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局长办公室里的血案
——“准精神病人”的死刑适用问题
此案2010年10月21日被《法制日报·周末》以“广东‘局长杀副局长’案死刑复核刀下留人”报道;2011年4月27日被《广州日报》,以“局长杀副局长,重审判死缓”报道;2012年4月23日被《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栏目以“局长杀副局长,被判死刑;律师介入复核,改判死缓”报道;2012年5月3日被《浙江法制报》以“‘局长杀副局长’背后,到底有何隐情”报道。
都市生活让越来越多的公务员及公司白领在精神上成为亚健康,但其严重程度又尚未达到司法精神病学上精神病人的标准,我们称其为“准精神病人”。“准精神病人”的犯罪在逐年增多,应当引起法律人及社会公众的重视。
一位局长白天在办公室将其副手杀害,我始终无法找到其杀害副局长的合理犯罪动机,这也是死刑改判律师辩护的突破口……
《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栏目
对“局长杀副局长”一案的报道
一、案情再现
王海栋,58岁,一位在某海滨城市气象局做了10多年局长的官员,在即将卸任之际,竟然光天化日之下在办公室里杀害了本局的副局长。
是什么原因让他做出如此疯狂、不理智的行为?备受争议的他,精神是否正常?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的他为何能在最后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中获得生路?
网络上网民们对帮助局长成功死刑改判的辩护律师是铺天盖地的谩骂,为什么法治建设这么多年后的国民依然将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也视为坏人?这是因为法治建设这么多年后国民的法律意识仍然薄弱?还是因为封建传统落后观念在国民心中根深蒂固?
其实,不管是权倾一时的局长、市长还是富可敌国的经理、总裁,一旦沦为可能的或已经被判处死刑的死囚时,他们都是弱者,他们同样很需要律师为他们提供最好的辩护。
本人作为王海栋的死刑复核律师,亲临看守所会见了王海栋本人,向你讲述他为何要杀害副局长,他为何又能起死回生。
案发现场
死者躺在办公桌的内侧,头部有明显的凹陷,两手手腕也有明显的被割痕迹,鲜血流了一地,死者所穿的白色衬衣已被染成了红色。不远处的一张坐椅上,放着死者的黑色西服。经法医鉴定,“死者张爱国系生前被钝器多次作用于头面部及被锐器作用于双侧手腕部致颅脑损伤并出血性休克死亡”。
死者叫张爱国,不久之前在另一个县任职,后来因为某种原因刚调到王海栋担任局长的气象局任副局长。
杀害张爱国的凶手就是他的顶头上司——气象局局长王海栋。王海栋年近58岁,瘦小的个子,当过县委办主任。两人之间平日关系不错,工作上相互配合,也多有默契,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身为正局长的王海栋执意杀害自己手下的副局长?是来自于广大媒体所报道的官场上的倾轧?是因为二人已经积怨很深?是在工作上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还是其中另有他人难以知道的隐情?
副局动了他的奶酪
2006年12月28日。
县委组织部到气象局对现在的领导班子进行考察,时值王海栋两届局长任期即将届满,按规定王海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同时根据我党“七上八下”的人事政策,时年58岁的王海栋必须退居二线,进行“改非”,也就是将改为任非领导职务。
就在考察结束后,正巧此时有人传出话来被王海栋听到,说副局长张爱国很快就要当正局长了,还说张爱国声称当上正局长后会比他做得更好,等等。
总之,组织部来人走后,有关新任局长的猜测就迅速蔓延于全局大楼。有关张爱国正四处拉票、马上就要换办公室、升任正局长的风声,很快传到了仍然是正局长的王海栋的耳朵里。
从检察院的起诉材料和两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来看,当时的情景让王海栋的心里很不舒服,“我这个局长还在任,他就要来抢我的位置了”。
2006年12月30日,张爱国将省气象局送来的电脑安装使用。有关其当了正局长后要把办公室装修得更漂亮的传言,很自然地再度为王海栋所知。
听到张爱国在组织尚未宣布也没公示的情况下,便扬言自己要当正局长,王海栋觉得这是在夺位。每每想到这里,让身为正局长的王海栋如坐针毡。
“不能让他这么威风,要想个办法置他于死地”,这是当时王海栋一气之下产生的想法。
可是每每这样想时,他的思想斗争就很激烈,内心也很痛苦,但是他终于还是付诸行动了。
2006年12月31日——这一年阳历的最后一天下午,王海栋购买了准备用于作案的工具扳手钳一把,藏于其办公室抽屉内,他要伺机杀害在他看来正在抓紧夺他局长职位的副局长张爱国。
病情发作惨杀副局
2007年1月4日,上午9时许。
王海栋正在自己的办公室办公,突然看见当天值班的张爱国从其办公室前经过。恰逢当天办公室的人很少,这绝对是对其下手的千载难逢的好机会。
想到这里,王海栋赶紧取出一把裁纸刀及事先准备好的扳手钳藏于裤袋内,进入张爱国的办公室。
当时张爱国正在看电脑,王海栋一边说话一边走近张爱国。此时的张爱国对于接下来将要发生的一切还浑然不知,之前甚至连半点的预感都没有。
乘其不备,王海栋从身上拿出扳手钳朝张爱国的头部一阵猛击,张爱国随即应声倒地,王海栋继续用扳手钳朝他的头部、面部猛砸,致其不能动弹。
王海栋还怕张爱国未死,又取出那把裁纸刀,将张爱国的双手手腕血管割断。
当确定张爱国死亡后,王海栋在张爱国的办公桌上拿了一份报纸,包好扳手钳和裁纸刀,然后走出张爱国的办公室,并随手关上办公室的木门与铁门。
仍在同一楼层隔壁办公室的其他同事对刚才所发生的这一切事情竟然毫无察觉。
作案后自首
王海栋从张爱国的办公室门出来后,就下楼骑上自己的摩托车回到家中。
途中,王海栋将用来包作案工具的报纸随手丢在路上。
回到自己的家后,王海栋将沾有血迹的作案工具扳手钳及裁纸刀用水清洗后,藏在家中二楼杂物房的工具箱内。
约10点钟的时候,王海栋拨通了妻子刘海英的电话:
“老婆,我杀人了,你快点回来……”
妻子王海英以为丈夫又是精神病犯了在说胡话,近段时间以来患了精神疾病的王海栋总是会说些不着边际的胡话。
王海栋随后又给哥哥王海梁以及其他几位亲戚打了电话,称自己做错了事,杀害了副局长张爱国。
王海栋打完电话后就一直心神不安地在家里来回踱步,并产生轻生自杀的念头,好像只有响起的电话声才能让他不安的心境有些许的平静。
正准备自杀轻生的王海栋幸好被及时赶回家中的妻子发现并阻止,在其妻子追问下,王海栋讲述了其杀害张爱国的事。
