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15〕 【公民平等权】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平等权的具体体现,其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在法律面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也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司法上的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关联法规
《宪法修正案》第24条
《国籍法》
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公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选举法》的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被合称为选举权,是我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
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国籍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年龄条件: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政治条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各项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关联法规
《选举法》
《刑法》第54-58条
第三十五条 【表达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公民表达自由的规定。表达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1)言论自由,即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2)出版自由,即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的自由;(3)结社自由,即有共同意愿和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其是公民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在公共场所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正确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公民的表达自由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参与正常社会活动和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
关联法规
《刑法》第298条
《集会游行示威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宗教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宗教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一方面,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另一方面则必须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义务,即“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否则,宗教信仰自由就失去了其合法性的基础。同时,宗教活动不得干预政治和教育。
关联法规
《刑法》第251条
《宗教事务条例》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的基本前提,是公民基本的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只有国家在必要时,才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这些搜查、拘留和逮捕等措施也必须严格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于违法逮捕、拘留和搜查公民的责任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追究;如果这种违法行为是出于陷害、报复、贪赃或其他个人目的并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刑法》第238-242、244、247、248条
《刑事诉讼法》第59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
《逮捕拘留条例》
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公民人格尊严的宪法保障。根据本条规定:(1)人格尊严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核心,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即为公民的人格权。(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即不得利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3)不得诽谤他人,即不得捏造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的人格。(4)不得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即不得为了达到陷害他人的目的,通过捏造虚构的事实,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虚假告发。《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分别作了具体的、便于实施的规定,从而使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有了法律的实际保障。
关联法规
《刑法》第246条
《民法通则》第100-102、12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141条
第三十九条 【住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条文注释
这是关于公民住宅权的规定。住宅是公民生活、学习的处所,住宅是否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住宅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同意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住宅权是对公民私生活的空间保护,其范围应不仅仅限于公民生活用的住宅,工作场所也应属于广义上的住宅的概念。本条对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为住宅权的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同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也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使得公民的住宅权有了法律保障。
关联法规
《刑法》第245条
第四十条 【通信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公民通信自由权的保障。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信件、电报、电话、传真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他人不得非法扣押、隐匿、私自拆阅或者窃听的自由。通信自由权既体现国家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同时也是公民实现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重要形式。然而,为了保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与犯罪作斗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内容进行检查。
关联法规
《邮政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
《刑法》第252、253条
《国家安全法》第11条
第四十一条 【公民的监督权及取得赔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公民监督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的规定。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监督权包括以下内容:(1)批评、建议权;(2)控告、检举权;(3)申诉权。同时,为了保障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监督权的《宪法》保障措施,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负有查清事实进行处理的义务,这一宪法上的保障还通过《刑法》和其他法律加以具体化,从而使公民的监督权有了切实的法律保障。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公民的国家赔偿请求权,即公民在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失时,享有依法要求国家负责赔偿的权利。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原则和制度,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使公民的这一宪法权利得到了切实的法律保障。
关联法规
《国家赔偿法》第2-4、15、16、30、31条
《民法通则》第121条
《行政复议法》第9条
《行政诉讼法》第67、68条
《刑法》第254、255条
《行政处罚法》第60条
第四十二条〔16〕 【劳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关联法规
《宪法修正案》第10条
《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
《刑法》第244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76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退休制度】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关联法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障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关联法规
《残疾人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包括公民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要求国家提供教育机会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公民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国家必须为公民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同时受教育也是公民的宪法义务,即在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应主动完成义务教育,家长或监护人应保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完成义务教育。否则,国家和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其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
关联法规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7-26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14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第四十七条 【学术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关联法规
《科学技术进步法》
《科学技术普及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四十八条 【男女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关联法规
《妇女权益保障法》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关联法规
《婚姻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收养法》
《刑法》第257、2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十条 【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关联法规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行使基本权利的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关联法规
《反分裂国家法》
第五十三条 【守法义务与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关联法规
《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十四条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捍卫国家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关联法规
《兵役法》
第五十六条 【依法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关联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
《刑法》第201-20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