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公司的“社会责任”(1)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句话能够很好地形容公司逐利的特点,但是在现代社会,公司的宗旨不仅仅是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从两大法系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都要求公司不仅要以营利为目的,还要充分考虑劳工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环境的保护,等等,这就是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最初起源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有人认为是由美国学者谢尔顿最早提出的。但是在我国《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否有必要写入立法之中,存在着争议。在讨论过程中,有人认为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的社会责任必要性不大,因为法律只能要求公司行为合法,而不能要求公司在法律义务之外再承担其他义务,不能把道德上的义务塞进《公司法》。让公司承担道德义务,这会给公司强加过重的负担。还有人认为公司就是一个营利性组织,它的主要责任是使股东利益最大化,除此之外公司不可能再去承担其他的义务与责任。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就会使公司进一步发展,就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只要股东利益得到最大化,公司就是尽到了它的“社会责任”。

    从比较法上来看,各国公司法普遍地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般而言,学者所言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司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不能将其经营成本外部化,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而谋取利益,例如公司如何节省能源、减少空气污染、处理废料和降低风险等。二是公司应当从事公平经营。例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重视合同义务,在销售和促销中遵守道德规范,应当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等。三是公司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掺杂使假、蒙混拐骗、偷工减料。四是公司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从事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五是公司应当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尊重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例如,公司不得雇佣童工,不得违规加班。六是公司应当尊重员工的人格尊严,例如,公司不得对员工有性别、年龄、种族等歧视,不得强令员工从事有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为公司行为不仅仅是为了谋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还关系到劳工、社会环境、债权人的利益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对公司提出了更高的社会责任要求。公司确实要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也应当考虑相关者的利益。

    《公司法》第5条专门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并且将此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原则规定下来,具有重要意义。我认为仅仅要求公司遵守法定义务是不够的,因为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例子说明公司不能仅通过遵守法定义务就能尽到社会责任。比如说,某地有一些小煤矿主,他们拿到了采煤许可证以后,就任意开采,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很多专家看了开采现场之后都感到非常痛心,认为这种乱采资源的行为如果不制止,会对我们的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我们本来就是一个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家,应当想各种办法来节约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怎么能像他们那样胡乱开采破坏资源?但是小煤矿主也会说,他们有合法的采煤许可证。在他们的开采区域内,如何开采是他们的一项权利,而且他们也没有干违法的事情,没有理由对他们进行干涉,更不能收缴他们的许可证。我认为这里面就涉及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需要我们讨论。

    之所以要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第一个原因是有必要加强公司的道德责任。由于法律不可能穷尽公司的各种义务和责任,也不可能在《公司法》中详尽地规定公司的所有义务,而且公司在不同的经营时期,它负有的义务也是动态变化的,所以仅仅依靠法定义务来约束公司显然是不够的,应该通过一些抽象性的、原则性的规定来整体上规范公司的行为。《公司法》第5条就是这样的规定。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公司的道德责任,来弥补法律规定的公司义务的不足。规定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有利于促进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比如现在有一些公司就存在着商业贿赂问题。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时有发生。讲社会责任,就要求公司应该遵守商业道德,而不应当从事不正当的商业贿赂行为。

    第二个原因,规定公司社会责任有利于我们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司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会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公司虽然不是自然人,但公司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它们不仅涉及人和自然的关系问题,也涉及劳资问题、社区问题、税收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这些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劳动法、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来解决。如果公司能够履行其社会责任,这些问题将能够更好地解决。尤其是公司和个人不能截然分开,每一个公司的背后其实都有股东个人的身影。公司实际上都是通过个人来管理经营的。如果给公司设定一定的社会责任,实际上也是在约束个人的行为。我们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就会督促公司经营者去关注环境问题和劳资问题等,这样也会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第三个原因,规定公司社会责任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成本,这些成本也可能出现“外部化”的现象。比如说有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廉价的劳动力和资源,赚取大量的利润,但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贡献很少,甚至存在着严重偷税漏税、破坏环境和资源、剥削劳工等问题。有一些损害可能是对特定人的损害,比如造成污染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跨国公司赔偿,但是造成环境污染之后,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却是由全社会共同承担的。所以,为了防止出现外部化的成本,公司必须要尽到社会责任,否则就有可能给社会造成不利的后果。

    第四个原因,强调公司社会责任,就是要保护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公司经营中,会涉及社会利益相关者,比如说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等等。如果某公司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不注意劳动者的安全,出了大量工伤事故,这不仅仅是赔几个钱就能了事的,因为劳动者可能会造成终生残废。再比如说,有的公司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这也不仅仅是赔钱的问题,有些污染是根本无法治理的,所以社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理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当然,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不是否认公司的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必然要追求盈利。公司也要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公司追求盈利应当是合法经营,取之有道的。规定公司社会责任之后,更有助于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俗话说,“商贾重利”,“在商言商”,但重利不可罔义,公司的社会责任实际上就是借助于法律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公司的商业道德,换言之,就是将商业道德以宣示性的法律规则表达出来,使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诚然,违反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即便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倡导性的法律规则,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可以引导公司在经营中兼顾其他主体和社会的利益。如果每个公司都能够尽到其应尽的社会责任,将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的利益,使公司的经营行为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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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载《北京日报》201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