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他为何要杀害女大学生情人并抛尸
——被害方过错在命案中的辩护
刘琳琳,G省某大学艺术学院大一女生。
罗海林,20岁,G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先后认定其在自己家中将其曾经的恋人刘琳琳掐死后碎尸并抛尸,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依法报请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后的死刑复核。
作为罗海林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律师,我亲自从北京到G省某偏僻小县城的看守所会见了罗海林,经过不懈的努力,最后本死刑案成功被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撤销原对罗海林死刑裁判,发回G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手段如此残忍、情节如此恶劣的死刑案件为何能够成功被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呢?本文记录了本律师在承办本案中艰辛辩护的点点滴滴……
一、案情再现
神秘失踪
2月26日晚19时15分,刘琳琳在QQ上与罗海林聊天约好到曼谷西餐厅吃饭,匆忙跟父母打了声招呼就出门了。
刘琳琳的母亲痛苦地回忆说,当天晚上天下起了大雨,她担心女儿,便给她打了电话。刘琳琳说,她在新大桥,正与同学在一起玩。
罗母不放心女儿,之后又打了个电话给她,催促她早点回家;刘琳琳说,雨停后就一定回家。
“后来,雨停了,她的母亲再次给她电话,结果电话已经呼叫转移……”
刘琳琳的父亲说。
“刘琳琳从来没有在外过夜的习惯,以前即便是在外确实不能回来,她事先也会给我们打电话说一声的”。
刘母一边念叨着一边擦着眼泪。
刘琳琳怎么突然就失踪了?
她会上哪儿呢?
从26日晚上一直到27日白天,刘家一直没有任何消息。
他们几乎发动了所有亲戚帮忙找女儿,到处寻找,还不时拨打她的电话,希望有奇迹能够发生……
27日晚上10点多钟,刘琳琳的堂妹英子(化名)拨打其电话的时候,电话竟然突然接通了,遗憾的是无人接听。随后,英子接到了刘琳琳手机发来的短信,内容是:“我现在正在通话,你10分钟后打给我”。刘琳琳的堂妹及其家人急切等待,10分钟后,拨打刘琳琳的电话,但该电话就呼叫转移了。
此后,再也没有关于刘琳琳的消息,其亲属通过QQ、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其联络,均无结果。
3月28日,刘琳琳的家属向当地警方110指挥中心报案求助。
警方通过调取城市监控录像,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2月26日晚上21时19分的时候,有两个人打着一把伞一同进了一个叫罗海林的家里。
然而,当刘家多次到罗海林家登门询问刘琳琳去向之时,他们全家竟矢口否认。
尽管刘琳琳尚未找到,但有一点似乎是不容置疑的——刘琳琳的失踪一定与罗海林有一定的关系。
警方将罗海林列为重点嫌疑对象对其予以拘传,但罗海林拒不承认,警方又没有直接的证据,最后只好不得不将其释放。
清水江漂起的女尸
有时候说来也奇怪,人往往担心什么,所担心的结果总是会不期而至——
3月21日,某县岑岭镇派出所在其辖区内发现一具无名裸体女尸。经某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的死因系生前被他人掐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尸检还发现该女人的右大腿处有一刀口。
“但愿一定不是我们的女儿”。
刘家虔诚地祈祷着上苍,他们多么希望那个事实永远不要到来。
然而,G省公安厅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那个冰冷地漂在清江面上尸体正是他们苦苦寻找的女儿。
这一结果,仿佛晴天霹雳让他们无法承受。
刘琳琳生前最后所见到的人是罗海林,刘琳琳的死一定和罗海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许,罗海林就是这场罪恶的制造者,而罗海林与刘琳琳竟有着非常亲密的关系……
那些相识相恋的甜蜜日子
2004年,他与她开始了一场很偶然的邂逅。
这一年,他16岁,她15岁。他不是她的初恋,她也不是他的初恋,甚至于两人之前都已经失去了自己的第一次。
但也许这就是青春期的爱恋吧,像那部《我们无处安放的青春》中的情节,这时候的爱情总是来得冲动与无知,不知道责任与爱是什么,更不知道什么是背叛与恨,于是没有珍惜,也没有伤害,剩下的只有美好。
罗海林和刘琳琳,像众多的少男少女一样,在爱情与青春相逢的时刻,他们肆意地让这种还带着满满青涩的爱情尽情绽放在青春的岁月里。
然而,他们哪里知道,这场恋爱竟像是一株美丽的罂粟花,开得炽热却也终究在绽放中陷进了罪恶的泥沼。
青春期的爱情,原来不过是一场莽莽撞撞的痛并快乐的挣扎。
不知道爱到什么程度才是最爱,也不知道恨到什么程度才是解脱。
爱的时候,一切皆好。罗海林与刘琳琳——这对成熟中还显得有些稚嫩的恋人,终于还是偷吃了禁果。也许,这就是最爱。
只是,他们在爱的时候,不知道有那么一日他们将会为爱对方付出自己生命中无法承受之重的代价。
恋情变故
有句话说,“一个女人,一生中至少会出现三种男人,一个是远远地瞻仰她的,她在这个人面前,是神,这个男人只能做女人的朋友;一个是用来被她欺负的,她在这个人面前,是女王,这个人最适合与女人结婚;一个是来降伏她的,在这个人面前,她是卑微的女仆,这个人最适合做女人的情人”。
如果是这样,那刘琳琳与罗海林是哪一个?她的眼神曾经也是他的指南针,热恋的日子里,他也会为她做所有能想象到的一切。可是,造化戏人,挽手走进婚姻殿堂的不是她,更作弄人的是,他的妻子竟是她初中时关系还不错的一个女同学。
幸福的人们、幸福的时刻总是相似的,不幸的人却各有各的不幸。
刘琳琳、罗海林、罗海林的妻子,注定都是这盘不幸棋局中的一枚棋子,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无辜与心伤。
刘琳琳是最不幸的一个吗?刘琳琳与罗海林谈不上青梅竹马,但至少他们相遇在人生最美好的时候,爱的够真,爱的够久。
对于一个女人来说,在爱的世界里,她对于幸福的定义或许就像是有句话说的:
“陪你走一条叫一辈子的路,跨一座叫奈何的桥,喝一种叫孟婆的汤”。
如果说刘琳琳是最不幸的,也许就是她付出了一个女人仅有一次青春的代价、最后换来的依然是深夜中一个人的思念与孤独。
然而,究竟谁又能说得清楚这场错爱中的是是非非呢?
