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农民工醉驾撞死警察案
——被害方的特殊身份不应成为适用死刑的理由
刘伟阳,一位从西部到沿海F省X市打工的外来农民工,在庆祝姐姐的生日宴会上醉酒后“冲关”将正在值勤的警察撞死。
一位外来农民工的命运就这样与一位英雄警察联系在了一起,刘伟阳被一审、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先后两次判处死刑!而当时全国闻名的多起醉驾撞死人案并未判处死刑。
作为刘伟阳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我为他请到了国内最权威最顶尖的刑法专家对此案进行专家论证——论证此案的罪名以及适用死刑是否具有适当性及合理性。
此案带给我们很多的法律思考……
一、案情再现
刘伟阳,男,1982年出生,西部某省人。案发前到F省X市打工。2008年8月10日,刘伟阳酒后违章驾驶摩托车,在X市某区某路段为逃避公安机关的设卡盘查,高速驾车冲关,造成一名值勤民警死亡。
张建国,多年合同制民警,在有幸转为正式在编民警后不到三个月,在值勤检查时被冲关撞死,后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姐弟相约南下淘金
刘伟阳出生在西部的一个普通农民家庭,上有一个姐姐。在刘伟阳出生的西部那个依然重男轻女的农村,生为男丁的刘伟阳当然地自小从父母那里得到了比姐姐更多的爱。但被娇宠的刘伟阳学习成绩并不好,勉强读完初中就不得不回家务农了。
而刘伟阳的姐姐刘海燕虽然从小要帮家人做家务和农活,但学习成绩却一直特别好,初中毕业后考到了省城的一所中专学校财会专业学习。中专毕业后的刘海燕不安于回到当地的县城找个稳定的工作,而是决定南下打工淘金,并且她还要带上弟弟刘伟阳一起。
刘海燕到了沿海的X市,从工厂最基层的车间工人做起,以勤奋和智慧很快做到了工厂的领班,并收获了爱情,认识了大学毕业后在这个工厂做高级技术人员的本地人。二人很快相恋相爱结婚。
刘海燕结婚后,与丈夫一起拿出两个人多年的积蓄开始创业,利用她丈夫在企业多年积累的技术经验,她们开了一个小厂。刘海燕凭借吃苦耐劳的品性加上极好的人缘,小厂的生意红红火火,几年后两个人在当地买了自己的商品房。
刘海燕,一位来自西部的打工妹,凭借自己的努力没几年就在南方沿海城市拥有了自己的商品房和工厂,实现了从打工妹到女老板的蜕变。她是成功的。
而到了X市的刘伟阳,多年来依然未改掉多年的习惯,依然靠打工艰难地维持着自己的生活,依然维持着自己作为外来农民工的身份。并从老家农村娶了个媳妇带到X市。
姐姐生日,弟弟祝贺
刘伟阳与姐姐刘海燕虽然都生活在同一座城市,但是二人都成家了,平时没事时也很少能见面,也很少在一起,偶尔也只是打打电话相互联系。只有过年过节时才会在一起团聚。
刘海燕的生日快到了,她打电话给弟弟,让他带上弟媳一起来她家聚聚,同时还约上了一起从老家到X市打工的堂哥表哥等亲人。
8月10日,这天是刘伟阳的姐姐刘海燕生日,按照事先约定,刘伟阳一下班后就骑着他那辆没有牌照的二手摩托车载着妻子和堂哥刘帅夫妇来到了事先约好的生日聚会的饭店。一辆无牌无照的摩托车还竟然载了四个人来参加姐姐的生日聚会,我还真是很佩服刘伟阳的驾驶技术。
在异乡X市,姐弟二家人和老家堂哥家人好不容易聚在一起,大家共同庆祝着刘海燕的生日,特别开心。不知不觉间饭店就要关门打佯了,三男三女不经意间将三瓶白酒也喝完了,但大家在一起还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大家不得不结账离开饭店。
其实,酒喝到让最内向的人也话多了但还没完全醉的状态是最好的感觉。如果大家就此而已各自回家休息的话就是最完美的结局,也就不会发生后面的悲剧。
转战KTV继续喝酒
从饭店出来后,大家的酒喝得还没有喝到大家都“无言无语”的境界,而还是大家正好是“豪言壮语”的兴奋状态。
“找个KTV去再玩玩吧?”刘伟阳首先提议到。虽然是商量的口气,但是他内心基本上把这个事基本上已经定了。
刘海燕在厂子里忙乎了一整天,虽然感觉很累很想早点回家睡觉休息了,但自己是主人,弟弟和弟媳很久没见面了,并且还有堂哥家人也在一起,就不好说拒绝不去了,就附和着去KTV了。
深夜十一点多钟的X市,正是夜生活刚开始的时间,KTV里这个时候也正是最疯狂的时候,刘伟阳等六人到了KTV包房里,刚喝了三瓶白酒的他们要“继续战斗”。KTV里都要改喝啤酒和红酒,不能再喝白酒了,喝酒人戏称“三中(种)全会”,意思是白酒、啤酒、红酒三种酒都要喝。
在KTV里的歌声狂吼的陪伴下,一会儿一箱啤酒又干掉了。亲人在异乡难得一聚,大家都完全放松了。边唱歌边喝酒边聊天,别有一番滋味。
大家最后玩到凌晨2点KTV关门时才不得不离开。
八月的X市是最炎热的,但凌晨出来走在大街上阵阵凉风吹来竟然觉得比较惬意!
