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写给法学院的师生

  第164节法学院是制造梦的地方,社会是实现梦的地方

  ●认真和自己谈一次

  法学院的学生在看完这本书后,应在没有任何打扰的情况下,认真地找自己谈一次,严肃地作出选择。你的人生将在这极其严肃的谈话中确立,你的人生必须要有明确的坐标。法学院的学生必须彻底走上法学之路,法学必须成为其唯一的目标。听说法学院的学生在考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将大量的时间花在没有必要的事情上,真是令人惋惜。究其原因,回答令笔者瞠目结舌,是因为别人都在报考,所以自己也报考。法学院的学生竟然有这样的逻辑:那么多人都在做的事情,应该是没有错的。

  年轻人不能没有梦。对于法学院的学生而言,法律就是你们的梦,这是一个令人晕眩的美丽而复杂的世界。

  ●燃烧的激情

  激情有自我燃烧起来的,也有被点燃起来的。我国的律师选择此业出自激情者少,出于理性者多,故需要注入激发激情的催化剂。投身律师职业仅有理性是不够的,还要有燃烧的激情(burning desire)。这样,你才可以感到,我工作,我快乐。

  要是能像读金庸小说一样读法律书,还会有法律上的不精通吗?要能像看青春偶像剧一样听法律课,还能学不好吗?法律学习需要的是一种痴迷。看到孩子们能在电脑前坐上一天半天,似乎忘掉了身外的一切,律师需要的其实也是这样一种痴迷。下棋的人,在没有结果之前,不肯罢手。有了结局,棋局在脑中萦绕不散。法律学人多需要这种精神呀!从事律师职业,不可没有这种完全的投入(total devotion)的精神。

  想想当年那些清教徒,改变一下信仰不就完了吗?但不!宁可背井离乡,显示出一种追求。为了心中的梦,可以忍受生活的苦难。法律人生,也是这样。

  要造就优秀律师首先要使追梦者的激情燃烧起来。本书第2节中提到的“四个一”应当从法学院学生一年级的时候开始做起。

  ●心智转型

  中国律师界和法学教育界需要一个心智转型的过程,唯有如此,中国法界才能对社会释放巨大的能量,推动法治实现归位。

  这无论对学生还是对老师都是一种挑战。它不仅需要时间和精力的投入,还需要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理念。只有观念的改变才能带来教学方法的改革。而观念的改变本身就是一项难度系数很大的系统工程。

  再说,院校中自己具备这些法律技能的教师又有多少呢?我们教师队伍中的大多数是在以前的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自己都尚且缺乏法律技能的培训,让他们致力于加强对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可谓任重而道远。然而,这毕竟是一个发展趋势,在法学院中增设法律技能培养的课程势在必行。因此,为能够使法学院教师在以后的教学中能够胜任社会赋予的使命,我们教师自己也应当赶紧补上这一课。

  象牙塔荫庇下培养的律师在实践检验中不甚合格,补充培养的成本使律师事务所不堪重负,对办案的耽误更是令人焦虑,教育改革成为必然。

  法律技能的取得必须提前到院校教育,况且,在目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就法律技能的培训也不专业,律师事务所的主业毕竟只是处理法律案件,并不是专业的人才培养机构。也许有一天,专业的律师学院会大行其道,但在此之前,高等法律院校应当承担起塑造律师职业性格、传授法律执业技能的重任。中国的经济转轨、政府转型和法治建设需要大量专职律师,高等法律院校不能一味“清心寡欲”,不食人间烟火。法律的价值在于施行,法律院校的价值在于推动法律的施行,为社会培养能够解决大量实际问题,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法律专业人员,而不光是批量生产一拨又一拨只习惯于理论探讨,缺乏法律技能和律师气质的“法学家学生”。

