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李丽君,女,35岁,汉族,四川省××县人,××县国营车队病退职工。住××县××××局职工集资楼。(电话:××××—×××××××)
申诉人李丽君因离婚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民终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诉如下:
1.申诉人经人介绍与杨小波相识恋爱,并于1987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我们感情一直很好,并于1989年3月生育了一女,叫杨洋。
2.申诉人与杨婚后,为了让杨小波在事业上有所成就,除了自己的工作,还承担了抚养教育女儿及其全部家务活的责任,同时,还承担了向杨小波提供学习经费的责任。
3.申诉人与杨小波婚后,曾多次引产。加之又因手术引起大出血。由于当时家庭经济条件差,又要上班和忙于繁重的家庭事务,使申诉人没能得到很好的休息和补养,杨小波虽然升了官,(××县××××局副局长。)但却致申诉人患上了类风湿性关节炎。
申诉人患病后,当初也无任何怨言。心想,虽然自己病了,但只要丈夫有了好的前途,自己哪怕是献出生命也无所谓。但出乎申诉人预料的是,当申诉人于1992年患病后,杨小波为了节约钱,曾多次跟医务人员打招呼叫不要用好药给我治疗。并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不给我医药费和生活费等不算,还经常毒打我。以致后来使我的两条腿完全不能行走。这时我才明白,杨小波早已把我当成他身边的一种包袱。
4.杨小波为了早日甩掉我这个包袱,除不给我医治、不给我医疗费、生活费、经常毒打我之外,并还经常在外边和一些女人鬼混。同时也多次向法院提出要与我离婚。××县人民法院以(2002)×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和杨小波离婚,申诉人不服而提出上诉。
5.××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本案二审时,严重地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于离婚案件,要开庭审理,必须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除法律规定不能到庭的情况外)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15日开庭审理本案时,只通知我一个双腿不能行走的残疾人由其父母用轮椅推着出庭。但却不通知身体健康的杨小波出庭,不知这是为何?!也不知道这是哪一条法律的规定?!!
6.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如:二审判决书第3页顺数第16行认定:“对于李丽君提出杨小波虐待她和杨小波与他人同居要求赔偿的主张,因李丽君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而事实是:在二审开庭时,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当庭对杨小波与张××有特殊关系的事实出示了大量证据(含书证和录音)怎么能说申诉人没能提供证据证实呢?同时,对杨小波虐待申诉人的事实也提供了证据。
7.二审判决自相矛盾。二审判决书既认定“杨小波曾一段时间未给付李丽君的医疗费、生活费”;又说申诉人没提出杨小波虐待申诉人的证据。那么,请问二审法院“不给生活费、医疗费”是事实,也就是说,一个人有了病,不但不给钱去治病,还不给你饭吃,这不叫虐待又叫什么呢?难道这还可以称为“爱待”吗?
8.二审判决给申诉人的扶养费偏少。我现年才30多岁,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不但需要医疗费、生活费,还得有人专门照理。就假设我再活30年,几万元钱够我这30年的开支吗?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严重地违反了程序法规定。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二审判决自相矛盾。二审判决杨小波给申诉人的扶养费偏少。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等之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诉,请依法予以再审。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
××××年四月三日
附件:
1.本申诉状附二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2.有关证据复印件共15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