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界定产权之路[5]

    对中国和世界都发生了重大影响的改革开放,不是突然从天上掉下来的。中国的改革开放事实上酝酿了很长时间。我自己比较关注两个事件,因为这两个事件为后来的改革开放提供了经验准备。

    第一个是非常不幸的事件,就是1959~1961年间中国发生的饥荒,使较大规模人口非正常死亡。其中最早报告到北京的是河南信阳事件,这个地区当时人口850万,根据时任行署专员的回忆录,非正常死亡人口当在百万以上。这是一个极其严重的事件,引起国务院和中央的强烈反应。有记录说,就在决策层讨论信阳事件处理的会上,周恩来总理受中央委托紧急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十二条”),其中有一条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允许农民保留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这是我们可以看到的,在“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里,给农民私人权利划下的第一道线。当时没有讲新政策执行的时间有多长,也没有讲这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安排,因为根本来不及。差不多同时,大饥荒还逼出了波及全国多个省区的包产到户。回头看,60年代初的自留地和包产到户,为十几年后的农村改革积累了经验。

    第二个事件发生在1962年,在广东省宝安县也就是现在的深圳。那一年,由于各种传言,说香港要开放关口,当然也由于国内的经济困难,就在宝安这个地方,曾经有10万人意图偷渡逃港,他们来自全国12个省区、广东62个市县。这成为当年很大的一个事件,也由周恩来总理亲自处理。据现在看到的资料,当时约6万人逃了过去,其中大部分被港英当局遣返回来,加上没有出去的人,当地政府作了安顿和疏散,并严格限定了出境制度。也在那个背景下,当地还提出过“利用香港、建设宝安”的政策,以边境的贸易活动来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现在回头看,这个事件埋下了未来开放的契机。

    这两个事件对后来的历史都有深刻的影响。但是,仅有局部地区对灾难性事件的自发反应,不足以直接酿出中国的改革开放。因为逼出来的行之有效的政策,等形势好一点,还是可能被改回去。这就是过去讲的:吃饱了饭,又要瞎折腾。事实上,从60年代初到70年代中,我国经济政策还是日子好过了就继续向“左”,比如靠政治运动促生产,“穷过渡”、“割资本主义尾巴”等等,对外开放更谈不到。

    真正的中国改革开放元年还是1978年。因为这一年发生了思想解放运动,召开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最根本的,是整个执政党看待体制、制度和政策的思想方法改变了。邓小平当时说:“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这个思想路线就是改革开放的思想路线,因为达到这个层面,人们才会去想,中国选社会主义也好,选公有制也好,选计划经济也好,讲到底,最终都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经济和文化的要求,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这个出发点看问题,前人写下的本本,苏联实行过的制度,一定要接受我们自己实践的检验。选错了的就要改过来,不合适的就要调试。任何体制安排,不管出发点多么正确,逻辑多么有力量,做的效果不好就必须改。回头看,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得以进行的最重要的政治思想条件。没有思想解放,以后的一切都谈不到。

    所以,恰恰在1978年以后,刚才讲到的那两个历史事件才有了完全不同的结果。从农村看,包产到户在几年时间内席卷全国,一步一步得到合法化承认。其实,根据杜老的回忆,邓小平早在1960年就讲过,包产到户能多打粮,不合法,就让它合法起来。但1960年就没有这个政治条件,非要到了1978年后才行,虽然农民和许多基层干部对于用什么办法可以多打粮、少挨饿,早就是明白的。包产到户被合法承认了,就意味着从传统的全盘公有化体制里,清楚划出一条农户私人权利的界线。这样,经由一个承包合约,中国正式开始重建私人产权。这是所有社会主义“本本”上从来没有讲过的事情。中国的改革,就是这么起步的。

    开放也是逼出来的。历史说,1977年宝安又一次发生了“大逃港”事件。当时广东的主政者习仲勋去调查,知道很多逃港农民跑过去两年就寄钱回来盖房子。为什么到香港有这么高的收入?答案就是扩大经济自由:农民不但务农,也可以打工,并开放市场,活跃生意。那时深圳靠香港边境有一个罗芳村,对面也有一个罗芳村,原来都是这边罗芳村跑过去的人建起来的,只是对面村民人均年收入比这边高出100倍!这样就逼出一个想法:能不能把门打开,划出一块地方,让香港企业开到境内来,这边的农民不逃港也可以打工?广东第一线提出这个构想,汇报到北京,邓小平赞成,至于用什么名字,邓小平说,就叫特区,因为陕甘宁边区就是特区。

    回头看,包产到户、分配自留地、允许农民小自由、逃港事件、“利用香港、发展内地”等等,历史上都多次发生。但是,只要政治思想路线不对头,那些来自第一线的探索,顶多就是一个权宜之计。既不可能持久,更不可能推广。所以,中国的改革开放是逼出来的,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提出,才成为更主动、更系统的变革过程,成为“多方面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相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场广泛、深刻的革命”(《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

    世界上还真有人以为,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什么“华盛顿共识”指导出来的结果。我认为那是对历史的无知,因为那个时候中国人的绝大多数人并不注意华盛顿在干什么,也不知道那些人究竟说了些啥。中国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怎样把饭吃饱搞建设,怎样把过去死教条捆住的手脚解放出来。还有人要编“北京共识”和人家打擂台。我也看不出有什么必要,因为北京共识早在1978年就有了,那就是改革开放。

    农村改革和特区开放,两端发力把整个神州大地卷进了改革开放的大潮。我不过是取一个角度来观察经济体制大变革的一条线索。过去全盘公有化的计划体制是一套权利的界定,因为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就在改革开放中重新界定。概略地说,我国产权制度变迁是分为四个层面展开的。

    第一个层面,是原本全盘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公有制,除了抽象的“全民”或“集体”为其所有者,所有具体的、有实际行为能力的个人,在里面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权利地位?到底公有制里面可不可以再划分出一些权利界线来?改革开放找到了一个方法,就是公有制可以通过承包合约再把行为的权利——包括责任和义务——重新界定到个人头上。农业承包,工商业承包,做的就是这个层面的权利界定工作。

    第二个层面,是通过承包划出的私人使用权,又发生转让。就是说,从使用权演变为转让权。这当然引发了更复杂的问题,比如可转让的范围、转让价怎样形成等等。其实,全盘计划转向市场经济,真正的基础就是转让权。什么叫市场经济呢?一般讲就是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什么是价格机制?无非就是有人喊价,有人还价,而喊价应价都首先是一个权利,如果没有喊价权和还价权,教科书上写的“市场价格”又从何而来?于是,中国产权改革的第二个层面就启动了市场经济,从使用权入手,进到转让权、定价权、喊价权和还价权,资源配置就再也无从靠苏联教科书那一套范畴运转了。

    第三个层面,改革开放重新承认了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比如可以自由找工作,就是承认所有劳动者身上拥有的劳动能力,是他本人可控制、可拥有、可支配的。企业家才能更是一种生产性资源,个人可以合法拥有,可以和其他要素结合起来创业,办民营企业。这一条对中国生产力的解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各个方面都有人成为优秀的企业家。如果没有这层权利界定,当年的陈志雄就不能去养鱼,年广九就不能搞“傻子瓜子”。这在当时都引发了大争论,要邓小平、胡耀邦直接干预才没有一棍子打下去。回头看,如果没有这个权利保障,怎么会有后面的局面?怎么会有这么多中国产品生产出来,销售到全球市场上去?谁想得到,柳传志领导的联想从计算所传达室打到纽约?马化腾这么个年轻后生就“抓”得住几亿中国QQ客户?马云立志为中小企业服务就真的心想事成?内蒙古大草原呢,有一个伊利不算,又生出一个蒙牛?

    第四个层面,就是无论承包来的、转让来的,或者重新确立的私人产权,都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放到一个合约里面来,形成“以私产为基础的公产”。过去的公有制非排斥私产不可,但股份制经济可以私产为基础,通过一个合约形成“公司”,也就是以私产为基础的公产,来容纳相当一部分生产力。这是第四个层面,也是积聚新生产力的权利安排。没有这个层次,资本市场从何谈起?至于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更要和全球范围的私产结合,学习、练习被叫作“公司治理结构”的那一套利益结合、制衡、共用的文明。

    事实上,这四个层面的产权改革,到今天还有大量未解决好的问题,还在引发不同意见。不过从大势看,这条路开始走出来了。绝大多数人愿意继续探索,并让国家、市场、法律、道德、舆论和公民意见的直接表达,一起发挥更好的合力作用,不断完善改革和权利重新界定的过程。特别重要的是,正如科斯所言,“清楚界定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中国的产权重新界定奠定了市场经济的基础,也奠定了刺激经济高速增长的基础。

    应该准确地说,今天中国经济的主要特征并不仅仅是高速增长,而是开放下的高速增长。开放下的中国产品,没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是进不到别人国家里的,这与封闭经济自我循环的“高增长”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对中国今天的国际竞争力,人们有不同的解读。比如国际上有种流行的意见说,中国就是劳动力太便宜,才有国际竞争力。国内不少人也相信这个解释。对此我有不同意见。我的问题是,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劳动力难道不是更便宜,为什么那时中国产品远没有今天的国际竞争力?从道理上看,劳动力便宜是要素,有竞争力,但要素不会自动变成产品。把要素变成产品,要经过组织和制度,过去中国由于体制不对头,要素固然便宜,但组织和制度的成本极其高昂,结果就是产品并没有多少国际竞争力。

    中国高速增长或者开放下的高度增长,真正的秘诀是什么?就是大幅度通过改革开放降低制度和组织的成本。这就使得廉价劳动力开始发挥作用,中国的农民、工人、技术员、企业家、地方和整个国家才能发力,才经由学习曲线的提升,把产品越做越多,越做越好,才在世界上占有可观的一席之地。这就是重新界定产权,经过制度成本的显著下降,对经济活动的绩效带来的影响。

    当然,中国改革开放有渐进的特点,就是哪个领域里的问题严重,或者比较容易启动改革,就先动一动,过不下去了就先改一改。这带来一个结果,就是权利界定不是全面并进,而是不整齐的,不均衡的,远远没有达到普遍的权利厘定和保障。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矛盾和冲突,特别是不同权利之间怎样取得平衡,成为改革的一个难点。从目标来说,产权设置必须是普遍的,绝不能保护了这一方,侵犯了其他方。经济自由也是有边界的,那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否则不可能有持久的秩序,也不会为社会所接受。但是渐进改革的实际情况,却是有的走得快,有的走得慢。一些领域的改革,甚至停滞很长时间。

    现在大量的实际问题,包含环境污染、农地征用、矿产开采权、旧城改造、山林经营权的确定,以及行政垄断行业进一步的市场开放、政府本身的体制改革等难题,讲到底难都难在权利怎样进一步清楚界定。这些问题要具体研究涉及很多细节,不是今天的题目。但它们的共同困难,是产权界定从来就不是完全靠民间自发活动就可以解决的。产权界定是稀缺资源的排他性制度安排,没有拥有合法强制力的国家的介入,不可能划清楚,更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这里面有一个悖论性的难题:要求合法强制力提供产权界定的公共服务,但社会怎样约束、监督合法强制力不被滥用、私用,从而使产权界定过程变歪,远离普遍的、原则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承认和保障体系呢?

    中国的经验教训说,这个难题没有简单的解。邓小平以来的许多领导人多次讲过,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就无从推进。问题是,能够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匹配的政治体制改革,又谈何容易?从学术上看,这个问题超出了经济学的范畴,但我所知的优秀经济学家,同样也关心这个问题,例如杨小凯临去世之前写的那些文章、笔记,中心关注点就是这个问题。我自己在国内作调查也碰到这个问题,比其他问题有更大的难度。当然总思路也可以说有了,那就是法治(the rule of law),即不是说一些人拿上一些法条去统治别人,而是所有的人,任何人,都要服从同样的准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同样的准则约束所有人的行为。我相信这也是摆在未来的一个重大任务。中国要自立于世界,没有强大的国家不行。但强大的国家力量,怎么保证在公共服务的轨道里运行,限制权力即合法强制力不被滥用,是一个我们的历史传统尚没有很好回答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势必参与整个资源的权利重新界定过程,越来越成为继续推进改革的难点和要点。

    现在的麻烦是,中国早已远离了饥荒,遭遇的国际竞争的压力也比过去为小,因为中国经济的表现至今在国际上相当抢眼。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改革的动力何在,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我们认定,继续改革的未来收益很大,因为从局部的渐进的权利界定,成长为普遍的权利界定,一定会进一步扩大不侵犯他人的经济自由,从而走向一个普遍约束权利、普遍保障自由的现代国家。问题是,进一步改革的难度也远比过去为大。如何汇集新的动力,推进中国在30年改革开放后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是未来要面对的问题,尤其是年轻朋友们要面对的问题。

    一部未完成的产权改革史[6]

    从完达山到北京

    《经济观察报》:你早年在黑龙江下乡十年,对于底层社会有切身的了解,这对你后来的经济学研究有什么影响?

    周其仁:我是1968年从上海到黑龙江上山下乡的。那时黑龙江的国营农场由军队管理,叫生产建设兵团。去了先在农业连队劳动,后来被分到完达山里狩猎八年,到1978年邓小平决定恢复高考才考到了北京。十年下乡,使我有机会对中国农村的真实状况有了直接的观察和体验。如果说这对我后来研究经济有什么影响,我想最主要的就是脑子里有很多挥之不去的问题。

    在完达山狩猎的年月,深山老林里就是我和师父两人,差不多样样自给自足。我们住的茅舍是自己盖的,吃的食物不是从山上打来的,就是小菜园子里种出来的。我的师父可能干了,懂得各种野生动物的活动规律,在野外就是倾盆大雨之下也有本事生出一堆火来,他甚至还能自制洗衣用的“肥皂”和猎枪子弹!可师父的生活实在很穷,每件衣服都是补丁,至于山里人民公社的农民家庭,那就更是一贫如洗。比起我远在上海的父母,师父和农民们的本领显然更为高强——我的父母只懂一点专业,从来不会自制肥皂——可若论收入水平来,样样都会干的师父比只懂一点点的父母要穷多了。这到底是为什么?当时的说法是因为城乡差别。可是,为什么城乡之间有如此大的差别,我得不到现成的答案。

    《经济观察报》:你在上山下乡期间读了些什么书?这些书对你的疑问是否有所帮助?

    周其仁:记得到乡下后不久,父亲就开始不断从上海给我邮寄书刊。那时还是“文革”时代,就是新中国的出版物,绝大多数也是非法的,市面上的书少得可怜,可读的就更少了。没办法,家父就把一部郭大力、王亚南翻译的《资本论》寄到了完达山。那本书很旧了,纸发黄,还是竖排本。翻译用的中文,与时下流行的中文又有很多不同。论经验基础,这本巨著讨论的是西方工业化发达的经济,开门见山第一句话就讲到“惊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在我生活的那个地方,方圆几十里全是寂静的山林,离我最近的一家小杂货店也要在40公里以外,且里面的商品少得可怜。我不过是一个初中毕业生,应该读不了《资本论》的。可是很奇怪,我还是把这部书读了下来。我想马克思本人不会想到,他的著作会在100多年后被一个远离现代工业文明、在深山打猎的中国青年阅读,并为这个年轻人开启了接触西方思想文化的一丝门缝,带来了一个不同的参照系,使这个中国青年开始朦胧地打量自己所处的时代与社会。

    我还读了斯密的《国富论》,那也是郭大力和王亚南翻译的。记得是1973年,家父从上海买到后邮寄到我那个没有电灯的山中窝棚。翻开来,卷首是批判性说明,可以不加理会。也许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开山之作,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之一,当局再“左”也不好意思禁止吧?读下去,我被这本书吸引,慢慢就知道,“分工水平”才是理解经济现象包括富裕程度差别的一个关键。

    《经济观察报》:下乡十年,当地的农村有什么变化吗?