  在目前这种方式的教育下,许多高年级法学院的学生不像海绵,不像饥饿的人,似乎缺少了对知识的渴望。有老师曾对学生说,法学院的教育并非免费,学费、书费、住宿费、生活费花的都是父母的血汗钱。在大笔开销的同时,竟然有学生置残酷的竞争事实于不顾,每天在心安理得地撕家长的血汗钱。要知道,撕家长的钱没人管你,但你这样撕惯了,毕业后就自然会去撕国家的钱、撕公司的钱和撕当事人的钱,那时候麻烦可就大了。

  这就引申出对我们目前的法学教育利弊的思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很难说是培养大师的教育,但更不是培养律师的教育,所以就显得不合理。这么多年的教育,结果并不理想。有必要考虑对法学教育进行调整,让学生学到一些真正实用的法学知识和技能。法学教育包括两个方面:法学知识和法律技能。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几乎是忽视了对技能的培养。从笔者个人的观点来看,法律技能与法学知识是不可分的,只能共同提高。当一个人不具备基本的法律技能的时候,他根本不能说自己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

  法律的内容与形式实际上是不可分的。形式体现出法律实体内容的造诣。很多人认为法律程序没有太大的重要性,这是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这种思想在教学上的体现就是对程序性课程设置的不重视,甚至没有。任课老师多为拾遗补缺,不以为荣,视为被照顾的对象。这种情况必须加以改善。

  法学院的教育在很多方面可以说是不成功的。法学院的学生甚至在统一司法考试中都连连失利,通过率很不理想。失败的关键在于:学生学的既不是其该学的,也不是其想学的。老师倾向于将责任归到学生的身上,指责学生情绪上的不积极和行为上的懒惰。可教师的责任何在?可曾见过老师的反省?这既不公平,也于事无补。

  ●学位与技能

  先介绍一个小故事。一个有钱人骑着马慢慢走过来,走近时牛仔发现马背上配着一副昂贵的镶银马鞍,不禁叫出来:“瞧!一匹瘦马却配了价值千金的马鞍。但不管镶多少珠宝,瘦马还是跑不远的。”

  从法学院毕业,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执业证书,这一切都加起来,也不足以使一个学生成为一个真正的律师。Richard A.Matasar,Legal Education:Skills and Values Education:Debate about the Continuum Continues.22 N.Y.L.Sch.J.Intl & Comp.L.,p25.

  法学院的学生必须清楚:拥有法学院的学位是一回事,拥有律师的执业技能又是一回事。前者能使学生拥有名声和学术地位,而后者能使学生获得能力与财富。当然,两者兼而有之才是最佳选择,鱼和熊掌完全可以兼得。

  律师应是一个职业沟通专家,任何一个律师和希望成为律师的人都要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学生在法学院的教育中获得的学术研究和学术写作能力必须做大的调整和有大的改进,才能适应律师工作的需要。

  美国律师杰·沃斯说:“哈佛、耶鲁、康奈尔这些全美首屈一指的法学院并不是律师的摇篮。从入学到毕业那天,你的变化只是披上一张律师的羊皮而已。就像一个酿酒师,从学校里学会了所有葡萄酒酿造理论,却从来没有亲自动手酿制过一桶葡萄酒。他的问题不是去获取更多的知识,而是取得经验,就像老到的品酒师一闻就知道酒的年代和成分一样。”唐交东著:《告那家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26页。

  ●青灯黄卷法学院

  在哈佛大学每一年的入学典礼上,院长总会对新生们说:“看看你的左边,再看看你的右边,因为你们当中有人可能撑不到毕业。”[美]理查德·卡伦伯格著,胡正勇、林正译:《毁约——哈佛法学院亲历记》,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第6页。

  看来法学院的学生必须有那种常伴青灯黄卷、苦苦打坐参禅的修行精神,读遍经卷,参透玄机。他们应该绝对努力,在法学领域奋力前进,力求成长为优秀律师,不能由于懒惰而被留在律师职业的门外,从而抛弃理想,被迫从事其他一些乏味的工作。

  ●Where have the law students gone?(法学院的学生都从事什么职业了?)

