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被害人的代理篇

死刑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常常是被遗忘的弱者。特别是在最后的死刑复核程序中,作为死刑被害人家属的一方,很难有机会介入到这个神秘的程序中。而死刑复核的最后结果却与他们有很大的关系,这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不太合理。

在即将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但却未增加规定应听取死刑被害方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死刑被害方与死刑复核案件的最后结果有着重大关系,应当允许被害方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有权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表达自己一方的意见和观点。否则死刑不核准后被害方如果不服,又到处申诉上访缠访,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利,影响司法效率。

记得前些年听到有句话说“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每次想起来的时候都会感觉一阵心酸。被害人作为案件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本身已经受过犯罪的一次伤害,如果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忽视被害人应有的权益和刑事诉讼地位,无疑对其是第二次的伤害。法律制度最基本的功能之一乃救济权利被侵害者,如果说在死刑复核阶段保障被告人是基于程序正义、法律的公正理念等因素的考量,那么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则涉及到更为基本的权利。

如果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阶段未能将被害人的权利要求纳入到考虑范围之内,一是有违最基本的人道人性;二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理念。我认为司法审判实际上也是一门平衡被告人与被害人权益的艺术,特别是在关涉生命权的死刑复核中,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更应尊重和听取被害方的意见。

而代理死刑案件中的被害人一方,也应当是律师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但是常常也并没有引起律师们的足够重视。

作为一名专业的死刑辩护律师,我很想让人们知道,其实我也并非像有些人所传言的那样只为死刑犯辩护,专为“坏人”辩护,对法治的无限忠诚和信仰让我永远只选择为良知和正义辩护。在我国还保留着死刑、尚未最终完全废除死刑之前,代理死刑案件的被害方,帮助作为被害人一方的当事人实现其应有的正义也是律师的职责和使命之一,我要努力帮助被害方实现他们所期望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