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走进生活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横亘在求职者面前的种种歧视——平等权

    事件一 家住安徽芜湖一个小乡村的陶令,3岁那年,得了一场大病,接连发了几天高烧。等烧退之后,母亲发现陶令的腿出了问题,陶令得的是“小儿麻痹症”。这场疾病在陶令身上留下了明显痕迹:右腿肌肉轻微萎缩,右腿比左腿短两厘米。

    1996年,通过自考拿到大专文凭的他,考上了南京大学作家班。两年的脱产学习之后,又拿到了本科文凭。1998年芜湖市广播电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8名工作人员,刚刚拿到本科文凭的陶令兴冲冲地去报了名。经过几轮的业务考试后,有朋友私下向他透露,他的成绩在应试的几百人中名列第五。在最后一轮的体检中虽然没有关于小儿麻痹症的检查,但陶令还是主动把自己的情况告诉了医生。然而,陶令的诚实并没有换来招聘者的青睐。被拒之门外的陶令为此找到广播电视局询问,对此,他们的理由是“腿不好,扛不了摄像机”。芜湖市人事局的一位同志为陶令感到可惜,就把他推荐给芜湖市经济广播电台。而经济广播电台的一位负责人却以陶令“腿不便利,不适合做记者”拒绝了他。

    当时,刚好芜湖市的一家报社需要人,市人事局就把陶令推荐过去。陶令心想,先落下脚再说,做的时间久了,自然会转正的。按照报社的规定,新进人员都要从校对做起。但陶令做校对一做就是三年。2001年,当初和陶令同时进报社做校对的同事几乎全都被调去做记者、编辑了,只有陶令还被留在校对岗位上。

    陶令终于忍不住了,直接找到主编询问原因,得到的答复是:我们也想把你调去做记者,但是你的腿……陶令说,那我做编辑也可以啊,编辑毕竟大部分时间是在办公室里的,主编这次足足好几分钟一言不发……

    事件二 2006年6月,某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刚从万州一所大学毕业的小孟回到家乡报了名,报考的岗位是县经委综合执法大队。

    7月初,县人事局在网上公布了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小孟的总成绩排名在第6位。该岗位要招15人,也就是说,此时的他已经一只脚踏进经委综合执法大队大门了。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让小孟傻眼了——体检时,因为身高没有达到1.68米,之前的努力全部前功尽弃。和小孟同样命运的还有另外6名考生,县人事局在网站上公布的原因是“7名考生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23岁的小孟第一次求职就碰到如此尴尬事,心里很是愤愤不平,难道身高能成为衡量一个人能力的标准吗?

    现在求职者越来越多,招聘单位的招聘条件也越来越古怪:只招男性;身高必须在1.68以上;相貌必须端正;未婚;一年之内不允许结婚等等。在这些带有歧视性的招聘条件中,女性受到歧视的几率远远超过男性。在面对这些无理的规定时,不少女性求职者不得不选择撒谎。

    刚刚度蜜月回来的小孙应聘到某公司做行政助理,在应聘时隐瞒了自己不久前刚结婚的事实,在招聘登记表上注明:未婚。然而,工作不久,她怀孕了。由于常常需要去医院检查,秘密很快就泄露了。在单位领导的追问下,她告诉单位领导自己是在工作后结婚的,单位领导则要求她提供结婚证。情急之下,她悄悄地修改了结婚证上的日期,但结果还是被领导的“火眼金睛”发现了。

    随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无奈中,小孙只得求助于法律。单位向仲裁机构解释:小孙不符合单位当时的招聘规定。仲裁机构则明确表态:“录用规定含有性别歧视,不予以支持。”后来,这件事情在双方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公司给予小孙一定的补偿金,小孙离开公司。

    平等权作为人权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地位平等的权利。近些年,平等权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和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关平等权问题的理论讨论和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案例也不断出现。