    周其仁:总有一些吧。不过很多所谓的“变化”,就是“张书记开沟李书记埋”,来回折腾的那一套,很热闹,更辛苦,可是财富并没有增加多少。知青下乡最大的贡献,我看还是改善了当地教育。因为相对来说,城市下乡知青的文化程度总还是高一点,知青当了农村中小学的老师,培养教育了当地孩子,后来出了不少人才,带头走向外面的世界,这是知青带给当地最大的变化吧。

    《经济观察报》:在清朝,东北地区是流放犯人的地方。后人写的《东北流人史》说,流人对当地的最大贡献就是提高了当地的文化水平。

    周其仁:知青又何尝不是“流人”?在知青之外,还有其他历次运动中的“戴罪之人”,对提升当地人的知识文化水平帮助也很大。1977年我准备参加高考的时候,因为自己没上过高中,要自学补习。很幸运,那时我已经到了农场场部工作,遇到一个下放的右派,是水利工程师,他利用晚上教我高中数学,至今我还记得他是怎么给我讲log函数的情形。

    《经济观察报》:1977年邓小平决定恢复高考,第二年你考入大学,算是脱离了底层社会的生活。

    周其仁:遥想1978年早春时节,我站在北大荒农场的一只高音喇叭下面,一边听着恢复高考的消息,一边盘算着如何填写志愿。本来不用任何犹豫,心目中最好的学校就是北大,而我对于只凭考试成绩、不论其他的竞争是向来不怕的。无奈1977年黑龙江省的“土政策”规定,除了1966年的老高三学生,其他凡超过25岁的一律不得报考。那一年我已经28岁了,北京大学要不要我这样岁数大的学生呢?远在千里之外,我觉得毫无把握。思虑再三,只好放弃填写北大,最后按第一志愿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录取。

    《经济观察报》:那时大学的气氛很活跃。

    周其仁:1978年10月后的北京,是中国伟大变革的旋涡中心。大学的气氛非常活跃,许多同学都有过丰富的社会阅历,大家刻苦读书,又不拘泥于书本知识。我常到其他学校去旁听课程和讲座,结识了不少校外朋友。在一个聚会上,我们听到了安徽农村包产到户的消息。那是亲到现场调查的人带回的第一手报告:大旱天气增加的饥荒威胁,逼得农民悄悄把集体土地分到了户;结果,粮食大幅增产,但“包产到户”却不合法,所以农民只好秘密进行。这个故事让我们兴奋,原来农村也存在迅速改变的路径!令人困惑的是:为什么被实践证明可以促进生产、解决农民温饱的生产方式,却得不到“上层建筑”的合法承认呢?

    当时,北京城里争论激烈。反对者责问包产到户的“方向”,支持者辩说包产到户大幅度提高了产量。我和《未定稿》的编辑王小强合作,写了一篇文章论证包产到户。该文起于一股不平之气:为什么增加产量的就一定违背“方向”了呢?文章写出来后,没有地方可以发表。当时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耕今先生把我们的文章推荐给1980年全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记得会上一位什么权威专门找到北京农科院院长的秘书赵晓冬,质问这两个人是不是共产党员,赵答:不是。该权威说,你总是共产党员吧,可不能理这两个家伙!

    《经济观察报》:真是够刺激的。

    周其仁:也许是下乡十年的经历,对农村的实际生活有直接的观察与体验,所以那些教条化的理论,一概不能吸引我们的兴趣。当时,类似我这种情况的老三届学生不少。气味相投的,就聚到一起读喜欢读的书,讨论喜欢讨论的问题。后来,我们自发组织了一个业余读书小组,大家关心学问,也关心时事,聚在一起度过了许多难忘的时光。

    很巧,当时人大经济系的资料室有位老师叫白若冰,没有上过大学,但对理论问题有浓厚的兴趣,也参加了我们同学的读书活动。白若冰的父亲跟杜润生是战友,他去看杜润生的时候转述了我们读书会上争来吵去的一些话题。杜老当时官居国家农委常务副主任,竟然也对我们的议论有兴趣,把我们这些“毛孩子”约去交谈,听我们那些意气风发而又难免书生气的见解。1981年的早春,以部分北京在校大学生为主成立的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立志研究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由于全部有过上山下乡的经历,其中有几位本人就是农民出身,大家志同道合、心甘情愿地重新走进农村和农民的生活。发展组得到了当时中共中央书记处两个研究机构的领导人邓力群和杜润生的支持。杜老在会上说:“农民不富,中国不会富;农民受苦,中国就受苦;农业还是落后的自然经济,中国就不会有现代化”——他是为了这么一桩伟大事业后继有人,才支持我们青年人自发汇聚起来的。杜老还要大家记住他的话:“开头不易,坚持难,坚持到底更难。”这是多少年后我们都忘不了的。

    走上农村调查之路

    《经济观察报》:发展组成立的时候,农村正涌动着改革大潮。

    周其仁:发展组成立后不久,国家农委开具介绍信,还给了一点调查经费,我们就利用暑假到安徽滁县地区作农村调查。这个地方是1977年后全国又一轮包产到户的发源地之一。我们跑遍了定远、凤阳、嘉山等地的农村,详细调查包产到户的起因、做法、效果和面临的新问题。当地干部和农民向我们介绍这一改革的艰难历程,回顾历史上自发的包产到户怎样成为他们的“救命田”,要求包产到户长期化、合法化。现实告诉我们,一场深入的农村改革势不可当。调查结束,发展组撰写的研究报告,得到时任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的赞赏。他批了一大段话,说这个报告对包产到户后的农村问题讲得一清二楚。后来还听到传达,他在中央会议上专门谈到,中央的经济决策必须以系统的调查研究为基础,要求各中央国家机关从有过下乡经历又考入大学的年轻人中,抽选一大批来做调查工作。因为这个讲话,1982年的夏秋之际,发展组就成建制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我们尚未正式毕业就已经被“分配”了。

    《经济观察报》:也就是说,你们就成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

    周其仁:是的,正式毕业后,我们进入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从此,农村改革发展的调查研究就成为我们的工作。发展组在建制上是农经所的一个研究室,但研究调查工作由杜老的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直接领导。1985年,发展组的部分成员组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隶属国家体改委,留下的研究骨干继续研究农村问题,到1986年正式组建了发展研究所,直属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和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这两个机构是一套人马,主任都是杜润生。所以,我们从大学毕业前开始,就一直在杜润生指导下工作。杜老拥有深厚的农村、农民和多方面的科学知识,一辈子注重调查研究,对新情况、新问题永远抱有强烈的求知欲望,他思想开放、待人宽厚,尤其对年轻后生,从来都是循循善诱。正是这些合金般的品格组合,使杜老拥有无与伦比的感召力和协调力。他从不在乎年轻年老,不在乎级别高低,不在乎身份来历,只要有好的观察、独到的想法,他就愿意听、愿意与你讨论。正是杜老的坚持,一批年轻人才被吸收到中央农村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来。

    《经济观察报》:那也是你们离政治最近的一段时光。

    周其仁:我是一个非党人士,不懂政治,很喜欢舒尔茨的一句格言,“关心时势,不热衷于政治”。不过机缘巧合,在杜老领导下我参加了80年代5个中央农村一号文件起草的全过程。有一年文件稿出来以后,通过了相关程序,杜老精心修订文字,最后指派我和另外一位年轻人到国务院印刷厂作最后的校订。平时很调皮的我们,也知道责任重大,工作很仔细。等到文件付印,我突然想到,这份党内文件印出来后我应该是不可以过目的!真的感谢那个时代,农民、基层和地方的改革创新源源不断,而执政党决策层由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主导,主政者思想开放、求知若渴,力求在可靠的经验基础上决定经济政策。我们这些年轻人生逢其时,在村庄田野和中南海之间来来回回,调查、访问、整理、汇报,不经意之间就走进了一个书本上没有的学问天地。

    《经济观察报》:从农发组到发展所,都同中国政策的决策系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调研报告可以直接送到中央领导人的办公桌上。为什么当时的一些决策者这么看重一个主要由年轻人组成的研究机构呢?

    周其仁:我理解首先是因为分权改革的需要。大家知道,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毛泽东去世以后,这种模式难以为继,开始了分权化改革的新历程。分权化改革要求决策者的眼睛向下,了解分散于各地实践的真实信息。但是,分权改革也使掌握真实情况变得越来越困难。80年代中期后的北京和各个省城,形势讨论会层出不穷,就是因为改革推进之后,怎样准确估量形势变化成为正确决策的关键。在那个背景下,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提供信息和判断。从这个意义上也许可以说,分权改革开发出了一个决策信息的“市场”,发展组/发展所的年轻人生逢其时,提供了一点农村社会的真实情况,也提供了一点自己的分析和判断,创出了一小块招牌。

    《经济观察报》:所以在80年代,发展组/发展所很有知名度,而且颇有些神秘色彩。

    周其仁:知名度不是炒出来的。一方面,这个研究团体在农村调查这一件事上坚持了近十年,另一方面也主要是借光于那个伟大的改革年代。因为80年代中国农村的改革有声有色,才使发展组/发展所的文章越做越气派。另外,我刚才也讲到,分权化改革战略本身要求有一个独特的信息和分析的市场。可能是刚刚开始的缘故,决策研究还不是那么普遍,所以就有点你说的“神秘色彩”吧。

    中国走出一条新路

    《经济观察报》:从大学期间你就开始参加农村改革调查,前后持续了近十年。通过农村改革调查,你对中国农村的改革有哪些认识?

    周其仁:那时的农村调查,是直接为中央制定农村政策服务的,所以除了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经济行为,国家行为也进入了我们的研究视野。观察和参与带给我的最基本的概念是,农村包产到户改革是自下而上搞起来的。早在上层采取任何政策行动之前,分户承包集体土地的改革早就在农村底层开始出现了。我们现在知道最早的包产到户,发生在1956年下半年的浙江永嘉县,当时也得到了县委领导的支持。但是,高层不能接受,结果是县委书记李云河被革职,遣返老家务农长达21年之久。1959~1961年,包产到户出现在“大饥荒”最严重的所有省份,其中仅安徽一地就蔓延到了全省40%的生产队,安徽农民把责任田称为“救命田”。所以,包产到户是被逼出来的。搞来搞去种田的农民连饭也吃不饱,那还不要改革?前几天原来农口的老人纪念改革30年,曾在广东省负责农村工作的杜瑞芝,人称“小杜主任”,讲了一句很好的话,“农村改革的第一动力是农民的肚子”——饿得不行被逼着要改革。

    《经济观察报》:既然农村改革在1978年以前已经数度出现,为什么我们说改革是从1978年开始的呢?

    周其仁:农民自发的改革要有合法承认。因为包产到户在本质上是一个合约,农民和生产队约定,农民负有什么样的义务,集体给农民什么样的权利,农民及其集体又对国家有什么权利和义务。这个过程就是重新界定权利,即重新确定了一套行为的规范,各方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既然是合约,就有一个时效性问题,大家关心承包合约能不能长久,如果自发的改革得不到合法化的承认,那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动不动又变了,农民就不会有长期稳定的预期。

    《经济观察报》:但是,在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农业文件中,仍然明令禁止实行包产到户啊。

    周其仁:是的,那个文件里还有“不准包产到户”的字样,但执政党的指导思想路线,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已经有了根本的变化,开始纠正错误的思想路线,重新强调实事求是。在这条思想路线下,人们可以想,过去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模式,讲到底都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的手段,绝不能倒过来,为手段而手段。前人写在本本上的东西、苏联做过的事情,不能变成教条。被实践证明是选错了的,要改过来。任何体制和政策,不管讲起来多么头头是道,效果不好就要调整和改变。这是中国改革开放最重要的思想基础。

    从农村看,包产到户在几年内席卷了全国,一步一步得到了合法承认。其实,邓小平早在1962年就讲过,包产到户能多打粮,现在不合法,就让它合法起来。但1962年还没有这个政治条件,非要到了1978年后才行。回头看,这个合法承认过程也很有讲究。先是自发试验、由地方肯定。比如万里在安徽肯定包产到户,赵紫阳在四川肯定责任制,周惠在内蒙古肯定两定一奖制等等。至于那些不愿意承认包产到户的地方,中央也不强制,由他们去比较。等到很多地方都承认了包产到户以后,中央才开始承认。中央的承认开始也是一种局部承认,说哪些地区在哪些条件下才可以包产到户。等到大多数地方的农民都选择家庭联产承包,中央文件才给予全面的承认。后来,更把政策承认升格为立法行动,全国人大通过了《农地承包法》。

    《经济观察报》:你的意思是,包产到户开始是农民的选择,得到地方和中央的事后承认?

    周其仁:正是。记得有一次向万里同志汇报,万里就讲我们就是奉行“事后承认主义”。农民和地方做得对的,就用国家的权威性给予合法性认定。包产到户从一年不变延长成三年不变,后来是十年不变、三十年不变,最后说长期不变就是永远不变。这个过程创造了产权改革的一个全新的经验。因为全盘公有制以后,究竟怎样重新界定农民私人的权利,是一个全人类都没有经历过的难题。

    《经济观察报》: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周其仁:中国找到了这么一个办法。土地还是属于集体所有的,但把土地的使用权、种植权、收益权,最后连转让权都一起承包给了农民。这就走出一条路,在法理和意识形态严格禁止私人合法拥有生产资料的环境里,经由一个承包合约,重新界定出农户对土地的权利。科斯在1959年说,清楚界定的权利才是市场交易的关键前提。这听起来不难理解:要是一个东西不是你的,你怎么能拿出去卖呢?但是我想对科斯说,中国的经验表明,合约的过程同时就是界定权利的过程,两个过程是一回事。否则,“清楚的权利界定”是从哪里来的?就是说,农民和基层自发的产权界定,加上地方和中央给予的合法化承认,共同成就了产权的重新界定。这个经验非常有意义,我甚至认为对整个人类都有意义,因为将来再走错路也不怕。担保不了哪天又有人要胡闹,再误入“一大二公”的死胡同,那至少还有一个办法可以走出来,预备下了一服可用的解药。

    《经济观察报》:你多年来的研究重心就是公有制产权的改革与变迁,你是什么时候开始接触产权理论的?

    周其仁:经济学家喜欢说,没有选择,就没有经济问题。可是,当我开始对经济产生兴趣的时候,可观察到的经济制度似乎没有任何自由选择可言。在中央计划公有制的体制下,生产和投资由政府指令控制,人们不能自由择业,生产要素不能自主流动和重组;至于生产组织形式的选择,更事关“方向和道路”,普通人不得问津。在那套体制下,有什么选择可言呢?

