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古希腊法律思想
第一节 概 述
一、古希腊法律思想概说
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古希腊出现了大量关于法律与正义的观念与思想,这些思想影响着当时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而且通过历史传承为古罗马、中世纪及近代的思想家所继承和发展,成为西方法律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
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希腊城邦中,成文法不是很发达,也没有产生独立的法学。但是,古希腊的哲学、伦理学和政治思想论述了人类法律现象的一些根本问题,例如,法律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律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的关系,人治与法治、公民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等等。他们阐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各种可能路径,虽然其中某些路径已被证明不适合现代社会,然而他们提出的这些问题构成了法哲学领域的重要挑战,是法学研究的永恒主题。时至今日,世界各国的法哲学仍然在就这些问题作持续不断的努力,并从古希腊思想家那里受益无穷。
二、古希腊历史背景知识
古代希腊的地理范围,包括小亚细亚半岛西部海岸、希腊本土(希腊半岛)、爱琴海中的岛屿和意大利南部及西西里五大部分。历史学研究成果表明,古代希腊从建立爱琴文明到希腊各邦被罗马征服,古代希腊的历史延续达两千年。而这两千年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爱琴文明(克里特、迈锡尼文明),公元前2000年—前1100年;荷马时代,公元前1100年—前800年;古朴文明时代,公元前800年—前500年;古典时代,公元前500年—前330年;希腊化时代,公元前338年—前30年。
在经历了“克里特文化”、“米诺斯文化”和“迈锡尼文化”时期之后,希腊文明迈进了奴隶制社会的门槛,进入“荷马时代”。在公元前800年前后半个多世纪间,希腊各地纷纷组成以一个城市或较大的村镇为中心的奴隶制小国,此即所谓的城邦或城市国家。到公元前750年左右,这些具有主权性质的独立的城邦数以百计,覆盖全希腊。每一个城邦都自给自足,具有独立性。著名的有雅典、斯巴达、米利都、叙拉古、科林斯、卡尔息斯等。其中,雅典和斯巴达是最重要的两个城邦,古典时代的希腊史基本上是以这两个强大城邦国家为中心的历史。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所进行的考察与比较研究也是以雅典和斯巴达为重点的。
在雅典,公元前594年,梭伦被推举为雅典城邦的执政官,他领导的“梭伦立法”奠定了雅典民主制度的基础。公元前461年至前429年,在“伯里克利时代”,伯里克利作为雅典的实际统治者,推行了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政治改革,使古希腊奴隶制政治和经济达到了鼎盛时期,“伯里克利黄金时代的雅典是古希腊黄金时代的同义词”。但是,在随后发生的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前431—前404),雅典战败于斯巴达,走向衰落。从此,雅典在希腊国家的霸主地位被斯巴达取代。
公元前330年—前30年被称作“希腊化时期”。公元前336年,古代马其顿国王菲利浦被刺身亡,此时他已经控制整个希腊。其子亚历山大远征东方,建立了横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虽然亚历山大大帝于公元前323年病逝,但在他带领下的军事征服和扩张过程中,希腊文化得到广泛传播,使希腊文化传播到东方各地,使希腊和希腊统治的东方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代——希腊化时代。这一时代一直持续到公元前30年,这一年罗马征服了托勒密王朝统治下的埃及,这标志着由亚历山大远征所形成的由一系列希腊化国家组成的希腊化世界归于消灭,希腊化时代结束。
三、古希腊城邦的特点
城邦是希腊人的基本政治和制度单位。它是在公元前800年前后半个多世纪间在希腊各地组成的、以一个城市或者较大的村镇为中心的奴隶制小国。“城邦(Polis)这个述语自然是指城市或市镇以及它们附近的农村,典型的城邦还包括城市中居住在一片密集房屋中的居民。”那时极少出现领土更为广阔的政治单位,因此,城邦作为一种基本的政治和制度单位得以保持下来。古希腊的城邦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第一,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希腊城邦始终处于“小国寡民”的局面。各城邦互为牵制,相互独立,也比较易于保持。与世界上其他古代文明相比,这是希腊城邦制度的一个典型特征。世界上其他古代文明都是由小国而走向统一的大国,最后成为广土众民的帝国,而希腊城邦总是保持着小国寡民的规模。