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没有人是安全的
由陈寿六案开始,朱元璋通过户户皆须恭读收藏的《御制大诰》与《御制大诰续编》,将“发动群众抓捕害民者”这一运动,一步步从抓胥吏扩大为抓官员、抓富民,最后终于走到了明帝国人人皆危的程度。
这种人人皆危,见于朱元璋在《御制大诰三编》中讲述的几个案例。
案例一。归安县有一个叫作杨旺二的百姓,趁里长攒造文册之际,将协助其工作的良民文阿华和甲首盛秀二给抓了起来,“绑缚拿至安吉县地面,私自监禁一月,百般欺诈银钞等物”,意思是若不给钱便要将二人当成害民者送往京城。敲诈得手后,杨旺二担心东窗事发,未遵守承诺,反仍将二人绑缚进京。朱元璋的判决是:“如此排陷小民,肆奸玩法,枭令示众。”(33)
案例二。安吉县有个佃户名叫金方,租种了本县地主潘俊二的一亩六分地,连续两年没有交田租。潘俊二到金方家里去索讨,结果被金方“响应”朱元璋的号召,当作害民豪户给绑了起来,“骗要本人黄牛一只,猪一口,宰请众人饮吃。又行虚勒要潘俊二已收田租并不曾骗要牛只文书三纸,然后将潘俊二绑缚前来”,先是向潘俊二勒索黄牛、肥猪各一头,然后又逼着潘写下已收取田租、不曾被勒索黄牛等三张文书,最后,金方大摇大摆地将潘俊二绑到了京城。(34)
案例三。乌程县有百姓余仁三等十九人,是本县富户游茂玉家的佃户。水灾期间,游茂玉同情余仁三等人生活困顿,借给他许多米粮。事后,余仁三等人非但不想着还粮,反嗔怪游茂玉不该前来讨取,并纠结“顽民一百余人”去到游茂玉家,将其房屋门户全部打碎。游茂玉见势不妙逃走,余仁三等人便从他家中搜出“原借米文约”,把这些欠条全还给当事人。众人还从游茂玉家的箱笼里抢走了四十五两银子和七十五贯银钞,又以赛神的名义宰杀了游茂玉家两只山羊。最后,众人搜出游茂玉,将其当作“豪民”绑缚进京,控告他向官府“买免”差役。朱元璋的判决是:“如此凶顽,除将余仁三、闵益、严三保等枭令示众,其余各人发化外充军,家下人口,迁发化外。”(35)
案例四。归安县有百姓慎右三等人,明知本地的许福三、张胜四两人是“民害”,应该将其直接绑缚进京。结果,绑是绑了,慎右三等人的目的,却不是押送许福三与张胜四进京,而是借机向他们勒索财物。后来,许福三等找到机会逃走,慎右三等人便将许福三家的房屋门户毁坏,将其家中的鸡鹅羊酒全部“私宰群饮”。最后还将许福三等搜寻出来,再次绑缚进京。走到上元县土桥这个地方,勒索再次启动,众人逼着许福三写一张“借米四十七石”的欠条,好处是将他的罪名降一级,从“民害”变成“帮虎”(即帮闲在官的市井之徒),只是从犯的话,便不会被枭首抄家。走到南京城的通济门外,众人又想出一计,既然手上有许福三与张胜四两人,不如分成两起案子上告,这样便可依据《大诰》的规定拿到两份朝廷的赏赐。朱元璋对此案的判决是:“免死发广西拿象,人口迁于化外。”(36)
案例五。归安县有百姓名叫戴兴四,因为他没有缴纳秋粮,当地的里长陈胜佑雇请了一位名叫丘华一的农民,前往戴兴四家里催取,结果反被戴兴四给抓了起来,当成“帮虎”绑送入京。对于此案,朱元璋的判决是:“免死发广西拿象,全家抄扎,人口迁于化外 ”。(37)
案例六。处州松阳县有百姓名叫杨均育,与同县之人叶惟宗有仇。为了陷害仇人,他假冒叶惟宗的姓名写了一封状子,到京城举报叶惟宗的兄长叶允名是“积年老吏”,举报其弟叶允槐是“逃军”。法司接了状子后,杨均育便藏了起来,官府只好派人去松阳县将叶惟宗抓入京城。事情真相搞明白后,杨均育被搜了出来,凌迟处死。(38)
朱元璋没有具体讲他怎样识破杨旺二、金方、余仁三、慎右三与戴兴四等人的诡计与诬告(戴兴四案仅提及“被通政司审出前情”),但能让“群众抓捕害民者”运动的发起者意识到运动已经走向了失控,并将诸多失控案例当成反面教训写入《御制大诰三编》,便已意味着这类以勒索、报复为目的的诬告,在当时已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仅归安县便有三桩此类案子引起了朱元璋的注意,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可想而知,在朱元璋的“英明”不及之处,还有更多的杨旺二、金方和余仁三们在活动。
此类案例中,最耐人寻味的,是发生在嘉定县的“沈显二案”。
