱才从事律师这一职业,那么你现在就可以放弃这一想法。你会发现,在商界可以毫不费力赚下大钱而且于心无愧。一个人若投身于法律这一职业,其宗旨就必须是先主持正义而后考虑生计。[美]罗伯特·G.西蒙斯,侯君丽译:《律师的责任》,收录于[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0~191页。
的确,许多律师从未发现人们对律师职业和对律师个人的真正要求。对这些律师来说,他们的职业仅仅是为当事人服务,而法律只是他们为其当事人的利益而加以摆布的机械性规则。持这种职业观点的律师不可能吸引当事人,也不可能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他本人也绝不会对丰富多彩的法律生活具有持久的兴趣。[美]亚瑟·T.汪德尔贝特,刘同苏译:《律师的五种功能》,收录于[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6页。
现在已经有一些律师开始参与我国的立法工作,实为国家之幸事。律师站立法律潮头,立法建议自然最为中肯。律师以其智慧推动法治,可谓功在千秋。又有许多省市出现了政府律师,标志着律师开始介入政府的工作,为我国逐步走向依法行政做出努力,使律师的社会作用得到了更大的体现。
律师能为国家做的事情很多。例如对日索赔的正义之举,律师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他们所追求的就是正义,体现出一种位卑未敢忘忧国的情怀。更有一些律师开始走向世界,参加国际上的各种活动,为使我国律师业走向世界迈出了实在的步伐。他们都是有成就的律师,他们本可以通过专心于自己的业务而获得更多的报酬,但他们却义无反顾地在牺牲报酬的基础上,为提高中国律师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地位而做着扎实的工作。
第9节诚实
没有什么东西比一个律师的诚实和正直更能引起法官、律师界同行和广大当事人的信任。曾有不少极有天赋的律师由于缺少应有的品质而不光彩地结束了他们的职业生涯。可见,诚实和正直是在这一职业中获得成功的首要因素。[印]查德里赛克哈里·阿亚,侯君丽译:《法律的实践》,收录于[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5页。弄虚作假、狗苟蝇营在律师界是没有出路的。律师界讲究大道之行,邪不压正是不变的规律。
律师向法庭陈述案情时,务必绝对精确。不要指望用虚假的叙述能蒙骗过法庭。一个训练有素的法官几乎能毫无例外地识破编造的谎言。法官一旦发现律师对案件事实作了不真实的叙述,无论律师是出于疏忽还是蓄意欺骗,都会不再信任这个律师。这会对律师的职业声誉产生毁灭性的影响。
从职业道德的角度看,律师对案件事实故意作出不真实的陈述或是引用已经失效的法律,都是不可饶恕的错误。一个优秀律师应当毫不犹豫地承认而不是隐瞒那些在法律上不容否认的东西。律师的责任在于合法地、有说服力地提出辩护理由,至于是否接受他的理由,则是法官的事。[印]P.N.萨普鲁,侯君丽译:《怎样做个好律师》,收录于[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3~174页。
第10节敬业
律师最大的敌人是懒惰。
如果说在律师界获得成功需要天赋,那么,不必为此感到害怕或沮丧,因为真正的天才是极为罕见的。虽然说与生俱来的才华来自上天的赋予,并非经过人为努力所能轻易获得,但是,天道酬勤,勤能补拙。
在与外国律师同行数度合作中,笔者领略到了他们的敬业和勤勉。都说中国人最为勤奋,这不完全正确,笔者在伦敦大学念书时就已意识到这一点。外国人在法学院读书勤奋得很。记得当年到伦敦大学图书馆借书时,发现许多外国人经常比笔者先到,几本关键的书总是被他们抢借一空。笔者终于有一次比他们先到,捷足先登,于是踌躇满志,环顾左右,在书摘卡上即兴写下“莫道君行早,更有早行人”的打油诗,以认可和勉励自己。
后来与外国律师多次联手办案,也感到他们十分勤奋。一位外国律师在旅游的列车上打来电话,开口便告知案件出现了特殊的意外情况。笔者当时正在北戴河的海滩上晒太阳,懒洋洋地无所事事,只是得知后忍不住大声抱怨和诅咒。但是,诅咒和抱怨是无济于事的。日后笔者仔细回想案件的办理进程时,方才省悟外国同行始终紧张地关注着案情的变化,而笔者却“偷得浮生半日闲”,晒太阳去了。随后笔者不再懈怠,认真做出快速反应,与外国同行密切配合,终于使这个案子得以取胜。这个小小插曲不仅是笔者和律师朋友调侃时津津乐道的趣事,也成为笔者劝诫学生切忌贪图享乐、晓之以敬业为先的素材。
不可否认,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一些重要但无法控制的因素,如命运、机遇和运气。这些都是掌握在上苍手中的不可捉摸的因素,却深深影响着我们的一生。我们不能以运气不佳为由而不去为一次次战斗预先准备。如果我们没有倾注全力预先做好准备,没有竭尽所能创造成功的必备条件,那么即使命运之神前来叩门,也会因发现我们的怠惰掉头而去。因此,我们应当像诸葛亮那样鞠躬尽瘁去争取成功,使之成为一种习惯,即便失败,也无须为没有尽力而感到羞愧和遗憾。[印]查德里赛克哈里·阿亚,侯君丽译:《法律的实践》,收录于[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8~189页。
律师执业水准尽管不同,但谨慎敬业必须贯彻始终。如果因律师对案件的关注不够而导致败诉,当事人可能起诉律师要求赔偿。如果是程序上的失误,或者是咨询时信口开河,导致当事人遗漏某些重要事项或丧失诉讼时效,败诉也在所难免,律师就要面临尴尬,甚至要面临赔偿。我国目前还很少有当事人为此起诉律师的,但这一趋势已见端倪。面对当事人,不论是回答咨询问题还是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们都务必谨言慎行。
第11节礼貌
在法庭争辩中,律师总不免带有激烈的对抗情绪,但是,你要想取得胜利,就必须善于控制自己,不要为自己的情绪所左右。人的头脑一热,就会失去理智,就无法冷静地判断形势和明智地思考对策。法庭冲突固然激烈,但置身其中的律师却必须保持一定的礼仪。无论法庭冲突多么激烈,冲突双方的律师都不能把论点对峙转变为人身攻击。人身攻击非但无助于赢得诉讼,反而会使自己的职业声誉受到永久性的玷污。刘同苏:《论法庭冲突》,收录于[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9~260页。
有一次,在英国大法官法庭任高级律师的理查德·贝泰尔先生同他所指导的初级律师一起去上诉法院出庭。在进门的时候,这位初级律师由于一心思考着要在法庭上发言的内容,竟先于他的导师推门走了进去。理查德先生碰了碰他的胳膊,语调和蔼但毫不客气地指出:“慢一点,慢一点,小伙子。即使我们不能教会这些人懂法律,至少我们也应该给他们上一堂礼节课。我应该走在你的前面。”[美]约翰·梅西·赞恩著,孙运申译:《法律的故事》,中国盲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388页。
第12节勇气
厄斯金律师在法庭上向陪审团说了以下令人难忘的话:“无论要冒什么样的危险,我都将永远维护英国律师界的尊严、独立与正直;如果没有这些东西,公正的审判将不复存在,而公正的审判正是英国宪政中最具有价值的组成部分。如果当君主与臣民发生争讼的时候,律师不能自由地决定代表哪一方,英国的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英]丹宁斯,刘同苏译:《诚实的律师》,收录于[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2页。
律师需要具备的另一种基本修养是勇气。每一个为被告辩护的律师都应当不遗余力地为之辩护,而不管公众对这个被告有多么不利的强烈舆论。尽管这项工作本身可能令人厌恶,无论这会给律师本人带来怎样的不便,也无论律师为此获得的律师费是何等微薄。律师必须在紧紧包围被告的大网上发现漏洞与缝隙,并且尽量利用这些漏洞和缝隙来挽救这个不幸的人。