    但是,在黑龙江下乡时,我观察到的却是,在看似不容自由选择的体制之下,人们还是在顽强地进行选择。那个现象,就是同一个农民在公家地与在自留地里的劳作态度判若两人——那可是同样的天气、同样的土地和同样的劳动力——劳动者在选择努力的投放程度。这是我学到的经济行为的第一课。当时我还没有可能问:在一切资产都归公的制度下,本来是由“公家”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怎样生产,可是,为什么私人仍然在事实上决定着向公有生产体系提供多少劳动、努力和辛苦?那些不合法的、看似微不足道的“个人权利”,究竟是怎样在法律上一切归公的经济里扎根的呢?

    问题还没有清楚地提出来,公有制经济就开始了改革。农村的包产到户之后,城市国有企业出现了松绑、自主权扩大、承包以及改制,私人企业开始以“个体户”的名目重新出现,“外资”则在沿海地带登堂入室。几十年前被国家权力消灭了的私人产权,重新出现并生气勃勃地成长。为此,中国数度修订了《宪法》,以便与新的产权结构相适应。这不能不引起我的思考:在清一色的全盘公有制的内部,怎么就产生出改革公有体制的力量来?

    《经济观察报》:那么,私产权利究竟是怎样从国家维护的公产制里产生出来的?

    周其仁:计划公有制从法权上铲除了私产,主流意识形态几十年一贯地坚持“斗私”。可是,恰恰就在这样硬的约束条件下,产权改革还是在中国发生了,私产还是得以重建。这到底是怎么发生的?要认知这一点,思想和学术的开放有重要意义。1979年,我在旁听北京大学厉以宁教授组织的外国经济学说讲座时,第一次知道舒尔茨传统农业转变的理论,并以自己下乡的经验加以衡量与验证。后来,大约是1986年,我从当时四通公司发展部的朋友那里得到了他们私自影印的张五常的两本小书,通过他的中文转述,知道了科斯、阿尔钦等现代产权经济学家提出的问题与基本概念。根据我对这门理论的理解,产权并不像许多赞成或反对产权理论的人自以为的那样,是从人性为私的假设里自动推导出来的。产权是在竞争环境里对谋取自我利益的个人实施的一套制度性约束,而不同的产权约束对一个经济的整体交易费用水平有重要的影响。

    当时,我对“交易费用”概念的感受不深,但对“产权界定”从看到的第一眼起就受到很大的思想冲击,因为这么一个简单的概念,把多年来我自己观察和感受到的中国农村经验讲清楚了。为什么“自留地”?为什么“包产到户”?无非都是产权界定的中国称谓,内容是一致的,就是通过产权约束的变化改变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激励。这个理论简单,远离教条主义,因为它在方法论上特别强调对约束条件的仔细观察和调查。

    《经济观察报》:1986年你和戴小京合作执笔完成的研究报告《农民、市场与制度创新》,着眼点是什么?

    周其仁:那个研究报告记录了我们对农村产权改革的认识。该报告首先提出,农户的土地经营权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表现”,如果“所有制的革新变化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肯定,倒退也就难以制止”。同时,根据从包产到户推进到统购统销体制全盘改革的实践,这个报告还认为,农民家庭土地经营权的重建,使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转体制变得不适应,因而需要根本的全盘变革。

    1987年,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德姆塞茨教授的学生肖耿到发展研究所访问,我请他尽可能多带一些产权与交易费用的原版文献来。此后两三年,我们阅读肖耿带来的以及我们能寻觅到的科斯、阿尔钦、德姆塞茨、诺斯和巴泽尔等人的作品。至今我还是分外怀念那时的生活方式:背上一书兜文献到农村调查,在观察、访问、座谈、收集资料之余,就是阅读和讨论。车马途中,则是思想神游的大好时光。当时我不能读英文,几位同事就翻成中文为我当“拐棍”。1990年秋,经加雷·约翰逊(Gare Johnson)教授的推荐,我到芝加哥大学经济系做访问学者。

    《经济观察报》:做访问学者期间,你主要关心的是什么问题?

    周其仁:差不多还是自己在国内关注的那些问题。在芝大的一年,除了修一门本科级微观经济学和旁听贝克教授给研究生上的入门课,我主要就是在图书馆内阅读。那时崔之元在芝大的政治学系,他很博学,我开玩笑管他叫“图书馆动物”,因为他熟悉芝大图书馆里任何一个角落的图书和刊物。崔之元给我很大的帮助,几乎每天都把有意思的读物介绍给我。不过对我影响最大的,还是从传统农业转变理论基础上搞起来的人力资本理论。其中,最重要的收获是接触了约拉姆·巴泽尔(Yoram Barzel)的工作,特别是他在1977年发表的关于美国奴隶制的经济分析。为什么美国南部和西印度群岛的奴隶社会中偶尔也有奴隶通过赎买而使自己变成自由民呢?巴泽尔的回答是:奴隶主行使其法律所有权的费用基于一个重要事实——奴隶的生产价值讲到底是由奴隶本人控制的。为了减轻这种费用,一些奴隶主就利用定额制来刺激奴隶劳动并降低奴隶主的监督费用,使一些能干的奴隶终于积累起足以赎身的钱财。巴泽尔的这项研究靠近我的问题:私产何以在排他性极强的全盘公有制里诞生?但是即便是在奴隶制下,奴隶人力的“私产”,也是在没有遇到国家强制力反对的条件下发生的。

    《经济观察报》:做访问学者之后,你又进入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研究生项目,后来获得博士学位。这期间的研读最重要的收获是什么?

    周其仁:一个收获是,我认识到经济增长的一种基本要素——人力资源连同它的各种表现——是天生附着在个人身上的资产。个人在实际上控制着人力资产的发挥和生产性供给,这在任何经济制度下都是一样的。所谓市场经济,就是法律正式承认私产,特别是私产的转让权利的制度。这决定了人力资源在不同经济制度下得到了不同的利用和发挥。我以为这是一个理论支点,有助于解释公有制下人们的行为,有助于解释公有制的改革,更重要的是,有助于解释在国家强制性剥夺和消灭私产制之后,私产为什么还能够得以重建。

    怎么理解自留地和包产到户?为什么把地划给农民,他们的积极性才发挥了出来?很简单,因为农民身上的人力资产只有他们本人才能完全开动,他要不想好好干,任谁拿他也没办法。为什么社会主义的改革,最后还是要把私人产权请回来?因为最重要的人力资产总在人身上,努力、积极、责任、创造、学习等等,天然归个人控制。法律可以不承认私人产权,但那样的话,一个社会的人力资本就不能充分发挥,全社会都受损。

    《经济观察报》:你的求学也是由“问题主导”的?

    周其仁:早就知道,自己当不成象牙塔里的学问人。也许这是经历决定的,因为我们这一辈人,先深入了社会,有了很多观察和思考,然后才有机会接受科学训练。这样,很自然就格外关心真实世界里的问题,倾向于到书本知识以外的世界里求解。所以我对在想象的约束下表现高超智力的学问没有什么兴趣,虽然那差不多是美国当代经济学的主流。中国文化传统对我也有一点影响,比如“行万里路、破万卷书”。经济学是经验科学,观察是基础的基础。对世事知道不多,观察很少,怎么可以成事?当然从演化的角度看,也许这样由“问题主导”的求学方式有利于我这样的人避短扬长吧。

    重新“接地气”

    《经济观察报》:1996年你受邀回国到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任教,出国五六年,中国发生了许多变化,你是不是感到有些隔膜?

    周其仁:隔膜还谈不上,1993年后为了毕业论文,我也数次回国实地调查。但毕竟“离土”已经六年,自己的“实感”被岁月磨去不少,希望有机会补补课,接一点“地气”。好在回国不久,机会很快就来了。杜润生先生要我到山西参加一项从黄河引水到太原的大型工程的研究工作。水工,历来是中国经济史上的一个重点,多年之前我就有过兴趣。在当代,水成为“国家的公共资源”,产权界定的模糊无从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结果是到处喊“水资源危机”,同时到处浪费水资源。显然,这是一个不应该放过的题材。1996年秋,我就和宋国青教授带了几位学生,直奔黄土高原而去。

    《经济观察报》:这项研究进行了多长时间?有什么收获?

    周其仁:差不多持续了三年多。因为有约定,至今我们还没有公开发表过一个字的报告。但是借着这项研究,我们对水权、水价、水市场、“国家工程”的决策与执行以及国家工程的建设体制,对竞争、垄断(包括所谓自然垄断)等等问题,都有了一个比较透彻的理解。

    这里得到的认识是可以举一反三的。譬如1998年以后我开始着手研究电信问题,最早的感觉就是与自然垄断有关的。基础电信网络似乎与大的供水系统一样,只能有一个网络才能保持技术上的“最优”。所以不少人认为,最顺理成章的体制,就是这类产业由政府独家专营。但是我们在山西供水工程的调查研究中,恰恰对所谓“自然垄断”带来的巨大成本有极深的感受。这提醒我们,理论上“最优的”制度安排,本身并不是没有代价的。问题是,黑板经济学家对真实的成本或代价所知甚少,所以他们推导出来的“最优”,一旦加入真实的成本之后究竟还有多优,往往是个大问题。正确的思维,是对不同制度安排的不同费用进行比较:允许独家垄断有代价,打破独家、引入数家竞争也有代价,关键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三网合一、数网竞争》就是这样写出来的。事先不知道的是,中国为了进入WTO,正酝酿电信业的又一波开放。因为写了一系列电信问题的评论文章,结果我就成了“电信问题专家”。

    《经济观察报》:网络产业经济问题和“水工”问题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

    周其仁:其实,无论农村问题、水工问题还是电信问题,对我来说,区别只在于经济行为的技术约束和制度约束有所不同。至于人的经济行为本身,基本逻辑是一致的,所以通用的经济学就可以了,本不再需要什么特别的“专家”才能够加以解释。刚才讲到,在电信开放的论战中,我对网络产业经济问题的认识其实来自于“水工”。后来放胆去“碰”教育、邮政、股市、医疗等话题,分析的基本线索都是一样的,只是各业的具体约束不同,“碰”起来多彩多姿,各有各的意思。

    《经济观察报》:在“水工”之外,你还走进企业,对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此前你似乎一直关注农业问题,好像对企业研究用力不多。

    周其仁(笑):这是一种误解吧。对公司研究的兴趣可算由来已久。你刚才提到的那篇研究报告,就是20世纪80年代农村调查研究的一个理论小结,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数亿中国农民卷入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在组织上不能只靠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更不能靠基于行政命令和强制力的国有组织,而要靠基于市场契约的公司。

    《经济观察报》:作为西方文明的一个主要体现,基于市场契约的公司文化非常发达,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没有公司,有的只是工厂。

    周其仁: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厂并非基于市场契约的公司,而是行政结构的一个附属部分。即使回到计划体制建立之前,我国传统的组织文明也存在一个缺陷,那就是行政等级维系的国家组织比较发达,靠血缘亲情维系的组织也比较发达,唯独基于自由契约的市场组织远不够发达。所以,中国的现代化——特别是把数亿农民卷进来的工业化与城市化——不但要面对计划体制的组织遗产,而且要面对传统历史的组织遗产。最重要的,是发展基于契约的市场组织。有了这个认识,我对“公司”的兴趣就经久不衰。在美国留学期间,我对科斯的企业理论下过功夫,为回国以后开展的企业调查做了一些“家庭功课”。大约从1996年起,我就陆续获得进入中国企业调查的机会,包括济南的小鸭洗衣机厂、上海几家纺织系统的公司。我还“混”入联办投资管理公司,和那里的同事搭伴调查公司,前后参与了近20家公司的融资和改制的调查研究。

    《经济观察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改革的焦点。你对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发现了哪些问题?在哪些方面促进了你对产权问题的思考?

    周其仁:我看到,传统国企有两个问题要解决:一个就是从来不承认“公产”要以公民的私产为基础。另外一个,就是通过行政命令,而不是靠自愿的契约把各种要素组织起来。问题是,离开了在清楚的私产基础上发展的市场合约,难以支持分工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全盘公有化时代,财产的唯一主人是抽象的“全民”,而不是任何一个活生生的自然人,因为任何私人都不得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财产权利。公有企业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大量资源处于“公共领域”之中,刺激了形形色色的私人攫取行为,却无从充分动员保卫公有资产的力量。

    《经济观察报》:2004年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对几家内地公司提出的质疑,在网民和媒体的持续关注下,最终上升到对整个中国产权制度改革的争论。你也参与了和郎咸平的争论。

    周其仁:产权改革并不是哪一个好事之徒策划出来的。如果传统国企有竞争力,谁想改也改不动;如果其他的办法可以解决问题,产权改革根本就提不上日程。我对很多无谓的争论没有兴趣,因为常常只是凑热闹,却没有认识上的进步。但是,当有的舆论从指控个别公司改制侵吞国资,升级为“所有产权改革都在侵吞国有资产”,甚至声称不但要“结束‘国退民进’的产权改革”,而且要“改变国家政策的方向”,把中国变成“大政府主义的国家”,我觉得就不能不站出来回应。自从20世纪60年代末到东北国营农场上山下乡以后,我对那种名义上是全民的财产,但实际上人们连对眼看发生的浪费和挥霍都无能为力的体制,早就有了实际的体验。那样的体制不改,中国经济怎么会有希望?

    在国企的改制过程中,确有外部投资人、企业经营者与国资的管理官员利用权钱交易侵吞国有或者集体财富的事情。我一直在揭示这种攫取行为,认为这是改制走向邪路的现实危险。这里面的规律是,凡是含糊不清、未得到清楚界定的权利,总有人千方百计地下手“攫取”。传统公有制一天不改,花样百出的资产攫取就一天不会停止。要终结攫取,只有根本改革那种名不副实的传统公有制。因此我认为,叫停改革,不论主观动机如何,实际效果只能是延长国资被攫取的时间、增加国资被攫取的机会和数量。正确的选择,是坚持改制的方向,同时增加改制的透明度,提升改制的程序合理性,尽最大可能减少改制中的攫取损失。

    改革30年:产权的重新界定

    《经济观察报》:古人云“三十而立”。到今天,中国改革也迎来了自己的而立之年。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你如何看待这改革的30年?

    周其仁:改革开放是逼出来的。过去全盘公有化的计划体制其实是一套权利体系,当这套体系运转不下去的时候,它就要被重新界定。这就是改革。所以,我们也许可以把产权的重新界定,作为观察经济体制变革的一条主线。概略地说,我国产权制度变迁是分为四个层面展开的。(相关内容见“一部未完成的产权改革史”一文。)

    改革与腐败赛跑

    《经济观察报》:在你看来,中国走的是一条渐进的产权界定路线,这样的路线有何利弊?

    周其仁:重新界定产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哪一个方面的问题严重了,就先动一动;过不下去了,就先改一改。这也带来一个结果,就是权利界定不是全面地齐头并进,而是不整齐、不均衡推进的,远远没有达到“普遍的权利厘定、约束与保障”。这样,改革就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矛盾和冲突,需要在不同的权利之间重新建立平衡。这是中国改革的一个难点。从体制目标来说,产权安排必须是普遍的,不能保护了这一方,就侵犯了另外一方。经济自由是有边界的,起码是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否则不可能有持久的秩序,改革也不能为社会所接受。问题是,渐进的改革过程,却在有的方面走得快,有的方面走得慢,一些关键领域的改革,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滞后。

    现在大量的实际问题,包含严重的环境污染、农地征用、矿业开采、旧城改造、山林经营权确定,以及行政垄断行业、政府职能转变等等,似乎很难取得突破。这些问题难就难在权利怎样进一步得到清楚界定,其中最困难的一点,是产权界定的自发活动,能不能及时得到拥有合法强制力的国家的承认?没有强制执行的“产权”,不可能成为市场秩序之源。

    《经济观察报》:这里面有一个悖论性的难题——要求合法强制力提供产权界定的公共服务,但社会怎样约束和监督合法强制力不被滥用、私用,而使产权界定过程变形呢?