据朱元璋的叙述,此案的大致情形是这样的:嘉定县有百姓名叫沈显二,他与邻居周官二合作,将祸害本地百姓的里长顾匡捆绑起来,准备送往京城。走到苏州阊门,当地“耆宿”(德高望重的老人)曹贵五出来给他们讲和,沈显二收“钞一十五贯,绸一匹,银钗银镯等物”后,当场就把顾匡给放了。顾匡回家后,思前想后胆战心惊,觉得既然可以被沈显二绑缚送京一次,便可以被张显二、刘显二绑缚送京第二次、第三次。最后,“畏惧再后事发,亲自赴京出首”,他决定化被动为主动,自行前去京城自首,希望以此来保住性命逃脱一死。曹贵五得到消息后,也是吓得不轻,觉得“我系劝和人,必相连累”,自己做了中间人劝顾匡拿钱给沈显二消灾,顾匡去自首必然要牵出自己。于是,曹贵五也决定与顾匡一同前去京城自首。周官二得到消息后,也加入了他们的自首队伍。四人当中,沈显二最后得知消息。听说三人已经出发,沈星夜赶路,终于在淳化镇追上。沈显二向三人提出也要加入自首的行列,结果却被顾、周、曹三人给绑了起来。原来,这三人一路同行,已结成了小团体。他们决定把沈显二当作“骗人财物”的害民者押往京城。
事情还没完。四个人进了京城,将押解“害民豪强”报告递了上去,沈显二却在这个节骨眼上跑掉了。通政司让他们把害民者押到衙门里去受审,周官二、曹贵五二人私下计议,又将里长顾匡给绑了起来。通政司接到的报告里说顾匡是良民,现在却被绑起来成了害民者,于是审问周、曹二人究竟怎么回事。周官二只好说出实情:“顾匡本是我每原拿的人,沈显二受财脱放,我等各人畏惧事发,一同赴京出首。不期沈显二续后赶来,我等一见沈显二到,却将沈显二作骗人财物绑缚前来,故意隐下前情。今沈显二杻脱在逃,我等又将原拿顾匡绑缚首告。”最后,朱元璋的判决是:这四个人实在是“奸顽”到了极点,他们的种种计谋“寻常语言说出来,人也早晚不能晓解其计”,狡诈到了捉摸不透的程度,“四人皆枭令示众,籍没其家”(39)。
朱元璋关心的是“奸顽”。但对沈显二等人来说,驱动他们在整个案子中做出种种“奸顽”举动的,正是朱元璋一手打造的“群众抓捕害民者运动”所带来的巨大恐惧。在朱元璋的鼓励下,所有的官员、胥吏、富民、细民,都可以是被抓捕的对象——官员下乡可以抓,胥吏必定是害民者,富民可以被打成“豪民”,细民也可以是“帮虎”。只要有矛盾、有冲突、有积怨、有欲望,“豪民”“帮虎”这类帽子便可以满天飞。毕竟,“明察秋毫”的朱元璋只有一个——事实上他并不在乎某个具体案件的真相,他在意的是运动的趋势在往哪个方向走;负责审讯被绑缚者的通政司的力量也很有限——事实上通政司处理案件的尺度,主要是依据朱元璋的政治需要,而非案件本身的真相。
这场“群众抓捕害民者”运动,没有将明帝国变成一个朗朗乾坤。相反,它以制度的形式,不断催生着人性中最恶劣的那些部分。结果便是每个人都在这场运动中危机四伏,每个人都必须战战兢兢提防他人。除了朱元璋,没有人是安全的。
(1) 《御制大诰续编·如诰擒恶受赏第十》,《洪武御制全书》,第802页。
(2) 《御制大诰·民陈有司贤否第三十六》,《洪武御制全书》,第765—766页。
(3) 《御制大诰·耆民奏有司善恶第四十五》,《洪武御制全书》,第769页。
(4) 《御制大诰·文引第四十六》,《洪武御制全书》,第770页。
(5) 《御制大诰·乡民除患第五十九》,《洪武御制全书》,第776页。
(6) 《御制大诰续编·遣牌唤民第十五》,《洪武御制全书》,第804页。
(7) 《御制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洪武御制全书》,第917页。
(8) 《御制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洪武御制全书》,第917页。
(9) 按《明史·志第五十一·职官四》“巡检司”条的记载,“巡检、副巡检,俱从九品,主缉捕盗贼,盘诘奸伪。凡在外各府州县关津要害处俱设,俾率徭役弓兵警备不虞”。
(10) 《御制大诰续编·阻当耆民赴京第六十七》,《洪武御制全书》,第840页。
(11) 《御制大诰续编·滥设吏卒第十六》,《洪武御制全书》,第804页。
(12) 龚延明:《简明中国历代职官别名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6年版,第32页。的当人、管干人与干办人,皆是明代以前便有的名目。
(13) 《御制大诰三编·县官求免于民第十七》,《洪武御制全书》,第904页。