法律至上是执业律师情感上不灭的精神源头。律师不顾自己的危险而献身于当事人的利益,代理的行为使律师远离了自己。还记得辛普森案的审判吗?当时社会舆论的倾向性是那样明显,但这并没有影响那些辩护律师们的执业信念,更没有影响到他们技能的发挥。当尘埃落定,他们赢得的,是更多的敬佩。
第3章律师的内功
第13节万技皆发于心
有这么一句拉丁文格言:“世界上最伟大的是人,而人最伟大的是头脑。”律师们的较量归根结底是智慧的较量。
万技皆发于心。过分注重语言外功的律师无法理解法律的精髓,也难以有更大的发展。对执业律师而言,法律知识的底蕴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律之所以为法律,主要是由于它的内在含义,而不是文字本身。可以说,法律是由肉体和灵魂两部分组成。肉体指法律的文字,而灵魂则是指法律的道理和意义。法律之所以能够存在,就在于它的灵魂。还可以将法律比作一枚坚果。法律的字面是其外壳,其意义是核心。就像你如果只欣赏外壳就不能真正享用坚果果实一样,如果你只想依靠那些文字从法律中获益,那是不可能的。既然坚果的用途在于核心而不在外壳,那么法律的用途也在于意义,而不是文字。[美]约翰·梅西·赞恩著,孙运申译:《法律的故事》,中国盲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287页。
法律功底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执业到老,学习到老。在当今的世界中,法律的发展实在太快,所以律师必须注意知识的更新。
在认真审视现在日益庞大的律师队伍时,我们不难发现有不少人无论在人格方面还是在法律知识方面都很不称职,并且丝毫没有改善的迹象,令人担忧。但所幸的是,大多数法律业务并不是由这种律师办理的。
法律功底和学历并没有必然联系。闻道有先后,但后来者居上的事例比比皆是。律师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技能。博士学历的律师未必比高自考学历的律师高明。真正办起案来,也许前者不如后者,原因就在于前者往往空有知识而缺乏技能。高自考学历的律师虽然知识有欠缺,但很可能拥有技能的优势,从而在战场的拼杀中取胜。因此,正如本书开篇所强调,律师决胜的是技能,而非知识。
律师要掌握法律技能,必须要重视以下第14节至第23节所强调的基本内功。
第14节博览群书
人类生活在社会环境中,这是法律存在的先决条件。法律是指导人们在其所属的社会组织中处理相互关系及行为的正被执行着的一整套规则当中的一部分,也仅仅是一部分而已。所以说,法律只不过是与人类生活的社会状态有关的科学之一。由于有着共同的基础,都与社会科学,或者说都与社会科学的几个方面有关,因此,不管是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还是历史、生物和心理学,都息息相关,而且每一门科学都是正确理解其他科学的必要基础。[美]约翰·梅西·赞恩著,孙运申译:《法律的故事》,中国盲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一个律师不仅应当通晓法律,而且还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他应当认真学习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有关知识,努力跟上现时社会的发展。没有用上述知识武装起来的律师不过是律师行业中的泥瓦匠,只有具有上述领域的知识,才能成为律师行业中的建筑师。律师这个职业在以往任何时候都不曾像今天这样重要。每个律师都必须充分意识到自己在建构国家与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责任和作用。为了做到这一点,律师需要具有更强的知识获取能力。“我们时代的许多审判,其规模之大和复杂性之高,非最杰出的智力不能予以处理。而这也就对律师一般知识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印]基舒·普拉萨德,刘同苏译:《律师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素质》,收录于[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3页。
从内功的修养看,绝不能忽视知识的广泛性这一要求。律师应当博览群书,有渊博的知识。曾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美国社会法学派大师庞德(Roscoe Potted,1870~1954)曾谈到过中国的法律教育,认为法律学院应设于综合性大学里,使学生受到综合性学术空气的熏陶,掌握各方面的基础知识。司法人员不仅要接受广博的教育,更需要以维护民族正义为职责,熟稔民族的文化、性格及理想。在我国,律师应涉猎经、史、子、集等古籍。华友根:《庞德的社会法学在中国的影响》,载于《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5期。可我国有多少律师研读过经、史、子、集呢?
律师还要有意识地熟悉世界各地的多元文化及风土人情。律师执业必然受到文化背景的制约和影响,律师必须关注其执业事务涉及的文化大背景。中国律师已开始走向世界,更有必要对特定的域外文化有所了解。这样才能更顺利地与域外当事人及共事的外国律师进行沟通与合作,从而取得办案的最佳效果。
一位中国律师曾这样描述一位美国律师的办公室:“他办公室的一面墙是法律书籍,另一面墙则是个图书馆——五花八门的书籍:小说、辞典、画册、方志,还有各种非小说类的政治、历史、经济、文化书籍。他和你说话时眼睛总是盯着这面墙,盯着这片五彩缤纷的书海。连第一次来访的人都感到轻松自如,不由得沉思遐想——你坐拥书城,你的生活像黄金。”唐交东著:《告那家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第15节资料查询
律师必须具备娴熟的资料查询技能,熟悉如何快速有效地查询到自己需要的法律法规和证据。要做到有的放矢,力避盲目查找,无功而返。娴熟的资料查询技能的获得离不开广泛的阅读涉猎。
阅读是资料查询的核心。律师的阅读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阅读,是基于解决问题需要的阅读。阅读的目的是最终发现所要寻找的东西(get what you are looking for),所以非常需要技巧。律师阅读的常见方法是扫描式阅读(scanning),俗称翻阅。面对厚厚的案卷,律师需要在有限时间内找出最需要的部分,所以律师的眼要像扫描仪一样在案卷上快速移动,遇到重要部分时应感到眼中有警示灯在闪烁提示。只有达到这种境界,律师方能在法院阅卷或在工商局、海关等部门查阅资料时游刃有余。法学院在教学中并不进行此种技能的训练,但这种技能非经训练是难以获得的。年轻的律师应当有意识地自我培养,反复练习,熟能生巧,功夫不负有心人。
扫描式阅读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读,不过是在浩如烟海的材料中发现有用部分的甄别过程。扫描阅读后,会发现若干关键部分。至于这几个关键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何,不是扫描式阅读阶段所要解决的问题。这时,律师的脑海里应形成案件的基本轮廓,就像是一幅印象派的画。
谈到阅卷,还想发一些感慨。律师都要阅卷,有时在办公室,有时在法院,有时在检察院,有时在海关,有时在工商局,甚至有时是当着当事人的面。可收获怎样?掌握阅卷技巧的能有几人?关注阅卷技巧的又有几人?