    周其仁:这的确是一个关键。中国的经验说,没有简单的解。当然总思路也可以说有了,那就是法治,即所有人,任何机构,都要服从同样的准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此约束所有人的行为。这是尚未解决的一个重大任务。中国要自立于世界,没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不行。但是强大的国家权力,怎么保证在公共服务的轨道里运行,怎样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是我们的历史传统没有很好回答过的问题。改革遇到的挑战是:权力参与、渗透到了产权重新界定的过程,产生了形形色色的腐败。

    《经济观察报》: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就意味着限制权力即合法强制力不被滥用。也就是说,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周其仁:邓小平1980年就讲过“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但那时还缺乏可操作的细节。到了1986年,经过8年的改革,他看到了不改革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便很难深入,改革的成果也得不到保障,就开始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中共十三大通过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但还没等到实施,“价格闯关”的失败以及随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就再也没有给中国推进政改的机会。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主要也限于推动经济增长与经济改革,而不是政治体制改革。所以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邓小平未完成的事业。

    《经济观察报》: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但是在一些人看来,民主、法治并没有那么紧迫,中国不是已经利用“后发优势”发展起来了吗?而且相对于民主、法治这些似乎有些空洞的目标来说,经济发展也更为重要。

    周其仁:“后发优势”是存在的,但也要当心杨小凯讲过的“后发劣势”。小凯不是不知道发展中经济可以利用后发优势,比如技术、资本、信息等方面到从先行发达的国家那里“借光”。但他想到更深的一个层面,就是由于存在着后发优势,能够分享“后发红利”,所以反而对制度改革掉以轻心,以为不改不是也很好吗。这样掩盖问题,实质改革提不上日程,等到毛病发作的时候,就来不及了。

    《经济观察报》:杨小凯始终对“中国经济奇迹”有一点保留。

    周其仁:产权的选择要受到很多其他制度安排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家或政制的影响。因为国家是唯一掌握合法暴力的权威机构。如果国家行为不上轨道,私人产权就难以上轨道,整个市场的基础就怎么也不牢靠,或者歪歪斜斜的,难以成为长期经济增长的可靠基础。小凯当然看到中国经济成长的成绩,但他也认为,目前还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说,国家、私产、市场等这一套协调分工水平不断提升的制度基础已经很稳固了。正是在这一点上,小凯对“中国经济奇迹”有一点保留。他后来关注宪政经济问题,提出“国家机会主义”的概念,区别所谓“好资本主义与坏资本主义”,特别是上面提到的警告世人要当心“后发劣势”,都是由此而来。

    事实上,因为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转型时期的腐败非常严重。权钱交易、官商勾结,不少披露出来的故事令人不寒而栗。中国面临腐败和改革赛跑的挑战:如果改革的进展不能遏制腐败的蔓延,腐败不但可能吞噬改革的成果,而且将瓦解公众对改革的支持,引发激烈的社会冲突,成为终结改革的致命杀手。

    《经济观察报》:现在似乎丧失了进一步改革的动力。

    周其仁:现在的情况是,中国早已远离了饥荒,遭遇的国际竞争的压力也比过去为小,而中国经济的表现至今在国际上相当抢眼。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改革的动力何在?这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我认为,继续改革的未来收益很大,因为从局部的渐进的权利界定,到发展成为普遍的权利界定,将进一步扩大不侵犯他人的经济自由,从而走向一个普遍约束权利、保障自由的现代国家。问题是,进一步改革的难度也远比过去为大。如何汇集新的动力,推进中国在30年改革开放后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是未来要面对的议题。

    《经济观察报》:在面对未来的时候,人们往往习惯于回顾过去,近年来社会上就兴起了反思改革的思潮。

    周其仁:反思在什么时候都有意义,不过不要把实践证明做对的事情再“反”掉。对于过去的改革还来不及完成的事情,我们要面对,积极创造条件解决。这样,中国就会继续保持活力,保持发展。无论如何,十几亿人要进入中等发达经济的水准,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非常巨大的挑战,不会平平稳稳的。

    《经济观察报》:继续推进改革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如何推进仍然是一个问题。

    周其仁:从历史经验里学习,是很有意义的。比如早期的农村改革说明,难度再大的问题,底层也总有人找寻解决问题的办法。包产到户并不是北京的领导人、领导机关或专家发明的,而是处在现实约束下的生产队里的农民先干出来的。什么叫改革?改革就是把能解决问题的办法合法化。30年的改革,尤其是早期农村的改革经验,也许为我们指明了未来改革的道路:尊重基层的创新实践,把国家权威用对方向,降低人们对制度变化的心理障碍、认识障碍,使得分散的、矛盾的个别利益合成一般建设中国现代化的伟大力量。

    公司理论与中国改革[7]

    从科斯说起:公司是市场海洋里的岛屿

    计划经济的一个思想起源,是公司理论。马克思论述过,大公司内部有计划,而整个社会无计划,正是这个矛盾将把资本主义推向灭亡。那时的看法,是生产力越来越社会化,所以公司就会越来越大,直到覆盖整个经济,把大公司的内部计划变为全社会的计划。这样看,计划经济的理论,其实最早就是一个关于公司的理论。列宁讲得更清楚,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就是把全体社会成员都变成国家公司的雇员,整个经济就是一个超级的国家公司。

    科斯回顾他的公司理论时,明确讲,他自己曾经受到列宁上述思想的影响,即国家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大公司。当然科斯提供了关于公司的经济学分析。他首先问:在“充分竞争”的市场里,既然可以用价格机制配置一切资源,为什么还存在内部似乎不靠价格机制运行的企业呢?科斯的答案是市场的价格机制有成本。这个“成本”,不是原来人们都熟悉的生产成本,而是在生产成本以外、为了完成产品的交换而发生的交易费用。随着市场的扩大,交易费用要耗费很多资源。在一些场合下,把运用价格机制的“市场协调办法”,换成在内部不讲价钱、靠命令指挥的“企业协调办法”,可以显著节约交易费用。按照科斯的这个理论,公司无非是节约交易费用的一种组织。

    非常有意思,科斯是从“完美市场”出发,发现了市场交易存在费用,然后走到了市场里的企业组织。不过,科斯可没有走到国家超级公司那么远,因为他的分析还顾及到另外一个成本,即“组织成本”——当公司把原本通过市场交易的活动集中到企业内部之后,公司组织的成本(包括决策、监督、管理的成本)就上升了。

    完整地看,科斯的企业理论就是同时考虑两种成本:公司可以节约市场交易的费用,但又必须为此支付组织成本,当公司节约的交易费用与由此增加的组织成本在边际上相等的时候,公司与市场的边界就确定了。科斯用了他老师当年用过的一个形象的比喻,真实的市场经济好比大海,公司就是海洋中的那些大大小小的岛屿。在科斯看来,在交易费用与组织成本并存的真实世界里,海洋不可能覆盖一切,岛屿更不可能覆盖全部海洋。

    改革起点:运转不灵的超级国家公司

    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与科斯的出发点刚好相反。科斯从当代经济学的“完美市场”假定出发,发现了企业或公司存在的理由。前苏联和中国的体制改革,则是从实践上的计划经济,即一个超级国家公司的现实出发。这个超级国家公司,把所有经济资源掌握在自己手里,靠国家机器的政治权威、强制力和全盘计划来组织国民经济。虽然列宁掌权后有过一段“新经济政策”,就是国家仅仅控制经济命脉,而把大量小工业、小商业和小农业都交给私人和市场,可是那一段很短暂。斯大林推进了全盘国有化,把苏维埃经济组织成列宁在革命前设想的超级国家公司,内部靠行政命令组织计划经济,不给私人产权和自由市场活动留有合法地位。

    轮到中国在更落后的一个农民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大框架也是学苏联。不过毛主席对苏联的高度集权也不甚满意,几次试验分权,把中央的权力下放到地方。回头看,那也只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分权,就是一个超级国家公司外加许多地方政府公司。这当然还不能构成市场经济的基础,因为在“一大二公”这样的问题上,毛主席一步也不让。真有哪里的地方政府把经济决策权放到私人手里,他老人家一定叫停,如1962年批“三自一包”,叫停“包产到户”。所以整体看,改革前中国虽然有分权,但绝不接受私人产权,也没有私人之间的自愿订立市场契约的合法空间。整个经济架构还是一个超级国家公司,不过内部则是一个程度不如苏联那样“高水平”的计划经济。

    这样看,社会主义改革的实际出发点,并不是交易费用太高,所以要靠扩大企业组织去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多少年来困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是超级国家公司的组织成本太高,计划经济失灵,资源配置的效率太低。千百万人在和平时期要改善生活,涉及多少供求的变量及其协调?靠计划经济、超级公司集权决策去对付,信息成本太高,而人们工作劳动的激励不足。1977年中国改革的前夜,开过一个国务院务虚会,反思为什么中国与西方主要国家的经济、技术差距被拉大了,主要结论就是过度集权的中央计划经济越来越转不动。

    改革发动:权力下放与农村包产到户

    问题是,超级国家公司成立之后,一旦发现组织成本太高,究竟走哪条路线才能把经济运转的成本降下来,确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任务。科斯的理论发现,说的是市场里的交易费用太高,可以扩大企业组织来加以节约。但是社会主义改革面对的困难,完全自成一家:国家超级公司太大,组织成本太高,怎样才能有效降低呢?

    方向似乎容易确定,那就是从覆盖全部国民经济的超级国家公司,转向给“市场的海洋”更大的空间,让看不见的价格机制之手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也许就是“市场化改革”战略的由来。但是,在铁板一块、一切归公的体制下,市场究竟如何重建,人类历史并没有现成的经验和理论。

    科斯在1959年的一篇论文里提到,清楚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关键条件。这个命题包含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如果一件东西不是我的,那我哪里有权就把它卖给你呢?所以,交易要以权利界定为前提。既然市场经济以交易为内容,那么市场的前提就是清楚的权利界定。

    中国的改革,在实践上是从重新界定权利入手的。在《邓小平做对了什么》一文里,我回顾了这个过程。原来的公有制计划经济,其实是一套权利界定,即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不可以怎样行为的一套制度规范。在改革形势的逼迫下,权利被重新界定,正因为重新界定了权利,特别是重新承认了私人产权和转让权,市场关系才重新在中国发展了起来。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部署的改革,是扩大国有企业的自主权。那是基于四川的地方改革试验,把原来由国家经济机关控制的决策权,放到企业层面。这也是对外部冲击的一种反应,因为外资开始进入中国,它们可以快速作决定,但国企不行。什么都要批准,很大的国企连盖个厕所都要申报批准,所谓“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福建的国有企业厂长说,不是我们没有竞争能力,而是我们的手脚都被捆着,国家要先给我们松绑。新华社记者调查重庆钢铁公司的故事很有名,那里有一套设备是洋务运动时代的,能耗极大,如果把动力改一改,两年的能耗节约就可以把投资收回。可是报告打了多少年,还是没有批。所以当时改革的口号是放权、松绑。

    有意思的是,扩大企业自主权还没有在全局推开,农村的包产到户改革就提上了日程。在纪念农村改革30年的会上,当年主管广东农村工作的杜瑞芝讲了一句精彩的话:农村改革的第一动力是农民的肚皮!就是种地的人吃不饱饭,肚子饿得不行,逼着搞包产到户。也不是第一次,最早的包产到户是在温州永嘉县,1956年下半年高级社就开始搞了;1961年安徽省有40%的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问题是以前每次形势一好转,临时政策就收回了。

    中国路径:底层创新,合法承认

    仔细观察1978年后的农村改革,同过去一样,是农民和生产队干部首先在底下改,自发地搞包产到户。不一样的地方在哪里呢?就是上层的政治思想路线有了根本变化,执政党痛定思痛,提出实事求是,反对本本主义、教条与僵化。在这条思想路线下,一些地方敢于率先承认底层的改革实践,至少不打棍子,允许试一试、看一看。一批地方看到了改革的效果,中央再用政策文件给予承认,最后立法承认,完成权利重新界定的合法化全过程。

    这条“中国路径”非常有价值。因为权利的界定与重新界定,行为和预期,如果预期不稳定,人们就不会有长期行为。中国的办法是对底层改革先局部承认,然后不断重申“政策不变”、“长期不变”,最后时机成熟,推进立法,把改革重新界定的权利真正在法律层面“定”下来。

    杜老在他的回忆录里提到,邓小平早在1962年就说过:“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很幸运,这样一种为政的态度,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成为主导路线。这改变了中国的命运,因为在底层、在第一线,总会逼出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问题是,它们能不能得到“上层建筑”的合法承认。得到了,重新界定权利就有了一个制度性的成果。得不到呢?底层经验还是个别经验,顶多是权宜之计,断然不能长久。

    “上层建筑”不简单。思想和观念有很强的顽固性,何况各方的利益有矛盾,而各人看问题的角度也常常不同。1980年中央会议讨论农村改革,省委书记那样的大官也因为观点不同而闹到不欢而散。“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是吴象同志当时的一篇大作,反映的就是底层自发改革要得到上层的承认不容易。所以,实践检验真理是一个知易行难的过程。

    重新界定权利可以激进,也可以渐进。中国改革的历程大体上是一步步来的。就是今天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属于集体的,似乎与几十年前一模一样。只是所有权的内涵改变了,无非通过承包合约,把农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直至承包期内的转让权,一项一项都界定给了农户。农地的集体所有权还在,不过在这个所有权的“箱子”里,还剩下一个内容,就是定期把农地发包给农户,除此之外别无所为,“集体”也因此就成为一个消极的所有者。在生产和经济活动中,积极的是承包者即农户。

    有朋友批评这样的承包制不彻底,说还是维护了一个所有权意义上的集体,因此也就给基层权力人物侵犯农民利益留下一块制度的基础。这个批评有道理。可是如果当年不走包产到户这一步,中国农村根本就走不出来。先走了这一步,后面沿着进一步界定产权的路子,总还可以继续走下去。比如承包制还算集体资源的一种经营方式,但农户的承包所得,已是清清楚楚的合法私产。这说明,“不彻底的”承包制,在重建“彻底的”私产制的一座可行的桥梁。这个改革的逻辑,不但在农业承包中是成立的,在农村非农业活动,直到小城镇、大城市的国有工商业承包改革中,也都是普遍成立的。这是后话,按下不表。

    承包制是权利重新界定的一种中国形式,也是超级国家公司从高组织成本的困境里走出来的一条现实通道。从公有制的承包经营,到包括私产制在内的多种产权制度的形成,终于奠定了中国走市场经济之路的基础。

    “剥削”疑云:承认雇工的合法性

    产权不是拿来说的,而是要拿来用的,特别是用来保障与他人的合作,通过交换形成专业化分工。这里头有一个事情比较麻烦,就是雇工。随着农业大锅饭的终结,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农业里面用不了,要进入商业和工业,于是出现了雇用工人的现象。这涉及传统社会主义的敏感点。原本搞超级国家公司,目的之一就是要消除资本主义剥削,当时的政策,私人雇工超过7个就是资本家,就是剥削阶级。