爱情或许真的没有对错,有的只是残酷的现实存在。
是啊,这世界上有多少人的爱情和婚姻是可以相续走成一条直线?
罗海林,结婚了,后来还生下一个可爱的宝宝。
刘琳琳,后来又有了好几段的“恋情”。
是罗海林变了,还是刘琳琳变了?
还是爱情走了?
男人的背叛让刘琳琳为自己编制的那个唯美的爱情天空坍塌了,是绝望还是一种强烈的报复的心理,她自己都说不清楚。
只是,“堕落”像着了魔一样地追随着她。
自那之后,刘琳琳开始与一个社会青年张某交往。
在与此人交往的过程中,2008年7月,据说刘琳琳又与李某谈起了恋爱,这个人的来历有些复杂,据说是带小姐的,经常出入迪厅、酒吧等色情场所。
2008年9月,刘琳琳因为去G市读大学的缘故,与两人彻底分手了。
然而没过多久,刘琳琳又与一个叫吴某的人开始恋爱并同居。
没两个月的光景,刘琳琳竟与吴某的一个哥哥恋爱并同居一直到事发之前。
感情这个东西本身真是一个谜,让人琢磨不透。
是真爱,还是只是一场爱的游戏?
一个已婚,一个与数人保持着暧昧不清的关系,罗海林与刘琳琳发誓要永远好下去,但是彼此都不干涉对方的婚姻与恋爱。
后来罗海林让儿子认刘琳琳为干妈,刘琳琳经常以干妈的名义去看罗海林的儿子。也许刘琳琳更想看的是罗海林,两个人从此可以更自然、更合法地约会和相处了。
也许,还可以这样去爱着。
可是,那真的还是爱吗?也许只是因为寂寞,也许只是为了寻求刺激,也许只是那个变态的占有欲在作祟。
但是,无论再多的追问究竟还会有多少价值和意义?
最后的一幕,竟为了是爱或者不爱这个也许无关痛痒的问题画上了一个终极的句号。
午夜情杀
2009年2月26日,一个无情的雨夜。
罗海林与刘琳琳俩人吃完饭从曼谷餐厅出来之后,深深的夜幕已经笼罩了这座漂亮的很有民族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白花花的雨夹杂着阵阵的斜风,一阵风吹过,周遭的一切便是雾蒙蒙的一片。
也许是黑夜给了人黑色的眼睛,茫茫黑夜中总是容易充斥着不安与躁动。
吃完饭,刘琳琳没有回家。
“我想去看看我干儿子”。
刘琳琳央求着。
一看时间差不多快晚上九点了,如此恶劣的天气,罗海林本来打算俩人吃完饭后送刘琳琳回家,以免家人担心,但是拗不过她,只好答应下来。
两人到家后,先到了罗海林父母居住的一楼,刘琳琳便想直奔罗海林儿子的睡床。
这让罗海林的父母很是反感,从一开始,二老就反对两人在一起,不然也不会为罗海林一手安排下现在这桩婚姻。对于他们的小孙子,更不愿让刘琳琳接近。
刘琳琳的心里不是不明白,也许只因她还爱罗海林吧,眼前的小宝贝毕竟是罗海林的骨肉。
看完小宝贝,也不知道为什么,刘琳琳和罗海林约好去罗海林在五楼的卧室聊一会儿。
也许是担心罗海林父母会干涉,刘琳琳还故意把靠近楼梯间外街的卷帘门拉了一下,以制造她已经离开了的假象。
上五楼到罗海林的卧室,两人亲密地抱在一起在网上看了一会儿电影,罗海林就提出要和刘琳琳发生关系,当时刘琳琳并不反对,只是说,她最近心情不好。
“是不是最近和男朋友闹意见?”
罗海林很担心地问。
刘琳琳也没有说话,突地一下扑在了罗海林身上。
“我要你和我结婚”。
刘琳琳又哭又喊。
“我有家了,不行”。
罗海林有太多的无奈。
“罗海林是属于我刘琳琳一个人的,他不会结婚的”。
刘琳琳经常像犯了癔症一样地喃喃自语。
刘琳琳哪里知道,自从罗海林有家室的那天开始就已经注定了他们两人的结束,只是她习惯性地欺骗自己罢了。
“反正我不管,我早就是你的人了,我得不到你,你也不要想得到幸福”。
刘琳琳依然不依不饶的。
这下让罗海林害怕极了,心想,刘琳琳要是把他们两人现在还在一起的事情给他爱人和父母讲了,那自己不就完了吗?
“你知道,我们如果继续交往下去,我给不了你想要的未来,只会害了你,不如分手吧”,喝了些酒的罗海林还保留有最后的一分理智。
听到这句话,刘琳琳的情绪更是无法平静下来。
刘琳琳揪着罗海林的衣服就是一阵疯狂地撕扯,说要把他们之间的关系告诉罗海林的家人以及所有的人。
罗海林见刘琳琳实在劝不住,就卡住了刘琳琳的脖子,要她不要乱讲。
刘琳琳使劲地用双手抓罗海林的手,用力中,立即抓出很多的血来。
挣扎中,刘琳琳突然从床上滚了下去,哀求罗海林停手。
但此时的罗海林已经失去了理智,他更害怕放了刘琳琳以后,刘琳琳要去告他要杀她。
情急之下,罗海林拼命地使出浑身解数重新掐住刘琳琳的脖子,此时,罗海林的理智和身体就像列车脱了轨一样不受他控制了。
也不知过了多久,罗海林感觉手腕有些酸,就停了下来。
刘琳琳为什么一点反应没有?罗海林猛地意识到了什么,他本能地将手伸到刘琳琳的鼻息处,手指突然就像触了电一样一下子缩了回来。
罗海林立刻就像中了邪一样,他整个人僵死了一样瘫在床沿边上,半晌回不过神来。
浴室分尸
刘琳琳死了!