有位律师朋友出示的阅卷简图颇有推荐价值。他阅卷的先后顺序是:
判决书:知案由、事实、论据,知法律问题和争议焦点,知结果;
起诉状;
答辩状;
法律意见书。
最后翻阅全卷所有内容,再看有无新的发现。
阅卷心态:不是学习,而是找茬,逆向思维,抓住焦点,审视证据,分析结果。
年轻律师在阅读别人所办案件的案卷时,看得越仔细,就越能欣赏和学到办案律师的高超技巧,也越有机会发现别人所办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自己终有一天也要独立办案,能从别人的教训中有所领悟,就可避免以后碰壁和多走弯路。
第16节摆脱愚昧
律师必须摆脱愚昧,既要摆脱自然科学知识方面的愚昧,也要摆脱法律观念方面的愚昧。在无知、偏见和愚昧基础上建立观念的时代早已过去。“地球是圆的”这一基本地理知识在几个世纪前还被认为是亵渎神灵的谬论。坚持真理的先贤曾为此上了火刑柱。今天,如果要写一部关于地理的书,再在开篇对此进行详细阐述就大可不必了。[美]约翰·梅西·赞恩著,孙运申译:《法律的故事》,中国盲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律师要以一种对待科学的精神来对待法律,对那些愚昧、落后、违背科学、违背逻辑的说教必须坚决抵制。律师不应当成为愚民政治的附庸,应该是科学和文明的倡导者。
愚昧的另一种表现就是对大师的顶礼膜拜。言听计从,不加思考地对所灌输知识的全盘接受就是愚昧的表现,懒于思考是通向愚昧的直达高速路。律师必须要有挑战权威的勇气。律师技能不是科学,法律本身也不是科学。律师应当反对任何将官场的一套用到律师界的企图。
第17节清醒的认识
人贵有自知之明。超越自身能力的事不可勉强而为,不然误人害己。律师应对自己的技能有客观的评价,还要能正确对待社会和朋友的评价。耳闻曾有一位有高职称和高学历的学者,挟其巨大名气,为当事人办理重大案件,结果却铩羽而归。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出于特定的原因,许多学界大师都应邀取得了律师资格,成为执业律师。他们大都抱着却之不恭的心态接受好意,但根本没有当一回事。也有个别人迈进这个门槛后,非常清醒和勤奋,从而迅速实现了角色转换,凭自己原本的优势加上日渐精进的法律技能,逐渐成为律师界的佼佼者。只有极少数人不假思索地就迈过门槛,仅凭其旧日威名,便仓促上阵,开始解当事人于危难的壮举,结果如何已无须赘言。这些人多半不愿反求诸己,而是将其败走麦城归咎于“司法腐败”。他们忘记入乡应该随俗。试问,不进行角色转换,不实现法律技能的飞跃,名实又焉能相副?
也常有人为法律界的巨星级人物在物质生活享受上远远低于无名之辈而忿忿不平。其实,大可不必。能使律师富裕的是技能而不是名气。律师的名气往往源自某些特定原因,例如,学历、职称或律师的级别等。这些都与技能无关。一级律师的收入未必高于三级律师。这是因为一级律师的技能并不一定高于三级律师。很多有名的律师并没有多少办案业务收入。一位当事人在与一个具有很高学历和职称的律师见面时说:“你的名片很有震撼力。”这位律师回答道:“我希望我的办案技能与名片具有同样的震撼力。”当事人经常会为这些律师头衔的光环所吸引。但社会的发展趋势是,这种吸引力必将逐渐淡化。律师行业越来越朝着崇尚技能的方向发展。这是历史的必然。
好律师未必是名律师,名律师也未必都是好律师。成就好律师的是汗水,而成就名律师的却是机遇、天时、地利与人和,不可强求。一位有良知的律师应该刻意追求做一位好律师,要耐得住寂寞,不可刻意追求做一位名律师。如果一味刻意追求做一位名律师,那离欺世盗名也就不远了。
在中国当律师,要扮演多种角色。有时像老师,给当事人讲解法律。有时像街道办事处的大娘,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有时像演说家,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有时像精明的商人,在双方当事人和解时与对方讨价还价。每种角色的出色表现都要求有技能的充分支持。只有通过不断实践,律师才能在角色转换过程中游刃有余。
第18节稳定的心理素质
律师必须是精神上强健的人。律师的精神意志力=勤奋+守纪律。律师面临的诱惑太多,意志力是屏蔽诱惑的防火墙。
律师的心态与技能同等重要。具有了律师的心态与技能就是掌握了人生的心态与技能,便可在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律师应该胸怀宽广,处变不惊,充满自信,意志坚定。
还要时刻牢记,法律与正义并不是一回事。法律维护正义,但正义并非都能得到法律的维护。因此,有时法律会显得苍白无力。每个律师都有可能遇到这种令人痛心疾首可又无可奈何的事情。
法律的终极目标是正义,两者可以无限接近,却不能完全重合。一旦重合,国家就会消失,世界走到大同,共产主义也就实现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之前,律师要接受“法律并不等于正义”这一事实。当法律一时无法绝对保证正义实现的情况下不要因失望而牢骚满腹。毛泽东同志当年劝柳亚子先生的话很有借鉴意义:“牢骚太盛防肠断,风物长宜放眼量。”
律师要有健康心态。有些律师给人的感觉是太劳累,太想不开,似乎快要到了去看心理医生的状态。特别是看不惯、想不开的心态都快成了个别律师的心魔。律师对此不可掉以轻心,心魔不除,永无宁日。
律师应有开放的心态。有些律师开庭下来感到特别别扭,原因是看不惯法官的做派,看不惯对方律师的穿着,看不惯当事人的迟钝,更看不惯证人的表现。可以看出,他们办案是多么的不开心,甚至是多么的痛苦。抱着这种心态会有“三人行,必有吾师”的感觉吗?他们能通过办案获得技能的长进吗?不开心,没长进,这样的律师渐渐就落伍了。
“人类的心灵在信息大洋中被一股力量驱使着,就好像动物靠少数几个决定性的轮廓去探寻方向一样。这类信号的范围很广。信号太少,这人会变成强迫行为及强迫观念者;信号太多,他又容易精神分裂。对情感带来冲击最大的事物,最先贮存,而且也持续得较长;那些带来最大乐趣的事物则次之。”[美]爱德华·威尔逊著,杨玉龄译:《大自然的猎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律师办案就是在不断解读人类的心灵。在每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各色人等的善恶、智慧、愚昧、贪婪、慷慨、狭隘、大度以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都会展现在律师面前。还没有其他任何一种职业,能像律师这样可以如此深层次地触摸人类神秘的内心世界。律师会为之感动、震惊、神伤、叹息。律师有时会受到巨大的震撼和冲击,以致动摇了自身的信念。有的律师愤世嫉俗,有的心灰意懒,有的甚至想遁入空门。这些对律师界的心理冲击,不可小觑。
曾数度闻律界人士遁入空门。善哉?不然。既然是执业律师的一员,就具有一种特殊地位,即只要有济世扶贫的慈悲心肠,便几乎没有阻碍你恩泽众生的限制。为防止欲解人之困却陷人于难的结果发生,具有此等情怀的律师就更应掌握过硬的法律技能,解天下苍生于危困。遁入空门有助于自我完善,但以法律技能济世扶贫则有助于社会的完善,此可谓善莫大焉。
●面对压力
