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高压恐惧下的行为失常
回到本文开篇提到的朱升一案。
虽然无法知晓朱升一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人,无法知晓他在胥吏这个职位上究竟做过些什么,也无法知晓他与钦差旗军之间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冲突,但只要了解洪武时代针对胥吏的整肃运动相当残酷,了解到绝大多数胥吏都未能在运动中幸免,且一旦成为被调查对象,等待他们的要么是诛杀,要么是被发配去服沉重的劳役,最后落一个“暴露尸骸不收”的结局,便不难理解为何会发生朱升一们“殴打钦差旗军”这种极端事件。即便朱升一案没有发生,也会发生李升一案、王升一案。
耐人寻味的是,朱升一等人殴打钦差旗军时,其上司昆山县官李均的态度是“约束”,也就是试图阻止他们这样做。这或许是因为李均初到昆山,与朱升一等尚无多少交集,所以并不担忧这些胥吏的被整肃会波及自己。那些与被整肃胥吏有较多政务交集的地方官员,往往会是另一种表现,事情甚至会升级为“地方官与胥吏合作,共同殴打钦差旗军”。
朱元璋在《大诰》里讲述了不少这样的案件。试举三例。
第一例发生在松江府。大致案情是:朝廷派了以傅龙保为首的十五名钦差旗军,前往松江府“抄扎犯人计三家财,提取赃吏夏时中等三名”,也就是去松江府抄家,并将被整肃的胥吏押往京城。松江知府李子安闻讯后,不知会钦差旗军,“私自将计三家抄扎,克落家财作弊,又将夏时中等三名受财卖放”。钦差旗军为了交差,欲将一名叫作张子信的胥吏带走“赴京回话”。该胥吏拿出十贯银钞贿赂旗军,旗军不敢受贿,将银钞送至知府衙门。李子安担忧胥吏被带至京城后“发其奸贪”,会将自己也连累进来,于是带着知府衙门的“吏典、皂隶人等”,从钦差旗军的手里,将胥吏张子信给抢了回去,还把傅龙保等十二人抓起来关入了监狱。有三名钦差旗军逃走,为防他们回京告状,李子安又与守门镇抚合作,“闭门邀截回还,锁禁五十余日”,通过紧闭松江城门,将逃脱的三名钦差旗军全抓了回去,关押了五十多天。因为干了这种事情,李子安等人最后被朝廷凌迟示众。(73)
松江知府李子安的种种作为,动机皆是为了自保。赶在钦差旗军之前抄计三的家,是为了防止从计三家里抄出不利于自己的材料;将被整肃的胥吏放跑,是担忧他们被带到京城遭受刑讯时会扯上自己;最后亲率胥吏与钦差旗军武斗抢人,则显示他已被逼到了绝境——知府衙门的日常政务不可能脱离胥吏自行运转,衙门里揪出“害民胥吏”,李子安无法置身事外。钦差旗军非要带胥吏回京审讯,李子安走投无路,只好与之彻底决裂。(74)
第二例发生在江西建昌县。大致案情是:建昌县的夏粮赋税超过了期限迟迟没能缴纳。上级衙门南康府以公文的形式催了二十八次,仍无结果。该县究竟为何缴纳不上夏粮赋税,朱元璋没有提供解释。总之就是怎么都缴不上,拖到最后没办法,知县徐颐只好命人前往负责收粮的仓库行贿,希望仓库出具夏粮已收的证明,帮助建昌县先渡过这一关,日后再将粮食补上。此事被人告发后,刑部派了旗军张观等人前往建昌县抓人。知县徐颐先是“将刑房吏喻俊轻隐藏”,让负责与旗军对接的刑房胥吏玩失踪,只让吏房胥吏徐文政出面应付旗军。再之后,知县与胥吏们便集体消失了,连续二十余日不走县衙正门,全偷偷从后门出入。旗军们在县衙前等消息等得不耐烦,忽然有一天再次见到吏房胥吏徐文政,便将其抓住,欲送往京城交差。知县徐颐觉得自己已被逼上绝路,遂率领众胥吏一起动手,“将各军罗织,抢入县厅跪问,诬以直行正道,于县门下监锁”——把旗军们抓了起来,弄到县衙大厅上审讯,诬陷他们在县衙内行走正门的直道(朱元璋严禁钦差旗军等“径由中道,直入公廨,据公座”,违者“拿至京师,官民皆枭于市”(75))。可惜的是,有三名旗军逃走后回到京城告状。徐颐见事情败露,只好改变策略,将抓捕的旗军释放,组织了一批本县老人前往京城奏保自己。(76)
和李子安一样,徐颐的结局也是被朱元璋下令凌迟示众。
