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性与家庭革命:东方与西方

斯尤蒂

中国第一次激发我对家庭革命研究的兴趣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早期,当时我还是一名研究生。我记得当时参加了一次激动人心的公共课讲座,发言人是卡美拉·韩丁。讲座的主题是中国妇女问题。卡美拉是威廉·韩丁的女儿。威廉在中国居住多年,并写出了经典著作《翻身》,记录了一个中国村庄进行土地改革的故事。发言人卡美拉操着略带中国口音的英语向我们指出,中国政府承认妇女能“撑起半边天”,并正在把她们从数千年的儒家父权制中解放出来。而妇女运动当时正席卷美国。作为基层的妇女运动的积极参与者,我听到她的演讲既感到印象深刻,又感到好奇。不久,我就开始研究二十世纪中国性别和家庭转型的原因、局限和效果。这也成为我博士论文的课题,同时也是我第一本书《中国的父权制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主题(Stacey,1983)。

尽管中国是我的博士论文的实证研究对象,我的第一本书却源于我一直以来对西方社会的性别、家庭和社会变化之间关系的研究。对美国家庭变化诸多方面的人种学研究又促使我最终开展了关于同性恋家庭问题的研究。基于我对东西方家庭革命的理解,我将首先对家庭变革愈发全球化的进程进行最广泛的描述。在过去几十年中,这一进程在工业化社会普遍发展。接着,我探讨这一进程对性多样化、性平等以及家庭政策的影响。

毫无疑问,经济和家庭体系的激烈变革是相互交织的。正如西方社会学研究先驱对不断兴起的现代工业化社会给予的极大关注一样,家庭变革理论和研究在这门学科的第一个百年史中也把现代核心家庭的发展作为关注的焦点。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1944)、威廉·古德(William Goode,1967)等社会学家指出一个仅由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父亲、操持家务的母亲和他们的孩子组成的精简的家庭构成适应了快速工业化的社会需求,同时也符合既定的男女有别、异性之间相互补充的认识。现代核心家庭构建于对异性爱情以及自由选择的罗曼蒂克概念之上。伴侣间的婚姻体现了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所说的“亲密关系的变革”(Anthony Giddens,1992)。它表明了这样一个历史发展的历程:从曾被认为“自然”的强制性的家庭、亲缘和性的体系到个人情感、选择多样化不断释放,而这已成为当今我们私生活的主要特征。或许更准确地说,现代婚姻的自由选择触发了亲密概念的现代化,强调个人对性爱和情感真实性的追求。

现代家庭体系有着固有矛盾,存在于诸如自由爱情的理想、性别不平等以及法律禁止鸡奸或者个人欲望和市场力量之间。这些矛盾使得任何挑战男性主导的异性婚姻和父母地位模式的亲密形式都被关进一个箱子里面,不得实现。纵观二十世纪,先进工业化社会持续的经济发展(有时又被称为后工业化)强化了这些矛盾并最终动摇了现代家庭的根基和稳定。后工业时代经济力量改变了现代婚姻和家庭规范的人口构成特点。其最明显也通常最具争议的变化包括:从事有薪工作的女性和母亲越来越多,人们的结婚年龄不断推迟,妇女生育率不断降低,配偶间的离婚和再婚率暴增,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单身母亲和继亲家庭,同时避孕及生殖技术也得到新的开发。

取代规范的现代核心家庭模式的是家庭和性别的多样化,这已经成为美国和大多数先进工业(或后工业)社会的常态。我将其称为后现代家庭状态(Stacey,1990)。没有任何一种家庭结构占据统计上的主导地位或者文化安全性。性别、家庭以及性的意义和实践再也不是想当然的事,也不能被假设为是自然的。我们可以“选择”是不是、如何以及和谁组建家庭,养育子女,形成亲密关系,而不是被迫参与异性行为,繁衍后代或者组建“家庭”。随着性的意义和目的超越以繁衍后代为特点的家庭生活的范畴,少数人群的性欲望和性实践开始越来越清晰可见、有意识和有社会组织性。最重要的是,越来越多有着同性性爱欲望的人开始“出柜”,公开表明自己同性恋者的身份,并开始寻求尊严、尊重和充分参与社会活动的资格和权利。