是他亲手杀死了他也曾经深深爱过的她。
罗海林的意识有些清醒了,外面的天也慢慢地开始亮了。
以前,每当东方泛起鱼肚白的时候,一股股清新的空气会从窗户一点点溢满整个房间,他的心情总是格外的满足,接着在心中便会油然升腾出莫名的激情与力量感。
然而现在,尽管窗帘还未拉开,纤细如丝的光线让他的心虚得发慌,他恨不得周遭能够暗一些,再暗一些……
时间不会倒流,面对着眼前那具已经冰冷的躯体,罗海林知道自己逃不掉了——逃不掉失去自由的束缚,更逃不掉错杀爱人一辈子心里的煎熬。
一切皆已成定局,他唯一能做的或许只有将现场处理得像曾经什么都没发生过一样。
于是,罗海林便将刘琳琳的尸体拖到洗手间内,然后将她身上的衣服全部脱掉,再把水源开关转到最大处,用喷头不断来回地在刘琳琳的身上冲刷着,好将留在她身上所有与自己有关的印记全部洗掉,也将自己所犯下的这身罪孽洗掉。
可是接下来,尸体该如何处理却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
过不了多久,也许刘家人就会找上门来。
“分尸!”
一个罪恶的念头突然跳出。
于是,他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为了做得干净利索,他特地将家里很久没用过的磨刀石也拿了出来。
他眼睛一动不动地紧盯着眼前的这一套工具,飞快地研磨着这把刀的锋利部位,直到刀的另一面磨起了一层层小碎毛边。然后,翻过刀身,接着磨另一面。最后用较小的力度轻轻地将这些毛边磨掉,再用皮革打光。原本因长久都未使用已经生锈有些钝的菜刀,几分钟的时间,在他的手里已经利如剃刀,举在半空,明晃晃的让人感觉到一阵阵的寒气。
随后,他再次来到洗手间,锋利无比的菜刀突然间就落在了刘琳琳右边的大腿根上,划了两刀,大腿半周的样子。
也许是刀太过锋利的原因,也可能是罗海林并没有用太大的力气,刀口处不见有血,只是突然向两边分开去,就像砧板上的鱼肉一样。
罗海林害怕极了。
罗海林原本并不是一个心狠手辣的角儿。
更重要的是躺在他面前的人曾经与他的关系是那么的亲密。
他已经很对不起刘琳琳了,他不想再继续进行下去。
罗海林将刘琳琳赤裸的尸体用床单紧紧地包裹上。
深深的自责与内疚感压得罗海林喘不过气来,他蜷缩在沙发上,他的头深深地埋进他蜷缩的腿里,他恨不得有一个时光隧道能够让他逃离此时此地此景。
此时,罗海林唯一的选择只剩下漫长的被动的等待,等待那张他一定逃不脱的恢恢法网……
两度抛尸
当天晚上半夜的时候,刘琳琳的父突然找上门来,问罗海林“刘琳琳在哪?”尽管抑制不住内心的紧张,但罗海林至少在表面上的那一句“不知道”回答得还是足够镇定。
也许他还是“做贼心虚”,或许他还是露出了破绽。
没想到第二天,刘母又按下了罗海林家的门铃来问刘琳琳的事。
再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尸体必须尽快转移。
可是,他一个人该怎么办呢?除了爸妈,这件事他还能信得过谁呢?
想来,父母这个词真是重千斤,爱得最无私,爱得最伟大,无论自己的孩子做错了什么,无论他们将要为弥补孩子的过错付出什么样的代价,都在所不惜。
只是,不知道罗海林在他向自己的父亲寻求帮助的那一刻,他还想到什么了吗?人们无从知晓。
快到中午的时候,罗海林来到自己的父亲面前。
“刘琳琳被我杀了”。
罗海林低着头支吾着。
罗父瞪大了眼睛,半天说不出话来。
“什么?”
他以为儿子在跟他开玩笑。
“刘琳琳死了”。
罗海林又重复了两遍。
罗海林的父亲上了年纪,听到这句话后险些昏厥了过去,他不敢相信自己眼前这个很乖甚至还有些胆小的儿子竟会作出杀人这样的事来,直到他亲眼看到了刘琳琳的尸体。
“爸爸,我求你了,你帮帮我吧,今天晚上我们把刘琳琳的尸体丢了”。
罗海林哀求着。
毕竟孩子是自己的心头肉,做父母的又怎么能袖手旁观呢?