    平等权问题有一个发展过程。最初较多地发生在教育、劳动就业等领域。这些年在招生、招聘等领域也不断出现。多次求职失败,天津丑女张静不得不整容;因体检小三阳不合格而报考公务员失败,浙江嘉兴周一超愤而行凶杀人;因银行招录有身高标准,蒋韬愤而起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同时,第十条还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然而歧视却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不少人认为存在一定的就业歧视是“不合理的必要”。就业人口过剩,健康人都找不工作,对有缺陷的人做些限制也难怪。有人认为,就业歧视比起GDP的增长是太小的问题。可是,生命对每个人只有一次,一个人不管先天或后天有什么样的缺陷,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活着不仅是为了吃饭生活,还应受到尊重和公平的对待,何况就业歧视的结果会严重影响到这些人的基本生存权。

    在公务员录用或企业录用中,一个工作岗位设一定的条件不是不可以,问题是所设的那些条件是否为该工作所必需和合理。没有必需和合理性,该条件限制就构成歧视。如银行工作,与身高、长相、性别、年龄等条件就无关,但与相关学历和专业、经验却有关。规定前面的条件就是歧视,规定后者就不是歧视。像小孟的身高就与其所应聘的公务员职位完全没有关系,拒绝录用明显构成就业歧视。

    法律课堂:

    在成熟的市场条件下,用人单位在基于该职位实际职业资格的要求和经营业务所设定一定的招聘条件本无可厚非,如飞行员需有严格的体检限制,演员、模特有较高的相貌要求,高空作业侧重于男性等。但一些与本职位无关的招聘限制却屡屡出现,就难免有招聘歧视的嫌疑。

    制止就业歧视,不仅是对人们平等权的尊重,更是对求职者的尊重。平等权的实现是人才市场发展的必需。如果没有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怎么可能有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有人才潜能的充分发挥呢?只有当企业将一些外在的歧视条件抛诸脑后,真正做到尊重求职者的平等权时,企业才能收获更大的社会效益。同时企业也要改变观念、消除歧视,企业只有担负起这一道义职责,我们的社会才能健康的发展。

    给孤残儿童一个温暖的家——收养

    2008年9月8日,在举世震惊的5·12地震中痛失双亲的10岁男孩李安云,被成都一对夫妇收养,成为四川第一个被收养的地震孤儿。

    2008年5月12日中午,李安云的父亲将其送到汉旺中心小学后,就回租的房子睡午觉。李安云的父母靠卖包子馒头为生,每天凌晨3点就要起床,所以一般会在中午午休。地震发生后,出租房轰然倒塌。而此时小安云已安然无恙的被学校转移到绵竹体育场。

    在得知爸爸妈妈离开自己后,小安云只是不停地流泪。小安云成了孤儿。成都市儿童活动中心把他接了过去,安排专门的爱心妈妈给他进行心理辅导和生活照料,并带他到北京、天津去过儿童节。在爱心妈妈的牵线下,一对成都夫妇向小安云的大伯刘斌表达了收养小安云的愿望。

    但是,收养并不顺利。阻力首先来自外公外婆,10岁的乖巧小外孙要离开自己,老两口很难接受。但二老都已80多岁高龄,抚养小安云已不现实。然后又是小安云的两个舅舅不同意,但他们的家庭条件本来就不太好,地震后更加窘迫。经再三做工作,几经反复,外公外婆和舅舅们最终还是答应了把小安云送养。

    对于孙子被送养,小安云的爷爷说:“只要娃娃有前途,我们老人家也愿意,不管怎样,他都是我孙子。”

    2008年5月12日的地震夺去了上万人的生命,使很多孩子沦为孤儿。这时很多爱心人士向这些孩子伸出了希望之手,愿意收养在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孩子,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环境,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收养权指公民享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收养孤儿是一件好事,这不仅满足了收养人的情感需要,使他们的家庭生活更加充实,还能使被收养的孩子获得他们失去的父爱和母爱,使他们在正常的家庭中健康成长,但并不是所有人的收养权都能得到回应,行使收养权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995年1月30日,就在葛德明全家人正兴高采烈地准备年夜饭的时候,在楼后面开饭馆的“泉来顺”老板张汉清抱着一个孩子走了进了葛德明的家中。“不知道谁家的孩子,一大早就放在后面,我可怜她就把她抱过来了,我现在太忙,请你们帮我照看一下,以后再想想办法。”

    葛德明和老伴黑桂珍看了看小孩,圆圆的脸,似笑非笑,煞是可爱,不禁喜从心来,答应了张汉清的要求。几天以后,孩子对他们产生了依恋之情,一旦离开他们,便哭个不停。张汉清还给了两位老人300元钱,让老人给孩子买些奶粉喂孩子。

