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生命的代价
——医疗法律常识
患者如此维权——医患关系
2007年,天津人陈海在医院接受了截肢手术,手术后陈海觉得自己被截肢是由于医院的过失造成的,遂带领十余人大闹医院。天津市红桥公安分局出动40余名警力,对其中9人进行了刑事拘留。
2006年7月14日,垦利县董集乡某村村民崔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后被送往利津县某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零时死亡。7月16日,崔某的父亲叫上几名村民纠集众人到东营市利津县某医院门诊楼大厅内大摆祭品、放哀乐、烧纸钱,只为向医院讨个说法。最终,利津县人民法院对4名被告做出判决。崔某的父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其哥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另外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管制两年。
患者采用“闹医院”的行为来维权是违法的,它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而且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收益为目的的。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说:“卫生部要坚决打击这种行为。”同时,他提醒医疗机构,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坚决给予回击。
虽然卫生部发言人将此定义为违法行为,但采用“闹医院”的方式来维权的事件并未就此止步,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之风。
2009年6月18日,福建南平市杨厝村的杨俊斌被诊断出患有肾结石,去南平市第一医院做手术,打掉结石。
6月20日,杨俊斌在交了6000元费用后进行了手术。手术非常顺利,随后他被送进重症监护室观察。手术当晚,杨俊斌突然感到腰痛难忍,其妻子赶快叫来医生。医生答复说术后有疼痛感是正常的。为了止疼,医生给杨俊斌使用了安痛宁,见效果不明显,又为其注射了杜冷丁。不久,杨俊斌死亡。
杨家亲属无法接受这突然的变故,杨俊斌的家人扣住主管医生胡言雨和王波,要求给个说法,并且拒绝移动尸体,纷争就此开始。
此后,医院要求对杨俊斌的尸体进行鉴定,以查明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并视过错的责任程度确定赔偿额度。不料此举却惹怒了杨家的亲属,杨家人坚决不同意进行尸检。杨家人一致认为死了人,赔偿就是了,但双方就赔偿额度无法达成一致。
当天,杨家亲属50多人,一路用“还我爸爸”、“无德医生”等白色大横幅将医院门诊大门封闭、摆满花圈、四处烧纸钱,弄得医院火警报警器长鸣;另一路聚集在泌尿外科,封闭科室通道,将胡言雨拖至死尸旁进行侮辱,要求他去亲吻尸体。
6月21日,杨家家属将医院门诊的候诊椅全部搬到医院外的中山路、滨江路上,堵塞道路,致使交通中断。他们还封堵医院的所有通道,不许医务人员去上班,致使急救通道也被阻断。
南平市委、市政府派出了处置突发医疗纠纷事件临时小组,由政法委书记胡祖林和分管副市长何三保带队。临时小组赶到后,采取如下措施:鉴于再不尽快解决此恶性纠纷,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情况,要求第一医院立即支付杨家21万元,并退还死者家属所交的全部医疗费用6000元。很快院方付钱,杨家撤离。
随后,有20多名年轻医生到南平市政府上访,要求政府惩治伤人凶手,出台相关措施,确保今后医院安全的医疗秩序。
南平市委副书记石建华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认为医务人员的诉求是可以理解的,答应开展取证工作,依法追究责任,对今后医患纠纷中的违法活动给予坚决打击,确保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轰动全国医卫界的南平事件就此结束。
患者“闹医院”的现象,反映了患者法律意识的淡薄,如此维权方式真是让人倒抽一口凉气,而且这种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法维权。这种维权方式的兴起,从另一侧面也表明了我国原有的权利保障体制已经不能有效地保障患者家属的求偿权,相比成本高而且耗时长的诉讼程序,这种简单的“闹”的方式在求偿过程中的高效、迅速、廉价,无疑对患者家属有着相当大的诱惑。这种“闹”的方式暂时维护了患者自身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是一种很不理智的行为。个别患者通过这种行为,个人的权益似乎得到了伸张,但却是一种将自己的痛苦凌驾于其他患者身上,损害其他患者的就医权利和其他方面利益的行为。
“闹医院”现象愈演愈烈,还有一个原因是医患之间缺乏沟通和信任。在医患纠纷中,由于多数人对医学并不了解,一旦发生问题便会不分青红皂白的责怪医院,而医生在面对患者的追问时也经常会出现不耐烦的情绪。同时,由于个别医院在面对医患纠纷时,往往是因为患者一闹才考虑赔偿,这种做法也是“闹医院”维权方式滋生的土壤。在求医过程中,医院所暴露出的一些弊端,如从少数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不良行为,居高不下的药价到大药方、红包等,无疑又加剧了医患矛盾的重要原因。
在医疗纠纷中,由于医方的过错,患者要求其赔偿本没错,但由于一些制度的缺失使得患者在索赔的路上一再受挫,就像南平事件中杨厝村村长所说:“我们是农民,大道理,听不懂,专家鉴定都是你们的人,如果要打官司,一打就是几年,我们耗不起,也没有能力去支付高额的律师费。”这些话,听上去是在胡搅蛮缠,但细细想来也不免让人心寒,没有医学背景,没有资金实力,小老百姓怎么跟医院打官司?显然,当在正当制度中寻求不到公正的医患矛盾解决途径时,处于弱势的患者就会想到非制度化的“讨说法”的途径,虽然采用“闹”的方式虽然得到了赔偿,但同时也违反了多条法律。
