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权威性

    据报载,在一起有关矿权纠纷的案件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定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违法行政,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该矿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裁定,支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内部协调会,宣告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此事在媒体上引起轩然大波,以致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都表态,希望行政机关尊重法院的生效判决。

    此事涉及司法的权威性问题,在一个法治社会,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出的生效判决,理应获得所有个人和组织的尊重,即便当事人有根据认为判决确实存在错误,也应当依据法律程序来提出上诉或申诉,而不能径自否定法院判决的效力。

    尊重司法的权威,其实就是尊重法律的权威,也是尊重宪法的权威。1998年我在哈佛大学进修时,曾撰写《司法改革研究》一书,当时就感觉在中国强调司法的权威性极为重要。我与多位在哈佛学习的学者讨论过这个问题,但他们都认为,司法的权威性并不是一个问题,不值得专门讨论,因为他们认为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的应有之义。我在翻译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司法行为准则时,也发现其中对于司法只是强调了独立、公正、廉洁,而并没有强调司法的权威性。苦于难于寻找相关资料,所以当时我只能在书中提出了司法的权威性的命题,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但对此并没有展开深入的研究。

    尽管在美国这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在中国讨论司法的权威性问题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什么这样讲呢?主要是考虑到中国判决书打白条的现象十分严重。媒体曾经报道,一位当事人拿到判决书之后,虽然法院判决他胜诉,获赔一千多万,但他苦等几年,判决仍未得到执行。最后这位当事人公开把判决书打折拍卖给别人。是否有人买这份判决书,我并不清楚。但是,大量的案件得不到执行,则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当时我国有些法官到美国交流访问,总喜欢询问美国的同行执行难的问题如何解决,但美国的法官对此均一头雾水,不知所云。因为在美国根本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不必说判决,甚至只是一方的律师向对方当事人发出律师函,都会令对方感到畏惧。我们在美国参观法庭审判时,深切感受到了旁听民众对法庭和法官的敬畏。即使中途离席,旁听者通常也向法官鞠躬示意,对法官都冠以“尊敬的”(your honor)之称。在这样的司法背景下,司法判决的权威性非常高。无论是胜诉方,还是败诉方,最后都自愿接受判决。即便是辛普森案的离奇判决,也不影响美国民众对司法裁判权威性的认同,更不影响各方当事人自觉地遵守判决。

    司法具有权威性,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司法的权威性正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司法越具有权威,则表明法律越具有权威。如果一旦发生了纠纷,当事人都想到通过法院就能使纠纷得到公正解决,法律的权威就能够真正树立起来,司法也就能够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在我国确实存在疑问,在该案中,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本来就是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相当于足球比赛中的一方运动员,而法院就类似于足球裁判,裁判吹哨决定一个进球无效,被判进球无效的一方球队怎么能够自己作出决定,宣告裁判的吹哨无效呢?这种做法是匪夷所思的。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机构固有的性质所决定的。司法不仅应当管辖涉及各类主体的案件,而且对纠纷享有最终的裁决权。任何国家机构都无权推翻司法机构作出的裁判。如果司法不具有最终解决纠纷的权威性,司法就不可能发挥作用。例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必须禁止任何人进行非法的妨碍和干预,法院的裁判活动本身必须在严肃的公正的程序中进行,整个裁判活动都要有一定的司法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干扰法庭的秩序,已生效的判决必须要由当事人自觉执行。唯其如此,才能保证司法活动正常的进行。因此,在判决书生效以后,任何人都不得以实事求是的名义而随意推翻判决的效力。在程序终止以后,也不能将案件反复审理、否定既判力。否则,不仅法定程序难以进行,而且司法很难具有权威性。

    当然,要真正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必须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司法的权威性最终依赖于司法的独立、公正、廉洁,只有当人民群众从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到司法是公正的,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古人说,唯公则生明,唯廉则生威。司法必须廉洁公正,才能换取民众的信赖和认同。据我所知,美国建国以来,法官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的案件十分罕见,基本不足以成为人们怀疑司法权威性的原因。这也是司法权威性的重要来源。千百年来,人们世代传诵着“包青天”、“海大人”等清官断案、执法如山的故事,也反映了人们对法官独立、公正判案的期待和向往。如果今天的法官都能像古代清官那样刚正不阿、公正廉洁,则司法的权威性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树立司法的权威性,也必须推进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认真选拔法官,努力提高法官的全面素质。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正是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和培训,在成千上万个人中挑选一个法官,使公众普遍认为,担任法官极为不易,从而极大地增强了法官在公众中的权威性,也增强了法官的荣誉感。法官掌握着国家法律赋予的审判权,该项权利的运用直接关系着诉讼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执掌审判权的法官在素质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只有将那些品行端正、法律素养较高、社会经验丰富的人士选拔到法官的队伍当中,使普通民众真正相信法官是廉洁公正、具有足够的能力裁决各类冲突和纠纷的人,才有助于提高司法的权威性。

    回到开篇所讲的案例,我认为在法院的终审判决作出之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即使对法院判决不满,也要表示对法院判决的尊重,从而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如果确实存在裁判不当甚至错误的地方,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纠正,而绝不能自行宣告法院判决无效。如果行政机关都能够带头尊重法院的判决,司法的权威性必将大大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