    由于葛德明夫妇对孩子的喜爱,加上担心张汉清忙于饭馆事务无暇照顾孩子,葛德明夫妇商议后便收养了这个让他们十分喜爱的孩子。

    老两口为孩子取名笑笑。他们想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给笑笑上户口。社区居委会、街道民政科等机构的手续都完备了,可就是因为计生部门的手续总下不来,所以笑笑一直没有上成户口。

    计生部门的手续办不下来的原因是葛德明夫妇的收养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为两位老人已经有了两个孩子,再收养一个孩子等于是第三胎,要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征收至少两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老两口对此颇为不满说:“自己如今好心收养一个孩子,到头来却要交纳计划生育罚款。”

    对此计生委的解释是,葛德明夫妇本身有两个孩子,收养的孩子只能按照第三胎来办理,按规定对生第三胎的要收2万到1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收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收养人的利益,同时关乎被收养人的将来,是一件不可不慎重的事情。

    国家规定作为收养人一定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另外,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户口迁在一起,并在户口簿上载明收养关系,而且这种“收养关系”得到周围群众和亲友的公认的,并符合上述有效收养条件的,可视为“事实收养”,予以公证。

    如果是收养孙子女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五十五周岁;

    2.无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四十周岁。

    除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其他一般的收养条件,即具备有抚育能力、身体健康等等。

    法律课堂:

    收养是一件很值得倡导的事情,收养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但收养同时又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的时候不能有丝毫懈怠,一定要衡量自己是否有能力去承诺一个孩子的将来,如果没有能力照顾好被收养的孩子而强行收养的话,这样不仅会给自己造成一定的困扰,同时还会影响孩子的一生。所以,即使是爱心,也一定要在确认自己能力的前提下去行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和被收养的孩子都能有一个更好的将来。

    “搜”出来的反思——人身自由权

    2009年8月23日上午,在广州市天河北某国际酒店从事客房服务的小梁和往常一样,推着一辆放满房间用品的小车,对已退房的房间进行清洁,并了解未退房房间的使用情况。小梁来到921房,进入房间后,小梁看到桌子上有一沓现金,当即准备退出,但这时,客人突然回来了,在清点了桌子上的现金后,客人称少了400元。小梁马上向客人表示没有偷钱,并打电话叫客房部副经理前来处理。随后赶到的副经理在问明情况后,要小梁去9楼的工作间等候,并进房间与客人沟通。

    半个多小时后,客房部副经理来到工作间向小梁了解情况。随后其要求小梁将身上的所有口袋都翻出来给她看,在检查完小梁的口袋后,副经理显然没有得到她想要的答案。满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谁知副经理竟然要求她把所有的衣服脱下来搜身检查,虽然当时小梁极其不情愿,但还是勉为其难地把衣服脱掉,当只剩内衣内裤时,经理竟然还要求小梁把内衣脱下来,虽然心里不愿意,但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她还是把内衣脱掉了。见没有结果,副经理让小梁离开了工作间。

    但令小梁意想不到的事情还在后面。第二天早上上班,酒店管理方竟要求小梁辞职。小梁不服,和酒店进行交涉,但酒店以这次的事件已经给酒店造成了严重影响为由,坚持要求小梁必须走人。听到酒店的解释,尽管不情愿,她还是辞职了。

    辞职后的小梁心情非常郁闷,脾气也变的很暴躁,觉得人格受到了侮辱。

    搜身,仿佛已经成了各个用人单位查找其丢失物的潜规则。

    2002年8月6日,广东省从化市旗杆镇永创钻石厂发现丢失了价值约500元的4颗钻石。于是厂方决定在所涉及的三个加工车间里搜查。在三次搜查未果之后,厂方决定对这三个车间的103名员工(其中,男工20名,女工83名),进行脱衣搜身。直到晚9点,依然没有结果。整个搜身检查共历时八个多小时,期间,厂方不准工人喝水、吃饭,严禁上厕所。

    2003年7月22日,在北京凯美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夏菊,因同事丢了100元而遭该公司经理的搜身。