“伟阳,你们喝了酒就别再骑车回家了,就在我家住吧,喝酒后开车容易出事”。
刘海燕虽然也喝了不少酒,但她还是能清醒地提醒弟弟。
“喝这点酒没问题的,唱歌后我感觉越喝越清醒呢!”刘伟阳答道。
“反正这么晚了路上车也少了,也不会再有警察查车”。刘伟阳一边回应到,一边要去找他的摩托车骑回家。
刘伟阳从小在家就是个任性的人,他认准了要做的事谁也劝不了他。刘海燕劝了会儿觉得无效后就没再继续坚持,并且看到弟弟走路说话确实还是比较清醒的,就放心让弟弟骑车走了。
冲关酿祸醉驾血案
就这样,刘伟阳又骑着他那辆破旧的无牌无照的摩托车载上老婆和堂哥夫妇共四人,与姐姐刘海燕及姐夫告别后,就往回家的方向赶路了。
“路上慢点开,别着急,到家给我打个电话”。刘海燕朝着已经远去的刘伟阳的摩托车叫喊到。
刘伟阳一行四人骑着同一个摩托车上了海滨大道,晚上路上车少人少,喝了些酒后的刘伟阳比较兴奋所以骑车的车速也比较快,当行至刚要上一大桥的路段时,后面有一辆急速的摩托车突然超了过去。当刘伟阳的车刚拐上大桥时,由于车速太快,差点刮倒刚才超车的摩托车,那人回头看了刘伟阳一眼,这时刘伟阳的摩托车的前轮已经撞到那辆车的后轮上,刘伟阳突然紧急刹车四人就摔倒下来了,摔倒后的刘伟阳很生气,从地上爬起来就与那个人打了起来,这时,又有一人骑一辆摩托车从后面追了过来,应该是那人的朋友,下车冲过来,刘伟阳的堂哥刘帅拦住他,打了起来,那两人打不过,说了一声“你们等着!”就跑了。
刘伟阳的摩托车摔得不轻,后视镜摔坏了,摩托车的电启动也摔坏无法启动了。刘伟阳的妻子也擦伤了。刘伟阳没来得及检查,用脚发动了摩托车就迅速离开了。后来刘伟阳回忆说,他怕那两个被他们打的人真的叫上人追上来打他们,所以车还是开得很快。
当车开至X市和另一个市的边界时,路边停了不少执勤的警车,路上竖了一个很大的“公安检查”的蓝底白字的大铁牌子。
这里是二市的交界,当地盗抢摩托车的犯罪活动比较猖獗,公安在此设卡检查主要就是查那些无牌无照的摩托车。刘伟阳的摩托车倒不是偷抢来的,但也是买来的没有牌照的二手车,估计很可能也是别人偷来的。
刘伟阳当时是多种违章并存,除了骑的车是无牌黑车外,车上坐了四人是严重超载的,四人也都并未按规定戴上头盔。更加上是酒后驾车。
多种违章情形并存,如果被查处其后果将会是很严重的。刘伟阳想到。
突然之间,刘伟阳抱着侥幸的心理,大脑中突然闪出“冲关”的想法。如果“冲关”成功,就什么事都没有了,一旦成功冲过去就是另外一个市的地盘了,这边的警察也就不会再追过去管了。
刘伟阳周围的不少朋友都有过成功“冲关”的经历。如果遇到值勤的是年纪比较大的或比较胆小的警察,“冲关”就比较容易成功。
但是,刘伟阳这天遇到的偏偏就是张建国这位“不要命”的警察。张建国原来在武警部队做特警,退伍后在公安机关作为合同制警察,张建国就是凭借着“一不要命,二不怕死”的工作态度才好不容易刚转为正式在编警察。
张建国高高举起那闪烁着警灯的停车警示牌,示意刘伟阳减速停下接受检查。刘伟阳先是假装减速准备慢慢停下来,当离张建国站立的位置没多远、张建国以为刘伟阳就要停车时,刘伟阳突然尽最大努力加大油门,将车的油门踩到最低。突然朝张建国的另一侧冲过去。
这是很多“冲关”的人惯常使用的方法,先假装减速要停下来,当快要接近警察时突然加速朝一边冲过去,绝大部分的警察都会因为突然没反应过来或因为害怕而不敢迎上去,而一般都是闪躲到一边,这样“冲关”的成功率是很高的,绝大部分时间都能成功。
但是,张建国看到刘伟阳突然准备加速“冲关”时并没有因害怕而躲过去,他要感谢党和政府刚将他转为正式警察不到三个月,他反而本能地朝刘伟阳准备冲的方向迎着堵过去。一瞬间,张建国被刘伟阳驾驶着的摩托车撞飞了十多米远。
刘伟阳买来的这辆从国外走私过来的二手摩托车在这个不恰当的时间展示了它无比完好的性能。
刘伟阳撞翻张建国后车上的四人也全部摔倒下来。张建国虽然第一时间被迅速送到医院抢救,但依然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X市公安局法医尸体鉴定,证实张建国全身见多处表皮擦伤,其中右侧胫腓骨上段分离性骨折,损伤符合身体于较粗糙的盾形物体相互作用所致,机动车辆撞击及摔跌可形成上述损伤,根据检验所见,死者张建国全脑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弥漫性出血,体表、体内窒息征象明显,说明死者张建国系重度颅脑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鉴定结论为死者张建国系头颈部与遁形外力作用致重度脑颅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
而摔倒在地的刘伟阳被警察当场控制,经酒精检测刘伟阳已经达到醉酒的程度。刘伟阳等车上的四人也分别受伤。
经X市公安局法医临床鉴定,证实:
(1)刘伟阳右肩胛骨线性骨折,其损伤系轻伤。(2)李兰兰(刘伟阳之妻)头皮擦伤面积为5平方厘米以上,面部擦伤面积为2平方厘米以上,肢体软组织擦伤累计20平方厘米以上,其损伤系轻微伤。(3)刘帅面部擦伤面积为2平方厘米以上,躯干部及肢体软组织擦伤面积为20平方厘米以上,其损伤系轻微伤。(4)王玲玲(刘帅之妻)面部擦伤面积为2平方厘米以上,左面部创伤3.1厘米,躯干部及肢体软组织擦伤面积为20平方厘米,其损伤系轻微伤。
后来刘伟阳的姐姐刘海燕回忆说:“真不该说那句‘喝了酒开车容易出事儿’的话,没想到竟然会一语成谶”。
一边是烈士一边是死囚
刘伟阳,一个外地到X市打工的农民工,突然之间其命运就与X市的警察张建国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刘伟阳首先被X市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很快之后转为逮捕,等待刘伟阳的,将可能是面临死刑的判决。从进看守所那天开始,看守所的民警就给刘伟阳戴上了只有已经判处死刑或很可能将要被判处死刑的人才戴的“死链”。
张建国去世后,留下的是他那还未满一岁的儿子整天要和他妈妈要爸爸。
经X市人民政府和F省人民政府先后批准,授予张建国同志“革命烈士”称号,其遗属享受革命烈士遗属待遇。
X市公安局、政法委、X省政法委和公安厅先后在全省、全市公安系统和政法系统开展“向张建国同志学习”的活动,同时全市公安机关、政法系统也开展了向张建国家属捐款的活动,所有捐款加上政府给的抚恤费,张建国家属共拿到约200万元。如果仅仅从物质上来说,也基本上够解决张建国的妻子、父母及儿子以后的生活费了。
但是,另一个方面是,这将为刘伟阳的家属想通过赔偿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从而得到从轻处罚增加了难度。
二、律师辩护
找律师换律师
刘伟阳一审、二审先后被X市中级人民法院和F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死刑后,报请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后的死刑复核。生死就只有最后的一次机会了,刘海燕决定一定要努力给她弟弟聘请一个最满意的律师:因为如果律师聘请得不好,损失和失去的不仅仅是那笔不菲的律师费,付出的更重要的是机会成本:每当选择了一位律师,就意味着放弃了请其他律师的机会。
