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等形成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协议离婚双方必须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达成协议,作出适当处理,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协议离婚必须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而且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在取得离婚证后,即解除婚姻关系。
关联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10-12条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离婚调解及诉讼离婚的规定。
只有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调解,也可直接适用诉讼离婚,但是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也要依法先行调解,不能立即审理、宣判,以便维护婚姻的稳定。对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才作出离婚裁判。
法律列举了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主要是对于夫妻关系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或者情况,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已经严重背离一夫一妻的本意,家庭暴力也违背夫妻相互尊重、扶助的义务,赌博等恶习严重影响家庭和睦,长时间不和而分居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有这些情况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但不是必须具有这些情况,其他情况也可能构成感情破裂。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法院不得以对方缺席不予受理或不予宣判。
关联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22、2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这项规定是考虑到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为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设置的。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对胎儿或婴儿的保护。所以这条规定限制的对象是男方,而不是女方;而且只是限制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受理。“确有必要”,一般是指比该条特别保护利益更为重要的利益需要关注的情形,具体由人民法院认定,比如女方怀孕系因通奸所致。
关联法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
第三十五条 【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关联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14条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离婚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影响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而父母与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而产生的,不同于基于自愿成立的婚姻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人为消灭。所以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因此受到影响,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时,应该遵循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法律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作出原则上由母亲抚养的特别规定,其他情况则由双方协商,以维持父母子女间相对良好的关系,协议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13、16、17、20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联法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12、14、15、18条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26条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条文注释
本条是有关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在依据本法第十七至十九条的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
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划分的责任田、口粮田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应当受到保障,女方在土地承包地上同样享有承包经营权。但是现实中多为结婚后女方落户到男方,承包土地多数以男方为户主名义,双方一旦离婚,女方的承包经营权难以保障。因此本条予以强调。
关联法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4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9、14-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16、1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分别财产制下,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规定。主要是针对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时,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得到财产过少的不公平现象。双方有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是本条适用的前提。约定是自愿的结果,应该得到尊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一方婚后主要投身于家庭事务,没有时间、精力积攒自己的财产,而家庭劳动又非常琐碎,难以计算其实际价值,一旦婚姻结束,经济无法保障。所以法律赋予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而在经济上处于劣势的一方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使其在婚姻关系终结时可向对方提出经济上的补偿,得到自己应有的回报。这样规定也充分保证了社会稳定。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条文注释
本条是有关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的规定。其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要和不同的财产制度结合分析。无论是约定财产制或法定财产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处理。
个人债务包括哪些?结合本法第十八条对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可得出:(1)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有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时,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3)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26条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