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历史现象,是因为希腊地理条件和希腊历史传统的影响。各城邦公民关心自己国家的独立,在城邦制度巩固之后,各城邦相互独立,相互牵制,每一个城邦国家都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主权体。而这又形成了古希腊文明多中心的特征,希腊史从头到尾都是多中心的。“从亚该亚人的来到直到薛西斯(Xerxes,波斯大帝居鲁士之子)的进犯(希波战争)为止,在希腊历史和希腊文明领域内,并不存在什么能够有权要求管辖全希腊的,或甚至某个地区的最高政治权力。在希波战争之后,雅典和斯巴达成为古典时代希腊的最强大的城邦国家,但它们也没有成为掌握全希腊领域最高政治权力的主权者。在诸城邦国家中出现过民主政体、贵族政体、专制政体和混合政体等多种政体,使希腊思想家们有条件研究各种政制,比较各种政制的优劣。例如,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一书中就记载了158种法律文献,成为西方政制和宪制比较研究的巨著。这种得天独厚的条件也为政治家们进行政制设计提供了广阔的思路。一般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来源于雅典的奴隶民主制,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以斯巴达的军事独裁制为模本的。
第二,在古希腊诸城邦中,由于民主政治的实践,在一些希腊城邦中享有较充分的政治权利。古希腊小国寡民的城邦有利于实行公民政治和直接民主,还可以发挥小地区的积极性和适应性,促成希腊文化丰富多彩的面貌。古希腊民主制有一个发展过程,早期民主制实际上是贵族控制的,这激起了公民群众反对贵族的斗争,有些城邦推翻了贵族统治,建立了奴隶制民主政治。城邦公民享有较充分的政治权利,成年男性公民可以参加公民大会。尽管这种民主制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却使希腊城邦在世界历史上开创了政治民主的先例,使希腊古典文明面目一新。在城邦社会环境和民主政治的影响下,希腊城邦取得了杰出的成就,在各古代文明中具有较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精华,对西方文明的影响较大。特别是雅典的奴隶制民主制,成为西欧现代民主的渊源。
第三,希腊城邦以手工业和商业为中心,也与环地中海区域保持着密切的贸易往来。在希腊城邦的小国寡民局面下,奴隶制经济一般也是小规模的,不存在东方那种宫廷的大奴隶主,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得到较充分的发展。繁荣的工商业和海上贸易,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思想的交流非常频繁,古希腊人的眼界十分开阔,有利于形成比较的、抽象的思维方式。普罗塔哥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政治法律思想都得益于这一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所带来的交往上的便利,这使他们的思想能在各种思想资源的借鉴与比较之中,具有更广阔的视野和更精深的洞见。
第四,民族的认同感。尽管古希腊各城邦具有主权上的独立和政制上的差别,但是,经过对它们在宗教、语言、制度、风尚、观念、情绪等方面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他们是基本一致的。而且,古希腊人也自认为同属一个民族,都称自己是“希腊人”,而不属于希腊城邦范围的一切国家和民族则被统称为“异邦人”和“蛮族人”。
四、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
古希腊在法律上的贡献主要不在于立法方面的建树,而在于法律思想方面的成就。虽然古希腊经过梭伦立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和伯里克利立法等著名立法活动而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希腊在成文法方面的成就并不卓著,也没有出现职业法学家阶层,与法律的解释和运用相关的活动也没有开展起来。
然而,古希腊在法律思想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些法律思想分散在古希腊的哲学、伦理学和政治思想中,不具备独立的形态,但这没有遮蔽它们的光辉,埋没它们的价值。古希腊人的法律思想作为他们对自然和社会现象的观察与思考的有机组成部分,极其丰富多彩,出现了一大批名垂青史的思想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芝诺等都先后分别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哲学及政治法律思想。其中,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则反映了古希腊法律思想的最高成就。古希腊法律思想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第一,论证国家的起源与组织形式。对法律思想家们而言,国家和法律是一种既定的现象,也是他们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前提。