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条不仅从国家性质的角度表明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且从国家政权的政治属性和阶级本质层面明确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具体而言,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包括:
(一)工人阶级成为国家政权的领导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中国的工人阶级在旧中国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三重压迫,革命性最强;它从承担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重任开始,始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成为中国社会中最有觉悟的阶级;工人阶级同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能够结成牢固的工农联盟,并以此为基础团结一切爱国者,为振兴中华共同奋斗。因此,工人阶级成为我国掌握政权的领导阶级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我国是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农民问题不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始终都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工农联盟不仅是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保证。可以说,没有工农联盟,我国就不可能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三)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对人民实行民主是指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权利;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指统治阶级依靠暴力对敌人实行的专政。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
根据现行宪法序言的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宪法用人民民主专政代替无产阶级专政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同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比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更符合我国革命和政权建设的历史和现实状况。中国的革命和政权建设经过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时期:从革命时期的红色政权建设到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从《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到现行宪法重新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摸索和总结。
2.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概念不能准确、恰当地涵盖人民民主专政对无产阶级专政发展的一些新内涵。例如,人民民主专政无论是表现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还是社会主义共和国,都有包含几个阶级联合专政的含义,在政治上表现为以统一战线形式存在的广泛的政治基础。因此,人民民主专政比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更具中国特色,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方面。
3.同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相比,人民民主专政比较直观地反映了我国政权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两个方面。虽然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中包含了民主和专政两方面的部分内容,但在形式层面上只有专政的表述,没有提及民主,因而没有直接将民主和专政两层含义表达出来,容易导致对无产阶级专政产生误解。因此,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加准确地反映我国政权的性质和职能。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人民民主专政是立足于中国社会实际,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有其中国特色。其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和历史选择,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突出特点和优点。它在根本上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也有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是确保人民民主专政有效实施和实现的政治制度。
在这一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各民主党派有在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
(二)爱国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取得革命和建设的胜利,而与各阶级组成的政治联盟,它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又一主要特色。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它的任务主要有:一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二是争取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大业;三是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从本质上讲,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是它同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时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列席,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或参加对某项问题的讨论;在必要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常委会可以举行联席会议商讨有关事项等。政协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是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政治性组织,是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各党派之间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称;它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等内容。
自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当然,不同国家的宪法以及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具有较大差异性。一般说来,资本主义宪法通常只规定对作为私有制基础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社会主义宪法则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发展是推动宪法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历史发展来看,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与该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相联系的经济制度;经济制度的发展应与生产关系的发展相适应。近代以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对经济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此促成了更权威、更有效、更能反映其本质并促进其发展的法律化经济制度的产生。因此,近代以来的经济制度主要表现为相互联系的法律规范和经济政策体系。
(二)宪法是经济制度的基本表现形式
从经济制度各种表现形式的关系来看,经济制度是国家确认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制度,它由宪法、法律、政策等构成。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制定一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依据。在确认经济关系的诸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宪法是最基本的形式。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对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三)经济制度是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
经济的发展是推动宪法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又为经济制度的法治化创造了条件。从宪法发展史来看,无论是近代宪法还是现代宪法,无论是资本主义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尽管其对经济制度规定的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毫不例外地涉及生产关系方面的内容。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规定经济制度已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即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对1982年宪法第15条的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通过对宪法序言的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任务写进宪法。
(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是国家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在中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一种经济体制。它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既具有与其他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又具有与其他市场经济体制不同的特性。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表现在经济活动市场化、企业经营自主化、政府调节间接化以及经济运行法制化等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性,是指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而形成的制度性特征,主要表现在:(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2)在分配制度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2013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缩小收入差距。(3)在宏观调控上,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现行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保障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和加强工农联盟的基础。