从被家庭放逐到成为家庭先锋

西方家庭和性在近代史上很少有如此令人惊异或显著的特点,即涌现出越来越全球化的争取同性婚姻与领养权的运动。也就是在不久之前,同性恋者还在感觉到要被迫逃离家庭,以组建不同于法定形式的生活圈子、人际关系和团体。他们中的多数人认为如果承认自己同性恋者的身份,他们就必须要放弃进入这些领域的机会。其他一些人则对婚姻和家长制,甚至家庭持有批判性的立场。然而,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大量的同性恋者已经把注意力从逃离自己家庭的压力转向以组建“我们选择的家庭”为目标(Weston 1991)。

国际上认可同性伙伴关系的法律进程以惊人的速度展开。2001年(也就是中国精神病协会不再把同性恋视为精神疾病的同年),荷兰成为第一个赋予同性婚姻平等法律地位的国家。此后很快,又有四个国家相继效仿荷兰,包括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以及最让人感到意外的南非。值得一提的是其中之一的西班牙是一个天主教徒占多数的国家,而南非则是一个贫穷且种族多样的国家。两国均是在长期的反动政权统治之后实现和平转型的。同时还有其他一些国家有可能很快加入这个行列,但美国却不在其中。同性婚姻在右翼福音派基督教会拥有相当政治力量的美国已经成为一个高度政治化、意见分歧极大的问题。由于美国联邦宪法规定管辖家庭和婚姻的权利原则上属于州,所以各个州就出现了差异巨大的政策。现在,只有马萨诸塞州一个州允许同性婚姻,另有三十九个州通过法律在本州内禁止同性婚姻。

尽管赋予同性婚姻法律地位的国家仍然寥寥无几,但是有许多国家以及州、省、市级政府,开始通过家庭伴侣或者民事结合等形式承认同性婚姻,比如丹麦1989年就开始这么做了。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此类方法,几乎囊括了所有西欧国家以及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安道尔、以色列、新西兰、冰岛和格林兰岛。甚至保守的天主教国家爱尔兰也可能很快这么做。同样,同性伴侣在某些地方也可以享有法律权利,比如塔斯马尼亚、布宜诺斯艾利斯、巴西的南里约格朗德州等。台北市和加拉加斯也提出类似的立法建议。在美国,关于这一问题的政策仍然充满分歧和矛盾。目前,美国五十个州之中有六个州给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另有一些州正在积极考虑此类提议,但同时也有一些州试图禁止以任何形式承认同性伴侣或者给予他们权利。我们可以比较肯定地说美国和国际上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争取同性伴侣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斗争将会继续下去,在可预见的将来都不会停止。

尽管全球范围内争取同性伴侣法律地位的行动吸引了媒体的眼球,但就我个人看来,有计划的同性伴侣领养孩子的出现无疑代表了家庭变革更有创新性、更有影响力的一面。历史上,没有公开身份的同性恋者充当过父母的角色,但也只是在近些年,才出现公开身份的同性恋伴侣领养孩子的情况。事实上,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早期的西方社会,公开身份的同性恋家长通常会被剥夺对他们与异性伴侣孕育的孩子的监护权。同样,没有孩子的成人也认为公开自己的同性恋身份就意味着同时放弃抚养孩子的权利。三十年前,同性恋家长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

于是,二十世纪末期的西方社会出现了“同性恋收养婴儿潮”,使得大多数研究家庭的学者、律师、普通公民,甚至同性恋权益活动家倍感意外。美国和一些其他西方先进工业国家公开身份的女同性恋者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通过捐赠受精、国内或国际领养、主动进行异性性行为的方式来积极寻求家长权,这样做的女同性恋者的人数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出现了猛增。她们或是充当单亲家长,或是组建同性家庭,或是与朋友、亲戚和男同性恋者达成各种全新的合作的安排。在女同性恋者领养风潮出现十年之后,一些男同性恋者也开始效仿,通过领养、收养或者与女性达成共同抚养安排等方法寻求家长权。甚至还有一小部分人请自愿的妇女有偿或无偿帮他们代孕。