第三例发生在金华府,案情与前两例略有一些差异:
金华府县官张惟一等,出备银、钞、衣服等项,赍送钦差舍人。舍人不受,就欲擒拿,特令府官封收其物。府官自知其难,舍人临行,其府官发忿,故纵皂隶王讨孙等殴打舍人。事觉,皂隶断手,府官之罪,又何免哉。(77)
前两例中的地方官与钦差旗军交恶的导火索是旗军要抓胥吏入京。本例中张惟一与钦差舍人交恶的导火索,则是张惟一行贿未遂。钦差舍人前往金华县,具体是何目的,朱元璋没有提及,但大方向一定是整顿吏治。所以,张惟一见到钦差舍人来到自己的治所,内心必定非常忐忑。
张惟一的忐忑,与其说源于对自身清廉的不自信,不如说源于对洪武时代“无几时无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的恐惧。《御制大诰三编》的第二条里,朱元璋披露过一个非常恐怖的事实:频繁的杀戮之下,明帝国的官吏已严重不够用,迫不得已只好让已被定罪者继续在衙门里任职,以维系明帝国的统治,避免其进入无政府状态。如刑部主事当中,王本道与徐诚被判了“徒罪”和“绞罪”,庞守文被判了“斩罪”和“绞罪”,因为所在衙门没人了,他们便继续以罪人的身份在刑部任职。监察御史当中,罗师贡被判了“徒罪”和“绞罪”,陈宗礼被判了两次“斩罪”,张翚被判了“砌城安置罪”和“绞罪”,李哲被判了“流罪”和“斩罪”,也因为所在衙门没人了,这些人便继续以罪人的身份在御史衙门任职。其他如光禄司署丞刘辐、户部主事黄健、工部主事李巽等,也是同样的情况。仅该小节被朱元璋列举出名字来的“戴罪还职”或“戴罪发充书吏”者,便有三百余人之多(78)。
对官吏们而言,“戴罪还职”或“戴罪发充书吏”并不是什么值得庆幸的事情。一者,不杀头,不意味着不受刑。管理龙江卫仓库的“官攒人等”(官攒人是官与攒的合称:官指的是主管仓库的官员;攒指的是在仓库工作的基层役吏攒典,也就是胥吏),因“郭桓案”受到牵连遭遇整肃,朱元璋命令他们继续戴罪管理仓库,同时还对他们集体施以“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79)的酷刑。二者,现在没被杀头,不意味着将来不杀头。只要洪武时代的整肃运动不停止,再次遭诛的威胁便时刻高悬。龙江卫仓库那些已被挑断脚筋挖掉膝盖的“官攒人等”,不到半年,便又集体死在了下一轮整肃运动中。
“无几时无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一语,出自亲历过洪武时代的解缙之口。洪武二十一年(1388),朱元璋以“义则君臣恩犹父子,当知无不言”的话术,鼓励刚刚完成科考步入官场的解缙给朝政提意见。解缙于是进呈了一篇密奏,内中便将朱元璋的统治概括为“国初至今将二十载,无几时无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只闻“震怒锄根剪蔓诛其奸逆”,而“未闻诏书褒一大善”,仿佛这世上全无一个好人。(80)解缙不会当着朱元璋的面污蔑洪武时代,他的感受是洪武时代全体官员们的感受,自然也是张惟一的感受。所以,不管张惟一有没有贪赃枉法(除了殴打钦差舍人,《大诰》中未提及张惟一是否被查出其他罪行),钦差舍人来到了金华府,便意味着一场巨大的危机降临。为了消除危机,张惟一决定拿上银两、银钞与衣服,去贿赂钦差舍人。
问题是,张惟一觉得“无一日无过之人”的现实很可怕,钦差舍人也同样如此觉得(何况他们的日常工作离朱元璋更近)。钦差舍人不愿为了些微银两和几件衣服,便将自己推入绝境,所以不肯受贿,还试图以行贿为由,将张惟一抓起来法办。被逼到绝境的张惟一,遂不顾后果泄愤,发动手底下的胥吏,直接将钦差舍人给揍了。胥吏们愿意服从张惟一的指示去做这种事,显示他们之间是一个比较稳固的利益共同体。
此案的结局是:参与殴打行动的胥吏们被断手,张惟一也遭到了严惩——朱元璋说“府官之罪,又何免哉”,没说具体惩罚是什么。笔者推测应是被杀,因钦差舍人乃是贯彻朱元璋意志之人,张惟一是殴打钦差舍人案的主导者,朱元璋不可能让他活着(朱升一案便是按这种逻辑处理的)。