因此,刘海燕既托亲戚朋友,也托政法机关、政府部门的人帮忙推荐、介绍优秀的律师,同时自己也通过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比较、寻找律师。
经过反复的比较之后,刘海燕首先初步选择了北京一位还有一点名气和知名度的刑辩律师,并约定由这位北京律师从北京飞到X市面谈后再决定最后是否签约,来回的机票等差旅费用由刘海燕承担。刘海燕对这位自己通过反复比较后初步确定的律师充满了期望。
但当刘海燕见到这位从北京专程飞到X市的律师后,给刘海燕的却是失望。虽然刘海燕不是律师、不是学法律的,但一审、二审过程中这两年多来的经历让她多少也学会了些法律,或者说学会了区别、鉴别律师能力与律师好坏的能力。她感觉到这位律师虽然确实是还有一定知名度的刑辩律师,但是他基本上没有承办过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业务,在整个面谈过程中只能从理论的宏观角度泛泛地谈了些死刑复核程序的问题,而没有刘海燕内心所期待的那种对死刑复核娴熟掌握的感觉。
刘海燕感到很失望,付给这位律师些差旅费后,刘海燕决定带上她那位大学毕业的丈夫一起,亲自上北京,亲自现场见面、选定律师。
很感谢刘海燕及其丈夫是有一定文化的,具有区分、鉴别律师好坏能力的当事人,他们在我的律师事务所与我面谈不到一小时之后,刘海燕及其老公就一致决定拍板就选定我作为刘伟阳的死刑复核律师,原来预约好要面谈比较的另几位律师他们就决定不再去见他们了。
感谢刘伟阳及其丈夫对我的信任。律师最需要也最害怕的就是来自当事人的无限信任。信任对于律师,就好像鲜花和掌声对于演员的重要性。当事人的信任是对律师过去及现在能力的认可,这是律师内心所需要的。但同时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也意味着他对你将来工作能力及工作结果的无限期待,这是律师心理压力的主要来源之一,律师总会觉得如果没有好的案件结果他们将无法面对当事人给予他们的无限信任。
而司法现状却决定了在很多时候,律师只能决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只能保证能提供最优质、最完美的辩护和法律服务,但却无法完全决定和左右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而当事人更需要、更注重的却是案件最终结果。
而我国法院做出案件最终的判决不仅要考虑判决的法律效果,还要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这就注定了有些时候律师提供了最好的辩护不一定就会有最完美最满意的结果。法院的判决不能只根据法律来追求判决的法律效果,同时还要考虑法律之外的因素来决定判决的社会效果。
亲临现场会见被告
接受委托、与刘海燕家属办理完委托代理手续之后,5月19日,我上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死刑二审案件开庭结束之后,第一时间坐当天下午3点的飞机从北京飞到X市。
第二天上午5月20日,在X市第二看守所我顺利会见到被告人刘伟阳。在看守所里关押了两年多的刘伟阳对生命充满了无限的渴望,他希望他姐姐及家人尽力筹钱去赔偿被害方,希望能努力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他很后悔过去不听父母不听姐姐的话,两年多的看守所生活让他突然间成熟懂事了很多。
人只有一旦面临死刑时才会真正地感觉生命最重要,其他的财富权力都是可有可无的。
会见完刘伟阳后,为了便于进一步更深入地理解案情,我又亲自去了事发地点。事发地点位于X市和另一个市的交界地方,由于这里是两市交界的地方,听说盗抢摩托车的人较多,路上跑的不少摩托车都属于没挂牌照的“黑摩的”。当事隔两年后我再来到这个案发现场时,原来设卡检查的临时检查站早已经废弃了,据当地周围群众反映,自从出现那次警察被撞死后,后来就很少再有警察在那儿设卡检查了。
站在这个刘伟阳醉驾曾经撞死警察张建国的地方,回想起仅仅就为了逃避违章被处罚,醉酒后的刘伟阳就驾车撞死了正在值勤的警察,内心也很沉痛。
因为酒后一时的冲动,给两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酒,能给人们带来快乐,但也会给人们带来痛苦。
专家论证罪不至死
为了提高刘伟阳死刑改判成功的可能性及成功率,刘伟阳的家人请我帮助联系聘请刑法专家对此案进行专家论证。因此我帮助刘伟阳的家人联系到国内北京某著名的刑事法律研究机构,通过该机构聘请到业内最权威最顶级的刑法泰斗,以及曾经或正在供职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家们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专家论证。专家经过论证以后一致得出的结论是一审、二审的罪名认定及适用死刑不当,并出具了专家签名并由刑法研究机构盖章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庭审检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定性问题。刘伟阳及辩护人提出刘伟阳系过失犯罪,本案应定为交通肇事罪;出庭公诉人则认为刘伟阳明知驾驶摩托车高速冲关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系故意犯罪,但刘伟阳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持过失的心理态度。被告人刘伟阳在驾驶摩托车行进途中,距离执勤点约200米处时已看见前方有公安人员设卡检查,因具有酒后无证驾驶、超载等多项违规行为,怕被拦下受处罚,而不顾在岗值勤人员的生命安全加速冲关,造成被害人张建国的死亡,足见其主观上明知驾车冲关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故意明显,并非出于过失。故刘伟阳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诉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采纳。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害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多人或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本案从主观上看,刘伟阳当天因具有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超载等一系列违章行为,怕被拦下受处罚,闯关逃避检查是其目的。