    这是继包产到户之后,改革碰到的第二件大事。这个事处理得比较成功,基本办法就是先看,不贸然作决定,更不准一棍子打死。

    当时抓住的案例有几个。一个是广东高要县的陈志雄,承包养鱼池,有300多亩水面,靠家庭劳动力和几个帮手就不够了,雇工超过7个人。这是不是就是资本主义呢?很多人开始讨论,后来胡耀邦亲自过问,要求把情况弄清楚,不同意见可以辩论,但不要打棍子,还决定在《人民日报》上公开讨论。这样的问题原来是不能讨论的,真放开来讨论,发现也没有想象的那么可怕。

    第二个安徽芜湖的年广久,有名的“傻子瓜子”,雇工60多人,工资水平比当时当地的国有企业的工人工资水平高,只是没有那些福利,而被他雇去的人原来也并没有端上国企“铁饭碗”。当时的调查最重要的发现是,由于年广久炒瓜子成功,很多人就跟着炒瓜子,互相竞争,你炒瓜子要雇人,他也要雇人,雇主之间增加了竞争,对工人就有好处。杜老亲自组织了调查,把情况摸得非常仔细:到底雇了多少人,发了多少薪水,给国家交没交税,老板总共得多少利润,都查清楚,然后把不同意见的论据也搞清楚,整理了一份材料报给邓小平。记得传回来的邓小平指示,就是五个字——“先不要动他”。这个“动”字大有讲究,过去批资本主义,不但用批判的武器,而且常常是“武器的批判”,就是用专政手段来对付。这次小平说“不要动”,就是不准沿用旧法。在“不要动”的前面有个“先”字,我们的理解是为了让党内不同意见有个缓冲余地,至少可以看一看、试一试,最后下结论也不迟。

    看来看去,社会主义承认私营企业并没有什么真实的危险。这是中国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一步。其实邓小平重新执政不久,就重新起用荣毅仁,也就是过去的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办法是国家出资办中信公司,但把管理全权交给荣老板。实际上是国有资本加上企业家的能力——这是过去不可能想象的事情。另外,包产到户后民间自发生成了很多新的企业组织形式,邓小平一直说看一看,不要动,这么一个政策取向大概维持了两三年。1986年的中央五号文件开始宣布,可以把私人企业放到社会主义的框架里来处理。中国的工商登记开始有了“私人企业”这一类别。开始很多人不敢公开去登记,觉得还是戴个红帽子比较安全。只有温州是个例外,据说那个登记条例一出来,温州当天就有百十家民营企业去登记,有的拿证时流下了眼泪,觉得终于有一个合法地位了。其实就是开公司,炒瓜子、做鞋这样的事情。这是中国改革的第二次飞跃,不但承认劳动者基于自己劳动能力的财产权,还可以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通过市场合约包括雇工合约来组织经济、发展生产。

    惊险的价格闯关

    邓小平的改革政策最了不起的地方,是在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发展起来以后,及时发动价格改革。逻辑是这样的:当一个超级的国家公司分解成许许多多分立的公司,加上新形成的民营公司,整个经济就不能再靠计划和命令来指挥,要充分发挥市场价格机制的协调功能。从1988年春天开始,邓小平开始推进价格改革。中国把价格改革叫作“价格闯关”,是很有道理的,因为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原来苏东国家比如波兰,改造价格体系就出了大问题。这是一个大的关口,没有坚定的政治支持过不了这个关。

    邓小平坚决推进价格改革,这一点难能可贵。通常讲,经济学家理解和相信价格机制,总的说来比较容易。但大权在握的政治家,要相信价格机制一般就比较难。因为所谓“看不见的手”会把“看得见的计划之手”,在不经意之间替代了。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地方,审批之手、权力之手就没有什么用。邓小平当过中央总书记,指挥过千军万马,分明拥有强有力的“看得见的手”,而且是世界上最强有力的。像邓小平这样的大政治家以及他的同事们,对价格改革不遗余力地支持和推进,是改革最不容易的地方。没有强有力的政治支持,价格改革很难成功。可是,要政治家支持价格改革,又谈何容易?

    当然,1988年那一波价格闯关的发动,并没有成功。那年中央政治局关于价格和工资改革的决定一发布,全国就发生了抢购和挤兑。主要的教训是在货币太多的情况下,放开价格就把隐性的通胀变成显性的通胀,群众无法接受。不过,邓小平并没有因此就把价格改革当作不能再碰的禁区。他耐心地等了几年,直到把超发的货币收拢得差不多的时候,于1992年再次推动价改。中国价格改革的大步推进,是在1993年完成的,连最厉害的粮食价格都放开了。这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奠定了一个基础。

    概略一点看,邓小平领导的中国改革,通过重新界定权利、激活市场合约、确立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协调机制这么三个要点,把传统社会主义的超级国家公司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了。在这个改革过程中,社会没有发生大的震荡,经济活动和生产不但是连续的,而且在连续中保持了高增长。中国正是通过改革开放,成为一个有全球影响力的发展中大国。

    靠法治约束权力

    回头谈科斯的公司理论。他的出发点是离开当代主流经济学的那个“完美的市场”(perfect market),科斯不相信有完美市场这回事,因为他发现了交易费用,而形形色色的企业组织与合约形式,正是为节约交易费用才活跃在真实的经济世界里。科斯理解的公司,就是通过内部下命令、搞计划和战略、有老板和经理、靠“看得见的手”指挥,从而节省了市场的交易费用。但是,科斯也不相信公司越大越好,因为他还发现了大公司不能不面对的组织成本。至于超级国家公司,即把整个国民经济组织成一个统统不用市场价格机制、只靠命令指挥的中央计划经济,固然能把所有交易费用都省掉,但这种“节约”活动的本身也要付出代价,因为超级国家公司的组织成本会史无前例的高。这样来看科斯的理论就是坚持从成本的约束出发,分析真实世界里的市场、企业和政府。“成本”是一种现实约束条件,非下功夫调查不可。离开成本约束,“理想的模式”从完美市场到超级国家公司,都只不过是想象而已。

    中国改革的出发点,不是完美市场,而是超级国家公司或者说完美的计划经济。因为搞了多少年,固然没有市场经济里的那些麻烦,但面对的是计划体系内部的麻烦——信息成本高、激励程度低。所以,改革的基调是从国家超级公司即计划经济出发,走向更多地利用市场价格机制。那么,改革是不是要走向“完美的市场”呢?谢天谢地,因为有了科斯的工作,人们知道天底下根本没有那回事。现实的体制出路只能在两个极端的中间,既不是超级国家公司,也不是所谓的完美市场。

    改革的难度在哪里呢?就是离开了完美市场和超级国家公司这两极,中间还有一个伸缩余地很大的体制选择空间。中国从超级国家公司走出来,靠的是重新界定权利。问题是,权利的重新界定是一个过程,其中有一个关键,邓小平提出来了,但并没有解决,这就是国家行政权力的界定和约束。因为过去的超级国家公司是政企合一、政经合一,改革下放权力,把行政权和经济权一起放下去了,新问题是,下放的权力靠什么去约束?离开有效的约束,行政权力进入了市场,腐败就不是个别官员的道德问题,而是制度性的问题了。行政权力广泛地搅进了市场交易,怎么解决?

    邓小平做过很多探索。1980年就讲党和国家体制的改革,1986年他重提这个话题,讲得非常清楚,一是说如果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是守不住的;二是,如果不搞政治体制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是不能继续下去的。就是说,在经济改革发动以后,一定要适时发动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要点是把超级国家公司的那部分行政权力,重新约束起来。1987年中共十三大通过了政治体制的改革纲领,但是1988年价格闯关失败,接着又发生了北京风波,没有实施政改纲领的机会。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再推改革,主要推的还是经济改革、市场化和加快发展。所以政治体制改革,是邓小平的未竟之愿。

    超级国家公司不纯粹是一个企业,它同时还是一个权力系统,不仅仅是“产权”关系那样简单。“权力”的含义是合法强制力,不受竞争的市场的约束。所以权力的重新界定,比产权的重新界定要困难得多。我的看法,超级国家公司通过分权之路走向市场的途中,是不适合用一个合约的理论框架来处理的。一些经济学家习惯用市场性合约理论来处理,用什么委托代理模型、地方政府竞争等等,我认为他们可能看漏了一项关键的约束,就是合法强制力不受合约的约束。现实中的中央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虽然看来很像公司行为,但是里面有一个因素,即权力因素、合法强制力的因素,并不是市场合约可以对付的。譬如收入分配不公,公众的意见很大。但收入问题不单单就是差别问题,更根本的是凭什么造成的收入差别?姚明的收入高,是一回事,而武汉火车站那个腐败站长的收入高,是另外一回事。利用倒票获取的不法收入,来自权力即合法强制力,并不是市场竞争力量可以节制的。

    “分配不公”就是凭借合法强制力赚钱。要明确,这个问题不是单靠经济改革可以解决的,更不能把这些活动“化装”成市场竞争。我们要肯定,中国的改革从超级国家公司那么一个极端走出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有了农民承包,有了民营企业,有了国企的改革,也有了一个按照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的基础,这些改革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改革并没有完成。最大的挑战是,政企合一的超级国家公司,在放权以后,产权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去约束,但放出来的行政权力却要靠法治才可能加以有效约束。这是更困难的改革。

    土地、垄断国企与价格改革是难点

    有一种看法,认为中国的改革在策略上是渐进的,或一些学者概括的“增量改革”,以区别于俄罗斯的“大爆炸”。也许有点道理吧。不过渐进改革要坚持“进”并不容易。突出的就是上文讲到的行政权力分权后进入市场,一旦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就不容易再改了。这里的困难,不再是认识上的,或纯粹意识形态上的,而是非常坚硬的、实在的既得利益。目前的观察,凡是难度大的改革,都与此有关。

    比如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最早发生,但到今天还有一些要害问题没有解决。农地农用的体制基本顺了,就是承包到户、长期不变、落实转让权,可以基本适应生产力的要求。但是,农地一旦转为非农业用途,还是那个国家征地制度普照天下。为什么农民的土地一旦转为非农业用途,就一定要国家强制征购,然后要由政府把土地批租给市场呢?这是最明显的行政权力进入市场的例证。现在大量的社会冲突都发生在这个领域。为什么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就不能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呢?讨论了多少年,局部试验的经验也不少了,还有更多地下、半地下的做法,为什么就是迟迟不能完成全国范围的合法化?我认为找不到别的理由,就是权力搅市场的收益太高,既得利益方绝不肯自动放弃。

    像大都市周边的农民“小产权”房,是全世界都没有见过的:房子是私人财产,但底下的那块宅基地却不是私人财产。几亿农民进城,城市用地当然要增加,但乡下作为福利分得的宅基地,农民却无权转让和交易,那份土地资源的配置,因此也就不受市价的指引。结果中国快速的城市化不但没有更集约地利用土地,反而造成土地的更不集约的利用。一方面城市地价高悬,另一方面农村有大量未加利用的建设用地。如此的“土地危机”,是改革没有适时推进的必然结果。最近国家开始推进林地产权的重新界定,是一个重要的改革。类似的水权、矿权等等的重新界定,尚有大量文章可做。

    再比如,民营企业有很大发展,近年还通过了“非公经济三十六条”,但大型垄断国企还是偏多偏大。毕竟改革30年了,现在凡是国家搞赔钱的,一定会改。问题是剩下的“高赢利”部分,在市场禁入或限入条件下赚取的高额利润,对国民经济整体而言究竟是什么含义?当下没人讨论这样的问题,反正有天文数字的赢利,高歌猛进,似乎只有继续做大做强这么一件事情。

    价格改革究竟完成了没有?大部分价格由市场决定是事实,但一些关键的价格还是行政定价。汇率、利率、能源如油煤电,近年凡严重困扰国民经济的,看来看去都与价格机制未能发挥作用有关。经验证明,价格管制不但影响资源数量的配置,还要影响商品服务的品质。没有进一步的价格改革,很多乱象难以根除。

    总之,中国改革成就伟大,任务艰巨。只有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才能更好地前进。现实的现象和问题纷繁复杂,本文借用公司理论的简单框架,认识过去,面对未来。以上这些看法,供各位批评。

    农民、市场与制度创新[8]

    ——包产到户后农村发展面临的深层改革

    我国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从1978年安徽、四川等地又一次实行包产到户算起,已经过去了整整8个年头。这场动机和手法都比较朴素的改革,扭转了当初深陷于“贫穷社会主义”困境的农村经济政治形势,促使中国农村生产力引发了一场令世界瞩目的伟大解放。

    像历史上许多重大的改革那样,包产到户后所引发出来的问题,比它直接解决了的问题来得更为广泛和深刻。正当国内外舆论普遍肯定中国农村改革大功告成的时候,更深层的改革任务却连同着它们极为繁难的特性一起,一下子从农村现实中露了头。越来越多的农民、农村工作者和研究者,都用不同的方式表达着对农村面临的新问题的困惑,表达着对解决这些新问题前景的困惑。这个绝对不应掩饰和回避的现实,表明大规模发展现代商品经济,超越了中国农村以往积累的全部经验。

    正视中国农村发展面临的深层改革任务,并探索其解决之道,是对包产到户8年的最好纪念。深层改革任务是由改革的历史引出的,因此,重新清理近年的历史线索,可能有助于对新任务的把握。

    财产权利和身份自由:农民的双重解放

    农村改革的主体是农民。改革解放了生产力,最根本的是解放了生产者。包产到户编年史的中心线索,是农民状况的变化。在经济方面,财产权利具有根本的意义。

    改革前的中国农民只拥有很少一点归他们所有的财产。1978年每个农户平均拥有3.64间住房,估价不超过500元;年末拥有32.09元储蓄;有很少一点实物储蓄,如余粮和存栏家畜;还有数量微不足道的一点简单农具。估计全国农民自有财产不足800亿元。此外,农区每户有0.5~0.7亩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但由农户占用,原则上限于自给蔬菜和部分口粮;牧区还有少量自留畜。考虑到当年全国农民对国家银行、信用社和社队集体负有数额可观的债务,那么,改革前的中国农民几乎已近于农村无产者。这是1956年高级社取消了农民入社土地分红制度以来20多年历史的一个结果。

    那时,农村财产的唯一主体是人民公社集体。根据抽样调查,1978年每个公社拥有固定资产305.9万元,推算全国总额为1 614.6亿元,全国的集体耕地估值为12 665亿元。此外,还有55.6亿元集体存款和若干公共存粮。抵消掉集体所负债务之后,人民公社财产总额共约14 335亿元,其中地产占88.4%。

    几乎一切财产都归集体公有,作为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社会主义改造“要求过急、速度过快、工作过粗”的产物,遗留下一系列严重问题。农民在理论上是集体经济的主人,但他们与集体财产之间的实际关系却始终未能名副其实,“政社合一”的体制导致财产权利对行政权力的附属。即使后来所谓的“三级所有”,也由于其内部各层权利界限的天然模糊性,构成了人民公社时代“平调”之风不绝于史的制度性原因。在每一级集体内部,公有财产的形成、支配及其收益的分配,普遍没有形成稳定的、有法律保障的规范,靠急风暴雨式的政治运动充当集体财产的保护神,至少到了大规模的“四清”运动中就已被看清根本不可能奏效。事实上,“集体的、公有的财产关系”并没有普遍构成改革前广大农村的真正现实,相当一些地方,集体财产的劳动农民公有性质完全被侵蚀得面目全非。这当然无法使农民建立起对集体经济的基本信任,他们甚至不把集体财产看作是自己也有一份在内的共有财产。那时最通行的行为表现是:农民与“公共财产”相结合来从事劳动的积极性低落,集体大田的生产率差不多只及农民小块自留地的1/7~1/5;农民对社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利益的兴趣和责任感没有持续培植起来;部分农民,只要有机会就会参与集体财物的侵占和蚕食。