以上案例,包括朱升一案在内,皆可视为弱小个体被无远弗届的巨大恐惧笼罩、无法把握自身命运时的行为失常。这些官吏清楚殴打囚禁钦差旗军、钦差舍人的后果。清楚后果仍要这么做,是因为他们自觉已再无其他求生之法,只求一泄胸中积愤。当然,也有一些被整肃的胥吏走得更远,比如举旗造反,落草为寇。洪武二十二年(1389)前后,广西平乐府富川县一名叫作首赐的“逃吏”,便选择了做山大王,“纠合贼人盘大孝等为乱,杀知县徐原善等,常往来富川、永明、江华三县劫掠”(81)。
除了积愤爆发殴打钦差,洪武时代被整肃的官员与胥吏,也有极端“理性”的另一面。
比如,吏部主事萧惟一因为“误将奏本出外,被守卫军搜出”,被送往都察院审讯。审讯期间,萧惟一“索本部官银三百两。如无,便乱指”(82),向吏部主官索要三百两银子,声称若不给,便要在受审时故意攀咬吏部主官。显而易见,这是一种“绝望的理性”——萧惟一清楚自己的人生已经完了,即便不死,被罚去做胥吏或服劳役也不会有什么好结局,不如趁着被刑讯的机会攀咬威胁上司。刑讯结束之后,便不会再有这样的“好机会”。
再如,绰号“小疾灵”的绍兴府余姚县胥吏叶彦彬,因事被整肃入狱后,也在狱中使出了与萧惟一完全相同的手段。他威胁那些与自己案子有关之人说,若不提供好处,便要在供词里将他们牵连进来。被威胁者只好求他“毋我对词”,允诺“以银相送”(83)。这也是一种“绝望的理性”——胥吏入狱,不管是死是活,人生都已基本完蛋。既然完蛋,便不如在完蛋之前再讹诈上一笔钱,即便自己享受不到,也可以留给家人。
朱元璋将萧惟一与“小疾灵”的案子写入《大诰》,是为了以之为例,批判洪武时代官员与胥吏的道德品质极其恶劣,简直已无可救药。他丝毫没有意识到,时代的道德滑坡,往往是从政治滑坡开始的。
(1) 《御制大诰·皂隶殴旗军第十七》,《洪武御制全书》,第756页。
(2) 《大诰武臣》中,朱元璋曾解释说,之所以将“抄扎胡党及提取害民官吏人等”之事全交给“军官军人”去做,是因为“每日差一个行人出去,有司打送,动辄数百贯钞,这等人,白身在草窠里出来,又无功劳,他却便得了许多东西,因此上都差军官军人,便他得了些东西,也是出过气力的人,却不强似与那白身无功劳的人”——军官军人跟着他一起打过天下,让他们去地方上收受贿赂,总好过让那些没参与打天下之人去地方上收受贿赂。见《大诰武臣·卖放胡党第十七》,《洪武御制全书》,第943页。
(3) “胥”是供官府驱使的劳役,主要承担征税、治安、守卡、站堂、看门、传唤、看管仓库、押解犯人、传递文件、运输物品等工作。“吏”是为官府办理具体公务之人,同属劳役,但地位略高于“胥”,主要负责文字方面的工作,如收发公文、保管档案、誊录文书、造报账册等。见韦庆远、柏桦:《中国官制史》,东方出版中心2001年版,第358—359页。
(4) 按洪武军制,每一百二十人为百户所,百户所下设有两名总旗、十名小旗。“钦差旗军”当是从这些总旗和小旗里筛选。另,明代实行军户制度,军户是一种世袭身份,军官亦出自军户,军官之户家中符合当兵年龄的男丁称作“舍人”。“钦差舍人”当是从这些男丁中筛选。另据沈德符说:“舍人以中书省为贵,在唐宋秩四品,与翰林学士对掌内外制;而宋世武臣,又有阁门臣宣赞舍人,为环卫近职,凡大帅子弟荫授者任之……本朝废中书省,仅留舍人以掌诰敕,尚存唐宋之旧,而官止七品,初本清要近臣,其后间以任子及杂流居之。”见(明)沈德符撰、杨万里校点:《万历野获编(中)》,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452页。此七品舍人与军户舍人是两个群体,洪武时代被差往地方抓捕胥吏的舍人,当是军户舍人,而非“掌诰敕”的七品舍人。
(5) 《御制大诰·吏殴官长第十六》,《洪武御制全书》,第755页。
(6) 《御制大诰三编·农吏第二十七》,《洪武御制全书》,第911页。
(7) 《御制大诰·胡元制治第三》,《洪武御制全书》,第750页。
(8) 《御制大诰·差使人越礼犯分第五十六》,《洪武御制全书》,第774页。