压力是创造力的源泉。人越是面临挑战,就越是能调动起潜力去应付挑战。俗话说“急中生智”,就是这个道理。人只有在被客观压力压得喘不过气的时候,在感到走投无路的时候,才会全力发掘自身的潜质,冲破平常能力的极限,找到或闯出新的出路。法庭冲突就是对律师的一种压力。在激烈的法庭冲突中,对手带有敌意的百般挑剔,咄咄逼人的攻势与反驳,会把每一个律师逼进要么全力反击、要么败诉的境地。这种毫无退路的直接对抗,使律师不得不绞尽脑汁,冥思苦想,寻找最佳对策去战胜对手。双方律师在这种压力下都不得不殚精竭虑。
●面对失败
近日,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题为《在大海上航行的船没有不带伤的》,很耐人寻味。说是英国劳埃德保险公司曾从拍卖市场买下一艘船,这艘船1894年下水,在大西洋上曾138次遭遇冰山,116次触礁,13次起火,207次被风暴扭断桅杆,然而它从没有沉没过。
劳埃德保险公司基于它不可思议的经历及在保费方面带来的可观收益,最后决定把它从荷兰买回来捐给国家。现在这艘船就停泊在英国萨伦港的国家船舶博物馆里。
不过,使这艘船名扬天下的却是一名曾来此观光的律师。当时,这位律师刚打输了一场官司,委托人也于不久前自杀了。尽管这不是他的第一次失败辩护,也不是他遇到的第一例自杀事件,然而,每当遇到这样的事情,他总有一种负罪感。他不知该怎样安慰这些在生意场上遭受了不幸的人。
当他在萨伦船舶博物馆看到这艘船时,忽然有了一种想法,为什么不让他们来参观参观这艘船呢?于是,他就把这艘船的历史抄下来,和这艘船的照片一起挂在他的律师事务所里,每当商界的委托人请他辩护,他都建议他们去看看这艘船。
虽然屡遭挫折,却能够坚强地挺住,这就是成功的基础。
并非人人都能成为杰出的律师,杰出律师也未必能永远杰出。法庭冲突中总不免有人失败,但这种失败值得。首先,你投身于激烈的法庭冲突,表明你已经竭尽全力,可以问心无愧。其次,你虽然失败了,但由于突破了你的能力极限,不知不觉前进了一大步。正是通过这样一步步的积累,你终有一天会成为法庭辩论的大师。刘同苏:《论法庭冲突》,收录于[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5~256页。
第19节律师的思维
从技术层面上讲,独特缜密的思维方式是律师素养的最高境界。律师区别于其他专业人士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律师独有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的核心是运用法律概念进行思考并以法律许可的方式解决问题。律师不关心事实上发生了什么,只关心证据能够证明什么。杀人偿命和借债还钱这些民间铁律对律师的思维没有约束力。一些颠扑不破的世俗传统原则,会在律师提出的诸如时效、主体资格、管辖权、法律程序、不可抗力、情势变迁等奇特武器的一轮轮攻击下土崩瓦解、灰飞烟灭。恰恰是另一个对立律师的杀入,才保证了一场对决的公平进行。律师是一个令人敬畏的职业,其思维上的犀利是掩饰不住的震慑。
第20节一丝不苟
律师有时会犯一些低级错误。所谓低级错误,就是不该犯的错误。例如,律师制作的法律文书中的标点符号和小数点有误以及出现错别字等。可恰恰就是这些低级错误,会使律师在当事人心中的形象严重受损。这时当事人指责律师业务水准低或不敬业、不尽心,律师将何言以对?
需知许多貌似不起眼的细节往往会对案件产生重大影响,律师必须做到事无巨细都能一丝不苟,英语的表达是every detail counts。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必须是一个完美主义者。
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十分谨慎。有些律师真敢信口开河,让同行们听了都为他捏一把汗。这表明他缺乏真知灼见,极容易误了当事人的案子。
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而律师却必须将认真二字写在律师守则的首页。笔者认为,律师的血管中都应流淌着认真的血液,使认真的理念成为律师执业生命的一部分。
第21节整体策划
律师应当培养进行整体策划的习惯。在正式接手案子后,必须了解和研究案件的事实和涉及的法律。不少律师没有对案件进行整体策划的习惯,而是根据案情的发展临时采取对策,因此常常出现采取的措施前后矛盾,该和解的时候却错失良机等情况。由于失策或根本没有策略,一些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显得手忙脚乱,使当事人感到律师没有驾驭整个案件的能力。
律师不仅要对办理的案件进行策划,而且要对先期的策划随案情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因为一旦接手案件,就会有许多难以预料的变数。如果策划一成不变,将会陷于被动,其至等于坐以待毙。
策划应当贯穿办案的每个阶段。在与当事人会晤之前,律师一般都知道基本案情,起码是知道案由。这样就可以考虑哪些问题是此类案件经常遇到的,及早预做准备。如果不是第一次会晤,律师应将约定要商讨的议题理解透彻,清理会谈的思路。事先策划与否将会对整个过程产生不同的效果。
对办案的任何策划和准备,都是思考的产物。对律师而言,不可一日无思考。“阅读—研究—再研究。”这是美国律师协会律师道德准则的戒条,也应成为我国律师奉行的准则。
第22节技术技能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很多新技术应运而生。这就要求律师具有相应的技术技能,能把这些新技术不断融入律师事务的业务活动中去,来提高办事效率。例如,能够熟练使用网络技术查找所需资料,在办公设备中引入科技含量比较高的仪器如便携式移动办公设备,高清晰度数码录音录像系统等。
以高科技文字处理系统为例,其优势至少包括:可随意粘贴、排版;格式统一,可以形成风格;易辨认,当事人、法官不必为律师的书法辨认度担忧;易添加表格、曲线图等,使叙事更清晰。
为从基础培养做起,教师在教学中应使用多媒体手段。法学院是最应该使用多媒体教学的学院。在教学中使用多媒体也最省时间、效果最佳。学生不必为忙于记笔记而影响对讲座内容的理解。多媒体教学既快又好——既能使讲座层次分明、一目了然,又能帮助学生清晰理解教学内容。笔者曾将《国际贸易法》和《海商法》讲义电子版让学生拷贝拿走,这样讲课就更加方便,效果非常好。这是一种省钱、省力、方便、实用的教学方法。
如今律师的竞争不断加剧,办案效率的提高至关紧要,省时省力的手段理应被采用。多媒体等高科技手段恰恰提供了这种可能性。律师办案使用高科技手段的基本出发点有二:必要性和方便性。
什么是必要性呢?法律现在变化很快,出版速度往往赶不上法律更新的速度。这是当今社会区别于以往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如果说律师办案使用高科技手段在前几年还是可有可无的话,现在的情况就截然不同了。高科技手段现在成了律师办案必不可少的利器。即使一些古风犹存的办案律师依然怀恋着旧日习惯,但他们的助理肯定不会在这方面跟随他们亦步亦趋了。
时代催人奋进,使你别无选择。高科技手段的设计日益便于使用,软件和硬件的价格大幅度下降,连中小学生都逐渐成为网络和高科技产品的熟练使用者。作为时代精英的律师,又怎能甘心沦为故步自封的遗老遗少?