    改革前的农村经济体制,对农民择业、迁移和改变社会身份的自由,也设置了种种束缚和限制。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前,农民招工、搬迁和谋生的自由还比较大,但随后发生了一系列逆转。50年代末的“大跃进”终于导致60年代初近2 000万人口重新回到农村,从此农村的非农化和城镇化基本停滞了。人民公社的口粮制度、工分制度和户籍制度都朝着严禁农民流动的方向完备起来,农民被强制束缚于他们生身的土地上。到了“用无产阶级专政来办农业”的时代,不仅农民改变社会身份的自由丧失殆尽,而且连农民怎样当农民的自由也在相当程度上遭到剥夺。此时的农民尽管“无产”,但绝不可能“像鸟一样自由”,结果对经济发展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产生了深远的不良影响。

    1978年全国农民人均年度纯收入为133.57元(《中国统计》,1985,第9页),比1975年增长60.62元,年平均递增率只有2.9%(《中国统计》,1985,第5~7页)。是年约有2亿人口尚不得温饱。当时一个贫困地区的省委在一份报告中写道:过去我们不仅剥夺了农民的财产,也剥夺了农民的自由,这是造成农民贫困状况几十年改变甚少的两个重要根源。农民之所以至今还没有起来打扁担,主要是由于我党在战争年代与农民有过非常牢靠的血肉关系,后来又结束了战争,建立了人民政权,并给了农民几十年和平生活。但如果今后还不对过去的农村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农民终究会起来打我们的扁担。这篇警世之言的适用性显然超出了贫困地区的范围。

    几亿农民的财产权利缺乏基本保障,身份自由受到严格限制,不能完全用意识形态方面对马克思学说的“误解”来加以解释。经济方面的根源是我国国家工业化面临的特殊困难及对解决问题方式的选择。工业化需要巨额资金的积累,在落后的农业国,积累的主要来源当然只能是 “农民的贡赋”。贡赋可以是公开的,例如日本明治以后的重租重税;也可以是隐蔽的,例如价格剪刀差。中国选择的是后一种形式:采用农产品的国家定价形式,从农民手中低价统购,又对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低价统销,用以维持大工业的低工资和低原材料成本,提供不断产生超额利润的条件,最后又通过大工业利税上缴,集中起国家工业化的建设基金(宋国青、罗小朋)。这就是统购统销制的经济内容。但低价统购总要引起农民的不满,由此采用的一系列配套措施有其内在的必然逻辑。

    在生产领域,归并农民独立的土地权利,严禁土地流失以抑制地租对农产品价格上升的推动作用;限制农业劳动力流动,压低劳动的机会成本以维持农产品的低工资成本。

    在分配领域,对农民一手低价统购,一手低价供应农用生产资料和无偿投资作为补偿;对城市的居民,则一手配给低价食物和其他福利,一手保持低工资。

    在流通领域,实行购销的国家垄断经营,关闭市场、限制区际交易、严禁长途贩运。

    统购统销服务于国家工业化的积累目标,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善的制度。它在农村的组织基础,就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高小蒙,1986)。

    这样看来,改革前农民的权利和自由状态虽然很大程度上具有前现代化的特征,却是服务于现代化(工业化)进程的基本目标的。据估计,30年来在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形式内隐蔽的农民总贡赋为6 000亿元以上,这是中国农民对国家工业化做出的历史性贡献。

    问题不在于农民贡赋的历史必要性,而在于贡赋方式的效率。统购统销制总的政策方向是抑制商品经济在我国的发展,但落后国的工业化却时时感到商品经济猛烈的冲动。原有经济体制非伴有意识形态和政治方面的高压不可,否则自发的商品经济浪潮足以改变早期国家工业化的经济流程。高强度的资源动员奠定了我国工业化的物质基础,但工业化成果的消化和工业化效率的提高却必须依托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见周其仁,1993)。在农村,剥夺农民财产和限制其身份自由对生产力的禁锢还在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创建之初就被发现了,甚至在1956年下半年,浙江永嘉县就萌发了第一次包产到户的浪潮。尔后20多年时间内,“资本主义”批而不绝,“小生产势力”打而不倒,都从反面度量出原有体制仅仅是对经济生活内在矛盾的一种压制,而绝不是一种解决方式。囿于此期间国家政权的使用方向与社会体制的需要不相一致,甚至背道而驰,因此,改革没有可能成为现实。农民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反抗,消极地体现在极低的农业生产率上:农产品供给的匮乏、农民的贫困以及国内市场的狭窄,成为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年积月累的现实似乎可以说明一切都是先天的自然:天气就是这样,土地就是这样,农民就是这样,农业就是这样,谁有办法去改变?

    改革成为改变当时状况不合理程度的一面镜子。20世纪70年代末,首先在群众长期穷困、不得温饱的地方揭竿而起并迅速见效的包产到户,才显露出种种问题原来有另一种解决的途径。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思想路线的鼓舞下,包产到户的潮流只用了两三年的时间便席卷全国,它像闪电一样揭示出一个基本事实:几乎全体农民都拥护对人民公社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1984年底,全国569万个生产队中,继续维系原有统一经营方式的不足2 000个,仅占0.04%,其余全部包产、包干到户。

    包产到户并没有高举“改革所有制”的大旗。但是,承包产量从一开始就以分户承包集体财产(主要是地产和农机具)为必要前提。其结果大大刺激了总产出和剩余产品的增加,反过来又给了农民把归自己所得的剩余产品再行投资,并逐步形成私有财产的权利。承包集体财产与农民自有财产形成之间的内在联系,虽然很晚才引起注意,但回过头来看,这正是农村财产关系变革的起点。

    随后,原有集体财产的存在形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表现在:(1)集体所有的不动产,主要是几乎全部的耕地,以及相当一部分水面、草场、山林、荒滩等,都已承包给农户独立经营,收益在农户和集体之间分成,承包的年限在1984年后普遍已延长到15年以上。1985年全国耕地价值20 000亿元,平均每个农户承包占有地产10 500元。(2)另一部分集体的牲畜和大中型农机具等,经折价处置,实物流转到农户,折价款则留归集体,1985年末,推算已流转到农户的集体资产当在200亿元以上。(3)原社队企业的固定资产,部分承包给企业集体或经理(厂长)经营,部分作价折股归还生产队或农民,并吸收新的股份重新组成新的企业实体,部分折价转卖给农民个人。1985年末,全国乡村两级企业实体固定资产原值750.38亿元,其中约90%以上已运用各种形式承包或折股。

    改革重建了农户私有的财产权利。根据住户调查资料,1985年全国平均每个农户拥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私人住房、现金和储蓄存款、余粮等项加总额为3 812.77元,推算当年全国农户总资产在7 000亿元以上。这部分财产增长最为迅速,按相同口径计算已经比1981年增长了1.68倍,年平均增长27.37%。

    适应扩大经营规模的要求,在部分财产基础上,形成了一批超越家庭范围,但又截然不同于原有集体模式的新经济联合体、合作企业和私人企业等新的财产主体。1985年,全国合乎统计指标要求的新经济联合体共48.47万个,拥有固定资产48.81亿元。同年,由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等共拥有资产估值210亿元。此外,农村私人企业也正在发展,据对1985年全国129.3万个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专业户的统计,其中每户雇请帮工、徒工8人以上的共18 169户,平均每户雇工10.97人。这批专业户实际初具私人企业的雏形,推算资产总额约为10亿元。

    上述变化交织成一幅中国农村财产关系的新画面。为了有个总的把握,我们用来源不一、且精度都有限的数据勾勒出当前的总图景:农村财产总额为30 000亿元,其中20 000亿元地产为集体所有,农户独立承包经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共2 700亿元,其中农户拥有的占55%,新联合体占1.78%,原有集体占42.43%,私人企业占0.07%;非生产性住房共约5 000亿元,农户占90.6%。此外尚有2 000亿元以上货币及实物储蓄,农民家庭占60%以上。

    现在农民的财产,大部分为非生产性的房产(占62.42%),生产性固定资产只占20.79%。在农户自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中,役畜、大型铁木农具和农林牧渔机械又占57.4%,外加一部分现金和实物,这些都必须同承包的集体土地相结合,才能从事生产活动。改革前集体通过统一经营和对收益的直接支配来实现对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现在主要通过获取农户上交的承包金来实现。1985年平均每个农民向集体上交的承包金额为10.79元,全国总上交为90亿元;加上全部乡村两级企业账面上交集体的利润67.73亿元(实际数额不限于此),集体年度的财产发包所得当在150亿元以上,比1978年集体提留(103亿元)增长了45.6%。因此,这场8亿农民深深参与其中的财产变革,尽管也不可避免地包含一些财产重分的因素,但其主流却是在迅速增长的财产总量中,形成新的财产主体。

    肯定农民的财产权利,相应就要求扩大农民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在中国,几亿农村劳动力面对20亿亩耕地,经济活动的空间显然过于狭小。因此,扩大农民的经营自由,就不能仅限于扩大从事农业活动的自由,而必须扩大农民从事非农产业活动,进而扩大改革其社会身份的自由。1978年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逐步解除了原有体制对农民经营自由的重重禁锢。从肯定多种经营方针,明确社队企业的地位,承认多种所有制和经济形式的存在,允许土地转包,繁荣小集镇政策,直到允许农民进城经营各类工商服务业,甚至自理口粮落户,这都是过去几十年间不可想象的方向性改变。

    1979~1985年,我国已有4 577.2万农村劳动力从农副业活动转向非农产业活动;同期,城镇人口净增12 700万,此外还有约几十万至上百万农民作为流动人口常年停留于城市中谋求各种营生;农村年度外出的临时(合同)工劳动力达600万;城镇每年扩大就业的人数中来自农民的约有100万左右。就是说,近年约有1/5的农民改变了就业范围、居住地点和实际社会身份,使得他们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等多方面发生了质的变化。1989年农村乡镇劳动力的分类已达12个大门类,其中非季节性和临时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以外的劳动力占19%。这些在实际上已经扮演着新的社会角色的“农民”,只有两点还不同于原体制下的城市人口:(1)没有由国家全包下来;(2)还在某种程度上保留与土地的联系。但是,他们显然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了。这标志着占中国人口80%的农民,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变换职业和社会身份的自由有了显著的提高。

    财产权利和身份自由,是包产到户变革中的两大法宝。它们唤起几亿中国农民对土地的热爱、对劳动的热情和对生活的憧憬。1979~1985年间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高速增长,不仅超出了自身历史的常规,而且超出了战后各大国的常规。促成这次超常规增长的条件很多,包括累积的物质条件、潜在的市场容量和财政因素等。但是,这一切,若无农民的积极性,都不足以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改革是我国农业超常规增长的真正秘密。这个事实有助于总结在农民占人口多数的国家里,如何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教训:无论如何不应该凭借政权的取得而去剥夺农民的财产和限制农民的自由。在社会主义时代,如果试图把农民剥夺成无产者,然后再强制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那么,这样的主张必定要遭受到农民群众消极的,但却是最难于制服的反抗。无论哪里这样做,总要付出农村社会生产力停滞不前的代价。而任何地方只要敢于起来纠正剥夺农民财产的错误,都能在短期内获得巨大的经济和政治方面的矫正效益。

    冲突和摩擦:农村商品生产的初级发展

    农村多种主体的产生和财产结构的重建,农民随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显著提高变换社会身份的自由程度,要求农村商品货币关系必须有较大发展,才能合乎形势的需要。1979~1985年,全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增长了2倍。如加上农民内部通过集市完成的交易额和乡村非农产品的出售量,1985年我国农村总的商品率已达到63.9%,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占总收入的65.3%。目前全社会50%以上的购买力在农民那里,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的60%以上销向农村。同时,全社会市场货币存量的60.42%也在农民手里。中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从来没有同如此大规模的商品交易和货币利用联系在一起过,这的确是一个历史性的飞跃。

    有意义的是,农村商品货币联系的发展甚至也从财政压力中获得推动。1979年国家大幅度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这项重大的措施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是,仅有调整性的处理还不足以解决问题。新提上去的农产品购价,不仅依然不能灵敏地反映农产品价值和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而且由于维持销价基本不动,形成了财政上巨额的农产品购销倒挂。以致越是丰收,财政问题、货币问题和通货膨胀问题就越尖锐,这样悖理的现实给酝酿中的全局改革罩上了某种阴影。1984年末,农民提供的商品农产品数量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极大值,而我国农产品的最大买主——国家,却陷于购不进、销不动、存不下、调不出的重重困扰之中。财政作为国民经济的中枢神经,发出了再不改弦更张,连过日子都困难的信号。

    当时所面临问题的实质,是人民公社微观制度改革的进展,同国民经济的整体体制发生了冲突。1985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宣布,全面改革长达30年之久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从当年起结束粮食的统派购而代之以合同定购。这项决策的基础是1979年后农产品流通领域内业已发生的一系列改革:恢复集市贸易、以多渠道经商打破独家垄断、陆续放开绝大多数农产品的购价和销价。不过,粮食毕竟是整个中国经济运行的“高压电”,改革的锋芒指向粮食体制,比较起来,可说是改革史上最大胆的决策之一。

    这就触及到了我国经济体制和以往发展战略的基础。统购统销的根本特征是以商品买卖为表,以国民收入的直接分配为里。分配寓于交换之中完成:农民每卖一份农产品,等于交出一份贡献;工人企业每买一份农产品,则等于得到一份福利。现在,表现的“买卖”要转向真正的市场等价交换,就不能不牵动全部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比较根本的利益,不能不导致整个经济运行组织方式的重大改变。

    1979~1984年我国农业特别是种植业的超常增长,累积起相对充裕的农产品储备,这为改革统购统销提供了一个有利条件。但是,改革的必要性并非植根于“农产品多了”的基础之上。中国农业自然资源相对于人口的匮乏,已达到的农产品供给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以至于世界平均水平,都不是需要什么人耳提面命才不致忘怀的常识。而恰恰是我国土地资源的高度稀缺和其他农业资源的相对不足,才使这场改革比在其他国家显得更为紧迫和必要。道理很简单,因为在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以后,如果听任种种把福利补贴暗含其中的“低价食品”人为地去刺激需求,如果强制供给的领域从生活必需品的范围扩大到超必需品(如吃肉)的范围,那么,我国经济的中长期发展必将步履艰难。苏联、东欧某些国家补贴肉食供应,形成过度消费,以致在人均GNP(国民生产总值)100美元时,恩格尔系数竟比西方国家同等收入水平阶段高出10%(刘运梓,1985,92),这个教训值得记取。中国的土地资源相对于苏联、东欧更为稀缺,因此,在刚刚走出温饱阶段时大胆地在食品(特别是肉食)供求中引进市场机制,对长远的发展是有战略意义的,因此这场改革只有出台早晚的选择,而根本没有回避的可能。

