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军事行动罪】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276〕【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276〕本条为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第三条所修订,主要是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条文的基础上,于第二款增加了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规定。

  200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就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条实施破坏军事通信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二)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三)破坏重要军事通信3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条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二)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破坏、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并造成公用电信设施损毁,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不构成盗窃罪,但破坏军事通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七十条〔277〕【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部队作战中的通信,等级战备通信,飞行航行训练、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执行试飞试航、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或者远洋航行等重要军事任务中的通信。

  本解释所称军事通信的具体范围、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277〕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如下:

  第八十七条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百七十一条〔278〕【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3支以上、子弹100发以上、雷管500枚以上、炸药5000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78〕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如下:

  第八十九条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冲击3次以上或者1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

  (三)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条〔279〕【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九十条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扰乱3次以上或者1次扰乱持续时间较长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四)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的;

  (五)扰乱重要军事管理区秩序的;

  (六)发生在战时的;

  (七)其他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79〕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如下:

  第九十一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3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第三百七十四条〔280〕【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28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1人6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3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80〕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三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1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3名以上的;(二)发生在战时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81〕本条第二款、第四款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二条所修订。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条文第二款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第三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二条所增设。本条第四款来源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条文第三款。

  201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就办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1件以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2本以上的;(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1枚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至(三)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二条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二)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三)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条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二)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的;(三)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副)以上的;(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三)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二)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1年以上的;(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买卖、盗窃、抢夺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一至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为其生产、提供专用材料或者提供资金、账号、技术、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六条〔282〕【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四条,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军用标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二)军徽、军旗、肩章、星徽、帽徽、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三)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军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四)非法经营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与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不一致——编者说明);(五)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立案追诉标准是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作出的,应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来理解、适用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编者说明。

  〔282〕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如下:

  第九十五条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条〔28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条〔28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六条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役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服役的;(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服役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83〕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七条,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窝藏3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三)有关部门查找时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84〕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条〔28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八条,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3次以上的;(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三)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85〕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据此,本条罪名宜相应地更改为“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编者说明)。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九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3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应当根据2009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来理解、适用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编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