当事人在这方面有没有要求呢?当然有,而且日益挑剔。律师不掌握这种技能,就会失去与当事人对话的平台。律师必须引领当今时尚,走在队伍的前头。
学生已普遍认为使用电脑和利用网络是他们在法学院毕业时应该掌握的两种技能。律师事务所也都认为新来的律师和律师助理应该掌握这两种技能。因此,法学院必须将网络和高科技手段的使用纳入法学院的课程体系。
什么是方便性呢?一些律师事务所已开始尝试布设局域网,购买网上资料库的使用权并在网上分析和讨论案例。政府部门在一些领域也已开始网上办公。律师对这些新动向不应视而不见。
资料库、数据库和检索系统的使用可节省办公空间和时间。网络的使用可以获得最新的信息和资料。当今世界需要沟通,更需要快速沟通。网络和高科技手段使沟通更快捷。信息社会的信息何来?离不开网络和高科技手段。
有些当事人是大型企业和商业公司,运作和管理手段都已相当现代化。律师们去这些当事人的办公场所时,其工作人员一般会问是否需要为你准备网端、投影仪,并核实手提电脑的配置和其他特殊设备要求等。这就对律师办公手段的现代化提出了较高要求。如果律师到当事人那里不会使用这些先进的办公设施,双方都会觉得很不适应,一种不和谐的氛围会在无形之中给律师们带来压力,律师的自信心也会因此而大打折扣。
当事人之所以采用先进的办公手段,并非完全出于企业形象的考虑,而是这些手段确实非常有助于企业日常业务的高效运作。当事人一旦发现律师不熟悉这些先进的办公手段,就很容易对律师的工作效率产生疑问。在当事人眼中,他们的律师是不应该落伍于时代的。这样的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一般不会很少,因而对律师的要求也会很高。另外,律师应将其中一部分用作先进办公设备的更新,这是为扩大再生产必不可少的一种投资。
笔者比较关注新的办公手段的使用,从中也的确受益匪浅。去年有一位律师朋友给我演示其用Powerpoint和动画准备的办案思路,当时笔者感到了同路人越来越多的快乐。实际上,笔者在1998年参加海商法国际研讨会以后的几个月内便掌握了那次研讨会上意大利和西班牙律师所演示的手段。现在,笔者的助理和研究生将那些笔者感兴趣的案子都做成了精美的Powerpoint,而且是正反两方的。律师在追逐办公手段现代化方面,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理念呢?笔者对助理和研究生开玩笑地说:小荷才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头。
第23节法律研究能力
法律的存在与其说是一种状态,不如说是一个动态过程。其变化之快,往往令律师感到难以适应。任何法律都不是孤立的,一部新的法律、法规的通过,或者一个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都会对律师的办案策略产生影响。律师必须随着法律的变化做出策略上的调整。因此,律师只能站立在法律变化浪潮的潮头,不能落在潮流的后面。
法律研究(legal research)的核心是find the law(找到法律渊源)。怎样才能做到呢?锁定参考资料,查出法律渊源。许多律师低估了法律研究技能的作用。有些年轻律师往往认为在学生时代已写过学年论文、五四论文和毕业论文,并且全部顺利通过,自己已经掌握了这种技能。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错误观念,是一个没有经过认真反思的轻率结论。且不说法学院本科生论文的水准如何,就连研究生的论文也都存在不少问题。有些论文的观点可能还有某些创新之处,但是,其研究方法和寻找法律渊源的技能则只能另作别论,令人实在不敢恭维。而他们欠缺的这种迅速准确找到法律渊源并有效用来支持自己观点的技能,却正是律师所应具备的。
怎样才能迅速准确地找到法律渊源呢?这就要知道有哪些线索,就像遇到问题要查字典一样,首先要知道去查哪本字典,是查字典还是查词典,是查一般的词典还是法律词典,等等。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线索是不断变化的。现在的线索可能几年前并不存在,几年后的新线索也非今日所能想象。这一技能同样要与时俱进。
律师的法律研究不仅要准确和前沿,而且还要迅速及时。律师进行法律研究有时间的要求,不像从事法律研究的学生和学者那样有较宽裕的时间。所以,律师要注意培养在最短时间内迅速找到所需的资料的能力,尽量避免浪费时间。律师掌握了这种技巧,在与其他律师的竞争中也就占了上风。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倾向日益明显。在这一趋势下,还想做一个任何案件都能办理的全能律师,显然不合时宜。律师应扬长避短,找出并确定自己擅长的服务领域并设法将这些领域的资料一网打尽,做到索引清晰,摆放有序,完全置于自己的掌握之中。当事人前来咨询,律师才可以如数家珍;起草文件要引用资料,也才能信手拈来。为保证资料不过时,信息不陈旧,律师可以就自己的办案领域建立活页夹,由助理律师将最新的法律消息、动态、判例、解释等陆续添补,附以摘要和提示,供律师随时使用,以确保法官知者我知,对方律师知者我亦知。除此之外,我还多知一点点。律师取胜,往往就是因为这多出的一点点。
掌握资料,永远要快半拍,绝不能慢半拍,往往半拍之差决定胜负。
法律研究绝非端坐图书馆中的简单阅读,它需要提前准备与制定策略,是一种需要刻意培养的技能。
在法律研究之前要做一些预备工作,不然就难以有高的效率和好的效果。如果没有做好预备工作就径直奔向图书馆或资料室,就会浪费许多时间,而且可能一无所获。
首先要弄清需要寻找什么。如果仅有一两个法律问题需要查找核实,过程自然简单得多。但在多数情况下,律师会感到案件中的所有法律问题都需要一一核实,特别是年轻律师刚开始办案或涉足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时,这一过程就会更加复杂,需要协调的技巧。律师确定需要查找核实哪些法律问题后,最好列出明确的图表,因为要查找的领域可能是宽泛的(例如,抵押担保整个办理过程的流程图),也可能是具体的(例如,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是否可以中断)。
此外,应作认真的摘要。摘要的内容也许大大超过了预先所制图表开列的项目。律师在这一过程中常会受到意外的启发,产生新的灵感,不仅能对复杂法律关系的分析和认识变得更加清晰,使抗辩思路更加开阔,而且在诉讼请求的确定以及程序和证据规则的利用等方面也会更有自信,从而能更有把握地驾驭整个案件。
要点清单一旦确定,律师应随之思考每个要点如何查找核实的策略。要查找和核实的法律要点对整个案件的重要性各不相同,有些需要立即查找核实,例如诉讼时效问题,有些可以稍缓一步。有些要点必须在诉讼前查找核实清楚,例如管辖权问题、主体资格问题等,有些问题则可以随着案情信息的不断获得而逐渐展开。
上述策略性思考可以落实到书面的研究计划中。研究计划应清晰明了,并应随时调整。律师可以按计划逐项进行,以保证查找核实中没有遗漏要点,也可以保证不把时间浪费在没有必要阅读的材料上。
为了迅速锁定参考文献,律师平时就应对自己专业领域的资料有所了解,以免在需要使用时手忙脚乱。目前,获取法律文献资料的方法很多,有书籍、报刊、词典等书面文献,也有光盘、磁带等音像资料,更有日益显现其信息量大、查找快捷等优势的网上资源。这三者各有特色,不能互相取代。若能将三者的使用融会贯通,肯定能在法律研究方面做到又快又准,占得先机。