城邦的政制关系到公民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与实现,关系到政治权力的分配。一个城邦追求的目标决定于在该城邦中拥有决定性发言权并构成其制度的人们。制度就是一个城邦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特别与其政治权力的分配有关。一个城邦与另一个城邦相区别的,以及为其所特有的崇高或伟大所系的,正是该城邦的统治制度。因此,最高的政治制度或应该由谁统治的问题是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核心论题。国家的统治方式成为古希腊法律思想的最重要内容之一,这也是西方古代法律思想的传统。虽然古希腊思想家们对理想政治制度的看法大相径庭,但是,这种思想分歧既反映了他们对政体问题的共同关注,也反映了古希腊城邦政治实践所提供的制度资源的丰富性与多样性。
第二,国家和法律的道德基础。从现象上讲,法律是统治者制定的,设定了人们的行为标准。但是,他们并没有将法律看成天然地具有正当性的社会现象而主张人们无条件地服从法律。法律只有具有道德基础,才能具有正当性。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实现个人的善德,而公民生活在国家中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只醉心于物质生活之满足的城邦只能是“猪的城邦”。国家和法律的道德基础是正义,而确定正义的基本含义和正义的原则就成为古希腊人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第三,哲学上的自然主义倾向与法哲学上的自然法思想。古希腊哲学是一种自然哲学,这种自然哲学思想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就是倡导自然法。自然法学说是在斯多葛学派的思想中确立起来的,然而,提倡“与自然相一致的和谐生活”同样也反映在其他思想家的思想中。这既反映在国家的政制设计之中,也反映在正义观上。当然,何为自然的原则?自然的要求是什么?对这些问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例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等级制度是自然合理的,是符合正义的;而芝诺则认为上帝赋予每一个人同样的理性,因此,他们原本是彼此平等的。从“自然”之中发现人类社会现象的组织原则,成为西方古代思想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从方法论上,更高的法(自然法)成为指导和评价人定法的依据,在人定法之上存在着一个更高的道德权威,这种二元论思想为近代和现代自然法学说所继承。
第四,民主与自由思想。民主与自由是古希腊法律思想家们在论述国家与法律现象时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例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凡有权参加议事或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一城邦的公民”。这一思想反映了“公民是城邦的主人”这一思想。“公民轮流地统治或被统治”这种“轮番为治”的思想,也是西方现代民主制度的雏形。当然,“主人”一词的意思是,公民是一切非公民——农奴、奴隶、外邦人等的“主人”。而且,亚里士多德还提出,“公民都应该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做[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这些思想是古希腊人政治实践的反映,也是他们在考察政治制度时所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无论是贵族派的主张还是民主派的主张,都可以自由发表,政治法律问题也可以自由讨论,治国之道成为争论的焦点。
第二节 前期智者与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一、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古希腊早期的法律与宗教没有什么区别,人们经常援引特尔斐神庙的名言作为行为准则,因为那被认为是阐明神意的权威性意见。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中,祭司在司法中也起着作用,人们认为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权是宙斯亲自赐予的。
希腊的法律思想产生于公元前8至公元前6世纪希腊奴隶制城邦形成之后。“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深刻变化,哲学从宗教中分离出来的,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做是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是一种完全由人类创造的东西,为便利而制定,并且可以随意更改。同样,人们还剥去了正义概念超自然的灵光,开始根据人类的心理特征或社会利益分析正义。”实现这一改变的是被称为智者派(或诡辩派)的思想家。