1.扰乱公共秩序。南平案件中,患方家属聚众扰乱医院工作秩序,致使医院门诊、急诊、泌尿外科病房等多个部门完全瘫痪,打砸医院,并造成医院数万元的财产损失,符合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各要素。首要分子自然是家属当中召集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人,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人员亦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2.非法拘禁。案件中患方家属非法拘禁多达4名医务人员,时间长达10多个小时,而且还有殴打、侮辱被拘禁人员的情况,已经具备非法拘禁罪构成的各要素。
3.故意伤害。南平市第一医院医生余修会遭暴徒打伤、砍伤,经法医鉴定,属于轻伤,暴徒伤人手法凶残,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敲诈勒索。患方人员以打砸医院、破坏医院财物,扰乱正常诊疗秩序,非法拘禁、殴打医务人员等各种非法、暴力手段,敲诈医院钱财,要求数额高达30万元以上,最后成功索赔216000元,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兼有各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情节,应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患者面对医疗事故索赔难,是“闹医院”维权方式大肆蔓延的根本原因。可见,要想彻底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建立起一条高效、廉价的合法权利保障通道,让患者家属的求偿权在正当合法的诉讼渠道中实现。
法律课堂:
“闹医院”的方式不仅扰乱了医院的医疗秩序,还对医护人员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了伤害,而且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声誉,给医院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这种方式所带来的恶性循环,最终将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导致医院不敢接诊某些病人,从而增加病人不必要的负担,还有医护人员转行等恶性循环,最终不仅仅伤害了医院,更伤害了整个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因此,“闹医院”来维权方式的根治,不仅需要法制来解决,而且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去努力、去维护。最主要的是政府部门要尽快的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在法律上不断健全和完善,使我们有法可依,合理地解决。
希望有一天,这种维权方式不再成为和谐社会中尴尬的一幕。
让“开胸验肺”成为历史——安全卫生权
张海超是新密市老寨村村民。2004年6月,他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2007年下半年,他感到身体不适,主要表现为胸闷、咳嗽,他也没太在意,一直当做感冒来治,但没什么效果。
2007年10月,张海超先后去郑州市二院、省胸科医院、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数家医院检查,医生们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职业病——尘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治疗,要由当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而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时候,必须同时出具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和必要的详细资料。但郑州振东耐磨材料厂拒绝为他出具工作证明,而没有这些材料,相关专业鉴定机构也就不能接受他的鉴定请求。为了一份合格的证明材料,张海超多次上访,用了整整两年时间,才在新密市委书记特批下,不用出具工作证明,到职防所进行鉴定。
2009年5月25日,郑州市职防所给出了鉴定结果:肺结核。张海超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他申请重新鉴定。
6月22日,为证明自己患有尘肺病,他凑足了重新鉴定的7000元钱,走进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最终决定开胸验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确诊张海超为尘肺病芋期。但这一结果却没得到郑州职防所的承认,理由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只有当地具有职业病鉴定资格的医疗单位才能出具鉴定结果。与此同时开胸验肺一事也正因媒体的普遍关注而悄悄发生着质的转变。
7月20日,其家所在的新密市刘寨镇政府分两次向张海超发放了1万多元救助金。7月24日,卫生部派出督导组赶赴河南郑州市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胡荃为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等组成的张海超事件处理小组。7月26日,在卫生部专家的督导之下,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再次组织省、市专家对张海超职业病问题进行了会诊,明确诊断为“尘肺病芋期”。7月29日,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通报批评;给予张海超所在的新密市卫生局副局长耿爱萍撤职处分。8月1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涉及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被处分,相关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2009年9月16日,在新密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下,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张海超61.5万元。
