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与梦想: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20周年的发言
2006年4月12日是《民法通则》颁行20周年的纪念日,这是一个永远值得我们纪念的日子,这是一个将载入中国法制史册的重要日子。我们在这里欢聚一堂,热烈庆祝《民法通则》颁行20周年。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三个主办单位,对各位领导和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与会的媒体表示诚挚的谢意;对那些当年为《民法通则》的颁布作出重大贡献的立法机关的领导,尤其是彭真同志和王汉斌同志等人,以及积极参与《民法通则》起草的专家、学者,特别是已故的佟柔教授、谢怀栻教授,以及今天与会的王家福教授、魏振瀛教授、赵中孚教授、马原院长和今天没有与会的江平教授等表示深深的敬意和谢意。
今天我们的会议主题为“光荣与梦想”。我理解的光荣就是荣耀,就是《民法通则》颁布对中国法制进步以及经济建设的发展所作出的重大贡献。这些贡献至今让我们这些民法学者深感荣耀与自豪。《民法通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措施。
我认为,《民法通则》颁布的伟大意义在于:
第一,制度的构建。《民法通则》为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民事法律的基本框架。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虽然不是传统民法典的总则,更不是一部民法典,但它是一部基本的民事法律。所谓“通则”,顾名思义,就是要把那些贯通总则和分则、渗透于基本法和特别法中的共同原则、规范集中起来,自成一体。《民法通则》既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问世奠定了基础,也开辟了道路。《民法通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奠定了制度的基础,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提供了基本框架。
第二,体系的创立。《民法通则》不仅确定了民法的基本内容、原则以及基本制度,也确立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体系。这表现在:一方面《民法通则》第2条正确界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区分了民法与经济法。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确立了我国民商事立法的民商合一体制。尤其是《民法通则》确定了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公平等原则,从而确定了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方法。
第三,权利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采取列举的方法,概括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民法通则》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和知识产权各单列一节,集中加以规定,这在中外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见的。尤其是《民法通则》以基本法的形式宣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强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从而突出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也充分体现了现代民法所贯彻的人文主义精神。由于《民法通则》确立了人格权,我们第一次在法律上享有了名誉权等权利。自《民法通则》后,侵害个人姓名、名誉、肖像等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才开始进入法院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等救济。可以说,《民法通则》的颁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的进程,标志着中国的人格权制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当我们回顾过去,并且看到对人格权的保护仍在继续前进的状况时,不禁对立法机构和《民法通则》的起草者们的远见卓识及致力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精神致以深深的敬意。
第四,制度的创新。《民法通则》在多处体现了制度创新。例如,《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人身权制度,《民法通则》还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包括违约责任制度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这些都是制度的重大的创新,为未来民法典的人格权法、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奠定了法律依据。
今天我们研讨会的另一主题就是梦想。所谓梦想就是愿景。我们希望在《民法通则》所奠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颁行一部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面向未来、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的中国民法典。这就是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和愿景。新中国建立以后,曾几次进行了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我们要在2010年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我个人认为,关键在于民法典的颁行。自1998年1月13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委托学者组成中国民法典起草工作小组以来,围绕着未来中国民法典编撰方式、体例等各方面的内容,民法学界展开了前所未有的热烈讨论。广大民法学者以空前的热情和对国家民族的责任感,积极投身于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献计献策。目前学者已经提出了多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理由书,民法学会也组织了大量的国际国内重大学术活动,对我国民事法制建设中所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讨论,推出了一大批成果。
我们期待着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具有这么几个特点:第一,它应当是富有中国特色,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现实,是在总结、借鉴《民法通则》及其他重要民事立法以及大量的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凡是《民法通则》中确定的一些已经被证明是先进的、科学的制度和经验,我们应当在民法典中予以吸收和借鉴。比如关于民事责任制度、独立的人格权制度,这些都是《民法通则》已经取得的伟大成就,我们都应当在民法典中予以坚持。第二,民法典不仅仅是中国的,也应当是面向世界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两大法系具有不断融合和趋同的趋势,国内法和国际法也出现了互动的状态。我国加入WTO之后,经济进一步开放,改革进一步深入,这些都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契机,同时也要求在民法典中直接调整交易的规则应当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努力展现时代的风貌与特色。第三,民法典不仅要反映现实,而且要面向未来。民法典应当注重以人为本,以民事权利为核心,构建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从而为保障公民、法人的权利,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化,人类进入了信息爆炸的时代,生活在地球每个角落里的人们能够方便沟通和交流;科技的发展对民商法的挑战也是革命性的。例如信息技术、基因、克隆等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对传统民商法都提出了挑战。我们的民法典应当正视这些发展,应对这些挑战。第四,民法典既是体系的,又是开放的。我们要追求严谨的民法典的体系,但这个体系不应当是封闭的,而应当是开放的,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
各位来宾,同志们,《民法通则》给中国带来了荣耀,而民法典承载着我们的梦想。民法典的制定不仅是法学界几代人的梦想,也承载着亿万人民的期盼。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已经提上了立法日程,在不久的将来,这个梦想即将成为现实。这是我们国家之幸,民族之幸,也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