终于等到了夜深人静的时候,罗海林的父亲把面包车加满汽油后径直将车停在了他们家一楼楼梯间卷闸门旁边,车头朝向外面的方向。
罗海林迅速地将尸体从楼上背下来放在车子的后排座位上。然后,又跑到一楼的楼梯间拿了两个装化肥用的蛇皮口袋,放在后座以备使用。
汽车开到10多公里外的一个桥边后停了下来,罗海林下车就往蛇皮口袋里装石头,装好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化纤绳把袋口系好拴在刘琳琳的腰部,把几个结打得死死的,然后狠狠地从桥上抛了下去。
随后,罗海林从公路边上跳了下去,把刘琳琳的尸体拖到涵洞里面隐藏得更深。
回到离车有10多米远的地方,罗海林又将刘琳琳的衣服、裤子、鞋全部扔在了公路边,然后用油管吸出一些汽油淋在几件衣物上,用打火机点燃把这些东西全部烧掉。
罗海林担心警方会根据衣物的线索发现什么蛛丝马迹,因此等它们烧成灰后,又将这些罪证装在编织袋内丢在回家路上一个叫大山坳的垃圾场里。
抛尸后,罗氏父子二人的心里忐忑不安,一是因为刘琳琳失踪后,其家人一直没有停止过寻找,且巧合的是刘琳琳亲属也把搜寻的视线盯住了他们抛尸的方向,并多次组织亲朋好友前往该方向寻找;二是因为罗氏父子害怕遗体腐烂发臭后会被周边的群众发现。
鉴于上述原因,3月2日晚上10时许,罗海林的父亲又开了一辆面包车将刘琳琳的尸体转运至临县岑岭镇的展架大桥,然后将刘琳琳的尸体抛入滚滚的清水江中……
二、律师辩护
严重的罪行,残忍的手段……
罗海林先后被G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G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依法报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罗海林进行执行死刑前最后一道的死刑复核程序。
作为一名少数民族地区独子的罗海林即将被执行死刑,这给罗海林整个家庭带来的痛苦是巨大的。走投无路的罗海林母亲慕名来到北京,请我作为罗海林在最后一道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为他辩护,寄希望于我这个被外界传得神乎其神的“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能为罗海林寻找到生路,希望奇迹能够发生……
千里会见
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研究了全案卷宗,为了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案情,我不远千里,亲自从首都北京先飞到G市,然后再连夜从G市搭乘火车,来到G省的一个偏僻小县城的关押罗海林的看守所,亲自会见了罗海林。
在县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
出现在我面前的罗海林竟然是一张稚气未脱的娃娃脸,南方人典型的瘦小身材,脸上的皮肤白白嫩嫩,看上去显得比他20岁的实际年龄还要更年轻,这让我无论如何也无法将他和那个杀人、碎尸抛尸的死刑犯联系在一起。
在那个看守所狭小的律师会见室里,在我与罗海林的整个律师会见的过程中,我明显地感觉到罗海林对生命的渴望和对死刑的恐惧,年仅20岁的他已经先后被二次判处死刑,现在已经真正地进入了生命的倒计时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一旦对其死刑核准,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命令》后依法最迟将在七日内对其执行死刑。
在看守所里,罗海林不仅仅把我当作他的辩护律师,他也把我当作了他最可信任的朋友和最好的心里倾诉对象,从早上8:30看守所刚开始上班时律师会见即开始,到最后快12点时看守所下班律师会见不得不结束。
罗海林告诉我他与刘琳琳之间的那段感情故事。罗海林家是这个县城城郊接合部的农民,后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征地拆迁后他家开了个门店,做了些小生意。刘琳琳的父母都是县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刘琳琳是家中的独生女,两人的家庭出生本来还是相差一定的距离,并非“门当户对”。但这对在同一所学校上初中的年轻男女偶然认识后还是没多久就一起“拍拖”,恋爱不久二人就发生了性关系。罗海林告诉我,在他们那个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少男少女们对性都有些开放,十五六岁的男孩女孩很多都有过性经验了。
初中毕业后刘琳琳上了本县的高中,而罗海林到省城去上了一所铁路系统的技工学校。罗海林从技校毕业后很快父母就包办安排了他的婚事,他的新娘也是刘琳琳的初中同学,婚后没多久就生了小孩。罗海林的父母刚过40岁就抱了孙子,当了爷爷奶奶,特别开心。
虽然罗海林已经结婚生子了,但刘琳琳对他的感情并没改变,虽然不能与之结婚,但刘琳琳还是喜欢并愿意与罗海林在一起。只是这时二人之间应该不能再称为恋人关系而只能算作“情人”关系了,在罗海林结婚后,刘琳琳还多次与他有过性关系,直至案发前没多久。
为了方便两人的约会方便,他们让罗海林的孩子罗小林认了刘琳琳为干妈,刘琳琳会时常到罗海林家,并给其干儿子罗小林买了很多衣服、鞋子、玩具、食品等。两人的关系很好,没有任何矛盾。案发当天晚上,是刘琳琳主动提出想到罗海林的五楼卧室聊天,刘琳琳并故意做了拉响罗海琳家的卷闸门,人为制造让罗海林的父母误认为刘琳琳已经回家走了的假象。
两人在卧室内一起在网上看了几个小时的电影,二人也并没有发生任何争吵和矛盾。后来不知怎么聊到刘琳琳要让罗海林娶她,如果罗海林不同意,她就要将两人的关系说出去。而罗海林害怕他两人的关系被他妻子及他父母知道,叫刘琳琳不要乱说。罗海林于慌忙中去捂刘琳琳嘴并卡她的脖子,后来不知为何竟然将其卡死了。
谈到此,罗海林感到特别后悔。罗海林后来想,其实当时刘琳琳说将她两人的关系说出去也许也只是一时气话,毕竟如果刘琳琳真将两人的关系说出去后,对还正在上大学的刘琳琳的坏处远远大于对罗海林的坏处。即使她真的说出去了对罗海林的影响也不是特别大,当时不应该于慌忙中害怕而去捂她的嘴,卡她的脖子,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罗海林还告诉我,他是这个看守所里唯一关押的死刑犯,这个看守所这几年来一年被执行死刑的最多一两人。看来,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所宣扬的“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我国死刑政策在地方确实开始慢慢起作用了。
走出看守所,与罗海林的会见促使我有很多的感想,为这对曾经单纯和有些“另类”的男女,对罗海林的同情让我想努力救他一命的那种想法更加强烈。
这个县的看守所位于离县城比较远的一个山沟里,出了看守所才发现根本无法找到回县城的出租车,我只好沿路走着。
突然我听到汽车的喇叭声,当我回头看时,一辆警车已经停在我的左侧,车内的警察亲切地向我打招呼,说要顺路捎我一起回城里,说这里很难等到出租车。
我幸运地搭了警察的顺风车回到城里……