刘伟阳高速冲关驾驶的是两轮摩托车,摩托车碰撞后一般自己会倒地,危害行为随即停止,其危害的程度有别于高速行驶的汽车,汽车高速冲关可能造成一系列的伤亡后果。刘伟阳实施危害行为的地点不是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而是公安人员设置的检查关卡,在该检查关卡执勤的十余人亦不是集中在一起,而是分散在不同卡点,前后左右有一定距离。刘伟阳驾驶摩托车在这样的现场下冲关,不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形成威胁,客观上刘伟阳驾驶摩托车冲关的行为只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故出庭公诉人关于本案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刘伟阳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刘伟阳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尽管二审法院认为刘伟阳的危害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要小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但最终仍然认定:上诉人刘伟阳为逃避检查和处罚,明知驾驶摩托车高速冲关的行为会给他人生命造成危害后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致一人致亡,其行为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定罪与量刑并无不当。
罪名之辩
由于本案死刑复核的那段时间醉驾的量刑问题正是媒体、公众及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而当时影响最为巨大的黎景全醉驾案和孙伟铭醉驾案最后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都没有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中的相关指导性案例中也认为类似的醉驾一般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量刑时在一般情况下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本案在公安机关最初的《起诉意见书》中以及一审、二审时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都认为刘伟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可是刘伟阳在一审、二审中都是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从辩护策略的角度考虑,我认为该案如果将刘伟阳的罪名从故意杀人罪改变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他能活下来的可能性和概率就会增大。
因此,在死刑复核律师意见中,结合刑法专家们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我个人就刘伟阳的罪名进行详细论证,认为刘伟阳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错误。
近年来,因酒后驾车而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可谓频频发生。相比于2006年的黎景全醉驾案和2008年的孙伟铭醉驾案这两件典型的案件,X市中级人民法院和F省最高人民法院对刘伟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定罪量刑是值得商榷的。
纵观本案,存在两个争议之处:一是被告人刘伟阳醉酒驾车致使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应当如何定罪;二是对被告人刘伟阳如何适用刑罚。
针对以上两个争议之处我进行了如下分析。
关于刘伟阳醉酒驾车肇事的定罪问题,当前存在三种意见:(1)认为刘伟阳醉酒驾车肇事,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醉酒驾车肇事,在各法院审理中和社会上存在这样的观点,在本案一审、二审的过程中刘伟阳本人及其律师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辩护。(2)刘伟阳醉酒后驾车肇事,造成一死多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X市中级人民法院、F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刘伟阳骑摩托车高速冲关,造成执勤民警张建国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刘伟阳的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对于醉酒驾车如何定罪,要严格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来认定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的性质。醉酒驾车肇事客观上表现为醉酒驾车,造成他人伤亡或者是重大财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这同时符合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从客观方面很难区分。而对此类行为的准确定罪,更重要的是分析行为人肇事时的主观心态。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驾车行驶于公共道路上,高速冲关,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很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刘伟阳作为心智健全的人,亦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尤其是刘伟阳驾车与他人的摩托车追尾并打架以后,更是完全能够认识到自己醉酒驾车极有可能再次撞击其他车辆或行人,但刘伟阳非但没有及时停车,有效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反而继续高速驾车,高速冲关,最终导致一死多伤的结果。