当刘海英听到自己的丈夫说了刚刚在办公室杀死了张爱国的事后,脑袋“嗡”的一下就跟炸了一样让她半天回不过神来。尽管知道丈夫的精神疾病已经不是一日两日的事了,尽管丈夫曾因犯病差点伤到自己,可是她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丈夫会去伤害别人,而且还是杀人这么严重的行为!
将信将疑的刘海英于是立即给同在气象局工作的妹夫周海天打了电话,让他去张爱国的办公室看看。
为证实此事,周海天与王海栋的司机刘海通一起来到气象局办公楼三层,叫办公室主任张大跃打开了副局长张爱国的办公室,只见地板上满是血迹,张爱国躺在办公桌旁的地板上,已成一个血人,一动不动。
在家里焦急万分的刘海英终于等来了周海天的电话:“办公室围了许多人,确实是杀死人了”。
在确认自己的丈夫王海栋的确杀了人之后,妻子刘海英与王海栋的哥哥王海梁立即带着王海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到公安局后,神情恍惚的王海栋依然无法条理清楚地陈述案发经过,等了七八个小时,清醒过来的王海栋才向公安机关说清了案发的主要经过。
二、律师辩护
临危受命接受委托
2009年10月25日,星期日,北京王府井步行街。
虽然是休息日,但因为事先有电话约定,早上9点钟我准时来到律师事务所时,被告人王海栋的哥哥王海梁和另外一位近亲属已经带着一大堆行李包赶到律师事务所门口等我了。
前几天我正在北京九华山庄参加中欧合作项目“中国死刑改革研究”总结报告会时,我接到了王海梁的咨询电话,他说他要亲自来北京委托我作为他弟弟王海栋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律师。
刚见到我时,同行的王海梁的侄儿就说,他看我的面相就觉得我与王海栋很有缘,从面相看我是王海栋的贵人,我一定能救他。他们南方的商人很信面相,很多时间选择生意伙伴都要看对方的面相。我本人不太信,但也许是借他吉言吧,最后还真做成,死刑改判成功。
王海梁,1945年12月生,64岁。我刚坐下来,他就从他的包里的一摞材料里中拿出一张报纸,那是2007年死刑复核权刚刚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时,当年3月18日的《法制日报·周末》对我的一篇题为“一个律师亲历的死刑复核程序”的专访文章,文章的内容已经被这位64岁的老人用圆珠笔在上面圈点得密密麻麻,可以看出他已经看了无数遍。蓦地,我的心中涌出了一种强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他对我说自从2007年1月4日他的弟弟王海栋出事,他就在考虑如果案件最后二审被判处死刑,他一定要想尽办法请我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为他辩护。
为了能省钱,王海梁舍不得坐飞机及火车卧铺,从JZ坐了30多个小时的火车硬座来到北京,并且在火车上为了省钱,自己带了水和馒头。早上火车很早到北京站后顾不上休息就直接来到我的律师事务所见我。
作为律师,最需要和最害怕的就是当事人的信任。而面前这位64岁的老人对我如此之信任,我实在感到有一种难以言状的沉重和压力。
面对这位怀揣了三年前报道我的报纸、从几千里之外坐了30多个小时火车来到北京见我的60多岁的被告人亲属,当他请我承接这起案件时,虽然我深感案件难度之大,但真的找不出拒绝他的理由。当事人的无限信任永远是我最大的动力和智慧的源泉。
接受委托后,作为一名专业死刑辩护律师,我立即积极开始准备为王海栋寻找生路。
初阅案件
对于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我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从中发现了两个关键的矛盾之处,以我多年的辩护经验,我基本上已经确定这两个矛盾之处就是本案的突破口。
第一个矛盾之处是两审法院关于犯罪动机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王海栋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其作案是为了阻止本单位的一名副职接替自己的职位,动机卑劣,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罪行显属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定王海栋故意杀人的动机卑劣,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不难看出,二审法院在被告人王海栋的作案动机上刻意回避,这说明了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很可能是不成立的,至少在认定上也是有很大问题的。
第二个矛盾之处是鉴定上存在的问题:
一审程序中的鉴定结论由G省JZ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该鉴定结论认定:“王海栋曾患轻性抑郁症,其在本案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作案动机是现实动机,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审程序中的鉴定结论由G省精神卫生研究所进行鉴定,与上述第一份鉴定结论有明显的不同。该份鉴定结论认定:“被鉴定人的上述表现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轻性抑郁症的临床特征。被鉴定人患有轻性抑郁症,从被鉴定人案发前后的表现以及疾病的发生、发展及转归的过程规律而言,可以认定被鉴定人案发时处于疾病期。由于被鉴定人案发时处于轻性抑郁疾病期,也就是说,他此时的表现与普通人群有所差异,建议量刑时酌情考虑”。
从以上两个程序中使用的两份鉴定结论来看,最终的鉴定结论可谓大相径庭。第一份鉴定结论认为案发时并未处于抑郁症发病期,而第二份鉴定结论却认为案发时处于抑郁症发病期。
而关于自首与被告人积极赔偿这两个从轻量刑情节,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上并无二致。结果是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王海栋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海栋上诉后,G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因此,我如何重点以该犯罪动机和两份矛盾的鉴定结论作为辩护的突破口,提出能让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法官信服和采纳的有根有据的律师意见,是下一步工作的重心。
看守所里的律师会见
年已58岁,已连任局长两届共10年的王海栋为何要阻止作为副职的被害人张爱国接替自己而将其杀害呢?