智者学派是公元前5世纪中叶至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出现的一批以教育为职业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他们传播诡辩术、语法和修辞。智者自称或被认为是有智慧的人,他们的活动是追求知识和智慧。古希腊智者学派的著名人物主要有毕达哥拉斯、普罗塔哥拉、赫拉克利特、德谟克利特。
智者学派法律思想的产生是两个原因的结果:第一个原因是智者对知识的探求。在智者时代,知识既表现为对自然界奥秘的探索,也表现为对社会现象特别是对政治权力现象的思考。了解正当权力的构成以及人们服从政治权力的原因,也是智者们之所以被认为有智慧的重要原因。第二个原因与古希腊民主制度紧密相关。“民主制度要依靠演说,在民主制度下公民是有最后决定权的。演说便是把各种情况归结到权力和法律上面来”,“特别要依靠演说术的,是提出对一件事的多方面的观点,使人们接受其中与我认为最有用的东西的那些观点。智者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对法律的产生和法律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对法律评价与批判的标准进行了辩论。
智者们的政治法律思想差异很大。他们有的属于奴隶主贵族派,代表土地贵族的利益,主张贵族主义政治,代表人物是卡里克利。有的属于奴隶主民主派,代表新兴的工商业奴隶主的利益,主张民主主义政治,代表是普罗塔哥拉。因此,我们不能把他们归入一个统一的学派。尽管如此,他们在学术上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第一,哲学上的自然主义。智者们从“自然”这个概念出发,认为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只是根据“意见”或“风俗习惯”,是违反自然的。法律是少数人制定出来的,不能代表正义。第二,认识论上的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智者不相信存在客观真理,他们相信“正义即强者的利益”,法律是立法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服从法律就是正义的,而违反法律就是非正义的。这种观念可以说是智者学派所持的普遍观点。
普罗塔哥拉公元前500年生于色雷斯的阿布德拉。他在哲学上是唯物主义者,在政治上是奴隶主民主制的拥护者。柏拉图在《泰阿泰德篇》中认真地讨论了他的学说。普罗塔哥那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这句话被人们理解为每个人都是万物的尺度,当人们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时没有客观真理作为作为评价谁对谁错的标准。这一学说在本质上是怀疑主义的,其认识论基础是感觉的欺骗性。这是哲学上的相对论和怀疑论的早期表现,也是前期智者的共同之处。
德谟克利特是古希腊“第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马克思和恩格斯语)。他在哲学上是唯物主义者,认为物质都是由原子构成的。在政治理论方面,他以进化论说明民族和国家产生的必然性。他认为,人类由孤立的个体联合成不同的联合体,产生了不同的民族和国家。他赞成奴隶民主制,是工商奴隶主阶层的代理人。在法律方面,德谟克利特认为,法律对贤者是多余的,而只对犯罪者适用。国家惩罚犯罪者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福利”。
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苏格拉底(Socrates,前469—前399)是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伦理学家,是奴隶主贵族派的代表。他生于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时期(公元前431年—前404年),曾三次随军远征,表现出非凡的勇敢。在雅典奴隶主阶级内部贵族派与民主派的斗争中,他站在贵族集团一边。在“三十僭主”统治期间(公元前404年—前403年),他拒绝执行暴君们要他去逮捕并处死一个人的命令。然而,在民主制恢复以后,苏格拉底却以“腐蚀青年、不信奉雅典城邦的神和发明新神”的罪名而受到指控,并被判处死刑。他虽有机会出逃,但坚持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条,于公元前399年在狱中服毒自尽,年约70岁。
由于苏格拉底“述而不作”,没有留下什么著作。关于他的思想的资料来源,主要是他的两位弟子柏拉图和色诺芬写下的有关苏格拉底的思想的记述。其思想主张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一)“认识你自己”
苏格拉底以前的哲学家都以自然为研究对象,研究“宇宙的本原是什么?”苏格拉底批判自然哲学家们只注意外部世界,却没有审视人类自己的心灵,他们想要找到一个新的支撑世界的天神,却不知道这个支撑世界、包罗一切的力量就是善,它就存在于人的心灵之中。
