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8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私营经济的地位及管理】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关联法规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土地租赁及使用权的转让】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关联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31、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