  从各主要大学法学院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看,加盟律师事务所的学生只占极小的比例,研究生的就业情况也颇相类似。这一情况引人深思,也从侧面反映出,法学院还没有起到“律师摇篮”的作用。

  目前,社会经济生活活跃,政府职能转型,法治建设日臻完善,社会对律师的需求与日俱增。随着上述改革的逐步推进,律师将承担起更多社会协调、社会管理甚至行政决策的职能,并大量进入政界和商界,成为国家不可或缺的职业阶层。从预期收入和实际收入来看,律师收入也远远高于公司管理人员。专业律师必将成为法学院多数学生未来的归宿。

  ●背负青天朝下看

  南开大学主楼进门楼梯现在镶嵌镜子的地方,在笔者念书的时候是一幅国画。上面画的是鹰还是鲲鹏我记不清楚了,但边上的字却好像是为法学院的学生写的:振翅欲翔云汉外,鹏程万里在胸中。

  只要掌握了过硬的法律技能,律师能走得更远。进可以攻,退可以守。这是许多法学院学生的共同憧憬。做一名好律师或名律师,只是做到守字,做一名政治家、改革家,才是做到攻字。在法庭上,律师只能维护一人一时一事的权益,在政坛上,你可以维护无数乃至一个国家千百年的权益。有谁能计算出,写出《大宪章》、《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的律师们使得多少人从中受益?现在法学院的学生常常羞于言攻,把它与政客联系在一起,这是思想上的错位。记住,国际上著名的政治家多是受过法学院良好教育的律师。

  国际审判机构的法官遴选也给优秀律师留有一席之地。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院法官应选自品格高尚、清正廉明,具有本国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的人。参加本法院选举的每一位候选人应具有下列资格:在刑法和刑事诉讼领域具有公认能力,并因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其他同类职务,而具有刑事诉讼方面的必要相关经验;或在相关的国际法领域,例如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等领域,具有公认能力,并且具有与本法院司法工作相关的丰富法律专业经验。”参见1998年7月17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三十八条。

  ●不要迷信外国人

  外国人不是哪吒,没有三头六臂。在法学院的教育改革中,不能认为学英美的法学教育就是改革。英美法学院只是相对于落后来说成功,但也面临改革。时代的变化太大也太快了,对法学院的教育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如果只是学英美的话势必亦步亦趋,没有什么大的进步,而且永远是落后的。这样的改革理念用实话说出来就是:“我们永远落后。”只要是谈到法学教育改革,就不自然的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根本没有这样的必要。要提升法学教育的水平,有很多路可以走,但思想上的束缚使得路不是越走越宽,这不好。

  法学教育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很难说有绝对正确的一种方法,应该允许因材施教。中国的法学教育已经到了可以谋划与英美法学院正面对撞的时候了,我们不可妄自菲薄。从法学院在世界范围的各种比赛来看,中国各法学院代表队的成绩在稳步上升。要知道,我们参赛是使用英语,是适用外国人制定的规则,这么大的劣势我们都敢赢,要是用汉语比赛呢?不管比什么法,只要是使用汉语,我们的学生心中想的肯定是“包揽”!

  我们现在所谓的不如人,很大程度上是英语不如人,对规则的熟悉程度不如人。如果是因为这样的不如人而丧失自信,那就太没有必要了。中国的许多学者在参加国际会议时感到有压力,这个压力是因为语言的问题。没办法,就是我们再努力,这个劣势也无法避免,对此,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