综合刘伟阳的驾驶能力、行驶速度、行驶状况、肇事地点的实际情况,以及肇事后的表现等情况,足以认定刘伟阳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而非交通肇事罪规定的过失。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放任之间的区别,两者虽然都是“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但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发生结果”,与它对应的一极是“希望不发生结果”(过失犯罪即是如此),而非不希望发生结果。所以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应的意志因素是“希望不发生结果”。刘伟阳冲关时已经足够认识到高速冲关发生他人伤亡的可能性非常大,仍继续闯关,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意志因素并非过失对应的“希望不发生结果”这一意志因素,故刘伟阳也并非过于自信的过失。
综上,刘伟阳的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其次,刘伟阳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刘伟阳的犯罪主观方面,处理此案的司法机关均认为是间接故意犯罪。可见对刘伟阳案件定性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下面简要分析二者区别: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中,犯罪人酒后或者醉酒驾车,针对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实施冲撞行为,在主观上放任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伤亡后果。
而在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犯罪人酒后或者醉酒驾车,针对特定的某个人或者几个人实施冲撞行为,在主观上放任特定某个人或者几个人的死亡。因此,行为人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冲撞他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成立故意杀人罪,需要分析冲撞行为作用的具体对象是否为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犯罪人在主观上是否放任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的死亡。
简言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客观上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而故意杀人罪在主客观上针对的对象则是特定的某个人或者几个人。
就本案来讲,刘伟阳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间接故意的杀人罪。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分析:
(1)刘伟阳危害行为针对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被害人张建国,而是乘车和在场检查的不特定多数人。
刘伟阳酒后违章驾驶摩托车,为逃避检查,避免被罚款和扣车,高速驾驶摩托车冲关的行为,并不是直接朝着拦车检查的被害人张建国冲过去的,而是朝着最左边车道的关卡冲过去的。为了躲避撞上公安交警设置的警示牌,刘伟阳将摩托车把转了一下,就撞伤了站在警示牌旁边的被害人张建国。
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张建国并不是刘伟阳专门冲撞的对象。
相反,刘伟阳酒后违章驾驶摩托车高速冲关,行为本身就具有很严重的具体危险性,既可能造成设卡拦车检查的警察和协勤人员伤亡,也有可能造成刘伟阳本人和其他乘车人员的伤亡,即该严重违章危险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可能侵害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事实证明刘伟阳的高速闯关行为亦给刘伟阳本人及刘伟阳妻子李兰兰、刘伟阳堂哥刘帅夫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上述情况完全符合前述酒后或者醉酒危险驾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
(2)刘伟阳在主观上并不是放任特定的被害人张建国的死亡,而是放任所有乘车人和在场检查的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伤亡。
刘伟阳醉驾高速冲关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对包括自己和亲友在内的不特定人生命伤亡的放任。而其冲关的想法并不是想要撞倒某个警察或协警而闯过去,而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冲过去,能够逃脱检查就行。而对于冲关行为会造成怎样的后果他并没有具体的考虑,也来不及考虑。在当时的情况下刘伟阳没有任何根据相信自己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其实连这些他也来不及考虑。这种不计后果,强行冲关的心态包含的恰恰是对多数不特定人生命健康安全威胁的放任和纵容。
因此,刘伟阳为逃避检查和可能面临的处罚在主观上放任任何后果的发生,而非特定地放任被害人张建国的死亡。
(3)不能从被害人张建国一人死亡的后果就分析认为刘伟阳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犯罪的正确认定,需要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具体主观心态与具体的行为表现和后果做出分析,行为造成的实际结果只是整个危害行为活动的一个部分,不足以单独地决定行为之犯罪性质。
