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解决的损害赔偿性质相同。但是,附带民事诉讼又与通常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依附于刑事诉讼。由附带民事诉讼的这种特殊性所决定,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罪名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证据、先行给付、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正确处理刑事案件,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能够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和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解释》第1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根据《解释》第13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亦不受理。

    根据《解释》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首先,这里所指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最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也可能是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法定代理人负有保护被害人的责任和代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近亲属是与被害人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享有继承或管理被害人财产的权利。当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保障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

    4.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以下自然人或者单位: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是指与被告人共同实施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行为,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具体是指未成年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同样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此种和上一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赔偿应当看作是已经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审判实践中,依法应当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员范围可能较为广泛,难以一一列举,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确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与方式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及时提起。根据《解释》第161条的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解释》第164条的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需要强调的是,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但在刑事案件起诉后,必须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才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2.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文书。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2)正文。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二是事实与理由。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物质损失的情况。理由部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3)尾部。应当写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具状时间。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或难以得到执行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包括两种情形:(1)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诉前财产保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与冻结三种。查封是指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款物上粘贴人民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分、移动。扣押是指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款物运到一定的场所保管,不允许他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款物。冻结主要针对的是存款、汇款、证券等由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管理的财产,是指人民法院通知上述财产管理机构不准任何人提取、转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示例

    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第32题)

    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及简要提示】D。本题以一起共同犯罪和多被害人的案例综合考查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等内容,考查内容较为细致,需要考生对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有较全面的理解掌握。A选项还间接考查了刑事诉讼法对近亲属的界定。B项和C项都是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新增的内容。B项的错误在于在逃的苏某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C项的错误被韩某抢走的手机不能通过或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而可以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受理和准备程序

    1.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原则上与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保持同一,以便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和节省诉讼成本。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可见,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部分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只能先审理刑事部分,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而不能先审理附带民事部分,后审理刑事部分。(2)必须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不得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3)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4)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2.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和准备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与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还应当遵守以下特殊规定: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4.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5.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注释1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 图1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6.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7.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8.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后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的审理期限。

    三、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审理终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依法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作出的书面决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由以下部分组成:

    1.首部。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判决书的名称、案号。名称应写明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要列明诉讼代理人。(3)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过程。要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2.事实。事实部分通常要写明以下内容,对简单案件可直接用5个自然段叙述:(1)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2)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内容,即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3)写明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所作的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4)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全部事实。既要写明法庭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又要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事实。(5)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并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3.理由。根据法庭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除应当充分论证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应适用的法律以外,还应当充分论证被害人是否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以及物质损失的大小,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法律依据。对于控辩双方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应当说明是否采纳并分析是否采纳的理由。对法律依据不仅应当引用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还应当引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4.判决结果。除写明被告人构成了何罪,应受何种刑罚处罚或者免予刑罚处罚,或者宣告无罪以外,还应当写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何解决。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可能有四种情形:(1)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物质损失;(2)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物质损失;(3)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物质损失;(4)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物质损失。

    5.尾部。这一部分要告知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方法,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作出判决的时间,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书记员署名。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99~10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164条 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又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程序。

    本章应注意掌握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尤其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不限于被害人,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将检察机关列为原告人;被告也不限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列为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当依据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除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的以外,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不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但被害人因治疗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问题而支付的医疗费用则属于因犯罪而导致的物质损失。

    • 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