张海超事件的主角是张海超本人,在张海超的工友们看来,张海超是英雄,俗话说“时势造英雄”,究竟是什么样的时势造就了张海超这个工友眼中的“英雄”呢?
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治疗,要由当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而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时候,必须同时出具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和必要的详细资料。这就无异于是要单位“自证其罪”,在利益面前有哪个单位会“良心发现”,自主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为自己的“罪行”承担责任呢?对于这种规定,很多医生认为:“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说是让高污染企业凭良心办事,其实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
张海超在接受记者的采访中说道:振东公司是个大企业,在振东公司还有很多与我遭遇相同的工友,但我却是一个人在战斗。张海超的这番话不免有些凄凉,但这不能不让人们反思,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和张海超的情况一样,但却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帮帮他?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淡薄和劳动者维权之路的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虽然法律对企业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做了硬性规定,但有多少企业真正做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据了解,尘肺病是危害我国工人健康最严重的职业病,目前权威机构报告国内尘肺病累积病例及可疑尘肺病例近百万,每年尘肺病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0亿元。企业有法不依,把国家的法律规定抛诸脑后,置劳动者的安全于不顾,一味追求高额的利润,而不肯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设施,是造成劳动者安全权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国家法律的漏洞、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淡薄和企业有法不依的做法,使得张海超这样的“英雄”应运而生。张海超以命抗争换回人生的尊严,更重要的是夺回了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虽不值得提倡,却值得我们尊敬。在我国,劳动者安全卫生权得不到保障的远不止张海超一人,但有多少人会像张海超一样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选择沉默不语,认为仅凭自己一己之力是不能对抗企业的,认为企业有钱有势,自己根本不可能打赢维权官司,到最后,只能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正是由于劳动者的这种想法才使得企业把劳动者的安全当儿戏,在保障劳动者安全方面掉以轻心,出了问题后百般推诿,不拿劳动者的生命当回事。
可见,在为自己争取更好的工作条件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劳动者本身的意愿才是最主要的,只有劳动者真正想寻求帮助的时候,外在因素才会起作用。只要劳动者在自己的安全权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企业这种“黑心”的行径自然就会减少,那时,劳动者才能真正的享受到劳动带来的欢悦。
法律课堂:
建设和谐社会要求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失调,将最终影响社会关系的协调。劳动安全卫生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着职工的生命权,为了保障劳动过程中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国家规定职工依法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以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
规定职工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这些规定切实保障了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使劳动者免受伤亡事故之苦和职业病的威胁。劳动者是生产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主要因素,要提高劳动生产率,就要求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和健康的身体,只有加强劳动保护,使职工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才能为企业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最终实现劳资双赢。
如果企业忽视安全卫生保护,发生工伤事故,不仅职工受到伤害,同时也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影响企业的声誉。所以作为企业来说,必须认真树立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克服一味追求高额利润的短视倾向。企业只有认真贯彻有关安全卫生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才能实现企业双赢的高速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和谐社会的理想。