我认为,有计划的同性恋家长的出现代表着一场真正的家庭革命,标志着后现代家庭状态的特点。公开身份的同性恋者选择抚养权,使得全球化时代中性与家庭关系的历史性重组愈发明晰。他们挑战并丰富了对父亲、母亲和家长的传统定义,以及性、性别、婚姻、生殖、抚养后代之间的传统关系。有些同性恋者开始尝试最新的辅助生殖技术,比如两名女同性恋者交换卵子以分离并重组怀孕的妊娠和基因定义。抑或两名同性恋男性伴侣轮流对同一捐赠者提供的卵子进行受精,这样代孕母亲产下的孩子会是基因上的同母异父手足。由于雇佣代孕母亲受到诸多限制,且费用高、难度大,这就使得大多数美国男同性恋者通过领养孩子寻求家长权。被领养的孩子非常可能与他们的养父来自不同的种族、人种或国家,于是,男性同性恋者领养孩子也挑战了传统上对家庭同质性的认识。

最初,同性恋者寻求抚养权时遭到了巨大的社会障碍,而且没有得到法律承认或者保护。正如同性恋伴侣寻求其结合的法律地位一样,同性恋家长努力争取抚养权,并要求法律保护他(她)们的孩子和组建的新型家庭。主要的目标包括争取辅助生殖技术,进行国内或者国际领养,非亲生家长的监护权等。尽管同性恋者在这一方面取得了不少重大胜利,国际上实现抚养权的进程仍然缓慢,没有承认同性伴侣地位的进程来得快,而且“路途”更不平坦。即使在发达工业社会,很少有赋予同性恋家长平等的抚养权。许多国家仍然维持带有歧视性的婚育、领养和监护权的法律。男同性恋者的处境比女同性恋者更糟,这不仅仅是由于生理上的原因造成的。大多数国家只允许已婚(异性恋)家庭跨国领养,很少有国家像中国一样,同时允许单身女性或单身男性提出领养申请。

在美国,尽管公共政策庞杂而矛盾,但是美国的同性恋家长却十分公开并且组织的最好。据估计,美国的同性恋家长数量在二百万至八百万之间。2000年的人口普查表明,34%的女同性恋伴侣和22%的男同性恋伴侣抚养了孩子。女同性恋家长和他们的孩子参加各种各样的支持团体、组织、特别营地活动和度假活动等。大众媒体上经常出现令人同情的关于他们生活的图片和相关报道。男同性恋家长在许多州争取抚养权的努力有了很大进展,但是在一个州——佛罗里达,他们遇到了巨大挫折,那里明确禁止同性恋伴侣领养孩子。此外,还有其他几个州间接地禁止领养。反对同性恋者抚养孩子的人也在另外其他几个州提议采取同样的禁止行动。不过美国大多数的州都允许单身家长领养孩子,不论其性取向为何。有六个州(包括人口最多的一个州)明确允许同性伴侣共同领养孩子,还有许多州在当地允许领养。可能美国是允许同性恋者使用商业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先驱,形式包括精子银行、卵子捐赠、有偿代孕母亲等。有女同性恋者负责在美国组织和经营精子银行。洛杉矶则是“成长后代”组织的总部。该组织是世界上第一个代孕机构,由男同性恋者创建并为男同性恋服务。其全球客户包括富裕且希望通过生物手段获得后代的男同性恋者。

同性恋者家庭目标的悖论和潜力

当我们回顾性与家庭形式的令人惊异的国际变迁时,我们发现同性恋者争取婚姻和抚养权的活动既存在悖论,又不可预测。首先,同性恋者争取婚姻之时恰逢异性婚姻出现体制性式微的诸多症状的历史时刻。在大多数发达工业社会,异性伴侣常常在结婚之后还与别人同居,随后干脆和他(她)们再结婚,现在更多的人不选择婚姻而选择同居,即使要结婚的话,也推迟婚龄,离婚变得越来越普遍,与近代家庭体制相比,他(她)们成年生活的大部分时间更多地处于未婚状态。曾几何时,婚姻自由意味着可以选择和谁结成伴侣。如今,它意味着可以选择要不要、何时、如何结婚,结婚多久,结多少次婚。

