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法者强则国强

    在我国古代社会,法家韩非子曾经提出了“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说法。对于何为“奉法者”,却有不同的解读。

    第一种解读,是将“奉法者”理解为执法者。按这一理解,执法者强大时,则国家强大。《慎子》有云:“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这表明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司法官吏严格执法。商鞅指出,不能满足于“国皆有法”,而要“使法必行之法”,其关键就在于官吏的严格执法。在现代法治社会,执法者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关键。否则,即使制度很完善,若执法者选择处处规避和不作为,最后还会导致制度的虚置。

    第二种解读是将“奉法者”理解为所有遵守法律的人。因此,这句话的含义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里,大多数人都能守法自律,那么这个国家就能保持强大;如果民众都不遵纪守法,则国家必然衰弱。其实,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其包含的就是这个道理,它的本意即法律需要众人遵守,做到人人守法,国家就能强大。

    第三种解读是将“奉法者”理解为厉行法制的国家。法治是治国之本、强国之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从韩非子这一论断来看,奉法者应为厉行法制的国家。韩非子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明法者强,慢法者弱”(《韩非子·饰邪第十九》)。可见,韩非子所说的奉法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只有以法治国,才是治国之本,强国之道。当然,在韩非子时代,所谓的法制,更多是法家所理解的法制,其不过是君主专制统治的一种工具,虽然如同现代社会一样,将法律理解为社会治理的工具,但在法家所在的时代,这一工具所欲实现的终极目标是君主个人乃至一小派贵族、家臣的利益,其与现代社会借法治追求共和、民主、平等乃至全体人民的共同福祉具有本质差别。不过,其所揭示的法制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奉法者强则国强”的说法,上述三种解释都说明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关键作用,在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国几千年来的文化缺乏民主法治的传统,封建统治者长期推行封建专制主义政策。梁启超先生曾言,“自秦迄明,垂二千年,法禁则日密,政权则日夷,君权则日尊,国威则日损”。因此,中国要想由贫穷到富强,必须实行法治,即“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当然,梁氏将法治看成救国的唯一疗方,无疑夸大了法治的功能,但其强调法治在促进国家富强上的作用,是颇有道理的。

    法治的直接目的在于构建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人们共同理解并遵守特定的社会交往和行为规则。但良好的社会秩序本身并不是法治的最终目标。相反,法治的最终目标应当是让在“法治”社会秩序中的人们能够生活得更好,包括个人潜能的自由发挥、个人创造动力和能力的提升。古人云,有恒产者有恒心,法治通过保护私权,使人们对其创造财富活动形成合理、稳定的预期,从而激励人们积累和创造社会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最有利于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并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和社会财富的创造,从而提升一个社会的整体和人均福利。近来,许多经济学家都已经证明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崛起的大国,在崛起过程中莫不是以保护产权为其重要任务。反过来说,正是那些保护产权越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崛起得越迅速。例如,16世纪曾经是葡萄牙人的世纪,但葡萄牙得以扩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采取订立契约的方式将未知的海岸出租给愿意出资探险的私人并授予其特许权。17世纪是英国人的世纪,但16世纪的英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财产权制度。英国后来成为日不落帝国,与其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保护产权的制度具有密切的关联。20世纪以来,美国的崛起及其发展也再次证明了这一点,美国从建立国家开始就以维护产权作为其中心任务,美国宪法以维护自由贸易、保护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为基本原则,并在以后一系列修正案中都确立了维护私有产权、征收征用必须合理补偿等原则。

    中华民族对人类科技进步所作的贡献世所瞩目,古老的四大发明就是中国技术辉煌的表征。对于近代以来中国科技落后于西方的原因,国外中国问题专家有不同的论述。例如,曾撰写了《中国科技史》的英国学者李约瑟(Joseph Needham)认为,这主要是源于一些文化因素(如道家等无为而治的思想)阻碍了科技的创新。美国学者费正清(John Fairbank)则认为这种结果是源于政治的因素,认为封建专制的体制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其他人则认为源于经济的因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影响等。我们认为,中华民族是聪明、勤劳的,也不乏创新精神,但我国科技落后的现象,有复杂的原因。其中的原因之一是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去引导人们发挥这种创造性才能,因此,古代的一些重要发明不能转化为科技生产力。例如,在16世纪时,英国女王统治时期就开始授予专利。1623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Statute of Monopoly)。这就是现代专利法的起源,它不仅保护了科技创新发明,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动力。美国在建国后不久就颁布了系统全面的专利法,它也是当时最完备的一部专利法。而这一时期的中国,根本不存在类似的法律。