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权利——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
社会医疗保险指劳动者患病时,社会保险机构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或报销,使劳动者恢复健康和劳动能力,尽快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社会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政府承办,政府会借助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强制实行以及进行组织管理。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情况会造成患病者享受不到医保带来的好处。
2004年11月,包头市康利药业职工张志立在家突然晕倒,被家人送进了医院。经诊断,他患了尿毒症。张志立住院以后,其父亲到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要求报销医疗费,却被告知康力药业早在2002年8月就停缴医保费了。张志立的父亲想不明白,从儿子发放工资的情况来看,康力药业一直在从张志立的工资里扣除医保费,为什么张志立不能享受医保待遇?无奈,他的父亲从康力药业借了钱,东挪西凑筹集了2.5万多元为儿子治病。2005年3月,张志立的父亲作为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康力药业告上法庭,请求恢复张志立的医保权利。
2005年7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医保纠纷案。法院在调查张志立的工资情况后认为,从2002年8月开始,康力药业从张志立的工资里按月扣除医保费,却没有向医疗保险部门缴纳,此举违反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张志立应该享有的医保待遇,康力药业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令康立药业停止侵权,并交纳所欠医保费。
2006年,张志立做了肾移植手术。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把给张志立报销的医疗费转入康力药业账户,但康力药业在兑现这笔款项时私自扣留了2.88万元。经多次索要未果后,张志立再次将康力药业诉至法院。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令康力药业可以扣除2000元借款,返还张志立2.68万元,并且支付利息1800元。至此,包头市首例医保纠纷案尘埃落定。
医保问题中,企业如果没有按时缴纳职工的社保费就易造成职工在患病时权利得不到维护。可是在生活中,还存在着另一种情况,企业按时为员工缴纳了社保费,可职工在患病时仍然享受不到医保带来的好处,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原来问题出在了医保卡上。近段时间,职工所持有的医保卡摇身变成了购物卡,医保卡不仅可以买到保健品,更有甚者,化妆品竟然也成了医保的“范围”。
2006年5月,张先生持医保卡到某药店购药,在买到所需的药品后,张先生想为老伴购买几盒保健品,就有关问题向药店内的营业员进行了咨询。咨询过程中,营业员向张先生推荐了一种进口的保健品,说是效果非常不错,张先生随即看了价格,看完后,吓了一跳,就一小瓶保健品,竟然高达500元。看出张先生的疑虑后,营业员主动表示,可以用医保卡进行消费,而且还可以打九折。营业员的这番话,让张先生不解,医保卡怎么能够刷保健品呢?营业员接下来的话解开了张先生的疑惑:您已经用医保卡购买了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可以附带一些非医保范围内的药品。
在药房中购房时可以看到,凡是能用医保卡购买非医保类药品的药店,均有销售人员大力推荐各种保健品、营养品甚至化妆品,而这些产品的利润较高。为追求利润,营业员会鼓励持有医保卡的人消费这些保健品,从而误导了参保人员的消费行为,让参保人员认为,医保卡就像普通的银行卡,平时不生病,卡里的钱就能当“零花钱”,不用白不用。
其实这是对医保最大的误解。从参保人的角度来看,医保卡内的钱不能随便乱花,因为这些钱是参保人用于门诊普通疾病、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必须保证自己的卡里有足够的钱,以支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起付费用。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费用,将按比例由个人承担一部分,住院费用起付线一级医院(如卫生院)为759元、二级医院(如区属医院)1138元、三级医院(如省市大医院)1897元是由个人承担的,超过上述标准以后,才由医保支付。医保卡里的钱是可以逐年累积的,最终受益的还是持有医保卡的人。年轻人身体强壮,无病无痛应该多积累一些钱,以备因老来得病而需要更多的钱。而持有医保卡的人,这样随意刷卡并没有益处,因为这样等于是在透支自己以后的“救命钱”。
随着医保制度的建立,医保问题也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医保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使得参保人无法正常的享受医保带来的好处,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是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其中起重要作用的还有参保者本人,只有参保者真正遵守医保制度的规定,才能减少医保问题的出现,而参保人也将是最终受益。
法律课堂:
国家制定的医保制度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使其能够正常再生产。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无法回避的医疗风险——医疗事故