明显不符合逻辑与常理,我无法说服自己,而且摆在我面前的两份迥然有异的鉴定结论也明确告诉我该案疑点重重。
为了求证王海栋杀害张爱国的原因,2009年11月2日晚,我从北京乘飞机飞往JZ市。王海栋的家属开车到JZ机场来接我,当晚我们就到了羁押王海栋的JZ市某县城。
11月4日上午,在某县看守所,我顺利地会见了王海栋。
王海栋曾在当地工作了几十年,分别任过县委办主任、政府办主任,出事前又担任两届近10年的气象局局长,看守所的领导及民警们大多与他认识,因此死刑复核的律师会见工作没有遇到任何障碍,非常顺利。
看守所的警官将王海栋带到了一间专门的办公室,我和王海栋得以在同一间办公室会见。不过可能是为了防止出现意外,仍有警察坐在办公室的门外。由于王海栋的情绪一直不太稳定,看守所还特意让王海栋的哥哥坐在王海栋的旁边安慰王海栋,以让其情绪稳定。窗外冬日暖暖的阳光通过窗棂斜射进来,很难有机会在这种轻松温馨的气氛中会见“死囚”当事人。
会见室里看到的王海栋局长,头发花白,身体很瘦弱,脚穿一双拖鞋,上穿一件黄色的“078”号“Z一看”的囚服,下穿一条印花睡裤,手中用一条红带子提着脚镣。他这副瘦弱的身体让我很难将其与大多数大腹便便的政府官员局长形象联系在一起。
我递给王海栋一支烟,想缓和一下气氛以便于我们之间的沟通,但他说他多年来不抽烟、不喝酒。担任10多年县政府和县委办公室主任以及近10年气象局局长的他,竟然烟酒不沾,让我感到王海栋似乎有些另类。
在与王海栋的会见过程中,除了要了解本案的有关事实以外,为了对王海栋的作案动机和精神状况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我和他交谈的过程中我试图对王海栋有个更全方位的了解,比如有关他的仕途、病史、工作、生活等。
王海栋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家族中没有任何官场背景。
成年后应征入伍,在部队多年的锻炼中,王海栋练就了很好的文字功底。
从部队退伍后王海栋先是被安置在县民政局工作。
1984年调至县政府任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兼调研科科长,主要为领导写各种文字材料。
1993年王海栋调任县委办公室主任,后被任命为助理调研员,副处级。
在县政府办、县委办任职的14年时间内,王海栋是属于那种不太擅长于官场运作和周旋的人。
1999年,王海栋由副处级的县委办公室主任被调到气象局任局长,这是个没有多少实权的部门,相当于把王海栋降级使用。
我很疑惑于王海栋这样一个身在官场却不谙官场规则的人,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他成为官场上并不太受喜欢的“另类之人”?
与王海栋交谈接触中我发现他有很多一般官员少有的行为习惯:比如王海栋作为一局之长,单位给他配了专门的轿车和专职司机。但他没有公事时,私下从不坐单位所配公车,而且还每天骑一辆他自己买来的很便宜的无牌照二手女式摩托车上下班,从来不占单位或国家的一点便宜。
王海栋的一个独生子大学毕业后,王海栋也没有给他在当地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安排工作,而是让其儿子大学毕业后自谋职业,在外地的一家民营企业打工。
他的妻子作为县某局的一名普通干部,在42岁时就提前退休回家,他也没有为此私下过问或活动一下。在住房上,一家人也是住在一套非常普通的旧房子里,没有任何其他的房产。
王海栋局长的这一切,真的很难让我相信他就是一位在当地做了10多年县政府和县委办公室主任以及近10年气象局局长的官员。
看来我们的官员其实并非都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腐败,我们的干部队伍中仍然有很多很好很清廉的人。
但我在此并非主要想说王海栋为官清廉,而是感到王海栋的很多习惯常人难以理解,难道他是一位在现实中也很不入流的局长或官员?
了解完这一切后,我更加确信我先前的判断。这样一位在官场不争名图利的“怪人”怎么可能会因为他那个局长职位而去杀害自己手下的副局长呢?