  笔者所担心的不是这些不如人,真正困扰笔者的是中国法学院学生的勤奋精神远远赶不上英美法学院的学生。笔者建议,不要让所有法学院的学生都毕业拿学位,必须采取淘汰和激励机制,在学生中产生竞争和危机感,不然的话,任何改革都难以奏效。我们的弱点在于,我们只是对参赛队员进行强化培训,个别人达到了较高的水准,不能代表整体的水平。而且,对参赛队员的训练方法恰恰是与法学院的正常教学不一样的。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矛盾,真正见效的方法不登大雅之堂,效果不佳的方法却大行其道。

  法学院的教育中引进法律技能的课程可以考虑在三年级以上进行,课程可以是法律写作、模拟开庭、咨询和谈判、跨国诉讼等。在这些关于法律技能课程的设置(law school curriculum)中,可能有些技能的培养是重合的(overlap of the skills)。但不必担心,这不会是时间的浪费,因为某种技能在不同课程上的讲授实际上是强调了该种技能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从而避免单一课程对某种技能的片面理解和适用。Marie A.Monahan. Towards a Theory of Assimilating Law Students into the Culture of Legal Profession,51 Cath.U.L.Rev.,p27.

  ●也谈“法律诊所式教育”

  法律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在法学院教育的领域内,社会需求最旺盛因而也最受学生欢迎的主要是那些日后投入社会实践并产生重大价值的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等课程。而那些偏重理论研究的法哲学、法律史等课程的受欢迎程度就不大。这是现实,在短期内得到改变的可能性不大。

  迎合法律教育要适应社会需求的特点,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一种被称为“法律诊所式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的法律实践性课程。顾名思义,这门课程的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总序第3页。

  我国在法学教育改革的探索中,也于几年前将这种教育方法在一些学校推广。将“法律诊所式教育”引入我国的法学教育的初衷是很好的,但好事也要用好的方法去办。以目前的这种形式搞下去是注定要失败的,是人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法律诊所式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模式来推广,从技术层面上来讲,必须当作一个项目来对待。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而这个项目的负责人(coordinator)则必须是学贯中西,必须有在中国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经历,必须曾在欧美的法学院通过闭卷考试而获得学位,最为重要的是,他必须对这个项目有着痴迷般的执着。目前,这种依靠法学家的“法律诊所式教育”注定是烂尾工程。钱是小事,积极的态度也是小事,称职的人手才是关键。

  并非在课堂上讲几个案例就是案例教学。建立个援助中心,让学生接触几个真实的案子就是诊所式教育了,没那么简单。诊所式教学的目的应该是:激发学生的热情(generating passion in our students),为学生提供学习素材(providing context for their learning)和教给学生做律师的技能(teaching lawyering skills)。Deborah Maranville,Passion,Context and Lawyering Skills:Choosing among Simulated and Real Clinical Experiences,7 Clinical L.Rev.,p24.

  ●法律修辞学的问题

  法学界要尽快解决法律修辞学的基础问题。实际上这个工作完成得不彻底,而且没有时时检讨,代之以望文生义,以讹传讹,在远离本意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误解的基础上居然还分出不少枝杈,结果是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要坚决反对后来者对所谓前辈的顶礼膜拜。一切都应放在理性的天平上重新衡量。我国现在有那么多的法学学术学会,有一项工作必须摆在最重要的位置,那就是规范本学会学科的修辞语言基础。只有有了这样的基础才能往前迈进。不然,路是走不好的。

  这个修辞学基础问题是历史遗留的。我国古代法律理论并不丰富,没有流传给我们多少有使用价值的术语。随着西方法律理念的逐渐渗透,我们日常法律生活中的语言越来越西化。诉讼时效、要约、承诺、管辖权、证据保全、犯罪构成、不安抗辩权、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渊源等非中华传统的概念越来越多。这些在非汉语语境下生成的概念是经过翻译变成汉语法律语言的。清朝时期翻译过,民国时期翻译过,国民党时期翻译过,解放后也翻译过。中国人翻译过,外国人也翻译过,联合国翻译过,其他国际组织也翻译过。请看看同一个非汉语法律概念有多少种中文的译法,我们就应该知道法律修辞学基础的重要了。