2006年2月,常女士经常感到吞咽不畅,于是便来到某医院检查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轻度贲门失弛症,需住院治疗。2月23日,医生为她进行了球囊扩张治疗。在手术过程中,医生的手机铃声响了,该医生将仪器交给护士,让护士继续进行手术,自己出去接听电话。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医生仍未回来,常女士感到害怕,要求停止手术。随后,护士将手术医生叫了回来。令常女士没想到的是,医生回来后,不仅没有安慰常女士,反而呵斥了常女士几句,并继续实施扩张术。此时的常女士本以为手术医生会亲自操作仪器,但这位医生却盯着手中的手机向门外走去。一直到治疗结束,都是由护士在操作。
术后常女士感到左肩剧痛并开始大口吐血。其丈夫找来医生,检查后医生告诉她没什么大事,随后为常女士打了止疼针。2月25日常女士开始发烧,医生仍然说是正常的,是术后热。当常女士的体温升至39.8度时,手术医生仍然自信的说,可能是病人感冒了,因为扩张治疗和发烧根本不搭界,没有任何关系。面对医生的说辞,常女士的丈夫并没有听之任之,而是极力要求医生为常女士进行化验。26日医生为常女士抽血做了化验,化验的结果是感染。27日中午,医院又为常女士拍了胸片、上消化道照影和B超检查,检查发现常女士的食道被手术撕裂造成穿孔,并已漏入食物引起纵隔障炎伴胸腔脓肿合并感染肺炎。
2006年5月20日,常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随后,医学会对此次事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结果出来后,经法庭调解,医院与常女士达成了调解协议,医院愿意一次性赔偿常女士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医生是一个严谨的职业,需要医生有认真的工作态度、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医疗技术,否则就有愧于“白衣天使”的称号。医生在接诊、手术时接电话是患者最为反感的事情,也是一种严重的医疗不良行为。案例中,该医生在手术中间接电话,致手术中的常女士于不顾,最终导致常女士术后感染。手术是牵涉到病人的身体健康、器官和组织的修复,甚至生命安全的一件大事。所以在任何时候,医生都必须集中精神,全神贯注的完成手术中每一项治疗,否则,一旦对患者造成损害,造成医疗事故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医疗事故中,由于医方存在过失,应由其承担责任。
2005年,刘某在某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时因主刀医生违法操作规程而使自己70%的小肠被切除。
2005年6月2日,某医院医生张某,在为刘某做剖腹产手术时,擅自下手术台从辅料储槽取一块纱布垫,放置在刘某被打开的腹腔内,以挡肠管。手术结束后,在关闭腹腔前,因肠翻转而导致纱布垫被遮挡,致使纱布遗留在刘某腹腔内。
术后,刘某出现腹痛、腹胀且长时间不能缓解。随后,在丈夫的陪同下,刘某到县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医生在刘某的腹腔内发现了这片被遗留的纱布垫,同时发现刘某继发屈氏韧带下170厘米以下小肠全部变黑坏死,不得不切除其约70豫的小肠,使刘某存有因短肠所致的营养吸收障碍。
事后,刘某将主治医生张某告上法庭。经县医学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后法院对该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主刀医生,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刘某小肠坏死被切除约70豫,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严重损害了刘某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罪。但鉴于张某在事故发生后的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罪案做出一审判决,医生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本案中,由于张某的粗心大意和严重不负责任,给刘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经其他医生指出,仍然不改正原有的错误处置方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是患者就医时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共同敌人是疾病,医方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负责,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尽量避免医疗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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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事故的数量每年以10%—20%的速度激增,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医患双方都带来了许多伤害。但在我们经常看到的医疗事故报道中,真正追究肇事医生刑事责任的并不多,究其原因,或许是医疗事故的高度专业性限制了司法机关的参与,而《刑法》中并不明确的规定也给了他们逃避的机会。
但作为医务人员不能因此而丧失警惕,《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惩戒那些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只要有医疗事故罪的存在,它就始终是一把悬在每个医务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时提醒医务人员谨慎行医,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明确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医疗鉴定
高考结束后,湖南女孩小红被查出患垂体腺瘤,随后,医院在经小红和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了手术。