更何况在案发时,王海栋连任两届局长的时间行将届满,同一单位的局长不可能连任超过两届,年已58岁的他按人事政策也是必须退居二线,改为非领导职务了。也就是说,不管怎样,王海栋两届局长任期满后也不可能再任气象局局长了。何况在此之前,王海栋局长还曾因为精神抑郁问题需要住院看病而主动提出要辞掉局长职务、申请提前退休,他怎么可能会如一审、一审法院所认定的那样为了争夺一个局长职位而杀掉副局长呢?
因此,我更加确定地认为:王海栋不可能会与他人争局长职位。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王海栋为了与被害人争局长位置而杀害被害人无论如何不符合逻辑和常理,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王海栋的犯罪动机错误!
回到北京后,我申请约见了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本案的死刑复核法官,当面向法官陈述了我认为本案不应核准死刑的理由,并递交了详细的《关于王海栋故意杀人一案不应核准死刑的律师意见书》,王海栋的犯罪动机和作案时的精神状况是辩护的重中之重,另外王海栋还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等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请求最高法院对此死刑不予核准。
对患精神疾病的被告人不应判处死刑
原审法院对被告王海栋的犯罪动机认定错误,王海栋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后的种种表现明显有违常理,让我确信案发时王海栋处于精神病发病期。
原审法院认定:
“被告人王海栋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其作案动机是为了阻止一名副手代替自己的位置,动机卑劣”。
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明显错误,无端加重了被告人的罪责。
首先,依常理,被告人王海栋不可能因为被害人即将接任自己升任正职而将其杀死。据调查得知,王海栋在1998年任局长前曾做了10年的县委办主任和县政府办主任,行政级别是副处级,助理调研员。后被派到气象局任局长实际上是降级使用(由副处级降为正科级),并且气象局的实际权力也远远小于县委办主任的权力。案发前王海栋已连任了两届局长,同时已满58岁快到退休的年龄,在此之前王海栋本人也曾主动提出辞职不干。因此,客观上王海栋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再任第三届局长(连任不能超过两届),更何况因身体状况等原因王海栋主观上也早有退意。那么,在此种情形下,一个正常人怎么可能会冒着触犯极刑的风险去杀害自己的副手,理由还是为了阻止副手接替自己不可能再连任的职务?这样,本案之所以案发,唯一可能的理由就是被告人王海栋当时精神病发作,以常人难以理解的理由做出了常人不可能做出的事情。
其次,从案发的整个过程分析,王海栋的行为也系精神病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常人的逻辑思维。正常人在通常情况下决不会选择扳手钳作为杀人工具。正常人也不会选择在办公室内公然杀人,杀人后还泰然自若地骑车回家,并将案情打电话告诉自己的数位亲属。被告人的上述种种表现无论如何也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习惯,只能印证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存在问题。
综上,被告人王海栋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原审法院在两份精神病鉴定结论明显矛盾的情况下,对被告是否患有精神病一事不予认定即判处被告人死刑明显不当,故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各位法官能够充分考虑被告人患有精神病这一特殊情况并在必要时对被告人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最终对被告人作出不予核准其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定。
最后,我还要请求承办法官一定要亲自提审王海栋本人,只有通过亲自提审王海栋本人,才能更加清楚和准确地判断王海栋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
王海栋是否患有精神病,是本案一审、二审中争议的重要问题。王海栋案一审、二审的辩护人提出,从本案发生的经过和王海栋的种种异常行为,可以得出其患有精神病且作案时处于发病状态。在我看来,这也是王海栋的死刑是否将被核准的另一关键。
案发前半年,王海栋本人曾患轻型抑郁症入院。就王海栋的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在一审、二审中分别有一份精神病司法鉴定书。
一审中第一份鉴定意见书由JZ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认为被鉴定人王海栋虽曾患轻性抑郁症,其在本案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作案动机是现实动机,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减弱,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审中的鉴定意见书由G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出具。与第一份鉴定书相比,这份鉴定书中认为王海栋案发时处于轻性抑郁症疾病期、社会功能轻度受损,但这并非严重的精神病障碍,因此最终认定,王海栋对此次危害行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但同时也说他此时的表现与普通人群有所差异,建议量刑时酌情考虑。
另外,在二审司法鉴定的精神检查过程中,王海栋对于自己的杀人行径表示很后悔,经常自言自语和想不明白“我为何事杀人”。
我认为,王海栋是否患有精神病是本案的主要焦点,然而原审法院所依据的两份精神病鉴定结论却相互矛盾,在此种情形下判处被告人死刑过于草率,也不符合死刑适用的证明标准。
首先,一审时的鉴定结论认为,王海栋只是曾经患有抑郁症,在本案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而二审第二次鉴定时却认为,王海栋在案发时处于抑郁症发病期,他当时的表现与普通人群有所差异,建议量刑时考虑。很显然,两次鉴定结论存在矛盾,在此种情形下二审法院终审裁定维持被告人死刑明显不当。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两次精神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应再次进行鉴定,不应草率定案。更何况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应当比普通刑事案件适用更严格的证明标准,故请求最高法院对王海栋的精神状态进行再次鉴定,以避免死刑冤假错案的发生,将此案办成能经得住历史检验的“铁案”。
其次,王海栋在案发前的多次精神病发病情况、住院诊断记录、主治医师证明、服用精神病药物情况等证据客观真实,能证明王海栋确系精神病人。
上述证据显示早在1992年的时候,王海栋开始有心闷、精神恍惚、自言自语、幻觉、有轻生念头等症状,后经医生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经住院治疗后略有好转。
但2006年年初王海栋又再次发病且较以往更加严重,医生要求其尽快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否则可能会出事。可王海栋怕影响名声,无论如何都不肯去。
后家人在无奈之下,于2006年9月2日才强行送其到JZ市中心人民医院神经科住院治疗。医生诊断其为抑郁症精神紊乱,但王海栋不同意医生这样写病历记录,最后医生只好写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住院15天后,病情没有得到控制好转,但王海栋要求出院,医生建议继续治疗。出院休息一个月后,王海栋坚持要上班工作。11月至12月期间又在某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20多天后,病情一直没有明显好转。
且在2006年,王海栋的妻子有几次因为王海栋犯病的事差点出现性命之危,最严重的一次是王海栋精神病发时曾在家中用尖刀刺杀妻子并致其胸部、乳房多处受伤。
正值年底,就在家人决定春节后无论如何都要强行送王海栋去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病,或者去脑科医院做脑部手术之际,谁也想不到随后就发生了这桩命案。