    2006年10月16日,无锡市九龙公交公司接到举报说有人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公司营业款,于是该公司便组织相关人员对33名点钞员进行了搜身。

    2009年2月20日,雀巢咖啡厂接到举报,有人在生产线上偷了咖啡。于是,管理人员和保安一起把正在作业的几名临时员工叫到更衣室,让她们把工衣在保安面前脱下来以示清白,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几名临时员工就在保安的监视下将衣服脱了,但该厂管理者却并未在临时员工身上搜出任何东西。

    在法治社会中,竟会一次又一次发生着这些与法制精神格格不入的事情。因丢东西进而搜查员工的身体,仿佛成了一些人光明正大的妨害职工人身自由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是公民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公民的身体为自己所有,不受他人非法限制。如果公民一旦失去了人身自由,也就失去了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可能,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监禁、逮捕或羁押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有关职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正逐步走向完善,职工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也不断增强。

    2003年11月18日,家住广州白云区的程某到某蔬菜批发市场买菜,支付了一张面额为100元的纸币,卖菜老板张某看钱后,怀疑是假钱,要求程某重新换一张。程某又重新给了张某100元,张某“找钱”后,立即向批发市场的保安人员举报程某使用假币。

    随后,保安人员将程某带到市场值班室进行调查。保安人员要求程某把夹克脱下来,接着又把程某裤子口袋全部翻过来。由于没有发现假钞,他们又命令程某把裤子脱掉。程某觉得自己的尊严受到侮辱,拒绝脱裤子。但令程某没想到的是,几个保安人员按住程某,强行脱下了程某的裤子进行搜查。接着,几个保安人员又将程某的鞋子、袜子反复检查,最终也没有搜到假钱。

    随后,程某将市场告上法院。称自己的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均被侵害,要求市场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68元等,并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市场保安人员的行为不仅非法限制程某的人身自由,同时也侵害了程某的名誉权。

    最后法院根据案件情节,判决市场方赔偿程某精神损失赔偿等费用723元。

    虽然程某维权成功了,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像程某一样正在承受着被搜身的命运的人。尤其是屡屡发生的职工被搜身事件不免让人对职工权利的保护现状担忧,尤其是当尊重和保护职工的权利与某些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职工的权利便往往在各种冠冕堂皇的名义下被忽略。对企业来说,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是企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企业绝不应以企业利益的名义影响职工权利的实现。

    但愿此类搜身的侵权事件今后不再发生!

    法律课堂: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人认为只有搜身才是证明自己清白的唯一办法,也正是这种想法才使得搜身者肆无忌惮。殊不知,此举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触犯了我国刑法。作为公民一定要明白自己的人身自由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如果真的丢了东西,单位的任何一个领导都没有权利对自己进行搜身,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及时报警,交给警方来处理。如果自己的人身自由被他人侵犯了,一定要寻求有效的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坚决对“咸猪手”说不——性骚扰

    北京市一项关于性骚扰的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有过身体接触,8%的人曾被他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骚扰。

    小马是某大学一年级新生,长得很漂亮。一天她骑车经过学校附近电信大楼时,一名衣衫破旧的男子骑车从她的右边超了上来,突然伸手抓向她的胸部。

    小马大吃一惊,扭脸看到这名黑瘦的男子正用猥亵的表情盯着自己,然后吹着口哨向马路右边拐去。

    被吓到的小马惶然地继续往前骑,没想到到了下一个路口,刚才那名男子突然又从右边冒了出来,并伸手猛捏了一下小马的胸部,还露出坏笑。气愤的小马惊叫一声:“流氓!”听到小马的呼叫,该男子惊慌失措地蹬车跑了。随后,气愤的小马报了警。

    无独有偶,常挤公交车的刘女士这两天很心烦。因为就在同一天她竟然遭到了两次性骚扰。在一辆公交车上,有个粗壮的中年男子在人群里故意在刘女士身后蹭来蹭去,被她躲过了。在刘女士乘坐的第二辆公交车上,又有一个男人趁人多拥挤,在她身上乱摸。这回刘女士鼓足勇气大声叫喊起来,那名男子遭到全车人的斥责,慌忙推开两名乘客逃下车去了……

