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百姓财产是最大的民生(1)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物权法》。这标志着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又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物权法》的重要特色之一,就是其平等保护的立法精神和理念。具体说来,无论是公有制单位,还是私人企业,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只要是其合法所获得的财产,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曾经有个别人声称:法律对于各种财产都予以平等保护,这实际上只是对富人的名车和豪宅的保护,因为穷人没有财产,不需要《物权法》的保护,因此,《物权法》所要保护的实际上是富人阶层。在我们看来,这一观点其实是十分偏颇和有害的。《物权法》要保护的是合法取得的财产,至于如何在社会范围内实现收入的合理分配,则属于相关经济政策及财税法律的范畴。只要是依法取得的财产,物权法都要保护,不区分所谓穷人和富人。法律进一步明确对于各种财产形态予以平等保护,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其实在现代社会,穷富之间的划分并非绝对,也没有固定界限,而是可能相互转换的。《物权法》主张平等保护,就是要强调对各类主体的财产都要一体保护,否定那种因穷人和富人的区别而在保护方面区别对待的观点。

    平等保护是我国《宪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还明确宣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很明显,《宪法》要求对于合法私有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此外,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也是对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保护。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庄严而神圣地在《宪法》中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在一切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都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私有财产权是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的问题,例如,某些地方的个别官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非法拆迁并且拒绝给予合理补偿,这就直接威胁到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所以,强调平等保护,也就是要保障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条件。尤其应当看到,私有财产权也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如果连基本生存条件都难以得到保障,人格尊严就无异于是空中楼阁。

    平等保护是切实保护老百姓财产权的一项原则。《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把个人的财产和国家财产平等对待,目的就是要更充分地关注民生,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什么是民生?在我们看来,首先是要维护老百姓的基本利益,这是最大的民生。平等保护强调了对老百姓私产的尊重,内涵是非常深刻的。其中,很突出的一点就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尊重财富的意识,必须保护私人财产权。例如,警察执行公务,在没有合法授权和符合合法程序的前提下,不能随意进入私人住宅;对于违章摆摊设点,城管部门并不能随意砸毁商贩们的财物。西方人说,私人的茅草屋,“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平等保护并不会赦免所谓“原罪”。当前,贪腐问题已成为社会不公和民众不满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贪污腐败分子以非法方式所取得的财产,《物权法》是否也会予以保护?其不法财产是否会借平等保护之名而被合法化?其财富积累过程中的“原罪”是否会因此被涤除?事实上,《物权法》所保护的财产都是合法的财产,而不可能是非法的财产。《物权法》的颁行绝不会产生所谓“非法财产合法化”的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对于非法财产,法律并不会将其所有权合法化,更不会产生所谓赦免“原罪”的问题;包括国家在内的合法所有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这些被侵占的财产。

    平等保护有利于缓解贫富分化。提倡平等保护,是否会导致“穷人更穷,富人更富”的局面?我们认为,这样的担心是对平等保护原则的误解。强调对于所有财产的平等保护,这有利于鼓励亿万人民积极创造财富。《物权法》虽然无法直接分配财富,但它却是鼓励创造财富的法律。构建和谐社会,就需要鼓励尽可能多的人富起来,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使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平等保护原则正是实现这一历史使命的法律手段。更具体地说,《物权法》所追求的是穷人数量的不断减少、合法致富者数量的不断增加,逐渐消除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从而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孟子的名言曾为人引用:“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由此,法律制度的根本,就在于促使民众创造“恒产”、树立“恒心”,实现社会稳定和繁荣。在当代中国,《物权法》所极力倡导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爱护财富的意识,让更多的人拥有恒产和恒心,民富则必有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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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载《瞭望新闻周刊》2007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