    更重要的是统购统销制把补贴的福利放在“售卖”中实现,固然以廉价食品维持了低工资,以廉价原料保证了高额上缴利润,但它也歪曲了工业化过程所耗用的各种来自农业生产要素的真实价格,从而削弱了企业对要素价格变动的适应能力。这是导致全社会经济系统的无成本意识蔓延,经济效益太低的一个重要原因。1952~1981年我国经济的综合要素投入的年平均增长率高达6.3%。但附加价值的年平均增长率仅为6%,导致综合要素生产率每年平均递减0.3%。它说明我国原有体制虽具有极强的经济资源动员能力,但对高强度动员起来的资源的利用效率却极其低下。如果不通过对原有体制实行改革来根本扭转这个无法令人甘心的事实,我国的现代化是难有指望的。

    改革毋庸置疑的必要性并不能自动保证改革的顺利成功。现在必须承认,我们当初对改革的复杂性预料不足。如果要对公开宣布改革统购统销体制以来的两年情况作个总的估量,那么是否可以说,虽然已经对旧体制产生了重大冲击,但改革的初级目标还未达到,尚未根除“回头浪”的威胁。

    实践中有两类突出问题可能对改革的成败产生决定性的影响:(1)一些农产品的购销“放而不开”,形成拉锯和反复;(2)另一些放开了的产品面临过于剧烈的供求波动,形成市场振荡。前一种情况可以粮食为典型,初始设计的改革路子,是从废止粮食统派购入手,建立合同定购制予以替代。在1984年农民卖粮难,希望国家多购的背景下,这条路子走得通,当时最关键的条件,是市场粮价逐步下跌以致大范围低于国家实际购价。但问题恰恰是支撑这一关键条件的主要因素都在发生变化:财政补贴负荷过重需要减轻,农用工业资料价格开始大幅度上涨,农民对连续几年的卖粮难做出自发的减少投入、缩减播面的反应,种植业以外的致富的门路正在开通。这些因素的综合性结果,一方面是1985年春天的合同粮价平均比上年降低10%,另一方面则是同年夏秋之后集市粮价出现恢复性上涨。单从粮食供求形势来判断,这两个方面的变化基本正常,并未因此形成粮食供应危机。真正的危机发生在改革方面:当市价高于合同价时,农民就不再自愿订立合同,收购的保证程度一反上年形势而大大下降,但销售方面却毫无相应减少的可能。于是,“新体制能否保障供给”的恐慌由此先从销区发生,随后又波及产区。以财力提高合同购价,每斤粮食似乎只不过区区几分钱,但集中到任何一级财政都是一个大窟窿;用工业物资挂钩换购,实际兑现程度很低;靠乡镇企业“以工补农”,难以全局奏效。最不确定的因素是市场粮价的趋势,谁也不知道总的物价形势对它将会产生何种短期和中期的影响。改革只能以不中断供给为边界,于是,只好对农民宣布定购属指令计划,不自愿也必须完成交购。从窗口出去统派购又从大门回到合同制身上。配套措施也是现成的,那就是在区域内限制集市(“先完成合同后开放粮市”),在区域间封锁粮食交易。不同的是,合同定购的数量比统派购更多,对品种的要求更严。这就是1985~1986年,粮农普遍抱怨“合同比统购还统购”的由来。这是一种“放而不开”的情况。

    另一种情况即剧烈的供求波动,相当普遍地发生于猪、菜、禽、蛋、果、水产和麻类等一系列业已放开的农产品身上。价格的猛涨猛跌在先,产量的陡起陡落在后,形成同一农产品品种严重过剩与严重不足的反复交替。某些消费替代弹性大的产品,受剧烈波动的影响较小,容易收敛(水产品);而对于那些替代弹性小的产品,过于剧烈的波动则易形成市场振荡,对供求双方都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从两个方面看,改革都遇到了棘手的问题,需要寻找暴露问题症结并予以解决的形式。在这样的时点上,社会似乎一下子都陷入深深的反省之中:为什么要引进市场机制?为什么要遭受此种痛苦?一切好像曾作为改革的前提,是早已解决了的问题,这时又重新像陌生人那样站在农民、各类商业机构、消费者和政府管理部门面前。如果在最基本的认识问题上得不到清理,以抓住深入改革的真正症结,那么,改革的热忱势必被挫伤,人们就可能有机会再一次听到旧体制在暗中发出的笑声:这就是“市场机制”的炼狱,还是回来吧。

    市场表象及深层构造

    区别商品货币关系的初级发展与市场机制的界线是一个关键。通常把市场机制描述为:(1)生产者对生产不同产品的收益差别作独立选择和决策;(2)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完全受自己的货币收入、信用和消费偏好制约;(3)各种产品分别占用多大比例的要素资源,听命于社会购买力的需求结构的要求;(4)供求的矛盾由价格变化来反映,并通过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诸经济行为来调节(弗·布鲁斯,1983)。但是,我们应当进一步思考,价格信号能够如此权威地迫使全体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做出如期反应,这需要什么样的制度规范、公行准则和组织载体等深层构造的条件。

    从经济的事实来概括,市场的深层构造包括两大点。首先是社会经济的单元利益独立化为明确的所有权,这是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各种依附性社会关系解体的共同结晶。独立的经济人格构成商品交换普遍化的原动力,而只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排他性所有权体系的确立,才能迫使全社会所有经济单元无一例外地通过平等竞争来谋得自己的利益,只有安分地经过平等的交易来完成他们之间的交往。明确而独立的所有权是市场机制最基本的构造。

    所有权为了避免自身成为“法学上的幻想”,必须包含非常具体而完全的经济行为规范。这就是市场深层构造的第二要点:完备的商业法规。任何商品经济发达的民族都以极其完备的民商法规为其全部经济活动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绝大多数人都被严格训练成遵守契约原则来行事。没有这个条件,初级的商品货币关系只会造成不得利和侵权行为的普遍。脱离财产所有权和系统的商业法规,大谈“市场机制”甚至“市场深化”,是文不对题的。

    因此,自由的价格及其对资源配置的权威作用,并不是由这种形式自身决定的,它取决于市场深层构造的特点。这段抽象论述也许有助于提示我们,价格形成的扭曲和价格调节功能的扭曲,都要从社会深层构造中才能找到真正的原因。

    目前我国农村的基本单元是:农户,多种农民企业,各级政府及其经济技术部门。如果用改革前的状况来衡量,它们在包干到户后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异。但是,我们若用另一把尺子,即建立起能使价格机制对资源配置全面发生调节作用的深层组织构造来衡量,就会发现已有改革的成功基础并不牢靠。始于包产到户的经济体制改革,到了扩大应用价格机制解决流通问题的阶段,何以出现了步履艰难的局面,也许可以从下面的分析中得到说明。

    如前所述,包产到户之后,独立的财产权利的重建和自由决策权的获得使我国农户成为积极的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但是,它们普遍还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特点:第一,仍保留不同积蓄的半自给性,1985年全国抽样样本农户总收入的34.7%和总支出的33.5%,仍属非商品性的。第二,经营规模狭小,全国平均每个农户的耕地面积不足0.51公顷,系全世界最小的农户之一。加上绝大多数农民家庭兼营多种土地产品、工副商业和劳务,因此,产品经营规模狭小。即使占总农户1.67%的种植业专业户,年度专业总收入也不过每户5 379.3元。这就制约了农户的如下经济行为:不能够对价格信号做出调整自身生产和消费的灵敏反应;多数农户对投入品市场的反应比对产出品价格的反应更敏感,只有少数专业性较强、规模较大的农户才相反;承受价格风波的实力很小,“赚得起,赔不起”是普遍写照,难以对价格的周期性波动实行所谓“逆风向调节”;环境信号一旦过于不利,多数农户就通过少买少卖、扩大自给性活动来自卫。这些行为都可以看作是合乎“舒尔茨假定”的,即农民也能在权衡长、短期利益之后,为追求最大利益做出合乎理性的反应(黄宗智,1986)。农民行为的“不正常”,其实只是对环境不正常的正常反应。

    于是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农户越受独立财产权利的驱动去追求货币化的利益,它们对环境的要求就越高。能否保持并发展一个不断满足农户日益繁杂需求并给予长久激励的环境,就成为包产到户变革后经济持续增长的最重要条件。

    谁是满足这些要求的组织载体呢?首先是各级政府在农村的经济技术部门(包括生产技术、商业、金融等系列在内),这个系统无论从哪一个侧面观察,都的确是当前农村投入产出的“主渠道”。长期服务于统购统销制度的历史,生成其如下组织特性:高度附属于纵向的行政权力,完全实行行政命令的控制方式。为了保障供给,它既不需要尊重任何财产权利,也不需要遵循平等交易的规则。改革之后,初级货币化侵入部门系统,使其内部各系列各单元的利益相对独立化,形成追求多种目标(从完成上级下达任务、扩大商业性服务直到多得本单位奖金)的复杂动力结构。问题并不在于部门和地方各有独立的利益,而在于所有个别的利益是否遵守同一规则才能获取。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半市场化”的地方和部门利益,既有行政性垄断的权力,又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一旦环境发生对其不利的影响,它们可以超越一般商品生产者的行为规范,采取诸如强制命令、封锁市场、垄断性涨价、任意处罚甚至无理勒索等特种手段。组织构造上的政企不分带来行为规范上的行政活动混同于商业活动,这种状况的结果甚至使最正规的组织也无组织了。安徽某地一个乡税务所,为了从大户那里中饱私囊,竟明令其不准建账!这是农价改革以来,“生产者涨一分,中间环节涨三分”的重要原因。

    作为抗衡,农民自行组织起来进入流通。1985年,农民商业企业共14.7万个,此外还有325万个城镇个体商业劳动者也帮了忙。但是,农民自组织的有效性一旦越出集市贸易的范围,外部风险就陡然增大,相应便显示出经营规模、经济实力和内部组织特性等多方面的不适应,无力在大商业环境中争得应有的稳定份额。所有自组织从事大商业活动的交易费用极高,这或许可以解释,农民流通队伍为什么多半只能在价高利大的经营项目中有所作为,而难以为生产农户提供稳定的、大规模的产前产后服务。1986年统购统销改革遇到障碍,农民自发的商业组织中不仅没有中流砥柱,反而数量急剧减少。

    问题并不到此为止。农户通过“中介”走向市场,而市场的那一方则是城市居民和工厂。在这条长长的通道上,价格对农产品供求双方的调节强度极不对称。城乡体制原先就有重要的不同,加之城乡改革的不同步,使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货币化程度率先提高,但国家与城市居民及工厂关系的货币化程度实质上仍然很低。重要的农产品如粮食、棉花等大部分仍由国家负责平价包销,因此,不论生产者价格发生多大起伏,销售数量和价格都可不作任何反应,其他产品如菜、猪和某些工业原料,销价虽然放开,但由于城市企业职工和城市居民都居于极强的谈判地位,能够把他们受到的价格压力传导到企业和事业单位,或者导向工业品价格更大幅度地上涨,或者导向国家财政。国家财政也并不是压力的最终承受者,它通过内部(中央与地方)分担、向银行透支、转移开支(如农产品提价后相应减少对农业的财政性投资)来分担压力。一旦这几种方式都不足应付,就由政府出面重新指令农民完成低价供给。在这种不对称受压的价格改革传导体系的背后,就是城市经济体制的组织构造依附于行政权力的企业和由国家包下来的居民。传统已结成了巨大的既得利益的惯性,改革在这里的步履比在农村还要艰难。

    农价改革的压力直接、间接地传回到刚刚欢天喜地的农民身上,这才是我国经济改革风险和压力默默无闻的承受者。农民固然得到了一部分农产品价格上升的好处,但马上又在工业投入品价格的更大幅度上涨和形形色色的中间费用膨胀中得到了回报。计量研究表明进入1985年后,农村居民产生的国民收入与其最终使用的国民收入之间的系数发生逆转,这不能不减弱农户对技术创新和积累的兴趣。根据抽样调查资料,承包农户及其各种组合(包括私人企业)已成为农村生产性投资的主体。但是,农户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占其总支出的比例,却在1983年达到了顶点(5.7%)后开始下降,1984年为4.7%,1985年为3.8%,1986年前三季度为3.43%。更值得注意的是,农户在温饱满足之后,一旦退回到自给性经济中以避免市场风险时,传统农村文化习俗就很容易地吞噬它有限的积累能力。1985年,湖北荆州地区每个农户用于请客送礼与人情往来的金额平均达200元;安徽凤阳县农民办红白二事的花费差不多比5年前增长了5~10倍。全国而言,与1985年市场波动问题同时尖锐起来的农业投入问题,绝不像肤浅的观察所表明的那样,仅仅是个量多量少的问题。

    统购统销改革中的反复,甚至也动摇着农村现有改革最重要的成果,即承包经济的巩固和稳定。承包经济是既包括公有财产(地产和社队企业),也包括农民部分私有财产的复合权利体系。但是,迄今为止,承包经济内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性规范,许多最基本的权利经常遭受着各种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侵犯,得不到切实有力的保障。比如,耕地承包权多半是依仗其“人人均分”的特点,才使它受到非规范的保障。即使这样,与其密不可分的种植自由权和产品出售权,也因为第一步改革的不顺利而时常遭到形形色色的任意性很强的干预。在耕地承包收益分配中,“苛捐杂费”日渐增多,承包者负担太重。此外,农户家庭人口的变动对耕地的长期承包形成了经常性的压力,其后果将导致耕地的进一步细分或重分。这个致命困难又同土地承包权的流转规则没解决有关。这一切都使耕地承包长期不变的政策目标无法用制度来保护,反过来,它又将从根基上动摇着中国农村经济应用价格机制的进程。

    如果要对改革的困难作一个简洁的分析,那么,我们的结论就是:包产到户提高的生产效率,因缺乏全面的深层构造改革,正在遭到交易费用急剧上升的抵消。人们常常奇怪为什么现在东西多了价格反而越来越贵,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近年“硬东西”(产品)的生产固然增长了,但“软东西”(把产品和要素转化为商品的市场组织和规则)却相对“供不应求”。交易费用的膨胀大大减少了农产品大规模等价交易的可能。

    力量对比显然无法保证农产品价格改革的直线进攻。“双轨制”由此产生,它的本意是逐步逼近改革的目标模式——充分的价格机制的形成。在过程中以指令性购销保住经济大局的平稳,其余部分则推向“市场决定”,借以发育新机制,培植替代力量。然后通过此长彼消,导致价格机制的全面形成。但是,“双轨制”包含的深刻矛盾不应回避。行政指令计划与市场价格机制能不能在统一的经济生活中像两道铁轨那样并行不悖、安然相容,迄今为止还只是一种愿望性的假设。从农产品价格改革的经验事实来看,两者之间的冲突倾向比共处倾向更强烈、更现实。国家统购渠道之外的集市贸易早已存在,但它的稳定性发育却时时受到限制以至于被关闭。不仅如此,行政控制系统还可以农产品供给无保障为借口而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以大大增强这些机构的谈判地位。与此同时,这个系统保障供给的责任却自动缩减,任何市场压力随时都可以向财政和农民转移;“市场轨道”始终只能作为补充,难以发育成替代系统。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在作为过渡办法的“双轨制”时期,及时发动深层构造的改革,放弃这方面的努力,“双轨制”不可能自动走向价格机制的全面灵验。