(9) 黄时鉴:《元朝史话》,北京出版社1985年版,第85—88页。
(10) 因为胥吏在元代不属于贱民,有着畅通的上升渠道,所以元末明初有许多读书人是在元朝做过胥吏的。这也直接导致进入洪武时代后,朱元璋一面试图将胥吏打入贱民行列,一面又不得不启用大批曾在元末做过胥吏的读书人进入官僚系统。这方面的统计,可参见王雪华:《明朝洪武时期胥吏任官状况论述》,《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二十一,熙宁四年三月癸卯条。
(12) (宋)王十朋著,梅溪集重刊委员会编:《王十朋全集》“轮对札子三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95页。
(1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乾德二年四月己巳条。
(14) (宋)沈括:《梦溪笔谈》,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84页。
(15) (宋)司马光:《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三)·论财利疏》,巴蜀书社2009年版,第189页。
(16) [日]宫崎市定著,张学锋译:《东洋的近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第61页。
(17) 夏玉润:《朱元璋与凤阳》,黄山书社2003年版,第574页。
(18) (明)黄宗羲撰,孙卫华校释:《明夷待访录校释》,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103页。
(19) 司马光在给宋英宗的札子里,结合自身见闻如此写道:“置乡户衙前以来,民益困乏,不敢营生。富者反不如贫,贫者不敢求富。臣尝行于村落,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皆言不敢为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抉以为衙前矣。况敢益田畴、葺庐舍乎?”见《论衙前札子》,收录于《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六)》,第293—294页。
(20) 明代如此,清代也同样如此。所以袁枚才会为没有俸禄的胥吏们打抱不平:“吾不解今之为政者,一则曰严胥吏,再则曰严胥吏。夫胥吏即百姓也,非鬼蜮禽兽也。使果皆鬼蜮禽兽,宜早诛之,绝之,而又何必用之而严之!周官所谓陈其殷,置其辅,辅即胥吏也,虽圣人不能不用也。然三代以上有庶人在官之禄,今既无之,则上之人宜为若作设身想,而何严之?”见《答门生王礼圻问作令书》,收录于(清)袁枚著,周本淳标校:《小仓山房诗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524页。
(21) 朱元璋在大诰里写有一段非常耐人寻味的文字:“府官、州官、县官,府吏、州吏、县吏,一切诸司衙门吏员等人,初本一概民人,居于乡里,能有几人不良。及至为官、为吏,酷害良民,奸狡百端,虽刑不治。”这段话显示,朱元璋其实很清楚官员贪腐与胥吏害民的根源是制度。但朱拒绝说出这个答案,他笔锋一转,开始批判起了官吏的家属,将部分责任归咎于官吏们的家属品性太过恶劣:“朕思是官、是吏,其父母妻子闻此酷害良民,如何并不推己以戒之、以谏之,致令身家祸焉?详观其属,非同恶相济,岂如是耶。”见《御制大诰·戒吏卒亲属第十三》,《洪武御制全书》,第772页。
(22) 《明太祖实录》卷九一,洪武七年七月丙戌条。
(23) 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81页。
(24) 《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第80页。