1.全民所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改造民族资本以及国家投资兴建各种企业等途径建立起来的。同时,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1993年以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一般被称为国营经济。如1982年宪法第7条曾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其意义主要在于:(1)从概念上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最本质的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2)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体制发生了变化,不再由国家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将国营经济等同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已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经营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转轨。(3)最重要的还在于国营经济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矛盾。
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具有主导作用,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对此,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集体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的特点在于,生产资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互助合作关系,但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之内。我国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最初是在土地改革基础之上,通过对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来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宪法第8条第2款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此外,宪法还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山和滩涂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它不仅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大量资金、原料和产品,而且吸纳大量的城乡剩余劳动力,因而它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宪法第8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所以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还必须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因此,宪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在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依法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是劳动者个体经济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其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此外,还可根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场地使用权、物质供应权、商标权以及法律规定情况下的税收减免权等。
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由私人占有,并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私营经济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劳动者个体经济规模不断扩大、雇工日益增多的基础上形成的。私营企业可以采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农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及退职人员,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均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存在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对于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拓宽就业渠道,安置社会闲散人员和接纳下岗职工,提供多种多样的商品和服务,增加国家税收,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宪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三资”企业。
宪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三资”企业就是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经我国政府批准而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一种股权式合营企业,是由外商与中国的企业等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且按照出资比例共负盈亏的一种经济形式。
中外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一般由中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厂房、设施和劳力,由外商提供资金、技术和设备,双方依法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进行合作经营。
外商独资企业则是指外商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自投资、独立经营的企业。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三、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一)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宪法保障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公有制经济的物化形式,是国民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提高我国各族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物质源泉和实现公民各项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因此,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9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些规定都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内容。
(二)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条规定表明,我国宪法不仅将私有财产权明文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将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障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示例
关于经济制度与宪法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试卷一第22题)
A.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B.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C.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D.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及简要提示:D。本题考生容易产生的错误是将《宪法》第12条规定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宪法》第13条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相混淆。宪法对于合法的公民私有财产是予以保护的,但它不是“神圣”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一、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一)文化制度的概念
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制度。
就其内容而言,文化制度大致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即最广泛意义上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第二层次的文化则特指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其本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神文明,只不过文化是相对于政治、经济而言的,而精神文明是相对于物质文明而言的。第三层次即最狭义的文化则限指承载社会意识形态及人们精神诉求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特定的社会事业。
(二)文化制度的特点
1.文化制度具有阶级性。文化制度体现了统治阶级文化价值观,并以不同的方式表现着统治阶级的利益、思想和情感,起着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文化社会秩序的作用。
2.文化制度具有历史性。文化制度的历史性根源于文化的历史性。文化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因此,作为规范文化活动和调整文化社会关系的文化制度也具有历史性的特点。
3.文化制度具有民族性。文化是人类智慧、思想、情感凝聚成的社会财富,不同民族有自己特殊的智慧、思想和情感,因而使得各种文化现象都具有很强的民族特色。不同民族的国家的文化制度所体现出的这种民族特色就是文化制度的民族性。文化制度的民族性在宗教制度、教育制度中表现得尤为鲜明。
二、文化制度在各国宪法中的表现
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但是,不同国家的宪法以及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很大的差异。
早期资产阶级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狭窄,仅限于著作权、教育等几个方面;二是大多从公民权利的角度间接反映文化制度的某些内容,对国家发展文化的政策规定比较少;三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大多来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说,因而强调人民主权、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鼓吹资产阶级政治哲学和道德理想。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向垄断资本主义制度过渡,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制度日渐趋于完善,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也随之丰富起来。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概括说来,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广泛具体,涉及教育、艺术、科学、学术、文化、语言、意识形态等各个方面;二是直接明确规定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三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时代特点,因而强调福利国家、全民国家的思想。