(14) 《御制大诰续编·民拿下乡官吏第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805页。
(15) 高寿仙:《明代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黄山书社2006年版,第169页。
(16) 《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63页。
(17) 《御制大诰三编·民违信牌第三十六》,《洪武御制全书》,第918页。
(18) 《御制大诰三编·沽名肆贪第四》,《洪武御制全书》,第892—893页。
(19) 《御制大诰续编·有司超群第九》,《洪武御制全书》,第801页。
(20) 《御制大诰三编·沽名肆贪第四》,《洪武御制全书》,第893页。
(21) 《御制大诰续编·民拿经该不解物第五十五》,《洪武御制全书》,第834页。
(22) 《御制大诰续编·民拿经该不解物第五十五》,《洪武御制全书》,第834页。
(23) 《明宪宗实录》卷七十,成化五年八月戊午条。
(24) 《御制大诰续编·岁进野味第六十八》便提道:“应天府河泊所、常州府武进县、江西布政司、湖广布政司,皆为岁进野味。……其解物者,物有活者,则途中宰食之,存皮以进。又以死易活进,以肥易瘦,以微抵巨。……常州府工房吏杨仲和、猎夫孙华一等以香狸进,数本五枚,甲首先食其一,该吏又食其一,所存者三。及其进也,死者又一,止有二焉。呜呼!其敬之心安在?此果臣民乎?”可知输送活物进京是非常麻烦的事情。见《洪武御制全书》,第842页。
(25) 《御制大诰续编·解物封记第五十二》有一段相关记载:“其所在诸司通同起解者,并不公同缄封,惟是散盛解行,却乃广用印信封皮,令解物人于身藏带。于所解之物,无所关防,沿途或以微抵巨,或以贱易贵,或虚买实收,止纳一半,观朝廷之隙为之,全不纳者有之,有抵库而不如数者有之。鞫问其由,其印信封皮悬带在身,至京方用。谓曰:‘何若是?’对曰:‘已与官吏交通,自起至京,便于抵换,亏折自由。’”见《洪武御制全书》,第832页。
(26) 《御制大诰续编·民拿经该不解物第五十五》,《洪武御制全书》,第834—835页。
(27) 还有一种“虚买实收”的情况,普遍发生于税粮“揽纳户”之中。《御制大诰》第十九条写道:“各处纳粮纳草人户,往往不量揽纳之人有何底业,一概将粮草付与解来。岂知无藉之徒,将钱赴京,止买实收,粮草并不到仓。及至会计缺少,问出前情,其无藉之徒,惟死而已。粮草正户,罚纳十倍,奸顽还可逞乎。”揽纳户替普通民众缴税粮,只带银钱入京,然后去向仓库管理人员花钱买一个“实收”的凭据,也是因为粮食的运输风险太高,潮湿、霉坏、倾覆等情形,皆会导致巨额损失,反不如带钱入京,虽然提供给仓库管理人员的银钱会大大高于粮食的市价,但较之运输粮食要承担的风险,仍极为合算。见《御制大诰·揽纳户虚买实收第十九》,《洪武御制全书》,第756页。朱元璋对此类现象实施严厉整治后,民间百姓的负担也随之加重了。
(28) 《御制大诰续编·民间差发第五十九》,《洪武御制全书》,第837页。
(29) 《御制大诰三编·拖欠秋粮第四十一》,《洪武御制全书》,第925页。
(30) 《御制大诰续编·洒派包荒第四十五》,《洪武御制全书》,第823页。
(31) 《大明会典》卷二十“赋役”。
(32) 《御制大诰续编·科取巡阑第二十九》,《洪武御制全书》,第813页。
(33) 《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67页。
(34) 《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67页。
(35) 《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67—868页。
(36) 《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68页。
(37) 《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68页。
(38) 《御制大诰三编·诡名告状第三十二》,《洪武御制全书》,第915页。
(39) 《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