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2 如何从设计理念上看待抽象类和接口

答:上面主要从语法定义和编程的角度论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区别,这些层面的区别是比较低层次的、非本质的。这里将从另一个层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设计理念,来分析二者的区别。作者认为,从这个层面进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的本质所在。

前面已经提到过,“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体现了一种继承关系。要想使得继承关系合理,父类和派生类之间必须存在“is a”关系,即父类和派生类在概念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对于“interface”来说则不然,其并不要求“interface”的实现者和“interface”定义在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仅仅是实现了“interface”定义的契约而已。为了使论述便于理解,下面将通过一个简单的实例进行说明。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假设有一个关于“Door”的抽象概念,该“Door”具有执行两个动作:“open”和“close”。此时可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定义一个表示该抽象概念的类型。定义方式分别如下所示:

使用抽象类来定义Door:


01 abstract class Door

02 {

03 abstract void open();

04 abstract void close();

05 }


使用接口定义“Door”:


01 interface Door

02 {

03 void open();

04 void close();

05 }


其他具体的“Door”类型可以继承“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的“Door”,或者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的“Door”。看起来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没有大的区别,如果现在要求“Door”还要具有报警的功能,该如何设计针对该例子的类结构呢?本例主要是为了展示“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反映在设计理念上的区别,并从设计理念层面对这些不同的方案进行分析。

【解决方案一】

简单的在“Door”的定义中增加一个“alarm”方法,如下所示:


01 abstract class Door

02 {

03 abstract void open();

04 abstract void close();

05 abstract void alarm();

06 }


或者


01 interface Door

02 {

03 void open();

04 void close();

05 void alarm();

06 }


那么具有报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义方式如下:


01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02 {

03 void open(){……}

04 void close(){……}

05 void alarm(){……}

06 }


或者


01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02 {

03 void open(){……}

04 void close(){……}

05 void alarm(){……}

06 }


这种方法违反了面向对象设计的一个核心原则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在“Door”的定义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为方法和另外一个概念“报警器”的行为方法混在了一起。如果是这样,那些仅仅依赖于“Door”这个概念的模块,会因为“报警器”这个概念的改变而改变,反之亦然。

【解决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ISP原则应该把它们分别定义在代表这两个概念的抽象类中。定义方式有:这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一个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另一个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

显然,由于Java语言不支持多重继承,所以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是不可行的。后面两种方式都可行,但是对它们的选择,应该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下面一一来分析。

如果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来定义,就反映出下面问题:

❑可能没有理解清楚问题领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到底是“Door”,还是报警。

❑如果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没有问题,比如:通过对于问题领域的分析发现“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么,在实现时就没有能够正确的揭示设计意图,因为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上(均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反映不出上述含义。

❑如果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Door”,同时它具有报警的功能。该如何明确地反映出上述意思呢?“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一种继承关系,所以对于Door这个概念,应该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来定义。另外,“AlarmDoor”又具有报警功能,说明它又能够完成报警概念中定义的行为,所以报警概念可以通过“interface”方式定义。


01 Class Door

02 {

03 abstract void open();

04 abstract void close();

05 }

06 interface Alarm

07 {

08 void alarm();

09 }

10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11 {

12 void open(){……}

13 void close(){……}

14 void alarm(){……}

15 }


如果认为“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报警器,同时又具有“Door”的功能,那么上述的定义方式就要反过来。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Java中两种定义抽象类的方式,它们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程序员对它们的选择,又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的意图是否正确、合理,因为它们表现了概念间的不同关系,虽然都能实现需求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