可见,案发时被告人仍处于精神病发病期,并且第二份精神病鉴定结论也予以了认定。因此,上述证据材料是客观真实的,不可能系被告人事后为掩饰自己的罪行故意伪造,被告人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且在案发时正处发病期。而当鉴定结论与此客观事实明显相矛盾,并且两次鉴定的结论也不一致时,最高法院理应慎重判案,不予核准死刑,以便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使被告人获得公正判决。
当事人的自首应当免除其死刑适用
我认为,被告人王海栋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在其没有法定从重情节的情况下不应判处其死刑。
本案中,案发当天被告人王海栋即在亲友的陪同下去公安局投案自首,对此投案自首的事实,原一审、二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也予以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海栋并没有其他法定或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在此种情形下,原审法院却没有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仍判处其死刑,明显量刑畸重。
其次,案发后被告人就及时将自己杀人一事告知亲属并在当天投案自首,也表现出了被告人积极的悔罪心理,从而使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大大降低,不符合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具体到个案中,不仅表现在客观上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表现在主观上被告人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只有主客观方面均达到不可宽宥性时才能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然而,本案中尽管被告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其行为明显区别于有预谋、有准备、犯罪后积极逃避侦查、归案后拒不认罪且有再犯可能的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不符合死刑适用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条件,也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如果不对其从轻处罚,不利于引导被告人以后积极自首,无法体现自首制度的感召性。
最后,对比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的已有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海栋也不应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法制网公布的最高法院依法不核准死刑案例中的陈斯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陈斯纯属报复性伺机作案,用铁锤猛击被害人头部,继而将倒地的被害人抱到附近柴堆边,再用铁锤猛击被害人的头部数下致被害人死亡,主观恶性和作案手段显然比本案被告人王海栋更大、更残忍,但陈斯也是作案后跑回家告诉了父母,父母劝他自首,他给派出所打电话主动投案。最高法院在对该案复核时正是考虑到被告人陈斯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最终没有核准死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王海栋是在精神病发病状态下杀害的被害人,且案发后也同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比被告人陈斯具有更大的可宽宥性,根据适用刑法适用应人人平等的原则,最高法院也不应对被告人王海栋核准死刑。
民事赔偿与死刑辩护
截至二审宣判之前,被告人家属尽最大努力筹集到了35万多元足额赔偿款并交存原审法院保管,表现出了被告人极大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理当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并积极去做被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如果能够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倾尽全力赔偿对方。
在本案被告人家属交给法院的赔偿被害方家属的35万元赔偿款中,前后共有40多张赔偿款的交款条,每次交款平均不到1万元。看到这些几十张赔偿交款条,我深受感动,承办本案的法官也很受感动。通过这40多张赔款条,我们真正地感受到被告人家属经济条件不好,但努力赔偿被害方家属的最大诚意,在一定程度上容易获得法官的同情,提高死刑不予核准的可能性。
在律师的辩护实践中,在故意杀人、抢劫致人死亡等有被害人的死刑案件里,对被害方的赔偿情况对死刑适用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对被害方的赔偿情况,不仅仅取决于赔偿数额,不是简单的“唯数额论”,很多时候,赔偿的诚意和态度对死刑的适用会有更为深远的影响。在我多次与死刑审判法官的私下沟通交流中,法官们同样很认可我的观点:假设被告人同样是赔偿20万元,如果一位被告人家属经济条件很好,一次性就轻易地赔偿了20万元,而另一位被告人家属经济条件极其困难,想尽多种办法,多方筹集、多方借贷或通过变卖掉家中的房产或生产工具才好不容易筹集到20万元,法院对后者的量刑从轻幅度会更大,因为,后者具有更大的赔偿诚意。
另外,如果总额同样是赔偿20万元,一位被告人家属是在一审、二审的某一个程序中交给法院的,那么被告人就只能获得一次酌情从轻处罚的机会,而如果另一位被告人家属是在一审、二审或死刑复核的多个程序中交给法院的,那么被告人就会得到二次或三次酌情从轻处罚的机会,提高死刑改判的可能性和概率。
因此,作为一位有经验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应当能够积极引导、指导被告人家属采取最佳的赔偿方案,以提高案件的成功率,展现优秀辩护律师的价值。
另外,本案经G省JZ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刑事附事民事判决后,被告人对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同时提起上诉,但二审时G省高级人民法院仅对刑事部分做出了裁定,并未对被告人所上诉之民事部分做出裁定,显然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律的公正不仅是实体的公正更应是程序的公正,本案中二审法院存在明显的违反程序法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就在本案死刑复核正在进行的过程中,王海栋的家属给我打来电话,说一审中级法院要对他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
我告诉当事人的家属,本案一审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后,被告人王海栋对案件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同时提起上诉,而在二审过程中,二审法院只是对刑事部分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而对附带民事部分并未做出处理。因此,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并未生效,法院不应执行。
后来,被告人王海栋的家属按照我的意见和观点与一审法院进行了沟通,一审法院停止了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作为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不能够只精通刑事法,同时对民法、商法也应当有精湛的了解,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本案中的二审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疏忽,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遗漏了审理和判决,导致民事部分的判决尚未生效。