通过对案件材料深入认真的分析,特别是在我亲自会见过被告人罗海林后,我发现本案一审以及二审法院明显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不该适用死刑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不应将本死刑案进行核准。
作为一名优秀的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将是如何根据现有的证据分析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以及如何说服法官本案不应核准死刑。
死刑复核期间的立功行为影响死刑核准
本案在二审判决之后的死刑复核过程中,罗海林因成功阻止同监室的被告人自杀而构成立功。
与罗海林关押在同一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王某,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该人员入所后思想情绪时好时坏,由于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对其关心太少,使其走上犯罪道路。后因在被关押数月后仍未得到家人的关心和探望,因此在看到其他在押人员的父母隔三差五到看守所送钱送物的时候,自认为自己的父母不再管他而心理扭曲,于是产生了自杀轻生的念头。
2010年8月21日上午7时30分,王某趁放风和值班民警交接班的时间,在放风场内用头撞墙,被同监室的在押人员罗海林等人及时发现并将其死死抱住,同时报告值班民警,在值班民警的协助下,才避免了一起在押人员自杀事故的发生。县看守所给予罗海林记功一次。
以上当地看守所出具的证明罗海林立功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罗海林母亲刘秀玲向我提供,当我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此立功证据的复印件时,我特别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说明了此证据材料的来源,这不仅仅是对个人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更重要的是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忠诚。
此书面材料证明被告人罗海林在2010年8月21日阻止其他在押人员王某自杀,构成立功。此情况属于罗海林二审被维持判处死刑之后才出现的新情况,如果此立功情况属实,罗海林具有立功情节,一般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罗海林明显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
两人是情人关系还是普通朋友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罗海林与被害人刘琳琳之间究竟只是一审、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仅仅是一般的普通朋友关系还是如罗海林所说的是情人关系?这一主要事实对案件的裁判有重大的影响,我要努力说服最高院的死刑复核法官重视并努力查清这一事实。
要全面查清本案事实,有必要先了解案件发生地——G省××县。××县城是全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整个县城都依然完好地保留着古建筑风格。到这个县城就好像回到了古代,县城里的民风民俗自然淳朴,令人留连忘返。加之××县是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属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有其特有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这是没有到过这个地方的人很难理解的。
而且,这个少数民族地方对“性”也是相对比较开放的地方,大多数男女在未成年阶段就有过性经历。本案的被告人罗海林还属于到省城去读过书、有点文化、见过世面的人,结婚生子时还不到20岁,这在外人看来是很难理解的。
经我认真查阅本案书面材料以及我亲自到G省××县看守所会见死刑犯罗海林后,我觉得他最后说的他和刘琳琳是情人关系的过程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二人是同学,2004年上半年开始恋爱并发生了性关系,二人发生性关系的地点是罗海林家三楼的沙发上,当时罗海林才16岁,刘琳琳才15岁,但罗海林说他们两个当时都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性关系。15岁的刘琳琳当时就已经不再是处女的这个事实在他们二人发生性关系之前罗海林的其他朋友和他说过,刘琳琳本人后来也和罗海林说过,也就是说,他们两人在此之前就都已经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因此,只有理解了这个前提才有可能更准确更全面地理解他们两人以后的事。
之后以及刘琳琳在上高中时两人就保持着情人关系,相互赠送礼物,还时常有着性关系。有时是在罗海林家里,有时是在外面宾馆开房,甚至罗海林于2007年6月结婚后,两人还有过3次以上的性关系。罗海林与刘琳琳在外开房一般都是在县城的城卫宾馆或丽丰宾馆,案发前半年左右两人都还发生过性关系。
证人何某——刘琳琳的好朋友于2009年3月2日的证言证明了以下事实:
1.刘琳琳最初与陈某恋爱,后于2007年至2008年间与张某(一个帮别人收账的社会青年)谈恋爱近两年,在这期间于2008年7月左右,刘琳琳同时又与李某(一个带小姐的社会青年)谈恋爱。
2.2008年9月,刘琳琳到城市读大学去了,就彻底与张某和李某分手不再谈恋爱。但随后又与吴某谈恋爱并同居到同年11月底分手。再后来刘琳琳又与吴某的一个哥哥恋爱同居。
3.刘琳琳与罗海林恋爱过,关系暧昧。
从以上事实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刘琳琳是一位对“性”很开放很随便的人。刘琳琳和罗海林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仅15岁,但在此之前与其他男人发生过性关系。2007年到2008年间,也就是刘琳琳在18岁到19岁之间的两年内,就频繁地更换恋爱同居对象,并同时与多人保持恋爱同居关系。
本案的以下事实需要特别注意,以便于查清本案的真正事实:
罗海林供述:“我和刘琳琳是从2004年就好(恋爱)的,由于二人的性格、爱好等相投,关系越来越密切,并多次发生了性关系(最少有十次以上),其地点有时是在我(罗海林)家,有时是在外开房间。我虽然后来成了家,但两人的关系仍然十分密切。当时我们就讲好了,我们要永远好下去,但哪一个都不能干涉和破坏对方的恋爱和家庭。所以后来我也知道刘琳琳有了男朋友,但我都很尊重她。不论她有几个男朋友,我都没有干涉过”。
一审、二审裁判中认定的以下事实错误:
1.案发前罗海林与刘琳琳是暧昧情人关系,而非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仅仅是一般的普通朋友关系。