早期社会主义宪法一般都宣布社会主义文化是大众文化,并重视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制度的规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资本主义的文化制度、社会主义的文化制度和民族民主主义的文化制度。这三种文化制度一方面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在各自发展过程中也相互借鉴了有益的文化形式。总的来说,战后世界各国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更加丰富和完善。
三、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据此,国家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系统地规定了教育领域的基本规则,保障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发展科学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据此,国家颁布了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以保护科学技术成果、加速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三)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是培养公民健康情趣,提高民族精神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宪法第22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开展体育运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能够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宪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四)国家开展公民道德教育
公民道德教育是国家文化建设的基础,并对整个国家文化制度的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宪法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人民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宏伟目标而奋斗的共同要求。国家以“五爱”为基础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公民必须履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是完全一致的。公民自觉地接受“五爱”教育,并以实际行动尊重社会公德,不仅是国家发展的需要,也是公民自我完善的需要。
示例
近代意义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是宪法的内容。关于两者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第23题)
A.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文化权利和国家的文化政策
B.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
C.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D.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国家机关的文化教育管理职权和文化政策,是宪法文化制度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及简要提示:A。本题围绕国家文化制度命题,结合了宪法的历史发展中的知识,并考查到了1787年美国宪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内容。考生容易产生的错误是想当然的认为,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其在公民权利规定上应具有广泛性与成熟性,而误认为选项A正确。实质上,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才是第一次较为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且较为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的宪法。
第四节 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
一、社会制度的概念
社会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基本社会生活保障及社会秩序维护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社会制度的概念本身具有复杂性,基于对“社会”内涵与外延不同层面的理解。广义上的社会制度指回应人们基本的社会需求,反映社会形态,在一定时期具有稳定性的整体社会规范体系。这意味着,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制度是从整体国家制度层面理解的制度体系,是包括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基本生态制度等在内的整体制度体系的总称。中义上的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生态制度而言的,为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的生活权利,以及为营造公平、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而建构的制度体系。狭义上的社会制度被限定为社会保障制度,即国家通过宪法、法律为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求而建立的制度体系。它是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补贴、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制度的总称。
本节所称的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从中义的角度界定的,是基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社会领域所建构的制度体系。
二、社会制度的特征
(一)社会制度以维护平等为基础
社会制度意在让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生活权利获得保障,让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平等的开展社会活动、平等的进行社会竞争,让国家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社会制度致力于通过规则体系的建构,确保社会成员不论在城乡、地域、身份、健康等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都能够获得法律、政策等无歧视的尊重和保障,都能平等的获取社会机会、平等的适用社会规则。营造平等有序的生活环境,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都得以不受歧视的实现是社会制度的基础。
(二)社会制度以保障公平为核心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个体在社会生活权利的实现状况和实现程度上必然会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有些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无法达到应有的基本保护状态。通过社会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在实现基本生活权利过程中的相对公正,以及在基本生活权利满足上的相对均衡就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旨。
社会制度维护社会公平主要从以下方面着力:其一,社会制度以其相应的价值体系与规则体系引领与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之形成。一方面,社会制度通过相应的价值体系引领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观的培育和形成;另一方面,社会制度以其相应的规则系统的建构更有力地促进社会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的达成。其二,社会制度以其弱势群体扶助制度体系的建构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形成。社会弱势或特殊群体,特别是那些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原因而陷入弱势的群体,受其弱势条件和环境的影响,本身就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只有给予相应的制度扶助,才能保障其大体上获得公平的权利保障。如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其三,社会制度通过收入再分配调节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差别,促进相对分配公平的实现。
(三)社会制度以捍卫和谐稳定的法治秩序为关键
社会只有依法而治,实现和谐稳定,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保障、安居乐业,国家的兴盛和发展才具有存在基础。社会制度捍卫和谐稳定的法治秩序涉及到方方面面,其既立足于对社会治安、社会安全的捍卫,也离不开对社会人口及其结构的调节,离不开对社会矛盾的引导和化解,同时还涉及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环境的形成等。
三、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对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甚至说狭义上的社会制度就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宪法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其一,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即第14条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二,规定了对社会弱势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二)医疗卫生事业
良好的医疗、卫生条件是公民正常生活的基础,是社会健康运转的必要条件。宪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三)劳动保障制度
劳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要想保持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就必然要通过宪法、法律建立相应的劳动保障制度,以鼓励、保障和促进公民参与社会劳动,并在劳动中贡献自身的智慧与热情。对此,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四)社会人才培养制度
人才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是保持社会活力及创新力的关键;任何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人才的培养与发展。宪法第23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五)计划生育制度
社会人口数量及其结构的合理性是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国家应当通过宪法、法律建立其科学、合理的计划生育制度,并对公民的生育观进行积极的引导。对此,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六)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
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宪法“总纲”
2.宪法修正案(1993年)
3.宪法修正案(1999年)
4.宪法修正案(2004年)
本章主要是对我国国家基本制度中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和基本社会制度的介绍,需要对各种基本制度的内涵有总体的理解。
在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宪法地位时,需要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对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有所区别。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在限制私人财产权时,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要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