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界中的困境
商界中的困境
有了前几节实验发现和理论思想的工具装备,现在我们可以走出实验室,去看一看现实世界中的一些囚徒困境实例,并尝试克服这些困境。
让我们先看看某个行业竞争企业之间的囚徒困境。通过行业垄断或组成卡特尔,维持高昂的价格,他们本可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但是,每家企业通过背叛这种协议,秘密降价以从对手那里“偷”走生意,都可以得到更大的赢利。这些公司该怎么做呢?一些有助于成功合谋的因素,比如,不断增长的需求或者缺少破坏性的进入者,可能至少有一部分不在他们的掌控之中。不过,他们可以利用侦查欺骗的手段,设计有效的惩罚策略。
如果这些公司之间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沟通,合谋便更容易实现。这样,它们便可以就什么是可接受的行为,以及什么行为构成了背叛的问题,进行谈判和妥协。谈判的过程以及谈判记录,有助于保持惩罚的清晰性。如果某种行为乍看起来像是欺骗,那么下一次会议就可以澄清,它是某个参与者不小心犯下的无关紧要的、不伤大雅的错误,还是蓄意的欺骗行为。因此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惩罚。而且,这个会议还有助于集团实施适当的惩罚。
并非所有的政府都非常关心大众的利益。有些政府只看重生产者的特殊利益,于是无视卡特尔组织,甚至为它们提供便利。我们不打算指明任何一个这样的政府,因为我们担心它们可能会禁止本书在该国出现!问题在于,企业集团成功地解决了自己的困境,却伤害了公众的利益。消费者必须支付更高的价格,而这些公司却为了维持高价而减少供给。就像亚当•斯密说的那样:“同一交易的人们很少全部聚在一起,即使是对于娱乐和消遣的交易也是这样,但对话总是最终以对抗公众的合谋或提高价格的诡计结束。”17政府想要保护公众的利益,于是加入博弈,制定反托拉斯法,规定公司以这种方式合谋是不合法的。在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禁止“以限制贸易或商业为目的”的合谋,在这些合谋中,价格配合或市场份额配合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常发生的。事实上,最高法院已经规定,不仅这种明确的合谋协定是被禁止的,而且公司之间的任何有价格配合作用的显性或隐性的协定,无论其主要意图是什么,都违反了谢尔曼法案。公司一旦触犯这些法律,其执行总裁就会有牢狱之灾,而不仅仅是作为法人的公司缴纳罚款。
这些公司努力想规避对非法行为的制裁。1996年,ADM公司——美国主要的农产品加工商,与其日本竞争对手味之素公司陷入了这样一场合谋官司。它们商定了各种产品的市场份额和定价协议,包括赖氨酸(它由玉米制成,用于养鸡和猪)。这样做的目的是以顾客利益受损为代价维持高昂的价格。它们的理念是:“竞争者是我们的朋友,顾客则是我们的敌人。”由于ADM公司的某个谈判代表当了联邦调查局(FBI)的线人,他对多次会议进行了录音或录像,于是这两家公司的恶行得以曝光。18
在反垄断史和商学院案例分析中,一个著名的案例是关于大涡轮发电机的。1950年,美国市场有三家公司生产涡轮发电机:通用电气公司最大,占有大约60%的市场份额;其次是西屋电气公司,占大约30%的市场份额;爱科公司则占10%的份额。它们采用了一种很精明的协调方法,来维持各自的占有率,并获得高价。下面是这种方法的运作过程。电力公共事业为打算购买的涡轮发电机招标。如果招标在历月的1~17日发布,西屋和爱科必须各自提交一个非常高的竞价,且该竞价必定失败,这样,通用就会以最低的竞价(但仍是可获得高额利润的垄断价格)成为合谋推举出来的胜出者。类似地,如果招标是在18~25日发布的,西屋就是指定胜出者,而爱科则是26~28日的指定胜出者。由于电力公共事业并不根据月历发布他们的招标计划,因此久而久之,每家生产商都得到了协议的市场份额。任何违背协议的公司很快会被对手发现。但是,只要司法部门不把胜出者跟月历联系起来,合谋就不会被法律觉察。不过,当局最终确实找出了这种规律,这三家公司的一些执行总裁锒铛入狱,有利可图的合谋就此瓦解。稍后我们还会讲到其他不同的合谋阴谋。19