有的律师在法庭上竟然表现出对三个月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他所办理的这类案件的关键性司法解释一无所知。本来在相关法律网站上用几分钟就能免费得到的材料,有的律师居然在图书馆里用去整整两天时间方才找到,还花去不少复印费。更有的律师不知《人民法院案例选》为何物,竟问是哪个省市主办出版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传统的法学教育认为这些问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解决,以致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现在是由法学院承担起这项任务的时候了。
律师要想进行高效的法律研究,除了要备有图书、期刊、网络等基本硬件外,还应熟悉和掌握一种适合自己的有效研究技能。
律师要注意到文献的多样性,要根据需要寻找最适合的文献。如果仅是核查法律规定的准确措辞,那就可以直接查阅法律法规汇编;如果是要核查法条的准确解释,则要查阅法律条文的详解和释义。
为保证参考文献不过时,律师应嘱咐助理随时留心有哪些法律近来已经废止、修改或为新法所取代,有哪些法律条款已有新的司法解释等,并注意收集与所办案件有关的类似判例、报刊报道、专家评论、新的动向等材料。律师助理应将这些信息做成摘要转交办案律师。办案律师必须密切关注和认真研究这些信息摘要,此事绝不可忽视,否则就有可能被挤出称职律师的行列。
在法律研究过程中应当多作阅读记录。其实,这种读书摘要的研究方法,古已有之。古人在“手不停披百家之编”时,经常做些记录,而且记得很细,长期坚持。正如韩愈所说:“纪事者必提其要,纂言者必钩其玄。贪多务得,细大不捐。焚膏油以继晷,恒兀兀以穷年。”但这种早已行之有效的方法,却常被律师们忽视。许多律师没有养成作阅读记录的习惯,有的认为一些相对简单的问题凭记忆即可,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仅靠一张短笺提醒便能全部忆起。这种做法往往偾事,对律师这个忙碌但又不能出差错的职业非常有害。在法律研究方面,不仅需要律师养成做记录的习惯,而且需要律师掌握一种适合自己的加注标题、使用简称的有特色的方法,以便对查询点是否被覆盖、查询结果是否完整、哪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核实等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使用这种清晰记录的方法可以节省时间,避免再次查找相同的内容,也可避免找不到记忆中曾在什么文献中看到过的内容。
还有,可以用复印机将那些无法摘抄的长篇文献、需要逐字或成段精确引用的法规和案例复印下来,成为查阅摘要的补充。可能由于复印材料来得容易,有些律师将其归档后便认为大功告成,于是束之高阁,不再阅读。建议律师不但要认真阅读复印资料,而且也要去作摘要,复印资料携带不便,摘要则可随身携带,与律师形影不离。
办案律师进行法律研究时,应以适当的方式争取其他律师的帮助。同所律师或办理同类案件律师的评论或指点,对启发办案律师的思路以及发现新参考文献都大有裨益。他们的一句话,往往能使办案律师省下好几天时间,一个建议可能使案件发生有利的根本性逆转。
法律研究技能应是法学院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法学院本科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并进行答辩,理应有法律研究技能的课程,但很少有法学院设置这个课程。从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情况看,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研究是一种技能,而我们又不得不进一步承认,我们忽视了对这门技能的培训。最后,我们甚至要痛苦地承认,我们的教师也普遍缺乏法律研究的技能。
第4章律师的外功
第24节内功何以发挥威力?
内功发挥作用,要由外功体现。没有外功作载体,内功的作用就难以表现出来。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是外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常听一些律师无奈地说,重要的论点在诉状中和开庭时都说了,但法官和仲裁员似乎听不明白,引不起他们的关注。律师不能仅仅满足于将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还要关注怎样有效表达。换句话讲,律师一定要关注法官和仲裁员有没有收到正确的信息。这是律师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的能力问题。只有具备这个能力,才能向法庭和仲裁庭传递准确的信息。书面的文本和开庭发言的目的在于说服人。如果你想说清楚一件事,但阅者和听者得到的却是其他信息,那么这个presentation(表达)就是失败的,甚至是有害的。
第25节写作
有句话说得很好:“没有文学和历史知识的律师只能是一个从事体力劳动的机械工人或泥瓦匠;而如果他拥有文学和历史的知识,或许就可以称自己为辩护律师了”[印]查德里赛克哈里·阿亚,侯君丽译:《法律的实践》,收录于[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6~187页。
律师应当有一定的文学修养,在法庭陈述或辩论过程中若能妙语连珠,哪怕是偶尔迸出一两个切中肯綮、富有深意的佳句或优美典故,就会像镶嵌在项链或金冠上的一颗颗宝石,光华四射,引人注目,使在座的人兴趣大增,或屏息谛听,或颔首赞赏,或露出会心微笑表示认同,或交头接耳活跃了气氛。这就大大提高了律师发言的说服力和可接受度。一个优秀的律师必须是一个腹笥充盈、富有文采的人。
笔者曾对学生说,法律文书的起草有其独特的规则,好比诗词,诗就是诗,词就是词,各有各的有关字数、对偶、平仄、押韵等的格律。诗写得再好,人们只会夸它们是绝好的五言或七律,而不是绝好的词。《满江红》、《沁园春》等词的填法则与写诗大不相同。法律文书的起草也是一样,自有其与众不同的“格律”。律师写出的法律文书一定要让人感到确系出自专业人员之手。
第26节口语表达
律师要有超乎寻常的语言能力,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用词要认真选择,要言简意赅,不可想到什么词就用什么词。
律师要避免枯燥单调的发言,要不断培养运用丰富多彩的表达方式的能力。表达方式应有独到之处。一个人在日常谈话中都显得拙嘴笨舌,在法庭上就更会讷讷难出于口。
律师的口语表达是吸引当事人的外在招牌,是通向成功的通行证。口语表达是一种技能,必须经过有意识的训练。
不管是出于自愿,还是迫不得已,每个人都有过辩论的经历。有时是声泪俱下的痛诉,有时是无奈的疯狂震怒;有时是瑟缩角落的自言自语,有时是精彩动人的激烈交锋;有时是孤枕难眠的黑夜向寂寞的心灵发出的无言呐喊。
人人都可以成为辩论高手。可是,很多人却因为走不出过去某种不愉快的经验而难以自拔,心灵闭锁在暗室,而拒绝再去辩论。还有很多人虽敢于开口,却因屡辩屡败,遭遇挫折而噤声不语。更多的人是盲目的辩论者,就像不曾打过棒球的人,只知不断挥棒,直到碰巧击中球。