在本案中,行为的后果不只是一个警察张建国的死亡,还包括刘伟阳本人及其三位亲属的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不能从刘伟阳酒后驾车高速冲关撞死被害人张建国一人死亡的结果,认定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认为刘伟阳在主观上放任张建国一人死亡,而认定刘伟阳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F省高院以刘伟阳①主观上以逃避检查为目的,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②侵害对象摩托车倒地,危害停止,危害程度有别于汽车,汽车可能造成伤亡。③危害地点不是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警察分散守卫。④客观上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等系列原因得出“不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形成威胁”的论断是错误的。
所以,综合刘伟阳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实际表现来分析,其行为针对不具有特定性的被害人张建国实施了高速冲撞行为,放任包括不特定的被害人张建国死亡在内的任何后果发生,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仅因为死者是警察,所以就要判你死刑
2010年4月1日,愚人节,也是刘伟阳二审宣判的日子,上帝着实跟他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F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刑事裁定,维持一审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驳回了刘伟阳的上诉。
刘伟阳自己说:“没想到因为酒后闯关,我竟成了杀人犯、死刑犯!”
死者张建国是当地一名人民警察,在法院审判期间,死者家属多次来到公检法等部门上访,强烈要求判处刘伟阳死刑,法院感到压力很大。
然而,经过对案件严谨的研究和仔细分析,经过多名权威而著名的刑法专家论证之后作出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均一致认为:刘伟阳案不应适用死刑。
《刑法》第48条第1款对死刑适用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而不管如何认定刘伟阳的犯罪性质,是否应当对刘伟阳适用死刑,都需要准确地分析刘伟阳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犯罪分子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三个方面进行综合的分析认定,不能只看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案件中,要对犯罪人适用死刑,需要从上述三个方面考察犯罪人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具体包括:
(1)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极为严重,如犯罪动机极为卑劣、特别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等。
(2)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如犯罪人连续或者多次残害他人生命,事后毫不悔改等。
(3)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如造成多人死亡或者重伤,手段极为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等。
只有这三方面的内容同时具备,才能考虑对犯罪人适用死刑。而结合刘伟阳案件来看,刘伟阳在主观恶性、人身险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这三个方面均没有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不符合适用死刑的标准。
首先,刘伟阳在主观上并没有极其严重的恶性。对此,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刘伟阳并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张建国死亡后果的犯罪动机。刘伟阳开着摩托车冲向关卡,眼看快要撞上最左边车道的警示牌,就将车把打向一边,结果撞倒了被害人张建国。可以看出,刘伟阳对车要撞被害人张建国并没有任何事先的认识,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谈不上任何追求伤害张建国的犯罪动机。
(2)刘伟阳在主观上放任被害人张建国的死亡后果,属于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导致被害人死亡,与报复社会或者残害他人等蓄意或者恶意杀死他人的情形相比,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对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人一般不适用死刑。
(3)刘伟阳在较大量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在事发当天晚上,刘伟阳先是在姐姐生日宴席上喝了不少高度白酒,后来又在KTV唱歌时喝了不少啤酒,距案发三个小时后,X市的医院对刘伟阳所作的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载明,其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69.10mg/dl,可以推测,案发时刘伟阳的酒精浓度应该高于该数字,即便没有达到醉酒的指标(80mg/dl),也必然会影响其驾驶摩托车的控制能力。
其次,刘伟阳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这一点主要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1)刘伟阳有较好的悔罪态度,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认。案发后,刘伟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未否认过自己已经做出的有罪供述,没有翻供的情形,因而具有较好的悔罪态度。这一点从X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对他多次讯问的笔录即可看出。
