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一

    本书是由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于2006年1月在中国上海联合举办的一次非常重要的研讨会的成果之一。耶鲁大学和复旦大学在过去十年中建立和发展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并且已经涉及广泛的领域,既而产生了惠及两校的巨大利益。该研讨会和本书是这种关系的又一个例证。

    2006年1月的研讨会被公认为是一次开拓性的会议——第一次在中国举行的重点讨论与性倾向有关的诸多问题的学术研讨会。这个议题在中国仍略带敏感,对同性恋的公开讨论也才刚刚开始。复旦方请来的中方的与会者包括学者、律师和官员。耶鲁中国法律中心请来的外方的与会者包括美国知名的法学、史学、社会学领域的学者以及来自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著名的法官。中外与会者的背景格外多样,从而使得讨论十分广泛。孙中欣教授和周丹律师为组办研讨会付出了特别的努力,使得研讨会的成功成为可能。他们是在他们各自领域中的重要的创新者。

    本书收录的论文和其他资料反映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研讨会上提出并且讨论的各种观点。我们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促进这个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讨论。出席研讨会的外方与会者认为,中国社会正处于如何看待和对待同性恋以及同性恋者如何生活的历史转折点。

    在过去几十年中,推动与同性恋者有关的尊重、自由和平等已经成为美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与地区的最显著的民权发展之一。此种努力体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至关重要的不仅仅是一个有实施一定的私人性行为的权利,而且是一个人的身份,而这更为根本。鉴于性对于人的本性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当同性恋者受到惩罚或者社会态度迫使他们隐藏他们的性倾向时,受到抑制或者扭曲的是他们是谁,而不仅仅是他们的所为。因此,支持“同性恋者权利”的理由如今被理解为有关包容人、发展人,继而在一个相互尊重、相互平等的和谐社会中实现更广泛的悦纳的理由。而且,性倾向歧视经常与性别歧视联系在一起,因为这两种歧视都主要基于人的行为应当符合既定的性别角色的观点。

    对承认同性恋者的基本权利的反对在许多国家日渐式微,而法律保护在显著增强。惩罚同性之间性行为的法律已经被宣布无效。例如Lawrence诉得克萨斯州,539 U.S.558(200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Dudgeon诉英国政府,4 EHRR 149(1981)(欧洲人权法院);全国同性恋平等联合会诉司法部长和其他官员(1998)(南非宪法法院)。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了禁止基于性倾向的歧视的法律。诚然,这些法律及社会态度的变化来之不易。许多人是在拒斥、反感同性恋的宗教或者社会态度中成长起来的。他们视同性恋为对他们子女的威胁、对婚姻家庭等社会制度的威胁、对生育的威胁,而且有时他们视同性恋为对他们自己身份的威胁。因此,争论仍在许多国家继续,尤其是有关同性恋关系是否应当通过允许同性恋者结婚或者至少允许所谓的“民事结合”赋予婚姻的利益来获得国家的承认问题上。

    鉴于上述世界范围内的趋势,同性恋现象已经开始在中国受到关注,这也不足为奇了。对于远道而来出席2006年1月研讨会的外国专家而言,同性恋现象在中国作为公共议题的兴起是令人瞩目的重要发展。我,作为一个长期就解决我自己的国家中的各种形式的歧视进行教学和写作的法学学者,尤感欣喜。

    我们在中国看到的是,有关性倾向的诸多问题和同性恋者权利的公共讨论才刚刚开始,而且此类讨论是在中国的特定的文化语境中进行的。在此伊始阶段,有些问题十分基本:例如,如何在大众中促进对同性恋的认识、包容和接纳以便同性恋者能够更加真实开明地生活,更加充实全面地生活,并形成更加安全稳健的身份。解决这个问题的障碍有很多,但是它们似乎与美国和欧洲存在的障碍不同。我们有长期谴责同性恋的组织化的强大的宗教势力。虽然中国的传统与之迥然不同,但是在研讨会上,很多与会者指出中国社会自己的传统中的有些因素也可以起到有点类似的效果,尤其是其中的儒家的孝的观念形成了巨大的结婚生子传宗接代的压力。

    在如今的欧洲和美国,公共论辩主要集中在应给予同性恋者的法律保护的具体的范围。在中国,公开讨论同性恋议题才刚刚开始,因此讨论主要集中在能否(或者如何)促进大众正确认识和包容同性恋,以及能够(或者如何)使更多的同性恋者真实和公开(即表明自己倾向)地生活。这两个问题有很明显的联系。社会越包容,公开的也就越多。反之亦然,公开的越多,也就是,足够数量的同性恋者勇于真实、坦诚和显见地生活,社会包容就更多地形成。公开意味着不同性倾向的人——我们的家人、朋友、同事和领导——共处在我们充满关爱和尊重的社会之中。公开使同性恋问题与活生生的人相联系,这有助于更多的包容。

    在这方面,法律保护问题也有相似情形。一方面,似乎对同性恋者的法律保护直到同性恋者更为公开并对推进权利保护的努力更为强烈时才会实现。另一方面,法律保护本身是鼓励更多同性恋者公开的重要因素。这表明,或许总是有必要禁止基于性倾向的歧视,即使目前极少有证据证实此类歧视存在。因为迄今为止只有极少数的同性恋者公开自己的性倾向,所以歧视可能并不广泛,但是形成歧视的风险依然是很大的。因此,一部反歧视法的目的或许不是为了消除业已存在的歧视,而是为了减少同性恋者公开自己性倾向的风险。

    在研讨会上,中方与会者就国外有关这些议题的研究和经验向外方专家提出了许多问题。但是,该研讨会对于我们这些被认为是专家的人而言教益良多。中国社会在这个领域内正在发生的变化,正如在其他领域一样,是一个千头万绪、错综复杂的过程。其中有些方面与其他社会的历程相仿,而在有些方面却相异。我们当时十分有幸地参加了研讨会。我们现在又与中国的同行一起出版这本重要的作品,实属荣幸。

    葛维宝  

    耶鲁法学院波特·斯图尔特宪法学教授  

    耶鲁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主任  

    200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