案发时刘琳琳是一位大一的在读女大学生,而罗海林是一位在深圳打工的人员,并且罗海林已结婚并生有一个一岁多的小孩。
如果二人没有暧昧情人关系,首先,在没有任何事情的情况下,两人不可能会约会到很浪漫的“曼谷”餐厅一起吃饭。吃完饭之后,已经晚上9点多钟,刘琳琳主动与罗海林来到他们家,刘琳琳这么晚还主动去罗海林家什么目的及有什么事呢?更重要的是,刘琳琳制造了一个拉罗海林家的卷闸门以骗罗海林的父母家人误认为刘琳琳已经回家,而刘琳琳却与罗海林共同来到5层的罗海林卧室里。刘琳琳作为一个女孩独自通过欺骗的手段来到罗海林的卧室有什么目的?如果两人没有特殊的暧昧情人关系,无法理解刘琳琳为何要独自来到罗海林的卧室。刘琳琳与罗海林两个孤男寡女独处一室会发生什么事,在两人共同在网上看电影过程中,罗海林说他俩一直有拥抱、接吻等亲密行为,我觉得这种说法非常可信,只要是两位正常的男女在那种情况下就很容易会发生那样的行为。
2.案发当晚罗海林并没有要强奸刘琳琳的犯罪动机,不存在强奸的前提和基础,罗海林确实提出过想与刘琳琳发生性关系,但因为他们之前有过长期的多次性关系,关系暧昧,所以不需要强奸,刘琳琳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也不会反对,而是享受和配合。
罗海林的供述:
“事发当天,我和刘琳琳到了我家后,也不知道是为什么,刘琳琳讲要和我再坐一刚(当地言,一会儿的意思),我们两个骗过我父母到了我的房间,我们坐在一起看了一刚(一会儿)网上电影,我就提出要和她发生关系,当时她并不反对,只是对我说,她最近心情不好,我问是不是最近和男朋友闹意见了,她也没有说话,然后扑在我身上,讲要和我结婚。我说我有家了,不行。她就说:‘反正我不管,我早就是你的人了’,并说:‘我得不到你,你也不要想得到幸福。’当时我害怕极了,心想,她要是把我们俩个的事情给我爱人和父母讲,那我不就完了。在我劝不了她的时候,就卡了她的脖子,要她不要去乱讲,但她不听。她虽然从床上滚到地下时求过我,但当时我已经完全失去了理智,更加害怕放了她以后,她要去告我杀她。然后就不知道怎么就把她卡死了”。
3.罗海林在案发当晚并不存在强奸或杀人的预谋,属于在特定条件下的激情犯罪。原审判决认为罗海林具有强奸的动机和主观故意不当。
4.刘琳琳的好朋友何某的证言同时也证明了刘琳琳与罗海林之间谈过恋爱,两人关系暧昧,而不仅仅是一般的普通朋友关系。
争取民事赔偿调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本案中被告人罗海林与被害人刘琳琳系同学关系,刘琳琳与罗海林妻子也是初中同学,刘琳琳又是罗海林儿子的“干妈”,罗海林与刘琳琳从15岁开始就保持性关系或情人关系。而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是生活在G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有特殊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本案是因感情等问题引发的矛盾,有民事调解的基础,在案发后一审判决前,罗海林家属就主动赔偿了丧葬费2万元,一审、二审判决罗海林赔偿刘琳琳家属的损失共计为6万元,罗海林家属有能力全额赔偿到位,甚至可以超额赔偿。在罗海林有立功的情况下,罗海林的母亲现在还表示愿赔偿刘琳琳一方,希望法院能积极帮助做调解工作,以真正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综述罗海林不应核准死刑的原因
1.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本案被告人罗海林的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被告人并不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犯罪。案发当天罗海林并没有预谋要强奸或要杀害刘琳琳,而是在当时被害人说要将二人的情人关系说出去、被受害人激怒之后的特殊情况下,一时失手之下的激情犯罪。而且被告人是用手卡脖子的方式无意间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手段并不是很残忍,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要立即执行的情况。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本案属于典型的情人之间因为感情矛盾的处理不当所引发的犯罪,案发时被告人才20岁,而被告人与被害人从16岁开始就保持情人关系,两人都是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有其特殊的风俗习惯及民族习惯,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普通陌生人之间的故意杀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截然不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即使要判处其死刑也不必立即执行,而可以缓期两年执行。
说服法官亲自提审被告人
在办理本案的当时,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法官“原则上”应当提审被告人,并没有规定法官必须提审被告人,也就是说,法官也可以不提审被告人。
而我觉得,本案中如果法官亲自到看守所提审被告人,面见被告人可以提高本案不核准死刑的概率。因为本案中的被告人罗海林长相看上去不像一名死刑犯,他那张天真稚气的脸很容易唤起法官对他的同情。他并不像有些死囚本身长得就穷凶极恶、满脸横肉、加上全身文身,让法官看上去就容易心生反感,而潜意识中增加其被核准死刑的可能性。
而即使法官提审被告人,也可能会有当场提讯和远程视频提讯两种方法,两种方法的效果完全会大不相同,我当然希望法官是能亲自去现场提讯被告人效果会最好。
因为长时间与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法官们的接触,我了解到有些法官如果到关押被告人的地方不太方便、太偏僻,没有直达的飞机、还需要坐火车,甚至要转坐汽车,有的法官会尽量不去提讯被告人。如果案情确需提讯被告人,他们也会尽量选择远程视频提讯而不会亲自辛苦地去现场提讯。
而如果被告人关押在著名的旅游风景区或著名的省会城市,加上如果当地通飞机,有些法官会很乐意亲自去现场提审被告人,即使案情客观上不需要必须提审被告人,或者可通过远程视频提讯替代的,有的法官们也会争取去亲自现场提讯。
长期多年积累的这些死刑复核经验虽然与法律关系不大,但涉及律师辩护的战术与战略问题,有时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还真管用。
因此在约见最高法院的死复核法官过程中,我特意不经意间介绍、描绘了关押被告人的那城市是座著名的旅游城市、是有着500多年历史的历史文化名城,我亲自到当地会见被告人时体会到当地确实是个很好的值得一生必须要去旅游的地方,以唤起或勾起法官想亲自去当地提讯被告人从而可以“顺便”旅游的欲望!
现阶段的中国律师辩护,有时还真需要有些非常规性的、创造性的辩护思路,这些细节也许就是人们说的优秀律师与普通律师、大律师与小律师、老律师与新律师之间的差别!