一审法院作为执行机关,在民事部分的申请执行的立案及采取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对申请执行的判决是否生效同样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查,对一起尚未生效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同样是不当的。
结局:死刑改判
备受多家媒体报道的局长在办公室疯狂杀害副局长死刑复核一案,在我的艰辛努力下,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被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王海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海栋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王海栋作案后在亲属的规劝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做出不核准并撤销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海栋死刑的刑事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原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王海栋作案后能在亲属的规劝、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不必立即执行”,最终判处王海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一起引发公众及媒体广泛关注的局长在办公室杀害副局长案件就此告一段落。
三、社会反思
“精神病人”的死刑适用问题
现代都市中,有一种人,他们在巨大的工作压力或生活压力之下精神变成了“亚健康”,但其严重程度又尚未达到司法精神病学上的“精神病人”的标准,对其犯罪应当如何量刑?这是一个困扰了我很久、让我思考了很久的问题。因为,在我的死囚当事人中,就有不少属于这一类“特殊人群”,作为弱势群体的他们应当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
本案的被告人王海栋在案发前曾有长期在精神病医院看病住院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但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最终的结论都是案发时不存在问题,没有精神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在长期的死刑辩护实践中我也曾遇到多名死刑犯,他们的精神多少有些问题,但又达不到法医学上的精神病人的严格标准,他们介于正常人与精神病人之间。
现行《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精神病的存在与否直接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紧密相连。
那么对于这些“精神病人”究竟如何适用死刑?如果完全按照法医学上鉴定的结论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被告人是不公正的;但是如果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来没有法医学上的鉴定意见,二来法官必然要面对公众极大的挑战,以及面对来自于其他各种复杂力量的压力。
但是现代社会由于人们要面对激烈的竞争压力,有轻微精神问题的人比例很大,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对这样的人犯了罪应当如何正确适用刑罚特别是死刑,实际上是个关乎很多层面、比较复杂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如稍有不当,就可能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
听闻有关部门要对我国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则进行修订,我认为,规范和完善鉴定程序并且切实贯彻执行,通过鉴定规则改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弊端,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度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有关精神病鉴定所遵循的法医学上的标准也应当同步进行修订,否则仍然从根本上解决不了如上所述的一些复杂问题。
然而,精神病的认定本身相当复杂,我想这应当引起法医学界、刑法学界以及心理学界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们共同重视并共同进行深入研究,以求得更好更科学的认定方法。
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我了解到,尽管最高法院复核后的裁定是以王海栋具有自首情节不核准发回重审,但复核法官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王海栋本身患有抑郁症精神疾病并曾多次住院治疗的情况。正是碍于来自于精神病鉴定医学上的尴尬,在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的导向下,并结合具体案情最终只能以这样一种委婉的方式实现法律实质上的正义。
其实,不管是权倾一时的市长、局长还是富可敌国的经理、总裁,但他们一旦沦为刑事被告人时,他们同样都是弱者,他们都同样渴望法治的呵护和律师为之辩护。
“关注被告人的人权就是关爱我们自己”。
“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告人!”
只是,对于一个年逾六十的老人来说,这迟来的正义又能弥补老人多少那逝去的年华和时间?而这个社会上又有多少类似于这样的“精神病人”能够得到这迟来的甚至有些奢侈的正义?
司法审判不能沦为媒体审判
法院如何面对政府以及各种媒体等舆论压力而坚持客观公正裁判?本案案发时被众多媒体及网络大幅报道、被害者家属不断上访、党政机关也过问此案。这些因素与一审、二审法院将王海栋判处死刑不能说没有一定关系,而最高法院的超然性地位对其客观公正进行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虽然已经过去五年,但此时在网上输入“王海栋”这几个字进行搜索,出来的上万条信息依然让人触目惊心,众多知名媒体及网站均有专题报道。“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信息时报”等多家媒体以“正局长杀了副局长某气象局办公楼发生命案”、“某正局长杀害副局长王海栋被判死刑”、“疯狂的局长,可怕的官场”、“是屁股决定局长杀人”、“‘某局长杀害副局长案’延期审理”、“JZ中院昨公开审理原某气象局局长杀害副局长案”等极为吸引人眼球的标题对本案进行长篇专题报道。在法院还未开庭审判前,媒体及公众就已经把王海栋“先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
在当今中国的司法现状下,“媒体审判”、“媒体影响司法”、“媒体干预司法”的现象还时而出现。由于媒体的炒作与渲染,常常会不当地夸大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影响,误导民众,从而往往导致犯罪的后果及影响人为扩大,最后被告人就可能会不当地被从重处罚,导致“媒体杀人”、“媒体审判”等有违司法独立与公正的不当情形出现。因此,被告人家属及辩护律师,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当尽量远离媒体、尽量避免媒体的炒作报道,这样也许反而会得到对被告人有利的公正的判决结果。
在本案中,多家媒体仅仅喜欢抓住“局长杀害副局长”这个吸引公众眼球的新闻点着笔,使“官场相互倾轧”、公众的“仇官、仇富”心态被点燃夸大,从而引起极大的民愤,形成民众普遍喊杀之势。最后导致司法机关在各种压力之下,不再去理性探求案件发生背后的真实原因,即使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法院也依然以“功不抵罪、不足以从轻处罚”为由判处被告人死刑。这是时下仍然存在的一种不正常现象。
而作为一名优秀的死刑辩护律师,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理性,说服法官认识案件真相,给被告人公正的判决,以防止死刑因为“民意”的不当影响而被滥用!