异性间的普遍性的终身婚姻的减少引出了重要的政策问题,即要不要且如何承认其他成人亲密关系。家庭伴侣关系是否要同时适用于异性和同性伴侣?性的结合是否非要成为家庭福利、责任和权利的基础?是否可以将这些拓展到其他形式的亲密关系中?赋予同性婚姻法律地位是否会破坏家庭和性多样化并进一步造成对单亲家长和他们的孩子的歧视?就同性婚姻是加强还是削弱婚姻机制的问题,支持与反对同性婚姻的人各持己见。在这一方面,令人惊讶的是,在首先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异性结婚率已经很低。在这些社会中,婚姻已经很少带来实质性福利,这些国家也不明显歧视未婚伴侣。换句话说,在那些婚姻不承担什么特别的社会、道德和经济价值的社会,同性恋者更容易获得平等的婚姻权利。

第二个历史性悖论就是出现大量同性恋者之时恰逢发达工业社会异性的婚育率掉落到了极低水平。换句话说,正当许多异性恋者选择不要孩子或者少生孩子的时候,许多同性恋者却在争取成为家长。当然,这也不一定就是悖论的,因为它体现了我上面提到的把性从婚姻和繁衍后代中抽离出来的另外一种表现。如今是否要孩子取决于情感而不是经济方面的考虑,这表明对持久的爱和亲情的诉求。在越来越多的单身异性恋者及未婚异性恋伴侣选择成为父母的背景下,同性恋者希望养育子女也是合乎情理的。

撇开当代就承认同性恋家庭关系的激烈争论,回顾历史,我猛然发现与它类似的另外一个历史上的悖论。美国和前苏联冷战时期,西方的反共人士把共产主义描绘为对家庭的严重威胁,因为他们声称共产党要求公民的绝对忠诚和劳动,这就牺牲了家庭的纽带(Skoussen,1958)。我个人对中国共产主义革命的研究使我对这一革命的胜利与儒教家长制在中国农村家庭的命运之间的关系有着不同见解。我认为,正相反,中国的共产主义革命恰恰挽救了衰落的婚姻和家庭系统,使其免受农耕危机的破坏,并在改革它的同时使农村家长制参与民主化。《翻身》描述的土地改革使农民可以获得婚姻,人民解放军利用家庭,使其成为重要的革命的资源。

同样,当代反对同性恋结合、抚育子女、获得家庭权利的人把这些都视为对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威胁,我却看到了另外一幅图景。直到最近,还有许多同性恋者被迫隐瞒自己的身份或者远离家庭。这两种情况才是对婚姻和家庭的真正威胁。实际上,当今的所谓的自由爱情婚姻系统如果不允许同性恋者自由追求他(她)们真正的爱情,那么这种系统也不会得到增强。如今,大量的公开身份的同性恋者将婚姻和抚养权,作为生活中心目标。他(她)们正成为后现代家庭状态的先锋力量。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人对家庭的期望正是从义务的、异性繁衍为目的的家庭向组建我们自由选择的不同家庭形式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挑战进行全球过度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这里引用马克思(1852)的观点,我们创造历史、组建家庭时无法选择身处的周遭环境。同样,实现家庭和性多样化、平等与和谐的道路必然是曲折而坎坷的,但是历史发展的总历程也同样是清晰的。

参考书目:

Giddens,Anthony.1992.The Transformation of Intimacy:Sexuality,Love,and Eroticism in Modern Societies.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Goode,William.1967.World Revolution and Family Patterns.New York:Free Press.

Hinton,William.1966.Fanshen:A Documentary of Revolution in a Chinese Village.New York:Monthly Review Press.

Marx,Karl.1852.The 18th Brumaire of Louis Napoleon.(Marx/ Engles Internet Archive www.marxists.org).

Parsons,Talcott.1944.The Social Structure of the Family.@ Pp. 173-201 in The Family:Its Function and Destiny,edited by R.N. Anshen.New York:Harper.

Skoussen,Cleon.1958.The Naked Communist.Salt Lake City:Ensign Publishing Co.

Stacey,Judith.1983.Patriarchy and Socialist Revolution in China.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Stacey,Judith.1990.Brave New Families:Stories of Domestic Upheaval in Late 20th Century America.New York:Basic Books.

Weston,Kath.1991.Families We Choose:Lesbians,Gays,Kinship.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