最后,死刑复核法官们还真在我的善意“欺骗”下,亲自从北京飞到G市,然后再坐了好几个小时的火车到那个偏僻的县城去亲自提审了被告人罗海林。
也许,这个亲自提审对最后他们做出不核准被告人死刑的裁定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奇迹终于出现:死刑成功不核准
我经常说:“只要你真正相信奇迹,奇迹最后就一定会出现”。
“只要被告人还没有最终被执行死刑,我们就不能放弃,我们就要为那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死刑改判希望付出我们百分之一百的努力”。
这是每一位优秀的死刑辩护律师应当必备的基本信仰。因为我们所面对的是每一位死囚当事人的那至高无上的生命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后终于裁定撤销对罗海林的原死刑裁判,发回G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在我的艰辛努力之下,我终于为罗海林赢得了他的第二次生命。
尽管在最后的宣判之前,虽然我已经很有信心和把握本案将很可能会不被核准,最后的死刑不核准也许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但是我从来并没有提前向罗海林家属说过我的这种预测。
“永远保持低调和足够谨慎的做事风格”是一位真正成熟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具备的品格。
“在最后宣判之前,一切意外皆有可能出现!”这是中国的刑辩律师们所必须要面对的无奈。
但当最后罗海林死刑不核准的消息真正到来的时候,我还是无法抑制住内心的兴奋和激动……
是“将每一起辩护都努力追求做到完美”的自我要求,是当事人们对我的无限信任铸就了我一起又一起的死刑改判业绩、挽救了一条又一条死刑边缘的生命!
基于当事人对我所寄予的无限信任,面对外界及媒体将我神化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人”这一我很难承受得起的最高荣誉与嘉奖,我唯有通过不断提供最好的辩护,将每一起自己亲自承接的案件都努力做到完美,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死刑改判机会,以自己的努力与智慧去挽救更多当事人的生命。也许这才是最好的,也是唯一我能回报我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
案后:辩护经验总结
——为被告人努力寻找可能死刑改判的各种理由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
“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
(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既有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又有从重处罚等情节的,应当依法综合相关情节予以考虑。
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案件的起因、被害人过错、被告人平时表现、悔罪态度、赔偿情况等属于影响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的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否具有其中一个或数个情节对于最终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具有重要的意义,只要具有相关情节的,判处被告人死刑都应当十分慎重,这意味着,只要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的就不得作出死刑的裁判。这与慎用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也是一致的。对于本案的分析可见一斑。
首先,关于犯罪起因,与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紧密相关。
比如在故意杀人犯罪中,激情犯罪要轻于有计划有预谋的杀人;因为婚姻家庭、感情纠葛、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要轻于陌生人之间毫无瓜葛的杀人。本案中,被告人罗海林与被害人刘琳琳有着非常特殊的亲密情人关系,而就在发生杀人之前的几个小时二人还共进浪漫晚餐,表明两人之间案发前并无矛盾发生。罗海林也是在与刘琳琳撕扯的过程中,因酒精的作用加上一时的气愤临时起意杀人,无论从哪点来讲,此案属于因不当处理感情纠纷而引发的激情犯罪,不应当判处罗海林死刑。
其次,关于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过错作为影响是否能够判处死刑的酌定量刑情节由来已久。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专门就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害人的过错最终影响到是不是一定要判处被告人死刑这一点上是无可争辩的,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被害人的过错。在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被害人对于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按照社会中人们普遍的道德价值观念综合各种因素应当可以做出认定。但是有时候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很难被认定的,但确实事出有因的,按照最高法院有关判例中体现出来的精神,是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让我们回到本案中,关于被害人刘琳琳本身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刘琳琳在与罗海林保持情人关系的同时又与多人存在相当混乱的性关系;刘琳琳在夜色已经很深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要到罗海林家中去,并在假装离开罗海林家后仍到罗海林楼上的卧室中去;刘琳琳在看电影的过程中与罗海林有着非常亲密的动作并提出在她看来很正当的要求;在罗海林有些酒醉的情形下刘琳琳首先与罗海林产生语言与肢体上的冲突,如果说因为刘琳琳与罗海林的多年情人关系的原因,上述行为可能是无可指责的。尽管在道德上应该予以谴责,但与罗海林故意杀人犯罪的联系上似乎很远。但是,即便认定刘琳琳在这起犯罪中不存在过错,但至少罗海林之所以犯罪乃事出有因,与刘琳琳本人有很大的关系。正因如此,罗海林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险性都相对较小,因此,对于罗海林也不应当核准死刑。
更何况,本案中关于被害人刘琳琳与被告人罗海林存在的此种特殊关系为本案的主要事实,将直接影响到对罗海林的量刑。原审法院在未将该事实查清的情况下武断对罗海林做出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判显然是错误的。
最后,罗海林属于初犯,之前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且本案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罗海林的家属在赔偿方面也比较积极。
本案中罗海林具有影响死刑适用的诸多方面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判处罗海林死刑立即执行错误。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采纳了我的合理辩护意见,法院最后对罗海林做出的死刑不予核准的裁定证明了我的辩护思路是正确的。
案外:最后的结局
后来我得知最高法院对原死刑裁判不予核准,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G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刘琳琳的父母是当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面对发回重审的裁定无法接受,因此他们不断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政法委、省人大等各个部门上访。
当罗海林一审、二审被判处死刑时,刘琳琳的父母曾在当地县城燃放了很多鞭炮、敲锣打鼓地庆贺,以这种特别的方式庆贺罗海林被判处死刑,同时也庆贺自己的胜利。想不到这个案件最后会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
当地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面对着很大的压力。最后在将案件压了近一年、重审之后做出了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裁定,而并没能顶住压力、忠于法律与证据地做出对罗海林死刑改判的判决,而是将矛盾和难题又推给了一审的中级人民法院。
这个案件经过三年多的时间,经过一审、二审、死刑复核、二审重审四大程序后,最后又回到了起点。
当地一审法院接到这个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的案件后,更是左右为难。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接到省高级法院发回的这个案件后,按照上级法院随案发下来的证据不足之处,需要补充证据的“内部函”之后,拟将案件退回到检察院,但检察机关却不愿接这个“烫手的山芋”,拒不接收法院退回的案件。一年多了,一方面案件在法院无法立案,另一方面检察院坚持拒不接收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案件一年多了一直还在两个部门之间僵持着和相互推诿……
中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中所面临的很多实际问题,可能是最顶级的刑事诉讼法学家也无法解决的。
三、社会反思
戴着“镣铐”的爱舞动得最美
某晚看一档电视节目,话题是情人节。开篇是一首秦观的《鹊桥仙》:
“纤云弄巧,飞星传恨,银汉迢迢暗渡。
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
柔情似水,佳期如梦,忍顾鹊桥归路。
两情若是长久时,又岂在朝朝暮暮”。
牛郎织女的爱情唯美的爱情故事让多少人为之感动。
历来,爱情是人世间永恒的故事……
生不能同衾,梁祝化蝶,死也要同穴;
千年白蛇,为许仙,水漫金山寺;
一首《凤求凰》演绎了司马相如与卓文君高雅、浪漫的爱情故事;
玉帝七仙女,为与董永结连理,触犯天条,私自下凡;
……
然而,这些爱情故事总觉得离我们越来越远,仿佛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条件下充斥着的混乱的道德价值观念让那些遥远的爱情故事全部变成了神话。
浮躁的现实社会下,我们一遍一遍地追问是不是还有爱情的影子,真正的爱情又到底是什么?