(25) 明代胥吏大体分为四类:主管胥吏、案牍胥吏、司财胥吏和司狱胥吏。“典吏”便是最主要的案牍胥吏,主要负责抄写、收发、保管文案,是所有衙门的标配。见鹿谞慧、曲万法、孔令纪主编:《中国历代官制》,齐鲁书社2013年版,第564—566页。案牍是衙门最核心的东西,朱元璋重视对“典吏”的控制,显然与这类胥吏的工作性质有关。
(26) 《明太祖实录》卷六七,洪武四年七月丁卯条。
(27) 《御制大诰·戒吏卒亲属第十三》,《洪武御制全书》,第803页。
(28) 洪武时代的胥吏选择标准如下:“凡佥充吏役,例于农民,身家无过,年三十以下能书者选用。但曾经各衙门主写文案、攒造文册及充隶兵与市民,并不许滥充。洪武二十八年奏准:正军户五丁者充吏,四丁不许。水马驿站贴军杂役养马等项人户四丁以上者充吏,三丁不许。民户两丁识字亦许勾充。”见《大明会典》卷八“吏役参拨”。
(29) 洪武时代的服饰制度,参见张佳:《新天下之化:明初礼俗改革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2—94页。
(30)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八,洪武十九年秋七月乙卯朔条。这位苏州知府王观,不但严格执行了朱元璋打击胥吏的指示,也充分领会了朱元璋消灭富户的精神,曾在征收赋税时采取“延诸富室,集郡衙,饮食之,使各量出赀,以代贫困者之逋”的手段,也就是将苏州当地的富户全都弄到知府衙门里关起来,给饭吃但不许离开,直到他们“自愿”将那些不属于他们的赋税认领完毕,才算完事。见李濂:《苏州府知府王公观传》,转引自《苏州通史:明代卷》,第27页。
(31) 《御制大诰·罪除滥设第七十四》,《洪武御制全书》,第846页。
(32) 《御制大诰续编》第二条中提道:“今洪武十九年,松江府吏卒有犯,都察院询问害民之由。其所供也,止松江一府,其不务生理者,专于衙门阿附役吏皂隶,夤缘害民。吏,其名曰正吏,曰主文,曰写发。皂隶,其名曰正皂隶,曰小弓兵,曰直司。牢子,其名曰正牢子,曰小牢子,曰野牢子。此三等牢子,除正牢子合应正役外,余有小牢子、野牢子九百余名,皆不务生理,纷然于城市乡村扰害吾民。”见《洪武御制全书》,第794页。此处称松江府被惩处的胥吏人数为九百余名。这意味着,松江府的胥吏在洪武十九年遭遇了不止一次大规模的整肃。唯如此,遭惩人数才会上升至《御制大诰续编》第七十四条里的一千三百五十人。
(33) 《御制大诰续编·罪除滥设第七十四》,《洪武御制全书》,第846页。
(34) 朱元璋:《道德经序》,《洪武御制全书》,第292页。此外,朱元璋还在《大诰》里说:“积年民害官吏,有于任所拿到,有于本贯拿到。此等官吏,有发云南安置充军者,有发福建、两广、江东、直隶充军者,有修砌城垣二三年未完者。”见《御制大诰·积年民害逃回第五十五》,《洪武御制全书》,第773页。
(35)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事卷)》,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80页。
(36) (清)戴枚等修纂,宁波市鄞州区地方志办公室整理:《同治鄞县志》第11册卷三十二,浙江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45—46页。李孝谦躲过了此劫,但李父很快又再次“以富室主料量米耗罪当死”,这一次站出来代替父亲去服罪的,是李孝谦之弟李忠谦。这位年仅十九岁的年轻人“黥而戍竟没辽东”,很快便死在了遥远的辽东。
(37) (明)刘辰:《国初事迹》,明秦氏绣石书堂抄本,第15页。
(38) 《国初事迹》,第39页。
(39) (明)张铨撰,田同旭、赵建斌、马艳点校:《国史纪闻》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第112页。