    在中国的很多朝代,都呈现了繁荣的商业景象。韦伯曾经指出中国历史早期就存在资本主义萌芽且与西欧类似,但社会始终不能进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究其原因,与当时经济发展的制度性原动力缺失有关。黄仁宇先生在其《万历十五年》等著述中讨论中国为什么没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时,曾认为中国几千年来未对私有财产权提供充分的保障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中国古代的航海事业也曾繁荣一时。郑和七下西洋,其在航海探险方面取得的非凡成就为世人所瞩目,但却并未因此使中国开拓全球的市场和贸易,这与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之后,欧洲人开拓全球贸易市场并从贫穷落后走向富强发达道路形成鲜明对比。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与产权激励缺失等制度障碍存在密切联系。北京大学傅军教授在其《国富之道》一书中也谈到这一点。

    庞德曾经指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法治为什么是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因为法治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治理,是一种规则之治。法乃国之衡器、治国之本。马克斯·韦伯曾经将社会治理方式区分为三种理想类型:传统型统治、个人魅力型统治和法律的理性统治。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是一种“非人格化”的统治,不依赖于与个人有关的身份或属性,它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人,不考虑适用对象的个人情况。法治体现的是按照大多数人民意愿治理国家的模式,因为法治本身体现的就是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单个人的意愿。按照法律办事,就是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意愿来办事。这样一种治理模式就能够避免个人的专断、臆断和武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的意义更为凸显。其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意义,需要着重予以强化。市场主体为利益所驱动而相互竞争,彼此间有密切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有损人利己的倾向,因而容易逾越正常的市场秩序。如果没有事先安排的规则去抑制彼此可能造成的损害,经济难以正常运行。这就有必要通过法治,明确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权力和界限,通过政府依法适当干预形成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例如,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遏制不正当竞争,防止垄断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为企业创新和资源配置提供优化的法律环境;通过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促进当事人信守合同、严守允诺;通过侵权法防止人们通过侵害他人权益来获取利益;通过刑法铲除以权谋私、权力寻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打击经济领域犯罪,从而构建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

    法治对于鼓励创新、推动科技进步也具有明显意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也极大地鼓励了我国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例如,到2006年,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突破300万件,数量升为世界第一,而到了2010年我国国际专利增速也达到了世界第一。(1)当然,我国当前专利质量不高,80%的专利都是垃圾专利。随着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鼓励技术创新、增加知识存量、促进经济发展,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社会,各国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创新能力的竞争,而创新能力的竞争又体现为未来的科技竞争、知识产权的竞争。尤其是在我国,不缺“中国制造”但缺“中国创造”。我国出口商品中90%是贴牌产品,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缺少世界知名品牌,我们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换来微薄的利益,成为低端产品的“世界工厂”。这种发展模式是难以为继的。因此,必须通过推进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法治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由法治作最后的保障。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不是运用丛林法则来解决纠纷,也不是依靠与官员的关系来解决纠纷,而是要依据程序来实现救济。尽管法律也可能存在缺陷,执法者也可能会有不公,但在法治社会中,正义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的,司法程序是人人可及的。人们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纠正执法和司法中的错误,从而可以在法治的框架内寻求到救济。这样也才能真正有动力谋求个人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推动社会的进步。

    肖扬同志指出:“经过百年摸索,人们终于懂得: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21世纪的国家之间的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法治力量的竞争,中国只有走向法治大道,才能实现社会有序、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但法治是一个伟大的工程,必须要靠几代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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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参见“我国申请国际专利增速世界第一”,载于《中国证券报》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