苏格拉底同意“哲学应当成为人学”的观点。他主张,“未经思考的人生是没有价值的人生”,对人最有用的知识莫过于关于人类自身的知识。这样,苏格拉底就放弃了对宇宙起源等所谓科学问题的探索,转向了与人密切相关的有关价值的研究。如果说宇宙是一个有条理、有目的的大系统,那么,人们要认识它,就必须从研究人的理性开始,即从研究人的语言和思维规律开始。要对变幻不定的感性事物进行理性判断,以发现其背后的真理。发现真理的方法,是对人们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最满意的假定开始,对它们进行反复的诘问。经过审查得到的结论,如果是真的,那么开始的假定就是真的。这一思辨方法在柏拉图的早期著作中得到了反映,他详细地描述了苏格拉底讨论美德的过程。苏格拉底反复诘问对话者,先让他们提出某些定义与观念,再对它们进行严格检验,看它们是否与人们公认的信仰相一致。凡是经得起检验的,就是真知识。这种方法,被称为“精神助产术”,也被称为“苏格拉底辩证法”。
(二)“美德即知识”
苏格拉底生活在教授修辞、论辩技巧的智者中间。智者着重演说、诉讼能力,而不是寻求真理。他们中很多人相信“知识就是感觉”的相对主义、“强权就是正当”的约定主义以及“每一事情都有两种正反说法”的怀疑主义。他们把语言技艺当做智慧,以功利为标准,变对话为文字游戏,使“智者”成为“诡辩”的代名词。
苏格拉底对智者持批判态度。他斥责智者是“精神食粮的批发与零售商”,声称“对于那种认为不可能发现我们未知之物,也没有必要去寻找知识的观点”,“决心尽我所能,用语言和行动与之斗争”。“美德即知识”原则包含的知识确定性、真理的实践性、道德可塑性等思想,对理性主义知识论和伦理观都产生了影响。
从“美德就是知识”这一哲学思想出发,苏格拉底得出了如下结论:
首先,在政治制度方面,他认为,只有具备关于善的知识的人才能治理国家。政治的任务是改善全体国民的灵魂,使他们过上身心皆健康的生活。他把国家政体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包括君主制、僭主制、贵族制、寡头制和民主制。凡是建立在人民意志和国家法律基础上的政权,就是君主制。违反民意、建立在统治者的专横基础而不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政权,就是僭主制。如果由实行法制的人进行统治,就是贵族制。如果由拥有财富的人实行统治,就是寡头制。如果按所有人的意志进行统治,就是民主制。依照他的哲学和伦理学原则,他赞成贵族制而反对民主制,只有“哲人”、“知识贵族”才能为国家和社会带来善。他攻击雅典传统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大会,反对抽签选举官吏的民主制度,其思想根据是:民主制的执政者们不具有善的知识,善的知识只有少数优秀人物才会具备。不具有政治家的素质的人,除了自身不能认识善之外,他们也不可能培养公民的美德,社会也不会有正义。
其次,关于法律的分类。他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神的意志,具有普遍性。人定法是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具有易变性。人们受到人定法的指导,同时也应该服从神的法律即自然法的指导。神法高于人定法。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于神。他认为,相信神的存在并信仰神是行善的先决条件,一个不信神的人是不可能有德的。敬神是为了求善,神的本性就是理性,是完全的善。信神并敬神,就可以使人的肉身具有神性。在灵魂摆脱肉身的束缚之后,就可以获得关于善的完全的知识,获得真正的自由。
再次,在犯罪理论方面,他认为,人们作恶是因为作恶者的无知。尽管每个人都希望幸福,但由于有些人不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幸福。也就说,如果一个人知道犯罪会给他带来不幸,他就永远不会犯罪。要认识幸福的真正含义,就只有依靠理性的灵魂,理性的灵魂具有善的知识。他坚信,人类运用理性就能够发现善的本质,从而过上有德性的生活。
(三)“守法即正义”
苏格拉底认为,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人们之所以要服从法律,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可以感谢国家赐予的恩惠。第二,服从法律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第三,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义务。苏格拉底自己就以自己的行为实践了他所主张的服从法律的义务。据柏拉图《申辩篇》记载,苏格拉底拒绝朋友们为他安排好的越狱计划,可以逃走而不逃走。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时间里视死如归,最后平静地饮下了毒酒,践行了他的信念。
第三节 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公元前338年,希腊北方的马其顿人先后征服希腊各城邦国家,使它们沦为马其顿的附属国,希腊进入了希腊化时代。在此阶段,亚里士多德之后,有两个重要学派即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在当时和后世具有重要影响。
一、伊壁鸠鲁学派