辩论之所以失败,不完全在于对手太强劲,也不能怪罪命运,更不能怨父母遗传给你的是细弱的声音和瘦小的身材。你不能提出犀利的反驳和具有说服力的论辩,不是因为才思窘迫和智力不如人,也不是因为词汇不够丰富,而是因为自锁一些心结而施展不开,或是立场不稳,或是方法不当。[美]盖瑞·史宾塞著,魏丰等译:《最佳辩护》,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第10页。
律师驾驭作为信息载体的语言,应以流畅和达意为目标。律师在正常执业的情况下,应尽量使用标准普通话,因为使用普通话是法律的提倡。当事人未必都能使用普通话,但却希望律师使用普通话,因为普通话最便于当事人听懂。法官也希望律师使用普通话。使用普通话对律师的形象也有好处,一口流畅的普通话构建起律师与各界人士沟通的起码平台。
第27节记忆力
记忆是人脑对过去经历过的事物的反映,或者说是人脑对过去经验中的客观事物的识记、保存、认识和再现。判断一个人的记忆力强弱,主要看其识记是否迅速,保存是否牢固,认识是否准确,再现是否容易。
律师必须注意加强培养记忆的“四性”,或称记忆的四个基本品质。一是记忆的敏捷性,即指记忆速度的快慢,一般是用在一定时间内能记住或回忆多少事物来衡量。二是记忆的持久性。要训练自己在识记某种事物后加深理解,使之长久保存,不至迅速遗忘。三是记忆的正确性。要使自己在回忆曾经识记的事物时能正确再现,没有歪曲或遗漏。四是记忆的准备性。即指善于从记忆中把当前急需的信息迅速提取出来的记忆品质。这一点对律师尤为重要。有的人虽拥有广泛的知识,却不能迅速从记忆中提取急需的知识以资应用,遇到现实生活提出的问题不能随时利用记忆中的信息对答如流。这是从事律师工作的大忌。这就要求律师必须注意使记忆中的有关信息(如判例、法律法规等)形成有条不紊的排列顺序、严格分类的完整系统,以培养出很强的记忆准备性。人的记忆力虽有高低之分,但大都是从实践中培养出来的,尤其是在不断培育记忆的敏捷性、持久性、正确性和准备性等基本品质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天道酬勤,有志者事竟成。
律师必须有很强的记忆力。如果一个人不能储蓄财富,那么他对财富的聚敛就会归于无用。同样,一个人不能把所学的东西保留在记忆中,学习也同样是无用的。能留在记忆中的知识才是自己的知识,否则就是别人的。
律师的记忆力既包括死记硬背的能力,也包括灵活记忆的能力。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法律内容,律师必须死记硬背,并且能在需要的时候脱口而出。例如,对时效的规定、管辖权的规定、上诉的时间规定、立案需要的材料等,要像小学生背乘法口诀表一样,必须达到滚瓜烂熟的程度。所谓灵活记忆,就是记住要点和范围,能在需要查询的时候迅速锁定目标。这种灵活记忆需要律师在日常办案中有意识地对法律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且在实践中有意识地灵活使用。用得多了,记忆自然就会深刻。
无意识的记忆是长期实践的结果。律师在某个特定的时期经常办理特定类型的案件,就会对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于不觉中印在脑中,这是经常重复对记忆的作用的体现。在多数情况下,记忆是有意识的活动。有的律师除了自己的电话号码外,记不住任何一个其他人的电话号码。更有甚者,有的律师连自己的电话号码都不知道。这不是因为记不住,而是没有记的意识。有意识的记忆有时会很难,特别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会更不容易。对于那些非记不可的内容,笔者建议律师们尝试一个非常古老的方法: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实在背不下来的内容就多写几遍,印象肯定深刻。笔者试过,非常有效。世界上的事情有时就是这么有意思,往往是那些被现代人所忽视的古老方法会比现代的招式更灵验。
一个律师可能记住了许多判例,但如果他没有掌握灵活运用这些判例的技巧,那么他可从中获益的程度就会大打折扣。对判例的掌握应当升华为一种内在判断力,案例应以一种合理的形式被编在头脑中,而不是被简单地存储在记忆里。
律师除了要有广泛的知识外,还要养成一种细致而深入研究的习惯。只有在通过研究不断加深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增强自己的记忆力,才有可能在有效积累备用信息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把不断通过自觉的研究工作已经深刻理解的大量法律信息在头脑中分别安排在适当位置。这种有序排列和进行过科学分类的研究,将使这些法律信息永久记忆在自己的头脑中。[印]基舒·普拉萨德,刘同苏译:《律师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素质》,收录于[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4页。
第5章门里门外的忠告
要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而且是洞察人类行为方面的专家。他必须是一个口才流利的演说家,一个运筹帷幄的策略家,一个指挥若定的指挥官,一个风度翩翩的外交家,一个意志坚定的角斗士。这些基本技能和意志品质都不会先天获得,都是有意识培养的结果。
当法学院的学生从封闭的校园中走出的时候,很像一只只华而不实的花蝴蝶,衣着华丽却囊中空空。在经历很长很长的过程之后,那华丽的衣服慢慢穿旧了,囊中也就渐渐充实起来。这个过程是一个奇迹,这种奇迹蕴涵在每天都在发生的微妙变化之中。只要努力,任何人都可以创造这种奇迹。[印]基舒·普拉萨德,刘同苏译:《律师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素质》,收录于[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4页。
律师的智慧之树应根植于实践的沃土之中。律师们投身于法律实践的行动已使自己融入了这个过程,在以自己的身体力行创造着奇迹。
第28节律师职业非为投机的领域
无知者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我国《法官法》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律师法》也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些法律规定了律师行业的入门条件,也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无德者同样也不能从事律师职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只是取得资格,还不算入门。能否从事这项神圣的职业,还需具备其他条件。良好的操守和道德就是必备的条件。
由于进入律师职业的门槛很高,这便使得有些人在无法达到律师要求的情况下,铤而走险,在社会上冒充律师的名义行事。针对这种情况,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各国的法律都是绝对禁止的。