手术完成后,小红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而且小红手术部位出现了水肿现象,医院经检查后对小红做了一系列对症支持治疗。之后,小红反复出现瞳孔放大的危急状况,经多次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后,小红的家人了解到,像这类肿瘤,除切除外,还可以用服药的方式保守治疗。小红家属认为,由于院方施行手术决定草率,术后小红病情恶化,医院又抢救不当,并拒绝患者转院,小红才失去性命。
2006年8月20日,精神备受打击的小红一家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院方退还已缴的医疗费,并赔偿死亡赔偿费及精神抚慰金55万元。院方认为,医院在手术前的准备充分,术后治疗也及时与家属进行了沟通,手术后在发生危机情况的时候也进行了及时抢救,整个医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因此,医院没有责任。医院被诉后,提出“反诉小红家属支付剩余医疗费10万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但小红家属认为,市医学会没有神经外科专家,不具备鉴定资格,于是拒绝前往抽签。
家属多次拒绝抽签,医学会不得不终止鉴定。随后,法院又向省医学会征询,得到的答复是:省医学会只接受第二次医疗事故鉴定,市医学会既然终止鉴定,就等于没有进行过鉴定,因此不同意接受鉴定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红家属拒绝抽取医疗鉴定专家而造成无法鉴定的结果,其责任在于小红的家属而非医院,因此,小红的家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他们要求医院给予赔偿的请求显然证据不足。法院审理后决定驳回小红家人的起诉,同时要求小红家人将小红住院期间所欠医院的医疗费补上。
本案中,小红家人的起诉被法院驳回,其主要原因是小红的家属不同意进行医疗鉴定。这时候,读者朋友们也许会觉得很奇怪,为什么不进行医疗鉴定法院就会判决小红家属败诉呢?这是因为医疗鉴定可以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其鉴定结果是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医疗损害案件进行行政处理、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的依据。而小红的家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进行鉴定,这就使得本次事故的责任主体得不到确认,无法简单得判定事故的责任主体就是医院,也就不能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可见医疗鉴定对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疗鉴定中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又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法定鉴定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调查、组织专家鉴定组、分析讨论、表决、得出专门性结论、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的活动。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应患者任何一方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
两者都是围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的鉴定。两者的不同在于: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才能确定该纠纷是属于一般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经鉴定医疗损害和医方过错有直接原因的,可以人身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医疗纠纷中必须进行医疗鉴定,可以说医疗鉴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一个必经过程,如果双方有一方不同意进行医疗鉴定,法院就会判决不同意进行鉴定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案件的审理也会因此受影响,最终浪费的不仅是双方的时间和金钱,还有大量的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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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发生医疗纠纷后,很多患者家属不同意进行医疗鉴定,也有一部分医院为了逃避责任而不进行医疗鉴定,但不管是哪一方的责任,不进行医疗鉴定就等于没有证据,在法律面前,如果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武器的士兵,又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在医疗鉴定中,医疗鉴定的结论对医疗纠纷在正确使用法律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鉴定结论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进而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医疗鉴定在医疗纠纷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管是患者还是医方,只要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一定要进行医疗鉴定,只有经过医疗鉴定才能确定双方的责任,对于患者来说,只有在责任确定的前提下才能得到自己应得的赔偿,而作为医院来说,也才能减少不必要的赔偿。