伊壁鸠鲁(Epicurus,前341—前270)是古希腊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哲学家。他出于萨摩斯岛,其幼年是在那里度过的。据他自述,他14岁开始学习哲学,在18岁时,即大约亚历山大大帝去世的时候,他来到雅典,就学于学园派的桑诺克拉特。公元前322年,在他19岁时,与全家逃离雅典,来到小亚细亚。此间,跟德谟克利特的弟子劳西芬尼学过哲学。在此过程中,伊壁鸠鲁熟悉了亚里士多德和阿那克萨戈拉等早期哲学家的哲学,并继承、修正和发展了德谟克利特的哲学,逐渐形成自己的哲学思想体系。公元前311年,伊壁鸠鲁创立了自己的学校,最初在米特林,后来在兰普萨卡,公元前307年以后就在雅典。伊壁鸠鲁在雅典过着平静的生活,购买了一所房子和一座花园,他就在花园里讲学,逐渐形成了伊壁鸠鲁学派。这座花园被称为“伊壁鸠鲁花园”,伊壁鸠鲁学派也被称为“花园学派”。公元前270年,伊壁鸠鲁去世。
据记载,伊壁鸠鲁的著作多达三百多卷,其中重要的有《论自然》、《准则学》、《论生活》和《论目的》等。现存的只有3封书信和一些残篇。
(一)原子论
伊壁鸠鲁是一位唯物论者和无神论者。他在哲学上继承和发展了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他提出,原子是万物的本原,虚空(空间)是原子存在和运动的场所,数量无限之多的原子在无限广阔的虚空中结合和分离形成无限宇宙以及在其中生灭变化着的万物。原子有多种运动形式,包括垂直下落的运动、稍微偏离直线的偏斜运动和碰撞运动。这打破了德谟克利特机械因果性的思想锁链,既承认物质运动的必然性也承认偶然性。
伊壁鸠鲁认为,人的灵魂是由更精细更易动的原子构成的。灵魂与身体结合以及由二者的结合引起的相应运动产生感觉和意识;灵魂与身体分离,构成灵魂的原子即随之分解,感觉和意识就不复存在。人死魂灭。
他反对宿命论,认为神灵是由更精细的原子构成的,他们住在诸世界的间隙里。自然按照自然规律发展、变化,无需神的干预。人不是机械单纯的工具而是有意志的自由生命,神同样也不能干涉人的事务。
(二)快乐主义
伊壁鸠鲁学认为快乐是生活的目的。古希腊哲学家关注善,善是其伦理学的核心。在伊壁鸠鲁这里,善被归结为快乐,快乐就是善、就是幸福。快乐来源于嗜好、爱情、视觉和听觉所带来的快乐。“如果抽掉了嗜好的快乐,抽掉了爱情的快乐以及听觉与视觉的快乐,我就不知道我还怎么能够想象善。”快乐分为身体的快乐和心灵的快乐。一方面,身体的快乐是基本的,“一切善的根源都是口腹的快乐;哪怕是智慧与文化也必须推源于此。另一方面,他主张心灵快乐高于身体快乐,强调通过知识的智慧寻求心灵的安静。
他的快乐观不是表现为对追求财富与荣誉的追求,这些是徒劳无益的。人生最大的快乐就是没有痛苦,最大的痛苦是对神灵和死亡的恐惧。因此,应当放弃包含更大痛苦的快乐,节制欲望、远离政事、审慎地计量和取舍快乐与痛苦的事物,达到身体健康和心灵的平静,这就是生活的目的。因此,他提倡节制、朴素的生活。他说,当我靠面包和水而过活的时候,我的全身就充满着快乐,而且我轻视奢侈的快乐。但是,不应该把伊壁鸠鲁理解成一位禁欲主义者,他既不禁欲也不完全反对纵欲。他认为,如果纵欲能够使身心得到满足,那么纵欲也不是邪道,只是应当避免纵欲可能造成的痛苦后果。
伊壁鸠鲁以快乐为道德的目的,但并不导致一种个人主义的伦理观。相反,他重视友谊,认为快乐只能在朋友的交往之间才能实现。他的快乐主义原则产生出社会合作、正义和友谊的道德准则。
(三)社会契约论
伊壁鸠鲁被认为是社会契约论的创立者。马克思曾评价说:“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起源于contrat social[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伊壁鸠鲁是从他的伦理学出发论证其国家起源观的。既然人生的目的就是追求幸福和快乐,即身体的无痛苦和心灵的宁静。每个人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会采取一切手段,甚至不惜违反正义。这样,人们之间必须彼此妨害,最终违背追求幸福这一目的。为了摆脱这一困境,人们开始寻求妥协:每个人在尊重别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利益。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国家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在相互约定的基础上形成的。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与他的国家观相适应,他认为,法律也是人们相互约定的产物。法律是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工具,其目的就是宣示正义。正义也是社会协定的产物:正义不是绝对的,而是在这一个或那一个地方的人们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常规协议,规定一个人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所伤害。正义或非正义只在能够相互协商的生物之间才能产生,只在实际交往的具体环境中才能产生。很明显,正义是一种社会德性。总的来说,正义对一切人都是相同的,因为它对人们社会关系有用。正义的用处在于摆脱伤害和恐惧,可以说,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只有依靠正义才能达到完全的快乐。