    改革的重新定义:从组织创新到制度创新

    深层改革遇到的困难不是借用某种技巧就可以快速解开的。因为当我们进入到深层构造内来观察问题时,又发现缺乏有效的现代商业中介组织来不断降低初级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所带来的交易费用上升。确切地说,农价改革遇到了组织危机,而这方面不像农户家庭经营那样,有现成的传统组织资源可供我们利用。

    我国在组织资源方面所接受的历史遗产是一种两极的构造:中央集权制的政府和家庭宗族。两极之间,既缺乏社区或地方自治的传统和经验,也从未出现自由市民为主体的城市。庞大而复杂的行政系统通过非官非民的乡村一级而与分散、孤立的家族相联结,缺乏有效的中间组织,而呈现出一种特殊的脆弱性。行政垂直系统高度集中国家资源不断创造的辉煌业绩,总以日益膨胀的管理费用为代价。一旦越过家族所能承受的界限,控制就失效和陷于混乱。新中国成立,我国一改一盘散沙的旧貌,实现了空前的统一,这是自19世纪以来,从未有过的有利政治条件。中国基本上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动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国家工业化方面的突出成绩。30多年的历史表明,中国有很强的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见周其仁,1993),这在一般的发展中国家是很难得的。国家政权在党组织的帮助下深入到了乡村范围,破坏了在乡村地主基础上的旧的等级,通过对新组织的建立,家族和血缘关系也受到很大的抑制,从而高强度地动员了大量的地方资源。但是,这种从中央到地方最基层的新的组织结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协调和控制过分依赖于垂直的行政系统,在权力过于集中时,也严重束缚了地方和基层的主动性和活力,使控制和协调的成本增加,效率下降。另一方面,由于这种调控方式使我国的组织结构十分单一,层次虽然不少,但这些中间层次缺少利益的独立性,在组织内部和组织之间缺少职能分化的机制,因此在分权时,各种组织很难通过相互协调的自组织过程来改善社会整体协调的能力和效率。“放——乱——收”周期性地重演并不是放的决心不大,而是我国既有的组织资源严重不足,认识这一点对把握农村深层改革任务具有决定意义。

    新组织的要求几乎从责任制刚刚开始实行时就萌生了。从农户耕地连片、换工协作、合购耕牛和机械到形形色色的新经济联合体,自组织过程一直在进行着。原来完全隶属于政府的各农村经济技术职能部分,也迈开政企分离甚至“恢复民办”的步子。一系列经济组织都进行了适应性改组,同时又重建了一大批形式各异的公司、协会和中心。经济发展内在的压力已推动人们投入积极的组织创新。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迄今为止,农村已有的组织创新基本上还局限在非正规组织领域内花样翻新。这里所谓的非正规组织,系指无须明确行为规范,同时各成员对规范遵守与否也没有统一的社会性强制为担保。这种组织在现实中,就是以血缘、邻里、亲友、门路等初级社会关系网络为依托,以人情等特殊媒介(而不是货币和法律这样的一般媒介)黏合起来的,它们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且非常容易产生,所以几乎遍地都有。这种组织的局限是:选择对象受天赋条件约束极强,无法在更大的范围内优化;组织的内部关系主要靠初级的社会规范来维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交情和个人道德,因而极不稳定;组织的社会地位得不到正式的确认,使外部世界对它难以产生稳定的预期。这一切都导致非正规组织领域内的创新成果无法积累,不足以承担大规模节约组织费用和交易成本的重任。

    改革在正规组织领域内至今没有获得实质进展。这个领域有两个特征:第一,组织成员的行为有统一而明确的规范;第二,各成员违反组织的行为规范,要受到社会强制性的处置。如前所述,我国虽有强大的正规组织传统,但其中的行为规范及约束体系,却长期唯一地服从纵向的行政隶属。脱离行政权力系统就不正规,这差不多已成为我国不成文的“宪法”。这种正规组织类型的单一化,正是深入改革的主要障碍。农村改革以来,“政企分开”的纲领终难实行,关键是我们的“企业”一旦与政府分开,除了到非正规组织领域内寻找血缘、人情关系等非正规的保护和承认(如个人、家庭承包),再也没有一个可容它作为正规组织存在的空间了。我们民族的历史上,还从来没有为既超越家庭宗法关系的羁绊,又不依附于行政权力的独立经济组织,提供过正规保护和约束规范的记忆。仅有坚决的放权决心,是无法弥补这种先天性缺陷的。

    非正规组织领域的变革达到一定的临界点,也产生出正规化的内在要求。因为明确而统一的行为规范及对遵守规则的强制约束,是任何从事大规模商品交易组织的必要条件。这时它们也感到没有了“第三空间”的痛苦,正规化只好到原有的纵向行政隶属系统中去完成。这样农民在非正规组织领域里的大量创造,如基于独立权利的合作或联合、合伙人企业、股份公司、民间金融和各种横向联合等,一旦有了正规化的要求,首先就要完成“挂靠”,即为自己找到一个行政上级。新组织幼芽非得牺牲自己商品经济的特性才能合法化、正规化。所以生活中老有新东西产生,但总是老也长不大;长大了的,多少就变了味儿。无论何种形态,用经济分析的语言来讲,都是无法大规模节约交易费用。

    市场机制的全面而大规模运用,为什么同正规组织领域内超越传统的创新密切相关呢?这就要联系对市场经济发生过程的重新认识来回答。事实上,前文论及的市场深层构造的两大支点,即独立的财产权利和契约基础上的商业法规,固然能够支撑起古典的市场,但随之而来的市场纵深发展,又对所谓“以均衡价格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设置了时空限制。价格形成及供需双方的反应调节过程,都要花费时间。时间有价值,信息要有代价,这就是“交易成本”概念的由来(亨利·勒帕日,1986,9)。市场的空间范围越大,经济过程越复杂,交易费用就越高,古典市场也随之成为一种代价昂贵的构造(亨利·勒帕日,1986,11)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失灵”。为了克服这种失灵,各种市场组织的发育被提上了商品经济的现代化历程。企业是最早一种内部不用市场规则而用命令、计划和等级制,但又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组织。最简洁的解释是,企业节约了交易费用(罗纳德·科斯,1937)。随后,一系列企业间的中介组织更有了长足的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大大更新了“生产劳动”和“分工”的种类和内涵,创造了股份公司、现代银行体系、证券交易所、批零市场、期货交易直至信息服务网络等一系列新组织。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以节约交易费用为存在理由,同时又不破坏市场深层构造的基础。这方面最重要的制度创新是企业法人制的确立,它使任何节约了内部组织费用的大组织,都享用早期市场制度对个人财产权利提供过的那种保护。

    早期市场分散的小私有权经过组织发展成大私有权,它把市场关系推向全球的同时,也以垄断、技术停滞和通过对小私有权的侵犯造成巨大的社会不公平,危害到市场机制本身。政府干预经济的时代到来了,它导致税收、金融和财政等制度的又一次创新,不仅全面更新了市场机制的规则,甚至对绝对的财产权利——主要是大私有权——也作了使之不再完全排他,但仍由法规明确这种不完全程度的限定。这一切已为现代各国市场经济打上共同的烙印。不过,市场与组织之间的博弈并未因此结束。政府干预经济带来投资冲动锐减、福利病盛行以及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引来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尖锐批评。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绝不仅仅是这场世界性博弈的旁观者。我们应当从中得出对自己有用的结论:第一,市场的深层构造并非一经生成就不再变化,它一直没有停止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演化;第二,较高级的市场组织形态中包含着其低级形态的最基本规定,如股份公司扬弃了绝对排他性的私有权,但明确界定其不完全性的所有权却依然得到保持;第三,基于明确而不完全财产权的商业法规,较之于早期的体系要丰富得多,但它仍然是统一的,对所有当事人的行为都具有社会强制的约束;第四,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组织的个别经验中,包含着人类解决关于自己经济生活方面困难所积累的共同文明财富,只要善于借鉴,后进国家能够直接面对极为丰富的“组织规范”,有可能对如何建立本国市场的深层构造,做出更优的选择。

    从这样的角度来思考深入农村变革的方向,我们就不能满足于仅仅在非正规组织领域中日新月异的创新。改革的重点必须移向正规组织领域,而全部关键则要在这个领域里创建起能够接纳摆脱了非正规组织和行政隶属这两种传统约束的新经济组织的制度规范,为大规模节约交易费用、彻底完成统购统销改革铺平道路。

    依据现有的认识,能够支持新的正规经济组织空间确立的根本基础,还是市场深层构造的两大因素:包含有现代内容的财产权利体系和完备的商业法规。在这两个方面展开工作,对中国都具有某种超经验性的和极不确定的风险,这里只能简略地涉及某些关键性的困难。

    在财制权利制度方面,第一个根本问题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是否只是具有形式的意义。理论经济学似乎已经养成撇开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去谈论“本质”问题的学术偏好,但中国的问题恰恰是各种所有制都极度缺乏自己的法律表现。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制的革新变化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肯定(如农村承包经济牵动几亿人的根本利害,但至今仍无一个完备的法律),倒退性变化也就难以制裁。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对待财产形成中的“非劳动收入”。任何国家,更无须说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非劳动所得”在财产形成中的权重过高,都会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但是,何谓“非劳动收入”,比如经营活动和商业性“中介”活动是否可算“劳动”,以及怎样确定各种不同劳动的量,都有大量的混乱认识需要清理。在商品货币的形式下,“非劳动收入”如银行利息是和股息等构成了商品生产的重要组织媒介。现实中货币关系的迅猛发展已经使红利、股息、租金(包括地租)等一系列“非劳动所得”的形式在事实上得到应用,如何在社会观念和法律上对待这个问题,成为我国财产制度确立中的一个敏感方面。市场经济的经验表明,对“非劳动所得”加以法律程序,如征收所得税的限制,这样做的管理成本显然要小,问题是我国如何应用这种经验。

    第三个问题是如何确立公有财产的权利体系。这同目前仍隶属于行政权力的“企业”独立化密切相关,集体公有财产的成立、估取、收益和流转的法律细节规定和程序的有效性,取决于它们对各个成员个别利益的承认方式和对真正合作的鼓励程度。全民财产(如国营粮食企业)的权力不完全性如同股份公司不完全的私人属性一样是明显的事实,但不同规模和不同产业的全民财产不完全性的程度差别,用明确的法律语言来规定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还应考虑到,对不完全国有财产权利的法律调整,甚至在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缺乏完全成功的先例。

    在商业法规方面,首当其冲的是理顺利益关系与建立市场规则的先后顺序问题。流行的看法是利益不理顺,规则就建不起来。但没有规则,利益恐怕永远理不顺。比如目前从省到乡级政权都拥有的封锁市场权,如果不先通过一个简略的“反封销法”来加以初步约束,那么,即使是“双轨制”策略也未见得真行得通。在各种规则中,如何约束财政向银行透支的程序,以及限制行政权力施行任意的超经济强制,对于市场关系的确立最为重要;其次,如何为日益活跃的信用经济提供简便而有效的法律保障,也显得格外紧迫。从初级商业信用到高级的金融往来,对于旨在节约交易成本的新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无疑有重要作用。但是,缺乏严格的法规容易导致连锁毁约甚至欺诈横行。当务之急是对从事信用活动的当事人设置资产审查和担保的程序,防止传统无组织势力利用信用手段危害市场和公众利益。在更广泛的基础上,我们必须从清理最基本的商业活动规范做起,如从事买卖活动,必对社会负有维护公平竞争的种种义务,抑制“无商不奸”的传统习俗对改革中不规则扰动的放大效应。总之,这里需要大量的建树,而缺乏文明商业的传统和经验,没有清醒的、倾向坚决的舆论与对商业道德的基准的支持,专业人才的稀缺和几乎社会性的对“规则”的轻视,必然构成这方面的重重障碍。

    从组织创新到制度创新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多样化和规范化的关系。为了冲破旧有体制及其价值观念的束缚,多样化的改革实践显然减少了风险,提高了成功的可能性。同时,中国幅员辽阔,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也是多样化改革模式的客观基础。不过,对多样化的肯定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因为整个旧体制的交替过程,总在较深层次上有一些共同的问题,要靠共同的制度和组织规范才可能真正解决。如果找出的似乎仅仅是只适用于一地一时的答案,那么,这种解决方式就难以制度化,难以向更普遍的范围推广,进步的速度可能因此大大减缓。对于具有极强的中央集权统一倾向的我国而言,地方模式也属于非正规组织领域,因此,前文的观点在这个问题上也是适用的,只在非正规组织领域内允许创造和突破,否则永远不会得到制度性成果。例如,目前包括温州模式在内的各个地方模式都尚未完全解决明确的财产法权体系的问题。因此,所有地方模式的稳定、巩固和继续发展,都应进一步面对在深层构造中具有同样性质,因而也需要同样的解决原则才能解决的问题。丰富多样的个性中所包含的内在稳定的共性,是农村深层改革中十分值得注意把握的命题。

    最后,我们特别强调借鉴。比较现代化的研究表明,现代化关系大规模变革的阶段,都包括两个基本的革新过程:转化,即改造在现代以前已经存在的特质;借鉴,即参照适用于自己的模式建立新的制度和价值标准。区别在于,那些已具备现代化主要前提的国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转化;而缺乏某些必要前提的国家,转化的机会较少,借鉴的必要性就相应增加了。中国在全球现代化过程中的落伍,与拒绝借鉴和学习有极大的关系。因此,善于独立地借鉴一切有用的国际经验,显得格外重要。正像马克思主义绝不是背离人类文明大道的产物一样,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也没有可能闭门在孤寂中完成自身的创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着手进行现代化的国家都面临大量的新知识,这些知识简直无法像19世纪末的日本那样在一代人的时间里加以吸收。中国人应当睁开眼睛看人类文明已提供的创新成果,实行勇敢的拿来主义。在借鉴中保持民族的一体性而不使社会解体,这对促进接收现代文明知识具有更大的意义(西里尔·E·布莱克等,1984)。后包产到户阶段是创新的阶段,面临着十分繁重的深层构造改革的使命。8年成功的改革给它以鼓舞,而停顿下来舍弃前功危险,则给它以鞭策。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农业统计司:《我国农民生活的巨大变化》(中国统计,1985),第5~9页。

    [2]宋国青、罗小朋:《经济结构与经济改革》,《农村·经济·社会》,第2卷。

    [3]高小蒙:“粮食备忘录”,《发展研究通讯》,总第21期(1986年10月)。

    [4]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国民经济新成长阶段和农村发展》,见周其仁编:《农村改革与发展》(上卷),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刘运梓:《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和农村》,农业经济学会1985年铅印本,第92页。

    [6]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的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

    [7]弗·布鲁斯:“社会主义经济和运行问题”,《社会主义经济模式问题论著选辑》,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8]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11页。

    [9]罗纳斯·科斯,1937年。

    [10]西里尔·E·布莱克等著:《日本俄国现代化》,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5] 本文刊于2008年1月21日的《经济观察报》。

    [6] 本文是与《经济观察报》记者马国川的对话,刊于2009年1月19日。

    [7] 本文是作者在天则经济研究所、广东人文学会纪念改革开放30年研讨会上的发言,文字经本人修订,刊于2008年10月9日的《南方周末》。

    [8] 本文于1986年10月完成初稿,12月完成修改稿,参加撰稿的除本书作者外,还有戴小京。文稿经发展研究所诸多同事讨论、修订,曾以“发展研究所综合课题组”名义发表于《经济研究》,199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