(2)刘伟阳的家属多次向人民法院、被害人所在单位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给予力所能及的经济赔偿。案发后,刘伟阳的家属亲戚对其罪行也很痛心,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真诚的歉意,多次找到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和被害人单位的领导,表示积极予以赔偿。尽管被害人家属对此予以拒绝,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犯罪人刘伟阳及其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诚意,这也表明刘伟阳并无极其严重的人身危险性。
最后,刘伟阳实施的危害行为,并不具备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可从如下四个方面来理解这一点:
(1)刘伟阳并不是直接实施剥夺被害人张建国生命的违法行为。刘伟阳事先没有杀害张建国的意图,其酒后违章驾车,高速冲关,并不是直奔被害人张建国而去,而是在冲关过程中撞倒了站在中间车道上的被害人张建国。可见,刘伟阳不是有意地杀害被害人张建国,也不是专门放任被害人张建国的死亡。因而刘伟阳的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刘伟阳的危害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四个人轻伤的后果。应该承认,刘伟阳危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在间接故意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究竟多少个被害人死亡才表明行为的后果极其严重,达到死刑适用标准,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并没有明示,但相关案例却表明了间接故意犯罪造成多个被害人死亡却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如孙伟铭间接故意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黎景全间接故意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二人都没有被判处死刑。因而不能认定刘伟阳的行为后果极其严重。
(3)被害人的警察身份并不足以表明刘伟阳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刘伟阳不顾公安机关的设卡检查,冲关撞人,造成了民警张建国的死亡,但毕竟刘伟阳仅造成了一名被害人的死亡。造成一个警察身份之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在严重程度上并不能等同于多名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换言之,被害人张建国的警察身份不足以表明刘伟阳的行为具备了其他不适用死刑的类似案件(如前述孙伟铭案件和黎景全案件)中多名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极其严重程度。
(4)被害人家属未予谅解的情形,不应影响案件本身的实际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在出于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要注意犯罪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判处犯罪人死刑而不要求犯罪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也不能因为对犯罪人适用死刑而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的赔偿置之不理甚至横加阻拦。对于确实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的情形,不能因为被害人家属的强烈反应或者激动情绪而违背法律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在犯罪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但被害人家属未接受或者拒绝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否认犯罪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的诚意以及此情节表现出来的犯罪人忏悔态度,也不能因为被害人家属未予谅解而认定犯罪人罪行极其严重,对该犯罪人适用死刑。
综上所述,刘伟阳的罪行并没有达到《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极其严重”的程度,并不符合适用死刑的标准,因而对刘伟阳不应该适用死刑。
轻罪重判
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不应核准死刑的律师意见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作出之后,我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本案不应适用死刑的律师意见书,同时附上《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以下为当时再次提交的律师意见。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官:
关于刘伟阳故意杀人一案,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将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危害程度更大反而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构成(醉驾撞人死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要远低于故意杀人罪。本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明显不当,由某某等五位我国著名顶级刑法专家对此案作出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也持这样的观点!