(40) (明)解缙:《文毅集》卷一《大庖西封事》,钦定四库全书本,第05页。
(41) 比如《御制大诰续编》第六十六条便提道:“洪武十九年四月初十日,苏州府管下七县地方,捉拿黥面文身髡发在逃囚徒一十三名,无黥刺一十九名,逃吏二十五名,逃军六名。”见《御制大诰续编·纵囚越关第六十六》,《洪武御制全书》,第841页。
(42) 《御制大诰续编·逃吏更名第四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825页。
(43) 《御制大诰续编·常熟县官乱政第四十九》,《洪武御制全书》,第826页。
(44) 《御制大诰续编·容留滥设第七十三》,《洪武御制全书》,第845页。
(45) 沈家本著,沈厚铎重校:《日南随笔》,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65页。
(46) 《御制大诰续编·容留滥设第七十三》,《洪武御制全书》,第845—846页。
(47) 《御制大诰续编·相验囚尸不实第四十二》,《洪武御制全书》,第821页。
(48) 《御制大诰续编·追问下蕃第四十四》,《洪武御制全书》,第822—823页。
(49) 《御制大诰续编·相验囚尸不实第四十二》,《洪武御制全书》,第821页。
(50) 《御制大诰续编·故更囚名第四十三》,《洪武御制全书》,第822页。
(51) 《御制大诰三编·把揭籍点吏第二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912页。
(52) 朱元璋在《大诰》里也讲了一桩“民畏为吏”的案子:“十二布政司起到能吏,发付在京掌管亲军文册,其事至易。各吏众言一辞,来诉甚多,皆言不解管军吏事。”布政司衙门精挑细选了一批经验丰富的书吏,将其送入京城负责掌管朱元璋亲卫军队的簿书文册。这些人抵京后,纷纷寻机会向朝廷诉苦,众口一词说自己不懂军队里的事,做不了这个工作。朱元璋为此大怒,认为这些人是因为在皇帝眼皮子底下做“军吏”没有油水可捞,所以才百般推脱。其实,胥吏们真正恐惧的,是距离朱元璋的视线越近,遭遇整肃的概率就越大。结果也正如“军吏”们所担忧的那般,他们很快便因“结交近侍,关支月粮”等缘故,纷纷丢掉了性命(朱元璋提供了一份多达五十六人的诛杀名单)。见《御制大诰续编·重支赏赐第二十七》,《洪武御制全书》,第811—812页。
(53) (唐)杜佑:《通典》“职官二十二”。
(54) 刘泽华、汪茂和、王兰仲:《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273—274页。
(55) (清)洪亮吉:《吏胥篇》,《洪亮吉集》第一册,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6页。
(56) (清)徐赓陛:《覆本府条陈积弊禀》,收录于《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一,“吏政六”。
(57) [日]宫崎市定著,张学锋、马云超等译:《宫崎市定亚洲史论考》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1201页。
(58) 为了抓出这些隐形胥吏,朱元璋命令十二布政司、府、州、县诸司衙门,须将“当佥应役皂隶,或亲身,或代替,或佣他人,在任之官将额设名数”,也就是法定胥吏的数量,明确写在榜文里“告之于民”。榜文里须有胥吏的姓名与详细职务。凡姓名不在榜文之中却充当胥吏者,鼓励“诸人擒拿赴京”。见《御制大诰续编·吏卒额榜第十四》,《洪武御制全书》,第803—804页。