伊壁鸠鲁的学说受到其历代弟子的遵守,在希腊—罗马世界得到了广泛传播。伊壁鸠鲁学派作为最有影响的学派之一延续了4个世纪。公元3世纪以后,伊壁鸠鲁的学说成了基督教的劲敌。在中世纪,伊壁鸠鲁成了不信上帝、不信天命、不信灵魂不死的同义语。文艺复兴时期,伊壁鸠鲁的学说对早期启蒙思想家产生了一定影响。伊壁鸠鲁的社会契约论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直接先驱,他的伦理思想对英国边沁、詹姆斯·密尔等人的功利主义产生了影响。
二、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和罗马前期一个有重要影响的哲学派别。这一学派的创始人是芝诺(Zeno,前336—前264),创始时间约为公元前308年。该学派是在雅典城一个著名画廊创立的,画廊在希腊文中叫斯多葛(stoikoi),所以,该学派被命名为斯多葛学派(Stoies),也称为斯多葛学派或者画廊学派。
斯多葛学派存在的时间很长,一般分为三个时期:早期斯多葛学派(从公元前308年—前2世纪中叶),代表人物有芝诺、克雷安德和克吕西波。中期斯多葛学派(公元前2世纪中叶—公元1世纪末),代表人物有巴内修斯和波塞唐纽斯。晚期斯多葛学派(公元1世纪—2世纪),代表人物是辛尼加、爱比克泰德和奥里略。斯多葛学派在古希腊和罗马都具有重要影响,它所阐发的自然法思想、平等思想以及世界主义思想都成为西方思想宝库中弥足珍贵的财富。
(一)“按照自然而生活”
斯多葛学派的基本精神是“按照自然而生活”。这一箴规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法学方法论上的意义;二是伦理学上的意义。
从法学方法论上看,“按照自然而生活”对自然法学说来讲的精要之处是在自然秩序与人类社会秩序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力图从自然秩序中寻求人类社会的正当秩序的依据。自然就其最简单、最本真的意义上讲就是指物质宇宙,而自然法学说起源于并且超越了“自然”这一概念。斯多葛学派的思想家们“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质世界上加上了一个道德世界。他们把这个名词的范围加以扩展,使它不仅包括了一个有形的宇宙,并且包括了人类的思想、惯例和希望芝诺提出,“按照自然而生活”就是“按照德性而生活”,顺应自然的生活就是有德性的生活。
这样,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解释“自然”、赋予“自然”以何种意义。在斯多葛学派中,自然是与理性相连的。自然是指受“逻各斯”(自然理性)支配的元素、事物以及事物生成与毁灭的过程与规律。宇宙间万事万物都共享着同一个理性,受理性的支配。自然法就是理性、是理性的体现。宇宙间一切事物,包括无机物、植物、动物和人都是自然的组成部分都受理性的统治,即受自然法的统治。当然,自然的各构成部分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组成了一个自然的阶梯层次,人因为具有理性能力而高于其他三个部分。但是,人并没有处于宇宙中的最高端,处于最高端的是神。这样,人类既具有动物所共同具有的自然本能,求自保、自爱和自利,也具有其他动物所不具备的天性,这就是求自由、平等,追求有德性的生活。这样,“按自然而生活”就是“按照理性生活”。
从伦理学上讲,斯多葛学派提出,自然的生活方式应该是清心寡欲的生活。例如,要节衣缩食,安其所乐,不要发怒,一餐饭不要吃得太饱,一瓢水不要全喝,要住陋室等等。“按照自然而生活”这种行为准则在罗马社会中产生了积极影响,对于有权势的阶级有一定影响力。相对由于对世界的征服与掠夺而滋生的奢侈与荒淫,在斯多葛学派的戒律影响下产生的生活方式更加值得提倡。这些禁欲主义的戒律后来被基督教神学所借鉴。
(二)“人人平等”
斯多葛学派的第二个伟大贡献就是人人平等的主张。它认为,一切人天生都是平等的。人的群居性决定了人们必然结成社会,但社会应该采取何种结构?按照斯多葛学派的观念,所有的人都应该相互尊重,而且所有的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
斯多葛学派主张,既然所有的人都是神的子女,任何人就都是平等的。不管希腊人和野蛮人、上等人和下等人、城邦公民和外来人、奴隶和自由人、富人和穷人,所有的人都应该一律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唯一本质区别,就是有智慧的人与愚蠢的人之间的区别,也就是所谓上帝可以引导的人和上帝必须拉着走的人之间的区别。人与人的平等是自然造就的,而自然本身是统一和完美的,代表宇宙最高的善。人都是神之子,人互为兄弟。
平等思想是斯多葛学派对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的独特贡献。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对公平正义等问题作了系统阐述,但他们并没有着重关注平等问题,反而将不平等视为天然合理的事情。他们都把奴隶喻为会说话的工具,不可能享有与城邦公民平等的地位。在这种思想与现实的背景下,斯多葛学派的平等思想弥足珍贵。这一思想一经产生,便具有无穷的思想魅力,展现了斯多葛学派“胸怀全球的人道主义”,为后世政治法律思想注入了活力。
(三)“世界城邦”与“世界公民”