关于本案的定性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件将酒后驾车肇事的行为从过去的交通肇事罪统一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高了其处罚力度,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也是酒后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恶劣的情节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最多判处无期徒刑。
因此,酒后驾车撞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社会危害性应比故意杀人罪相对较小,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应小于故意杀人罪。然而在二审判决中,二审法院认为之所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没有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却是因为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反而成立量刑较重的故意杀人罪,这种判决明显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二审判决认为:“从侵害对象上看,刘伟阳高速冲关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摩托车碰撞后一般自己也会倒地,危害行为随即停止,其危害的程度有别于高速行驶的汽车,汽车高速冲关可能造成一系列的伤亡后果”。亦即二审法院认为,如果刘伟阳驾驶的是危害程度更大的高速行驶的汽车那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本案驾驶的是摩托车,其危害性较小,反而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在实践中,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概率要远远高于(酒后驾车撞人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且刘伟阳实施危害行为的地点不是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而是公安人员设置的检查关卡,在该检查关卡执勤的十余人亦不是聚集在一起,而是分散在不同卡点,前后左右有一定距离;刘伟阳驾驶摩托车在这样的现场下冲关,不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形成威胁,客观上刘伟阳驾驶摩托车冲关的行为只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
可见,二审法院认为,因为刘伟阳冲关的行为是发生在人员较少而不是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刘伟阳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要小得多,从而认定其只能构成较更容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发生在危害更大的公共场所则反而可能构成判处得更轻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本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伟阳死刑,定罪错误,量刑不当。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参考、斟酌刑法专家对本案的论证法律意见,纠正一审、二审的错误死刑裁判,将本案不予核准!
三、社会反思
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如何影响死刑
本案中刘伟阳作为一位外来农民工,因酒后驾车“冲关”致人死亡,一审、二审两次被判处死刑,而在当时全国影响比较大的孙伟铭醉驾案和黎景全醉驾案等造成后果更为严重的被告人却没有被判处死刑。在办理整个案件的过程中引起我关于影响我国死刑适用的因素的很多思考,关于死刑的适用问题很多东西是我们在法学院永远无法学到的,需要我们用心在实践中去领悟。
对张建国的因公殉职我表示同情、敬佩、哀悼和深深的敬意,这不只是因为我也曾经身为一名警察,而是作为任何人都应该这样的。张建国去世后,X市人民政府将其追认为“革命烈士”,X市公安局特召开表彰大会,号召全体警察向张建国同志学习,并号召全体民警向张建国家属捐款,加上政府所给的各种抚恤费用,张建国家属大约共收到200万元左右,对于张建国家属的生活费用基本上是够了。
一审、二审过程中,张建国的家属多次去法院等国家机关上访,强烈要求判处刘伟阳死刑,有关网络、报纸等媒体也跟踪大幅报道,这使法院当时面临很大的压力。并且,当地政法委也给同级人民法院很大的压力,希望“顶格处理”,要求判处刘伟阳死刑。
虽然刘伟阳的家人一直在努力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希望能得到其家人的谅解以争取从轻处罚。但是,张建国家属拒绝刘伟阳及其家人的赔偿请求,拒绝予以谅解,这为民事赔偿调解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在我的律师辩护生涯中,曾遇到过好几起类似的案件,因为被害人被评为“见义勇为”或“革命烈士”等,因为被害人家属不断去有关国家机关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政法委等党政部门要求法院“顶格”处理,从重判处被告人死刑的。
我真切希望法院和法官能够顶住各种压力独立坚守住社会公正的这最后一道防线,真切希望不要让诸如“见义勇为”、“革命烈士”等被害人的身份影响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影响到死刑滥用或不当扩大适用,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是每一位法律人的信仰和责任。
每个人都是潜在的死刑犯
“死刑犯脸上没有贴标签,他们可能就是我们的邻居,我们工作中的同伴,或者是与我们一起搞体育运动的伙伴,一个像我们所有人一样的人”。
——[法]罗贝尔·丹巴戴尔《为死刑废除而战》
从发生在2006年的黎景全醉驾案、2008年的孙伟铭醉驾案,再到本案,醉酒驾车似乎随时威胁着公众的安全。但与抢劫、绑架、杀人等直接故意的暴力犯罪相比,X市中级人民法院、F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被告人刘伟阳定为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和裁定,着实令人深思。
谁能想象到昔日还在为姐姐庆祝生日的刘伟阳,竟一下子成了两度被判死刑的“杀人犯”!假如刘伟阳的死刑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话,那么他的获刑将超过孙伟铭和黎景全,可谓因醉酒驾车获得极刑第一人了。同样是醉酒驾车,情节相似,甚至孙伟铭案和黎景全案比刘伟阳案后果要严重得多,但一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个却是故意杀人罪;一个是无期徒刑,另一个却是死刑。两者相去甚远,同案不同判,这样的结果,或许真的只是因为死者是一名警察这个很微妙的原因吗?
或许,对于普通人的思维而言,死刑或死缓只是他们脑海中的一个符号而已,但是对于死刑犯及其家属来说,却是天壤之别的反应。在我会见刘伟阳及与其姐姐刘海燕一起的时候,能够深切感受到死刑对于一个原本祥和幸福的家庭巨大和无情的打击。死刑,暂且不论判决是否恰当存在商榷,单单是这两个字发生在他们身上,都是难以接受的,用刘伟阳姐姐的话来讲:“死刑这两个字,拆散了我们家庭原本的祥和,疯狂撕碎了我们的幸福,我现在已经是心力憔悴,快要支撑不下去了……”