(59) 《论食货》,《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百五十四《国用部》。转引自《中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380页。另,赵世瑜查找“全国各地三十余处地方志统计,平均每府吏三十三人,每州吏二十一人,每县吏二十人,则全国府州县一千五百六十四个,共应有吏近四万人”。见赵世瑜:《吏与中国传统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页。该数据可证,朱元璋拍脑袋制定的胥吏配备标准,至少在文件层面得到了长期贯彻。
(60) 侯方域:《额吏胥》,收入(清)魏源:《魏源全集·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十四,“吏政十·吏胥”,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456—457页。
(61) (清)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日知录集释全校本》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485—486页。
(62) 《御制大诰续编·闲民同恶第六十二》,《洪武御制全书》,第839页。
(63) 《御制大诰续编·诸司进商税第五十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31页。
(64) 《御制大诰续编·诸司进商税第五十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32页。此处有个小问题:按朱元璋前文的叙述,“总计府、州、县、司、局等衙门二千四百三十七处”,也就是此次进呈商税的衙门共计有两千四百三十七处。但统计公文犯错的衙门,则共有两千四百三十八处,超过了进呈商税的衙门总数。当是某处数据有误。
(65) 《御制大诰续编·诸司进商税第五十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31页。
(66) 朱元璋在《大诰》中有严厉规定,市民一概不许做胥吏,违者处死,邻里知情者若不举报也要被治罪:“《诰》布民间,有司仍前用此,治以死罪。市井之徒见充此役者,见《诰》即早退去。若仍前擅应此役及暗构为是,皆死。闾巷邻里知而不拿,长成奸恶,自取扰害,治以罪责。知此无藉仍应此役,众耆民及少壮者拿赴京来,以凭区处,的不虚示。”见《御制大诰续编·市民不许为吏卒第七十五》,《洪武御制全书》,第847页。
(67) 《御制大诰续编·钱钞贯文第五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837页。
(68) 《御制大诰·积年民害逃回第五十五》,《洪武御制全书》,第774页。
(69) 《御制大诰三编·农吏第二十七》,《洪武御制全书》,第911页。
(70) 该衙门控制着“在京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卫所”,拥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另一军事机构兵部则拥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见严耕望:《中国政治制度史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202页。
(71) 《御制大诰续编·用囚书办文案第二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813页。
(72) 朱元璋注意到这种“合作”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官员们之间的互相举报。如徽州府祁门县的知县何敏中、县丞李善与主簿李文鼎,便曾向朱元璋举报徽州府的府衙内“容留积年老吏一十五名,作老先生名色,在房主写文案害民”,得到朱元璋的公开表彰。下级衙门与上级衙门一旦发生利害冲突,便很可能会催生这种举报。见《御制大诰续编·有司超群第九》,《洪武御制全书》,第801页。
