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婚姻家庭关系最基本的规定,指明了这方面的基本制度。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无论结婚、离婚都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以及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一夫一妻,即俗话说的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否则构成重婚,要承担法律责任。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其内容包括: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
除了上述原则和制度外,针对实际生活中弱势群体的状况和残留的一些旧观念、恶习俗,我国法律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计划生育是基于我国人口和资源现实提出的,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国策,每对夫妻都应当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收养子女,也要符合该原则。
关联法规
《宪法》第48、49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44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条文注释
包办婚姻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和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索取钱财为目的。
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构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如姘居关系,其与重婚最主要的区别是虽共同生活但不是以夫妻名义。近几年“包二奶”、养情人的情况呈增多趋势,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法律特予以禁止。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关联法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46条
《刑法》第257、260、26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关联法规
《宪法》第48、49条
《民法通则》第103、105、14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