后来,1996~1997年,无线电波段拍卖的竞标中出现了“涡轮机阴谋”的变体。一家公司如果想得到某个特定地区的许可权,它就会通过把该地区的电话区号作为其出价的后三位数字,向其他公司暗示自己争取该许可权的决心。这样,其他公司就会让它胜出。只要同一个公司集团能长期在大量的这种拍卖中相互影响,只要反垄断当局没有察觉出这种规律,这种阴谋就可能继续维持下去。20
更普遍的情形是,某个行业中的公司会尽力达成,并维持未经明确沟通的、隐含的或心照不宣的协议。这消除了反托拉斯犯罪行为的风险,尽管反托拉斯当局可以利用其他方法束隐含的合谋。不利之处在于协议不够清晰,且欺骗难以觉察,不过公司可以设计一些方法来改善这两个方面。
公司可以按照地域、生产线或某种类似的方式协议分割市场,而不是协议定价。这样,欺骗就更加显而易见,一旦其他公司“偷”走了分给你的部分市场,你的销售人员很快就会知道。
借助于“匹配竞争或殊死一搏”政策或最惠顾客条款之类的方法,商家可以更加简便地察觉降价,而报复也将得以迅速、自动地执行;在零售业尤其如此。许多销售家用产品和电子产品的公司高调地宣称,其价格将低于任何竞争对手的价格。有些公司甚至保证,如果你购买产品后一个月内发现其他同类产品价格更低,它们会退回差额,有时甚至双倍退回差额。乍一看,这些策略似乎以承诺低价促进了竞争。但只要有一点点博弈论思维就会知道,实际上它们所起的作用恰巧相反。假设彩虹之巅(RE)和比比里恩(BB)都采取了这样的政策,且它们的隐含协议是将衬衫定价为80美元。现在,每家公司都知道,如果它偷偷降价至70美元,对手很快就会发现;事实上,该策略最精明的地方在于,它让那些对低价最敏感的顾客承担了侦查欺骗的职能。而且潜在的背叛者也知道,对手会立即降低自己的价格来报复它,甚至不用等到明年的产品目录印刷出来。因此,这就更有效地吓阻了背叛者。
匹配竞争或殊死一搏的承诺可以是灵活的和间接的。在普惠公司(P&W)和劳斯莱斯公司(RR)争夺波音757和767的喷气式飞机引擎市场的竞争中,普惠公司向所有潜在购买者承诺,它的引擎相对于劳斯莱斯公司的引擎可以节省8%的燃料,否则它将赔付燃料成本的差额。21
最惠客户条款是说,所有客户将享受公司向最惠客户提供的最优惠价格。从表面上看,这些生产商是在保证最低价。不过,让我们深入考察一下。该条款意味着,这些生产商不能展开竞争,不能通过提供一个带有选择性的折扣价格,将其对手的顾客吸引过来,同时却只向它的熟客提供原来的较高价格。否则,它们必须一起降价,而那样做的代价会大得多,因为它们卖出的所有产品的利润都下降了。你可以看出这个条款对一个卡特尔有什么好处:欺骗所得小于欺骗所失,因此卡特尔也更容易维持。
美国反托拉斯执法系统的部门之一,联邦贸易委员会曾经评估过这个条款,杜邦公司、乙烷基公司和其他生产抗震汽油添加剂的公司都被指控使用了该条款。联邦贸易委员会裁定其存在反竞争效果,并且禁止这些公司在它们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里使用这个条款。
这一裁决并非没有争议。委员会主席詹姆斯•米勒(James Miller)就不同意。他写道,这个条款“按理说能够减少买家的搜索成本,使他们能够在众多卖家里找到具有最佳性价比比的卖家”。要想得到更多关于此案例的信息,请参阅“In the matter of Ethyl Corporation et al”FTC Docket 9128,FTC Decisions,pp425~686。
产权确立问题实际发生在英国。两次“圈地”浪潮,第一次由都德王朝时期的地方贵族发起,第二次由18~19世纪的议会行动发起,使得过去的公有土地归私人所有。一旦土地成为私有财产,那只“看不见的手”就会恰到好处地把门关上。土地所有者将收取放牧费,使其租金收入最大化,而这降低了土地的使用率。此举将提高总体经济效益,但也改变了分配状况;放牧费将使土地所有者更加富有,使牧民更加贫穷。即使不考虑这种分配的后果,这种方法也不总是可行的。公海或SO2、CO2排放的产权很难在缺少一个国际政府的前提下界定和执行:鱼和污染物会从一个海域漂流到另一个海域,风会携带SO2越过国界,任何国家排放的CO2也升到了同一个大气层中。由于这个原因,捕鲸、酸雨或全球变暖问题都必须通过更直接的控制来解决,但是保障这种必要的国际协议的执行并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