刘琳琳与罗海林邂逅在人生最单纯最美好的时光里,那时的爱情,只有真诚、只有美好。我相信,那是在污浊的人世间并不掺杂着半点尘埃,不被世间散发的浓重的铜臭有丝毫熏染的爱情,纯粹而圣洁。爱情,一直守护着两个人。
然而所有关于爱情美好的梦境随着罗海林的结婚一下子全被打碎了。
当爱情来的时候,珍惜两个人的幸福;爱情要走的时候,放手给对方新的幸福——或许这才是真正的爱情。
然而,如果在感情的天空里,人的行为果真可以按照理智所想的轨道运行,那么,这应该是上天能给予人们最丰厚的馈赠。但是这样的愿望仿佛总是乌托邦之梦。
刘琳琳没有放手,这让人可以理解但却无法原谅的是她选择走上了“堕落”的这条不归路。
也许,是因为被伤害过、被背叛过,爱情在她的人生里从此成为一场可以随便拿来揉捏、把玩的玩具。
或许,她所做的一切只是为了报复,只是为了让曾经深爱过她的罗海林心里对她有些许愧疚,只是想报复尽可能多的男人。
只是,她不知道,这条路让她的人格和生命在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同时,也让她永远失去了罗海林。
尽管罗海林包容她的荒唐,她还是不明白的一点是,罗海林已经不再是一个人了,她与罗海林的继续注定到最后只会是一场悲剧。只是错爱到最后,同所有不幸的人一样,各有各的悲剧罢了,而这样的悲剧总是太多太多。
所以,爱是什么?
爱不仅仅是两个人的问题,它还是道德问题、社会问题,更是一种对别人的人生负责的态度问题。
爱只有带上道德感与责任感的“枷锁”,才有可能舞出最美的舞蹈。
亲亲不得相隐
——究竟要多少人为你的罪行埋单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发出质问:“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
罗海林在一时冲动之下将刘琳琳杀害,在其向父亲罗大顺、母亲刘秀玲寻求帮助的同时,不知道他是否意识到,他的行为将会给含辛茹苦抚养其长大成人的父母带来什么?
G省、某市两级人民法院都认定,罗大顺明知罗海林犯杀人罪,还积极帮助其抛尸、毁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刘秀玲明知罗海林犯杀人罪,还积极资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一人犯罪,付出的却是一家人锒铛入狱的沉重代价。
其实,在理论上我是一直反对将亲属间的所谓包庇、窝藏入刑的,认为这是有违人伦、道德、人性的恶法。
早在1979年的刑法立法草案中就规定有“直系亲属、配偶,或者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亲属窝藏除反革命分子以外的犯罪分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后来立法机关有些偏激的主观认为这是封建社会亲亲相隐制度的遗毒,是旧式道德观念,与新式道德是格格不入的。所以,该条规定在草案中即被删除,胎死腹中。
然而此处存在的问题有二:
其一,家庭、亲情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位置。从小的方面讲,不仅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这种特殊的关系,这种亲属关系更是满足了一个人心里感情的需要。从大的方面,家作为这个社会有机体的基本组成单位,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无家即无国,将国家的刑罚权凌驾于家庭的亲情权之上本身就是本末倒置的错误逻辑。
其二,人伦、道德其实是非常抽象且主观的概念,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恒定性。
既然人伦、道德是抽象主观的,那么“统治阶层”的道德观就绝不能与人民大众的画上等号。国家机器并不能以任何借口非法践踏社会普遍伦理,这已经不是道德本身的问题了,实属侵犯人权之行为。
一定的恒定性,也就是说,此处亲亲相隐的人伦道德属于中国几千年来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自汉宣帝时入律直至明清,一直贯穿着封建社会始终,其长达千年的时间存续这一事实本身即表明了自有存在的价值。依赖于国家机器的暴力摧毁,大肆渲染大义灭亲,对其稳定性以及一贯性的破坏必将会衍生出一系列的严重问题。
以现代法治精神为出发点,在犯罪与亲亲隐匿这种国家利益与家庭利益的博弈中,应当向后者做出倾斜,保护人们赖以依存的亲属间的关系要远远重于对于犯罪的追究。毕竟,此种发生在亲属私人之间的事后包庇、隐匿并无伤及他人之利益,而且也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对于社会更无危险性。
在我十多年的刑事辩护律师生涯中,也有过不少类似的案例。但是几十年的刑事司法实践证明,废掉发生在亲人身上的包庇、窝藏很难。在国家刑事法律政策一定的时期之内根本无法撼动的情况下,在你冲动的时刻,一定要为自己的罪行计算一下成本,特别是对于亲人造成的伤害。
在国家要以亲人获罪为司法正义埋单的不当规定下,你可以做到的只有:不要让你的亲人再为你那不可饶恕的罪行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