以自然法思想和人人平等思想为基础,斯多葛学派还发展了在人类思想与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中极为珍贵的世界主义口号。芝诺认为,有理性的人类应当生活在统一的国家之中,这是一个包括所有现存的国家和城邦的世界城邦。它的存在使得每一个人不再是这一个或那一个城邦的公民,而都是“世界公民”。斯多葛学派提出大一统的国家学说绝非偶然。早期斯多葛学派哲学家大多出生于希腊本土以外地区,例如,芝诺本人就是塞浦路斯人。他们生活在文化交流空前活跃的希腊化时代,对希腊哲学家狭隘的民族优越感和城邦政治持反对态度。而“世界城邦”的思想正好为后来兴起的罗马人帝国提供了思想基础,并且有利于希腊哲学和文化的传播。
值得指出,斯多葛学派思想的上述三个方面虽然是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彼此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它们在斯多葛学派这里以及后世的自然法学说中往往是紧相伴随的。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思想史的各个时期得到继承和发扬光大,影响了后世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与制度的进程。稍后,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促进了罗马人的法学研究,希腊哲学和罗马法这两大西方文明源泉在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这里发生交汇。斯多葛学派产生和发展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它的影响远远超越了这两个时期。
古希腊大部分理论在论证其哲学和政治法律观点时都是从自然出发的。希腊的“自然”(nature)就这个词本身的含义而言无疑是指物质宇宙,但这个物质宇宙完全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理解的。“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是某种元素或规律的结果。早期的希腊哲学家习惯把宇宙结构解释为某种单一原则的表现,他们对这种原则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是运动、强力、火或者湿气等。后期希腊各学派把这个名词的范围加以扩展,使它不仅包括了有形的宇宙,而且包括了人类的思想、惯例和希望。这里,他们所理解的自然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而且是那些被认为可以分解成某种一般性简单规则的现象。“按照自然而生活”,这一哲学上的律令使自然现象与社会的伦理与道德现象之间产生了直接关系,二者被认为具有同构性。以自然规律或自然法则为基础,论证政治、伦理和法律规范的正当性,推论出一些被认为具有正当性的规范,这是古希腊人为后世的政治和法律思想家们留下的宝贵遗产,为后世历代法律思想提供了一种称为“自然法”的思想方法。梅因指出:“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是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期多葛学派之前,已经有自然法思想的萌芽。正式提出自然法学说的是斯多葛学派,其创始人芝诺的最重要贡献就是自然法,他阐述了自然法的定义、自然平等观、世界国家、世界政府和世界法律等具有原创性的思想。这些思想直接为西塞罗所继承,得到进一步系统化和理论化,通过他而传于后世。
————————————————————
- 朱龙华:《世界历史(上古部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18页。
- L. S. Stavrianos, The World to 1500: A Global History, Prentice Hall Inc, 1970, p. 113.
- 〔美〕约翰·巴克勒等:《西方社会史》,霍文利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
- 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5页。
-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76页。
-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0—11页。
- 〔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2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64页。
-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09页。
- 赵敦华:《基督教哲学1500年》,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7页。
-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1页。
-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