  ●五项技能,求职招牌

  许多法学院的学生在毕业前就为就业问题所困扰,甚至刚入学的学生也对此相当关切,其实,大可不必。法学院的教育模式和学生的努力方向都应该是务实的,而不应该是凑合。这种务实需要用法律思维方式去思考和解读。笔者希望看到的局面是:自己培养的学生在毕业时不是在申请工作,而是在挑选工作。如何实现这种从“求职”到“择职”的过渡,需要在下列五项技能的培养上下工夫:

  (1)legal research(法律研究)

  (2)legal writing(法律写作)

  (3)advocacy(论辩)

  (4)communication(沟通)

  (5)team work(团队合作)上述五项技能为法学院毕业生择职之关键的看法是我在辅导南开大学队队员参加2003年11月“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期间总结出来的,由于比赛的语言为英语,所以当时是处于一种先英文后中文的思考状态,也就出现了现在这种英文表达更原始和更贴切的情况。

  对法学院的学生而言,上述技能的掌握程度决定着你以后将过什么样的生活,也将决定着你的收入和社会地位。学生们没有理由对此视而不见。

  ●关于法律的分类

  有的学生对法学院内分出不同的专业感到困惑。学生如果考上国际经济法、经济法、商法等专业便感到欣喜,觉得以后从事律师职业肯定具有优势和顺理成章。但对于那些考上法理学、法律史类专业的学生来说,有一种普遍的悲观情绪。这其实大可不必。

  学习法律的根本目的是解决纠纷,解决纠纷是需要技能的,而法律技能是不分类的。不能说一些技能是专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而另外一些技能是解决中外合资纠纷的。这种人为的分类从法律技能的角度来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果说这种分类可以被教师用作不回答学生的特定问题的借口的话,律师则不能对当事人以这种借口搪塞。如果律师认为自己没有能力办理特定案件的话,应该在接受委托前坦白承认,绝不可以在接受委托后有任何此类的托词。

  要从法律分类的角度来看,似乎国际公法专业是最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因为国际公法所研究的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对国际公法专业的学生来讲,未来的潜在客户似乎只是主权国家。可我们放眼望去,有很多非常出色的律师恰恰就是国际公法专业的。其实,只要是法学院的学生,只要在重视法律知识的同时也注重法律技能的培养,只要能在前述五项招牌技能上游刃有余,肯定会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因此,自己千万别被那些莫名其妙的分类所误导,从而误入歧途。如果再认真审视一下那些为经济法、商法专业学生所开的课程和认真思考一下他们所学到的内容,这是在培养未来优秀的律师吗?各专业的学生都应该认真思考这个问题。

  ●法学院里,你聚敛着人生最大的财富

  学生选择法学院,不仅是选择了一个日后可以生活宽裕的职业,也是选择了一个美好的前程。

  在西方国家的传统中,法律职业是通向“财富、名誉、官职、君主的会议室——甚至可以达到王位本身”的途径,所以,“法律不但是有野心的和有抱负的人的精神食粮,并且是一切智力活动的唯一滋养”,成为优秀青年学子竞相选择的目标。 [英]梅因,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04页。

  理查德·卡伦伯格说:“在我的心底,从少年时起就不断地回响着另一个声音!到后来,这个声音悄悄地溜进了我的入学申请书里:当一名律师!是的,我要当一名律师。我的爷爷曾是个律师。他出类拔萃、受人敬重,并且志得意满;另一方面,他的荷包也总是鼓鼓的。在申请进入法学院时,我完全明白,哈佛法学院的硕士学位将为我带来可观的财富。”[美]理查德·卡伦伯格著,胡正勇、林正译:《毁约——哈佛法学院亲历记》,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第4页。

  在实现律师之梦的道路上,困难重重,你必须要有耐心。而恰恰是这种耐心的培养,将是你一生之中最宝贵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