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告密风潮逼反底层百姓
《大诰》里,朱元璋也于无意间提供了一些可用来佐证周敬心与解缙之言不虚的案例。比如《御制大诰三编》里讲述了一桩“底层征税人员害民案”,便是“税有定额”制度在基层造成的典型结果。
案子发生在歙县。当地有百姓名叫吴庆夫,通过贿赂的方式做了本县的巡阑胥吏。所谓“巡阑”,就是负责具体征税的基层工作人员。当上巡阑后,吴庆夫便开始作恶:
将乡民程保家买到牛二只农田,着要税钱二十六贯。民程保不敢与抗,遂与之。本家盖房,木料俱系是本处山场土产,其吴庆夫逼要税钱八十贯。贩干鱼客人至于本乡,着要税钱,准干鱼三十斤。(23)
朱元璋说:呜呼!我的天啊!住在万山之中的百姓盖个房子,用的树木是自家山场种植的,吴庆夫居然要去收他们木料税八十贯。百姓的两头耕牛,是从客商处买来的,当时已经“入官文契”,也就是由客商缴过税了,吴庆夫居然又跑去找农夫征税二十六贯。那些卖干鱼的小商贩,力气大的每次挑百十斤,力气中等的挑八十斤,力气小的挑六十斤。吴庆夫居然要收他们干鱼三十斤抵税。而且,“遍处乡村,不问有无门店,一概科要门摊”,乡村住户不管有没开门店做生意,竟一概都要征收“门摊税”(24)。该税原本的征税对象,是那些在城里临街摆摊卖东西的小商人。这些小商人本钱有限,无力购置固定店铺,只好在街边找块空地,早上摆摊晚上收摊。吴庆夫则是下到乡里,挨家挨户去收“门摊税”。
吴庆夫被押回原籍凌迟处死,一同协助他作恶的兄弟与儿子也被枭首示众。朱元璋还宣布,自此以后,凌迟处死便是巡阑害民的判罚标准。
巡阑是官府摊派给百姓的无偿劳役。朱元璋的政策是“止取市民殷实户应当,不许佥点农民”(25),官府摊派巡阑时,只能选城镇里的富民。这是洪武时代打击富民的常规手段。富民做巡阑没有俸禄,完不成征税任务就要受罚,便须拿出自己的财产来补足欠额。而且,因为巡阑是体制内最底层的办事人员,他们还会普遍遭受上级官吏的压榨。《御制大诰续编》里便提到一位名叫时子清的巡阑,被他的上级(应天府宣课司的大使、副使、司吏、攒典等)压榨,需每天向这些人分别提供少则一斤、多至三斤的肉食(巡阑征税可以收实物,这些肉食自然源于对底层肉贩的榨取)(26)。吴庆夫愿意主动花钱做巡阑,是因为他相信自己可以做一个“合格的坏人”,可以从底层百姓身上榨取到足够多的财富,这些财富在满足上级官吏的索求后还可以有盈余。他做上巡阑之后非常积极,往乡下和山里到处跑,不放过任何征收商税的机会,核心驱动力便在这里。
没有制度的约束,个人的德行是靠不住的。如果制度还鼓励人去作恶,不肯作恶便要由自己来承受制度之害(比如拿自己的家产去填补税收缺额),那么吴庆夫必然跟风。由以吴庆夫为代表的胥吏们的做法来看,洪武时代商税恶政的严重程度,实已远超出解缙的描述。解缙说的是“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于补纳”,实际情况是巡阑们根本不会考虑什么“盈”或者“歉”;解缙说的是“既税于所产之地,又税于所过之津”,实际情况是除此之外,巡阑们还会就同一件商品先向卖家征税,再向买家征税。
回到本文开篇的彭玉琳案。
朱元璋没有讲江西新淦县的百姓为何愿意信奉彭玉琳,仅简单粗暴地将彭玉琳等定性为“愚民好作乱者”。但在《御制大诰三编》的第三十七条里,朱元璋谈及另一桩案子时,再次提到了彭玉琳这个名字。
据朱元璋讲,该案的大致情节如下:金坛县有一人名叫潘行,是监生出身,做了江西乐安县的知县。乐安县有一人名叫周公焕,也是监生出身,做了太平府的同知。这两人做监生的时候是“同堂生员”,相当于同学。周公焕还有一个叔叔叫周德泰,做过旌德县的县丞,后来因事被刺面罢官,回了家乡。周公焕丁忧回到乐安县老家,便与叔叔周德泰、老同学潘行经常往来。这期间,乐安县有个百姓名叫陈添用,前往县衙举报另一名百姓罗本中是“胡惟庸行财之人”。这位罗本中之前已经被告发过一次,后来用钱搞定了。这一次再被告发,他觉得自己可能躲不过去,于是决定孤注一掷:
将财谷散与叶志和等五十八人,自后宰杀牲口,与各人夤夜商议,前往福建杨门庵,请给彭玉琳和尚旗号回归。抢掠本都民人杨恩等家钱谷,意在积粮,接应彭玉琳作乱。及见官军剿捕,彭玉琳被获,方才止息。(27)
“胡惟庸案”发生于洪武十三年(1380),彭玉琳案发生于洪武十九年。也就是说,胡惟庸被夷灭三族已经六年了,朱元璋掀起的全民大告密运动仍未止息,底层民间仍有人在举报别人是“胡惟庸党羽”。这种恐怖的告密活动,终于将罗本中和同乡“叶志和等五十八人”逼到了绝境,想要加入彭玉琳主持的白莲教里去寻求庇护。
“胡惟庸案”本是政治案件,并非经济案件。朱元璋制造该案的动机,是他意识到自己在洪武六年(1373)推行的“察举制”有一种天然的缺陷,那就是察举取士的本质是关系网政治,处在官僚系统最顶端的丞相胡惟庸,不管他愿不愿意,都会成为察举关系网的核心。进而,整个官僚系统便会围绕着胡惟庸,形成一个关系密切的利益共同体(详见本书前文《郭桓案》一章)。朱元璋在宣传上将胡惟庸案弄成谋反案和贪腐案,是因为权斗层面的动机不便对外公开。故此,那些被举报为“胡惟庸同党”的经济犯,大多名不副实——贪污腐败乃是当时官僚系统的常态(并不是说这种常态是对的),未必与胡惟庸有什么实质性关系。
彭玉琳及其信众在江西新淦县被镇压,让罗本中等人的孤注一掷失去了依托。无奈之下,他只好回过头来寻求地方官府的帮助。据朱元璋的叙述,后续的发展是这样的:一,罗本中让儿子罗伯彰前往县衙举报陈添用,说他存在“强占有夫妇人”等不法行径。二,知县潘行接受了“周公焕叔侄并礼生耆宿曾原鼎”等人的嘱托(“礼生”指的是主持丧仪祭祀之类工作之人),拿了罗本中的钱,站在了罗本中这边。三,县衙“着落里长体勘”,让里长去查陈添用究竟有没有强占有夫之妇,结果里长回报说没有。四,周公焕叔侄与知县潘行没办法,只好将陈添用当作“积年民害”抓起来押送京城。陈添用说正好可以拿着《大诰》进京告状。潘行没办法,只好让皂隶在押送途中将陈添用给放了。五,陈添用被释放后,仍进京举报知县潘行。潘行于是将之前负责押送陈添用的弓兵找来,让他们举报陈添用是押送途中逃跑的“积年民害”。(28)
没有任何调查,朱元璋选择了支持陈添用的举报。这种支持显然与“彭玉琳案”有很直接的关系。白莲教加速了元朝的灭亡,彭玉琳在洪武时代到处传播白莲教,不管他有没有造反的心思,朱元璋都会镇压他。罗本中有过联络白莲教的想法,自然也是必须镇压的对象。陈添用究竟有没有诬告,罗本中与“叶志和等五十八人”究竟是不是胡惟庸案的余党,知县潘行等人究竟是拿了钱贪赃枉法,还是本就不认可陈添用的举报,都已经不再重要。此案中,罗本中和所有支持过他的人,皆被朱元璋下令凌迟示众。
朱元璋在《大诰》里记录此案,目的是警告那些“监生进士居官者”不要朋比为奸,他关注的焦点是知县潘行与周公焕叔侄来往密切,他不喜欢这种密切。朱元璋没有意识到,他留下的是一桩底层百姓被大告密运动逼至造反边缘的真实案例。
这桩案子,泄露了洪武时代的恐怖底色。
(1)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八,洪武十九年五月戊辰条。
(2) 朱元璋加入的红巾军与白莲教的关系,可参考杨讷《元代白莲教研究》一书的第十一章《白莲教与大宋红巾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199—221页。
(3) 《御制大诰三编·造言好乱第十二》,《洪武御制全书》,第900页。