(73) 《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63—864页。
(74) 李子安率胥吏抓捕关押了十五名钦差旗军后的行为,颇使人迷惑难解。按朱元璋的说法,“(李子安)自知非理,朦胧妄申都察院定夺。都察院着令解院施行,其李子安又行设计,却将旗军解赴府军前卫,以至事发”。(见《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64页。)都察院的职责是“纠弹百司,辩明冤枉”,李子安向都察院喊冤合情合理,这意味着他有一套自己如何被钦差旗军构陷的说辞(朱元璋将之定性为“朦胧妄申”)。但当都察院下令将涉案钦差旗军送往都察院接受讯问调查时,李子安却做出了难以理解的行为,他竟将钦差旗军押往府军前卫。府军前卫是负责京城安全工作的皇家亲军之一,许多钦差旗军便出自该部队。部队从自身利益出发,必然袒护麾下军士。李子安将钦差旗军送回部队,便等同于放弃了求生的挣扎。朱元璋的“以至事发”四个字,便是此意。朱元璋在《御制大诰续编》中讲述的一个案例,或许有助于理解李子安的行为:“为旗军往广东提取积年民害吏,将各吏疏放在路,经由本县,索舡扰民,(建阳县)知县郭伯泰等将旗军固禁,复枷罪吏,以状来闻。特遣行人持敕,劳以尊酒,升知县郭伯泰为泉州府同知,县丞陆镒为福州府通判。”大意是:朱元璋派了钦差旗军,前往广东抓捕害民胥吏。结果有钦差旗军路过福建建阳县时不好好押送害民胥吏,且索要舟船扰民,当地知县郭伯泰将钦差旗军抓捕关了起来,又给害民胥吏套上了枷锁,然后将情形汇报给了朱元璋。朱元璋接到汇报后表彰了郭伯泰等人,给他们升了官。见《御制大诰续编·有司超群第九》,《洪武御制全书》,第801页。
(75) 《御制大诰续编·妄立干办等名第十二》,《洪武御制全书》,第803页。在洪武时代,状告钦差旗军“直行正道”获得成功的案例也是有的,如洪武十八年(1385),池州府知府王希颜、推官林惟贤状告钦差舍人刘蛮儿押解犯人路过池州府时“驰正道,直入公厅”,王希颜将其擒拿后“加之以刑”,并报告给朱元璋,结果得到了赐酒的嘉赏。见《御制大诰续编·有司超群第九》,《洪武御制全书》,第801页。这种御状是否能告成功,其实全凭运气。王希颜对钦差舍人用刑,本质上与殴打钦差旗军并无不同,若按“朱升一案”里朱元璋制定的规矩——“若旗军纵有赃私,所司亦当奏闻区处,安可轻视”——王希颜等官员也很有可能倒大霉。
(76) 《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63页。地方官通过发动地方百姓向朱元璋请愿来保全性命,也有成功的案例,如洪武十八年(1385),诸城县知县朱允恭与金坛县丞李思进被整肃后,两县的“父老”各自联名递材料给朝廷,说朱允恭与李思进“为政有方”,希望不要将其抓走。朱元璋没有去做更多的调查,便答应了这些“父老”的请求。见《御制大诰续编·有司超群第九》,《洪武御制全书》,第801页。
(77) 《御制大诰初编·皂隶殴舍人第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756页。
(78) 《御制大诰三编·进士监生不悛第二》,《洪武御制全书》,第868—892页。
(79) 《御制大诰·刑余攒典盗粮第六十九》,《洪武御制全书》,第782页。
(80) 《文毅集》卷一《大庖西封事》,钦定四库全书本,第01—03页。
(81) 《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二年十二月戊午条。
(82) 《御制大诰续编·朝臣蹈恶第五十》,《洪武御制全书》,第827页。
(83) 《御制大诰初编·奸吏建言第三十三》,《洪武御制全书》,第7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