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刻意遮蔽的事实

    洪洞县的地方官,将军队建设的重要性摆在第一位,欲紧跟朱元璋的步伐与意志,结果集体丢了脑袋。刑部尚书王峕,因案件调查触及胡元风俗,被视为没能紧跟朱元璋的步伐与意志,也丢了脑袋。民女史灵芝,则在经历了一番惊心动魄的大风波之后,意外逃过了被逼与丈夫、孩子分离的悲惨命运。但她既不清楚自己为何会险遭这样的厄运,也不清楚自己为何又能逃脱这种厄运。她意识不到朱元璋的暴政才是自己命途多舛的根源,却大概率会在逃出生天后,庆幸自己遇到了“明君”。

    《御制大诰》没有提及对唐闰山的处置。从朱元璋批评王峕“不行明坐妄取他人妻室为妻之罪”这句话来推测,唐闰山很可能受到了某种惩处,但这种惩处或许不太重。唐闰山是士兵,强迫“在籍军户”为士兵娶妻并将之送到驻防地,以提升士兵(也就是“军事农奴”)的逃亡成本,是明帝国此时正在执行的一项国策。《御制大诰》用了三条来讲“史灵芝案”,批判的矛头始终对准中央与地方官员,而非“妄取他人妻室为妻”的唐闰山,似乎可以支持这种推论。此外,未经查实即乱开文件给地方政府的兵部,是造成这桩案子的重要责任方,朱元璋也仅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唐闰山于兵部朦胧告取妻室”,这话与其说是在批评兵部,倒不如说是在为兵部开脱。

    如果不涉及“军事农奴”的管控问题,朱元璋会给予唐闰山怎样的判决?这个问题可以在《御制大诰》第二十二条中找到答案。朱元璋说:

    同姓、两姨姑舅为婚,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此前元之胡俗。……有等刁顽之徒,假朕令律,将在元成婚者,儿女已成行列,其无藉之徒,通同贪官污吏,妄行告讦,致使数十年婚姻,无钱者尽皆离异,有钱者得以完全。此等之徒,异日一犯,身亡家破,悔之晚矣。……今后若有犯先王之教,罪不容诛。(22)

    所谓“有等刁顽之徒,假朕令律,将在元成婚者,儿女已成行列,其无藉之徒,通同贪官污吏,妄行告讦”,指的正是“史灵芝案”里的唐闰山这类人——普通百姓遵循旧俗“弟收兄妻,子承父妾”,往往发生在兄长或父亲去世的当下,既不会去打官司,也不会出现破坏他人“数十年婚姻”的问题。唯有原告背井离乡多年,家中兄嫂或父妾因丈夫去世已然改嫁另组家庭,而原告又突然得到某项“特权”的加持,才有可能发生这种告上衙门,且能得到衙门支持,进而破坏他人数十年婚姻的问题。满足这种条件的,主要是洪武十八年(1385)前后的那些“军事农奴”们。朱元璋的“无钱者尽皆离异,有钱者得以完全”一句,也可谓是泄露天机——有钱的家庭,可以出钱为“军事农奴”另行购买女性作为妻子;没钱的家庭,便只能接受抛弃儿女、夫妻分离的惨剧。军事建设优先,这是明帝国地方政府处理此类事情的普遍做法。

    朱元璋明白这一切,但他不会在《大诰》里点明这一切。所以,针对唐闰山等人的尖锐批评,挪到了《御制大诰》的第二十二条,而非紧接第六、七、八条继续往下说。第二十二条里完全隐去了唐闰山等人的身份,对“军事农奴”这项暴政也只字不提,尽管它们正是整件事情发生的根源。

    为了将自己塑造成一位空前绝后的“明君”,朱元璋将一切都推给了“无藉之徒”和“贪官污吏”。他绝不承认自己是这些荒诞悲剧的始作俑者。


    (1) 《御制大诰·君臣同游第一》,《洪武御制全书》,第749—750页。

    (2) 《御制大诰·君臣同游第一》,《洪武御制全书》,第749—750页。

    (3) 《御制大诰·胡元制治第三》,《洪武御制全书》,第750—751页。

    (4) 《御制大诰·荐举首领官第四》,《洪武御制全书》,第751页。

    (5) 《御制大诰·荐举首领官第四》,《洪武御制全书》,第751页。

    (6) 《御制大诰·刑部追问妄取军属第七》,《洪武御制全书》,第752页。

    (7) 《御制大诰·尚书王峕诽谤第八》。《洪武御制全书》,第752页。

    (8) 《明史》卷九十《兵二》,第2193页。

    (9) 顾诚:《隐匿的疆土:卫所制度与明帝国》,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第78页。

    (10) 唐长孺:《〈晋书·赵至传〉中所见的曹魏士家制度》,收录于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7—33页。

    (11) 《三国志·魏书·高柔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84页。

    (12) 按永乐二年(1404)都察院左都御史陈瑛的说法,“以天下通计,人民不下一千万户,官军不下二百万家”,也就是天下五分之一的人口属于朝廷的“军事农奴”,明帝国实可谓是一个农奴制国家。见《明太宗实录》第三十卷,永乐二年八月庚寅。

    (13) 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34页。这数百万户“军事农奴”,在洪武时代更具体的命运,留待后文谈及《大诰武臣》时再做详述。

    (14) 《明太祖实录》卷六十七,洪武四年八月甲午条。

    (15) (明)徐溥等:《大明会典》卷一五五,“军政起解”。

    (16) 《明代的军屯》,第244页。

    (17) 《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九,洪武三年十二月丙子条。

    (18)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六,洪武十六年八月戊辰条下“是月”。

    (19) 《明史》卷九十二《兵四》,第2255页。

    (20) 王世贞:《弁山堂别集》卷八七《诏令杂考三》。转引自《隐匿的疆土:卫所制度与明帝国》,第79页。

    (21) 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户律三·婚姻·娶亲属妻妾”条,辽沈书社1990年版,第60页。

    (22) 《御制大诰·婚姻第二十二》,《洪武御制全书》,第757—7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