(4) 《御制大诰三编·造言好乱第十二》,《洪武御制全书》,第900—901页。
(5) 《御制大诰三编·造言好乱第十二》,《洪武御制全书》,第901页。
(6) 《御制大诰三编·造言好乱第十二》,《洪武御制全书》,第901页。
(7) 邝士元:《中国学术思想史》,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167—168页。
(8) 朱元璋在《大诰武臣》中,曾承认广西地区的百姓造反是当地军队与官府联手逼迫所致:“耿良,着他做广西都指挥。自他做都指挥时,与布政司官、府、州、县官交结,生事作为,百般科敛,将百姓每害得荒了,以致连年啸聚不已。及他事发,差人拿问,共计二十八招,都是害军害民的歹勾当。因此上,取回他来打杀了。及打杀了他,广西的百姓都安然无事,也不反了。这般看来呵,那是百姓每要反,则是被他逼凌得没奈何了,所以如此。”见《大诰武臣·耿良肆贪害民第三》,《洪武御制全书》,第934—935页。
(9) 南炳文、汤纲:《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60—168页。
(10) 《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60页。
(11) 《明史》卷一百三十九《周敬心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998—3999页。
(12) 《御制大诰续编·鱼课扰民第三十三》,《洪武御制全书》,第815—816页。
(13) 《御制大诰续编·鱼课扰民第三十三》,《洪武御制全书》,第816页。
(14)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五十,洪武十五年十二月戊戌条。
(15) 《大明会典》卷三十六“课程五·鱼课”条。
(16) 《御制大诰·扬州鱼课第五十》,《洪武御制全书》,第771—772页。
(17) 《文毅集》卷一《大庖西封事》,钦定四库全书本,第9页。同书《太平十策》里,解缙也说:“商贾之利有盈亏,都会之地有兴废。今税有定额,民必受害。”见第17页。
(18) 《明史》卷八十一《食货五》“商税”,第1974页。
(19) 据《明史·食货志》,定额征税成为固定制度始于洪武十年,起因是户部上奏说“天下税课司局,征商不如额者百七十八处”,户部不满下面的征税机关里有许多没有完成预计的征税任务,朱元璋于是“遣中官、国子生及部委官各一人核实,立为定额”,从此以固定税额来考核各征税机关。见《明史》卷八十一《食货五》“商税”,第1975页。
(20) 《文毅集》卷一《太平十策》,钦定四库全书本,第17页。
(21)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六,洪武九年六月庚戌条。
(22)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五,洪武二十年九月壬辰条。
(23) 《御制大诰三编·巡阑害民第二十》,《洪武御制全书》,第906页。
(24) 《御制大诰三编·巡阑害民第二十》,《洪武御制全书》,第907页。
(25) 《大明会典》卷二十,“赋役”。
(26) 《御制大诰续编·科取巡阑第二十九》,《洪武御制全书》,第813页。
(27) 《御制大诰三编·朋奸匿党第三十七》,《洪武御制全书》,第919页。
(28) 《御制大诰三编·朋奸匿党第三十七》,《洪武御制全书》,第919—9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