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46〕【追诉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44〕本条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所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对假释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删除了“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的规定。
〔45〕本条第三款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八条所修订。为了落实对假释犯的社区矫正,将第三款原条文“国务院公安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
〔46〕根据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刑法按照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将追诉期限分别规定为长短不同的四档,因此,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判,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案情,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