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善性恶论与法律治理

    性善论和性恶论是人性论中的两种基本立场。人到底是性善的,还是性恶的?这一问题从来没有真正的结论。实际上,这一难题与社会的法律治理密切相关。性善要求性善的法律,性恶要求性恶的法律。

    三字经中第一句话就是“人之初,性本善”,这概括了中国传统社会对人性的看法,其认为人性在本质上是善良的。即使长大后作恶,也可以通过道德进行教化,通过此种教化,“人皆可为尧舜”。

    儒家学说历来主张性善论,但在孔子看来,人可以被分为君子与小人,其教化难度有异,因此应因材施教。比较而言,孟子将性善论贯彻得更彻底,他主张人皆性善。通过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而达到“内圣”。孟子曾经用水的高低来比喻人性的善恶,“水信无分于东西,无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告子上》)。意为就像水都会往低处流的性质一样,人心都是向善的。孟子强调,人的“德性”来自不断反省和保持天生的善心。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不知道守护自己的善心,好像鸡和狗走失一样,需要去将它们找回来。仁政的基础也在于引导人们向善。因此,按照性善论的观点,人心向善,也要时常涵养来充实自己的善心。人生存于天地之间,只有互助互爱,才能使人群不断繁衍,并存共荣。在这种性善论的指导下,强调如何使“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故圣人教化,上与日月俱照,下与天地同流”(《盐铁论》申韩第五十六)。由此可见,儒家学说重视通过道德教化来培养善,而不重视通过法治来抑制恶。

    在西方社会,受基督教的影响,历来主张性恶论,按照《圣经》传统,由于人类始祖亚当夏娃偷吃了伊甸园里智慧树上的禁果,就违背了上帝的意旨,犯下了原罪——人生来就有的罪过。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阐发了这种观点,认为每个人一生下来就有罪,人性是恶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也认为人性本恶。按照这样一种传统,必须要通过法律来遏制人的性恶的一面。意大利著名的政治学家马基雅维里将性恶论发展到极致,他认为,人类愚不可及,总有填不满的欲望、膨胀的野心;总是受利害关系的左右,趋利避害,自私自利。人都是“忘恩负义、心怀二志、弄虚作假、伪装好人、见死不救和利欲熏心的”;人是自私的,追求权力、名誉、财富是人的本性,因此人与人之间经常发生激烈斗争,为防止人类无休止的争斗,国家应运而生,国家是人性邪恶的产物。为了遏制性恶,国家有必要颁布刑律,约束邪恶,建立秩序。性恶论对西方法治理论产生重大影响。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为约束邪恶,需要依靠法律来调整社会的方方面面。甚至像邻里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都要靠法律规则来维系,以至于西方学者认为,西方社会已经陷入到社会的“过度法律化”的问题中了,哈贝马斯称其为法律“对于人类生活世界的殖民化”。过多的法律可能会使得人们在规范选择面前变得无所适从,法官的法律适用也变得异常困难。因此,有人指出,西方社会患了法律依赖症。

    很多学者在比较中西法律文化时,都谈到了性善论与性恶论的差异。根源上来讲,这种差异不仅是一种宗教的、伦理的、文化的差异,也造成了法律文化的差异。今天我们还是应当肯定性善论的历史功绩和对我们的影响,中华民族几千年被称为礼仪之邦、文明古国,这与主流传统文化教导人们向善有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时至今日,道德教化仍然是我国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约束力量。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社会进入到今天,单纯靠道德教化来衡量人们的行为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大量具体的行为规则和必要的惩罚、规制来约束各种逾越道德底线的恶行。当然,除了惩罚外,对恶行还应当进行预防。对此,法律固然有威慑和预防的功能,但仅凭借此种方式是不够的。比较而言,西方社会除了规则的约束以外,还存在宗教的教化。而在中国历来欠缺宗教约束,如果出现信仰真空、行为失范,对内心的恶如何约束和防范,就成为了一个难题。道德教化是解决此种难题的重要选择,当然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必须与法律及其他机制协同运作。

    我认为,简单地将人性说成是性善性恶,并不妥当。其实善与恶,都是社会化之后的观念,人生来并无什么善与恶之分,也不能简单推断一部分人是善、另一部分人是恶。“文革”时候,我印象最深的两句话是“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来会打洞”,和“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这种血统论简单而粗暴地在每个人出生伊始就根据父辈的成分将其界定为社会的善类或恶类。这是一种建立在错误逻辑基础上的形而上学的论断。实际上人都是社会的人,人一出生,无法判断社会上的善与恶。善与恶都是在社会中形成的。每个人的人性中都有向善的一面,这是人区别于野兽的本性。正是因为人性向善,所以要通过道德的教化、规则的引导来促进人们向善。孔子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子产论政宽猛》)。这个意思就是强调要通过法律和道德的综合作用,引导人心向善,宽猛相济来治理国家。孟子说,“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孟子·离娄下》)。其实这些思想中都包含了引导人们向善的理念。比较而言,道德教化在熟人社会中的作用更为明显。在熟人社会中,人口流动较少,大家通常生活在一个彼此熟悉的、相对狭小的共同体中,该共同体在性质上、形式上与一个扩大的家庭类似。在这一环境下,既有利于形成充分的道德共识,并通过同族长者进行道德教化的方式完成对人们行为的规训。同时,对于违反道德教化的行为,也更容易察觉和有效地防范。

    然而,中国经过三十多年的市场化的变革,逐渐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在这一背景下,道德教化的作用虽然重要,但显然不能单纯依靠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还必须借助法律来对社会进行治理。据《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1)》显示,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1.27%,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达到6.9亿人。全国共有30个城市常住人口超过800万人,其中13个城市人口超过1000万人。每年农村人口以1500万左右的速度向城镇转移。而城镇社会其实就是陌生人社会,在陌生人社会中,由于人口流动、迁徙的频繁,个体的独立性大大增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呈现出“点对点”的模式,其工作、生活、人际交往领域常常互不重合,因而不再具备原有熟人社会中人们彼此相互了解的特征。即使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在八小时以外也是“社会人”。在这种情形下,单纯的道德教化将难以对人们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产生有效的约束力,进行道德教化的难度也显著增大。人口的大量流动、迁徙,使得适用于熟人社会中的道德教化难以发挥作用。此时,必须借助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来实现对人们行为的指引和规制。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与道德相互协调,共同发挥对社会的调整作用。

    人性中确实有“性恶”的一面,从近来食品安全频发的事件中就可以看出,一些奸商为追逐非法利益,不断逾越道德底线,危害民众和社会。某些官员利令智昏,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还有一些黑恶势力,为非作歹,欺压百姓,危害社会。这些社会的阴暗面根据“性善论”,依靠道德教化显然是不够的,必须要靠强有力的法治才能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治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对付邪恶的作用,这通过法律的预防功能和惩罚功能体现出来。中国古代法的本来含义就是去除邪恶,“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如果人都是性善的,那么根本就不需要法律了,因为大家都是圣人,完全依靠内心的自省和道德教化就可以让社会秩序井井有条。之所以存在法律,正是建立在性恶的基础上,即法律所禁止的和惩罚的行为,正是有人可能作出的违法行为。俗话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如果我们不把这种报应当作来世的报应来理解,而是当作惩罚来理解,那么,法律就是给恶者以惩罚、给善者以保护和补偿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