不少人觉得律师职业能使自己风光无限,可人们也该知道这是一门博学深识的职业。它的大门虽然永远向着所有欲进入者敞开,但投身于律师职业的人必须在选择这一职业时作深思熟虑的思考,并且意识到在这一要求颇高的职业中,成功的机会并不是唾手可得的。 [印]查德里赛克哈里·阿亚,侯君丽译:《法律的实践》,收录于[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4页。
在此,笔者提醒有志于投身律师职业的朋友,律师执业依靠政治背景和人际关系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要想在最有前景的法律职业中立稳脚跟,引领潮流,没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坚定的法治理念和娴熟的法律技能,你将寸步难行,好梦难圆。
第29节超载者请勿上路
●律师忙
人们都想远离医院,可医院总是门庭若市;人们都想不找律师,可律师总在抱怨工作不堪重负。谁说律师不忙?既有丝竹之乱耳,也有案牍之劳形,偶尔不期而遇,也都是行色匆匆。
常听当事人抱怨说自己的律师太忙了,没有在自己的案子上倾注足够的注意,有的甚至说律师没有把自己的案子当回事。因此,应该对律师在单位时间内的办案极限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个极限虽因律师的能力而有所差别,但确实是存在的。如果律师办案超过极限的负荷,就很难保证质量。所以,律师要对自己的时间作出计划和安排,这也是一种技能,它能使律师最有效地分配自己的时间。
●律师心累
律师常常感到心累。有些律师看到厚厚的案卷材料感到心累了,心想不知什么时候才能看完;有些律师听到对方律师的威名感到心累了,心想自己的技能无法与之抗衡;有些律师看到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感到心累了,心想当事人对案件相关法律的了解可能使自己的一举一动完全暴露在这懂行当事人的监控之下。这些律师还没有开始办案,已经在心理上不堪重负了。面对这些情况,律师肯定会感到压力。由于心态的不同,这些压力就会转化成不同的情绪,而不同的情绪会对办案产生不同的影响。希望律师能将压力变为动力,针对困难的处境想出更周密的计划,给对手设置更多的陷阱,在积极的策划中等待辉煌胜利的到来。
●律师亚健康
律师必须有一个好身体,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为社会服务和享受生活。律师英年早逝的情况屡屡发生,必须引起注意。这是超负荷工作的结果,说明不少律师在目的和手段的关系问题上搞拧了。如果无法为社会服务和享受生活,那当初何必选择这个职业?钱,多少算个够;劳苦,何时才是一个头呢?
律师必须有忙里偷闲的意识,要学会强迫自己休息。案子永远不可能有办完的时候,没必要无休止地办下去。抽些时间留作空闲,借以调整身心,非常必要。现在很多律师都处于亚健康状态。这么重要的职责,这样令人担忧的身体,这种现状必须改变。笔者建议律师为了国家的利益而适当休息。笔者今年已数次到医院看望律师界的朋友,年方中年却已是数病缠身。人卧病榻,掌中手机也是铃声不绝。
一位律师朋友新接手一个案子,面对笔者对他得到授权委托的祝贺,他竟疲惫地说,这与病危通知书何异?笔者说那不接手不就完了吗,他无奈地告诉我:都是朋友的事,推了不合适。多么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真辛苦!
笔者数年前执业时的一位合作律师,异地办案时栓塞类疾病突然袭来,险些命丧他乡。到笔者千里飞行前往看望时,这位律师在病榻上借助吸氧设备保持头脑的清醒,胸前所挂指示仪随时检测脑波的曲线,与数日前主持法律研讨时的矫健与激昂形成强烈的反差。几日后他病情好转,时值是年中秋,在他乡的圆月下,茶桌前的他与笔者唏嘘良久。
●律师喝酒的问题
律师应该少喝酒。律师不是诗人。诗人可以整日醉醺醺的,照样还可以不影响工作。李白可以迷迷糊糊地把“明月光”当成“地上霜”,也可以把飞流直下三千尺的“瀑布”误认为是自九天而落的“银河”。他越是懵懵懂懂,读者就越能被带到朦朦胧胧的境界,享受一种虚幻的美。但律师要把法庭和业务都幻化的话,当事人可首先要脸色苍白了。
更令人担忧的是,律师酒后驾车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出事的消息也不绝于耳。这与当事人的好客有关,也与律师的自制力差有关,双方都要严肃对待。笔者特别欣赏交警的提醒: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笔者是在北京的四环路上第一次看到这个警醒提示的,非常欣赏字体变形的创意。律师若要沾酒,请坐后排。
●悠着点儿
对律师而言,能推到明天的事情,今天绝不要做。
律师办案面临的情况极为复杂,每个案件每时每刻都蕴含着极大的变数。处理案件的进程不能超越阶段,该什么时候做的事情就什么时候做。律师绝不能有任何浮夸和好大喜功的心理,那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律师不管具有多么高超的技能,都不可超限度发挥,要注意有个度。
想起来阿加莎·克里斯蒂在《尼罗河上的惨案》结尾让郝克尔·波罗说出的那句劝言:悠着点儿(take it easy)!
第30节动手吧!世界上最远的距离就是从心到手
律师掌握必要的技能要经过一个经验积累的阶段。这个阶段好比是一座从所学知识到社会服务的桥梁,也可以说是律师实现人生价值的阶梯。法学院已经培养了那么多的毕业生,其中一半以上的人至今没有实现跨越,仍在其他领域的领地上,遥望法律之光在隔岸闪耀,为学时代的法律之梦离他们渐渐远去。
年轻律师的心最易感到迷惘,易发感触而思考。但来得快,去得疾,难以深入和久驻心头。请不要为烦乱而担忧,也不要为迷惘而郁闷,正是这种驿动的心智在扩展着你进步和发展的空间。如果什么时候反应开始迟钝了,感觉开始不明显了,这时候你才真正要开始担心了。
技能的增长是个痛苦的过程,需要时间、精力和财力的投入。有的律师曾为此向父母伸手,有的律师曾为此推迟婚期,可这恰恰就是律师的投资,这种投资定能带来丰厚的回报:No pains,no gains(无播种就无收获),这种回报是多方位的,能给律师带来意外的惊喜。
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当然,动手去做是件很难的事情。意识到某种事情重要性的人很多,而真正能采取措施的人却太少。谁都知道外语重要,许多人会滔滔不绝地给别人讲外语的重要性,而恰恰就是这些人并没有采取具体的措施去提高自己的外语水平。很多人都知道早起的好处,可真正能早起者又有几人?世界上最远的距离就是从心到手。心知某事与动手去做某事,人往往难以迈出这艰难的一步。的确,这一步的迈出需要巨大的毅力,这是人与自己的惰性较劲。法律技能的重要性或许已被许多律师意识到了,可很多律师现在仍徘徊在技能的门外,原因就在于大多数人都在自己的惰性面前败下阵来。
欲战胜自己的惰性,必须首先进行心理调整。律师们必须向自己的惰性开战,无限风光就在前方不远处等待。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这是一条无法绕过的心路。请律师们勇敢地迈出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