    虽然性骚扰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但人们对它的认识却并不清晰。有人觉得对漂亮姑娘吹个口哨顶多算是开玩笑,动手动脚才是性骚扰;有人遇到暴露癖者会大呼“性骚扰”,但对自己常常随手转发的黄色笑话短信却认为这是很正常的感情交流方式。其实,这些都是性骚扰的表现形式。

    性骚扰是由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提出的,而后性骚扰成为公众知晓率最高的法律词汇之一。那究竟性骚扰是如何定义的呢?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目前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三种形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他人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异性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

    设置环境方式:在公共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以前在人们的印象中,性骚扰是一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陌生人之间的行为。但从2002年武汉何女士状告老板欲行不轨,2003年北京姑娘雷蔓对老板的性骚扰忍无可忍,将其告上法庭,再到曾经热播的电视剧《女人不再沉默》,都显示出,性骚扰在发生地点、表现方式上有了很大变化。

    性骚扰,这个古老而现实的问题,既包含法律的约束,又包含道德的考量。长期以来,禁止性骚扰并未被纳入法律话语体系,有关性骚扰的案例,多借力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其他规定,这些规定与性骚扰不具有完全的对等性,立法上的模糊为相关诉讼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修正案为性骚扰立法,不仅使惩治性骚扰有了法律依据,也对性骚扰行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这既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文明程度的提升,标志着性骚扰成为受法律制约的行为。

    法律课堂:

    外出时,尤其是女性特别是年轻女学生,应注意自我保护,在乘坐公交车时不要穿得太过暴露,遇到有人企图性骚扰,最好马上躲开,必要时要大声警告和奋力反抗,并向周围群众求助或拨打110报警,而不要一味隐忍,助长了对方的嚣张气焰。

    每个人都应尽的义务——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法,就是有关个人所得的法律规定。

    刘某高中毕业后在A市开了一家餐馆。由于地处黄金地段,再加上刘某灵活经营,饭馆多年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2008年六个月中,刘某取得的收入如下:餐馆营业收入8万元;出租房屋,租金收入2.4万元;与A市某一食品加工企业联营,分得利润为2万元;每月工资收入0.5万元。

    刘某六个月中共收入15400元,上缴各种税费31040元。

    在我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等行业的经营,或者从事办学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物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

    11.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荣誉奖金;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辞职风险金;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刘某餐馆营业收入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所纳税额的计算:5000×5%+(10000-5000)×10%+(30000-10000)×20%+(50000-30000)×30%+30000×35%=21250元;

    出租房屋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纳税,所纳税额的计算为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合理费用-费用扣除标准。

    合理费用包括以下项目: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凭完税凭证,从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并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的支出,以每次扣除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可以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收入的20%。

    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0%,而刘某出租房屋收入内不包括合理扣除费用,因此合理费用一项为零,综上可得,其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公式:[24000-(24000×20%)]×20%=3840元;

    联营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20%进行计算。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工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所纳税所得额:5000-2000=3000元。应纳税额:500×5%+(2000-500)×10%+1000×15%=325元。刘某六个月的工资收入应纳税额:325×6=1950元。

    所以,刘某六个月的应纳税额总计:21250+3840+4000+1950=31040元。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额所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广,均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所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Jone于2005年3月任职于某咨询公司,该公司为国外某制衣公司提供中国市场的情况,为其收集世界各国制衣公司在中国经营、销售信息及情报。根据聘任合同,Jone的工资收入由国外制衣公司直接以美元支付。因自己在中国未呆满一年,Jone认为自己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境外所得,所以不必纳税。但没过多久,他却接到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为不解的他赶到税务局进行询问,经税务人员解释,他懂得了其中的道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Jone在中国境内居住未满一年而且其收入属于境外收入,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但在纳税上他忽略了一个问题——收入来源地和所得支付地的概念。

    在税法上,所得是否纳税就要看其是否符合税法关于来源地或支付地的规定。所得来源地一般是指应税项目发生地,它是法律一个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所得来源地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地为所得来源地;

    4.财产租赁地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转让所得,其中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所得支付地是指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所在地。一般来说,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是一致的,即在哪里任职、受雇,就在哪里取得所得。但有时两者也不一致,例如,案例中Jone的这种情况。

    当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不一致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法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提供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Jone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纳税人,但根据上面的规定,Jone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但由国外制衣公司支付的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除了代扣代缴方式,还有自行申报纳税方式,那自行申报纳税方式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呢?

