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23〕
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为了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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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中的“违反职责”,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所规定的军人职责,包括军人的共同职责,士兵、军官和首长的一般职责,各类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事专门工作的军人的专业职责等。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80%以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管理活动或者为挽回已经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的“武器装备”,是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中的“军用物资”,是除武器装备以外专供武装力量使用的各种物资的统称,包括装备器材、军需物资、医疗物资、油料物资、营房物资等。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中财物价值和损失的确定,由部队驻地人民法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义】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324〕【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325〕【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指定的价格事务机构进行估价。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的价值和损失,由部队军以上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有条件的,也可以由部队驻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指定的价格事务机构进行估价。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2002年10月31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324〕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325〕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326〕【投降罪】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就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第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条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假传军令罪是指故意伪造、篡改军令,或者明知是伪造、篡改的军令而予以传达或者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326〕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第四百二十四条〔327〕【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328〕【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四条,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
〔327〕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五条,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临阵脱逃的,应予立案。
〔328〕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六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或者部属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员。专业主管人员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视为指挥人员。
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履行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特定事务的人员。
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警卫、巡逻、观察、纠察、押运等勤务,或者作战勤务工作的人员。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三)造成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或者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第四百二十六条〔329〕【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四百二十七条〔330〕【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条〔331〕【违令作战消极罪】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索或者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丢失、被盗,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器材丢失、被盗的;(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150万元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29〕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七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凡涉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应予立案。
〔330〕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八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10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31〕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条〔332〕【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九条,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是指在作战中故意违背、抗拒执行首长、上级的命令,面临战斗任务而畏难怕险,怯战怠战,行动消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100万元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32〕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战斗失利的;
(二)造成阵地失陷的;
(三)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四)造成我方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第四百三十条〔333〕【军人叛逃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条〔334〕【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六)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333〕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二)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三)申请政治避难的;
(四)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五)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六)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七)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334〕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就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第四百三十二条〔335〕【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十二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军事秘密,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内容包括: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二)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三)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四)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五)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六)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七)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八)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九)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十)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十一)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十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凡涉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第十三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凡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335〕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就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军事秘密1项(件)以上的;(二)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3项(件)以上的;(三)向公众散布、传播军事秘密的;
(四)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泄露军事秘密的;(六)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七)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军事秘密的;
(八)执行重大任务时泄密的;
(九)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十五条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致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军事秘密1项(件)以上的;(二)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3项(件)以上的;(三)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4项(件)以上的;(四)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五)泄露军事秘密或者遗失军事秘密载体,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六)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四百三十三条〔336〕【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337〕【战时自伤罪】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条〔338〕【逃离部队罪】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36〕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故意编造、散布谣言,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应予立案。
〔337〕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七条,战时自伤罪是指在战时为了逃避军事义务,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逃避军事义务,是指逃避临战准备、作战行动、战场勤务和其他作战保障任务等与作战有关的义务。
凡战时涉嫌自伤致使不能履行军事义务的,应予立案。
〔338〕根据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第四百三十六条〔339〕【武器装备肇事罪】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条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
逃离部队,是指擅自离开部队或者经批准外出逾期拒不归队。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3个月以上或者3次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二)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策动3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四)在执行重大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五)携带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
(六)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339〕根据1988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或者在管理、维修、保养武器装备的过程中,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凡违反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论处。
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使同时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也应当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如果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第四百三十七条〔340〕【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故意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150万元以上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和军队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40〕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编配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1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百三十八条〔341〕【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九条〔342〕【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41〕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武器装备的行为。
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武器装备的行为。
凡涉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
盗窃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军用物资的行为。
抢夺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军用物资的行为。
凡涉嫌盗窃、抢夺军用物资价值2000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
〔342〕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出卖、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用武器装备换取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将武器装备馈赠他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第四百四十条〔343〕【遗弃武器装备罪】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条〔344〕【遗失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出卖、转让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三)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四)非法出卖、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343〕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保管、使用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故意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遗弃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二)遗弃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三)遗弃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四)遗弃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344〕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或者国内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遗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的;战时遗失的,等等。
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第四百四十二条〔345〕【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条〔346〕【虐待部属罪】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45〕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30万元以上的;(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三)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军事任务的;(四)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军事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五)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346〕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虐待部属,是指采取殴打、体罚、冻饿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手段,折磨、摧残部属的行为。
情节恶劣,是指虐待手段残酷的;虐待3人以上的;虐待部属3次以上的;虐待伤病残部属的,等等。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部属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诱发其他案件、事故的;导致部属1人逃离部队3次以上,或者2人以上逃离部队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凡涉嫌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
第四百四十四条〔347〕【遗弃伤病军人罪】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条〔348〕【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条〔34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47〕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我方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二)遗弃伤病军人3人以上的;
(三)导致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
(四)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48〕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是指根据伤病军人的伤情或者病情,结合救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单位的医疗条件及当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能够给予救治而拒绝抢救、治疗。
凡战时涉嫌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的,应予立案。
〔349〕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战时残害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
第四百四十七条〔350〕【私放俘虏罪】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351〕【虐待俘虏罪】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平民。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二)强奸无辜居民的;
(三)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
(二)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350〕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十条,私放俘虏罪是指擅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
凡涉嫌私放俘虏的,应予立案。
〔351〕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二)虐待俘虏3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3次以上的;(三)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
(四)虐待伤病俘虏的;
(五)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对象】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界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