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人文关怀

    一提到法律,普通人可能会认为它是冷冰冰的、生硬的条文,但现代法律并非如此。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句话充分表达了民法所体现的人文关怀,即民法对人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

    我国民法不仅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而且也注重保护弱势群体以及无辜的受害人。例如,在实践中曾经多次发生了高空抛物砸伤行人,但找不到加害人的案件,诸如重庆的“飞坛”案、辽宁丹东的“花盆”案及深圳的“建筑材料”伤人案,这些案件中,损害一旦发生,其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往往非常巨大,有的受害人终生残疾甚至死亡。但因为找不到加害人,受害人很难获得救济。无辜的受害人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生命健康权也不能得到维护,这可能造成自己以及家人今后整个生活陷入困顿。如果法律对这样的受害人不能提供任何救济,无辜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补偿,这对受害人是极不公平的。因此,《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强化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非相关住户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强化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保护,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星野英一曾经指出,人生之中既有诸多的欢喜和快乐,也有无尽的懊恼和愁苦,作为一种人类的或多或少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民法当然与人的某一方面相关,民法正是致力于处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诸种疾苦。人文关怀作为民法的价值理念是民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其也渗透到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之中。

    人文关怀决定了我国民法的未来走向。就立法层面而言,虽然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但由于民法典未最终完成,法律体系的整合、完善的任务仍然相当繁重。如何使我国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为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要在民法典中明确价值取向,并以此为指引,构建科学、合理、富有时代气息的民法典体系。基于这样的背景,讨论民法的人文关怀价值,并非是为了满足形而上的学术偏好,而是旨在解决中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价值选择问题。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缺乏民法传统的国家,虽然已经建立了初步的法律秩序,但是依靠现行民法还不足以为市场经济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如何在社会、经济发展到达一个新阶段的情况下,更新法律理念,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使民法更有效地发挥其法律功能,从而使整个法律体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

    如同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一样,民法也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之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承载着不同的历史使命,体现出不同的功能和特点。从我国的民事立法历程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佟柔教授提出商品经济论主要是从民法对交易关系的作用的角度来构建整个民法体系。此种思想奠定了民法的基本框架和理念,其论证的逻辑依据是从罗马法到法典化时期的民法典都强调的以财产法为中心规范财产的流转这一理念。此种观点使我们真正认识到民法在市场中的作用,即如果实行市场经济,就应当确立民法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地位。同时,我们应当建立市场的基本规则,即民法的规则,包括主体、所有权和债权。这三项制度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按照佟柔教授的看法,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因此,我国民法必须担负保障商品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功能。这一理论作为民法学中的重要创新,奠定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民法走过了西方国家数百年的发展历程,可以说,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居功至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化和工业化得到了充分发展。在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物质财富有相当的积累,人民生活有相当改善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进一步考虑民事立法的任务,不仅仅是为市场经济奠定基本框架,还要承担对人的关怀的更高目标。我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期。从经济角度来看,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变,从不发达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从社会角度来说,是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这种转型确实是中国三千多年来所未遇到的变化。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加剧,社会生活变动不居,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加剧,如征收拆迁过程中的矛盾、资源和环境的紧张等纠纷不断出现。如何妥善解决发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这需要我们回到人本身,重新思考如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不仅仅是片面追求GDP的增长。我们的法律体系需要应对这样一种社会转型现实,尤其是需要制定一部面向21世纪的、有中国特色、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有独特地位的民法典,更应当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引入人文关怀,不固守19世纪西方价值体系和形式体系,将其奉为圭臬,而应当从中国的现实需要出发,强化人文关怀,在价值体系和形式体系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要深刻意识到我国民法在新时期的历史使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人文关怀为基础。一方面,要按照人文关怀的要求构建民法典的价值体系。民法典的价值理性,就是对人的终极关怀。在民法理念上,除了强化意思自治以外,还要以人的尊严和自由作为同样重要的价值考量,并贯彻在民法的制度和体系之中。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社会相对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和诉求,给予相对弱势的一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途径,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秉持人文关怀的理念来构建民法的内在体系。在规范财产权利和财产流转的同时,以人文关怀作为制度设计的基础,除了要维持既有的财产权体系之外,还应当增加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并且在民法的其他领域,也要弘扬人文关怀精神。人文关怀要求始终保持一种正义的理念,秉持一种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保障。法律应当充满对人的关怀,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定的指引,而不是使人们服从强力统治的工具。强调人文关怀,在当下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

    民法的适用更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司法过程中,对于法律条文中尚不全面的部分,在具体个案中,在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时,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倾向于相对弱势一方的解释。人文主义是一个逻辑严密的高度一致的理论体系,通过人文教育发挥人的潜能、培养人的品性,把人塑造成完美的人。法律人不是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具,所面对的是现实社会具体的社会冲突和矛盾,往往具有复杂的背景和社会根源。对此,在法学教育中,要培养学生的人文情怀和素养,使其在未来的工作中更顺利、有效地化解社会冲突和矛盾。人文关怀在法学教育中的体现,就是要求从人的视角上看待人,既不能采用机械主义的思维模式,也不能采用功利主义的思维模式,不能把人简单化。梅利曼曾经指出,大陆法系审判过程所呈现出来的画面是一种典型的机械式活动的操作图。法官酷似一种专业书记官。这种模式实际上过度强调了法律形式主义和概念法学,完全把法律看做是一个逻辑三段论的自然衍生。与之相对,人文关怀要求始终保持一种正义的理念,秉持一种尊重人格尊严的态度。法律是理性的,也是情感的。人文关怀是法官应当秉持的一种情怀,拉近法官与民众的距离,使司法为民不仅仅体现在口号上,更体现在具体的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