从王海栋到药某某:为何生死两重天
就在被媒体和公众特别关注的局长杀害副局长一案中被告人王海栋最终被死刑改判、获得生路时,西安音乐学院大学生药某某故意杀人案引起公众更大更多的关注。两案同为故意杀人案,两被告人同为故意杀人后在家人陪同下自首,且均被当地两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挺药派”希望最高法院能参照王海栋死刑不核准案,给药某某一条生路;“倒药派”则担心最高法院会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药某某案死刑不核准。总体上看来,网民中“倒药派”的力量要远远大于“挺药派”,更多的是一片喊“杀”声。而我则成了他们两派关注的焦点,当时网上有一篇题目为“孙中伟律师——药某某案公正的希望”的文章受到很多网民的关注,很有代表性,现摘录如下:
“杀人,同样是杀人,后续的审理过程会得到不同的色彩渲染。
同一时间,两个杀人的人,一个药某某,一个王海栋。
但相比之下,药某某的知名度要比王海栋高得多。而正是网络媒体对药某某的厚爱,使得法院在舆论的压力下做出了药某某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这个判决很大程度上不是法院的判决,而是麻木的大众舆论,尤其是某些所谓名流,对待生命以狭隘的麻木不仁的僵化思维,对药某某案火上浇油,点燃大众舆论且推波助澜。或许药某某的案件给某些所谓名流带来了提升名气的绝好机会。
王海栋在死刑复核的时候,由死刑改为死缓。
可以看到希望了,死刑复核,药某某的最后一段艰辛但有希望的路程。而这个关键点的关键人物——孙中伟律师是药某某的救星!
且不说王海栋一案在高院重审的时候被改判死缓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官员犯罪免死的潜规则也好,自首加抑郁症也罢,在此不表。
法律如果造成一条命冤死,就有可能造成更多条命冤死,能够替代死刑的惩罚有很多,为什么非要以消灭躯体的代价去惩罚?
希望法官对死刑适用能够从多方面考虑,毕竟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孙中伟律师,药某某死缓与否,或许您是焦点。既然王海栋可以改判死缓,药某某为何不可以?如果说他俩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王海栋是官儿。
期待最后的判决能够尊重生者的生命”。
当我看到这篇文章中的“既然王海栋可以死缓,药某某也可以。他俩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王海栋是官儿”这句话时,我感觉到的是作者怀疑王海栋能死刑改判是因为他的官员身份,他有明显的“仇官”心理,我如鲠在喉,不吐不快。为此,我给这位网民回了一封信,说明了真实的情况,告诉他王海栋死刑改判,作为律师完全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所为得到的结果,里面绝无任何他所想象的交易。
很快,我收到这位网民题为“致孙中伟律师”的回信,主要内容如下:
“在网络上看到关于王海栋死刑改判的报道后,像见到了火光一样,很兴奋也很激动,随即便打开博客写了“孙中伟律师——药某某案公正的希望”,随想随写,没有检查其中的逻辑和措辞,写完便发了。所以其中可能有一些产生歧义的地方,但决非我的本意!