    霍某是A市某国有企业职工。2003年6月被派遣到某外国公司任销售经理。根据聘任合同,该外国公司每月向霍某支付薪金8000元;同时,霍某每月还从其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2005年4月,霍某接到了A市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霍某感到十分诧异,他提供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拒绝接受文书,向A市税务机关的上级省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省税务机关在核实、审查的基础上,决定维持A市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指建立在纳税人自核、自填、自缴方式基础上的一种纳税申报制度。所谓自核、自填、自缴,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内,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自行缴纳税款的一种纳税方式。本案中,霍某既从某外国公司取得收入,又从其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根据上述规定,霍某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是税收征管机关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颁布的程序性规范,是现代税收征管的基础,也是提供优质服务、实施有效征管监控和税务稽查的前提,它相对于过去实行的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收征收方式,主要是依靠纳税人独立完成的纳税申报程序。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法律课堂: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可以说是我国最广泛的一个税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制改革和统一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举措,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个人收入水平,对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具有重要的意义。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第二章走进生活——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 图1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第二章走进生活——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 图2

    在其位,不谋其政——渎职

    2006年12月2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被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郑筱萸此次被“双规”是因为前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的举报。2007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郑筱萸案件是一起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利用审批权收受他人贿赂,袒护、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性质十分恶劣。案件造成的危害极大,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会议要求对郑筱萸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彻底查清,依法严肃处理。

    2007年3月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宣布,郑筱萸因严重违纪,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7年5月16日,郑筱萸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指控郑筱萸在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利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和儿子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后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六种药品为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法院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一审判决后,郑筱萸不服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级法院终审宣告,维持一审法院对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的死刑判决。两级法院对量刑所表现出的态度,对渎职犯罪具有高度警示意义。

    苏某为追回深圳某建设公司的欠款1761.8562万元,将该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深圳某建设公司立即偿还欠苏某的欠款。

    2000年9月29日,苏某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深圳某建设公司所欠投资款。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扣划了该建设公司银行存款752万元,查封了该建设公司位于深圳市八卦岭工业区的厂房,并决定2000年10月25日委托深圳市某拍卖公司对该厂房进行拍卖,以抵偿苏某的欠款。

    广东某拍卖公司总经理李某在得知该拍卖消息后,为赚取该笔拍卖业务的巨额拍卖佣金,找到当时任韶关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执行工作的傅作庆疏通关系。随后在得到傅作庆的指示后,该案的执行人员撤销了对深圳某拍卖公司的委托,并于11月2日改由广东某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在得知法院将要拍卖其厂房后,建设公司派人前往中级人民法院希望能通过调解结案,请求法院停止拍卖厂房,并承诺一次性履行全部债务。执行庭庭长王某和书记员姜某对于建设公司的请求制作了一份执行笔录:建设公司须于2000年11月10日当天汇款1000万元到法院执行庭账户,法院不再拍卖其厂房。与法院达成协议后,当天上午,建设公司便按要求将1000万元电汇到法院执行庭的专用账户。

    本以为只要将钱汇过去就能使厂房免受拍卖,但令建设公司没想到的是,法院副院长傅作庆仍要求继续拍卖,致使建设公司被迫于11月12日以2800万元的价款竞买回自己的厂房,在此次拍卖中,广东拍卖公司因此获取了佣金280万元。

    傅作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滥用职权,无视国家法律,致使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06年12月12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傅作庆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一年,受贿罪有期徒刑十年,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总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对犯罪人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罪名进行宣判。这些罪名都是渎职的表现形式。渎职是指专业服务者(如医药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当、技能不足、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除了上述几种以外,还有如泄露国家机密、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在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负责任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把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做了一个比较,把所有的办案涉及金额除以案件数量,把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都统计出来,得出了一个结论:贪污犯罪个案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是贪污案的17倍。可见,渎职造成的危害性更大,这种国家机关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渎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不容小视的。

    法律课堂:

    渎职的危害并不亚于甚至超过其他腐败犯罪。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官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甚至滥用权力,往往给社会、群众和国家带来极为严重的危害,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渎职犯罪的巨大危害,必须引起全社会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