做自己的主人,动想动的手术——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医疗行为中患者及其亲属的权利,是知情权和同意权两项权利的合称。知情权是指患者及亲属对将进行的检查或治疗具体情况的了解权,这种了解是通过医务人员的告知来获得的,如该种检查或治疗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将达到的目的、所付出的代价等全面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对于医务人员来说则是告知义务。同意权是指患者及亲属对将进行的检查或治疗是否同意的权利,该权利建立在患者及亲属知情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只有在患者及亲属同意的情况下,该种检查或治疗才能进行。
在实际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突出表现基本源于两种情况:一种是医务人员对知情同意权的忽视;另一种是医务人员医学知识的欠缺。
2004年,被检查出患有食道癌的贺某在某医院进行治疗。在医院所制订的化疗计划中有一种药物能引起肺部严重不良反应,但在化疗时医生并未告知贺某可能会出现这种不良反应,而且在使用该药物的过程中也未注意此药的不良反应,结果贺某死于严重的肺部不良反应。
该案例中医务人员没有仔细阅读药物说明书,结果造成对药物的该种不良反应未能清楚认识,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相关知识存在缺陷的条件下,患者发生相应不良反应时未能及时发现,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医务人员稍稍谨慎一些,在使用药物前充分了解药物的不良反应,相信这种悲剧就不会发生,纠纷也自然不会产生。
本案例中,由于医务人员对药品的认识不清而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我们知道在医疗纠纷中还有一种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情况:因为对知情权的疏忽而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005年2月,得知自己怀孕后,杜女士着实兴奋了一阵子。为了能够生育一个健康的宝宝,杜女士选择了一家很不错的医院进行婚前孕检。2005年12月底,杜女士在该医院顺利生下一个女儿。孩子出生后,杜女士却发现孩子患有先天性唇腭裂,属于严重的残疾儿。由于孩子严重的唇腭裂,致使孩子不能自主吸吮,只能靠人工喂养,喂养时不可避免的时常呛肺,因呛肺而造成肺炎住院是孩子出生半年以来经常发生的事。这一切给杜女士造成了极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饱受精神折磨的杜女士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杜女士认为,自己产前连续到该医院进行检查,目的就是生育一个健康的孩子。然而,该医院在几次B超均发现胎儿颜面欠清晰的情况,却没有提示告知自己做进一步产前诊断,致使自己产下重残儿,给整个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痛苦和巨大损失。自己的损失是因医院在履行服务过程中的过失造成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杜女士要求医院赔偿自己医疗费6598元和因医疗过失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2356.25元,以及孩子以后所需的手术费用。
随后,医学会对该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例患方所述情况与该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有关。
一审法院认为,杜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医院做出的胎儿颜面部不清、欠清或不显示的检查结果,应考虑到其中包含的不确定性,但杜女士却未进行更进一步的检查、诊断,所以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医院给付杜女士医疗费6598元,至于杜女士要求医院赔偿腭裂的手术费、医疗费,法院不予以支持。
在医疗纠纷中,因医生未履行其告知义务而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案件频频发生。告知是医生的一项基本义务,告知义务来源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表明任何一个病人都有权从医生那里了解关于自己的诊断和治疗的最新信息。
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所履行告知义务,需要告诉患者的有以下事项:患者的健康标准和预后评估;医疗措施的基本特征、实施过程、目的意义、预期目标、及预后评估;医疗特权;患者的治疗优先权;未成年患者的医疗权;临床研究的知情同意等。
医疗知情权的目的是使患者对于将要接受的医疗措施加以思考并权衡利弊,在同意和拒绝之间做出一个明智的选择。医学治疗已经成为医生和患者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一项治疗的决定只有在治疗者与被治疗者共同合作下才能完成。知情同意权的合理应用能减少或避免错误、忽略、胁迫和欺骗等情况的发生,最终达到真正对患者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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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种权利,与之相对应的医生的义务,它源于患者对其身体自主的权利。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要求医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在没有征得患者或是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对患者进行特殊的检查或是手术。在实际医疗中,只有真正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才能减少和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