对于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过程我不是特别的清楚,或许这次对药某某案的关注也让我学到了很多的法律专业知识。之所以说您是药某某案公正的希望,是因为我理解为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过程您是参与了的,因此对复核的结果会有一个很专业很理性的准确判断。由于看到了王海栋的报道很兴奋,并且报道中您在王海栋案中作用关键,这导致我认为您或者和您一样的人可以帮助药某某改判死缓。
文章中我提到了王海栋的改判,也提到了王海栋的官方背景,这些不是我要渲染的,因为即使是王海栋的官方背景也不能就得让王海栋的死缓改判变得无理。也就是说,不能把对官场的痛恨带到王海栋个案中让王海栋的死变成自己解恨的一种途径。所以您别误会,没有任何意思要表达王海栋案的改判存在“暗箱操作”。我也没有任何证据哪怕是网络上的小道消息来判断。
另外,判死缓对药某某是不是就公正,我觉得我原来的观点应该修正一下。公正是在法律等语境中的用词,我不是法律人,所以我也不太清楚是否公正,因此我的观点应该表达为:孙中伟律师——药某某案道德的希望。药某某杀人不道德,但是大众呼喊杀药不能因为是社会多数声音就应看作是合理的行为。这样的大众疯狂更加可怕。遥想当年的“文化大革命”,那是前车之鉴。
关于死刑的存废,作为非法律界的草民,我特别期待法律界的人士能够努力。当然,死刑的存废不单单是法律条文的修改那么简单。通过您博文的链接我又一次看到了卢刚案中被害人的家属给卢刚家属的慰问信。而现在张妙的家人正在穷力以致药某某于死地。这样的文化信仰差异,可能是阻碍死刑废除的最主要的障碍。
我非常认同您说的这一句话:‘我一直积极主张和推进早日减少和废除死刑,我信仰生命权至上,即使是罪大恶极的人,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剥夺他的生命权。’”
大学生药某某最后在网民们的一片“欢呼声”中被执行死刑,我因此在网络上受到了不少网民们对我发出的质疑,质疑为何王海栋在最高法院能死刑改判而药某某却不能?为了解除网民们心中的疑惑,我写了“为何药某某被执行死刑而王海栋得到改判”一文,发表在网络上,以回复所有我认识和不认识的网民们,原文如下:
同为故意杀人后在家人陪同下自首,为何药某某最后被执行死刑而王海栋却能起死回生、得到改判“生还”?作为王海栋案死刑改判辩护律师的我,在此向各位网友释疑如下:
1.药某某是被媒体和网民“处死”的,而非法院“判决”死的,法院只不过是“执行”了“人民”的意志。专业的事只能由专业的人按照专业的方法去做。
拥有投案自首法定从轻情节的药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判处死刑最大的原因之一也许就是媒体和网民们过度地“关注”了此案。可能最初药某某的家属及辩护律师未能预见到这一点并尽力去避免之。而我在接受王海栋案的死刑复核辩护后,在成功达到死刑改判的结果之前谢绝了多家媒体及记者的采访请求,尽最大可能低调地用心去做好律师应该做的专业上的事:亲自从北京飞到G省JZ市再辗转到下面的一个偏远县城的看守所去会见当事人王海栋,以最敬业最负责的律师职业精神用心去寻找死刑改判的突破口和辩护要点,而不是想借助于所谓媒体力量的“捷径”来实现辩护成功的目标。“死刑辩护”作为专业的事只能由专业的人(死刑辩护律师)按照专业的方法(精湛的辩护技能)来实现,而不可能借助于媒体、记者等非规范途径来实现。否则,律师这一制度早就被淘汰了而不可能在西方社会发展至今几百年而愈加完善和繁荣。
2.当事人家属及辩护律师应“得饶人处有理也要饶人”。
药某某的家属及辩护律师在案发之初也许过于自信地认为拥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后就一定从轻处罚,不知道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一切皆有可能”,因而错过了最佳的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赔偿以求得到谅解的机会,也从感情上激怒了被害人家属以及“善良”的网民,以致“失道者寡助”,引起了社会公众和网民的公愤。而王海栋案中被害人家属也一直拒绝接受赔偿,包括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阶段依然是坚持“要命不要钱”、拒绝接受赔偿。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的原因主要是考虑犯罪动机、自首等案件事实本身而并非是因为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在法律上王海栋的家属不再有代为赔偿的义务。但是,我依然积极劝导当事人家属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赔偿的善后工作,而并非“得理不饶人”。因为我知道,作为例外,实践中依然有最高法院不核准发回重审后再次判处死刑的情况,因此,当事人家属及辩护律师应“得饶人处有理也要饶人”方可能使案件最终有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判决结果。
3.案外:药某某被“胜利”执行死刑后的不良导向。
拥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的药某某在网民和公众们的欢呼声中以特别的“中国速度”在高考的第一天,也是端午节上班后的第一天被执行死刑(让网民们感到有些遗憾的是执行死刑时使用了注射这一相对文明的执行方式,有些网民坚决要求使用枪决方式)。药某某在自首时警方还未破案,甚至还没有获得线索将其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药某某是在家人的陪同下自愿自首,其自首具有彻底性。如果其不自首,或其拒不认罪,或其案发后逃跑,也许警方未必就有充分的证据将其锁定,未必就能将其抓获,法院未必就能判处其死刑。而可以肯定的是,药某某被执行死刑后,将会导致之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大大减少,将会导致更多的人犯罪后选择外逃而不是自首,从长远来看必将不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也必将导致增加更多的我国本已不足的警力,浪费更多的司法成本!
当事人的上访对死刑裁判的影响
“法官的上司只有法律!”
这是我们在上法学院时所受到的专业教育教导,认为法官只应对法律负责,只应忠诚于法律。但是,近年来,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追求所谓的“案结事了”,不仅要追求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同时也要注意裁判的社会效果。
因此,被害人、被告人一方家属是否上访、上访的态度是否坚决常常会影响到法院的判决。网上转载的媒体对本案的新闻报道中,就有些被害人家属在法院门口拉横幅、抱遗像的上访图片。我无意批评、否定被害方家属的做法。因为,在法治尚未完善的中国现实下,每一位当事人都有权采取他们认为也许有用的方式来争取或实现自己的权利,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被害方家属必有权通过上访的途径来表达他们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愿望。
被告人家属同样会采取上访的方式来要求法院“刀下留人”,不予判处被告人死刑。
其实他们双方都并没有错,他们同样属于弱者。
但是,我们的法院和法官应当如何评价和引导当事人的以上行为,会对以上行为带来深远的影响。如果法院害怕当事人的上访,为了平息上访、迁就上访者的诉求,个案中虽然短期内可能平息了上访,但这样类似于扬汤止沸,只会引导、鼓励更多的当事人将来不断地上访,这也许是近年来我国涉法上访逐年上升的原因之一。
而如果法官能够严格忠诚于法律,不偏向、不迁就上访者的利益和诉求,虽然个案中可能会增加一些不稳定因素,但是,也许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